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企业网上银行(Global MyB2B)服务协议
全球企业网上银行(Global MyB2B)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分/支行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上银行” : 是乙方通过 INTERNET 向甲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电子系统,甲方在安全、方便的网银环境中可以办理申请、查询、转账和电汇等银行业务。
“网上银行服务”: 是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所享受到的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查询、转账和电汇等各项金融服务。
“电子指令”: 指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发出的各类业务请求命令的统称。
“收费标准”:指乙方根据同类业务标准制定并通过网络公告的,关于网上银行服务项目具体收费的详细列表。
第二条 网上银行服务
一、登陆网上银行的合法路径为: xxx.xxxxxxxxx0x.xx。
二、 网上银行服务的内容依照甲方填写的网上银行客户申请表中所选择的项目来确定。
三、在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和其它相关系统等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銀行服务。
四、乙方有权在事先网络公告的情况下,可随时变更所提供的服务种类;对使用网上银行服务附加或更改任何限制及/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时规定的最低及最高限制;对提供的部分网上银行服务附加或更改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对网上银行服务任何部分的服务时间加以限制及对其暂停及/或中止。
五、甲方有权随时变更(增加及/或减少)所申请的服务种类,但须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
六、甲方每次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均须遵守当时有效之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七、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将予免责。
八、乙方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九、甲方了解并同意乙方网上银行及其系统之建设与维护是由台湾母行位于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机构进行维持,台湾母行亦会采取合理可行的行动以确保服务的安全性。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网上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
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四)甲方如发现其网上银行账户密码被盗取、账户金额异常变动、网页无法正常登陆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拨打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或直接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寻求帮助。
(五) 甲方与乙方约定每日网上银行交易的笔数和金额,如超过约定的每日网上银行交易的笔数或金额时,应主动前往乙方柜面临柜办理或于第二个工作日继续操作网上银行交易。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本协议、乙方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及收费标准。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法律法规或乙方其它业务规定,须同时遵守。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所属开户行)办理网上银行申请、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乙方规定之网上银行客户申请表,并确认签名。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一项指定的合法路径直接登录乙方网站,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它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否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操作者密码」,知悉并同意接受《CFCA 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见附件一),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服务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对依据「操作者密码」及
「操作者代号」进行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网上银行交易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与乙方无关,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五)甲方应按照机密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甲方不得将「操作者密码」及「操作者代号」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并采取其它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对于因甲方泄露 被窃、遗失等原因造成甲方密码与资料被他人使用的,该行为视为甲方完成的行为,甲方对该使用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时,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据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网上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甲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每笔网上交易结束后,甲方可以登录电子银行系统查询有关记录的流水信息。甲方应检查每条流水信息,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该流水中的任何错误、疏漏或未授权的交易。除流水信息外,乙方每月会提供一次对账单。甲方应检查每一对账单内的所有条目,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该流水中的任何错误、疏漏或未授权的交易。除非甲方在交易之日起 20 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任何错误、疏漏或未授权的交易,对账单中的内容将被视为已被客户确认,并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乙方的款项。
(十)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网上银行系统。
(十一)甲方已完全了解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的内容,甲方通过互联网使用网银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一切在乙方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或讯息未能适时传达,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网上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应自行采取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十二)甲方在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使用该账户的网上银行功能。若自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使用网上银行,应主动申请取消该账户网上银行功能。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等原因制定、变更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章程及相关交易规则,并在网站进行公布;涉及客户网上银行服务权利义务变更的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构成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甲方若继续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视为接受该变更。甲方若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甲方自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乙方有权暂停该账户网上银行交易,直至甲方重新提交网上银行开户资料。
(三)乙方具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乙方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暂时性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逐一通知客户。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
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网上银行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乙方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网上银行业务电子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操作者密码」及「操作者代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电子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3、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4、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5、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七)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所公布的网上银行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于甲方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因网上银行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提前终止的,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八)如甲方因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它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网上银行服务,若甲方账户
x不当得利已被支取,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网上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负责;并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网上银行系统。但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网站公布网上银行操作规程、网上银行章程、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业务电子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五)若乙方系统发生异常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告系统异常情况,按照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和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和业务连续性计划的规定及时制定解决方案,保证网上银行系统的持续性运行供客户正常使用。
(六)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
资料和其它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x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中国大陆地区银行的金融惯例。本协议是乙方的其它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它已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内容,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其它原因造成网上银行电子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应及时通知乙方。本协议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争议裁决期间仍需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甲方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它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电子指令的撤销。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x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在甲方将名下所有账户撤销后失效。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通讯、供电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解释
一、《全球企业网上银行(Global MyB2B)服务章程》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本协议由乙方负责修订并解释,在解释时将充分考虑网上银行服务的性质及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甲方使用网上银行即视为甲方已了解并完全接受乙方公布的相关网上银行规则。
第十一条 提示条款
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做了相应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公章): 乙方(业务公章):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如不填写,则视同与开户时填写的联系
电话一致)
日期:
年
月
日
全球企业网上银行(Global MyB2B)服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全面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权益。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特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 年第 5 号)、《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行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办理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对服务内容的增加,本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
第xx x在本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企业均可向本行申请注册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本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在选择本行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前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并承诺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其它必要设备通过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用数据网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四条 企业客户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据实填写《全球企业网上银行
(Global MyB2B)服务申请书》及提交其它规定的资料,经本行指定机构审核批准后与客户书面签订《全球企业网上银行(Global MyB2B)服务协议》。
第五条 客户在办理签约申请和签订有关协议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如信息发生变更,客户应通过本行网上银行、营业网点等服务渠道及时修改,否则因客户信息虚假、缺失、未及时更新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六条 客户应仔细阅读本章程和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的条款,充分了解网上银行业务的各项规定、可能的各类交易与操作等风险。
第七条 客户在完成签约手续,签订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后,即成为本行网上银行的客户。受理客户申请并办理签约的营业网点负责向客户提供客户号、必要的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客户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的购置费用由客户承担,如 USB-key、数字证书等。
第八条 网上银行的操作者 ID、操作者密码和操作者代号是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业务的唯一有效身份标识。凡凭操作者 ID、操作者密码和操作者代号进行的操作,本行均视作客户本人所为,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所有结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客户应按照本行网上银行的操作提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对违反该提示进行操作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网上银行的操作者 ID、操作者密码和操作者代号,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漏等造成纠纷或损失,由客户负责。密码遗忘,应及时办理更换或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之前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 x行以客户在网上银行系统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依据。本行无义务另行审查此次网上银行业务的实际使用人或其资格、能力状况。
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注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需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目前查询功能暂不收费)。客户授权本行直接从客户各类账户中扣收,客户应在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否则本行有权立即中止网上银行服务。
第十三条 客户如需要变更或终止网上银行业务服务或设定,应及时向本行提出申请,并按照网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各项规定的客户,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有权终止或取消其网上银行使用资格。
第十五条 网上银行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与受理时间以本行的公告为准。变更内容自公告日即生效,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因不可抗力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等,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是指银行方面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军事行动、法律或行政指示以及政府批准的变更、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暴乱、叛乱、爆炸、地震、核事故、水灾、火灾、影响设施的断电、非常恶劣的天气条件等;此外,基于网络的特征,不可抗力还包括互联网服务、电信业务、电力供应的中断或停止,金融欺诈、电脑病毒感染、黑客侵入、软件炸弹或类似情况下的任何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
第十六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网上银行,否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关不利后果。在任何情况下本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不得提供,否则后果自负。如有任何疑问和可疑事件,应致电开户银行或至本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x行有义务为客户的交易数据和客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以及与客户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上述资料随意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x客户通过网银的交易如涉及疑似洗钱案件,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及我行相关制度的要求落实办理。
第十九条 x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本行核定后实施,执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
《CFCA 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本协议包含 CFCA 的免责条款,请认真阅读,尤其是粗体字内容)尊敬的网上用户: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即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是经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审批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作为权威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通过数字证书注册机构(以下简称“RA”)向网上用户
(以下简称“订户”)发放数字证书,为订户网上交易提供信息安全保障。
订户在申请使用 CFCA 签发的数字证书之前,应先阅读并同意"CFCA 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构成订户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若不同意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请勿申请使用 CFCA 数字证书。订户一旦完成 CFCA 数字证书的下载或初次使用,即表明同意接受并愿意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一、证书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订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向 RA 申请数字证书时,应当提供其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和资料,并在这些信息、资料发生改变时及时通知原 RA。如因订户故意或过失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资料改变后未及时通知 CFCA 或原 RA,造成的损失由订户自己承担。
2、在通过 RA 的审核、信息注册后,订户即可获得数字证书的下载凭证,订户应妥善保管下载凭证,亲自用该凭证从相关网站将数字证书下载在安全的容器里;订户也可以委托或授权他人通过其他安全的方 式获得数字证书。订户获得的下载凭证为一次性使用,有效期为 14 天。如果在 14 天内没有下载数字证书,订户需要到 RA 重新获得下载凭证。订户应对获得的数字证书信息进行确认,首次使用,视为确认生效。
3、 订户须使用经合法途径获得的相关软件。
4、 订户应合法使用 CFCA 发放的数字证书,并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
①使用证书的行为应符合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
②使用证书的行为应符合订户真实意愿或者仅为了处理已获得授权的事务;
③使用证书的行为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5、 订户应采取必要手段来保障证书的私钥和相关密码的安全存储、使用备份等。EV 代码签名证书必须被保存在满足 FIPS-140-2 或相应级别的安全介质中;如初次使用智能密码钥匙时,应修改初始的缺省密码。订户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盗用、冒用数字证书私钥和密码时,订户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如订户使用的数字证书私钥和密码泄漏、丢失,或者订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或者订户主体不存在,订户或法定权利人应当立即到原 RA 申请废止该数字证书,相关手续遵循 RA 的规定。CFCA 收到 RA 的废止请求后,应在 4 小时之内废止该订户的数字证书。
7、 订户损害 CFCA 利益的,须向 CFCA 赔偿全部损失。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订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没有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或在这些信息变更时未及时通知 RA;
②订户知道自己的私钥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而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
③订户有其他过错或未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8、 订户有按期缴纳数字证书服务费的义务,费用标准请咨询 RA。
9、 CFCA 有权因安全风险因素要求订户更换数字证书。订户在收到数字证书更换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 RA 更换。
10、订户申请代码签名证书后,一旦发现如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向 CA 申请吊销此证书:
①证据表明,此代码签名证书被用于签署可疑代码,包括但不限于病毒,木马,或者其他不恰当的程
序。
②证书中内容不再正确或不再准确。
③此证书私钥信息已被泄露、丢失,或者其他相关部分已被错误使用。 11、证书一旦被吊销,订户将不能再使用该证书。
12、订户明确了解,如果 CFCA 发现了订户证书的不当使用,或者订户证书被用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CFCA 有权直接吊销订户证书。
13、订户在发现或怀疑由 CFCA 提供的认证服务造成订户的网上交易信息的泄漏和/或篡改时,应在 3个月内向 CFCA 提出争议处理请求并通知有关各方。
二、CFCA 的服务、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和免责
1、 CFCA 依法制定《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简称 CPS),并公布于 CFCA 网站(xxx.xxxx.xxx.xx),明确 CFCA 数字证书的功能、使用证书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 CFCA 的责任范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源自 CPS。
2、 CFCA 为订户提供 7X24 小时热线支持服务(4008809888)。为保证我们的服务质量,CFCA 设立了投诉电话(000-00000000),CFCA 将在 1 个工作日内对订户的意见和建议做出响应。
3、 在订户通过安全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交易信息进行加密和签名的条件下,CFCA 将保证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抗抵赖性。如果发生纠纷,CFCA 将依据不同情形承担下述义务:
①提供签发订户数字证书的 CA 证书;
②提供订户数字证书在交易发生时,在或不在 CFCA 发布的数字证书废止列表内的证明;
③对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时间戳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技术确认。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FCA 有权撤销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①订户申请数字证书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②订户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③订户书面申请撤销数字证书;
④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 CFCA 将对订户申请数字证书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提供证书生命周期內的相关服务,同时向相关方提供查询服务。CFCA 及其注册机构均有义务保护订户隐私信息安全性。
6、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如果订户依法使用 CFCA 提供的认证服务进行民事活动而遭受损失的, CFCA 将给予相应赔偿,除非 CFCA 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是按照《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CFCA向主管部门备案的 CPS 实施的。以下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或收入损失、信誉或商誉损害、任何商机或契机损失、失去项目、以及失去或无法使用任何数据、无法使用任何设备、无法使用任何软件;
②由上述损失相应生成或附带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7、 以下损失 CFCA 将不承担责任:
①非因 CFCA 的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②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如罢工、战争、灾害、恶意代码病毒等。
8、 CFCA 对企业订户申请的数字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即¥500,000.00 元;对个人订户申请的数字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即¥20,000.00 元。
三、其他
1、 本协议中涉及“原 RA”的条款若因原 RA 合并或撤销,即原 RA 不存在,则业务的受理与开展应到另行指定的 RA 进行。
2、 建议订户经常浏览 CFCA 网站(xxx.xxxx.xxx.xx),以便及时了解 CFCA 有关证书管理、CPS和本协议变更公示等方面的信息。
3、 CFCA 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本协议将公布于 CFCA 网站(xxx.xxxx.xxx.xx)。如订户在本协议公布修订的 1 个月后继续使用 CFCA 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即表明同意接受此等修订的约束。如果订户不予接受本协议中的约束,订户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单方以书面形式向 RA 申请停止使用证书。
4、 因依据 CFCA 的电子认证服务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必要时 CFCA将召集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详细流程参见 CPS 的相关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该会的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任何一方均有约束力。
5、 本协议在订户完成 CFCA 数字证书的下载或初次使用时即为生效。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20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