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MAP 智
中华财险湖南省商业性柑橘天气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柑橘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简称“保险柑橘”)向保险人投保:
(一)种植面积 5 亩(含)以上;
(二)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且已种植 1 年(含)以上;
(四)树龄不超过 30 年且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柑橘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三条 下列柑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柑橘遭遇下列气象事件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低温冻害事件。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连续 3 天(含)日最低温度均低于低温冻害触发阈值,则记做一次“低温冻害事件”。
(二)高温干旱事件。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连续 5 天(含)日最高温度均达到 35℃(含)以上,且当月累计降水量低于当月累计降水量触发阈值 时,则记做一次“高温干旱事件”。
(三)低温连阴雨事件。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连续 2 天(含)日最低温度均低于 3℃(含)以下,且当月累计降水量高于当月累计降水量触发阈值时,则记做一次“低温连阴雨事件”。
本保险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MAP 智
农”和“MAP 惠农”软件监测的气象数据或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数据为准,数据来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动物啃食、践踏、损毁;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柑橘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六)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
导。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 灾害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绝对免赔率第八条 保险柑橘的每亩保险金额 1500 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 10%,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 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
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柑橘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柑橘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柑橘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履行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柑橘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柑橘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柑橘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柑橘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柑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
算赔偿:
( 一) 低温冻害事件。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每连续 3 天(含)日最低温度均低于低温冻害触发阈值时,按照下表进行赔付。
柑橘低温冻害损失赔偿比例表
气温 | 连续 3 天(含)日最低温度均低于低温冻害触发阈值 | |||
月份 | 12 月 | 1 月 | 2 月 | 3 月 |
低温冻害触发阈值 | -4℃ | -3℃ | -3℃ | -2℃ |
每亩赔偿金额 | 40 元 | 80 元 | 100 元 | 40 元 |
低温冻害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保险面积×(1-绝对免赔率)]
(二) 高温干旱事件。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连续 5 天(含)日最高温度均达到 35℃(含)以上,且当月累计降雨量低于当月累计降水量触发阈值时,按照下表进行赔付。高温干旱每个自然月限制赔偿次数为 1 次。
气温 | 连续 5 天(含)日最高温度均达到 35℃(含)以上 | |||
月份 | 6 月 | 7 月 | 8 月 | 9 月 |
柑橘高温干旱灾害损失赔偿比例表
累计降水量触发阈值 | 100mm | 75mm | 80mm | 90mm |
每亩赔偿金额 | 200 元 | 60 元 | 40 元 | 20 元 |
高温干旱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保险面积×(1-绝对免赔率)]
( 三) 低温连阴雨事件。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连续 2 天(含)日最低温度均低于 3℃(含)以下,且当月累计降水量高于当月累计降水量触发阈值时,按照下表进行赔付。低温连阴雨每个自然月限制赔偿次数为 1 次。
柑橘低温连阴雨灾害损失赔偿比例表
气温 | 连续 2 天(含)日最低温度均低于 3℃(含)以下 | |
月份 | 3 月 | 4 月 |
累计降水量触发阈值 | 250mm | 300mm |
每亩赔偿金额 | 60 元 | 40 元 |
低温连阴雨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保险面积×(1-绝对免赔率)]
总赔偿金额=低温冻害赔偿金额+高温干旱赔偿金额+低温连阴雨赔偿
金额
保险期间内每亩保险柑橘累计赔偿金额以每亩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柑橘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
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
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 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柑橘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 日最低温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保险合同约定的“MAP 智农”和“MAP 惠农”APP 或当地气象部门监测显示的当日气温最小值,单位为摄氏度(℃)。
(二) 日最高温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保险合同约定的“MAP 智农”和“MAP 惠农”APP 或当地气象部门监测显示的当日气温最大值,单位为摄氏度(℃)。
(三)月累计降水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保险合同约定的“MAP 智农”和“MAP 惠农”APP 或当地气象部门监测的某自然月内的累积降水量,单位为毫米(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