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6: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编号:
甲方(出租方):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用途
1.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 (派出所证明所载地址: )的房屋按现状租赁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尚未取得,乙方已对该房屋做了充分了解并同意承租。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的用途为: 商业 ,并遵守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以及房屋所在小区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3.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交房日期
1.租赁期限为 个月,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甲方应于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租赁期限起始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时间、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交纳方式:
1.租金标准及支付时间、方式:
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月租金 元/㎡,按建筑面积计收,月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付款后使用,第一次租金 元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以后各次租金,乙方应提前15天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收全款后需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租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
开户行:建行后子门支行
账号:51001426239051500528
该房屋为未装修清水房,乙方因经营要求需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期间计入租赁期间。装修期间所产生的装修管理费、物管费、水电气等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租赁期满,除可移动部分,其他已装饰部分乙方不得拆除。
2.物业管理费用
乙方应按物业公司收费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租赁期内如物业费依照相关规定合法调整后,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费自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起始日计收。
3.租赁期间,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广告宣传费、工商管理费、电话费、保险费、印花税等乙方经营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其他约定缴纳。乙方如使用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应缴纳相关费用。
4.租赁期内产生的水、电、气、光纤、网络、清洁、停车、垃圾清运、物业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应按时向相关单位缴交上述费用,并承担逾期缴交的责任。
第四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一并交纳房屋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3个月的房屋实际租金取整)。本合同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后,在乙方结清租金、物管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气费、电话费、光纤费、垃圾处理费等),支付完毕违约金、赔偿金,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乙方的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息);否则,甲方有权从房屋租赁保证金扣划乙方所欠款项(扣划顺序由甲方确定),并将房屋租赁保证金抵扣欠款后的余额退还乙方,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足抵扣欠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约定的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除外。
租赁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收款账户及账号见第三条第1款。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2)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房屋。
3)保证出租房屋的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4)通讯系统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房屋按现状进行交付,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自行进行了现场踏勘,除现场踏勘不能发现的隐蔽瑕疵外,对出租标的物状况、宗地现状、权属情况、设施设备、水、电、气、光纤情况已十分了解,清楚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且无任何异议。乙方收房时不得因房屋质量、设施设备等问题提出异议拒绝接收房屋。乙方接收房屋后发现房屋隐蔽瑕疵,应于接收房屋后3日内(装修前)向甲方提出。如因隐蔽瑕疵确需维修的,租期顺延。
2)有权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且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受任何第三人干涉地享有本合同指定的房屋的使用权,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住户的利益,不得违反本楼宇、小区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承担房屋使用的全部安全责任。
3)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4)按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用作它途或进行违法、非法经营,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禁止在承租房屋内存放或允许他人存放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毒品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分租、交换租赁房屋,或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出资,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乙方对该房屋及所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保管及维护之责任,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或附属设施,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进行赔偿;乙方租赁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进行维修应保证施工安全,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后果由xx自行承担。
7)租赁期间,乙方独立经营,承担租赁房屋内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责任。
8)乙方须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依法经营,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9)乙方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设备、用品、文件资料和贵重物品,如乙方保管不妥,发生火灾、被盗、丢失等,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10)乙方不得擅自更换公共区域门窗、锁具等设施设备。
11)乙方有义务爱护好大厦、小区的一切设施,应承担公共区域及承租房内电器设施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履行防火防灾防盗职责,如因乙方违反消防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a.公共区域的占用;b.因占用公共区域而被消防部门责令拆除或处罚;c.损坏消防探头、烟感报警装置等)。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处罚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2)乙方变更公司名称,须立即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持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及原押金凭证向甲方书面申请对房屋租赁保证金名称变更,如乙方提供变更手续不完善,造成房屋租赁保证金无法退还,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在租赁期内,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业主规约》之约定。如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形成新的业主规约或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则乙方应按新的标准执行。乙方不得妨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业主规约》由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索取。
14)乙方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做好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15)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对房屋进行日常的检查。
第六条 装修条款
1.乙方按照相关部门及物管公司有关房屋的装修规范和标准自行装修、改造所租赁的物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一经装修、改造,乙方承租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换均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对承租物业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他物的,装修或改造方案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如装修或改造方案涉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变更的, 还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并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装修申请、装修方案及设计图、装修用料说明等,经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二次装修的消防验收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乙方装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不得改变和影响本房屋及所在建筑物的整体安全可靠性;
(2)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利益;
(3)不得破坏所在建筑物的外观;
(4)不得违反本楼宇、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3.如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造成影响的,物管公司有权对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整改,所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限届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保留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天棚、墙面、门窗、隔断、楼梯栏杆、室内的水、电、气及敷设的管、线等不可拆除部分,乙方不得对物业装修进行破坏或毁损;如本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或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则装修物的归属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乙方要续租的,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按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拟续租房屋重新评估的市场租赁价格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八条 在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出售该房屋,出售房屋不影响乙方继续租赁,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甲方在出售该房屋前,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送达)乙方主张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第三方购买该房屋,甲方将通知乙方,乙方需在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与第三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并收到乙方缴纳的第一次租金及房屋租赁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如甲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的,每延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日按年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在通知日期到达现场接收房屋或到场后拒绝接收房屋的,视为房屋已经交付,并自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租赁期限起始日开始计算租金及相关物业费。
2.甲方承诺不提前收回房屋,如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年度总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1倍支付违约金。
5.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7日内,乙方应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交还,每逾期一日,甲方要求乙方按原日租金的2倍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即行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房屋,乙方应在7日内拆除和撤离自有且可移除部分物品和设施设备,逾期则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置,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年度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转租、转借、分租或交换承租房屋的;
(2)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的;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租赁期间,如因乙方的经营活动影响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经营和生活,并因此受到投诉的,甲方和物管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收到书面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7)拖欠租金累计30日及以上的。
7.乙方违约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十条 双方确认:因该房屋经营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甲方根据本合同项下的联系电话通知乙方相关事宜,乙方应当主动签收相关通知及文件,不得拒签。甲方按本合同中乙方所提供的通讯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寄出相关通知及文件48小时后或甲方将相关通知及文件张贴在本合同承租的房屋门上,视为甲方已送达到。乙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无变化,并由乙方承担因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变更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2.租赁期间,该房屋出售的,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本合同终止。
3.因政府及公共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等,甲方在接到政府通知之后3日内通知乙方,租赁合同终止,按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租金;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不能正常营业,租赁合同终止,双方按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租金。甲乙双方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x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x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五条 x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028)00000000 86279086
通讯地址:xxxxxxxxx00x
xxxx00x x
xxxx:000000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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