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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一九年三月
目 录
释 义 8
第一部分 加审期间重大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10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6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1
八、发行人的业务 22
九、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37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9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0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6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6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6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0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71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劳动用工 80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93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93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3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94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94
第二部分 关于第一次书面反馈回复的更新 95
一、反馈问题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发行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并披露拟采取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他公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的具体情况,包括采购该等服务的原因、如何选定劳务派遣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发行人处从事的具体工作和岗位分布、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3)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员和正式员工的岗位差别、薪酬差别,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广州建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注销原因,结合报告期内其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占比,其为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价格和收入占比,进一步补充说明发行人向其采购劳务派遣服务价格的公允性;
(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群体性劳务纠纷或严重的个体性劳务纠纷。 95
二、反馈问题 5: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发行人共拥有 30 家子公司,2 家参股公司。请发行人:(1)结合上述公司的业务定位、业务布局、业绩规模、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情况等,说明上述公司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作用、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情况;(2)说明上述公司中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个人履历、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和入股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和入股资金来源,法人股东所投资的企业项目最近三年与发行人在业务经营、采购销售、资金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3)说明上述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各期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等),结合目前资产、人员、业务等方面说明上述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未来规划;(4)说明部分子公司亏损的原因,报告内部交易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通过转移利润减少纳税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122
三、反馈问题 10: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取政府或相关单位的服务合同。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的中标项目数量、金额、项目类型;(2)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与公开招标信息不符、转包或分包的项目情况;(3)报告期内主要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情况,投标方参与情况;(4)报告期内主要项目是否需招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中标前是否己开工、合同签订前是否确认收入、合同金额、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项目开始时间及合同期限、各期进度、各期收入确认金额及款
项回收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6
四、反馈问题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员工持股平台企业股东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新进股东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分析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211
五、反馈问题 23: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
(1)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2)说明发行人和关联方拆入/拆出资金、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发行人向关联方是否提供委托贷款,若存在,该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已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利益不受侵害。(3)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15
六、反馈问题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的 79 处房屋建筑物的出租方是否涉及集体土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的稳定性、租赁的持续性,租赁房产产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发表意见。 220
七、反馈问题 25: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经营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合法和合规性、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更新披露发行人上述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续期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全部资质发表核查意见。 229
八、反馈问题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及行政处罚是否披露充分,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因涉嫌犯罪或证券违法行为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6
九、反馈问题 27:关于安全生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249
十、反馈问题 28:实际控制人三人为家庭成员关系,xxx与xx为母女关系,xxx与xx为夫妻关系,三人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76.6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控股权高度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252
十一、反馈问题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并披露:(1)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公司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60
十二、反馈问题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 266
十三、反馈问题 32:关于数据来源。(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请删除招股书中的广告化用语。(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的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发表明确意见。 269
第三部分 关于第一次口头反馈意见回复 274
反馈问题 12: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内部控制。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具体发生金额、频率等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如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1)对前述事项是否构成违法违规进行认定,说明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2)关注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由中介机构对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如《票据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等)的事实情况进行说明认定,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需由相关主管机构出具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等;(3)核查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4)核查并披露相关资金往来行为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5)核查相关资金占用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是否未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针对以上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74
反馈问题 1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董监高和重要的管理人员与客户及客户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并发表明确意见。 278
第四部分结论性意见 287
附件:
附件一:发行人在运营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项目情况 289
附件二: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情况 299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 304
xxxxxxxxxxxxx 0 x XX xx 00、00、00、00 x xxxx:000000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0000 0000 传真/Fax:(8610) 0000 0000/183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第 41 号令)、《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证监会、司法部〔2010〕33 号)等有关规定,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等文件。
鉴于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广会审字[2019]G15025040207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形、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后发行人是否继续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同时,本所律师对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 180906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后续作出的口头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口头反馈意见”)中要求解释和说明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本所律师现根据前述核查与验证的相关情况,就加审期间已发生变化或新发生之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原申报文件”)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对原申报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简称的含义作出如下补充和修订:
简称 | 指称 | |
衢州侨银 | 指 | 衢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兴安侨盈 | 指 | 兴安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阜阳侨银 | 指 | 阜阳侨银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
靖xxx | 指 | 靖安县侨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固始侨盈 | 指 | 固始县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安福侨银 | 指 | 安福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玉山侨银 | 指 | 玉山县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沧州侨银 | 指 | 沧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萍乡侨银 | 指 | 萍乡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环协咨询 | 指 | 北京中环协技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
x定分公司 | 指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 |
xx分公司 | 指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
晋江分公司 | 指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 |
四会分公司 | 指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 |
濉溪分公司 | 指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 |
广东红海 | 指 | 广东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广州善世 | 指 | 广州善世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池州友和 | 指 | 安徽省池州市友和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
报告期 | 指 |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
加审期间 | 指 |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三)》 |
简称 | 指称 | |
审计报告》 | 指 | 正中珠江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广会审字[2019]G15025040292”《审计报告》 |
内控鉴证报告》 | 指 | 正中珠江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广会专字[2019]G1502504030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招股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的《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 | 指 | 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 180906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
《
《
《
第一部分 加审期间重大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依法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除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经得到了有效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继续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为 36,777 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
币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089 万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由民生证券担任保荐人
(主承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侨银有限设立之日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及历次增资均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并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侨银有限的所有资产均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情形外,发行人已领取了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执照、批准和许可证,其生产经营符合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主要从事城市保洁、垃圾清运等市政环卫服务,属于公共设施管理行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
5.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和其他环卫服务。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xxx、xxx、韩丹三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其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变动均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 发行人已聘请民生证券为其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辅导工作,并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辅导验收,本所律师在辅导期内亦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其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正中珠江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 经核查发行人有关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资料,根据前述各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查询,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常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xx;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2.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发行人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决策及风险防范等作了明确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3. 发行人制订了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的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5. 根据发行人承诺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6.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正中珠江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7.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经济业务,适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其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9.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5,564,341.67 元、90,745,409.25 元、102,035,690.01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
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862,197,603.54 元、1,186,953,823.30 元、1,575,903,222.85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
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③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6,777 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089 万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10%;
④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后)为 6,820,282.24 元,净资产为 878,217,389.76 元,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0.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等情形。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起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对发行人的设立事宜进行了完整披露,不存在需要就发行人的设立事宜进行补充披露的事项。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其丧失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体系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之xxx、xxxx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之xxxxx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未发生变化,其通过横琴珑欣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变更为 1,747,129 股,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变更为 119,600,83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变更为 32.52%,三名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变更为 76.86%。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中,横琴珑欣、众优投资、曲xxx的基本信息或合伙人/股东发生变化,基本情况如下:
(1)横xxx
2018 年 10 月 16 日,xx退伙,将其所持横琴珑欣 0.1838%的财产份额以人
民币 9 万元转让给xxx,双方就此签署退伙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9 年 1 月 28 日,xxx、xxx、xx退伙。xxxx其所持横琴xx
1.1031%的财产份额转让给xxx;xxx将其所持横琴珑欣 1.1031%的财产份额转让给xxx;施强将其所持横琴珑欣 0.2574%的财产份额转让给xxx。各方就此签署退伙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横琴珑欣将企业住所变更为“xxxxxxxxxx 000 x五楼”。
前述变更完成后,横xx欣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 (元) | 出资比例 (%)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1 | xxx | xx合伙人 | 880,365 | 6.42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2 | x x | 有限合伙人 | 2,994,816 | 21.85 | 总经理助理 |
3 | 文德良 | 有限合伙人 | 35,619 | 0.26 | 项目经理 |
4 | xxx | 有限合伙人 | 35,619 | 0.26 | 项目经理 |
5 | xxx | 有限合伙人 | 35,619 | 0.26 | 项目经理 |
6 | 程海军 | 有限合伙人 | 89,047 | 0.65 | 云南大区市场总监 |
7 | x x | 有限合伙人 | 178,094 | 1.30 | 监事会主席、资产管理部 部长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 (元) | 出资比例 (%)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8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78,094 | 1.30 | 省外巡回项目经理 |
9 | 麦春燕 | 有限合伙人 | 178,094 | 1.30 | 环境服务事业部办公室 主任 |
1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78,094 | 1.30 | 项目经理 |
11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13,366 | 1.56 | 人力资源部副部长 |
1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78,094 | 1.30 | 侨银学院院长 |
1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67,142 | 1.95 | 董事、副总经理 |
14 | xxx | 有限合伙人 | 712,378 | 5.20 | 董事、副总经理 |
15 | xxx | 有限合伙人 | 3,434,677 | 25.06 | 无 |
16 | xxx | xx合伙人 | 1,424,755 | 10.40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17 | xxx | xx合伙人 | 267,142 | 1.95 | 董事会秘书 |
18 | x x | 有限合伙人 | 712,378 | 5.20 | 侨绿固废监事 |
19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78,094 | 1.30 | 华南大区副总经理 |
20 | xx | 有限合伙人 | 121,627 | 0.89 | 广州银利董事长 |
21 | xxx | 有限合伙人 | 35,619 | 0.26 | 车辆主管 |
22 | x x | 有限合伙人 | 151,168 | 1.10 | 华南大区副总经理 |
2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1,168 | 1.10 | 审计监察部部长 |
24 | x x | 有限合伙人 | 100,778 | 0.74 | 监事、信息化部部长 |
25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1,168 | 1.10 | 安徽大区总经理 |
26 | x x | xx合伙人 | 50,389 | 0.37 | 预决算部副部长 |
27 | x x | 有限合伙人 | 151,168 | 1.10 | 昆明侨飞董事长总经理 云南大区总经理 |
28 | xxx | xx合伙人 | 50,389 | 0.37 | 高级专业讲师 |
29 | 张创新 | 有限合伙人 | 50,389 | 0.37 | 华南大区副总经理 |
30 | x x | 有限合伙人 | 35,272 | 0.26 | 华南大区副总经理 |
31 | 金 云 | 有限合伙人 | 25,195 | 0.18 | 侨绿固废财务总监 |
32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5,195 | 0.18 | 项目经理 |
33 | xxx | xx合伙人 | 25,195 | 0.18 | 项目经理 |
34 | x x | xx合伙人 | 25,195 | 0.18 | 项目经理 |
35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5,195 | 0.18 | 项目经理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 (元) | 出资比例 (%)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36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5,195 | 0.18 | 项目经理 |
37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5,195 | 0.18 | 财务部副部长 |
38 | xx斯 | 有限合伙人 | 10,078 | 0.07 | 投资管理部副部长 |
39 | xxx | xx合伙人 | 10,078 | 0.07 | 证券专员 |
4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1,168 | 1.10 | 人力资源部部长 |
41 | xxx | 有限合伙人 | 85,662 | 0.63 | 经营部总经理助理 |
42 | 党 x | 有限合伙人 | 25,195 | 0.18 | 华南大区副总经理 |
43 | xxx | 有限合伙人 | 25,195 | 0.18 | 项目经理 |
合计 | 13,704,363 | 100.00 | —— |
(2)众优投资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1 | 许一宇 | 129.0427 | 8.4138% | 无 |
2 | 肖雪生 | 123.8365 | 8.0744% | 无 |
3 | xxx | 122.7354 | 8.0026% | 无 |
4 | x x | 119.4881 | 7.7909% | 无 |
5 | 谢永元 | 114.9558 | 7.4953% | 无 |
6 | xxx | 112.2084 | 7.3162% | 无 |
7 | xxx | 72.3009 | 4.7142% | 无 |
8 | x x | 50.6881 | 3.3050% | 无 |
9 | x x | 48.2481 | 3.1459% | 无 |
10 | xx卷 | 44.6933 | 2.9141% | 无 |
11 | 李鹏程 | 42.1558 | 2.7486% | 无 |
12 | 黄贤村 | 37.4229 | 2.4400% | 无 |
13 | 赵铁祥 | 35.2108 | 2.2958% | 无 |
14 | 彭书琴 | 34.2160 | 2.2309% | 无 |
15 | x x | 29.2182 | 1.9051% | 无 |
16 | 叶卫浩 | 28.5858 | 1.8638% | 无 |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优投资变更后的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17 | x x | 28.4864 | 1.8574% | 无 |
18 | x x | 26.8482 | 1.7506% | 无 |
19 | xxx | 25.4600 | 1.6600% | 无 |
20 | 汤国扬 | 24.3574 | 1.5881% | 无 |
21 | 宋若梦 | 23.2032 | 1.5129% | 无 |
22 | 孙俊瀚 | 22.9842 | 1.4986% | 无 |
23 | x x | 19.0438 | 1.2417% | 无 |
24 | xxx | 18.9925 | 1.2383% | 无 |
25 | xx龙 | 18.9814 | 1.2376% | 无 |
26 | xxx | 18.6843 | 1.2183% | 无 |
27 | 李 冰 | 16.6858 | 1.0879% | 无 |
28 | x x | 16.4799 | 1.0745% | 无 |
29 | xxx | 14.8157 | 0.9660% | 无 |
30 | 沈爱卿 | 11.6891 | 0.7622% | 无 |
31 | 刘睿婕 | 11.2666 | 0.7346% | 无 |
32 | xxx | 11.2538 | 0.7338% | 无 |
33 | 黎振兴 | 10.0745 | 0.6569% | 无 |
34 | 邹双卫 | 9.5467 | 0.6225% | 无 |
35 | x x | 9.3733 | 0.6112% | 无 |
36 | x x | 8.9955 | 0.5865% | 无 |
37 | xxx | 7.4003 | 0.4825% | 无 |
38 | xxx | 0.0000 | 0.3293% | 无 |
39 | 黎敏奇 | 4.5931 | 0.2995% | 无 |
40 | xxx | 4.5730 | 0.2982% | 无 |
41 | x x | 4.3013 | 0.2805% | 无 |
42 | 龚楚谋 | 3.5434 | 0.2310% | 无 |
43 | 宋红霞 | 3.1858 | 0.2077% | 无 |
44 | x x | 3.0877 | 0.2013% | 无 |
45 | x x | 1.9541 | 0.1274% | 无 |
46 | x x | 1.9289 | 0.1258% | 无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47 | 刘 洋 | 0.9375 | 0.0611% | 无 |
48 | 张彦群 | 0.5005 | 0.0326% | 无 |
49 | 杨雅婷 | 0.4117 | 0.0268% | 无 |
合计 | 1,533.6969 | 100.0000% | —— |
(3)曲水瑞盛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曲xxx变更后的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曲水瑞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西藏拉萨市曲水县雅江工业园中小企业孵化楼 307-A31 室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6,000.00 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 关衍生业务)。 |
根据曲xxx的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曲水瑞盛变更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与发行人的 关联关系 |
1 | 曲水瑞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6,000.00 | 100.00% | 无 |
合计 | 6,000.00 | 100.00% | ——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股本总额及结构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和经营方式与《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2.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方式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运营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输业务的项目共 118 个,其中 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共新增
15 个项目,具体项目情况详见附件一《发行人在运营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项目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正在运营的主要项目系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项目的取得方式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许可和资质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各分公司、子公司取得的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的变化情况如下:
1.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业务资质
(1)经核查,发行人原已取得的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发生变化,仍处于有效期内。
(2)经核查,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在运营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共增加了 15 个,发行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就该等项目取得以下许可、备案及证明:
① 发行人已就其中 4 个新增项目取得了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证件情况如下:
序号 | 持证单位 | 项目名称 | 证件编号 | 核发机关 | 有效期 |
1 | 发行人 | 大名县农村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理特许经营 权项目 | xxx证 DA0007 | 大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8.07.27- 2028.07.27 |
2 | 发行人 | 新成工业园管委会主园区卫生保洁项目 | 新城管卫许 字(2019)号第 005 号 | 新兴县城市管理局 | 2019.01.01- 2019.12.31 |
3 | 发行人 | 淮北市城区环卫保洁作业市场化项目第一标段 (相山区) | 淮城管清许 [2019]第 001 号 | 淮北市相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 2019.02.27- 2021.01.26 |
4 | 赣州侨银 | 赣州市章贡区垃圾分类 试点项目(火燃村+市公务员小区) | 赣市城环许字(2019)第 Q0001 号 |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 2018.08.01- 2021.07.31 |
② 发行人已就广州市范围内运营的 2 个新增项目在发行人注册地的城市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无须再就该类项目分别单独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前述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采购方 | 项目名称 | 合同期限 |
1 | 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 | 白云新城 2018 年-2020 年区管道路环 卫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云城西片区 | 2018.12.01- 2020.11.30 |
2 |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 新塘镇北区垃圾收运服务项目 | 2018.07.09- 2021.07.08 |
③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与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访谈记录,以下 7 个新增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尚未开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业务:
序号 | 项目名称 | 证明单位 | 合同期限 | 证明内容 |
1 | 罗定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 | x定市环境卫生 | 2018.12.01- | |
市场化项目(第二标段) | 管理处 | 2024.11.30 | ||
2 | 兴安县城乡环卫市场化运 | 兴安县城乡市容 | 2018.12.01- | 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 |
营采购项目 | 管理局 | 2023.11.30 | 尚未开展核发《城市生活 | |
3 | 项城市行政新区 11 条道路 环卫市场化服务项目 | 项城市城市管理局 | 2018.10.01- 2028.09.30 | 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业务 |
4 | 峡江县河东片区城乡一体 化环卫作业购买服务项目 | 峡江县城市管理局 | 2018.08.01- 2023.07.31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证明单位 | 合同期限 | 证明内容 |
5 | 永丰县城乡环卫一体化购 | x丰县城市管理 | 2018.08.01- | |
买服务项目 | 综合执法局 | 2023.07.31 | 同上 | |
6 | 电白区城区园林绿化管养 | 茂名市电白区城 | 2018.07.01- | |
市场化采购项目 | 市综合管理局 | 2023.06.30 | ||
7 | 阜阳市城南新城区润河路以南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 目 | 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 局 | 2018.12.01- 2021.11.30 | 确认公司符合辖区内开展垃圾清运业务的许可条件, 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
④ 发行人另有 2 个新增项目暂未取得当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方 | 合同期限 |
1 | 靖安县生活垃圾分类及乡镇环 境整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靖安县城市经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18.12.26- 2028.12.26 |
2 |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城乡综合 运维项目(东港片区) | 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18.11.01- 2024.10.31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正在办理的过程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继续与项目所在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按照其要求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如因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而导致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对发行人产生的经济责任,确保不会因此而导致发行人产生任何经济损失。
(3)经核查,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有 103 个非新增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仍在运营。
① 经核查,前述项目中,“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合治理 PPP 项目”
(项目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34 年 4 月 25 日,项目运营单位为固始侨盈)暂无须办理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项目分为两期,第一期服务内容为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服务,第二期服务内容为城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服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项目尚处于第一期服务阶段。鉴于固始侨盈暂未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业务,本所律师认为固始侨盈暂无须办理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② 经核查,前述项目中有 88 个项目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前已在发行人注册地进行备案或取得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或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许可证、证明及备案情况至今未发生变化,仍处于有效期内。
③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余 14 个非新增的在运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该等项目的许可证续展情况具体如下:
A. 发行人已就其中 10 个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换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具体的项目及新取得的证件信息如下:
序号 | 持证单位 | 项目名称 | 证件编号 | 核发机关 | 有效期 |
1 | 发行人 | 新兴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洁作业服务项目 | 新城管卫许字(2019) 字第 001 号 | ||
2 | 发行人 | 新兴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及运输服务采购项目 | 新城管卫许字(2019) 字第 002 号 | 新兴县城 | 2019.01.01- |
新兴县六祖故里旅游度假区“芦 | 新城管卫许 | 市管理局 | 2019.12.31 | ||
3 | 发行人 | 溪芳甸”景观清扫保洁服务采购 | 字(2019) | ||
项目 | 字第 003 号 | ||||
4 | 发行人 | 新兴县太平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服务采购项目 | 新城管卫许字(2019) 字第 000 x | ||
0 | xxxxxxxxxxxxx | ||||
(x)xxxxxxxx化项目 | 湛江市城 | ||||
6 | 湛江市赤坎区环卫作业服务项目 | ||||
发行人 | 107 | 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 | 2019.01.18- 2020.01.17 | ||
7 | 湛江市霞山区环卫作业服务项目 | ||||
局 | |||||
8 | 市区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 | ||||
管理市场化试点项目 | |||||
9 | 发行人 | 云浮市城区第七轮环卫服务项目 (第一标段) | 云城管卫许字(2019) 号第 001 号 | 云浮市云城区城镇 | 2019.02.25- 2020.02.25 |
10 | 发行人 | 云浮市城区第七轮三、四级及以下道路保洁服务项目(第三标段) | 云城管卫许字(2019) 号第 002 号 | 综合管理和执法局 | 2019.02.25- 2020.02.25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期限 | 业主方 |
1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环卫所道路清 扫保洁 | 2018.01.01- 2018.12.31 | 芜湖市镜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
2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10 条道路 清扫保洁项目 | 2018.01.01- 2018.12.31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
3 | 成都市青白江区乡镇环卫作业市场 化三标段 | 2018.02.01- 2018.12.31 |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市管理局 |
4 | 东阳市城区白云西片环卫保洁项目 | 2016.01.01- 2018.12.31 | 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B. 另外 4 个项目的合同期限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同日届满,发行人无须就以下项目重新申领许可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方 | 合同期限 |
1 | 宜春市垃圾分类运营服务项目 | 宜春美泸环境资源运营有限公司 | 2018.04.01- 2021.03.31 |
④ 1 个项目取得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子公司具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条件但无须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宜春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宜春新富为该项目的运营主体,实质上具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许可的条件,但无须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该局不会因为宜春新富尚未取得许可证而无故限制或禁止宜春新富从事该业务。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靖安县生活垃圾分类及乡镇环境整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城乡综合运维项目(东港片区)”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服务许可证》正在办理外,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末在运营的涉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服务的项目均已在发行人注册地进行备案或取得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或证明,已具备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必要条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经营该等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项目运营合法合规。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业务资质
经核查,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项目。经核查,发行人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项目中,除了xx市老鸦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采购项目已结束运营外,其他项目仍在运营中,该等项目已取得的许可证或证明持续有效。
3. 其他资质、许可、认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其他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及认证持续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了 2 个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服务许可证正在办理外,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证明,符合业务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
4. 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2019 年 1 月 29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守法证明的函》,确认侨银环保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9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关于广州侨银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守法证明的函》,确认侨银投资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9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关于广州绿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守法证明的函》,确认绿瀚环境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9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关于广州侨绿固废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守法证明的函》,确认侨绿固废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8 日,德令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1 日,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高州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5 日,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电白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10 日,息烽县城市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贵州侨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3 日,霍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xxx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1 日,大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7 日,肇庆市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肇庆
侨银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暂未发现有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未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 日,池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池州侨银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15 日,长沙县㮾梨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
长沙侨兴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 日,珠海市金湾区市政园林管理服务中心,出具了《证明》,
确认珠海侨港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道路、水域垃圾清理;市政设施管理;绿化管理;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等新兴市政环保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16 日,淮北市相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淮北
侨银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8 日,张家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张家界侨
盈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3 日,官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昆明侨飞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1 日,固始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了《证明》,确认固始
侨盈自 2018 年 10 月 12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 日,韶关市曲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韶关
侨盈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9 日,习水县城镇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习水侨盈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 日,永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永丰侨银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 日,峡江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峡xxx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 日,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赣州侨银
自 2018 年 8 月 10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11 日,安福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安福侨银
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 日,项城市城市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项城侨银自 2018
年 10 月 2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7 日,衢州侨银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衢州侨银自 2018 年
10 月 18 日注册成立至《情况说明》出具日期间,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出现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2019 年 1 月 9 日,衢州市环境保护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认为前述情况属实,对《情况说明》进行了盖章确认。
2019 年 1 月 11 日,兴安县城乡市容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兴安侨盈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6 日,靖安县城市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靖xxx自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0000 x 0 x 00 x,xxx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玉山侨银自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3 月 7 日,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
阜阳侨银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权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如下:
序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对方 | 运营单位 | 特许经 营期限 | 合同签署 日期 |
1 | 安福县城乡环卫一体化第三方治理 PPP 项目合同 | 安福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 安福侨银 | 15 年 | 2019.01.16 |
2 | 蒙自市市政综合管理一体化(环卫及绿化管养)特许经营项目 | 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行人 | 15 年 | 2019.03.18 |
3 | 大名县城乡一体化环卫保洁特许经营权项目 | 大名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 | 大名侨银 | 10 年 | 2017.08.10 |
经核查,发行人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取得上述第 1 项特许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第 2、3 项特许经营权,发行人已与相关合作方签署了相应的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过程合法合规。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持续有效。
(四)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六)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七)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持续经营,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行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批准、许可或认证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具备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令其不能继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签订有关合同令其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形;发行人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被处以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3 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 月 1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有被广州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3 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2 日至
2019 年 1 月 1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侨绿固废有被广州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7 日,广州市天河区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4 日至 2019 年 1 月 4 日期间,该局在业务系统中暂未发现广州绿瀚有被广州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3 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 月 1 日期间,该局在业务系统中暂未发现侨银投资有被广州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4 日,珠海市金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局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暂未发现珠海侨港有违法行为记录。
2019 年 1 月 9 日,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经查询安徽
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淮北侨银没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记录。
2019 年 1 月 11 日,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
查询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2019 年 1 月 10 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
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贵州侨银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7 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业
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xxx能遵守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受到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2019 年 1 月 21 日,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0000 x 0 x 00 x,xxx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经查询该局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暂未发现长沙侨兴有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9 日,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 月 9 日期间,在该局业务信息系统中未发现肇庆侨银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2019 年 1 月 2 日,池州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池州侨银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18 日,茂名市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
该局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该局未发现电白侨银有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而被该局查处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4 日,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高州侨银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29 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深市监信证[2019]000680 号),确认经查询该委员会违法违规查询系统,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深圳侨阳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11 日,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
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张家界侨盈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违法的处罚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 日,韶关市曲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韶关xx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该局处罚。
2019 年 2 月 22 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成都侨银自成立之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成都侨银在该局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
2019 年 1 月 4 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云南侨银
自设立以来有效存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3 日,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4 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昆明侨飞
自设立以来有效存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3 日,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4 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昆明侨腾
自设立以来有效存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3 日,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23 日,xx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出具《证明》,
确认经该局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自 2018 年 4 月 18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沈阳侨银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2019 年 1 月 22 日,xx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出具《证明》,
确认经该局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沈阳钧侨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2019 年 1 月 2 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乌鲁木齐泊乐无不良记录。
2019 年 1 月 14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
查询该局业务系统,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广州银利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7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 日期间,暂未发现启明投资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7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 日期间,暂未发现启明供应链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2 日,永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确认
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永丰侨银在“企业公示信息网”平台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诉记录。
2019 年 1 月 2 日,峡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该局
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峡xxx无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
2019 年 1 月 4 日,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该局企业登记
监管业务系统,确认自 2018 年 10 月 12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固始侨盈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9 日,安福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该局
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确认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安福侨银无因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
2019 年 1 月 14 日,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衢州侨银成立至《证明》开具日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处罚记录。
2019 年 1 月 4 日,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经
查询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确认自 2018 年 11 月 21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兴安侨盈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2019 年 1 月 4 日,靖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江西)系统,确认自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靖xxx无违反市监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11 日,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该局
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确认自 2018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阜阳侨银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九、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衢州侨银、兴安侨盈、xxxx、xxxx、xxxx,x设立控股子公司固始侨盈、安福侨银、玉山侨银、萍乡侨银,参股中环协咨询,新设立罗定分公司、xx分公司、晋江分公司、四会分公司、濉溪分公司;同时,发行人注销了分公司白坭分公司、梅县分公司,对外转让并不再持有原控股子公司乌鲁木齐侨银的股权。发行人新设子公司、分公司及原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与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新设立的子公司
1. 衢州侨银
衢州侨银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在浙江省衢州市设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衢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xxxxxxxxxxxxxx 00 x 16-9~11 号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10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污水处理服务;绿化养护服务;公路养护服务;保洁服务;清洁服务;家政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证券、期货、互联网信息);市场营销策划;标识、标牌制作、安装;环保设备销售;交通安全设施销售、安装、维修;苗木种植、销售。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0 月 18 日 |
营业期限: | 2018 年 10 月 18 日至长期 |
现持有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800MA2DG34M3M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衢州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经核查,衢州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兴安侨盈
兴安侨盈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兴
安县设立,现持有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325MA5NH7DL3J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兴安侨盈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兴安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兴安县兴安镇爱民路 32 号(湘商物流园贤达城 B2 幢 1-4 层 02 号房) |
法定代表人: | 曾智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10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市政设施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造林和更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活动,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公路管理与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建筑装饰和装修,环境卫生管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汽车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公厕保洁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服务;防虫灭鼠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公交站场管理;公共设施安全监测服务; 花草树木修整服务;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1 月 21 日 |
营业期限: | 2018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 |
经核查,兴安侨盈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阜阳侨银
阜阳侨银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在安徽省阜阳市设立,
现持有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202MA2T974Y98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阜阳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阜阳侨银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阜南路千百意·依水苑 2 #酒店 917、918 室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10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环境卫生管理;环保技术推广服务;清扫保洁服务;消毒服务;河道疏浚;土壤修复;垃圾清运;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绿化管理、养护;环保工程;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维护;机械设备租赁;有害生物防治;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电设备安装;环保设备批发;公共设施安全监测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维护;公路养护;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和管理;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普通货物道路运 输;垃圾处理的技术研发;环保信息技术咨询。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1 月 26 日 |
营业期限: | 2018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 |
经核查,阜阳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4. 靖xxx
靖xxx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江西省宜春市设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靖安县侨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现持有靖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 年12 月1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925MA38A3MK61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靖xxx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住所: | xxxxxxxxxxxx 0 xxxxx 0 xxxx 00、0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4,5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研发;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造林、育林;机械设备租赁;病虫害统防统治;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环保设备批发;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利用;普通货物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2 月 13 日 |
营业期限: |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9 年 12 月 12 日 |
经核查,靖xxx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5. 沧州侨银
沧州侨银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在河北省沧州市设立,
现持有沧州市运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903MA0D8C0W7C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沧州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沧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沧州市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 401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经营租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林业有害 |
项目 | 内容 |
生物防治活动;市政道路工程建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绿 化管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城市公园管理 |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2 月 21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2 月 21 日至 2029 年 2 月 20 日 |
经核查,沧州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6. 固始侨盈
固始侨盈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河南省信阳市设立,现持有固始县工商行政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固始县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x 1202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5,0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5,00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造林、育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环保设备批发;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公厕保洁服务;土壤修复;沉船沉物打捞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虫灭鼠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固体废物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生活污泥;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0 月 12 日 |
营业期限: | 2018 年 10 月 12 日至 2034 年 10 月 11 日 |
管理局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1525MA45UA9P10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固始侨盈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经核查,固始侨盈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4,000.00 万元 | 80.00% |
2 | 固始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 万元 | 20.00% |
合计 | 5,000.00 万元 | 100.00% |
经核查,固始侨盈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7. 安福侨银
安福侨银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在江西省xx市设立,现持有安福县市场和
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829MA 38692A1D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安福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安福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xxxxxxxxxxxx 00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3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1,04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保洁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造林、育林;土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防虫灭鼠 服务;环保设备批发;花草树木修整服务;普通货物货物运输。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0 月 15 日 |
营业期限: |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长期 |
经核查,安福侨银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1,170.00 万元 | 90.00% |
2 | 安福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30.00 万元 | 10.00% |
合计 | 1,300.00 万元 | 100.00% |
经核查,安福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8. 玉山侨银
玉山侨银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江西省上饶市设立,现持有玉山县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1123MA38 A4MQ8R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玉山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玉山县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x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20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服务;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公厕保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造林、育林;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环保设备批发;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2 月 13 日 |
营业期限: |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 |
经核查,玉山侨银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102.00 万元 | 51.00% |
2 | 江西民投实业有限公司 | 98.00 万元 | 49.00% |
合计 | 200.00 万元 | 100.00% |
经核查,玉山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9. 萍乡侨银
萍乡侨银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在江西省萍乡市设立,现持有芦溪县市场监督局于
2019 年 3 月 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323MA38DJ7T4A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萍乡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萍乡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x 3#11-12 号)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公厕保洁服务;公路养护;市政设施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景观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土壤修复;造林、育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环保设备批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3 月 6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3 月 6 日至 2027 年 3 月 5 日 |
经核查,萍乡侨银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102.00 万元 | 51.00% |
2 | 江西民投实业有限公司 | 49.00 万元 | 24.50% |
3 | 江西申威实业有限公司 | 49.00 万元 | 24.50% |
合计 | 200.00 万元 | 100.00% |
经核查,萍乡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新增的参股子公司
中环协咨询于 2002 年 3 月 20 日在北京市设立,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城分局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27364948244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环协咨询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北京中环协技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36 号楼 10 层 1 单元 1001-06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885.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 |
成立日期: | 2002 年 3 月 20 日 |
营业期限: | 2002 年 3 月 20 日至 2032 年 3 月 19 日 |
经核查,中环协咨询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285.00 万元 | 32.20% |
2 | 广东星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180.00 万元 | 19.21% |
3 | 广州市浩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115.00 万元 | 12.99% |
4 | 广州纵横环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115.00 万元 | 12.99% |
5 | 广州高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 万元 | 11.30% |
6 |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 100.00 万元 | 11.30% |
合计 | 885.00 万元 | 100.00% |
经核查,中环协咨询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新设立的分公司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设立的分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 城市 | 分公司全称 | 分公司简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场所 | 负责人 | 成立日期 |
1 | 广东省罗定市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 | 罗定分公司 | 91445381 MA52KA XM40 | 罗定市兴业二路 13号创越鸿轩商住小区 201 商铺之三 | 曾智明 | 2018.11.28 |
2 | 浙江省xx市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 xx分公司 | 91330381 MA2AQ4 G39P | 浙江省温州市xx市塘下镇邵宅村临河花园第 10 间店铺 | xxx | 2018.12.10 |
3 | 福建省晋江市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 | 晋江分公司 | 91350582 MA32C8 AR6M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 988 号百宏·御璟天 下 18 幢 1013(复式) | 尹国华 | 2018.12.18 |
4 | 广东省四会市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 | 四会分公司 | 91441284 MA52PN9 D04 | 四会市贞山街道商业街A52 之一至之六首层 1-2 室、二层(仅 作办公场所使用) | xxx | 2018.12.27 |
5 | 安徽省淮北市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 | 濉溪分公司 | 91340621 MA2TDK 2M5M | 濉溪县经济开发区金桂路南侧国槐路东侧福田·金桂花园 20# 幢商铺 | xxx | 2019.01.09 |
(四)发行人原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原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情况如下:
1. xxx侨
2019 年 1 月 29 日,经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xxx侨的董事兼经理由xxx变更为xxx。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侨的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2. 侨绿固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侨绿固废的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8,510.00 万元。
3. 广州银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州银利的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2,300.00 万元。
4. 电白侨银
2019 年 2 月 26 日,经茂名市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电白侨银的住所变更为“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附城管区发水米村那行岭(xx房屋)”;经营范围变更为“环保技术推广服务;造林、育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环保设施施工;批发清洁用品、环保设备;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环保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建筑物清洁服务;机械配件零售;普通货物运输(凭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清洁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垃圾填埋及垃圾处理;消毒服务;广告牌安装工程;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5. 赣州侨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赣州侨银的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6. 项城侨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项城侨银的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7. xxxx
2019 年 3 月 5 日,经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核准变更,习水侨盈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xx。
8. 丰顺分公司
2018 年 12 月 14 日,经丰顺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变更,丰顺分公司的住所由“丰顺县工业园(生活区一、二区)城市综合体商住楼 B 栋首层 09 号商铺”变更为“丰顺县市政大道南xxx碧桂园峰景二街 042 号商铺”。
9. 深圳分公司
2019 年 1 月 3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大浪南路xxx苑 103”。
10. 南京分公司
2018 年 11 月 26 日,经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核准变更,南京分公司的住所
由“南京市江北新区宁六路 75 号 01 幢 514 室”变更为“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龙眠大道 688 号天御溪岸花园 1 幢 819 室(江宁xx园)”,经营范围变更为“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造林、育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信息技术咨询;市政设施管理;城乡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环保设备批发;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公厕保洁服务;土壤修复;沉船沉物打捞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虫灭鼠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城市水域垃圾清运;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社区、街心公园、公园等运动场所的管理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公交站场管理;公共设施安全监测服务;花草树木修整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公路养护;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五)发行人注销的子公司、分公司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原子公司、分公司的注销情况如下:
1. 白坭分公司
2018 年 10 月 11 日,经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白坭分公司完成注销登记。
2. 梅县分公司
2019 年 1 月 9 日,经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核准,梅县分公司完成注销登记。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前述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xxx | 公司副总经理 |
2 | 湖南农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xxx持股 14.24%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
3 | 四川启元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 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4 | 深圳市核桃星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xxx之女xxxx股 100%并担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xxx担任监事的企业 |
经核查,除上述关联自然人与关联法人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其他新增关联方。
2.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发行人的部分关联方与发行人已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关联状态 |
1 | 曲水龙腾教育培训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x有 6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xxx持有 40%合伙份额 | 已于 2019 年 1 月注销 |
2 | 中国三亚外轮代理 有限公司 | 吴豪之妻x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xxx已于 2018 年 12 月辞去该公司董事职务 |
3 | 广州市微笑皮革有 限公司 | xxxx配偶xxx曾持股 50%并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 已于 2018 年 9 月注销 |
4 | xx市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xxxx持股 80%并担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 2019 年 3 月,xxxx x其所持该公司全部股权并辞去该公司职务 |
(三)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或发生变化的关联担保的情况如下:
(1)为发行人银行授信、借款或开立保函提供的担保
单位:万元
序号 | 债权人 | 债务人 | 最高担保额 | 担保人 | 担保类型 | 履行 情况 |
1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 | 发行人 | 5,000.00 | xxx、xxxxx、韩选举 | 保证担保 | 正在履行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 发行人 | 21,340.00 | xxx、xxxxx | 保证担保 | 正在履行 |
(2)为发行人开立保函委托担保提供的反担保
保函开立行 | 保证人 | 保证本金 (万元) | 担保期限 | 反担保措施 | |
反担保方 | 反担保类型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景苑支行 | 深圳市中合银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 | 500.00 | 2016.01.26-2019.01.25 | xxx | 保证 |
206.90 | 2016.07.05-2019.03.01 | xxx | 保证 |
经核查,发行人关联方xxxx发行人向深圳市中合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反担保履行完毕:
(3)为发行人售后回租及保理业务提供的担保
单位:万元
序号 | 出租人 | 承租人 | 最高担保额 | 担保人 | 担保 类型 | 履行 情况 |
1 |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德令哈侨银 | 1,180.33 | xxx、xxxxx | 保证担保 | 正在履行 |
2 | 肇庆侨银 | 819.65 | ||||
3 | 发行人 | 2,916.86 | ||||
4 | 广发融资租赁(广东) 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3,173.22 | xxx、xxx | xx 担保 | 正在 履行 |
5 | 科学城(广州)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3,909.52 | xxx、韩选举 xxx、xx | xx 担保 | 正在 履行 |
6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658.78 | xxx、xxxxx | 保证担保 | 正在履行 |
7 | 发行人 | 988.17 | ||||
8 | 发行人 | 1,427.35 | ||||
9 |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2,030.20 | xxx、xx xxx | 保证 担保 | 正在 履行 |
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5,257,167.73 元。
经核查,前述关联交易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对发行人发生的前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其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以市场定价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该等交易履行正常,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行人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符合法律及有关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xxx、xxx、xx等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借款和无偿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规定的关联方界定、交易表决程序以及决策权限未发生变化。
(六)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依赖主要股东或者其他关联xx能开展业务的情形。
(七)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各承诺人均严格履行承诺。
(八)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最近三年内主要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与房产
1. 自有土地与房产
(1)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名下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号 | 坐落 | 土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 (m2) | 规划 用途 | 他项 权利 |
发行人 | 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07361 号 |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 区高技术产业园福从路 82 号 | 3,015.50 | 15,159.37 | 工业用地 | 抵押 (注) |
注:根据发行人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042020181016100891”《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为其与长沙银行广州分行之间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7 日期间发生的
债权向长沙银行广州分行提供最高额为 5,000.00 万元的抵押担保。
(2)经核查,2018 年 12 月 14 日,侨银投资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签订了编号为“440103-2018-00000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将宗地编号为2018KJ01030071,宗地面积为7,500.00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座落于广州市荔湾区北至龙溪大道、南至珠江水产研究所、西达花地河、东以广钢铁路支线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 8934 元出让给
发行人,出让年期为 50 年,出让价款为人民币 6,700.50 万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侨银投资已全额支付该宗地出让价款 6,700.50 万元,该宗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自有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无其他自有土地使用权或房产。
2. 租赁房产
(1)新增租赁房产、土地情况
序 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产权证书/权属证明 编号 | 房屋位置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1 | 发行人 | xx尖 | xx市房权证塘下镇字第 00012048 号 | xx市塘下镇邵宅村临 河花园第 10 间店铺 | 90.09 | 2018.12.01- 2021.11.30 |
2 | 发行人 | 淮北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 房地权证濉房字第20 14000627 号 | 濉溪经济开发区金桂路南侧国槐路东侧福田·金桂花园 20#幢商铺 | 114.27 | 2018.12.27- 2019.12.26 |
3 | 发行人 | xxx、钟金华 | 粤(2018)四会市不动产权第 0016760 号 | 四会市贞山街道商业街 A52 之一至之六首层 1-2 室、二层 | 350.00 | 2018.12.25- 2021.12.24 |
4 | 发行人 | xxx | 粤(2018)丰顺县不动产权第 0002699 号 | 丰顺县市政大道南xxx碧桂园峰景二街 042号商铺 | 55.81 | 2018.11.05- 2020.11.04 |
5 | 发行人 | xxx | x(2017)晋江市不动产权第 0047585 号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 988 号百 宏·御璟天下 18 幢 1013 | 57.69 | 2018.12.15- 2019.12.14 |
6 | 发行人 | xxx、xxx | 粤(2018)罗定市不动产权第 0010428 号、第 0010429 号 | x定市兴业二路 13 号创 越鸿轩商住小区 201 商铺之三 | 150.00 | 2018.11.15- 2020.11.14 |
7 | 发行人 | 沧州市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 | 冀(2018)沧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3691 号 | 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沧州市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 401 | 479.70 | 2019.03.01- 2022.03.01 |
8 | 发行人 | xxx | 芦房权证芦溪镇字第 LF201402539 号 | 芦溪镇麦园社区(金河湾 3#11-12 号) | 106.00 | 2019.02.18- 2022.02.17 |
9 | 兴安侨盈 | 桂林兴安县贤达物业有限责 任公司 | 桂(2018)兴安县不动产权第 0002560 号 | 兴安县兴安镇爱民路 32号(湘商物流园贤达城 B 2 幢 1-4 层 02 号房) | 373.58 | 2018.11.09- 2021.11.08 |
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新增租赁房产、土地共 16 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产权证书/权属证明 编号 | 房屋位置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10 | 阜阳侨银 | 贾海燕、华士杰 | 房地权证阜字第 201 3023616 号、 房地权证阜字第 201 3023618 号 | 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颖 西办事处中南道 7 号千 百意依水苑 2#酒店 917、 918 室 | 121.69 | 2018.10.19- 2019.10.18 |
11 | 靖xxx | xxx | 赣(2016)靖安县不 动产权第 0001843、0 001844 号 | 靖安县百塘路 6 号海力华庭 1 号楼商铺 10、11 号 | 104.86 | 2018.12.07- 2020.12.06 |
12 | 南京分公司 | xx | x房权证江转字第 J N00430070 号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龙眠大道688 号天 御溪岸花园 1 幢 819 室 | 38.70 | 2018.10.10- 2019.10.09 |
13 | 驻马店分公司 | 河南华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 司 | 驻房权证字第 201011250 号 | 驿城区前进大道 369 号 (1#厂房北辅房) | 75.00 | 2018.12.01- 2019.11.30 |
14 | 衢州侨银 | xxx、曾水土 | 浙(2017)衢州不动产权第 0036437 号 | 浙江省衢州市碧桂园小区凤翔苑 16 幢 16-9-11 号 | 111.12 | 2018.10.12- 2021.11.30 |
15 | 玉山侨银 | xxx、xxx | 玉房冰溪镇共字第 3 20021 号、玉房冰溪 镇共字第 320022 号 | 江西省玉山县三清大道 4 77 号 | 210.00 | 2018.11.23- 2020.11.22 |
16 | 发行人 | xx源 | 深房地字第 5000078 416 号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大浪南路xxx苑 103 | 73.09 | 2018.12.26- 2022.12.31 |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租赁的上述房产均已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
经核查,发行人正在就上表第 6、7、16 处房产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根据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 2017 年 12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该局辖区范
围内尚未开展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业务。发行人暂无法办理就上表第 4 处房产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了上述 4 处房产因备案手续尚在办理或当地主管部门未开展租赁备案业务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就其他新增的租赁房产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2)原房产到期续租及相应的备案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原租赁的部分房产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后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再次租赁原房产的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产权证书/权属 证明编号 | 房屋位置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备案 情况 |
1 | 发行人 | xxx、xxx | 粤房地共证字第 C0531804 号 | 中山市西区长洲新居路 33 号 204 卡商 铺 | 14.79 | 2019.01.01- 2019.12.31 | 已备案 |
2 | 发行人 | xxx、xxx | 粤房地权证河字第 010001026 号 | 河源市源城区河源贸易城 M 栋 4 号 | 88.00 | 2019.01.01- 2019.06.30 | 已备案 |
3 | 发行人 | xx | x(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 2240657 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理工大学南秀村 41 栋 802 房 | 88.65 | 2019.01.21- 2019.06.20 | 已备案 |
4 | 发行人 | xx | xx权证监证字第 1323609 号 | 成都市xx区创业路 53 号 | 122.01 | 2019.01.15- 2020.01.14 | 已备案 |
5 | 发行人 | xxx | 粤房地证字第 C 4685877 号 | 云浮市云安县白沙塘行政区安居楼 B1-32 | 64.00 | 2019.02.17- 2020.02.16 | 未备案 |
6 | 启明供应链 | 权文 | 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 6049396 号 |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峻锦路 8 号 1 404 房之二 | 52.50 | 2018.11.01- 2019.10.31 | 已备案 |
7 | 长丰双凤 工业园分公司 | 安徽鸿路置业有限公司 | 房地权证长丰字第 10003841 号 | 安徽省合肥市双凤 工业区阜阳北路西侧鸿路大厦 A 幢 | 52.00 | 2018.12.20- 2019.12.19 | 已备案 |
8 | 启明供应 链零陵分公司 | xxx | x房权证零陵字第 02026337 号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 | 65.00 | 2019.01.31- 2020.01.30 | 已备案 |
9 | 安徽分公司 | xx | x房地权证镜湖字第 201382812 1 号 | 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 1#楼 1704 | 45.79 | 2019.01.01- 2019.12.31 | 已备案 |
10 | 禅城分公司 | 佛山市国讯电信服务有 限公司 |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74358 号 | 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1 号二层212 室 | 33.00 | 2018.12.07- 2019.12.06 | 未备案 |
11 | 霍xxx | xxx | 房地产蓼字第 2 0050072 号 | 城关镇南门街道东坛选区 | 473.48 | 2019.01.20- 2020.01.19 | 已备案 |
12 | 启明投资 | 权文 | 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 6049396 号 |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峻锦路 8 号 1 404 房之一 | 52.50 | 2018.11.01- 2019.10.31 | 已备案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产权证书/权属 证明编号 | 房屋位置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备案 情况 |
13 | 峡xxx | xxx、xxx | 峡房权证水边字第 24263/1 号 | 峡江县水边镇城市今典 4 栋-2 号 | 129.61 | 2018.07.03- 2020.07.03 | 已备案 |
14 | 大名侨银 | xxx | 大名县房权证字第 00903 号 | 大名县城东京府商贸城 D 区 2 号 | 230.58 | 2019.02.10- 2020.02.09 | 未备案 |
15 | 侨绿固废 | xxx | 粤房字第 04200 19620 号 | 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 26 号 1235 房 | 49.51 | 2018.12.08- 2019.12.07 | 已备案 |
16 | 广州银利 | 蔡玉霞 | 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6028689 号 | 广州市萝岗区科丰路 91 号 2310 号房 | 51.52 | 2018.12.16- 2019.06.15 | 已备案 |
17 | 发行人 | 陈敏仪 |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0200394100 号 |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 115 号糖果 雅苑 26 栋商业 06 号 | 29.93 | 2019.03.01- 2020.02.28 | 未备案 |
18 | 发行人 | xxx、xx | 粤房地权证湛江 CQ 字第 020001 7222、02000172 23 号 | 湛江开发区绿华路2 8 号城市假日花园五 期 5 号楼 1616 号商务公寓 | 45.71 | 2019.03.13- 2021.03.12 | 未备案 |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续租的上述房产均已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了 5 处房产因备案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就其他续租的租赁房产办理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3)原租赁房产的终止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原租赁的以下房产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屋位置 | 面积(m2) |
1 | 发行人 | 广州市黄埔区文 冲街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 | 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 1135 号 105 铺 | 36.00 |
2 | 发行人 | x x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 75 号 01 幢 514 室 | 59.09 |
3 | 发行人 | 宁 博 | 广州市天河区茶山路 229 号 1406 房 | 80.57 |
4 | 丰顺分公司 | xxx | 丰顺县工业园(生活区一、二区)城市综合一体商住楼 B 栋首层 09 号商 铺 | 79.20 |
5 | 电白侨银 | xxx | 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那站新村三路北 10 号(开元居第 25 幢首层 02、03、 04 号商铺) | 45.00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屋位置 | 面积(m2) |
6 | 启明供应链 | 段系梅、xxx | 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城西区 | 66.30 |
(4)备案变化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就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前已租赁的以下 2 处房产补充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序 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产权证书 | 房屋位置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1 | 发行人 | xxx | 粤房地证字第 C3335560 号 | 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创丰商业大厦1 26 号铺之一 | 79.80 | 2018.08.01- 2019.07.31 |
2 | 淮北侨银 | 淮北市永煦房地产营销策划 有限公司 | 皖(2017)淮北市不动产权第 0021740 号 | 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 66 号国购广场 B 区 C 座第 6 层 | 310.46 | 2019.01.05- 2021.07.04 |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租赁的其他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租赁房产所做的承诺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持续;且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系物业承租方,并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义务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部分租赁房产未能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无形资产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取得的境内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号 | 商标 | 类别 | 有效期 | 权利人 |
1 | 26391161 | 37 | 2018.09.28-2028.09.27 | 侨银环保 | |
2 | 26386708 | 40 | 2018.09.28-2028.09.27 | 侨银环保 | |
3 | 26390238 | 7 | 2018.09.28-2028.09.27 | 侨银环保 |
经核查,发行人已取得前述注册商标的权利证书,注册商标合法有效。除上述商标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的商标专用权未被设置担保负担,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取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各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期 | 授权公告日 |
1 | 2017210 45827X | 一种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设备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2017.08.18 | 2018.09.28 |
2 | 2016103 862038 | 一种可压缩的环卫用 垃圾箱(注) | 发行人 | 发明专利 | 2015.07.10 | 2017.11.04 |
注:本专利系发行人于 2019 年 2 月受让取得。
经核查,发行人已取得前述专利均的权利证书,各专利权合法有效。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软件著作权 3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开发完成日期 |
1 | 一种基于智慧城市的智能环卫系统 | 2018SR864189 | 侨银环保 | 2018.07.26 |
2 | 垃圾分类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 | 2019SR0079931 | 侨银环保 | 2018.11.08 |
3 | 一种针对重大活动风险防范及突发 事件应急处理的环卫系统 | 2019SR0151314 | 侨银环保 | 2018.12.18 |
经核查,发行人各项著作权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4.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域名未发生变化。各域名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固定
资产的账面原值为 614,146,263.81 元,账面净值为 492,794,022.54 元。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名称 | 数量(辆) | 账面原值(万元) | 净值(万元) |
1 | 垃圾压缩车 | 459 | 14,755.74 | 12,067.14 |
2 | 扫路车 | 307 | 12,596.18 | 10,445.76 |
3 | 洒水车 | 290 | 6,654.75 | 5,567.55 |
4 | 垃圾运输车 | 656 | 8,814.17 | 7,145.86 |
5 | 巡查车 | 212 | 1,606.83 | 1,273.00 |
6 | 路面养护车 | 105 | 944.45 | 762.92 |
7 | 工程车 | 45 | 653.73 | 523.63 |
8 | 护栏清洗车 | 12 | 347.34 | 277.31 |
9 | 吸污车 | 16 | 308.94 | 232.80 |
10 | 降尘车 | 8 | 426.16 | 376.43 |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尚有 67 辆车未办妥产权证书,占
全部机动车辆数量的 2.78%;该等未办妥产权证书的车辆账面价值为 14,695,048.42
元,占全部机动车辆账面价值的 3.62%,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 0.74%。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未办妥产权证书车辆设备所做的承诺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使用该等未办产权证书的机动车辆存在被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但是鉴于该等车辆价值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小,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全额补偿因此对公司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该等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设备使用状态持续良好,产权清晰,均由发行人占有、使用,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加审期间,发行人对外投资设立了衢州侨银、兴安侨盈、阜阳侨银、靖xxx、沧州侨银五家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了固始侨盈、安福侨银、玉山侨银、萍乡侨银四家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参股了中环协咨询,对外转让其持有的乌鲁木齐泊乐 80%的股权并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除此之外,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无其他变化。其中乌鲁木齐泊乐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12 月 6 日,乌鲁木齐泊乐审议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发行人将其持有的 80%股权转让给乌鲁木齐泊乐股东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选择的新的合作方。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与江苏天晟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将其持有的乌鲁木齐泊乐 8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额 4,000.00 万元)以 11,753,387.80 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苏天晟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为发行人在乌鲁木齐泊乐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减去乌鲁木齐泊乐日常运营所产生的费用。
2019 年 1 月 10 日,乌鲁木齐泊乐完成了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不再持有乌鲁木齐泊乐的股权。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如下:
1. 借款及相应的担保合同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借款合同及其对应的担保合同
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1 | 侨绿固废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 | 2,855.00 | 2018.10.11-2033.06.05 | 发行人、侨绿固废、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质押担保 (注 1)保证担保 |
2 | 3,411.22 | 2018.11.20-2033.06.05 | ||||
3 | 7,700.00 | 2019.02.28-2033.06.05 | ||||
4 | 广州银利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 | 2,100.00 | 2018.11.01-2032.06.21 | 发行人 | 保证担保 |
5 | 2,400.00 | 2018.11.01-2032.06.21 | ||||
6 | 3,800.00 | 2018.12.13-2032.06.21 | ||||
7 | 3,000.00 | 2019.02.27-2032.06.21 | ||||
8 | 发行人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3,000.00 | 2018.10.22-2019.10.18 | 发行人、侨银投资、xxx韩选举、xxxxx | 抵押担保 (注 2)保证担保 |
9 | 310.00 | 2019.01.21-2022.01.20 | ||||
10 | 1,237.00 | 2019.02.22 -2021.02.19 | ||||
11 | 发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2,000.00 | 2019.03.13-2020.03.12 | —— | —— |
12 | 发行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誉 支行 | 4,000.00 | 2019.02.28-2020.02.27 | xxx、韩选举、xx、xxx | xx担保 |
注 1:根据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与侨绿固废签订的编号为“2016 广银白云权质字 001 号”的《权利质押合同》,侨绿固废以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垃圾收费处理费收费权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注 2:根据贷款人与发行人签订的编号为“042020181016100891”《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07361 号”项
下的自有房产,为双方 2018 年 10 月 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7 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
5,000.00 万元的抵押担保。
除上述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借款合同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及相关担保合同目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
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 重大项目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总额为 1 亿元以上的重大业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1 | 化州市城乡清洁工程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化州市城乡环卫服务市场化 项目 | 21,225.78 | 2018.06-2023.05 |
2 | 罗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x定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市 场化项目 | 20,747.02 | 2018.12-2024.11 |
3 | 兴安县城乡市容管理局 | 兴安县城乡环卫市场化运营 采购项目 | 10,037.22 | 2018.12-2023.11 |
4 | 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城乡综 合运维项目(东港片区) | 14,680.79 | 2018.11-2024.10 |
5 | 靖安县城市经营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 | 靖安县生活垃圾分类及乡镇 环境整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22,511.50 | 2018.12-2028.12 |
6 | 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淮北市城区环卫保洁作业市 场化项目 | 17,988.05 | 2018.07-2021.07 |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正在履行的重大项目合同正常履行,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3. 采购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采购方 | 销售方/服务提供方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1 | 启明供应链 |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环卫作业车辆 | 529.00 |
2 | 昆明侨飞 | 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座公厕新建工程 | 652.08 |
3 | 昆明侨飞 | 天津中德瑞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垃圾中转站设备 | 575.00 |
4 | 启明供应链 |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 | 环卫作业车辆 | 505.40 |
序号 | 采购方 | 销售方/服务提供方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5 | 启明供应链 | 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急填埋场工程第二填埋区及其配套 工程土工材料 | 1,490.90 |
6 | 安福侨银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 环卫作业车辆 | 620.00 |
7 | 侨银环保 |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 环卫作业车辆 | 1,243.90 |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目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4. 特许经营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特许经营合同如下:
序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对方 | 运营单位 | 特许经营 期限 | 合同签署 日期 |
1 | 安福县城乡环卫一体化第三方治理 PPP 项目合同 | 安福县城乡管理 行政执法局 | 安福侨银 | 15 年 | 2019.01.16 |
2 | 蒙自市市政综合管理一体化(环卫及绿化管养)特许 经营管理项目 | 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行人 | 15 年 | 2019.03.18 |
3 | 大名县城乡一体化环卫保洁特许经营权项目 | 大名县城区管理 综合执法局 | 大名侨银 | 10 年 | 2017.08.10 |
5. 融资租赁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金总额 | 租赁期限 | 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1 | 发行人 | 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3,909.52 | 2018.11- 2021.11 | 发行人、郭倍华刘少云、韩选举 xx | xxx保质押担保 (注 1) |
2 | 发行人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 赁(天津)有限公司 | 658.78 | 2018.11- 2021.11 | 贵州侨银 发行人、郭倍华刘少云、xx | x证担保质押担保 (注 2) |
3 | 发行人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 | 988.17 | 2018.11- 2021.11 | 宜春侨银 发行人、郭倍华 | 保证担保 质押担保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金总额 | 租赁期限 | 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 赁(天津)有限公司 | xxx、xx | (注 3) | ||||
4 | 发行人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1,427.35 | 2018.11- 2021.11 | 发行人、郭倍华刘少云、xx | x证担保质押担保 (注 4) |
5 | 发行人 |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2,030.20 | 2018.12- 2021.12 | 郭倍华、xxx xx | 保证担保 |
6 | 发行人 |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1,087.81 | 2019.02- 2022.02 | 郭倍华、xxx xx | 保证担保 |
注 1:根据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的编号为“KXCHZ20180 27-03”《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以其名下的经双方协商价值为 3421.92 万元的车辆及
环卫设备为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最高担保额为 3,421.92 万元的抵押担保。
注 2 :根据出租方与发行人、贵州侨银签署的编号为“ 2018PAZL ( SHTJ ) 0100169-ZY-0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发行人及贵州侨银以其与息烽县城市管理局签署的《息烽县环卫绿化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合同》项下对息烽县城市管理局已经和将要形成的全部应收账款为该项融资租赁提供质押担保。
注 3 :根据出租方与发行人、宜春侨银签署的编号为“ 2018PAZL ( SHTJ ) 0100170-ZY-0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发行人以其在《张家界市市城区永定、崇文范围内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招标项目》项下对张家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已经和将要形成的全部应收账款为该项融资租赁提供质押担保,发行人及宜春侨银以其在《宜春市垃圾分类运营服务项目》项下对宜春美泸环境资源运营有限公司已经和将要形成的全部应收账款为该项融资租赁提供质押担保。
注 4:根据出租方与发行人签署的编号为“2018PAZL(SHTJ)0100171-ZY-0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发行人以其与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签署的《高州市城区清扫保洁服务合同》项下对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已经和将要形成的全部应收账款为该项融资租赁提供质押担保。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正在履行售后回租融资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6. 保理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保理合同。
7. 对外担保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合同。
8. 其他重大合同
2018 年 12 月 14 日,侨银投资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签订了编号为 “440103-2018-00000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将宗地编号为 2018KJ01030071,宗地面积为 7,500.00 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座落于广州市荔湾区北至龙溪大道、南至珠江水产研究所、西达花地河、东以广钢铁路支线的土地,出让年期为50 年,出让价款为人民币6,700.50万元。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侨银投资已全额支付该宗地出让价款 6,700.5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清楚,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对外转让了其持有的乌鲁木齐泊乐 80%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乌鲁木齐泊乐不再是发行人的子公司,股权转让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除此以外,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二)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没有拟进行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修改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现行《公
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完备,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
1. 股东大会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5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会议主要内容 |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会议主要内容 |
1 | 2018.10.15 |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 x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及担保事宜的议案》;(2)《关于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的议案》。 |
2 | 2018.12.05 | 2018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 x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的议案》;(2)《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靖安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3)《关于为广州启明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设备及材料购置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及担 保事宜的议案》。 |
3 | 2019.01.11 |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x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向广州启明供应链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
4 | 2019.02.11 |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x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保理业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2)《关于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的议案》;(3)《关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及担保事宜 的议案》。 |
5 | 2019.03.10 |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 x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3)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4)《关 于公司 2019 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5)《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6)《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的议案》;(7)《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8)《关于确定 2018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 案》;(9)《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 案》;(1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11)《关于向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及担保事宜的议案》。 |
2. 董事会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6 次董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会议主要内容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
1 | 2018.09.29 |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 (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安福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2)《关于为广州启明供应链的设备购置提供担保的议案》;(3)《关于向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及担保事宜的议案》;(4)《关于 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 |
的议案》;(5)《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保函及关联担保 事宜的议案》;(6)《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
2 | 2018.11.20 |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1)《关于向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的议案》;(2)《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靖安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3)《关于为广州启明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设备及材料购置提供担保的议案》;(4)《关于转让所持有乌鲁木齐泊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5)《关于向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及担保事宜的议 |
案》;(6)《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
3 | 2018.12.27 |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安福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购置提供担保的议案》;(2)《关于向广州启明供应链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3)《关于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项目的议案》;(4)《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4 | 2019.01.15 | 第一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 《关 | x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于聘任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
(1)《关于向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保 | |||
5 | 2019.01.25 | 第一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 | 理业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2)《关于向远东国际租 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的议案》;(3) |
《关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 | |||
及担保事宜的议案》;(4)《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沧州 |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会议主要内容 |
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5)《关于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6) 《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
6 | 2019.02.18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5)《关 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6)《关于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7)《关于公 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8)《关于确认 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9)《关于公司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1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的议案》;(11)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12)《关于向科 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及担保事宜 |
的议案》;(13)《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 |
3. 监事会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1 次监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会议主要内容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
1 | 2019.02.18 |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3)《关于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4)《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5)《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6)《关于公司 2019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的议案》。 |
经审查发行人存档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为增强管理层经营决策能力、完善公司管理层结构,增设了一个副总经理职位,该职位由邓南方出任。邓南方的简历如下:
邓南方先生,出生于 1965 年 4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2002 年 1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2003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历任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兼副总裁、董事兼
总经理,2006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湖南五强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
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深圳永清爱能森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兼集团执行总裁,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10 月历任湖南农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董事长,2018 年 10 月至今任湖南农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3 年 9 月至今任四川启元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 年 10 月就职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 1 月至今担任侨银环保副总经理。
(二)经核查,邓南方经董事会聘任,其任职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列举的情形,任期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自邓南方入职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邓南方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兼职行为,其兼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兼职单位 | 兼任职务 | 兼职单位与本公司关系 |
1 | 湖南农商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关联方 |
2 | 四川启元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 | 关联方 |
3 | 深圳市核桃星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 | 关联方 |
x所律师认为,邓南方的任职情况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其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的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 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 | 兼职单位 | 兼任职务 | 兼职单位与本公司关系 |
xxx | 董事、副总经理 | 安福侨银 | 监事会主席 | 控股子公司 |
中环协咨询 | 董事 | 参股子公司 | ||
xxx | 监事 | 固始侨盈 | 董事 | 控股子公司 |
xxx | 董事会秘书 | 安福侨银 | 监事 | 控股子公司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情形。
(二)加审期间,除聘任邓南方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未发生变化。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序号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1 | 增值税 | 营业收入 | 17%、16%、11%、6%、3% |
2 | 营业税 | 营业收入 | 3%、5% |
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交流转税额 | 5%、7% |
4 | 教育费附加 | 应交流转税额 | 3% |
5 | 地方教育附加 | 应交流转税额 | 2% |
6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 [2009]166 号)等有关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前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具体包括公共垃圾处理项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在 2018 年度享受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述子公司在 2018 年 7-12 月期间从事的多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属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依法可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项目所得税。
2.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规定,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的所得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比例为 7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有关说明,发行人 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取得广州市从化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退税款。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惠州市运营的“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扩容库区填埋作业购买专业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内容为生活垃圾填埋服务,该项目的运营收入所得属于垃圾处理劳务所得,依法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等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的说明,沈阳侨银 2018 年度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经核查,沈阳侨银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有关条件,沈阳侨银 2018 年度减按 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文件依据 | 项目 | 补贴金额 | 批准部门 |
1 | 从府办[2015]25 号 从府办[2017]25 号 | 从化区总部及优质企 业发展奖励 | 597,700.00 | 从化市人民政府 |
2 | 云人社函[2016]172 号云人社函[2017]254 号 | 云浮市失业保险稳定岗补贴 | 13,100.00 | 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兴县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局 |
3 | 云人社函[2016]172 号云人社函[2017]254 号 | 云浮市失业保险稳定岗补贴 | 27,390.00 | 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 城分局 |
4 | 惠市人社函﹝2015﹞ 658 号 | 惠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 | 32,042.25 |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 | 清人社〔2015〕243 号 | 清远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 | 10,868.44 | 清远市社保局、清城区失业保险支持稳定企业 岗位工作领导小组 |
6 | 穗人社(2016)6 号 | 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 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 99,178.07 |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中心 |
7 | 穗工信函[2018]779 号 | 2017 年省级工业和信 息化专项资金 | 1,424,000.00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
序号 | 文件依据 | 项目 | 补贴金额 | 批准部门 |
8 | 长县政办函[2016]48 号 | 2017 年四上单位申报 奖金 | 10,000.00 | 长沙县人民政府 |
9 | 《官渡区关于促进商贸 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 2017 年新入库商贸类服务业企业补助 | 47,169.81 | 昆明市官渡区经济贸易和投资促进局 |
10 | 市委办[2018]19 号、《官渡区精准帮扶东川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 方案》 | 就业贫困人员转移补贴 | 268,762.94 |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 | 云财社[2016]193 号 | 昆明市社会保险补贴 | 878,137.00 |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
合计 | 3,408,348.51 | ——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贴均有法规依据或获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认可,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自 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税、欠税、漏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 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以下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从税电征信[2019]1 号),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南税电征信[2019]71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侨绿固废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天税电征信[2019]43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广州绿瀚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荔税电
征信[2019]4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侨银投资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珠金税电征信[2018]21 号),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珠海侨港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局淮北市相山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淮北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德令哈市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息烽县税务局西山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
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贵州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证
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xxx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名县税务局大街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
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榔梨税务分局于2019 年1 月15 日出具的《证
明》,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期间,暂未发现长沙侨兴欠税信息和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小板桥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
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云南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端州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肇端税电征信[2019]2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肇庆侨银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 年1 月2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池州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电白区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出
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电白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高州税电征信 [2018]19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高州侨银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21 xxxx《xx》,xx
xxx 0000 x 0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深圳侨阳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xx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埔税电征信[2019]4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启明投资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永定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张家界侨盈已申报税(费)种在该局系统内显示暂无欠税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曲税电征信[2018]7 号),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韶关侨盈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7 xxxx《xx》,
xxxxx 0000 x 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按期纳税申报,未发现有违法违章案件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习水
侨盈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沈阳侨银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税务登记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纳税申报情况缴纳税款,该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内暂时未查询到税费欠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xxxx自 2018 年 6 月 15 日税务登记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纳税申报情况缴纳税款,该局金税三期税收
管理系统内暂时未查询到税费欠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乌鲁木齐泊乐存在其他收入(工会经费)未按期进行申报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期进行申报的违法行为,无其他违法行为,无欠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埔税电征信[2019]15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广州银利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六甲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出具
的《证明》,昆明侨腾经该局金三系统查询自 2018 按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正常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六甲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出具
的《证明》,昆明侨飞经该局金三系统查询自 2018 按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正常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xx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埔税电征信[2019]3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启明供应链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固始县税务局秀水税务分局于2019 年1 月4 日出具的《证明》,
固始侨盈自 2018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 月 1 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永丰县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2 xxxx《xx》,xxx
xx 0000 x 0 月 23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峡江县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8 xxxx《xx》,xxx
xx 0000 x 0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水西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2 xxx
x《xx》,xxxxx 0000 x 0 月 10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福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9 xxxx《x
x》,xxxxx 0000 x 00 月 15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未发生业务,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4 xxxx《x
x》,xxxxx 0000 x 00 月 18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未发现有税收违法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兴安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3 xxxx《x
x》,xxxxx 0000 x 0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未发现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没有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靖安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9 年1 月4 xxxx《xx》,
xxxxx 0000 x 02 月 13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玉山县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玉山
侨银自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
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依法纳税,没有因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劳动用工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业务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 号)的规定,重污染行业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制革”类行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业务属于 N78“公共设施管理业”;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发行人业务属于 N7820“环境卫生管理业”,发行人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和其他环卫服务。
2.发行人取得的环保手续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建 “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和“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 BOT 项目”所取得的必要环保审批手续未发生变化,持续有效。
经本所律师通过登陆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及公开网络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已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发生变化,持续有效。
2019 年 1 月 9 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了《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诚信情况的复函》,确认发行人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日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中未有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被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3 日,广州市从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
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未发现发行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通过登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及公开网络查询,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1.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在册
员工为 28,731 人,其中全日制劳动用工 12,943 人、非全日制用工 1,686 人、劳务用工(含已达退休年龄)14,102 人。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不同的用工类型与在册员工签订了用工合同,与全日制用工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与非全日制员工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签订了《劳务协议》。
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和员工福利薪酬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员工福利、工作行为规范、考勤制度、工资发放、奖惩条例、安全生产管理、保密制度等。经核查,上述制度条款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平均劳务派遣人数(人) | 25 | 134 | 93 |
平均用工总人数(人) | 24,659 | 19,060 | 14,448 |
比例 | 0.10% | 0.70% | 0.64% |
注:上述平均人数为各月员工人数的算数平均数。
根据 2014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2 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的 10%。该规定施行后,发行人已按照要求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规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存在劳务派遣超额用工的情形,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在部分市政环卫工程项目存在劳务外包情况。为提高施工效率,发行人于 2017 年向广州市晋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xx市华庭建
筑有限公司采购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 136.00 万元和 97.45 万元,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为 0.28%和 0.20%。发行人 2018 年向广州隆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广州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购过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 201.94 万元和
144.13 万元,占 2018 年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为 0.18%和 0.13%。
工程施工项目中,发行人设计施工方案,按方案向劳务外包服务商提出具体需求,服务商报价,双方协商后确定最终价格并签署协议,劳务外包服务商按协议约定提供劳务,发行人派驻工作人员现场监管。发行人管理人员与劳务外包服务商的现场管理人员对劳务作业的现场进度和质量进行双重管理。施工中的原材料、设备、相关费用等均由发行人承担。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16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局未收到过有关侨绿固废社保少缴、漏缴的投诉事项,未发现侨绿固废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7 日,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广州绿瀚未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4 日,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珠海侨港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11 日,德令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19 日,xx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xxx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2019 年 2 月 19 日,霍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证明,确认xxxx在该部门无工资拖欠投诉。
2019 年 1 月 21 日,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20 日,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池州侨
银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业用工、社保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企业劳动用工及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2019 年 1 月 14 日,池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
支队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池州侨银用工较为规范,暂未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9 年 1 月 2 日,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该局没有收到高州侨银员工关于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拖欠工人工资等方面的投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16 日,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守法信息在线验证报告》,确认长沙侨兴社会保险缴至 2019 年 1 月,无欠费记录,无违法行为记录。
2019 年 2 月 20 日,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张家界侨盈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业用工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16 日,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8 年 7 月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该局没有收到关于韶关侨盈拖欠工人工资的投诉,也未对韶关侨盈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2019 年 1 月 14 日,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习水侨盈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业用工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未发现违反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11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情况的证明》,确认自 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未收到广州银利相关员工
关于社保的投诉事项,不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18 日,昆明市官渡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
罚)记录》,确认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期间,昆明侨飞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记录。
2019 年 1 月 22 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
证明xxx侨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11 日,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证明》出具日,该局无永丰侨银员工工资拖欠的投诉举报记录。
2019 年 1 月 17 日,峡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峡xxx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业用工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20 日,赣州市章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章贡区劳动监察局、赣州市章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赣州侨银已为员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该企业员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记录,没有收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10 日,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宜春侨银未发生劳动仲裁纠纷。
2.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按规定为部分在册员工缴交了社会保险费用,并以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缴费工资为基础进行缴交,
单位支付的部分全部由发行人承担,职工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发行人直接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全日制员工合计为 12,943 人(注:城镇
户籍全日制员工合计 4,810 人),其中缴纳养老保险 10,247 人,缴纳医疗保险 9,497
人,缴纳失业保险 10,172 人,缴纳工伤保险 10,369 人,生育保险 9,341 人。
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主要有:(1)部分农村籍员工已在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部分非广东省农村籍员工不愿在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3)部分新入职员工错过当月社会保险办理增员手续时间,或尚未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等原因。对于员工中的农村户籍人员,发行人根据员工意愿及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对于需要参加社会保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发行人为其报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违反员工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10 日,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该中心暂未接到发行人员工有关社保事项的投诉。
2019 年 1 月 16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局未收到过有关侨绿固废社保少缴、漏缴的投诉事项,未发现侨绿固废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3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4 日期间,该局未收到过有关广州绿瀚社保的投诉事项,未发现广州绿瀚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3 日,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出具《证明》,
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珠海侨港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16 日,淮北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淮北侨银足额缴纳各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2019 年 1 月 11 日,德令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19 日,xx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
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xxx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2019 年 2 月 19 日,霍邱县社会保险征缴和信息管理中心处证明,确认霍xxx已参保且正常缴费。
2019 年 1 月 21 日,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16 日,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守法信息在线验证报告》,确认长沙侨兴社会保险缴至 2019 年 1 月,无欠费记录,无违法行为记录。
2019 年 2 月 20 日,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池州侨
银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业用工、社保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企业劳动用工及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正常缴费,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2019 年 2 月 28 日,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白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证明出具日,电白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3 日,高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高州侨银足额缴纳了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能遵守有关地方社保的法律,没有发生违反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9 日,张家界市社会保险管理管理服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张
家界侨盈至 2018 年 12 月为正常缴费状态。
2019 年 1 月 3 日,习水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习水侨盈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11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情况的证明》,确认自 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收到广州银利相关员工关于社保的投诉事项,不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18 日,昆明市官渡区劳动监察队出具《证明》,确认昆明侨飞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期间,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记录。
2019 年 1 月 22 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
证明xxx侨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27 日,息烽县社会保险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贵州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20 日,永丰县劳动监察局与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具
《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永丰侨银已为员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该企业员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记录。
2019 年 1 月 7 日,峡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峡xxx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20 日,赣州市章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章贡区劳动监察局出具《证明》,证明赣州侨银已为员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该企业员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记录,没有收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2 日,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宜春侨银
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宜春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全日制员工合计为 12,943 人(其中城
镇户籍全日制员工合计 4,810 人),发行人共为其中的 6,694 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公司未为部分城镇户籍员工缴纳公积金的原因主要是:公司部分城镇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意愿不高,该部分员工均已签署自愿放弃购买公积金的声明;另有部分员工为新入职员工,未满试用期,公司暂未为其办理公积金缴纳手续。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其在册员工大多为当地农村户籍员工,该等员工一般拥有自建住房,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意愿不强。对于选择由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公司均已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2019 月 1 月 21 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确认发行人自 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未曾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2019 月 1 月 24 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确认侨绿固废自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未曾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2019 月 1 月 28 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确认广州绿瀚自 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未曾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14 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珠海侨港
在该中心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该中心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该中心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2019 年 1 月 22 日,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淮北侨银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4 日,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确认德令哈侨银住房公积金已缴存至 2018 年 12 月,能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未出现少缴、漏缴、拖欠事项,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性文件被给予处罚或处理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21 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
明》,确认贵州侨银截至 2019 年 1 月,未发现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该中心住房公积金相关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3 日,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霍xxx
为公司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积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15 日,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大名侨银
公司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
国家和地方有关公积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22 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确认长沙侨兴自 2017 年 11 月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至《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出具日期间不存在欠缴、漏缴、少缴、停缴或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17 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确认肇庆侨银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至《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出具日期间未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中心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8 日,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池州侨银
自 2017 年 5 月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21 日,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白管理部)出具《证明》,
证明电白侨银自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积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4 日,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州管理部)出具《证明》,
确认高州侨银于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暂未发现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9 年 1 月 3 日,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张家界
侨盈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2 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曲江办事处出具《关于韶关市
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确认韶关侨盈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在该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截止到 2019 年 1 月 2 日,能够按照相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25 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确认广州银利于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未发生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18 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昆明侨飞
自 2017 年 12 月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起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没有被该单位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3 日,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习水侨盈
于 2018 年 8 月在该部门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开通账户至《证明》出具日,习水侨盈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积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部门处罚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22 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证明自 2018 年 10 至 2018 年 12 月,xxx侨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4 日,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丰县办事处出具《证明》,
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证明》出具日,永丰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积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3 日,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峡江县办事处出具《证明》,证
明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峡xxx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积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2 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办事处出具《证明》,证
明赣州侨银已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至 2018 年 12 月,赣州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积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2 日,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出具《证明》,证明宜春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积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及运用安排未发生变化。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重大诉讼与仲裁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新增 5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
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本所律师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法院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途径查询,加审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或被法院立案尚未执行完结的重大情形。
(二)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8 年 10 月 16 日,因驻马店分公司 2018 年 7 月“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对驻马店分公司处以 50 元罚款。经核查,驻马店分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缴足罚款。
2018 年 12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前述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且金额较小,驻马店分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驻马店分公司所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 2019 年 2 月 25 日,因成都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白江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青白江税一税简罚[2019]921-924 号),对成都分公司处以罚款合计 200 元。
2019 年 3 月 6 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白江区税务局大弯税务所出具《证明》,认为前述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且金额较小,成都分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成都分公司所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除上述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经核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及格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 号)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本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适当,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部分 关于第一次书面反馈回复的更新
一、反馈问题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发行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并披露拟采取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他公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的具体情况,包括采购该等服务的原因、如何选定劳务派遣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发行人处从事的具体工作和岗位分布、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3)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员和正式员工的岗位差别、薪酬差别,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广州建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注销原因,结合报告期内其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占比,其为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价格和收入占比,进一步补充说明发行人向其采购劳务派遣服务价格的公允性;(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群体性劳务纠纷或严重的个体性劳务纠纷。
反馈回复更新:
一、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发行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并披露拟采取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社保缴纳明细表、统计表,随机抽取部分明细并登录公司社保缴纳系统进行核对;
2.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社保缴费凭证;
3.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公积金缴纳明细表、统计表,随机抽取部分明细并登录公司公积金缴纳系统进行核对;
4.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公积金缴费凭证;
5.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花名册;
6.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月的员工工资统计表;
7. 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末在册员工的超龄员工的身份证件;
8. 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末在册劳动用工员工的户口本;
9. 抽取并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末在册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合同;
10. 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末在册劳动用工员工缴纳新农合、新农保的证明及其他参保证明、提前退休员工的退休证;
11. 取得并核查部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声明;
12. 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13. 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进行了抽样访谈,了解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情况;
14. 与发行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政策及缴纳情况;
15. 对发行人报告期应缴未缴的社保、公积金金额进行了测算;
16. 走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
17. 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的证明;
18.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及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社保、公积金应缴未缴金额的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应缴未缴社保金额 | 1,505.74 | 1,488.83 | 1,245.79 |
应缴未缴公积金金额 | 58.37 | 192.31 | 246.48 |
合计 | 1,564.11 | 1,681.14 | 1,492.26 |
利润总额 | 14,154.63 | 10,364.41 | 11,451.93 |
占比 | 11.05% | 16.22% | 13.03% |
经测算,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保及公积金金额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3.03%、16.22%和 11.05%。如需补缴,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并不影响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xxx、xx已出具承诺:“若公司与员工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发生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或者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对报告期内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征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愿意无偿代为承担相应的补缴义务或罚款等处罚,并全额补偿因此对公司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对此作出相关承诺,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
(二)请发行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并披露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就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拟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予以规范:
1. 要求各项目为各新入职适龄员工及时办理社保增员手续;为各新入职城镇户籍适龄员工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
2. 向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解释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意义,劝导该等员工积极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 如经劝导仍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则引导其在户口所在村购买新农合、新农保并为其报销参保费用;
4. 持续提高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适格员工比例。
(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政策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多种用工形式,与适龄全日制员工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与非全日制员工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对于已达退休年龄的员工较多,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务协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各类型员工人数如下:
员工类型 | 员工人数(人) | 占比 |
全日制劳动用工 | 12,943 | 45.05% |
非全日制用工 | 1,686 | 5.87% |
劳务用工 | 14,102 | 49.08% |
合计 | 28,731 | 100.00%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公司要求全日制劳动用工购买社保,要求城镇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针对各类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购买规范,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1)社会保险缴纳要求
① 针对全日制劳动用工的社保缴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