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補充約定書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補充約定書
立約人為進行投資及財產管理之目的,茲以委託人兼信託受益人之身分,選任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受託人(以下稱「本行」或「受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將立約人之信託資金按立約人之指示投資於主管機關核准範圍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以下稱「本投資標的」)。立約人茲就其與本行簽訂之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約定書(下稱「總約定書」),補充有關「本投資標的」之約定條款如下,以資遵守:
一、適用順序
1、立約人與本行就「本投資標的」之各項往來及交易事項,應優先適用本補充約定書條款(以下簡稱本約定事項),本約定事項如有不足之處,應適用「總約定書」之約定。但如本約定事項之規定與總約定書之規定互相抵觸時,應以本約定事項之規定為準。
2、除本約定事項外,立約人與本行就其他各項往來、交易及服務事項,仍應依「總約定書」相關約定辦理。
二、一般約定
1、本項投資須遵守所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公司及其掛牌交易所隨時發佈之投資作業規則及其他規定(包括買賣之交易時間,股價之公告及有關費用之計算方式)。
2、受託人於辦理本項業務時,得對每一項申購及贖回/買賣及取消等事項,訂定最低金額之規定及相關作業規則,此項規定或相關作業規則一經受託人告知或公告於各分行之營業場所時,立約人均無異議並願遵守。
3、受託人得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受託人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且因此所生之費用概由信託財產負擔。
三、ETF 之申購
1、本行依立約人指示為投資標的申購時,可將立約人之購買指示與本行其他立約人同一投資標的同一價格之購買指示彙集處理後,向證券商(或其代理人)提出合併投資標的總額之購買指示。若該筆購買指示經證券商(或其代理人)通知為部分成交之情形,本行將依客戶委託下單時間先後順序分配之。立約人投資標的之收益(及孳息),應依本行所定之方式,按立約人及本行其他立約人就同一標的之投資比例分配之。
2、若本投資標的之交易地點在國外,其交易執行及確認須配合國外市場當地交易時間,且由於時差關係,投資標的成交價格必須等到本行接獲證券商(或其代理人)之交易確認通知後方可確定。
3. 受託人應於接獲證券商(或其代理人)之交易確認通知後,憑以製發交易確認文件予立約人,立約人並瞭解各項交易確認文件僅為各外國有價證券交易確認表示,並非表彰該外國有價證券實際之市場價值。倘受託人所接獲證券商(或其代理人)之交易確認通知有誤,或因受託人作業疏失或其他原因致生錯誤時,立約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行更正並通知客戶。如受託人於立約人賣出外國有價證券後始發現錯誤時,若有溢收情事,受託人應立即返還予立約人;反之,若有不足,立約人應於受託人通知後立即將應返還受託人之款項返還予受託人。
四、買進預扣款項
1、於立約人指示申購「本投資標的」時,受託人將以立約人限價/市價指示之預估成交之金額,加計預估之交易相關費用,進行預留扣款,惟確實之扣款金額將依實際成交金額加計交易相關費用,於接獲證券商(或其代理人)之交易確認通知後進行扣繳;以新台幣為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境外 ETF 者,依接獲證券商(或其代理人)之交易確認通知之當日本行上午 11 時對該外幣之牌告買匯匯率兌換為新臺幣後辦理扣帳作業;倘若本行接獲證券商 (或其代表人)通知該投資交易指示未成交,該預先圈存之金額會自動解除。
2、倘立約人之帳戶餘額未達前項之預扣款項時,受託人得不進行交易。
3、立約人瞭解並承諾一旦申購交易確認成功,即負有交割之義務並為付款。若於受託人辦理扣款時,發生立約人之帳戶餘額不足,經受託人通知立約人補足款項但仍未補足者,受託人得逕行取消其交易,如因此致受託人受有損失,立約人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授權扣款
立約人同意授權受託人於信託期間自立約人在各分行開設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或外幣綜合存款帳戶逕行圈存及扣款,倘若立約人之帳戶餘額不足時,受託人得不進行交易。
六、取消交易
立約人須透過受託人辦理取消交易之申請,並應於指示交易下單日當日受託人受理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營業時間內依相關作業規則辦理。立約人了解取消交易之申請並不保證該筆交易已確認撤銷,受託人保留取消交易與否之權利,一旦該項交易確定成交且無法取消者,受託人即有權按實際交易內容執行後續之扣款及匯款等相關事宜。
七、信託服務之有關費用
1、立約人同意於申購「本投資標的」時,支付本行申購手續費,於賣出時支付贖回手續費和信託保管費。上開各項費用之金額、幣別或費率概依本行之規定計收。
2、立約人同意本行得逕自立約人買賣款項或帳戶中扣除上開各項手續費、保管費及費用。
3、第 1 款所示之各項費用如有調整,本行將通知立約人或公告於本行之營業場所,但無須經立約人同意。
八、本行之免責
1、本行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發行公司或其相關機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投資顧問、證券商、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之一切不作為所致之損失,本行不負任何責任。
2、立約人同意並瞭解因「本投資標的」之交易涉及國際各相關交易機構,因此各項作業及通知時間(包括交易確認、股利分配等)均可能有所延遲,若因該延遲導致立約人之損害,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九、稅則
1、為了符合美國國稅局的稅務相關規定,非美國籍之委託人投資美國相關交易市場應填寫由美國國稅局提供非美國居民所使用之 W-8BEN form,聲明其為非美國公民或居民的身份並提供美國以外之地址。美國國稅局之授權中間機構將根據客戶在美國國稅局表格 W-8BEN form 上所申報的居住國家,依其與美國之稅務協定預扣非美國人客戶的美國稅款。相關之稅務預扣稅款作業悉依美國稅務規定辦理。
2、依現行相關稅法規定。如有需為辦理扣繳或填發扣繳憑單之情形,本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立約人並了解本行如辦理扣繳,並不等同於立約人已履行其稅賦上之義務,立約人仍須自行依法令規定辦理稅款之申報及繳納。
十、其他約定事項
1、本行得隨時以至少十四日前之書面通知或在本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修改本補充約定書之相關規定。倘立約人不同意本行之任何修改,得依相關規定辦理贖回/出售「本投資標的」,並於該十四日之通知期間,隨時以書面通知本行終止「本約定事項」之約定,並配合本行辦理終止手續;倘立約人未於該十四日通知本行終止並繼續與本行進行各項往來及交易時,則視立約人業已同意此等修改。
2、若「總約定書」終止時,則「本約定事項」亦自動終止。
3、本行對立約人就「本投資標的」之申購,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
4、本補充約定書僅適用於立約人簽訂本補充約定書後所為 ETF 之投資。有關立約人於本補充約定書簽訂前所為 ETF 之投資,其相關權利義務仍應適用立約人前與本行簽訂之「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外交易所買賣基金(ETFs)約定書」。
立約人簽署
︰ 負責人簽署
身分證字號
︰
統一編號
未成年立約人之
︰
法定代理人簽署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銀行專用
客戶編號︰
S.V.︰
立約人簽署
︰ 負責人簽署
身分證字號
︰
統一編號
未成年立約人之
︰
法定代理人簽署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銀行專用
客戶編號︰
S.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