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333,6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3.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007,652,920.00
证券代码:301345 证券简称:涛涛车业 公告编号:2023-009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百客新能源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333,6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3.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007,652,920.00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865,219,693.28 元。本次
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8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
账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用途 |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 | 12102810292001 66675 | 260,000,000.00 | 年产 100 万台智能电动车建设项目 |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 | 12102810292001 53141 | 150,000,000.00 |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 81108010125026 33688 | 70,000,000.0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 81108010129026 34572 | 80,000,000.00 |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 90030122000049 607 | 200,000,000.00 |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新碧支行 | 392282306092 | 70,000,000.00 | 全地形车智能制造提升项目 |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新碧支行 | 401382316357 | 400,000,000.00 |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新碧支行 | 19810701040888 854 | 15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新碧支行 | 19810701040888 888 | 477,317,203.69 | 超募资金、支付和置换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 |
深圳百客新能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 39030078801100 000423 | 50,000,000.00 | 营销平台建设项目 |
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合计 | 1,907,317,203.69 | - |
注:上表中的专户余额包含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净额、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和募集资金到账后部分利息收入。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 1)及全资子公司深圳百客新能源有限公司(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乙方)与浙商证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每一专户签署一份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 1: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深圳百客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