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泰财险个人航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标的为持有本合同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乘客所托运的个人行李内的物品。
第三条 被保险人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上列明的乘客。
第四条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受被保险人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一方。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行李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托运凭证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本次运输工具并从承运人处领取到或应当领取到行李时止,因发生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时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 行李遭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行李的破碎、弯曲、x瘪、折断、开裂;
(三) 行李遭受雨淋;
(四) 由于非包装不善原因的包装破裂所致的行李内物品的散失;
(五) 行李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
(六) 行李丢失。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四)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五) 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内物品的散失或损毁;
(六)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七) 被保险人行李内物品所造成的其他行李内物品的损失;
(八) 被保险人因领取行李凭证遗失而被冒领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行李的外在包装、旅行箱本身的破损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单程、往返和一年期三种,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
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并将保险金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均依照物品的发票价或重置价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以保单上注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一)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 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或护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三) 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航班机票原件和领取行李凭证;
(四) 承运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 物品损失清单及其发票原件或其它有效的购货凭证;
(六) 物品破损说明及可以显示破损程度的相关证明图片;
(七)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用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八)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九)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或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含港澳台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成立后不可解除。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释义:
1、 航班:
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3、 托运凭证:
指作为行李承运人的航空公司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托运行李,需被保险人在领取行李时出具,并标有被保险人信息、追踪信息,托运及领取日期等相关信息的凭证。
4、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