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台維運委外服務案採購規格書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目次
i
壹、專案概述
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台(下稱共享平台)於109年7月1日上線提供服務,平台上線初期,礙於現有專責人員力有未逮。
目前平台服務已有電子保單存證、保險存摺、保全理賠聯盟鏈、醫起通等業務,且隨著推動時間拉長,平台業務日漸擴增,為提升平 台之維運效能及管理需求經本會評估後將自行維運本平台,並規劃採 外包方式尋求廠商協助。
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三、 服務地點:
本會地址:xxxxxxxxx000x00x。
貳、專案需求
(一) 本會共享平台維運,並須配合本會其他核心系統作業(如通報作業系統)。
(二) 提供資訊服務及必要專業人力,執行用戶諮詢及資訊設施管理維運作業,以提昇本會各項設施穩定度及可用率。
(三) 共享平台管理、維運及相關諮詢。
(四) 執行本會共享平台維運作業並提供優化建議。
(五) 資訊服務管理及服務相關應用程式功能異動支援。
(六) 須配合本會管理制度(如ISO 27001、ISO 27701) 等相關標準導入之執行。
(一) 技術了解
1. 通曉系統暨網路架構、虛擬機數量、系統部署狀況,及其他與硬體有關之事項。
2. 通曉系統與wildfly、nginx、DB2、postgresql等相關軟體之運作與關聯性。
3. 通曉系統發生異常事件時,其事件發現、資料取得、應對方式、補償措施、後續處理、回復運作等相關作為。
4. 通曉本會如何取得其業務所需之資料。
5. 其他系統運作所需相關之事項。
(二) 資訊安全
依照本會資訊安全資安事件程序執行提出改善建議,並執行改善。
(三) 系統維運
1. 依照本會應用系統安全管理相關程序執行部屬或維運作業。
2. 7*24查看是否有系統錯誤訊息與監控SOC通報。
3. 依本會指示回覆各保險公司的LINE群組訊息。
參、專案組織
為滿足資訊委外服務各項服務水準指標,得標廠商須派駐適量專業技術人力於本會。
工作地點 | 工作 類型 | 人員建議需求 |
台北 | 資訊工程師 | 2 |
(一) 專案工程師建議配置人數:至少 2 名(含)工作內容:
1. 專案工程師須為本專案專職人員,於專案期間不得兼辦與本會無關之其他業務。
2. 服務時間與本會上下班時間相同。
得標廠商參與本案之所有人員,均須遵守本會資安相關規定。未經本會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工作規劃及執行事項洩漏予履約無關之任意第三人。廠商於履約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本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資料、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含電子資料),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一) 專案經理:
1. 得標廠商須指定專案經理為代表得標廠商之聯絡窗口,全權負責本專案各項任務、指令傳達與溝通協調事項,並依據專案需求,了解本維運標的及工作重點,評估專案成員分工合理性及時效性,妥善管理、督促專案成員之各項進度管控,負責專案品質保證運作之有效性。
2. 人員資格:專案經理須為得標廠商之正職人員。
3. 得標廠商之專案經理更換時,應於 30 個日曆天前以書面告知本會專案負責人,並徵得同意後始得更換。廠商應進行人員交接,須至本會參加本專案工作會議 2 次(含)以上及辦理銜接工作至少 10 個工作天(含)以上。
(二) 專案工程師:
1. 專案工程師須於專案時程啟始日即至本會執行業務。專案 工程師請假應事先經專案經理核可,廠商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2. 未依規定不到職、查無出勤紀錄者,本會得依服務水準協定(Service Level Agreement,以下簡稱 SLA)之計罰規則的內容計罰。
3. 廠商須另指派符合資格要求,經本會專案負責人同意之備
援人力至少 1 名(含)以上,進行儲訓,於專案工程師請 假或離職,無適當之代理人或接替人選時,該備援人力得 以隨時代理或遞補其工作。廠商不得臨時指派未具本專案 經驗之人員擔任代理人員,代理人員須親至服務工作地點 同步工作時數達 3 個工作天(含)以上, 始具代理資格,具代理資格後,如 6 個月內無實際代理事實者,其代理資 格即失效。
4. 專案工程師有離職或異動必要時,廠商須於離職與異動生效日前至少 10 個工作天,通知本會專案負責人,並於離職與異動生效日補齊新派駐人員;專案工程師未滿三個月即離職者亦不在此限。新專案工程師均須經本會專案負責人面談,確認是否符合本案服務資格,於本會專案負責人同意後方可任用。
5. 新、舊任專案工程師至少進行5個工作天之工作交接。新任專案工程師須親至服務工作地點進行職前工作訓練;工作天定義,皆以每日 8 小時計算。
(三) 專案經理與專案工程師須經本會與得標廠商共同面試後始得聘用。
肆、專案管理
(一) 得標廠商應依投標所提之「建議書」內容撰寫「專案管理計畫書」,並於決標次日起 10 個工作天內提交予本會。
(二) 得標廠商於本專案期間,須:
1. 建立專案執行相關之 FAQ 或 SOP。
2. 當月服務報告書乙份,應於次月第 10 個工作天(含)前召開業務檢討會議(下簡稱月會)且交付月報告。
3. 專案期間每三個月產出季報告,並於次月月會向本會簡報。專案結束一個月前須提出下列報告。
⚫ 本專案營運成果。
⚫ 維運改善建議報告。
⚫ 業務移轉計畫(含個人業務交接及專案業務交接)。以上文件皆須送本會專案負責人查核。
(一) 專案經理與專案工程師,每月須至少一次與本會專案負責 人或主管召開業務檢討會議(下簡稱月會);會議由廠商準 備議程或簡報,並作成會議記錄送本會留存。特殊情況下,得由本會召集臨時會議,由專案經理及廠商之主管人員列 席。
(二) 季會前完成滿意度調查,同時檢附於季報告與季會中xx現狀;滿意度調查時間及頻率得由本會與得標廠商協調更動之。
(三) 於專案結束時,配合協助結案驗收會議資料文件之準備及進行。
(一) 提供「資訊服務管理成熟度分析」與「資訊安全成熟度分析」管理檢測服務,並提供檢測結果報告;針對檢測報告所列提供服務品質改善方案,改善方案須先行安排需求訪談,並協助改善方案導入執行。
(二) 本會有權利要求得標廠商於契約履約期間,須提供對本專案執行有助益或本會所指定之教育訓練。
(一) 專案工程師無法處理之服務事項,須由廠商提供相關技術支援服務,以協助處理或是問題解決方案之取得。
(二) 須配合本會管理制度(如 ISO 27001、 ISO 27701) 等相關標準導入之執行。
(三) 廠商對於派駐人員之雇用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勞基法及相關有關規定辦理。
(一) 廠商須達到下列各項 SLA 之要求,如無法達成,依下表各項要求罰點。罰款計費方式為罰則點數,每點違約金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元整。
(二) 服務水準及績效,如同一評估項目具有二種(含)以上之評斷方式者,廠商同時違反二種(含)以上時,其違約金係採罰責較重。
(三) 廠商每月應提出 SLA 執行結果及佐證資料,每期付款時結算。
(四) 量測公式及單位:
⚫ 可用率計算方式
(A-B-C) / (A-B) *100%
A:服務總時間
B:計畫性系統維護時間
C:總服務中斷時間(網路障礙原因除外)
⚫ 合格率計算方式
(B-C) / (A) *100%
A:總服務件數 B:合格服務件數 C:不合格服務件數
⚫ 量測單位:
時間不足 1 小時視為 1 小時;不足 5‰視為 5‰;
不足 1%視為 1%
(五) 本案之服務水準協定(Service Level Agreement,以下簡稱SLA),定義如下:
⚫ 共享平台維運管理
評量項目 | 評斷方式 | 要求基準 | 計罰規則 |
資訊安全 | 可歸屬專案資訊工程師本身責任之稽核缺失事件次數 | 每月不得發生 | 每發生 1 次計罰 1 點 |
問題諮詢回應時間 | 回應中心同仁提出之問題,因本會同仁時間或程序延遲者,不列入延遲時 間計算之 | 每月統計未於 8 小時內回應,每月不得超過 2 次 | 自第 3 次(含)起, 每發生 1 次計罰 1 點 |
資訊記錄登錄時間 | 設備異動,需登錄修改相關記錄資訊 | 每月統計於實際異動完成後不得超過 5 個工作天內,未 登錄修改相關記錄資訊 | 自第 6 工作天(含) 起,每 1 工作天計 罰 1 點 |
⚫ 人員績效及專案管理
評量項目 | 評斷方式 | 要求基準 | 計罰規則 |
專案經理出席或主持會議 | 出席或主持者 | 每季統計不得超過 1 次 | 按每人每次計罰 1 點 |
會議決議 | 累計未依會議決議執行之次數 | 每季不得超過 1 次 | 按未依會議紀錄執行,累計超過之次數計算,每次計罰 1 點 |
非上班時間人力支援 | 到場支援時間不得延遲 | 接獲異常通報 4 小時以內抵達現場 | 超過標準時間,按每人每次計罰 5 點且每逾 1 小時 計罰 1 點 |
資訊安全 | 可歸屬廠商責任之 資安事件次數 | 不得發生 | 每發生 1 次計罰 6 點。 |
文件 | 應交付之文件不符要求或逾期未按時繳交者。 | 準時提供文件 | 超過履約日期未完成者,按每日計罰 1 點 |
人員管理 | 專案工程師未依規定請假或無代理人員;人員更換通報與補足員額。 | 如期通報及補足員額 | 專案人員異動未如期通知,每人計罰 1 點。未執行新、舊任專案工程師 5個工作天之工作交接,計罰 1 點。未如期補足員額,每人每 1 天計罰 1 點。 |
⚫ 廠商未達前2項之要求基準,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外,應依前2項之計罰規則計算給付違約金。
⚫ 違約金計算方式:每點違約金金額為新台幣伍仟元;且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 前揭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並非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
⚫ 倘前項違約金金額逾契約價金總額之20%,本會得解除或終止本案契約,廠商不得異議,且本會得向廠商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一)廠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本案需求轉包(或分包)其他廠商承作。包含:
1. 本案所需之專案管理執行團隊、專案工程師。
2. 提供本案所列服務項目之 SOP 規劃。
(二)廠商於本會服務進行期間,對本案契約範圍業務內之本會各項電腦軟、硬體設備,應負保管之責,不得毀壞或短缺,如有違反而致本會受有損害,廠商應負責賠償。
(三)廠商對業務上所接觸之本會資料,應視同機密文件採必要之保密措施,其因廠商洩密所致之賠償及刑事責任,概由廠商負責。
(四)保密責任: 廠商須於專案工程師報到時出具個人保密承諾書,保證其所派赴本會之專案工程師不會藉由業務之便竊取或故意洩漏本會機密資料,若有違反一經查證屬實,廠商須負法律與賠償之責。人員如有異動,報到當日同時繳交個人保密承諾書。
伍、查驗、驗收及付款
(一)完成本案需求書指定之工作項目。
(二)依照規定按時繳交各時程要求之報告。
(三)第一期至第五期辦理查驗,第六期辦理驗收。
分期付款方式及條件:本案採分期付款方式辦理,依據本案所要求之各項工作期限完成後,第一期至第五期經查驗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得向本會申請請款。第六期經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得向本會申請請款。
分為六期付款,每三個月為一期,第一期至第五期付款金額無法整除之餘數併入於最後一期給付。
(一)第一期 / / - / / ,付款金額為總價金之 16.6%。
(二)第二期 / / - / / ,付款金額為總價金之 16.6%。
(三)第三期 / / - / / ,付款金額為總價金之 16.6%。
(四)第四期 / / - / / ,付款金額為總價金之 16.6%。
如有罰款或扣款得於第五期進行扣減或扣抵。
(五)第五期 / / - / / ,付款金額為總價金之 16.6%。
(六)第六期 / / - / / ,付款金額為契約價金之尾款。
陸、廠商企劃書製作原則
廠商企劃書需根據本需求規格書內容詳加規劃, 且廠商於企劃書所提之所有需求說明及內容,均屬「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台維運委外服務案」本專案契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於投標須知及採購契約。
(一)企劃書語言:
企劃書需以中文撰寫, 除技術文件得為英文外, 其餘佐證資料均需譯成中文, 且原文應一併檢附,以備審查。
(二)企劃書所屬權:
企劃書於交付後,所屬權應歸本會所有。
(三)企劃書製作成本:
廠商製作企劃書及合約書之所需成本, 應由廠商自行負擔。
企劃書內容應符合本需求規格書之規定,並需應依下列格式規格,至少提供相關規格與內容:
(一)概述
1. 目的
2. 專案範圍
(二)專案概述
1. 專案名稱
2. 專案目標
3. 專案時程
(三)需求建議
(四)教育訓練(系統操作訓練、管理維護訓練)
(五)專案價格、人力配置及成本分析 (六)預期效益
(一)裝訂及標示規定:
1. 企劃書應以 A4 大小之紙張直式橫書雙面繕打裝訂。
2. 企劃書封面請註明投標廠商名稱、標案名稱、提出日期。
3. 企劃書除封面外, 應編制目錄, 並於各頁下端中央加註頁碼。
(二)企劃書交付:
有關交付日期、交付地點、交付份數及方式, 請依招標文件相關規定辦理。
(三)逾期交付及增訂修改:
1. 企劃書不得逾期交付,否則視為資格不符。
2. 企劃書交付後,不得修改或增訂。
(一)投標廠商資格審查:
開標時,先開啟「證件封」審查廠商資格證件,並檢查是否檢具廠商企劃書,經審查無法通過者,不得參加後續之評審及議價程序。
(二)評選事宜: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 其所提企劃書由本會成立評審小組, 並辦理評選作業。
1. 評選辦法:
本專案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本會於收受投標 文件後,進行廠商資格文件審查,符合條件之廠商 方可參與評選。合格廠商透過書面及簡報答詢方式,
簡報及展示共計限時 20 分鐘,統問統答以 10 分鐘為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標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內,經評選委員依廠商評選須知予以評選。
2. 評選標準:
本專案就廠商所提出企劃書之內容,針對其經驗與能力,依下列各項目及配分,予以評分,總分 100 分,及格分數 75 分。
(三)廠商評定方式:
1. 合格廠商評分要求:
本專案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填寫評分表之 個別廠商各項目評分,交由本會作業人員計算個 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分 未達 75 分者,不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及決標對象。
若所有廠商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分均未達 75 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2. 評選項目及配分:
各評選委員依下列評選項目及各項目配分權重,辦理評選事宜。
圖表五、評選項目及配分
評 選 項 目 | 配 分 | |
1. | 委外資訊需求相關規劃內容 | 25分 |
2. | 專案管理 1.專案管理計劃 2.專案人員人力 3.教育訓練 | 20 |
3. | 廠商經驗與履約能力 | 20分 |
4. |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 15分 |
5. | 評審委員對簡報與答詢滿意度 | 20分 |
合 計 | 100分 |
3. 序位法評定方式:
各評審委員就個別廠商各評審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 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後,
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 75 分以
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 1 名,如無待協商項 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 廠商。平均總評分在 75 分以上之第 2 名以後廠商,如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 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4. 符合需要廠商議價方式:
符合需要廠商為 1 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
要廠商在 2 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 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依標價低者優先辦理議價;如標價仍相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