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全球發售
x招股章程乃就作為全球發售一部分的香港公開發售而刊發。中國光大融資有限公司及農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為就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的聯席保薦人,而xxxxxx(xx)有限公司及農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則為全球發售的聯席全球協調人。xxxxxx(xx)有限公司、農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及創僑證券有限公司為聯席賬簿管理人。xxxxxx(xx)有限公司、農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及創僑證券有限公司則為聯席牽頭經辦人。
全球發售初步包括:—
(a) 根據下文「— 香港公開發售」所述在香港進行的香港公開發售11,040,000股發售股份
(可按下文所述予以調整); 及
(b) 本公司進行的國際配售99,360,000股發售股份(可予調整並視乎下文所述超額配售權行使與否而定)。
投資者可根據香港公開發售申請發售股份,或表示有意(倘符合資格)根據國際配售申請發售股份,但不可同時進行兩類申請。我們將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及拒絕已於國際配售中接納發售股份的投資者於香港公開發售中提出的申請,以及確定及拒絕已在香港公開發售中申請香港發售股份的投資者對國際配售的認購意向。香港公開發售可供香港公眾人士以及香港的機構及專業投資者認購。國際配售將涉及向專業、機構及私人投資者選擇性推銷發售股份。專業投資者一般包括經紀、交易商及日常業務涉及買賣股份及其他證券的公司(包括基金經理)及定期投資於股份及其他證券的公司實體。國際包銷商現時正在收集準投資者購入國際配售發售股份的意向。有意認購的專業、機構及其他投資者將須根據國際配售註明其預備按不同價格或指定價格購入發售股份的數目。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配售分別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可予以調整及(僅在國際配售的情況下)受下文「— 國際配售 — 超額配售權」中所載的超額配售權所規限。
香港公開發售由香港包銷商根據香港包銷協議條款全數包銷,但須待本公司與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協定發售價後,方可作實。本公司預期將於定價日訂立有關國際配售的國際包銷協議。包銷安排的詳情概述於「包銷」。
全球發售的條件
根據全球發售,所有發售股份的申請須待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可獲接納(其中包括):—
(a) 上市委員會批准已發行股份、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發售股份及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的任何股份上市及買賣,且有關上市及買賣批准其後並無於股份於香港聯交所開始買賣之前遭撤回;
(b) 已於定價日或前後釐定發售價;
(c) 已於定價日或前後簽立及交付國際包銷協議; 及
(d) 包銷商根據香港包銷協議及國際包銷協議分別須予履行的責任成為且繼續為無條件,且並無根據各自協議的條款予以終止,上述各種情況均須於各自協議指定日期及時間或之前或於包銷協議指定日期及時間或之前達成(惟該等條件於有關日期及時間或之前獲有效豁免者除外),且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本招股章程日期後第30日。
發售股份預期將按由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於定價日(預期為2018年1月8日(星期一)或前後且無論如何不會遲於2018年1月12日(星期五 )釐定的發售價提呈發售。
倘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因任何理由未能於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之前協定發售價,則全球發售將不會進行,並將告失效。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配售各自須待(其中包括)另一項發售成為無條件且並無根據其條款終止的情況下,方告完成。
倘上述條件未能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前達成或獲豁免,全球發售將告失效,且我們將即時知會香港聯交所。我們將在失效後下一個營業日在《南華早報》(以英文)及《大公報》(以中文)以及於香港聯交所網站xxx.xxxxxxxx.xx及我們的網站xxx.xxxxx.xxx.xx刊發香港公開發售失效的通知。在該情況下,所有申請股款將按「如何申請香港發售股份」所載條款,不計利息予以退還。同時,所有申請股款將存放在收款銀行或根據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經不時修訂)持牌的香港其他銀行開設的獨立銀行賬戶內。
發售股份的股票預期將於2018年1月15日(星期一)發行,惟僅會在(i)全球發售在各方面已成為無條件; 及(ii)於「包銷 — 包銷安排及開支 — 香港公開發售 — 終止理由」所述的終止權利未獲行使的情況下,於2018 年1月16 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方會成為有效的所有權憑證。投資者於收到股票前或股票成為有效的所有權憑證前買賣股份,須自行承擔所有有關風險。
香港公開發售
初步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x公司現正按發售價初步提呈發售11,040,000股發售股份以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相當於全球發售項下初步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約10%(假設超額配售權未獲行使)。在按下文所述股份於(i)國際配售; 與(ii)香港公開發售之間進行重新分配的規限下,香港發售股份
數目將相當於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2.5%(並無計及因超額配售權及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可能授出的購股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及配發的任何股份)。
香港公開發售須待本節「— 全球發售的條件」所載條件達成後,方告作實。
分配
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向投資者分配發售股份時僅按所接獲香港公開發售的有效申請數目釐定。分配基準可能會因應申請人有效申請香港發售股份的數目而有所不同。有關分配可
(如適用)包括抽籤,即部分申請人獲分配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或會多於其他申請相同數目股份的申請人,而未中籤的申請人則可能不會獲分配任何香港發售股份。
香港公開發售項下可供認購的股份總數(已計及在香港公開發售與國際配售之間發售股份的任何重新分配)將分為兩組(可視乎零碎股份作出調整)進行分配: 甲組及乙組,而任何零碎股份將分配至甲組。因此,於甲組及乙組中初步提呈發售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上限將分別為5,520,000股及5,520,000股。甲組的香港發售股份將按公平基準分配予申請香港發售股份總價格為5百萬港元或以下(不包括應付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香港聯交所交易費)的申請人。乙組的香港發售股份將按公平基準分配予申請香港發售股份總價格為5百萬港元以上(不包括應付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香港聯交所交易費)的申請人。
投資者務須留意,甲組及乙組的申請或會按不同比例進行分配。倘其中一組(而非兩組)的香港發售股份認購不足,則多出的香港發售股份將撥往另一組以滿足該組的需求,並作出相應分配。僅就本節而言,發售股份的「價格」指申請該等股份時滿足的價格(並無計及最終釐定的發售價)。申請人僅可獲分配甲組或乙組的香港發售股份而非從兩組同時兼得,亦僅可於甲組或乙組申請香港發售股份。
兩組其中一組內或兩組之間出現的重複或疑屬重複申請,及認購超過甲組或乙組初步可供認購的全部香港發售股份的任何申請將一概不獲受理。
重新分配
發售股份在香港公開發售與國際配售之間的分配可予調整。倘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有效申請的發售股份數目相當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初步提呈發售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i)15倍或以上但少於50倍;(ii)50倍或以上但少於100倍; 及(iii)100倍或以上,則發售股份將由國際配售重新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以致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將分別增至33,120,000 股發售股份(如屬上述情況(i))、44,160,000 股發售股份(如屬上述情況(ii))及 55,200,000股發售股份(如屬上述情況(iii)),分別相當於根據全球發售初步提呈發售可供認
購的發售股份約30%、40%及50%(任何超額配售權獲行使之前)。在各情況下,重新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的額外發售股份將在甲組及乙組之間分配,而分配至國際配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將按聯席全球協調人認為適合的方式相應減少。此外,在若干指定情況下,聯席全球協調人可全權酌情將其認為合適的國際配售股份,自國際配售重新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以滿足香港公開發售中全部或部分有效超額申請。
倘香港發售股份未獲全數認購,則聯席全球協調人可全權酌情按其認為合適的比例,將全部或任何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重新分配至國際配售。
認購申請
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包銷商)可要求根據國際配售獲提呈發售股份並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出認購申請的任何投資者,向聯席全球協調人提供充分資料,以確定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出的相關申請,並確保其已被排除在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出的任何股份申請之外。
香港公開發售的各申請人亦須在其所遞交的申請表格上作出承諾及確認,表示申請人及申請人為其利益代為提出申請的任何人士均概無且不會根據國際配售申請或承購或表示有興趣申請或承購任何發售股份,而倘上述承諾及╱或確認遭違反及╱或失實(視情況而定),或申請人根據國際配售已獲或將獲配售或分配(包括有條件及╱ 或暫定)發售股份,則該等申請人的申請將不獲受理。
發售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由聯席保薦人保薦。香港公開發售的申請人須於申請時繳付最高價每股發售股份1.49港元,另加就每股發售股份應付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香港聯交所交易費。倘按本節下文「— 全球發售定價」一段所述方式最終釐定的發售價低於最高價每股1.49港元,則本公司將不計利息向成功申請人退回適當款項(包括多繳申請股款應佔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香港聯交所交易費)。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請香港發售股份」。
本招股章程提述的申請、申請表格、申請股款或申請程序僅與香港公開發售有關。
國際配售
提呈發售股份數目
根據國際配售初步提呈發售以供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將為99,360,000股(可予調整及視乎超額配售權行使與否而定)。視乎國際配售與香港公開發售之間發售股份的任何重新分配情況,國際配售股份將相當於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本集團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的22.5%(未計及因超額配售權及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可能授出的購股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及配發的任何股份)。
國際配售須遵守本節「— 全球發售的條件」所載相同條件。
分配
國際配售的發售股份將按照累計投標程序進行分配,並基於多項因素進行,包括需求數目及時間、有關投資者於有關行業的投資資產或股本資產總規模,以及預期有關投資者於發售股份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後是否會增購發售股份及╱或持有或出售其發售股份。有關分配旨在為建立穩健的專業及機構股東基礎而分派股份以使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受惠。
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可要求任何已根據國際配售獲提呈發售股份的投資者及已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出申請的投資者,向聯席全球協調人提供充分資料,以讓彼等識別根據香港公開發售作出的相關申請,並確保其已被排除在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出的任何股份申請之外。
超額配售權
就全球發售而言,本公司預期將向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國際包銷商)授出超額配售權,此權利可由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國際包銷商)全權酌情行使。
根據超額配售權,聯席全球協調人有權自國際包銷協議日期起至截止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當日後第30日止期間內,隨時要求本公司按發售價配發及發行最多16,560,000股額外股份,相當於根據全球發售初步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15%,以補足(其中包括)國際配售項下的超額分配(如有)。倘超額配售權獲全數行使,則額外發售股份將相當於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及超額配售權獲行使後本集團經擴大股本約3.62%,惟不計及因根據首次公開發後購股權計劃授出的任何購股權獲行使而可能須予發行的任何股份。倘超額配售權獲行使,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刊發公告。
全球發售定價
預期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將於定價日(預期為2018年1月 8日(星期一)或前後,惟無論如何不會遲於2018年1月12日(星期五)通過協議釐定發售價。
除非最遲於截止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當日上午前另行作出公佈(誠如下文所進一步解釋),否則發售價不會超過每股股份1.49港元,且預期不低於每股股份1.30港元。
準投資者務須注意,將於定價日釐定的發售價可能(但預期不會)低於本招股章程所列指示性發售價範圍。
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並在獲得本公司同意後,根據有意的專業、機構及其他投資者在累計投標過程中的踴躍程度,於截止遞交香
港公開發售申請日期上午或之前,隨時將全球發售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及╱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下調至低於本招股章程所述者。在此情況下,本集團將在作出有關下調的決定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且無論如何不會遲於截止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日期上午,在《南華早報》(以英文)及《大公報》(以中文)以及香港聯交所網站xxx.xxxxxxxx.xx及本集團網站 xxx.xxxxx.xxx.xx刊登有關下調根據全球發售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及╱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通告。有關通告一經刊登,於全球發售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及╱或經修訂發售價範圍將為最終定論,而倘獲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已協定,發售價將定於該經修訂發售價範圍內。申請人務須顧及任何有關下調全球發售所提呈發售股份數目及╱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公佈,可能會於截止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日期當日方始刊發。
有關通告亦將包括確認或修訂(視適用情況而定)目前載於本招股章程的營運資金聲明及全球發售統計數據,以及因有關下調而可能變動的任何其他財務資料。倘無按此刊登任何有關通告,則本公司與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已協定的發售價,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定於本招股章程所述發售價範圍以外。
預期發售價、全球發售的認購踴躍程度、申請結果及香港公開發售項下發售股份的配發基準,將於2018年1月15日(星期一)按照「如何申請香港發售股份 — 公佈結果」所載方式公佈。
穩定價格行動
穩定價格乃包銷商在若干市場促銷證券的慣常手法。為穩定價格,包銷商可於特定期間在二級市場競價或購入新證券,從而延遲並在可能情況下防止有關證券的市價跌至低於發售價。於香港,意圖降低市價的活動一概被禁止,而進行穩定價格行動的價格亦不准高於發售價。
就全球發售而言,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士(代表包銷商),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適用法律允許下,於上市日期起至預期於截止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日期後第30日止有限期間內超額分配或進行任何其他交易,旨在穩定或維持股份的市價高於公開市場的當前價格水平。有關交易可於所有獲准進行上述行動的司法權區進行,惟在各情況下均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股份可於任何證券交易所(包括香港聯交所、任何場外交易市場或其他市場)進行任何市場購買,惟須符合所有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然而,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士概無責任進行任何有關穩定價格行動。任何有關穩定價格行動一經開始,穩定價格操作人可全權酌情進行,並可隨時終止。任何有關穩定價格行動須在截止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日期後第30日結束。可能超額分配的股份數目不會超過本公司根據超額配售權而可能配發及發行的股份數目,即合共16,560,000股股份,相當於根據全球發售初步可供認購股份的15%。
根據《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可在香港進行的穩定價格行動包括(i)為防止股份市價的任何下跌或將有關跌幅減至最小而進行的超額分配;(ii)為防止股份市價的任何下跌或將有關跌幅減至最小而出售或同意出售股份以建立股份淡倉;(iii)根據超額配售權認購或同意認購股份,以將根據上文第(i)或(ii)項建立的任何倉盤平倉;(iv)僅為防止股份市價的任何下跌或將有關跌幅減至最小而購買或同意購買任何股份;(v)出售或同意出售股份以將因該等購買行動而建立的任何倉盤平倉; 及(vi)提出或企圖進行上文第(ii)、(iii)、(iv)或(v)項所述的任何行動。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士可於穩定價格期間在香港採取全部或任何上述穩定價格行動。
具體而言,有意申請認購股份的申請人及投資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a) 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士可就採取穩定價格行動而維持股份的好倉,惟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士所維持該倉盤的數額及時間並不確定。投資者應注意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士將好倉平倉可能產生的影響,此舉可能會對股份市價構成不利影響;
(b) 採取支持股份價格的穩定價格行動的時間不得超過穩定價格期間,即由公佈發售價後上市日期起至預期於截止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日期後第30日屆滿。該日後,當不得採取任何進一步穩定價格行動時,股份需求可能下跌,股份價格繼而亦可能下跌;
(c) 採取任何穩定價格行動不能保證在穩定價格期間或之後股價可維持於或高於發售價; 及
(d) 在進行穩定價格行動過程中,穩定價格行動中買入或交易可能以相等於或低於發售價的任何價格進行,即穩定市場買入或交易的價格可能低於申請人或投資者就股份支付的價格。
本公司將確保或促使於穩定價格期間屆滿後七日內遵照《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刊發公告。
就全球發售而言,穩定價格操作人可超額分配最多及不超過合共16,560,000股額外股份,並透過由穩定價格操作人(代表國際包銷商)全權酌情行使超額配售權或按不超過發售價的價格於二級市場購買或透過借股安排或綜合以上各項以補足有關超額分配。
借股協議
為方便進行有關國際配售的超額分配(xx),xxxxxx(xx)有限公司(作為穩定價格操作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可選擇根據借股協議向彩連借入股份,或通過其他渠道收購股份。借股協議將不受《上市規則》第10.07(1)(a)條限制,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0.07(3)條所載的下列規定:
(i) 與彩連的有關借股安排將僅由穩定價格操作人為進行國際發售的超額分配及於超額配售權獲行使前就國際配售為任何淡倉補倉而進行;
(ii) 根據借股協議向彩連借入的最高股份數目將限於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的最高股份數目;
(iii) 就此借入的相同股份數目須於(a)超額配售權可予行使的截止日期; 或(b)超額配售權獲全面行使的日期(以較早者為準)之後的第三個營業日或之前歸還予彩連或其代名人;
(iv) 借股協議項下的借股安排將於符合一切適用法律、上市規則及監管規定的情況下生效; 及
(v) 穩定價格操作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將不會就有關借股安排向彩連支付任何款項。
買賣
假設香港公開發售於2018 年1 月16 日(星期二)上午八時正或之前在香港成為無條件,預期發售股份將於2018年1月16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開始在香港聯交所買賣,而將以每手 2,000股股份的買賣單位進行買賣。股份的股份代號為3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