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四川天府新区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准入条件
第一条 本文所称乡村振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投资建设的产业化项目。
第二条 项目投资方须在新区设立独资或直接控股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第三条 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每亩(不含地价);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产业税收贡献强度在万安、正兴、兴隆、新兴区域不低于 15 万元/每亩/每年,在煎茶、
永兴、籍田、太平区域不低于 10 万元/每亩/每年。(产业税收仅包含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税收,不含建设期间、物业销售、股权转让产生税收)
第四条 项目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以下类型:
(一)商品住宅、别墅、庄园等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二)高耗能高污染及工业类项目(不含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及无污染的高精尖制造加工类);
(三)康养、医养类项目;
(四)规模化禽畜养殖类项目;
(五)挖田造湖、挖湖造景、推山、削坡、填塘等破坏原有生态环境的项目;
(六)导致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土地撂荒的项目;
(七)其他不适宜新区乡村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五条 项目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超过 50 亩,须根据建设用地流转面积按 1:10 比例流转农用地,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
第六条 原则上项目应根据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按 1:10 配套流转农用地。未按 1:10 配套流转农用地的,允许项目方参照高标准农田标准对项目农用地进行整理及道路、沟渠建设后,通过给予种植补贴形式引进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及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农业规模化种植、产业化发展,原则上亩均整理费用不超过 1 万元,每亩种植补贴不超过 1000 斤大米/每年。
第七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5 亩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项目公
司应将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 5%的物业无偿留存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八条 项目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不足 10 亩的,项目公司须自持全部物业。流转集体建设用地超过 10 亩的,项目公司至少
须自持 10 亩已竣工验收物业,超出部分全部竣工验收后,可按宗地流转不超过 50%。
第九条 项目物业流转前,项目公司、物业承接方须与招引主体签订《项目二次流转三方协议》,约定税收贡献和运营内容,且原项目投资方须就物业承接方的履约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项目税收贡献连续 3 年达不到约定标准,招引主体可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或本地国有平台企业按项目建设成本价(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价及房屋建设成本,不含资金成本)或市场评估价采用就低不就高原则回购项目。
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须按程序报四川天府新区乡村振兴党工委管委会评审,具体要求以《四川天府新区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四川天府新区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规范、有序、高效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管理机制,促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 年)》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四川天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 “新区”)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及农用地的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含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联动发展 的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x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规划确定为商业服务业、工业、仓储物流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所称招引主体是指产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属地街道。
第四条 四川天府新区乡村振兴党工委管委会(以下简称: “乡村振兴党工委管委会”)全面统筹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相关职能部门及各街道按职能职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准入及负面清单
第五条 项目须符合新区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应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路径,能提升区域产业能级,壮大集体经济,带动就业增收,促进共同富裕。
优先支持符合《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产业指导目录项目实施。
第六条 投资方须在新区设立独资或直接控股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税务解缴关系归属新区。
第七条 项目准入条件
(一)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 300 万元/每亩(不含地价);
(二)项目产业税收须满足所属区域经济效益要求,与集体 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形成正向促进关系。其中万安街道、正兴街道、兴隆街道、新兴街道区域,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产业税 收贡献不低于 15 万元/每亩/每年;煎茶街道、永兴街道、籍田街
道、太平街道区域,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产业税收贡献不低于 10万元/每亩/每年(产业税收仅包含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税收,不含建设期间、物业销售、股权转让产生税收);
(三)项目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超过 50 亩,流转集
体建设用地超过 50 亩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属重大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应根据《关于印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投资促进议事规则和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投资促进工作制度的通知》
(川天委办函〔2021〕8 号)文件规定按程序报新区投资促进议事决策会议研究;
(四)项目方应根据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按 1:10 配套流转农用地,并在《投资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未按 1:10 配套流转农用地的,允许项目方参照高标准农田标准对农用地进行整理及道路、沟渠建设后,通过给予种植补贴形式引进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及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农业规模化种植、产业化发展,原则上亩均整理费用不超过 1 万元,每亩种植补贴不超过 1000 斤大米/每年,具体整理及补贴标准以项目方与集体经济组织协议约定为准。
(五)项目须明确与属地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要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低风险可持续的合作模式,明确除租金、就业等基本合作方式以外的合作内容,不限于环境治理费、股份分红等。
第八条 流转集体建设用地 5 亩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项目公司应将项目总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部分)5%的物业无偿留存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具体交付标准及操作细则以项目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议约定为准。
第九条 项目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以下类型:
(一)商品住宅、别墅、庄园等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二)高耗能高污染及工业类项目(不含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及无污染的高精尖制造加工类);
(三)康养、医养类项目;
(四)规模化禽畜养殖类项目;
(五)挖田造湖、挖湖造景、推山、削坡、填塘等破坏原有生态环境的项目;
(六)导致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土地撂荒的项目;
(七)其他不适宜新区乡村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落地流程
第十条 强化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实施管理。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按以下综合评估流程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一)街道意见。项目所属街道应参照乡村振兴党工委管委会项目要求,对投资方农业经营能力、资质、项目策划方案(含产业发展路径、地类分拆利用、农用地种植使用、农民利益联结)、农用地流转方案等审查审核,并对项目策划方案形成意见,以党工委、办事处等会议纪要予以明确,报乡村振兴党工委管委会评估。
(二)评估意见。乡村振兴党工委管委会收到街道意见后,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估项目,形成评估意见报乡村振兴党工委管委会评审会。
(三)综合评审。项目按所属街道及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后,由乡村振兴党工委管委会评审会负责开展综合评审,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签,审签通过后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有效期 1年。
第十一条 招引主体应参照乡村振兴党工委管委会印发的
《项目投资服务协议(模板)》与投资方签订协议,须约定投资额、意向选址、用地面积、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公司注册、经营期、税收贡献、物业自持、农作物种植、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则上项目经营期不得低于 20 年。
《项目投资服务协议》内容应与会商通过的项目策划方案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修改模板中的通用条款,新增协议内容以增加条款形式进行约定。原则上项目通过综合评审后 6 个月内应签订《项目投资服务协议》。
对于重点项目或重点企业,招引主体可与投资方先行签订
《投资服务框架协议》确定合作意向,《投资服务框架协议》可不约定用地规模及其他具体投资指标,原则上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
第十二条 协议签订流程按新区投资促进议事决策制度(川天委办函〔2021〕8 号文件)执行。原则上由项目所属街道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服务协议》,签订后报乡村振兴党工委管委会及投资服务中心备案。
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重大乡村振兴产业项目,按程序报请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投资方签约。
第四章 项目履约管理
第十三条 招引主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做好项
目履约服务及监管。乡村振兴党工委管委会定期督导项目履约进展。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设立后,招引主体须将《项目投资服务协议》所涉项目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限制性规定报新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项目公司办理迁出、减资、合并、分立、注销、清算、股权转让、质押、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变更登记事项应符合《项目投资服务协议》约定。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须严格执行项目备案农业产业种植方案,做优做强农业生产。支持项目公司引入具有种植经验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户)进行合作,可采取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方式进行联营共建。第十六条 项目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时须同步流转农用地,并
在流转后 6 个月内应启动农业生产。
农用地流转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通过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流转。确保农地农用,制止耕地“非农化”。农用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十七条 规范项目建设用地流转程序
(一)各街道可以片区为单位先行进行土地综合整治。
(二)通过综合评审的项目,由所属街道报公园城市局按程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前批次土地未实质性动工的,或存在违约
违规用地行为的,暂停后批次土地流转。
(三)分批次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只允许投资方(新区企业)或投资方控股的单一项目公司参与竞买,严禁投资方设立多个项目公司多头参与竞买。
(四)公园城市局应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要,出台实施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五)乡村振兴产业项目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招引主体按年度核算项目投运后的产业税收贡献,若未达到《项目投资服务协议》约定,投资方及项目公司应支付差额部分作为违约金,或者以自持物业建设成本(不含资金成本)作价抵偿。
第十九条 项目(含再次流转部分)连续 3 年达不到《项目 投资服务协议》约定产业税收贡献要求,且投资方、项目公司、受让方无法补缴及抵偿的,招引主体应解除《项目投资服务协议》,并由属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区国有企业按项目建设成本(不含资 金成本)或市场评估价就低不就高原则回购项目集体建设用地
(含地上建构筑物)。
第二十条 项目再次流转参照《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物业自持有关规定的通知(试行)》(天成管自规建发〔2020〕201号)文件精神及本办法进行管理。
(一)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不足 10 亩的,项目公司须自持全
部物业(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超过 10 亩的,项目公司至少须自
持 10 亩已竣工验收物业。超出部分全部竣工验收后,方可按宗地流转不超过 50%。
(三)符合以上流转条件且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乡村振兴党工委管委会参照第三章第十一条进行二次综合评审,公园城市局按程序办理项目再次流转。其中,综合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转前后项目产业方案、产业功能单元投资方经营能力和资质证明、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再次流转非自持物业的全体村民小组会议决议(镇、村、组三级监章)、项目税收评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农用地分割方案、农业产业种植方案等。
(四)项目再次流转前,项目公司、物业承接方须与项目属地街道共同签订《项目二次转让三方协议》,约定税收贡献和运营内容,且项目公司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方未按《项目投资服务协议》约定注册项目公司并实缴注册资金,或未参与项目意向选址建设用地竞买,招引主体应及时履行《项目投资服务协议》解除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未按通过综合评审的策划方案及审定的规划方案建设且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三条 因投资方原因,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招引主体应约谈投资方及项目公司负责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督促项目公司限期整改。
(一)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时未同步启动农用地流转,或流转农用地后 6 个月内未进行农业生产,出现土地撂荒情况;
(二)流转建设用地 1 年内未实质性动工建设;
(三)未按综合评审通过的项目策划方案和经审定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或经营产业业态不符合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定位;
(四)未按约定进度或时限建设并投入运营;
(五)擅自转让、以租代售,或以股权转让、代持、委托管理等形式变相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项目物业;
(六)擅自将项目公司注册地迁出新区或将大部分业务转移出新区,擅自办理项目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或质押登记;
(七)项目未达到《项目投资服务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管理要求或业绩指标,包括自持物业比例、税收贡献、就业等;
(八)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约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次整改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单个项目整改次数不超过 2 次。取消项目公司整改期间优惠政策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项目整改不达标的,由招引主体拟定初步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党工委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后执行。
处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收回已兑现优惠政策、取消优惠政策申请资格及解除《项目投资服务协议》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投资服务协议》终止或因投资方原因造
成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的,项目所属街道须协调集体经济组织解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扣除项目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后退还剩余部分,退还款项待集体经济组织再次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且收到价款后再行支付给项目公司。
第二十七条 投资方提出解除《项目投资服务协议》或引进第三方参与项目合作的,由招引主体拟定初步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党工委管委会专题会议或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理项目在项目规模、企业竞买方面不受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十八条第三款约束。
第二十九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新区有关规定、相关规划和协议约定进行实施。各有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做好项目落地建设及后期运营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统筹城乡局要加强对农用地流转、农业生产、农民利益联结的指导,对农用地“非粮化”、土地撂荒等现象进行监管;
公园城市局要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建设用地审批、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机制,加强耕地保护、强化耕地“非农化”及建设安全管理;
发展和经济运行局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管;
生态环境和城管局要加强对项目环评及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管,加强对项目内林地的监管;
各街道按照属地化原则落实好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建设、建成投运全流程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职能职责做好项目业务指导工作。第三十条 x办法由乡村振兴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期 3 年。
项目投资服务协议(模板)
甲 方: 住 所 地:
邮政编码:
乙 方: 住 所 地:
邮政编码:
鉴于:
四川天府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是“一带一 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节点。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 会为四川省政府派出机构,并委托成都市管理,行使省级市级经 济社会管理权限,负责天府新区核心区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事务,建设内陆开放经济高地和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先行 区。
(xxxx……)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项目投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内容
乙方拟在四川天府新区(以下简称“直管区”)投资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
“本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包含 (项目详情参见附件 1)。乙方具体项目方案以有关政府部门审核通过为准,项目产业业态须符合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定位。
(二)项目投资及建设规模
项目总投资约 亿元,意向选址位于直管区 街道
区域,拟使用土地面积约 亩,其中集体建设用地约
亩,农用地约 亩,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年内完成全部投资。(项目范围参考示意图参见附件 2)
项目意向选址用地面积、用地性质、计容建面、起始价及具体位置最终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载明为准。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流转
1.甲方指导、协调项目所在街道和村集体,根据规划条件,依法依规分期分批挂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其中第一期拟流转集
体建设用地约 亩,力争在 年 月 日前完成第一批次土地流转。前批次集体建设用地实质性动工建设达到正负零后,方可启动后批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2.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挂牌流转价格以土地整理成本为意向起始价,最终起始价及相关流转条件以集体建设用地挂牌流转文件载明为准。
3.甲方指导、协调项目所在街道和村集体,依法依规分批流转农用地约 亩。
(二)项目配套
甲方承诺在项目公司依法竞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为乙方项目施工协调必需的道路、水、电等设施保障,并同步按规划协调道路及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项目优惠
甲方承诺,积极协助项目争取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并依规给予直管区颁布的鼓励发展都市农业、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商业服务等产业的优惠政策和支持。项目公司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乙方和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
(四)项目服务
甲方承诺在项目公司登记、立项、环评、用地、规划建设、纳税申报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乙方申报项目属于省市和直管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范围的,甲方提供全程优先服务“绿色通道”。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项目公司登记及税收解缴
1.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在直管区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乙方独资或控股的,省外(或市外)或境外资金投资的项目公司(本文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亿元,应在公司设立后起 6 个月内全额实缴到位。若乙方已在新区设立法人企业,但实缴注册资本金低于本协议要求金额,或者实缴注册资本金来源不符合协议约定,则须按协议约定的金额,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由市外资金进行增资。
2.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其税收解缴关系在直管区。项目公司成立后自动加入本协议,与乙方一起对本协议约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承诺,项目公司注册地及税收解缴关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迁出直管区,且自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实际经营期限不少于 20 年。实际经营期限届满前,项目公司发生减资、增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股权转让、质押等登记事项重大变更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项目公司不得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土地竞买及履约保证金缴纳
1.乙方承诺,在甲方按法定程序公开出让项目意向选址建设用地时,项目公司应报名参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若依法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公司须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建设用地出让价款以成交价为准。
2.集体建设用地分批次流转,前批次流转土地未实质性动工,或有违反本协议约定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甲方有权暂停后批 次土地供应,直至项目公司按照甲方要求整改完毕。
3.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按照土地成交价款的 10%向甲方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期 5 年。保证期届满,乙方和项目公司无违约行为且保证期内项目效益达标,甲乙双方没有未决争议的,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和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三)建设进度
1.乙方承诺,项目公司应在依法竞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地勘文勘、水土保持等报规报建工作,并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内容和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实质性开工建设。非乙方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除外。
2.乙方承诺,项目公司应在依法竞得批次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 3 年内,完成该批次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和竣工验收,并
在竣工验收后 12 个月内完成筹备正式投入运营。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批次取得,对应项目内容依批次履约。
3.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或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延迟,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项目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甲方未如约协调项目配套建设并直接导致乙方项目建设进度逾期的,
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以上情形各方均不构成违约。
(四)资金保障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充足,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引发重大、群体纠纷,不影响社会稳定。
(五)项目效益
1.乙方承诺,自项目投运后的第 3 个会计年度起,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贡献不低于 x元/每亩/每年(参考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区域不同标准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贡献为项目区域产出的各项税收的总和。
2.乙方承诺, 项目正式投运后, 项目公司须提供不低于
个就业岗位。就业员工须与项目公司或项目区域内入驻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直管区缴纳。
(六)物业自持及转让
1.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不足 10 亩的项目。
乙方项目公司须自持全部物业(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2.流转集体建设用地超过 10 亩的项目。
乙方项目公司至少须自持 10 亩已竣工验收物业。超出部分全部竣工验收后,可按宗地流转,流转宗地占总宗地面积(不包含 10 亩自持物业宗地面积)比例不超过 50%,且可流转宗地上可修建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宗地计容建筑面积的 50%,可修建的计容建筑面积根据规划审定的总平图确定。
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按集体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的 5%,将竣工验收且相对集中的物业(具有可经营性)无偿留存给集体
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项目再次流转前,原项目投资方、项目承接方须与项目属地街道或甲方指定的产业部门签订《项目二次转让三方协议》,作为项目不动产变更过户的必要前置条件,约定税收贡献和运营内容,且原项目投资方须承担连带责任。
(七)农用地流转及种植
1.项目公司应在流转建设用地时同步或提前流转项目区域农用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2.取得农用地经营权后,项目公司应在 6 个月内启动农业配套与产业建设,确保不出现土地撂荒情况。项目公司须严格执行项目备案的农业产业种植方案,做优做强农业生产。项目公司可以引入具有种植经验的第三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进行合作,可采取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方式与引入第三方联营共建。
(八)其他
1.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坚决杜绝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配套完善环保设施,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保管理要求。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若因国家或上级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启动项目选址意向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协商调整项目选址用地或供地时序。
2.若甲方无故拒绝或拖延启动项目选址意向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乙方有权催告并督促甲方履行。催告后甲方仍未实质启动供地工作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在乙方和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承诺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给予乙方优惠政策支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或者推迟给予优惠政策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乙方和项目公司应按照违约情形所涉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成交价款总额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擅自转让、以租代售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以股权转让(代持)、委托管理、承包经营等任何形式变相转让;
(2)未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内容(含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建设并按时投入运营;
(3)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完成农用地流转和未进行农业生产,出现土地撂荒情况;
(4)擅自将项目公司注册地迁出直管区或将大部分业务转移、停止营业,或者变更项目公司注册地、税收解缴关系,以及擅自办理减资、增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质押等事宜;
(5)擅自转让自持物业,或以股权转让、代持、委托管理、承包经营等任何形式实质性转让自持物业;
(6)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上级政策的行为。
2.项目效益未达到约定指标或者就业岗位不足协议约定数目,乙方和项目公司应按照甲方要求优化产业业态。若项目效益贡献值未达标,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当补缴差额部份,或者以合法持有的资产按市场评估价抵偿给甲方。若连续三年贡献值均未达标,且乙方没有补缴差额部份,或者以合法持有的资产按市场评估价抵偿给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因乙方原因造成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实质性开
工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上级政策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项目公司全额退还已领取的扶持或奖励资金。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
(一)自动解除
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为签订并履行本
协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各自承担,双方互不追偿。
1.乙方未按约定注册项目公司并足额实缴注册资本金;
2.甲方公开出让项目意向选址用地使用权时,项目公司未参与竞买。
(二)约定解除
1.乙方和项目公司无法补缴或以足额项目资产抵偿项目效益贡献差额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出现本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第 1 目所列违约情形,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当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整改。乙方和项目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且经甲方催告通知,宽限期届满仍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者解除与违约行为相关的履约内容。
3.甲方部份或全部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在甲方要求期限内自行拆除项目地面建构筑物,逾期甲方可以自行组织拆除,相关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和项目公司承担,拆除后净地由甲方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收回。甲方亦有权按项目建设成本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及房屋建设成本,不含资金成本)与市场评估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购地面建构筑物,建设成本价和市场评估价格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定。
第六条 特别约定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 法律和法规变更、国家和上级政策
重大调整等。不可抗力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份义务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双方可重新讨论本协议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并根据讨论结果修改本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条款,可以部份或全部终止执行。
(二)用地条款
x协议有关项目意向选址用地条款为双方对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取路径的描述性条款,不作为供地协议加以理解。上述项目意向选址用地以项目公司通过合法方式所竞得的土地使用权为准,项目规划及建设指标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包括建筑形态、总平布局等)为准。
(三)协议组成部分
甲乙双方同意,若项目公司依法竞得项目建设用地,本协议 中约定的有关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投资总额、自持物业、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的约定自动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项目公司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约相 对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若本协议内容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冲突的,违约责任适用较严格责任条款,建设内容和建设进 度以政府有权部门批复为准,其余产业方向、投资总额、自持物 业、项目效益等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四)协议补充条款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双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项目详情
2.项目意向选址范围参考示意图
甲 | 方: | 乙 | 方: | ||||
签 | 字: | 签 | 字: |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项目二次转让三方协议
(二次转让乡村振兴产业项目三方协议模板)
甲 方(出让方):住 所 地:
邮政编码:
乙 方(受让方): 住 所 地:
邮政编码:
丙 方(政府):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鉴于: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项目不动产(简称“标的物”)用于乙方投资运营 项目,乙方已依法依规向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审项目产业方案且已评审通过,甲乙双方就标的物转让相关事宜已协商一致,即将签署协议。甲方与丙方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签署《
项目投资服务协议》(简称“原投资协议”),甲(原投资协
议“乙方”)丙(原投资协议“甲方”)双方对项目不动产转让事宜已有明确约定。
乙方是登记地址及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天府新区直管区的法人企业,所投资项目产业符合原投资协议约定产业内容且符合新区乡村振兴发展定位、产业布局、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区域村庄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乙方知晓并同意遵守原投资协议对项目区域进驻企业关于产业发展定位、税收、就业、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等相关效益贡献约定。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项目投资服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物情况
项目具体坐落位置、面积、不动产权证等情况。第二条 乙方项目情况和监管
(一)乙方公司承诺实缴到位注册资本金 万元,在标的物进行转让(交易)前全部实缴到位。
(二)乙方预计投入资金 万元,项目建设内容包括:
,
并承诺在标的物转让(交付)后 6 个月内项目投运。
(三)甲方和丙方均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内容、资金和投运进度开展项目运营,乙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应向甲方和丙方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保证甲方和丙方可实际履行监管权利。项目投运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和丙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须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无偿留存给集体经济组织后,依法依规转让项目不动产,支持配合乙方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产业方案加快实施落地投运,做好乙方项目运营的监管服务。
(二)甲方是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承诺的连带责任人,乙方未能完成效益指标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按照约定的产业内容开展项目经营活动。乙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从事不符合直管区产业发展定位的产业。
(二)乙方保证实际经营期限不少于 10 年。经营期限届满前,乙方公司发生减资、增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股权转让、质押等登记事项重大变更的,须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转让协议后 3 个月内正式入驻,在标的物转让(交付)后 6 个月内正式投运。乙方
项目入驻后提供就业岗位不得低于 个,乙方须与就业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直管区缴纳。
(四)乙方承诺从项目正式投运的第 2 个会计年度起,项目实际贡献(入驻项目产出的全部税收总和)不低于 元
/平方米/每年(具体标准参考原投资协议约定)。
(五)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次流转标的物,不得以股权转让(代持)、委托管理、承包经营、融资抵押等方式变相流转标的物。乙方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需处置标的物,应由丙方指定国有平台企业或属地集体经济组织按项目建设成本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价及房屋建设成本,不含资金成本)与市场评估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购,建设成本价和市场评估价格由丙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定。
(六)乙方应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充足,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引发重大、群体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
第五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丙方应对标的物的转让及项目产业业态、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丙方为乙方项目运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各部门办理项目投运手续,包括行政审批、配套协调等,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乙方项目属于省市和直管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范围的,丙方提供全程优先服务“绿色通道”。
(三)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项目争取国家、省、市、新区
优惠政策。乙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承诺和义务的前提下,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给予乙方优惠政策支持,乙方有权要求丙方继续履行,特殊情况除外,因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等非丙方原因导致丙方不能或者推迟给予优惠政策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二)乙方项目效益未达到约定指标或者就业岗位不足协议约定数目,乙方应按照甲方和丙方的要求优化产业业态。若项目效益连续三年贡献值均未达标,甲乙双方共同补缴差额部份,或者以合法持有的资产按市场评估价抵偿给丙方。
(三)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标的物转让价款总额的 10 %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扶持或奖励资金。
1.从事与直管区产业发展定位不符的项目;
2.擅自再次流转或变相流转标的物;
3.未按协议约定的项目内容、金额、投运进度按时投入运营;
4.擅自办理公司重大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备案;
5.违背《四川天府新区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出现前款违约情形,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完毕,丙方催告无果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参照本协议第四条第 5 项内容进行处置。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 法律和法规变更、国家和上级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抗力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份义务的,甲乙丙三方均不承担责任,三方可重新讨论本协议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并根据讨论结果修改本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条款,可以部份或全部终止执行。
(二)本协议是标的物二次转让(交易)的必要前置条件。
(三)协议补充条款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乙丙三方承诺对本协议承担保密义务。本项约定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 方: 年 | 月 | 日 |
乙 | 方: 年 | 月 | 日 |
丙 | 方: |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