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C 豆类合同#1
GPC 豆类合同#1
(2017 年 7 月 13 日起生效)
合同适用于整箱货(FCL)形式散装或袋装
CIF / C&F 条款
重要免责声明:仅为提供信息及培训之目的,GPC 特此提供该《GPC 豆类合同#1》的中文版本。合同以官方英文版为准。若中文版本中出现任何翻译差异,应按照官方英语语言版本之规定执行。同时,在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的任何仲裁过程所使用的官方语言为英语。
*按照实际情况,删除或详细说明 日期.......................
1 卖方................................................................................................
2
3 经纪人(作为中介)..................................................................................
4
5 买方................................................................................................
6 于该日期按以下条款签订合同。
7
8 1. 货物 产
9 地
10
11 规格 ...........................................................................................
12
13 包装(散装/袋装) (卖方决定)
14
15 2. 数量 .....个整装货柜,其中每个货柜预计装运 公吨。卖方根据需要,可容溢短装 5%。
16 该浮动只适用于装载货物的总吨数,不得用于集装箱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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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 价格和目的地
19 价格为 .........................................................................................
20
21 * 指每吨(1000 公斤)价格,包含成本、保险及运费(CIF) ....................................
22
23 * 指 每 吨 ( 1000 公 斤 ) 价 格 , 包 含 成 本 及 运 费 ( CFR )
24 ........................................................
25 .................................................
26
27 4. 经纪人佣金 每吨,不论货物是否丢失、合同是否履行,由卖方根据平均合同数量
28 进行支付。根据“装运遇阻条款”取消合同而导致的合同不履行的情况除外。经纪人佣金应在交换装运单据的
29 当日或之前支付。如果货物未交付,那么经纪人佣金应在货物最晚交付日之后的第 30 天或之前支付。
30
31 5. 质量
3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装运质量由政府部门、官方或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提供的证书做最终
33 裁定。
34 如果卖方无法提供独立的证书(例如,样品不是单独抽取的,或者无法证明检测的货物与装运的货物为同一
35 批),买方可以指定其代表以重新分级和/或分析为目的进行掏箱,并在 3 个工作日内抽取和封存样品。卖方
36 应在收到买方有意抽取样本的通知之后立即指定卖方代表到场参与抽样。在此种情况下,买卖双方需认同重新
37 分级/分析的检测结果。采样、重新分级和/或分析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38 熏蒸: 由主管机构认证(仅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
39 条件。装运应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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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6. 装运延期
42 合同规定装船期可延长至不超过 8 天。卖方必须在不迟于原定期限最后一日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发出要求延期的
43 通知。该通知无需说明需要延期的具体天数。
44 卖方应为买方做出一定的折让。该折让应根据合同价格在发票上相应扣除,折让金额根据超出原定期限的天数,
45 按照以下比例计算:-
46 超出 1 ~ 4 日,0.50%;
47 超出 5 ~ 8 日,1%;
48
49 但是,如果在按上述要求向买方提交装运延期的通知之后,卖方未能在 8 天内交付货物,那么本合同应被视为
50 在原定日期加上 8 天的期限内以合同价格减去 1%的价格要求验收,且任何违约结算均应在此基础上计算。如果
51 在此条款下有任何折让到达支付期限,那么合同价格应为原合同价格减去该折让,同时任何其他的合同差异应
52 在此降价的基础上进行结算。
53
54 7. 装船期限
55 根据提单(或联运单据)的注明日期 ..............................................................
56 (a)在货物实际装上预期的第一艘船时,在提单(或联运单据)上注明日期,或者
57 (b)货物交给集装箱公司时,在提单(或联运单据)上注明日期。
58 如果双方不同意以上任何一项,那么提单注明日期应按照货物实际“已装船”日期。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59 提单的日期应被接受为装船日期的证明。联运单据上的其他日期(如有)不影响“已装船”日期。在任何包含奇
60 数天数的月份中,中间的一天被接受为包含在该月份的两个半月中。
61
62 8. C&F 条款下的装船通知 - 卖方应通知买方集装箱识别号码,以及(如果知道的话)预定的运载船舶,以使买方
63 能够为货物投保。卖方应保管好货物,直至交付给买方。货物一经交付,即装船通知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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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9. 指定船只的销售
66 指定船只的所有销售,应遵循以下原则:-
67 (a)船只的位置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约定;
68 (b)在“装运和分类条款”中,在“分类”一词的前面插入“现在”一词;
69 (c)如果出售时“已装运”,则取消“交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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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0. 装运、集装箱和分类
72 从 装运,
73 按照装运时生效的国际保险协会的“协会船级社条款”进行分类,无论是否直航,无论是否通过适合合同货物
74 运输的一级机械自行船进行转运,都应装在适用的集装箱内。内河运输应通过适合货物接收和运输的内河船舶
75 或者驳船完成。
76
77 11. 交付
78 (a)交付通知应注明预期到达的第一艘船的名称、预估装运重量、提单日期或预估日期以及集装箱号。
79 (b)交付通知应在提单日期起 5 个工作日内由托运人或托运人代表直接送达买方或合同中指定的销售代理人
80 或经纪人。
81 (c)交付通知应在子条款(b)规定的期限内由后续卖方或代表人送达买方或合同中指定的销售代理人或经纪
82 人,但是如果后续卖方是在提单日期起子条款(b)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或之后收到交付通知的,在符合下列
83 条件时其交付通知应被视为及时提供:-
84 (1)在工作日不迟于 16:00 收到通知的,在同一日送达;或
85 (2)在 16:00 之后或在非工作日收到通知的,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 16:00 送达。
86 (d)向合同中指定的销售代理人或经纪人送达交付通知,应视为向买方送达交付通知。收到交付通知的销售
87 代理人或者经纪人,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供与交付通知相同的通知。托运人或后续卖方将交付通知送达销
88 售代理人的,该销售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买方或向经纪人送达交付通知。
89 (e)交付通知中注明的提单日期仅供参考,不具有约束力,但在确定本条款规定的提供交付通知的期限时,
90 以实际提单日期为准。
91 (f)每一份交付通知均可随时更正传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错误,前提是这些错误非发送方的责任,包括在传
92 输过程中被善意重复的任何错误。
93 (g)如果船舶在收到交付通知前到达,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94 (h)在买方收到有效的交付通知后,除非经买方同意,否则不得撤回该交付通知。
95
96 12. 付款
97 (a)付款:通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适当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以换取正本装运单据(*请按照实际情况删
98 除或详细说明)
99 (i) 单据提示见票即付,到达提示银行的 3 个工作日内付款
100 (ii)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即付
101 (iii)....%提前预付款,剩下 %单据提示见票即付
102 (iv)在收到传真或扫描电子邮件形式的装运单据副本后 48 小时内
103 (v) 最迟在船舶抵达卸货港时的单据提示付款
104 (vi)其他 双方约定
105 的付款方式
106
107 在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付款形式为(i)单据提示见票即付,在到达提示银行的 3 个工作日内付款
108 (b)装运单据应包括:1. 发票。2.全套可议付可转让提单或船舶的提货单。如买方要求,该提货单须由船东、
109 其代理人或认可的银行会签。3. 在 CIF/CIFFO 条款下,保险单和/或保险凭证和/或保险信函使用的币种应与
110 合同一致。如买方要求,保险信函应由认可的银行认证。4. 在本合同下要求的其他文件。买方同意接受包含
111 “航运协会战争绕航条款”和/或其他公认的官方战时险条款。
112 (c)如买方要求或船舶到达目的地时无法提供装运单据的,卖方应提供其他文件或保函使买方有权获得货物,
113 同时作为交换买方应进行付款,但此付款不会影响装运单据最终可得时买方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
114 (d)如果卖方未能出示装运单据或其他文件或保函使买方有权获取货物时,买方应根据卖方提供的一个保函
115 提货,并且在收到其他单据时进行付款。任何合理的额外费用,包括保函的费用或因卖方未能提供该等单据而
116 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卖方承担,但此付款不会影响装运单据最终可得时买方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
117 (e)如提交的装运单据中出现提单不完整或其他装运单据遗失的情况,应支付款项,但须保证交付该等遗失
118 单据,而且如买方要求,该等保证书须由认可的银行会签。
119 (f)托收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但如果买方要求仅通过其选择的银行提示时,任何额外的托收费用应由买方
120 承担。
121 (g)单据中存在明显笔误的,买方不得拒收或延迟付款,但卖方应承担因此种错误而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2 或费用,卖方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经批准的保证书。
123 (h)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应及时结清。如未能结清,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另一方已发生争议,并向另一方发出
124 通知,说明其打算按照仲裁规则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
125 (i)利息。如任何付款存在不合理的延迟,则应按照所涉货币支付利息。如双方未对支付利息达成一致意见,
126 则视为存在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否则,利息应仅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或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支付。本条款的
127 条款不能覆盖子条款(a)下各方的合同义务。
128
129 13. 关税、税务、征费等
130 卖方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目前或将来在原产国的所有出口关税、税务、征费等,应由卖方承担。目前或将来
131 在目的国的所有进口关税、税务、征费等应由买方承担。
132
133 14. 称重
134 *装运港称重,以装船当时当地的称重为准,并由卖方选择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 GAFTA 注册的管理人出具证书,
135 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缺额条款”不适用)。GAFTA 称重规则第 123 号的条款和条件被视为纳
136 入本合同
137
138 *目的港称重,以卸货当时当地的称重为准,费用由买方承担。。
139
140 *独立的地磅证书,在适当的情况下扣除托盘重量。
141
142 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官方机构或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提供的证书确定的装运
143 数量为终局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缺额条款 15”不适用。
144
145 15. 缺额
146 提单重量的任何不足应由卖方支付,任何超出提单重量的部分应由买方按合同价格支付。
147
148 16. 卸货
149 集装箱由航运公司放行后,应及时卸货。
150
151 17. 保险
152 17.1 对于仅就 CIF 条款订立的合同,卖方应按不低于本协议下的条款提供保险,并遵循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
153 《保险条款第 72 号》的详细规定,即:-
154 (a)承保风险:-
155 货物保险条款(WA),水渍险,有 3%的免赔额或更好的条件 - 表 72 第 2 节
156 战争险(货物) - 表 72 第 4 节
157 罢工、暴动、内乱保险条款(货物) - 表 72 第 5 节
158 (b)保险公司 - 必须在一级保险商和/或保公司处投保,该保险商和/或公司必须在英国注册或经营业务,
159 且为法律程序之目的,在英国设置正式场所,为在伦敦开展服务提供一个地址。但卖方不对其偿付能力负责。
160 (c)保险价值 - 投保金额不低于发票金额的 2%,包括货物在装运时或在任何情况下应付的运费,不论船舶
161 和/或货物丢失与否,以及包括买方应付的任何战争险保险费。
162 (d)货运应急 - 在货物抵达或货物真实正确地交付的情况下应支付运费而保险没有包括运费时,卖方应按类
163 似条款进行投保。只有在运费应付的情况下才能附加该等保险,金额为运费加上2%,直至上述保险条款规定的
164 风险终止。同时,卖方应保证在保单中写明,在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的情况下,买方应从装运开始起享有与投
165 保 CIF 价值加上 2%相同的权利。
166 (e)证书/保单 - 卖方应按上述(c)项规定的价值,为原价值和增值价值(如有)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保单和
167 /或证书和/或保险函(如适用,加盖适当的印章)。如提供保险证书,那么有需要或必要时卖方应可以将该保险
168 证书兑换为保单。同时,应在该保险证书的正面标明该保险证书为可兑换。如买方要求,保险函应由认可的银
169 行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
170 (f)全损 - 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或保险金额发生全额赔偿时,投保金额超过发票金额 2%的部分应由卖方承
171 担,拥有保单的一方应收取保险金额,然后在此基础上与另一方加以解决。
172 (g)索赔货币 - 索赔以合同货币支付。
173 (h)战争、罢工风险保险费 - 任何超过 0.50%的保险费应由买方承担。保险费率不得超过装船时或船舶启航
174 时在伦敦的保险费率(以保险商采用的费率为准)。此类超额保险费应尽可能以临时发票向买方索取,索赔时间
175 不迟于船舶抵达日期,或不迟于与保险商约定费率之后的第 7 天,以较晚者为准,否则此等索赔无效。除非仲
176 裁员认为该等延迟为合理。卖方提供战争险的义务应以现行有效的条款和条件为限,一般在装运时在伦敦投保。
177 17.2 对于C&F条款下订立的合同,买家应按照上述第17.1条负责获得保险,并且在卖方要求时,在装货开始
178 之前向卖方提供证据,证明买方已获得适当的保险。如果买方拒绝或未能提供证据,卖方有权(但无义务)按
179 照同样条款投保,费用由买方承担。
180
181 18. 装运遇阻
182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a)由原产国或合同指定港口的政府或其代表颁布的限制部分或全部出口的禁令或其
183 他行政或立法行为,或(b)封锁,或(c)恐怖主义行为,或(d)敌对状态,或(e)罢工、停工或工人联合
184 罢工,或(f)暴动或内乱,或(g)火灾,或(h)冰雪灾害,或(i)天灾,或(j)运输或航行中不可预见
185 且不可避免的障碍,或(k)“不可抗力”一词所涵盖的任何其他事件。
186
187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卖方或买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那么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暂停履行本合同,
188 但申请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迟于 7 日或在装运期开始前不迟于 21 日(以较晚者为准)通知被申请人
189 及其原因。
190
191 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在装运期结束之后持续 21 日,被申请人可在不迟于该 21 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
192 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未履行部分。
193
194 如果选择不取消合同未履行部分,本合同应继续生效 14 天,在此之后,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仍然存在,本合
195 同任何未履行部分应自动取消。
196
197 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在合同或其任何未履行部分被取消之前停止,则申请人应立即通知被申请人不可抗力事件
198 已经停止。卖方的装运时间应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之日起继续计算,给予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本合同规
199 定剩下的时间。如果按照合同规定剩下的装运时间为 14 天或不足 14 天,那么应允许一个连续 14 天的装运期
200 限。
201
202 申请人应负举证责任,双方对本条款下的延期和/或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要求,
203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该延期或不履行为合理的令人满意的证据。
204
205 19. 通知
206 根据本合同要求发给各方的所有通知应以清晰易读的方式迅速传达。为本条款目的,迅速传达的方式被定义并
207 经双方确认为:- 电报或在书写日期手工送达的信件,或者传真、邮件或其他电子形式。任何关于通知接收的
208 争议,发件人应承担通知传送的举证责任,并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向根据仲裁条款指定的仲裁员或上诉委员会
209 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发件人实际已将该通知送达收件人。如果是转售/回购,卖方应立即向其各自的买
210 方送达所有通知,反之亦然,在工作日 16:00 之后收到的任何通知应被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收到。向经纪人
211 或代理人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本合同项下的通知。
212
213 20. 非工作日
214 星期六、星期日、各自国家的官方认可和/或法定假日以及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可能为特定目的而宣布为非工
215 作日的任何日子均为非工作日。如果做出某种行为或发送任何通知的时间限制在非工作日到期,那么该时间限
216 制应延长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装运期限不受本条款影响。
217
218 21. 违约
219 在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适用以下规定:-
220 (a)违约方以外的另一方在向违约方发出通知之后,有权自行决定出售或购买(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且该
221 等出售或购买应确定违约价格。
222 (b)如果任何一方对此类违约价格不满意,或者如果上述子条款(a)的权利未被行使且损害赔偿未能达成共
223 识,则损害赔偿的评估应通过仲裁解决。
224 (c)应支付的损害赔偿应基于(但不限于)合同价格与上述子条款(a)规定的违约价格或按照(b)项规定违约
225 之日货物的实际或估计价值之间的差额。
226 (d)在任何情况下,损害赔偿不得包括被违约方或其他方订立的任何分包合同的利润损失,除非仲裁员或上
227 诉委员会考虑到特殊情况,以其唯一和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认为适当的情况。
228 (e)损害赔偿(如有)应按照交付数量(如有)计算,如无交付数量,则按照平均合同数量计算,至此任何
229 一方可获得的赔偿方式均应按照平均合同数量执行。
230 (f)卖方可在合同期届满后随时宣布违约,而违约日期则为卖方向买方发出通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未
231 宣布违约(尽管交付条款有规定),如果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最后一天之后连续 10 天内还未提供交付通知,
232 那么卖方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日期为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33
234 22. 循环
235 如卖方向买方或任何后续买方回购同一货物或其部分,则应认为对该等回购的特定货物存在一个循环,且不适
236 用违约条款的规定。(就本条款而言,同一货物系指同一描述、同一原产地、相同质量并在适用情况下具有相
237 同分析保证、在同一装运期装运至同一目的港的货物)。不同的货币不得使该循环失效。
238 根据本合同“装运遇阻条款”规定,如果货物未交付,或已交付但未提交单据的,循环内的所有买方和卖方应
239 按照平均合同数量结清发票,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卖方发票金额大于循环内最低发票金额的部分。付款应在不迟
240 于交付期最后一天之后的 15 天,如果此期限届满前还未确定该循环的,则付款应在不迟于确定该循环后的第
241 15 天付清。
242 如果该循环包括以不同货币表示的合同,则最低发票金额应由合同规定装船期第一天的市场价格代替,循环内
243 的所有买方与其卖方应按照该市场价格与按合同货币相应的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来付清发票。
244 所有卖方和买方应提供一切帮助以确定该循环,并且当根据本条款确定一个循环时,它应对该循环的所有各方
245 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循环内买卖双方之间,卖方不向买方提交单据不应视为违约。如果该循环中任何一方在
246 付款到期日之前做出其合同破产条款中诠释的任何行为,该循环内各方的结算应按照破产条款规定的结清价格
247 计算。该价格应作为结算的基础,替代该循环内的最低发票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各自的买方应向其卖方,或
248 各自的卖方应向其买方支付结清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249
250 23. 破产
251 如果在完成本合同之前,任何一方出现暂停付款,通知任何债权人其无法偿还债务或者其已经暂停或者将要暂
252 停偿还债务,召集、通知或召开债权人会议,提出自愿偿债安排,发出管理财产令,发出清算令,委任接管人
253 或经理召集、通知或召开会议以进行清盘(除重建或合并外),受限于 1986 年《破产法》第 252 节规定的临
254 时法令,或者提交了针对其的破产申请(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在下文中称为“破产行为”),做出这种破产行为
255 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合同另外一方该破产行为的发生,并证明(由合同的另一方或接管人、管理人、清盘人或做
256 出破产行为一方的其他代表证明)此类通知已在该破产行为发生的 2 个工作日内发出,本合同应以通知发出之
257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市场价格结清。
258 如果没有发出此类通知,则另一方在了解破产行为的发生时,可以选择以其在初次了解该破产行为发生后的第
259 一个工作日的市场价格,或以该破产行为实际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的市场价格结清本合同。
260 无论哪种情况,合同的另一方可以选择通过回购或转售来确定合同结清时的结清价格,合同价格与回购或转售
261 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为本合同下应付金额。
262
263 24. 住所
264 本合同应被视为在英国订立并在英国履行,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合同应根据英国法律解释并生效。除为
265 了执行根据本合同的仲裁条款作出的任何裁决外,英国法院对任何附属救济的申请均有专属管辖权,(除仅为
266 了索赔或反诉获得担保外),行使法院对仲裁程序和任何争议的权力,但根据本合同仲裁条款规定属于本协会
267 仲裁员或上诉委员会管辖的争议除外。就任何法律程序而言,每一方应被视为在位于英格兰的谷物及饲料贸易
268 协会(GAFTA)办公室常驻或开展业务,在苏格兰常驻或开展业务的任何一方应视为扩大管辖权至英国法院,如
269 在北爱尔兰,则应视为接受英国法院管辖并受英国法院裁决的约束。尽管有相反的法律规则或衡平法,向任何
270 此类诉讼方发出诉讼通知,同时在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的办公室留下相同通知,并向其在英国之外的地址发送
271 一份此类诉讼的副本应被视为适宜。”
272
273 25. 争议和仲裁
274 (a)双方应首先考虑通过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调解解决任何争议,具体请遵循“GAFTA 调解规则 128”。
275 (b)如果一方拒绝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那么双方特此约定,本合同或本合同下产生的任何和所有争议或有关
276 解释或执行本合同的任何索赔均应根据“GAFTA 简单争议仲裁规则 126”通过仲裁裁决。采用订立合同时的现
277 行版本,此类规则被纳入本合同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双方应被视为充分认识并明确同意使用此类规
278 则。
279 (c)任何一方或根据一方提出索赔的任何人不得就此类争议或索赔对另一方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280 该等争议或索赔应由仲裁员根据“GAFTA 简单争议仲裁规则 126”审理并裁决。此类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
281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向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或法院上诉的权利。(如有需要,法院的作用应限于执行
282 仲裁裁决)
283 (d)本仲裁条款下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妨碍双方通过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程序就其索赔或反诉寻求担保,但
284 该法律程序应仅限于为索赔或反诉申请和/或获得担保,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争议或索赔的实质应完全通过
285 仲裁根据“GAFTA 简单争议仲裁规则 126”裁定。
286 (e)违反仲裁
287 双方明确同意,如果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的任何一方(a)在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发下裁决的 21 天内忽略
288 或拒绝执行或遵守仲裁裁决,或者(b)未能在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发出要求的 21 天内支付任何成本、费用或
289 花费,则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全球豆类联盟 (GPC)有关此类违约。GPC 具有绝对酌情决
290 定权,有权按照(但不限于)GPC 道德规范和/或 GPC 议事程序/章程对违约方采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包
291 括(但不限于)暂停其 GPC 会员资格或建议任何 GPC 下属单位暂停其会员资格,同时遵循 GPC 决定的条款和
292 期限(包括禁止其参加任何 GPC 会议或活动,以及向 GPC 会员发出暂停其会员资格的通知)
293
294 26. 国际惯例
295 以下内容不适用于本合同: -
296 (a)1967 年《国际销售法统一法》使之生效的《统一销售法》和《统一制定法》。
297 (b)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98 (c)1974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规定(限制)公约》和 1980 年修订议定书。
299 (d)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00 (e)除非本合同中包含任何明确相反的xx,否则根据 1999 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非本合同当事方无
301 权执行任何条款。
卖方 ................................................ 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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