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1675852287Q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铜城镇 2024 年人居环境自然村庄整治项目乔田社区天星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 天长市铜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天长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铜城镇 2024 年人居环境自然村庄整治项目乔田社区天星组人
居环境整治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铜城镇 2024 年人居环境自然村庄整治项目乔田社区天星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
2.工程地点: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天星组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有:地面硬化工程、绿化栽植工程、沟渠清淤工程、环境整
治清杂工程、菜园仿制篱笆、墙体修复工程、拆除工程、彩钢瓦围挡新建工程、改厕工程及亮化工
程等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见工程量清单及现场实际施工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陆拾壹万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整 (¥1618888.00 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贰拾万元整 (¥200000.00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天长市铜城镇人民政府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伍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1675852287Q
地 址: 地 址: xxxxxxx 00 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393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0550-7917577
传 真: 传 真: 0550-7917577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天长支行
账 号: 账 号: 018801450001720
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 年 9 月 22 日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 年 9 月 22 日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双方代表签订的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 力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签证、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函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作为本工程其他合同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
有关规定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
市有关规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承包人违反城管、环卫等有关管理的规定,被处以罚款的,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前应开设 1-2 个固定施工通道,通道位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现场共同确认,确定后不得移动并采取有效硬化措施。不得损坏道路路面路侧石、人行道板、雨水井、雨水篦、绿化带、通信光缆、燃气管道、供电等公共设施,如因工程需要,确需损坏少量公共设施的,施工方应办理相关手续,在完工后必须恢复原状或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赔偿。以上均为工程验收内容,若施工方有损毁不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施工方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在每阶段付款节点顺延六个月支付。施工过程中,应办理渣土运输证件,保持开发区道路清洁,如有抛撒滴漏,应及时清扫。否则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施工方应确保施工安全,若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事故及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赔偿由施工方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使用的运输车辆须满足公安、市容城管、交通管理部门等的规定并按要求依法遵照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严禁使用无牌无证车辆进行施工,若因以上原因造成的各种行政罚款等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具有协调等责任义务。如由此造成影响导致业主声誉受损,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1000 元/次。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无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实计量调整。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签证 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等等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另行约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按甲方要求执行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3.2.1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姓 名: xxx ;
身份证号: 411425198912165768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工程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 234232305955;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皖 234232305955;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 B(2023)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关于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注册建造师必须保证每月在工地 工作时间不少于 20 天,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和监理同意后方可离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从当
期工程款中扣除每人每天每次 1000 元违约金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若未经发包人和
监理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发包人对其处以 10000 违约金/人.次。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
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满足岗位管理水平及技术水平等原因要求时,发包人
和监理人可要求承包方更换,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并经发
包人书面认可,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10000 元违约金/人.次。如承包人拒不更换项目负
责人(建造师),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时。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应当为承包人缴纳社保人员。
3.3.2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和监
理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3.3.3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每次 10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
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和相关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从当期工程款
中扣除,每人每次 1000 元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价)×2%,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 户 行:另行通知
帐 号:另行通知
缴纳时间:成交单位领取成交通知书后 7 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①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②采用支票、汇票、
本票、保函等方式: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
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
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分歧或异议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含分包)
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
定的法定职权等等。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详见监理合同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本工程应达到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
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预验收不合格须整改合格,并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竣
工验收必须合格,否则发包人将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承包人同意终止施工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工
程款,承包人并应当另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需自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按设计图、规范、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到现场进行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后方可隐蔽。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
部位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通
知应包含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
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
定时间内重新验收。承包人不服从质量管理的,发包人有权清退其出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
损失。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无 。
6.1.9 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根据事故的分类对承包人进行处以违约:(1)特别重大事故,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100000.00 的人民币违约金;(2)重大事故,发包人对承包
人处以 50000.00 的人民币违约金;(3)较大事故,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20000.0 的人民币违约金;
(4)一般事故,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5000.00 的人民币违约金;并承担因施工安全事故给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6.1.10 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根据事故的分类对承包人进行处以违约:(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100000.00 的人民币违约金;(2)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
对承包人处以 50000.00 的人民币违约金;(3)严重质量事故,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20000.00 的人
民币违约金;(4)一般质量事故,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5000.00 元的人民币违约金;并承担因施工
质量事故给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6.1.11 承包方自行解决进场道路绿化开口协调及费用,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另计。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提供标后施工组织设
计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甲方代表和监理工
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一周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
度计划已经批准。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甲方代表和监理
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一周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已
经批准。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
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立即修改进度计划和采取赶工措施,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
施报告上报监理、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
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
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和非承包人的责任停工的,
工期顺延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发包人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督促承包人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费用自理)。
(2)拖延工期违约金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每推迟一天,按每天 500.00 元/天处
以违约金,提前不奖励。
(3)对严重拖延工期(超期 30 天及其以上),经发包人督促,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发包人可单
方面中止施工合同,承包人承诺接到发包人中止施工合同 7 天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退出施工现
场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开始进行清算。同时承包人同意按原成交价格另选同样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
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包括变更施工许可证、盖章等),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
进场施工,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和非承包人的责任停工的,工期顺延。局部因发包人拆迁等原因造成延期开
工的,发包人只顺延工期,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发生不可抗力及非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办理签证,承包人须以书面形式经确认后方可顺延工期。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
双方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需经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如出现工程型号短缺,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才可采购。承包人所购材料质量不得低于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中所给价格的材质,成交方在购买材料前需征得业主及监理方签字确认,方可购买并使用,否则不得进场使用。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另行约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
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及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人工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标准执行。
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的风险范围: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中燃料、水电费价格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其他要素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专业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通用条款默认按月计量,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按形象进度节点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月计量执行通用条款,按形象进度节点计量另行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不执行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执行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执行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生效以及具备预付款支付条件后 5 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扣暂列金) 40%的预付款;工程全部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竣工结算完成经审核后付至结算 总造价的 100%。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执行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执行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无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无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无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3)其他约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及国家住建部和人社部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 号)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人工费部分按规定汇入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建筑工人。
承包人必须按滁州市相关规定合法用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
工资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现
场所有用工人员须有劳动合同,并将有关合同及工资发放资料进行档案管理(现场留复印件),并
抄报发包人备案。
如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或施工班组的矛盾对发包人进行上访行为,按 20000.00 元/次处以违
约金,并直接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如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或施工班组的矛盾对市政府进行上访 行为,按 10000.00 元/次处以违约金,并直接从当期工程款款中扣除。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执行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周内 。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种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3%的工程款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3%的工程款,可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
等方式缴纳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
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自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起 24 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
坏 ,如承包人违反此规定,由发包人另行安排队伍进行修整,由此产生的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质保金
中双倍扣除。事后出现漏水、漏电等情况,承包人应在 12 小时内修复 。
保修期内的维修:一般性维修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12 小时内到达;紧急事故承包方应在接到 通知后 6 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事后出现渗漏水情况,承包方应在 12 小时内修复。
承包人末及时维修或末在合理期限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末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自行 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支付承包人质保金时直接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业主和使用单位的验收签字 。
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检测试验单位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承包人无权自行委托
检测单位。即便承包人自行选择了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发包人有权否定该检测报告,并要求承
包人重新检测试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人、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所有违约金经由发包人、监理人现场下发违约金通知单。
承包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0 元/次违
约金。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的行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除了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外,处以 1000 元/次违约金。
对于发包人、监理单位巡视或平行检验过程中提出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承包人应在要求时间内整改完毕,否则,监理人发出监理通知,每发一份监理通知处 1000 元违约金,同一问题每一次通
知逾期仍不整改完毕或未整改的,每二次监理通知处 2000 元违约金,屡教不改的,责令停工整顿,
违约金按 5000.00 元/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或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不符合谈判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场,否则处以该种设备、材料价格 10%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需要见证取样的材料必须见证取样,合格方可使用,未送检或送检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00 元/次违约金。
对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下发的关于质量安全问题的通知书,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并立即整改,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同一事件引起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再次下发通知书的,处以 10000.00
元/次违约金。
工程资料不完善,资料报告或检验结论的时间不符合实际施工节点时间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 1000.00 元/次违约金。
工程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发现资料出具不及时、与工程实体不相符的,处以 1000.00 元/次违约金。
未健全安全施工日志、台帐、会议纪录,安全资料不完整,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 元/次违约金。未建立符合生产需要的安全经费使用计划、使用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如未在限期内整改落实处
以 1000.00 元/次违约金。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配合,即承包人参加分包工程验收,提出整改验收意见。分包单位的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
工程施工期间及保修期内由于施工质量产生的检测鉴定、修补、加固、返工及赔偿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未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自行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支付承包人质保金时直接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1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发包人有权在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
1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5%;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承包人有权在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本合同。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无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