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WXXS202212003-X0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017 年版 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7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 适用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施工招标项目。
二、《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三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招标人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
条款。
六、《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
七、《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八、《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九、《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十、《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 201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羊尖镇东陈浜岸线整治工程、施工(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WXXS202212003-X0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人民政府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xx
2022-12-2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人民政府 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锡沪路羊尖西段 76 号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传真:/ | ||
1.1.3 | 招标代理机 构 | 名称:江苏朝阳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无锡市xxxxxxxxxxxx X-00 x联系人:xx、xx 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xx: |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 称 | 羊尖镇东陈浜岸线整治工程施工 | ||
1.1.5 | 建设地 点 | 锡山区羊尖镇 | ||
1.2.1 | 资 | 自筹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金来 源 | ||||
1.2.2 | 出资比 例 | 国有资金:100.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 况 | 已落实 |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 式 |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2.4 条 | ||
1.3.1 | 招标范 围 | 招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雨水工程、景观工程、绿化工程、海绵城市、安装等工程施工 | ||
1.3.2 | 要求工期 | 要求工期:18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3-01-30计划竣工日期:2023-07-29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 | ||
1.3.3 | 质 | 质量标准:合格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量要 求 |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 求 | 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见招标公告 | ||
1.9.1 | 踏勘现 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
2.1.1 | 构 | 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无锡不见面开标操作指南等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9) | 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 | 2022-12-28 10:00 | ||
2.2.2 | 招标文 件 | 2022-12-28 17:00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澄清发布时 间 | ||||
2.4 | 招标控制 价 | 金额:13655230 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113196.50 元暂列金额(含税金):992725.13 元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施工组织设计; □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 承诺书 1:自 2020/12/21 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 行政处罚的;自 2021/12/21 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 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 2022/9/21 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承诺书 2:投标诚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上述承诺书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 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企业营业执照; □ 企业资质证书; □ 企业开户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册建造师证书; □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 投标保证金;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019 年-2021 年);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 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 9 月-2022 年 11 月)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 ☑ 授权委托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 9 月-2022 年 11 月)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 1、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园林绿化专业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提供职称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如职称证上未注明专业,则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上所注专业为准,只须提供一种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以证明其专业。); 承诺书 1:自 2020/12/21 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 行政处罚的;自 2021/12/21 以来,企业没有无正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 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 2022/9/21 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承诺书 2:投标诚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上述承诺书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 投标文件中,否则, 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 | ||||
3.3.1 | 投标有效 期 |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 ||
3.2.3 | 合同价格形 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 ||
3.4.1 | 投标担保递交 | 1、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保函(保险) 2、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25 万元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缴纳。 4、投标担保递交要求: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锡山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4)其他要求:1、具体以《投标保证金缴退或保函(保险)办理指南》为准。2、 (1)以保证金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投标保证金确认函》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应的“投标担保情况”模块中,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开标现场能查到的投标保证金的以开标现场系统审查为准, 开标系统内查询不到或者查询异常的具体由评标委员在评标阶段进行评审。 | ||||
3.4.3 | 投标担保退 还 | 详见招标文件; |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 不允许 | ||
3.6.5 | 施工 | □采用。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 求 | 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 |||
3.6.6 | 其他编制要 求 | 本工程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
4.2.1 | 投标截止时 间 | 2023-01-03 09:30 |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本次招标无须递交投标备份文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锡山分中心(无锡市迎宾南路 19 号)407。投标人一律不得到开标现场,仅需在场外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 表 | 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 澄清、 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注: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到现场。 | ||
5.2.1 | 开标程 序 | 详见附件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及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 ||
5.2.2 | 解密时 间 | 60 分钟 | ||
6.1.1 | 评标委 员 | 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优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疫情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 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将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同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按照疫情防控相关措施要求,对于年龄偏大身体情况欠佳,以及有重点疫区接触史等情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会的组 建 | 况的评审专家,采取电话或系统等形式通知其回避参与评标活动。 | |||
6.3 | 评标方 法 | □三合一综合评估法 ☑二合一合理低价法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 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
7.3.1 | 履约保证 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含税价款的 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比例范围 1%-10%,下拉菜单选择,间隔 1%) □否 | ||
8.5.1 | 异 议提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出的时 间 | ||||
8.5.2 | 异议提出的方 式 | 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 ||
8.5.3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 门 | 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 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本标段的危大工程清单如下:/ 10.2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 号)、《关于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1 号)、《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 12 号)、《关于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分应用的通知》(锡政园绿〔2018〕21 号)、 《关于调整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31 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入围、投标担保和评标基准价等方法的通知》(锡建建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市〔2021〕26 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21〕3 号)、《锡建建市〔2022〕23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函(保险)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10.3 各类系数值的抽取由招标人在评标时通过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 抽取规则: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 5 个系数值,在计算机系统中分五次依次抽取 1 个系数,一个权重。(权重值 1-100%)。在抽取权重过程中,前几次权重累加已满足 100%,则不继续抽取。如前 4 次未满足 100%则最后一次补足。最后按多次(最多 5 次)抽取的系数和权重对应合成本次系数值。 10.4 本系统评标过程中,运算过程及运算结果均保留 2 位小数。 10.5 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 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锡建建市〔2020〕3 号)等有关规定。实名制费用由投标人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在总价措施费中自行报价,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的购买、安装及维护均由投标人负责。 10.6 本项目按照《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20号)第 22 条要求,招标人在开标结束后开展评标准备工作。本工程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后,在开标室确定 ABC 合成法的各类系数或数值(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所有音视频资料刻录保存、备查)。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人随时保持通信畅通。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在接到招标代理机构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必须在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为短信回复确认,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如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解答评标委员会的问题,或者没有对评标委员会指出的问题予以确认,将视为投标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无任何异议,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评审结论。10.7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 登 录 无 锡 市 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 找到“网上不见面开标”模块)填写投标单位本项目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并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开评标与中标后的业务联系,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10.8 疫情期间,为确保交易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开标时将邀请行业监管人员全程监督,同时减少建设工程交易系数抽取、清标的参与人员,投标人无需到现场,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10.9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对投标人签到不作强制性要求,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否则后果自负。10.10 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 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 2018〕第 6 号)文要求,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递交截止时间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 状态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
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
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投标备份文件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未满足银行规定的申请条件;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提交的,未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招标 控制价*100%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1.评标入围方法: 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少于等于 20 家时,采用全部入围法。 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超过 20 家时,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全部入围法;方法二:低价排序法;方法三:均值入围法方法四:抽签入围法。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 A,R 取值为:15(R 的取值范围为 15-20), 其中: 均值入围法中,平均值以上 7 家、平均值以下 8 家;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 定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 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的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担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 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 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承诺书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 规定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3.3.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以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为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 100*(1-信用因素比例)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因素比例取值范围:4.6%,4.7%,4.8%,4.9%,5%分,随机抽取确定 当招标项目信用因素比例范围为 4-6%时,按 0.2%划分进行取值,即可选信用因素比例为:4.0%、4.2%、4.4%、4.6%、4.8%、5.0%、 5.2%、5.4%、5.6% 、5.8% 、6.0%; 当招标项目信用因素比例范围为 2-3%、3-4%、4-5%、5-6%,按 0.1% 划分进行取值; 例如:两千万以下装修装饰工程招标时,可选信用因素比例为: 3.0%、 3.1%、3.2% 、3.3 %、3.4 %、3.5 %、3.6% 、3.7% 、3.8 %、3.9 % 4.0% 信用因素比例范围取值详见(《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评标入围与投标报价评审规则》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8 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入围、投标担保和评标基准价等方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26 号))文,当招标人所选值不在此文件范围中,招标 人将重新招标)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直接确定:ABC合成法;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K 值取值范围:96%,96.5%,97%,97.5%,98%随机抽取确定; Δ值取值范围:14%、15%、16%、17%、18%随机抽取确定;(当 招标人所选值不在下列范围中,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6%、96.5%、97%、97.5%、98%、98.5%、99% Δ值取值范围为: 房屋建筑工程:3%、4%、5%、6%、7%、8%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5%、6%、7%、8%、9%、10%、11%、12% 机电安装工程:6%、7%、8%、9%、10%、11%、12%、13% 市政工程:12%、13%、14%、15%、16%、17%、18%、19%、20% |
绿化工程:12%、13%、14%、15%、16%、17%、18%、19%、20%轨道交通主体土建工程:2%、3%、4%、5%、6%、7%)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从下列三条中选择一条则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 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扣分范围:0.6、0.65、0.7、0.75、0.8 分,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每高 1%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 法计算得分 |
2.3.3(2)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x项目采用园林绿化类信用考核结果 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开始之日上一月份的企业信 用考核分(以市住建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考核为准,例如,2018年 7 月份开始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采用 2018 年 6 月份的无锡建筑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乘以评标办法中确定的企业信用因素所占比例值。其中园林绿化项目,以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考核为准,具体政策执行《关于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 考核分应用的通知》(锡政园绿〔2018〕21 号)。 |
2.3.3(3) | 报价合理性得分标准 | 1.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的确定。招标控制价各子目综合单价下浮比率:/%,乘以权重系数/%(50%及以上),加所有通过评标入围的投标报价中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剔除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相应价格正负 20%的综合单价)乘以权重系数/%(50%及以下)确定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价。 2.将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进行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该子目的合价金额 超过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的,有一项扣 0.1 分,最多扣 1 分。 |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 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 20 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1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以投标报价为唯一评审因素的,本章中关于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的条款不适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2.1 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2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9)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10)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11)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3.4.1 按本章第 2.3.2 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3.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3.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 B。
3.4.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4 投标人得分=A+B。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
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入围方法。
方法一:全部入围法。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方法二:低价排序法。
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 值为 10%、15%、20%、25%、 3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 量×G2(G2 值为 10%、
15%、2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再按报价由低到高取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排序第 R 位存在两个及以上报价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 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
方法三:均值入围法。
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 值为 10%、15%、2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 值为 10%、15%、 20%、 25%、3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多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足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方法四:抽签入围法。
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
入后续评标程序。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ABC 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Δ);
序号 | 范围 | 抽取个数(抽取前系统随机确定) |
1 | A 值的 95%-92%(含) | 0、1、2 |
2 | A 值的 92%-89%(含) | 0、1、2 |
3 | A 值的 89%-86%(含) | 0、1、2、3 |
4 | A 值的 86%-83%(含) | 0、1、2、3 |
5 | A 值的 83%-80%(含) | 0、1、2、3 |
6 | A 值的 80%-77%(含) | 0、1、2 |
7 | A 值的 77%以下 | 0、1、2 |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A 值的 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 值抽取范围;若在A 值的 95%以下则按下表系统随机确定各范围内评标价抽取个数后抽取评标价组成 B 值的抽取范围。
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 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 C 值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
之和下浮 20%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K、下浮率△,评标时在规定的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
分类 | 取值范围 |
下浮系数K | 96%、96.5%、97%、97.5%、98%、98.5%、99% | |
下浮率Δ | 房屋建筑工程 | 3%、4%、5%、6%、7%、8% |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 5%、6%、7%、8%、9%、10%、11%、12% | |
机电安装工程 | 6%、7%、8%、9%、10%、11%、12%、13% | |
市政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绿化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轨道交通主体土建工程 | 2%、3%、4%、5%、6%、7% |
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和暂列金额(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和暂列金额(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2.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的所扣分值范围为:0.6-0.8分,随机抽取确定;每高 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3.评标时有效标少于等于 3 家的,不再采用 ABC 评标基准价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4.评标价指有效投标文件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发包人(全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羊尖镇东陈浜岸线整治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羊尖镇东陈浜岸线整治工程。
2.工程地点:锡山区羊尖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锡山行审投[2022]245 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本次设计范围为羊尖镇东陈浜河道重点段xx 10 米控制线范围内有关岸线整
治、品质提升的总体设计,重点区段为羊勤路-新羊大道段,此外包括羊勤路以东 300 米左右河
道栏杆更换事项。总设计面积约为 34817.6 平方米。建设总长约 1.5 千米,工程内容包括栏杆出新(或新建)、岸坡绿化、城市家具增设、步道新建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雨水工程、景观工程、绿化工程、海绵城市、安装等工程施工。
计划开工日期:2023-01-30。计划竣工日期:2023-07-29。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承包人项目经理:。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x合同于签订。
x合同在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人民政府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x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x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5)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往来文件, 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如需,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最新现行规范均适用于本项目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GB50500-20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锡山区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若有);(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
(若有);(4) 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投标函及其附录(若有);(6)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7)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8)本合同通用条款;(9)技术标准和要求; (10)图纸;(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2)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书面变更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 7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六套(其中三套用于编制竣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否则,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进行赔偿,数额相当于支付设计机构的设计费用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工程总进度计划等;工程进度计划要充分考虑邻近工程的进度情况;其它文件按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正式开工前 7 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有关规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发包人的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发包人的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发包人的办公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非相关单位或人员一律无权出入现场,该管理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各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围墙为准,若没有围墙则以规划红线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限制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驶发包人权利,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和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 7 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承包人所需各类用电、用水均由承包人自理,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场外道路已开通;施工场地内的道路由承包人负责畅通并承担费用,承包人纳入投标报价中。(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在招标文件(图纸)中已提供;当有必要进一步了解时,承包人协助收集。(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由发包人负责提供。(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合同生效后 7 天内或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
同生效后 7 天内或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对可视物体(如: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或可预见的构筑物(如地下埋设的涵、管或已有标记的地下光缆等)的保护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资金证明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 30 天内提交交符合无锡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无锡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四套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包括工程中标书、竣工小结、决算、所有签证资料、竣工图等,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电子版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竣工图含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5 日提
供下月计划及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叁份,如计划有修正,则在保证总工期不变的情况下提供修正后的计划。(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①自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直至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 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安全xx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费用。②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承包人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要求,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它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雇员、或其他第三人发生人身损害或工伤,或发生财产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与发包人无涉。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第一时间将事故处理情况告知发包人。(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办。(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9.1.6 款办理;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或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破坏的,承包人自费修复。(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或其他需保护物)挖坏,修复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对地下管线(或其他需保护物)未经保护义务导致损坏的,根据无锡市相关规定赔偿给管线产权单位。(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应符合无锡市、锡山区及当地城管部门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的xx施工要求。要求如下:(一)加强封闭式管理。各工地设置绿植围栏,加强封闭式管理。封闭围栏按锡政办发[2020]34 号文执行,并满足城管部门要求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可靠。(二)防止抛洒滴漏。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主要出路口道路要硬化处理,车辆驶出工地前坚持冲洗。(三)科学合理地确定交通组织方案。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道。凡是在施工道路的交叉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四)施工过程中做到不扰民。降低噪音污染,并杜绝夜间违规施工。废水的排放必须经过沉淀,严禁泥浆乱排放(如向河道、下水道排放)。(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平面图相符,并做整齐有序,不得任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土方集中规范堆放,并有护栏设施,余土应及时外运。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拆除并外运。(六)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临近建筑
物、构筑物、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当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责任、赔偿、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七)承包人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要求,从工地行驶到公共沥青道路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将泥土带上公共沥青道路。若由于未保持公共沥青道路清洁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因未尽上述义务而导致的纠纷、处罚和责任,保证发包人免受追索、处罚或纠纷。如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清除施工车辆沿途散落的污物,发包人可无需通知承包人而另雇人打扫,承包人应按所发生全部费用的 1.5 倍支付给发包人。承包人施工方法不能产生尘土公害。必要时对工地内的路面以及沿承包人使用的公共沥青道路路面洒水以减低尘土公害。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合理使用安全xx施工措施费,发包人对该项费用具有支配权。承包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做到安全、xx施工。否则,发包人将适当扣除甚至完全拒绝支付安全xx施工措施费;同时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考评费。(7) 施工质量检验的要求:应建立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作为施工质量自控的参考,如委托试验应办理委托协议,施工质量应以委托试验报告为准;施工现场应配备最新质量验收标准、规程、规范等手册。(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时,须统一考虑其它参建单位的施工周期,并配合发包人做好协调工作;
②如有需要,则双方协商确定。(9)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 25日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由工程师、跟踪审计和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核。(10)结算总价以最终审计部门审计价为准,工程结算审计中不再增加任何引起发包人费用增加的结算内容,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11)按投标承诺委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如
果确需更换,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责任按每次 5000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发生三次或以上时,发包人有权扣除合同价的 5%的作为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称职, 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回上述人员,同时委派发包人同意的新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的 5%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投标书所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准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应安排同等资历的人员且经发包人批准。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承诺派遣了各类人员,如果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适应现场施工需要且无法保证工程质量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派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本工程承包人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的工作。项目负责人证书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暂交发包人保管,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退还承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的 5%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12)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承包人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并提交监理人进行审核。否则后续施工中由于工程量清单偏差导致的变更,发包人不予认可。专业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应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
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者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的问题及各系统管线的综合xx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 10 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承包人面对设计缺陷,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亦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缺陷,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图进行细部深化、优化设计及节点调整,无论设计工程量大小,均不得向发包人收取任何费用。(13)施工电费单独装表计量,由承包人支付电费。正式水电接入后直至整体试运营开始前,如使用正式水电调试运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按照最新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民工保险等(即使该管理办法的颁布或修改日期是在投标截止日以后),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使用农民工,为其项目所用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项目有分包的,承包人应当要求其项目分包人为分包所用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带承担分包人不为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切责任。(15)承包人在本工程开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本工程的有关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若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有误或者不符合本工程的需要, 承包人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若承包人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发包人而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而任何以后因上x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承包人承担。(16)为取土、弃土或其它施工所需修筑的临时便道、便桥、道路加固等费用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已计入所报综合单价中。临时供电设施、电讯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及供水与排污设施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包含在相关项目单价或总额价中。(17)临时工程用地由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组织计划,自行确定项目施工所必需临时用地数量, 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开挖或使用。弃土用地(如有)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落实,此费用不单独计量, 应含在其投标报价中。(18)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监理费用增加,增加的监理费由承包人承担。(19)一切临时工程及构筑物(包括临设基础)工程结束后应负责拆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发包人另有指示者除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承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充分考虑租用临时用地和各种临建设施费用,并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临建设施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21)承包人应进行放线测量,负责放线的准确性,并保护和保留所有的测量标志。标志的复测和重新定位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并且令工程师满意。发包人将不受理任何关于工程师或他的代表未给予放线协助的投诉,一旦发现竣工的工程与设计不符,应认为是错误建造,则有权要求承包人拆毁并重新建造,或者由承包人赔偿因工程错误建造而使发包人蒙受的损害。(22)发包人不接受任何外部障碍给承包人带来的误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经济损失的索赔要求,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已将该风险因素考虑进去。(23)资料编制与整理:承包人施工技术资料、竣工文件及决算文件等各类文件的编制费用, 已计入项目单价或总额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4)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 60 天内上报决算。(25)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发
出方可有效。(26)监理单位的现场办公用房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再增加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每周到现场不少于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由监理人或发包人考核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
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发现一次不在现场罚款 5000 元。在
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发生三次或以上时,发包人有权扣除合同价的 5%的作为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的 2%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和费用。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由承包人支付 5万元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扣除合同价的 5%作为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后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批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 5 万元\次的违约责任,在 3 天内整改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 2 万元\次的违约责
任,并在 3 天内整改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须经发包人同意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施工场地移交之日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签约合同价 10%的银行保函。履约担保期限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为止。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 10%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人。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供,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是招标人批准同意的格式(详见附件四)。提供这种担保的银行应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及其以上的银行。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担保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将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对此,发包人无义务以任何形式提醒、催促承包人。若承包人逾期未提交履约担保,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 万元\日的违约金。若签订合同后 28 日内承包人未提交履约担保的,则视为承包人拒绝履约(即使其已经进场开始准备工作或监理人已签发开工通知书或承包人已正式施工),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30%作为工期补偿金;承包人还须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如承包人履约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拒绝履约,发包人将没收其已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30%作为工期补偿金,同时承包人还须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以上违约金如实际发生,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工程结算款金额不足的,发包人将通过诉讼途径追索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施工期间的“五控”、“二管”、“一协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A、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B、调整批准的监理规划;C、调换总监代表或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D、签发开、停工令;E、处理施工索赔问题,审批工期延长;F、审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费用;G、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人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2)(3)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如本工程一次验收达不到 100%合格标准,承包人按中标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返修至合格,返修工期并入施工工期计算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均须报监理验收,首检部位一律报质监站验收。承包人应于拟验收日三日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进行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0 号)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监理和发包人监督执行,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环境保护按苏建招[2010]10 号文: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加防止扬尘等要求的通知。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86 号文)执行。 (如合同执行期间有新的办法发布,承包人无条件按新办法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按最新相关条款、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如合同执行期间有新的办法发布,按新办法执行)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同工程款支付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监理工程师指令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供后 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须符合“通用条款”中允许工期顺延的条件,并均须经监理核定和发包人批准方可计算顺延天数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中标价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已达到总工期的 5%,发包人除扣除其工期违约金以外,还有权指定分割或终止合同,并有权追索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扣除合同价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按通用条款 7.8.1 删除通用条款第 7.8.1 项“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4 将通用条款
第 7.8.4 项修改为:“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
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监理人不同意承
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6 删除通用条款第 7.8.6 项;(2);(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毁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不列入本工程结算。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 规格、材质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规范,并提供质量证明书;必须提前 10 天将所采购材料及设备品种、品牌、数量、规格、质量、价格等情况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才能采购。(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进行验收、
核对、抽检(发包人检验试验费不含在相应项目的综合报价内),对于不合格材料责令承包人退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必须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等有效证明。(3)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进场均需接受发包人确认,并必须符合设计及发包人要求, 否则,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更换材料甚至拒绝接受相应分项工程,进场材料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之确认不代表免除承包人对相应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质量担保责任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另行约定。 8.7.2 删除通用条款第8.7.2项“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签证,增减或调整工作内容及施工进度、变更材料、材质的指令等,是合同的一部分,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实施并承担合同义务,否则视作违约。承包人承担 1 万元\次的违约责任,并在 3天内整改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2)发生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要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跟踪审计同时确认方为有效;由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其工作量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跟踪审计确认后,作为结算审计的参考资料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见本合同条款第 12 条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经发包人同意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经发包人同意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锡府办[2018]35 号文执行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按锡府办[2018]35 号文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锡府办[2018]35 号文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调整(工程数量由监理人、跟踪审计人员、发包人共同签证作为结算审计的参考资料)。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其综合单价确定方式: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执行已有综合单价。②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综合单价。③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综合单价,承包人按江苏省及无锡市工程计价的规定,组成新的综合单价提出申请,然后进行同等让利(参照承包人的中标价与招标最高限价的同等让利水准),最后需经结算审计后,作为结算依据。若该变更内容仅为材料的更换,只能进行材料差价的调整。用上述方式确定的综合单价,同时作为新增措施项目费用的计价依据。3、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经发包人审核认可调整合同价款。 4、最终结算总价以审计为准。5、本工程若发生不合理报价,则按以下方式调整:投标报价中,中标价虽已被发包人接受,但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发现投标方投标报价中有故意或非故意采取了不合理报价,当某一清单子目中的工、料、机含量、费率超过 2014 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任何一项或几项,及材料价格超过《无锡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同期的材料价格,所组成的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定额测算价时为不合理报价。发包人将对该清单子目按定额规定的含量及费率对高含量调减,计算综合单价后再乘以折减系数(折减系数=中标价/招标人的最高限价),对低价报价的清单子目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6、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费费率取定:按有关规定执行。7、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1)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2)单价措施项目调整原则参照上述第 2 条所述内容。8、规费费率取定:按照市建设局有关文件计费。9、人工费:按照市建设局有关文件计费。10、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调整方法执行锡府办[2018]35 号文。11、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工程签证变更审批程序和流程按锡府办(2014)65 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12、工程在交工验收后再做竣工决算。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由发包人送有关部门组织结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在 5%(含 5%)以内审计费由发包方承担;审减率大于 5%而小于等于 10%
(含 10%),审计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并按审定价的 2%对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审减率大于 10%,审计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乙方按审定价的 3%对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并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 10%(比例范围:10%-30%,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预付款支付期限: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 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 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承包人每月 25 日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由工程师、跟踪审计和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核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在接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予以计量确认,但不管计量确认时间长短,承包人的工程量计量报表必须在得到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及发包人代表签证确认后才予认可;对于各类变更签证工程数量及申报价款的确认,必须经发包人审查小组批准同意,作为中间结算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 60%(比例范围: 60%-90%)。发包人须将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 20%(比例范围: 10%-30%)且不低于同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5 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合同签订完毕,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金额的 10%(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款的 60%(但不超过合同价的 6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满一年的,支付至结算审计审核价款的 7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满两年的,支付至结算审计审核价款的 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满三年的,支付结算审计审核价款的 20%,若保修期未满,则留结算审计审核价款的 3%待保修期满付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验收并开通使用,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竣工日期交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承包人提供竣工图肆套, 竣工图纸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上报决算。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管理方共同参与并签署意见,办理移交手续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承包人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4 天内(场地清理按通用条款)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通过工程交(竣)工验收 60 天内将完整的
结算资料送交给发包人,逾期由发包人向承包按 3000 元\天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
结算资料后 30 天内送审或退还承包人(如其结算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时)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汇总表及详细的计算过程、计算方式(含书面及电子版);(2)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3)全套竣工图纸原件;(4)其他资料(按规定)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锡山区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锡山区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锡山区相关规定执行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详见 14.1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锡山区相关规定执
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锡山区相关规定执行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交接完成签署交接单后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由承包人自主选择)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的工程款;(比例范围0%-3%,下拉菜单选择,间隔 0.5%)
(2)3%的工程款;(比例范围0%-3%,下拉菜单选择,间隔0.5%,与上面的百分比同步)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 天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610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误期违约金: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中标价的万分之五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违约金和赔偿金可直接从工程款中
扣除。(2)质量违约金:承包人质量达不到投标承诺质量等级的,必须自费进行返工至发包人接受的质量等级为止,同时必须承担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承包人中标价的 5%作为违约金。质量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合格标准的除上述违约金外,并赔偿由于工程不合格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并承担一切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返工并使工程逾期完成的,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并赔偿发包人由工程逾期交付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3)不允许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否则, 发包人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施工合同并承担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x、鉴定费、差旅费等)。(4)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以后的 7 天内,未能遵守这类指示,则发包人可雇佣其他人来进行必须实施的任何有关工作,因此而发生的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核证的所有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作为债务追回,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由于承包人违约或不遵守指示而导致雇佣第三方来执行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在与第三方合同中列明的该部分工程合同总价的 10%的违约金,作为对发包人增加工作的赔偿,由发包人作为欠款从承包人处收回,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5)由于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到位或保护不当,造成现场或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停电、停水、停气等情况发生或树木损坏,将由承包人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所有责任。
(6)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各项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违约或不遵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的,每违约一次,发包人可视情节,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5 日内,及时撤离人员及设备,未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的时间内撤离的,发包人有权停水停电,并无偿使用承包人遗留在现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后 7 日内,到施工现场,与发包人、监理、设计、跟审共同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进行确认;无法确认工程质量的,由承包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承包人未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7 日内规定时间内委托鉴定的,视为承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不可抗力的标准,并经无锡市有权机构认定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将由承包人赔偿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运输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参与施工的各类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该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
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
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工程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投标诚信承诺:
6.1 我方承诺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我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
6.2 我方承诺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分的扣除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规定:
(1)除不可抗力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 2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2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
(2)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等情形);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而缺席或迟到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答辩、消极答辩的(答辩得分低于扣除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平均分的 60%,评标委员会需进行判定),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1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
(3)一年内 2 次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
或者被驳回投诉的,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12 个月);
(4)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 3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24 个月)。
6.3 我方承诺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7、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人: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建造师证号 | 专 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负责人简历 | |||||
序号 | 发包人名称 | 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项 目负责人 | 合同金额 (万元) | 开竣工日 期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