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共筹得人民币 651,999,853.44 元, 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379,002.80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9,620,850.64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3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0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向 12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745,606 股,每股面
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8.24 元,共募集资金 651,999,853.44 元。
2020 年 8 月 13 日,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及保
荐费用后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经勤信验【2020】第 004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共筹得人民币 651,999,853.44 元, 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379,002.80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9,620,850.64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35,745,606.00 元,新增资本公积(资本溢
价)人民币 603,875,244.64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以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用途具体安排和实施进行细化和调整。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鹏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鹏支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集配套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公司将会积极关注募集资金账户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户 | 拟投资项目 | 存管募集资金金额(万 元) |
1 |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 44301560045323070000 | 武汉雄韬氢燃料电池 动力系统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 33,746.88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和平支行 | 338070100100293992 | 深圳雄韬氢燃料电池 产业园项目 | 12,905.48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大鹏支行 | 44250100004200002129 | 深圳雄韬氢燃料电池 电堆研发项目 | 5,939.09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大鹏支行 | 770573810258 | 补充流动资金 | 11,614.94 |
合计 | 64,206.39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鹏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鹏支行
(上述四家银行以下统称“乙方”)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档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项。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七、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