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22042253-2188 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项目 聘请第三方医保核查代理机构(第二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BT-16222047-221168-1 采 购 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08 号兴业银行大厦 5 层
X00000000-2188 |
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项目 |
聘请第三方医保核查代理机构(第二 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
项目编号:HBT-16222047-221168-1 |
采 购 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 |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0 x |
目 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四、响应文件送达及磋商时间、地点 2
五、公告期限 2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2
八、银行资料 2
九、信息发布媒体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19
第四章 合同草案 26
第五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33
一、评审方法 33
二、评审程序 33
三、编写评审报告 36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37
一、磋商书 39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0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1
四、报价一览表 42
五、分项报价表 43
六、偏离情况表 44
七、类似业绩一览表 45
八、拟投入项目组人员一览表 46
九、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47
十、资格证明文件 48
十一、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表 49
十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9
十三、技术文件 51
十四、磋商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文件(格式自拟) 51
十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52
十六、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53
十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4
第一章 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聘请第三方医保核查代理机构(第二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兴业银行大厦五层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标书发售窗口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HBT-16222047-221168-1
采购计划备案文号:X00000000-2188
项目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聘请第三方医保核查代理机构(第二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5 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75 万元
采购需求:聘请第三方医保核查代理机构(第二次)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本项目一次招标可执行三年,即“1+2”模式。在合同期满前 30 天,经甲方对乙方在合同期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与乙方在次年续签采购合同,最多续签两次,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合同价格。本次服务合同期满,采购人也可选择重新招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1、时间:2022 年 5 月 7 日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每天上午 8:3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xxxxxxxxx 000 x兴业银行大厦五层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标书发售室。
3.方式:现场获取或网络获取。
(1)现场获取。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2)网络获取,登陆“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官网(xxx.xxxxxxxxx.xxx.xx),进入“电子服务系统”,按照“操作指引”完成获取(报名窗口联系电话:000-00000000)。
4.售价:人民币 0 元
四、响应文件送达及磋商时间、地点
时间:2022 年 5 月 17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xx干线与新城一路交叉口码头潭综合楼四楼指定开标室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市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
地 址:xxxxxxxxxxxxxx 000 x联 系 人:xxx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联 系 人:xx、xx、xxx
电 话:027-87819169
3、质疑受理部门: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联 系 人:xx
电 话:027-87816246
户 名: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开 户 行: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
行 号:308521015186
账 号:12790 54338 10603
湖北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6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 | 采购人 | 武汉市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 |
2.2 | 监管部门 |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2.5 | 磋商供应商 | 详见第一章第二条相关要求 |
4.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服务类的 80%收费标准。 3)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支付。成交供应商按照成交结果公告公布的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并凭采购代理服务费发票领取成交通知书。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非现金支付。 5)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开 户 行: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 行 号:308521015186 账 号:12790 54338 10603 6)其他事项:成交供应商开具采购代理服务费发票时需携带以下开票资料:1)开票单位名称、2)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4)单位联系电话及 5)开户行及账号。 |
6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
7.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4 | 对多包采购的规定 | 详见第一章第一条相关要求 |
12.1 | 备选方案 | □接受备选方案 √不接受备选方案 |
13.1 | 联合体磋商 | □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
14.1 | 资格证明文件 | 详见第六章“资格证明文件” |
14.2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 √无 □有;具体为: 1、 2、 3、 |
15.1 | 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 证明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中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的所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
16.1 | 磋商保证金 | 无 |
17.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18.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 | 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所有响应文件概不退还。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
19.4 | 样品 | 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无。 |
20.1 | 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 |
23.1 | 磋商小组人数 | 评审小组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
23.2 | 评审专家的产生 | √其他:湖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 |
26.4 | 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方式 | √本项目按照第(1)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本项目适用第(2)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
27.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 | 本项目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8.4 |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 |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即可领取。 |
29.1 | 履约保证金 | □有 √无 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30.1 | 质疑期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公司受理项目质疑部门为技术部,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31.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33.1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不接受 🞎接 受 |
34.1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 |
34.4 | 价格扣除比例 |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 6% 。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 2% 。 |
34.5 | 优惠措施 | 资金支付期限优惠措施: / 预付款比例优惠措施: / 其他优惠措施: / |
35.1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9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证证书。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35.2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8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九 | 其他要求 | 签订合同时同时签订保密协议 | |
其他补充事项 | |||
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 “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 3 年或前 5 年,以此类推。如:“近三年”是指 2019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供应商须知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 定义
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磋商供应商”是指
(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2.6“成交供应商” 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 工程、货物及服务
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3“服务”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 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成交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标准收费: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lOO-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l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lOOOO | 0.25% | 0.1% | 0.2% |
lOOOO-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 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磋商文件
(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
2、招称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1 万元
(500-100)万元×0.7%=2.8 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 万元 (5000-l000)万元×0.35%=14 万元 (6000-5000)万元×0.2%=2 万元
合计收费=l+2.8+2.75+14+2=22.55(万元)
二、 磋商文件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5.1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项目采购需求
(4)合同草案
(5)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6)响应文件的格式
(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
(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6、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7、 现场踏勘
7.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8、 语言和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 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9.1 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0.1 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
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磋商报价
11.1 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 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1.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 备选方案
12.1 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 联合体
13.1 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告无效。
14、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4.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详见第六章“资格证明文件”。
14.2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 除本须知 14.1 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4.4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
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5、 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磋商保证金
16.1 本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时间、接受保证金的账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本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凡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3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6.4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 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次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7.3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8、 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和数量
1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
副本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8.4 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 (磋商时间) 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9.2 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将一份《报价一览表》(原件)与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及报价优惠声明(如果有的话)单独密封提交,除需按上款要求注明外还应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9.3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9.4 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 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20.1 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 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2、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22.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五、 磋商程序
23、 磋商小组
23.1 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 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4、 磋商代表
24.1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
商。
25、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5.1 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6、 磋商
26.1 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
认。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26.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4 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5 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6.6 磋商小组审核完最终报价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7.1 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7.2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六、 成交与签订合同
28、 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8.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8.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4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 签订合同
29.1 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9.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4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质疑和投诉
30、 质疑
30.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公司受理项目质疑部门为技术部,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30.2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5)提出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1、 质疑回复
3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2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项目一并列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受理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
(4)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情况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5)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投诉方式;
(6)质疑答复日期。
32、 投诉
32.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2.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
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八、 政府采购政策
33.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33.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4.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4.1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本项目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4.2 采购人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确定项目是否为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或其中的项目包段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3 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部分的比例;中标(成交)供应商如将采购合同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的,应在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分包给中小企业部分的比例。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的比例必须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内容。
34.4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详见《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5 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6 根据工信部 统计局 发改委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本项目采购标的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7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34.8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4.9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4.10 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政策
35.1 依据财库[2019]19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5.2 依据财库[2019]18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九、其他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适用法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聘请第三方医保核查代理机构(第二次)项目
(二)预算金额:75 万元
(三)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第三方稽查检查服务项目,东西湖区现有 129 家定点医疗机构、336 家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含 2 家三级医疗机构、9 家二级医疗机构、27 家一级医疗机构、91 家村卫生室及门诊部。须采购 1 家供应商,由财务、医疗、信息等专业组成检查组,配合采购单位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梳理完善检查规则,形成报告。
(四)合同履行期限:一年。本项目一次招标可执行三年,即(1+2)模式,在合同期满前 30 天,经甲方对乙方在合同期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与乙方续签次年年合同,最多续签两次。
(五)付款方式:据实结算
分基础费用和绩效费用两部分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基础费用(基础总费用 60%),履行合同完结后,支付剩余基础费用(基础总费用 40%)。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绩效费用(合同总金额*绩效系数-基础费用)。 其中基础费用=合同总金额*50%;绩效费用=合同总金额*绩效系数 -基础费用。
项目进行绩效考评(附件 1),绩效系数为:90 分及以上绩效系数为 1;80-89 分绩效系数为 0.9;60-79 分绩效系数为 0.8;60 分以下绩效系数为 0.5。
备注:1.成交供应商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延迟选派人员参加检查组,不支持采购单 位工作任务需求,绩效系数为 0.5; 2.因工作能力、经验等客观因素发生差错,引发被检查对象投诉、行政复议或诉讼, 对采购单位产生不良影响,绩效系数为 0.5;3.因未认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严重失真,在复核验收中认定为不合格的,绩效系数 0.5。
(六)交付地点: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项目验收标准:采购人自行验收。
(八)服务时间: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
(九)报价要求:磋商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等(包括人员工资、社保费、通讯费、劳保福利费、办公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项目所支付的专家费、企业利润、企业税金等及其他附带服务、验收及知识产权等等全部费用)。供应商对合同内容的费用、质量、安全、xx服务等实行全面承包。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且包内所有采购内容必须报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供应商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总价中。
(十)质量标准:合格。
二、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选定 1 家供应商,对东西湖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包括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经办机构。
(一)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核查
采用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大数据检查和人工检查相结合,保证检查覆盖面广,突出重点。原则上通过大数据筛查确定重点可疑对象后,采用人工现场重点核查方式,保证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全面可靠。核查内容包括大数据筛查、病历检查、日常现场检查。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数据筛查服务:提取定点机构的结算数据及医疗相关数据进行清理和转化,运用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精准的找到疑点,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本年度定点医药机构数据核查覆盖面为 100%。
(1)基金运行监控服务。对基金运行进行全面分析及异常预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形成月度、季度分析预警报告,为决策及稽核提供数据支持,精准定位基金不合理支出。构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的透视化监管体系。针对基金运行状况,量化评估基金风险,实现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
(2)两定机构进销存监控服务。实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销售情况与存量情况监控,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进销存与医保报销数据保持一致。
(3)基础数据服务。提高医疗基础数据质量,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基金监管制定的审核内容需求上传接口规范上传数据,以使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数据明细度和维度能达到全面审核的要求,完成数据编码映射工作。
(4)大数据反欺诈服务。依托大数据智能分析,围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参保人的历史数据,结合医药学知识、临床经验,通过监督学习、无监督学习等机器学习技术,对特定的风控场景进行数据分析,对表现更隐蔽、更复杂的医疗违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和数据挖掘,准确定位成群结队就医、虚假就医、串换项目、套刷药品等医保违规欺诈行为。
2、病历检查服务:结合数据筛查分析结果,针对雷同病例、虚假住院、病案质控、诊疗项目等方面进行重点抽查。年度病历抽查覆盖面涵盖辖区所有承担住院服务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定期进行抽查病例专项服务。借助智能审核和大数据分析,每年 2 次抽查可疑病历,每家医疗机构病历抽查比例不低于 10%,严防造假骗保行为;结合数据筛查分析结果,对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重点检查。
3、现场检查服务:派遣财务、医疗、信息工作人员,现场对照服务协议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的诊疗服务行为、两定机构的自律情况、参保患者就医及购药等
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原则上本年度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核查数量不低于全区定点医药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承担住院服务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覆盖面为 100%。
(1)针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针对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行为。
(3)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社保卡等行为。
(4)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
(5)针对参保人员,重点查处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使用社保卡套现或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等行为。
(6)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违规违法行为逐一排查。
(二)对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医保基金支出的内审制度是否健全、履约检查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等行为。主要查看:异地就医管理规范情况;特殊人群待遇落实情况;参保人员服务满意度情况;医保待遇审核情况;医保待遇支付情况;医保协议合同履约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不合理和漏洞隐患情况。
(三)对各类涉及医保基金违规使用的投诉举报件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采购人要求协助查办国家局、省局、市局转办和区局受理的案件(线索),参与省、市基金监管专项检查及其他临时性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
1、针对省、市、区医保局或投诉提供线索要求,结合实际进行督导检查;协助开展欺诈骗保举报件及重点案件的调查。
2、对经研判后有价值线索逐一建立台账,安排专业人员实地核查,甄别真伪,按规定要求限时办结,并形成调查报告。
(四)专项检查服务
配合国家局、省局、市局对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情况开展飞行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
(五)其他临时性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
(六)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服务。成立医保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权威专家负责对疑点病历和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异议和申诉进行复核和仲裁,并提供医保监管和诊疗规范的专家意见。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条件要求
供应商须为本项目组建专门的检查队伍,配备计算机信息技术、医药卫生、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人员。人员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驻场人员(不少于 4 人);二是机动人员;三是专家
组。驻场人员常驻医保部门,接受医保部门的管理,遵守医保部门的作息时间和各项管理规 定,代表供应商负责与医保、医药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机动人员接受驻场人员的安排,按照医保和驻场人员工作安排进行现场核查和其他工作;专家组负责为驻场团队提供业务支持及参与现场核查。具体驻场人员由采购方根据人员成本、能力水平、工作绩效以及工作需要等方面,在供应商提供的具体人员名单中选择确定。
1、人员要求。要求具有不同临床学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精神卫生科、康复医学、中医、护理等)、药学、检验学、影像学、物价、计算机、财务审计、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组成的医保审核监管工作团队。专业岗位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职业证书,如《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护师资格证》、《会计证》等。
①医疗卫生方面,专家要求副高及以上职称,工作人员要求助理以上职称,医药卫生人员应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能力,从事临床及相关医保审核工作 3 年及以上;
②财务审计方面,要求熟悉药品进销存管理、财务、渠道,要具备《会计证》等相关执业资格,财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的知识和能力,从事审计或会计专业工作 3 年及以上。
③计算机方面,计算机信息技术应为计算机网络信息专业,具备大数据分析统计能力,了解医保智能监控相关规则及相关医保审核工作 3 年及以上经历;
以上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副高及以上医疗卫生专家人数占比不低于 20%,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 70%。人员名单在开标后 5 个工作日之内报采购方备案。
序 号 | 人员 组成 | 人数(最低人 数要求) | 专业及相关要求 | 职责 |
1 | 驻场人员 | 4 人 | 详见人员要求 | 常驻医保部门,接受医保部门的管 理,遵守医保部门的作息时间和各项管理规定,代表供应商负责与医保、医药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人员实行 双重管理。 |
2 | 专家组 | 4 人 | 医疗卫生方面,专家要求副高及以上职称。 | 负责为驻场团队提供业务支持及参与现场核查。 |
3 | 机动人员 | 12 人 | 详见人员要求 | 按照医保和驻场人员工作安排进行现场核查和其他工作。 |
检查药店每次不少于 3 人,其中确保财务审计专业 1 名、计算机信息专业 1 名、药学专业
1 名;检查医疗机构每次不少于 6 人,其中确保财务审计专业 1 名、计算机信息专业 1 名、医
疗卫生专业 4 人(含副高及以上专家 1 名),二级上医疗机构可适当增加人员。如遇紧急工作情况,应按甲方要求临时增派人员。
2、硬件要求。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例如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车辆等交通工具保证监管检工作正常的开展。
3、信息化要求。具有成熟的医疗保险业务信息化服务系统,可以提取医疗机构相关数据。
★中标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保障金。四、保密要求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 .受采购人委托从采购人及被审查单位所取得的任何电子和纸质数据及资料;
2. 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项目组成员间的交流除外)。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
1. 成交供应商应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严格遵守本保密规定;
2.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及第三方泄露保密内容和范围的任何资料、信息和数据等,对所有监管审查项目的资料、信息和数据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采购人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披露给任何其他人或机构,否则,采购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泄密的成交供应商追究法律责任;
3. 成交供应商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料、信息和数据等涉及秘密内容从中牟取私利;
4. 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计算机操作以及数据资料存储全部使用经采购人认可的专用电脑和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U 盘等)。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数据拷贝或传递至其他的电脑和存储介质的其他任何设备。
5.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外宣传采购人的数据,向其他任何单位演示案例的时候,不得使用采购人的数据;
6. 服务终止后内,成交供应商不可恢复已删除服务器(包括专用的电脑、移动硬盘、U 盘等任何存储介质)上的任何采购人保密数据,并不留存任何副本及销毁纸质数据等。
五、评审验收
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绩效考评表对年度项目工作进行评审验收。 项目进行绩效考评(附件 1),绩效系数为:90 分及以上绩效系数为 1;80-89 分绩效系
数为 0.9;60-79 分绩效系数为 0.8;60 分以下绩效系数为 0.5。绩效考评表
单位:
考核 内容 | 评分标准 | 扣分情形 | 满 分 | 得 分 |
机构配合 | 服务期间派出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变动,且不允许兼顾其他项目;提供服务保障有力,服从安排,及时解决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 1.未与甲方进行协商自行调换的,一次扣 1 分; 2.兼 顾其他项目,不能履行甲方任务的,一次扣 1 分; 3.不能及时解决甲方工作问题的,一次扣 1 分。 | 10 | |
工作 支持 | 支持采购单位紧急工作任务 需求,服从采购单位统一安 | 20 |
排。如不能满足任务要求,无条件更换具有相同资格的 人员。 | 1.不服从采购单位统一安排一次扣 5 分; 2.更换相同资格人员提出额外条件的一次扣 5 分。 | |||
人员队伍 | 派出人员结构合理,数量符合项目要求,具有工作经 验。 | 1.派出人员结构不合理扣 3 分; 2.数量不符合项目要求扣 3 分; 3.没有工作经历扣 3 分。 | 20 | |
工作态度 | 派出人员服从采购单位人员管理,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恪尽职守,实事求 是。 | 1.发现派出人员不服从管理,工作不主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一次扣 5 分。 | 10 | |
工作质量 | 结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工作任务量达标。 | 抽查 5 家进行复核验收,按照“检查服务要求”中各项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的进行扣分: 1.新发现问题占原发现问题的 20%以上扣 20 分; 2.新发现问题占原发现问题的 10-20%扣 10 分;3.新发现问题占原发现问题的 10%以下,不扣分。 | 30 | |
职业道德 |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未出现与项目单位串 通、泄密等;未出现违反廉 洁规定等违规违纪现象。 | 1.出现与项目单位串通、泄密、违反廉洁情形之一,扣 10 分。 | 10 | |
综合得分 | 100 |
备注:
1.成交供应商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延迟选派人员参加检查组,不支持采购单位工作任务需求,绩效系数为 0.5;
2.因工作能力、经验等客观因素发生差错,引发被检查对象投诉、行政复议或诉讼, 对采购单位产生不良影响,绩效系数为 0.5;
3、未认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严重失真,在复核验收中认定为不合格的,绩效系数为
0.5。
项目负责人签字:考评日期:
六、违约责任
1、中标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2、中标人提供服务能力严重不足,无法在规定期限完成检查任务的,采购人发出书面督促意见,投标人收到书面督促意见 15 日内,未提升服务能力,仍不具备按期按要求履行完合同的,采购方可以解除合同,拒付全部合同金额,追究投标人合同金额 20%的赔偿。
3、中标人在检查工作中,索要、收受检查对象财物、违规接受其影响公正提供服务、利用检查之机敛财、谋取不当商业利益的,拒付全部合同金额,已支付的,全额追回,并追究投标人合同金额 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赔偿。合同未履行完的,解除合同。
4、采购方在完成全部合同复查验收合格、中标人提供必备财务票证后 60 日内,未将相关财
务票证和支付申请报财政部门划拨支付的,延期后按每日 0.3‰支付赔偿。财政部门划拨支付责任与采购方无关。
第四章 合同草案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采购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之内容。)
武汉市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第三方稽查检查 服务合同
甲方: 武汉市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乙方:
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经公开招标确定由乙方作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第三方稽查检查服务承办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作、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称医疗保障局第三方稽查检查服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配合甲方对全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包括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经办机构,并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报告。
第二条 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如乙方存在考核未达标的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
第三条 服务内容
东西湖区现有 家定点医疗机构、 家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含 家三级医疗机构、 家二级医疗机构、 家一级医疗机构及门诊、 家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一)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核查
采用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大数据检查和人工检查相结合,保证检查覆盖面广,突出重点。原则上通过大数据筛查确定重点可疑对象后,采用人工现场重点核查方式,保证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全面可靠。核查内容包括大数据筛查、病历检查、日常现场检查。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数据筛查服务:提取定点机构的结算数据及医疗相关数据进行清理和转化,运用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精准的找到疑点,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本年度定点医药机构数据核查覆盖面为 100%。
(1)基金运行监控服务。对基金运行进行全面分析及异常预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形成月度、季度分析预警报告,为决策及稽核提供数据支持,精准定位基金不合理支出。构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的透视化监管体系。针对基金运行状况,量化评估基金风险,实现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
(2)两定机构进销存监控服务。实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销售情况与存量情况监控,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进销存与医保报销数据保持一致。
(3)基础数据服务。提高医疗基础数据质量,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基金监管制定的审核内容需求上传接口规范上传数据,以使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数据明细度和维度能达到全面审核的
要求,完成数据编码映射工作。
(4)大数据反欺诈服务。依托大数据智能分析,围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参保人的历史数据,结合医药学知识、临床经验,通过监督学习、无监督学习等机器学习技术,对特定的风控场景进行数据分析,对表现更隐蔽、更复杂的医疗违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和数据挖掘,准确定位成群结队就医、虚假就医、串换项目、套刷药品等医保违规欺诈行为。
2、病历检查服务:结合数据筛查分析结果,针对雷同病例、虚假住院、病案质控、诊疗项目等方面进行重点抽查.年度病历抽查覆盖面涵盖辖区所有承担住院服务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定期进行抽查病例专项服务。借助智能审核和大数据分析,每年 2 次抽查可疑病历,每家
医疗机构病历抽查比例不低于 10%,严防造假骗保行为;结合数据筛查分析结果,对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重点检查。
3、现场检查服务:派遣财务、医疗、信息工作人员,现场对照服务协议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的诊疗服务行为、两定机构的自律情况、参保患者就医及购药等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原则上本年度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核查数量不低于全区定点医药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承担住院服务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覆盖面为 100%。
(1)针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针对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行为。
(3)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社保卡等行为。
(4)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
(5)针对参保人员,重点查处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使用社保卡套现或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等行为。
(6)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违规违法行为逐一排查。
(二)对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医保基金支出的内审制度是否健全、履约检查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等行为。主要查看:异地就医管理规范情况;特殊人群待遇落实情况;参保人员服务满意度情况;医保待遇审核情况;医保待遇支付情况;医保协议合同履约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不合理和漏洞隐患情况。
(三)对各类涉及医保基金违规使用的投诉举报件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采购人要求协助查办国家局、省局、市局转办和区局受理的案件(线索),参与省、市基金监管专项检查及其他临时性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
1、针对省、市、区医保局或投诉提供线索要求,结合实际进行督导检查;协助开展欺诈骗保举报件及重点案件的调查。
2、对经研判后有价值线索逐一建立台账,安排专业人员实地核查,甄别真伪,按规定要求限时办结,并形成调查报告。
(四)专项检查服务
配合国家局、省局、市局对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情况开展飞行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
(五)其他临时性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
(六)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服务。成立医保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权威专家负责对疑点病历和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异议和申诉进行复核和仲裁,并提供医保监管和诊疗规范的专家意见。
第四条 工作要求
1.人员要求。乙方须派遣 1 名专业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管、统计和汇总工作并定期与医保部门进行沟通。乙方需组建专业团队,配备持有有效职业证书、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医药卫生、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人员。人员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驻场人员(不少于 4 人);二是机动人员(不少于 12 人);三是专家组(不少于 4 人)。驻场人员常驻甲方办公地,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作息时间和各项管理规定,代表乙方负责与医保、医药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机动人员接受驻场人员的安排,按照甲方和驻场人员工作安排进行现场核查和其他工作;专家组负责为驻场团队提供业务支持及参与现场核查。
检查药店每次不少于 3 人,其中确保财务审计专业 1 名、计算机信息专业 1 名、药学专业 1
名;检查医疗机构每次不少于 6 人,其中确保财务审计专业 1 名、计算机信息专业 1 名、医疗卫
生专业 4 人(含副高及以上专家 1 名),二级上医疗机构可适当增加人员。如遇紧急工作情况,应按甲方要求临时增派人员。
2.硬件要求。乙方需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例如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车辆等交通工具,保证监管检查工作正常的开展。
3.信息化要求。乙方需具有成熟的医疗保险业务信息化服务系统,可以提取医疗机构相关数据。
第五条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服务费用。乙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工作责任按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总服务费用为 。
(二)付款方式。甲方以转账形式支付服务费至乙方账户。分基础费用和绩效费用两部分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基础费用(基础总费用 60%),履行合同完结后,支付剩余基础费用(基础总费用 40%)。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绩效费用(合同总金额*绩效系数-基础费用)。其中基础费用=合同总金额*50%;绩效费用=合同总金额*绩效系数 -基础费用。甲方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绩效考评表(附件)对年度项目工作进行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系数为:90 分
及以上绩效系数为 1;80-89 分绩效系数为 0.9;60-79 分绩效系数为 0.8;60 分以下绩效系数为
0.5。乙方帐号信息如下:账户名:
账户号:
开户行: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2.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政策文件、数据等相关资料,授予乙方项目实施所需的权限。
3.甲方负责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配合协调,为项目中工作的开展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所等必要的便利条件。
4.甲方须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5.甲方如发现乙方存在违反约定行为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6.委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甲方可依法收回交由乙方使用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项目保密规定。
2.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及第三方泄露保密内容和范围的任何资料、信息和数据等,对所有监管审查项目的资料、信息和数据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披露给任何其他人或机构,否则,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泄密的乙方追究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料、信息和数据等涉及秘密内容从中牟取私利。
4.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计算机操作以及数据资料存储全部使用经甲方认可的专用电脑和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U 盘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数据拷贝或传递至其他的电脑和存储介质的其他任何设备。
5.乙方不得向外宣传甲方的数据,向其他任何单位演示案例的时候,不得使用甲方的数据。
6.服务终止后内,乙方不可恢复已删除服务器(包括专用的电脑、移动硬盘、U 盘等任何存储介质)上的任何甲方保密数据,并不留存任何副本及销毁纸质数据等。
7.乙方在检查结束后要配合甲方做好核查结果的复核相关工作。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提供服务能力严重不足,无法在规定期限完成检查任务的,甲方发出书面督促意见,乙方收到书面督促意见 15 日内,未提升服务能力,仍不具备按期按要求履行完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拒付全部合同金额,追究乙方合同金额 20%的赔偿。
3.乙方在检查工作中,索要、收受检查对象财物、违规接受其影响公正提供服务、利用检查之机敛财、谋取不当商业利益的,甲方拒付全部合同金额,已支付的,全额追回,并追究乙方合同金额 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赔偿。合同未履行完的,解除合同。
4.甲方在完成全部合同复查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必备财务票证后 60 日内,未将相关财务票证和支付申请报财政部门划拨支付的,延期后按每日 0.3‰支付赔偿。财政部门划拨支付责任与甲方无关。
5.因不可抗力或被检查单位不配合影响合同履行时,经双方确认,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八条 保密要求
1.保密内容:乙方受甲方委托从甲方及被审查单位所取得的任何电子和纸质数据及资料。
2.保密范围: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项目组成员间的交流除外)。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若出现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况,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采取大数据分析结合纸质病历、处方审查等其他形式完成本合同服务工作。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加以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
考核内 容 | 评分标准 | 扣分情形 | 满分 | 得分 |
机构配合 | 服务期间派出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变动,且不允许兼顾其他项目;提供服务保障有力,服从安排,及时解决服务中出现的问 题。 | 1.未与甲方进行协商自行调换的,一次扣 1 分; 2.兼顾其他项目,不能履行甲方任务的,一次扣 1 分; 3.不能及时解决甲方工作问题的, 一次扣 1 分。 | 10 | |
工作支持 | 支持紧急工作任务需求,服从统一安排。如不能满足任务要求,无条件更换具有相同资格的人 员。 | 1.不服从统一安排,一次扣 5 分; 2.更换相同资格人员提出额外条件的,一次扣 5 分。 | 20 | |
人员队伍 | 派出人员结构合理,数量符合项目要求,具有工作经验。 | 1.派出人员结构不合理扣 3 分; 2.数量不符合项目要求扣 3 分; 3.没有工作经历扣 3 分。 | 20 |
工作态度 | 派出人员服从管理,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实事 求是。 | 1.发现派出人员不服从管理,工作不主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一次 扣 5 分。 | 10 | |
工作质量 | 结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工作任务量达标。 | 抽查 5 家进行复核验收,按照 “检查服务要求”中各项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的进行扣分: 1.新发现问题占原发现问题的 20% 以上扣 20 分; 2.新发现问题占原发现问题的 10- 20%扣 10 分; 3.新发现问题占原发现问题的 10% 以下,不扣分。 | 30 | |
职业道德 |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未出现与项目单位串通、泄密 等;未出现违反廉洁规定等违规 违纪现象。 | 1.出现与项目单位串通、泄密、违反廉洁情形之一,扣 10 分。 | 10 | |
综合 得分 | 100 | |||
评分人 | 签名: |
备注:
1.乙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延迟选派人员参加检查组,不支持甲方工作任务需求,绩效系数为 0.5;
2.因工作能力、经验等客观因素发生差错,引发被检查对象投诉、行政复议或诉讼,对甲方产生不良影响,绩效系数为 0.5;
3.因未认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严重失真,在复核验收中认定为不合格的,绩效系数为 0.5。
第五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法: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推荐。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一)资格审查表
序 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 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 术能力 | 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的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依法交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 社会保障资金。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 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2.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打印存档。 |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二)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 审核内容 | 投标单位名称 |
1.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2. | 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3. | 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 |
4. | 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5.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6. | 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的其它条款; | |
7. |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
审核结论 |
说明: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三)评审标准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标细则 | |
技术部分 | 项 目 实施方案 | 5 | 分析本项目重难点,对东西湖区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分析重难点 的完整、合理、有效得 5 分,有欠缺得 2 分,不合理得 1 分,无不得分。 |
5 | 投标人的服务流程的完整、合理、及时得 5 分,有欠缺得 3 分,不合理或不符合项目要求得 1 分,无不得分。 | ||
5 | 针对本项目得保密方案,相关方案的完整、合理、有效得 5 分,有欠缺得 3 分,不合理或不符合项目要求得 1 分,无不得 分。 | ||
4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了详细的服务制度、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的完整、合理、有效得 4 分,有欠缺得 2 分, 不合理或不符合项目要求得 1 分,无不得分。 | ||
4 | 根据本项目设置的内控方案,应提供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 核、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打分,相关方案的完整、合理、有效得 4 分,有欠缺得 2 分,不合理或不符合项目要求得 1 分,无不得分。 | ||
4 | 投标单位的服务质量承诺的完整、切实可行,相关方案的完 整、合理、有效得 4 分,有欠缺得 2 分,不合理或不符合项目 要求得 1 分,无不得分。 | ||
4 |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应急突发事件的响应和处理方案,相关方案的完整、合理、有效得 4 分,有欠缺得 2 分,不合理或不符合项 目要求得 1 分,无不得分。 | ||
5 | 投标人具有完善的廉政制度,相关制度的完整、合理、有效得 5 分,有欠缺得 2 分,不合理或不符合项目要求得 1 分,无不得分。 | ||
4 | 对经办或稽核过程中因服务方式方法导致不良后果产生费用的,承诺承担一切费用,且有具体方案的,相关方案的完整、合理、有效得 4 分,有欠缺得 2 分,不合理或不符合项目要求得 1 分, 无不得分。 | ||
3 | 对本项目的现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得 1 分,科学完整 得 1 分,便于实施操作性高得 1 分。 | ||
信息化情况 | 10 | 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医疗保险业务信息化服务系统,根据成熟度、使用便捷性打分,成熟度高得 5 分,成熟度有欠缺得 3 分,不能 满足基本使用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使用简单便携得 5 分,使 用繁琐得 3 分,难以操作得 1 分,无不得分。提供信息化系统使用视频录制。 | |
设 备 保障 | 5 | 根据投标人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打分,齐全合理得 5 分, 略有欠缺得 3 分,配备不齐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得 1 分,无不得分。(须提供设备清单、参考图片等) | |
服务延伸 | 3 | 承诺提供其它针对本项目增值服务的,增值服务方案切实科学、合理、可操作性高得 3 分,有欠缺得 2 分,不完整得 1 分,无不 得分。 | |
商务部 分 | 体系认证 | 3 | 1.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 1 分; 2.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 1 分; 3.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 1 分。 证明材料:认证证书除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外,还须提供证书在中国认证认可委员会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网址 http://cx.cnca.cn)查询结果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 |
供或材料不齐全不给分。 | |||
拟派人员 | 4 | 驻场人员每有一个计算机信息技术、医药卫生、财务或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 2 分,初级职称得 1 分,最多得 4 分。 每个专业限 1 人。 | |
4 | 机动人员每有一个计算机信息技术、医药卫生、财务或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 2 分,初级职称得 1 分,最多得 4 分。 每个专业限 1 人。 | ||
4 | 专家组每有一个计算机信息技术、医药卫生、财务或审计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2 分,中级职称得 1 分,最多得 4 分。每个专业限 1 人。 | ||
类似业绩 | 8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投标人具有医疗保险经办合同业绩 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高得 8 分。(须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及验收证明复印件) | |
合作项 目评价 | 4 | 上述业绩获得甲方好评的每个得 1 分,最高得 4 分,同一甲方 不重复几分。 | |
便捷能力 | 2 | 除驻场人员外,其它人员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到达甲方办公地点的得 2 分,半小时以上得 1 分,1 小时以上不得分; 提供证明材料及承诺函,不齐全不得分。 | |
价格评审 | 报价得分 | 10 | 价格评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D),其价格分为:10 分; 2、其他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D/投标报价 V)×10 |
合计 | 100 | / |
(一)评审报告的内容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二)评审报告的签署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封面:
政府采购
响 应 文 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磋商供应商名称:
日 期:年月日
响应文件目录
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评审导航表
评审项目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供应商响应情况 | 响应文件对应页码 |
报价部分 |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备注:为方便评委评审,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响应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一、磋商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采购货物及服务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
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 资格证明文件;
3、 按采购的规定递交元(人民币大写)的磋商保证金。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在次,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 数字表示的报价总价)。
2. 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
4. 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共 个日历日。
5. 接收磋商文件中关于没收磋商保证金的约定。
6. 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供 | 应 | 商:(公章) | |
通 | 讯 | 地 | 址: |
传 | 真: | ||
电 | 话: | ||
电 | 子 | 函 | 件: |
授权 代表 签字:日 期: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 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授权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发日期:年 月日
附:
代理人工作单位:职务:性别:
身份证号码: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姓名)在我单位任职务,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 本表适用于供应商不授权代理人,而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情况;
2、 如供应商具有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则还应在本证明书后附上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四、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地址 | |
总报价(含报价声明) | 万元 |
服务期 | |
备注 |
说明:(1)折扣率报价。
(2)价格应按照“供应商须知” 的要求报价。
(3)此表除保留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外,另复制一份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及报价优惠声明一起另外密封装在一个小信封中,作为记录之用。
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磋商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五、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工资(需列明工资组成) | ||||
2 | 福利(需列明具体福利) | ||||
3 | 管理佣金 | ||||
4 | 税金 | ||||
5 | 劳务管理风险金 | ||||
…… | |||||
总计 |
说明:
1. 所有价格按照“供应商须知”要求执行。
2. 分项报价总计价格必须与《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
3. 如果不提供详细的报价分项报价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磋商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 间: 年 月 日
六、偏离情况表
磋商供应商:项目编号:
序号 | 采购需求 | 报价响应 | 偏离说明 |
技术要求 | |||
1 | |||
2 | |||
…… | |||
商务要求 | |||
1 | |||
2 | |||
…… |
说明:
1. 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逐条说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并申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偏离和例外。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为正偏离,不满足的为负偏离。 “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对应本磋商文件第三章要求;
2. 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磋商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磋商文件要求,将可能导致报价被拒绝。
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磋商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 间:年月日
七、类似业绩一览表
合同签订时间 | 业主单位 | 项目概况 | 合同金额 | 项目经理 | 业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备 注 |
说明:
1. 响应供应商应将近三年完成过的类似项目的情况填入本表中;
2.必须按要求提供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八、拟投入项目组人员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在本项目中但 当职位 | 年龄 | 从业经历 | 其他 |
1 | 项目负责人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说明:后附相关人员简介及证明材料等。
九、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1.名称及基本情况:
(1)供应商名称:
(2)地址: 邮箱:电话: 传真:
(3)成立或注册日期:
(4)公司性质: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6)员工人数:
(7)注册资本:
(8)实收资本:
(9)上年末资产负债率: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产: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2.与报价服务内容有关的情况:
(1)供应商提供此响应服务内容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业主、额定能力、商业运营的起始日期等);
(2)服务网点分布(可另行附表):
服务网点名称和地址 | 主要服务范围 | 服务人员数 | 内部等级 |
3.供应商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采购代 理机构要求出示的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签字:电 话:
传 真:
日 期:年 月日
十、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详见第五章《资格审查表》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参与磋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参与磋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十一、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表
关联企业情况:
1:与我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无;
□ 有:。
2、与我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 无;
□ 有:。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备注: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十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随本声明附上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以及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供贵方核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十三、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总体服务方案
2.服务人员投入
3.考核方案
4.培训方案
5.内部制度
6.服务保障
7.应急方案
8.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
十四、磋商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文件(格式自拟)
十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十六、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投标人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十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
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