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 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 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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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商业性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西藏自治区内负责经营管理温室、大棚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相关设计施工规范要求,而且修建的基础结构稳固的下列类型温室、大棚(以下简称“保险温室、大棚及室(棚)内作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连栋温室(2000 平方米以上):指每亩工程造价在 20 万元以上,室内种植蔬菜、花卉、苗木、瓜果、育苗等其他作物,并具有增温、通风、增湿等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连栋温室。
二、砖钢结构日光温室:指全砖墙体或内外包砖墙体与钢架为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的保温和经济节能性的温室。
三、简易温室:指纯土墙与钢架结构、干打垒外贴石棉瓦与钢架结构、土墙单面贴砖与钢架结构、其他墙体与钢架结构,具有一定保温和经济节能型的温室。
四、钢架大棚:指以标准镀锌管或钢筋为骨架并配有聚氯乙烯薄膜为保温材料的大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经营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经营的温室、大棚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温室、大棚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温室、大棚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室(棚)内作物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室(棚)内作物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三)国家机关的行政或司法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五条 对保险温室、大棚内常年生果品类作物,第三条保险责任所指直接损失仅限于植株本身的损失,不包括果实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六条 每亩温室、大棚及室(棚)内作物的分项保险金额参照实际成本投入或当地市场价值,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每亩保险大棚的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大棚的重置价值。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xxx为准。
第七条 除投保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外,结构、墙体、钢架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 10%;透明覆盖物、薄膜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 20%,绝对免赔率对应的损失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期间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xxx的保险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 1 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蔬菜、保险设施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温室、大棚的管理,保障室(棚)内作物的正常生长。
第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温室、大棚的受灾损失情况及室(棚)内作物的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改种其他作物。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温室、大棚及室(棚)内作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原则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各分项保险标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各分项保险标的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保险金额的 50%。
2、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3、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4、分阶段收获的温室、大棚内的作物,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已收获的部分。
(二)温室、大棚的结构、墙体、钢架及透明覆盖物损失赔偿标准:
1、结构、墙体、钢架、透明覆盖物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全损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率与损失面积比例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2、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应以亩为单位,对应损失项目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1)结构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率×(1-10%)
(2)墙体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率×(1-10%)
(3)钢架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数量比例×损失率×(1-10%)
(4)透明覆盖物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数量比例×损失率×(1-20%)
(三)温室、大棚的薄膜损失赔偿标准:
1、薄膜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全损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折旧金额与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率与损失面积比例计算赔偿,扣除相应的折旧金额与免赔金额后进行赔付。
2、薄膜折旧比例:已使用 1 年~2 年(含)的,折旧比例 20%;已使用 2 年以上的,折旧比例 40%。
3、薄膜损失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薄膜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率×(1-折旧比例)×(1-20%)
(四)温室、大棚内的作物损失赔偿标准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室(棚)内作物损失的,作物赔偿标准按下表确定:
种类 | 生长阶段 | 赔偿标准 | |
全部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 | 部分损失 | ||
瓜果类蔬菜、花卉及常年生果品 | 开花坐果前 | 有效保险金额×50% | |
坐果后采摘前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 | 有效保险金额×80% | ||
根茎叶类蔬菜、花卉 | 定植成活后 10 日内 | 有效保险金额×50% | 最高赔偿限额×损失率 |
10 日后至采摘前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 | 有效保险金额×80% | ||
观赏性 | 出苗定植成活后 10 日内 | 有效保险金额×50% | |
10 日后开花授粉有观赏价值生长期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
花卉作物 | |||
有商品价值及部分售出和赠予 | 有效保险金额×80% |
2、全部损失:室(棚)内作物全部毁坏,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按上表规定种类、对应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部分损失:室(棚)内作物部分毁坏,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按上表规定种类、对应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限额,结合室(棚)内作物损失率计算赔偿。
4、轻微损失:室(棚)内作物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1)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不同程度受损,在最高赔偿限额的 50%内赔付;
(2)轻度损失:叶片受损,程度轻微,在最高赔偿限额的 30%内赔付。
(五)室(棚)内作物已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室(棚)内作物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多种作物混种的,赔偿金额要按照作物种类、生长阶段、损失程度分别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温室、大棚及室(棚)内作物与非保险温室、大棚及室(棚)内作物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温室、大棚及室(棚)内作物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蔬菜、保险设施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 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 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 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指 8 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xx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八)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病虫草鼠害:是指在作物生长发育过程中,病源生物、害虫、害鼠、农田杂草侵害作物,造成农作物大面积产量损失的主要灾害。
(十二)雪灾: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三)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十四)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五)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六)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