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服务协议
甲方: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申办客户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甲方通过互联网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黑体标注的内容)。如果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甲方自愿申请乙方提供的个人电子账户服务,特签订《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Ⅰ、Ⅱ、Ⅲ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三种类别。该三种类别账户的开户要求与功能权限有所不同,具体如 下:
(1)Ⅰ类银行账户只能通过银行柜面开户。Ⅰ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贷款、消费和缴费、转入或转出资金、存取现金等服务。
(2)Ⅱ类银行账户可以通过柜面和电子渠道等方式开立。经自助设备、电子渠道以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Ⅱ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本行贷款、限额消费和缴费、与绑定账户进行资金往来、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限额接收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银行账户接收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
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
(3)Ⅲ类银行账户可以通过柜面和电子渠道等方式开立。经电子渠道以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Ⅲ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与绑定账户进行资金往来、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后,乙方可以为甲方配置一个用于接收非绑定账户限额内转入资金的Ⅲ类银行账户。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限额内转入资金。其中,Ⅲ类银行账户任一时点余额不得超过 2000 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
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2000 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5 万元。
2. 个人电子账户:指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以非面对面方式实名申请,经乙方核准后开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定义下的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
3. 绑定账户:甲方在申请开立个人电子账户或者申请变更个人电子账户信息时,甲方需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Ⅱ类银行账户的绑定账户须为本人名下的 I 类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作为绑定账户,用于乙方核验甲方身份信息。
4. 个人电子账户手机号:指甲方在申请开立个人电子账户或变更个人电子账户信息时登记的,用于乙方核验甲方身份和交易信息,或甲方接收乙方发送的短信验证码、交易提示短信等信息的手机号码。个人电子账户手机号须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5. 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个人电子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个人电子账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账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个人电子账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个人电子账户除外。
第二条 申请与开立
1. 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申请开立个人电子账户的,须年满 16 周岁、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个人电子账户不得代办。
2. 乙方仅可为甲方开立一个Ⅰ类银行账户。乙方为甲方开立Ⅱ、Ⅲ类银行账户的数量分别不超过 5 个。
3. 甲方应按照监管单位及乙方要求,提供本人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电子账户申请开立资料。
1) 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以及身份证有效期、发证机关、职业、地址等。
2) 甲方应提供本人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影像资料,并确保清晰、完整、可辨。未提供身份证影像资料只能开立Ⅲ类账户并需后续使用时补充相关资料。
3) 手机号码应为绑定账户预留手机号,并由本人有效控制。
4) 绑定账户应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可以正常使用且处于有效状态,且Ⅱ类银行账户的绑定账户须为本人名下的 I 类银行账户。
4. 甲方应不向他人泄露开户证件信息、手机号绑定账户信息,以及账户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其他开户相关信息。
5. 甲方授权乙方,在个人电子账户开立后,可从绑定账户向个人电子账户转入小额资金(不超过 0.1
元),作为确认绑定账户有效性的辅助验证手段。
6. 甲方同意,在个人电子账户开立成功后,同步开通该账户的电子支付业务和非柜面转账业务,并由乙方按业务系统规则设置支付限额、非柜面转账限额、非柜面转账笔数上限等限制。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将拒绝为甲方开户或终止开户流程:
1) 因绑定账户发卡行业务系统、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公安部居民身份认证系统、电信运营商、第三方合作平台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信息系统或通讯传输繁忙、故障、升级、维护、停顿、中断
等,导致无法继续完成开户流程的。
2) 乙方对甲方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其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提供的;
3) 甲方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不满足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以及清晰可辨要求的;
4) 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个人电子账户的;
5) 乙方怀疑甲方开立个人电子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6) 法律法规、监管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使用规则
1. 甲方在监管要求和乙方可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使用个人电子账户。
2.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个人电子账户服务或通过个人电子账户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对外公告等。
3. 个人电子账户的余额上限、单笔或累计转账限额、转账次数限制、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充值提现额度等,以乙方在其电子渠道展示内容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4. 乙方可根据绑定账户更新、监管规则及甲方个人电子账户使用情况,对甲方个人电子账户类型进行调整。甲方可通过乙方柜台,或乙方自助设备加乙方工作人员面对面确认身份,调整个人电子账户类型。
5. 如甲方开户时未提供身份证影像资料,且在乙方开立的所有Ⅲ类个人电子账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积达到 5 万元(含)以上时,须在 7 日内补充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如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乙方可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6. 个人电子账户的限额会因账户升降级、身份证件信息补充或其他情况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调整,调整后的限额以乙方电子渠道展示内容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7. 甲方注销个人电子账户或者更换个人电子账户绑定账户,需将该账户中所有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销户预结息,并将该账户内资金全部转回至绑定账户后,方可办理。
8. 当甲方开户相关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绑定卡状态、绑定卡预留手机号等)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个人电子账户的绑定账户销户或状态发生异常,应及时更换个人电子账户绑定账户;甲方手机号码更换,应及时重置手机号码。甲方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导致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9. 甲方居民身份证到期前三十个自然日内,甲方应及时申请新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向乙方更新有效期信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过期后,乙方可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所有金融服务,相关损失由甲方承
担。
10. 甲方应确保交易密码、手机验证码或其他关键信息等不被泄露于任何第三方,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交易密码、手机验证码或其他关键信息等被盗取。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1. 凡使用交易密码、签名验签、手机验证码或通过其他验证方式进行的个人电子账户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的义务。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各类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上述交易密码出现或可能出现被窃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办理重置密码交易或止付交易。在重置密码交易或止付交易生效前发生支付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2. 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电子渠道查询交易记录,乙方不向甲方寄送涉及甲方个人电子账户业务的纸质对账单。
13. 如发生甲方非柜面业务被暂停,或根据相关业务规则需甲方在网点核验身份等,甲方应前往乙方网点办理。若甲方不及时前往乙方网点而造成业务延误,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14. 甲方个人电子账户自开户之日次日起连续 6 个月(含)未发生除结息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个人电子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甲方携带本人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前往乙方网点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该账户非柜面业务。
15. 对于连续两年(含)以上未发生除结息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易,且无未到期国债、无未到期理财产品、无未赎回基金产品、账户余额在 10 元(含)以下的个人电子账户,若该账户无三方存管、借贷关联、贷款还款、智慧投资账户、贵金属、保险、薪金煲、积存金等签约关系,乙方可终止向该账户提供服务并有权采取销户处理措施。
16. 个人电子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17. 甲方通过个人电子账户从事的各种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用于从事欺诈、侵权、洗钱、涉恐或涉及联合国制裁的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利息与收费
1. 甲方个人电子账户下的各类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2. 若甲方开通与个人电子账户相关的付费项目时,应当按照乙方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若甲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及费用标准甲方可参见乙方的对外公
告。个人电子账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3. 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电子账户相关服务费用及对费用进行调整的权利。电子账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等内容以收费表的规定为准。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乙方的相关服务。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期满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接受公告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受其约束。
限制与例外条款:未经公告,乙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除非另有说明,对于上述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除。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须确保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否则,乙方有权采取拒绝开户、暂停个人电子账户非柜面业务、销户、冻结资金、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所有金融服 务,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其它处理措施;乙方可要求甲方通过指定渠道和方式完成资料补充和身份核验手续后,为甲方恢复账户正常使用;甲方因乙方采取上述措施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可通过乙方的合作平台渠道,办理电子账户开户及使用相关业务,乙方收到合作平台发送的业务指令视为甲方发起。甲方可授权合作平台保存乙方相关业务资料,相关风险由甲方负责承担。
3) 甲方应确保其通过个人电子账户从事的各种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若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乙方有权采取暂停甲方个人电子账户非柜面业务、销户、冻结资金、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所有金融服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的其它处理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4) 因甲方的绑定账户销户或状态异常导致个人电子账户不能正常使用,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5) 因甲方手机遗失、病毒入侵或转借他人使用等非乙方原因而导致损失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约定或提供相关服务时,有权通过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相关渠道了解或查验甲方的相关信息。
2)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和管理需要,乙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或应用甲方的个人资
料。无论甲方在乙方处是否成功开立个人电子账户,甲方上传的资料均不退回,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3) 若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或行业组织等告知或乙方认为,甲方个人电子账户信息可能发生泄漏等情况,且乙方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或情况紧急的,为确保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个人电子账户非柜面业务。甲方携带本人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在乙方指定渠道办理相关手续 后,乙方可为甲方恢复其非柜面其业务。
4) 若甲方涉嫌从事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从事欺诈、侵权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或终止个人电子账户的开立申请、暂停甲方名下所有或部分银行账户的所有业务、拒绝转出甲方资产、销户处理、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所有金融服务等。若甲方所开立的个人电子账户处于被冻结、止付等状态,导致甲方相关金融交易失败或造成资金损失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如甲方个人电子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乙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个人电子账户的开 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如乙方通知甲方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乙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并关 户,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履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账务问题,乙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7) 乙方有义务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有义务拒绝任何第三方查询、冻结、扣划甲方个人电子账户资金。
8) 乙方有义务依法对甲方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乙方为完善服务必须向相关合作商提供等情况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个人信息。该保密条款持续有效,且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
9) 乙方有权对冒名申请的个人电子账户立即采取停止非柜面业务、冻结资金、中止或终止提供所有金融服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的其它处理措施,并在征得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充分理解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或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电子账户服务。如果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乙方所能控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由于电子账户服务系统升级、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账户服务,乙方应在其网站上提前进行公示,如因此导致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或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使用个人电子账户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通知送达
1. 乙方发布个人电子账户服务相关公告内容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涉及本协议修改的,自公告生效日起本协议自动修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受我国金融业务管理条例和乙方其他相关业务管理条例、章程约束。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2.乙方有权依法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解释,并保留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而修改本协议的权利。修改后的协议对甲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乙方有权修改本协议及电子账户使用规则,并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在公告期满前注销个人电子账户等相关服务;如甲方在公告生效日后继续使用个人电子账户服务,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将根据该变更而自动做出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同意接受变更后的条款约束。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是指通过乙方网点、官方网站、电子渠道等方式进行的公告。
4.若其他既有协议或约定与本协议有冲突,涉及个人电子账户服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中未特别说明的事宜,使用《中信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章程》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
5.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个人电子账户开户网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因解决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x等),由败诉方承担。
6.本协议自甲方签署同意且个人电子账户开户成功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以一年为周期自动顺延。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甲方声明:甲方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此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乙方,否则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勾选“我已阅读过《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服务协议》”并点击下一步,即表示甲方本人签署了本协议。在甲方确认同意协议之前,甲方已认真阅读协议,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其完全同意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