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佈將由其登載日期起最少連續七日載於創業板網站http://www.hkgem.com內之「最新公司公告」網頁及本公司網站www.bio- cassava.com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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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提供財務資助及 給予某實體的貸款
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發達財務(作為貸款人)與客戶甲
(作為借款人)訂立借款協議,而保證人乙提供個人保證。根據借款協議,發達財務同意向客戶甲授出本金金額為 5,000,000 港元之該貸款,貸款期為自借款日期起計六個月或借款人和貸款人可以書面形式雙方同意的任何其他後續日期。
由於有關之適用百分比率(按創業板上市規則定義)超逾 5%但不足 25%,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9 章,訂立提供貸款通知書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之申報及公佈規定。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15 條,由於提供予客戶甲之財務資助超過本公司資產比率之
8%,本公司需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17 條,就授出該貸款進行披露。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17(3)條規定須披露客戶甲和保證人乙的身份。由於客戶甲和保證人乙不願意向公眾披露其身份及其他商業考慮,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17(3)條披露客戶甲和保證人乙的身份。
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發達財務(作為貸款人)與客戶甲(作為借款人)訂立借款協議,而保證人乙提供個人保證。根據借款協議,發達財務同意向客戶甲授出本金額為 5,000,000 港元之該貸款,貸款期為自借款日期起計六個月或借款人和貸款人可以書面形式雙方同意的任何其他後續日期。下文載列借款協議之主要條款概要。
借款協議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訂約各方: | (1) | 發達財務(作為貸款人) |
(2) | 客戶甲(作為借款人) | |
(3) | 保證人乙(作為保證人) |
發達財務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其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客戶甲為一名個人。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客戶甲為獨立第三方並有正當職業。
保證人乙(為客戶甲的朋友)提供個人保證,以保證客戶甲在借款協議下之責任。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保證人乙為獨立第三方並有正當職業。
根據借款協議,發達財務同意向客戶甲授出本金金額為 5,000,000 港元之該貸款,惟須受限於借款協議所載之條款及條件。
發達財務已經根據其信貸政策評估客戶甲及保證人乙之背景及審閱其中資產記錄。除借款協議之外,本集團、客戶甲及保證人乙並無任何其他業務上的關係。就董事所深知及全悉,董事並不知悉客戶甲於過去有任何拖欠還款。
本金: 5,000,000 港元
利率: 每月 1.25 厘,即每年 15 厘
預期總利息收入將為 375,000 港元
年期: 自借款日期起計六 (6)個月或借款人和貸款人可以書面形式雙方同意的任何其他後續日期
還款: 除第一季度利息從貸款本金中扣除外,客戶甲應在最終還款日支付貸款本金額和任何未償還的利息的最終餘額
目的: 客戶甲將把該貸款用於私人用途。
提供該貸款之資金來源
x集團將以內部資源撥付該貸款。
有關本集團及發達財務之資料
x集團主要從事電腦軟件及嵌入系統發展、軟件及系統銷售及特許經營、生物科技再生能源發展及提供融資服務。
發達財務為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於香港從事貸款及相關業務。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確信,發達財務根據香港法例第 163 章放債人條例之規定持有有效之放債人牌照以從事其業務。
訂立借款協議之理由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之涵義,向客戶甲授出該貸款乃於本集團之日常及一般業務範圍內根據正常商業條款進行。
借款協議之條款乃發達財務與客戶甲經考慮(其中包括)客戶甲和保證人乙之財政背景後按公平原則商定。借款協議之條款乃根據發達財務之信貸政策按正常商業條款而訂立。借款協議之條款(包括向客戶甲收取之利率)乃參考市場利率範圍而釐定。
董事認為,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授出該貸款構成本集團提供財務資助。經考慮預期利息收入所帶來之現金流,董事認為訂立借款協議以及借款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包括該貸款之利率及本金額)為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創業板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有關之適用百分比率(按創業板上市規則定義)超逾 5%但不足 25%,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9 章,訂立借款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之申報及公佈規定。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15 條,由於提供予客戶甲之財務資助超過本公司資產比率之 8%,本公司需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17 條,就授出該貸款進行披露。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17(3)條規定須披露客戶甲和保證人乙的身份。由於客戶甲和保證人乙不願意向公眾披露其身份及其他商業考慮,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17(3)條披露客戶甲和保證人乙的身份。
釋義
於本公佈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中國生物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創業板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客戶甲」 | 指 | 借款協議下之借款人,其為一名獨立第三方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最終還款日」 | 指 | 自借款日期起計六(6)個月屆滿日期或借款人和貸款人可以書面形式雙方同意的任何其他後續日期 |
「發達財務」 | 指 | 發達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借款協議下之貸款人 |
「創業板」 | 指 | 聯交所創業板 |
「創業板上市規則」 | 指 | 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保證人乙」 | 指 | 個人保證人,為客戶甲的朋友及獨立第三方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獨立第三方」 | 指 |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為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之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終實益擁有人 |
「該貸款」 | 指 | 發達財務根據借款協議將向客戶甲授出本金額為 5,000,000 港元之無抵押貸款 |
「借款協議」 | 指 | 發達財務(作為貸款人)與客戶甲(作為借款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就該貸款訂立之借款協議 |
「股東」 | 指 | 股份之持有人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之普通股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承董事會命
中國生物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xxx
香港,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執行董事xxx先生、xxxxx、xxxxx、xxx先生及xxxxx;非執行董事xxx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先生及任超凡先生成。
本公佈的資料乃遵照創業板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公佈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公佈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公佈或其所載任何xx產生誤導。
本公佈將由其登載日期起最少連續七日載於創業板網站xxxx://xxx.xxxxx.xxx內之「最新公司公告」網頁及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