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A,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人代理事务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xxxxxxxxx 0000 xxxxxxxx 00-00 x)签署日期:2022 年 09 月
声明
x报告依据《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以及成都市新津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津交投”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债权代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城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长城证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
《债权代理协议》的规定和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次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简称为“20 新津债”,债券代码为“152713”;在银行间市场的简称为“20 新津交投债”,债券代码为“2080422”。
3.发行依据:本次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0】339号文件注册公开发行。
4.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为 8 亿元。
5.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 元,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3、4、5、6、7 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20%、20%、 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3、 4、
5、6、7 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40%。
9.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 2020 年 12 月 24 日,以后本
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2 月 24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7 年每年的 12 月 24 日,(如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 年至 2027 年每年的 12 月 24 日,(如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担保方式:本次债券由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A,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14.债权代理人:本次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披露了《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关于增加增信措施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加增信措施情况
1、债券名称: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次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简称为 “20 新津债”,债券代码为“152713”;在银行间市场的简称为“20 新津交投债”,债券代码为“2080422”。
2、原有增信措施的具体内容及其执行情况
根据《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聘请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出具担保函。原有增信措施于担保函签定之
日即 2020 年 6 月 24 日生效。 3、增加增信措施的原因
经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增加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 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
4、增信机构相关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成都市新津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为 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出具董事会决议。
5、担保函的签署情况
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出具担保函。四
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出具关于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成都市新津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6、新增增信措施的生效情况
新增增信措施于担保函签定之日即 2022 年 8 月 31 日生效。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新增信措施在担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担保函主要内容
1、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 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在保证期间即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或其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后未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前向担保人追偿或发生其他法定担保人免责情形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2、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日为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到期日(兑付日)。发行人应按照该债券相关发行文件规定清偿债本金和利息。债券认购人或持有人依法将债权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担保函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内继续承担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在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债券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债券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券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3、在本支债券存续期间和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在相应付息日和兑付日前 3 个交易日内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兑付付息帐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代理人有权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如债券到期后,债券持有人对担保人负有同种类、品质的到期债券的,可依法将该债务与其在本担保函项下对担保人的债券相抵销。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有权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担保人定期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本期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不需另行经过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继续承担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三)新增增信措施情况 1、新增增信主体基本情况
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0 月 20 日,注册地为
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 0 x 0 x,主要办公地点为xxx
xxxxxxxx 0 x 000 x龙王渡二期综合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注册
资本 300,000 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包含:城市建设的项目投资、策划;销售:建筑材料。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最近一期末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24,500 万元,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为 0.64%。
2、新增增信主体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 6 月 30 日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货币资金 | 171,288.98 | 257,053.55 |
资产总额 | 6,982,845.73 | 6,738,999.32 |
流动负债 | 1,475,174.50 | 1,435,153.79 |
负债总额 | 3,154,980.61 | 2,948,905.96 |
营业收入 | 81,043.99 | 172,302.30 |
净利润 | 37,771.76 | 108,036.99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107,546.69 | 47,033.94 |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545.17 | 17,109.28 |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22,327.29 | -48,610.57 |
(四)增加增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x次增信措施变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承诺,上述增加增信措施情况不会降低公司对已发行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发行人将根据已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债务的本息到期支付安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保证按期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
三、债权代理人履职情况
长城证券作为“20 新津债”的债权代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在获悉以上相关事项后,长城证券根据《募集说明书》和
《债权代理协议》的有关约定出具本债权代理人代理事务报告。
长城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20 新津债”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
四、投资风险提示
长城证券请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并做出独立判断。
五、债权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债权代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债权代理人的指定联系人:联系人:左丹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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