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和谐健康[2021]意外伤害保险 014 号
和谐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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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6、2.7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2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不保证续保 |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2.7 其他免责条款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合同终止 5.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3 合同内容变更 5.4 联系方式变更 5.5 年龄错误的处理 5.6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7 争议处理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详见每页脚注。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文字突出显示的部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和谐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您支付保险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1.3 | 投保范围 |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1至 25 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
1.4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➋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以上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当期保险费×(1-35%)×(1-当期保险费经过日数/当期保险费承保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则现金价值为零。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2.5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部分和可选部分。必选部分为“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为“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必选部分的基础上加投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投保人选择投保“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时,须同时投保“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责任及“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必选)
一、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4,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5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且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此前伤残可评定为更高等级伤残的,则按更高等级标准给付,但我们将扣除此前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所合并的伤残中有投保前已患伤残或投保后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则该项对应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也应予以扣除。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 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给付 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以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5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以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身故
的,或虽然超过 180 日身故,但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可选)
一、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就读校园(或者幼儿园)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参加就读学校
(或者幼儿园)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且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此前伤残可评定为更高等级伤残的,则按更高等级标准给付,但我们将扣除此前已给付的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所合并的伤残中有投保前已患伤残或投保后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则该项对应的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也应予以扣除。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 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给付 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以约定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就读校园(或者幼儿园)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参加就读学校
(或者幼儿园)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身故的,或虽然超过 180 日身故,但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意外伤害门急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6进行门诊急诊治疗7的,本 | |
诊医疗费用保 | 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急诊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8基本医疗保险9支 | |
险金(可选) | 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0,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 | |
例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
累计给付达到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时, | ||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
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门诊急诊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意外伤害 | ||
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长以 15 日(含第 15 日)为限。 |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 | ||
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得到了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上述条款 | ||
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
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政府、工作单位以 | ||
及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等。 | ||
如果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的,但未以上述身份 | ||
就诊并结算的,本公司仅按照应给付金额的 50%进行给付。 | ||
2.6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 |
6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7 门诊急诊治疗: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到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进行治疗。
8 当地:若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当地指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地;若被保险人无基本医疗保险,当地指本合同签发地。
9 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0 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负项目及药品)指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11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4的机动车15;
(6)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6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医疗事故17、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18 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包括潜水19、跳伞、攀岩20、蹦极、驾驶及乘坐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21、武术比赛22、特技表演23、赛马、赛车等;
(10)战争24、军事冲突25、暴乱26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2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4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5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16 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7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的成立。
18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它根据疾病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和解剖位置等特性,用一种系统有序的组合编码的方法对疾病进行分类。目前世界通用的是第 10 次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是该分类第 10 次修订本的简称。
19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20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1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2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3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表演。
24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25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26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接受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牙齿治疗、安装义肢、安装义眼、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2)被保险人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3)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 ||
2.7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6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5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5.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5 年龄错误的处理”、“脚注 4 意外伤害”、“脚注 6 医院”和“脚注 10 医疗费用”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
➌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2、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一般意外身故 |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校园 | ||
意外身故保险 | ||
金申请 | ||
一般意外伤残 |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校园意外伤残保险 金申请 |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法定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
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意外伤害门急 |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 |
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 |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诊断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 | |
和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 |
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➍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将根据您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 |
➎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5.1 | 合同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5)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5.2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5.3 | 合同内容变更 |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5.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5.5 | 年龄错误的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按周岁计算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6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条款 5.2 及 5.5 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
5.7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