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務承攬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甲方之要求,甲方得立即通知乙方限期改善;甲方通知方式不限書面通知,亦得包括電話通知、電子設備(line或email )通知,均包括在內。若乙方經通知後仍未辦理改善,或乙方改善後甲方仍認為其品質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有具體事實,甲方得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新北市立丹鳳高級中學勞務承攬簡易契約書-技工組
立契約書人 甲方:新北市立丹鳳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
代表人:xxx校長
乙方:____________小姐/先生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為「111年度1-7月庶務性工作委外採購案」合意訂定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履約標的
(一)契約價金:每人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
(二)工作地點及範圍:新北市立丹鳳高級中學校區。
(三)每日工作項目:(含例行性工作及非例行性工作,每日下午16時30分前由甲方總務處人員驗收)
第二條:履約期限
(一)乙方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前完成以上履約標的並由甲方逐一完成驗收。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文規定「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未註記者,均以日曆天計算。
(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內,如因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7日內檢具事證通知甲方。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
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乙方完成全部(或部分)履約標的,經甲方驗收確認後,檢據向甲方請款,付款條件如下:
□1.全部履約完成後,一次付款。
■2.部分履約完成後(經甲方各別驗收合格後),分期付款,每期共計1個月,各期付款條件及額度如下:
每月驗收及付款:當月完成全部工作並驗收合格,核付新臺幣新台幣參萬元整。
(二)付款方式:乙方完工後,乙方執行工作地點均應以適當方式(甲乙雙方約定方式)驗收或拍照存證(前、後),並由甲方查驗合格後,甲方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30個工作天內付款。
(三)若乙方無法達成甲方需求(例如:驗收未通過),且經甲方催告並訂固定時間內改善後仍未改善者,甲方得視未完成之比例與內容,按比例酌減甲方支付乙方費用。
第四條:稅捐及保險
乙方為自然人者,契約價金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乙方應支出之必要之稅捐。
乙方應於工作開始前,由乙方自行投保「勞保」及「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相關必要保險;除乙方滿65歲無法投保「勞保」者外(仍應自行投保職業災害險或其他等同職業災害保險之商業保險),乙方若無法投保勞保或保險,乙方應自付災害及損失,且甲方得據此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第五條:履約管理
各項設施或設備,依相關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履約或檢驗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並確保與注意安全。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否則均由乙方自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應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若有洩漏,均由乙方自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第六條: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履約結果若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由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第七條: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乙方應主動投保「勞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且並應配合學校作息及開放時間或上班時間內配掛識別證或相關證件,進入學校完成工作。
乙方完成甲方指定工作後,應主動通報甲方指定人員辦理相關驗收。
第八條:契約變更及終止解除
(一)本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甲、乙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之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任一方違反本契約,經他方以書面定30日以上之期限通知改正,屆期仍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他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書,並得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三)勞務承攬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甲方之要求,甲方得立即通知乙方限期改善;甲方通知方式不限書面通知,亦得包括電話通知、電子設備(line或email)通知,均包括在內。若乙方經通知後仍未辦理改善,或乙方改善後甲方仍認為其品質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有具體事實,甲方得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在勞務承攬期間不得違犯任何法令規定,如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事發生,甲方得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五)乙方履約有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酬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據以自應付酬金中扣抵。
(六)乙方履約工作時應自備足夠之保護設備並完全注意個人工作安全,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九條: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甲方通知後乙方仍不履約之逾期日曆天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_‰(由使用單位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3‰)計算逾期違約金。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二)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第十條:乙方承攬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勞保條例等相關規定,乙方亦有注意義務。甲方不提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義務。
第十一條:爭議處理
雙方因履約而生之爭議,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如未能達成協議者,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現行法令為準據法。
第十二條: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等相關法令為之,本契約正本1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1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新北市立丹鳳高級中學
代表人:xxx校長
地 址:xxxxxxxxx00x
x x:02-29089627
乙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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