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都会康悦保险计划
一、产品简要信息
险种名称 | 本计划由《都会xx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 病保险》(可选)组成。 |
险种类型 | 健康险 |
备案文号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
保险公司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18 周岁—60 周岁(网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且为持 卡人本人) |
保险期间 | 终身 |
保险费 | 按保费,1 万起售 |
缴费期间 | 5 年缴、10 年缴、20 年缴 |
缴费方式 | 年缴、月缴 |
保单提供方式 | 电子保险单或纸质保险单 |
生效日期 | 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除非本合同另行约定,本保险单自保 险单生效日的 24 时开始生效 |
二、保障责任
主险的保险责任 | 责任说明 |
无息给付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等待期xx疾病导致首次发病,或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将无息给付合同已 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 病确诊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当时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确诊患有约定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按30%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仅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与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按基本 保险金额与当时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附加险(可选)的 保险责任 | 责任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罹患首次轻症疾病并赔付了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第二次轻症疾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按35%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赔付过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且自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患有首次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 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按35%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仅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轻症疾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从确诊首次患有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附险剩余的所有保险费,直至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其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同时附加合同现金价 值为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三、责任免除和退保损失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或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存在下列第1.1条或第1.3条至第1.9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计划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退保损失 | 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四、现金价值表(30 周岁为例)
现金价值表(示例)—女性 30 周岁, 购买都会xx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 | ||
交费方式:年缴保费 13,095 元 交费期限:20 年 | ||
保单年度 | 主险现金价值 | 附约现金价值 |
1 | 1,008 | 0 |
2 | 3,964 | 147 |
3 | 7,098 | 298 |
4 | 12,574 | 713 |
5 | 18,406 | 1,123 |
6 | 24,600 | 1,509 |
7 | 31,215 | 2,049 |
8 | 38,230 | 2,601 |
9 | 45,664 | 3,159 |
10 | 53,531 | 3,726 |
20 | 161,112 | 11,657 |
30 | 227,464 | 14,377 |
40 | 307,274 | 15,291 |
50 | 381,938 | 12,700 |
60 | 436,135 | 8,149 |
70 | 468,666 | 4,007 |
76 | 500,000 | 0 |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