Contract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0-086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xx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补充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6,000 万股(含本数)。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与xx签订《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xx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后,预案及股份认购协议里提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发生变化,董事会根据相关授权,对原发行预案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公司亦与xx先生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对股份认购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条款及签订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姓名:xx
身份证号:360121197401******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号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xx
(二)主要条款
1、股份认购协议第4.1条修改为“4.1 乙方就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期作出承诺如下:(1)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如乙方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认购之前,增持幅度不超过2%,基于乙方及其配偶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比例超30%这一事实发生后,最近12个月内其未增持股份的既成事实。即乙方本次认购属于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3月20日公布的修正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规定的情形的,则乙方根据2020年2月14日公布的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承诺其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2)反之,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根据乙方的最终实际认购情况,如乙方在认购完成后的持有股份比例较本次认购之前,增持幅度超过2%,则乙方承诺,其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乙方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下限相应进行调整。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除上述修改外,股份认购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变,双方严格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xx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