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 113 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以下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关联交易、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享有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以上任一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关联交易事项:董事长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如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长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