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被合併附屬基金 接收附屬基金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安聯糧食安全基金 股份類別 股份類別 股份類別 A(歐元) A(歐元) AT(歐元) AT(歐元) AT(美元) AT(美元) 合併日期 2021 年 3 月 10 日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香港基金章程 – 2019年12月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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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29 日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本公司」)-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
重要提示:本通告乃重要文件,務請 閣下即時細閱。 閣下如對本通告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徵詢獨立專業意見。
本公司董事會對本通告內容的準確性承擔責任。除本通告另有界定者外,本通告所用界定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 2019 年 12 月 23 日的香港基金章程(經日期為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第一份補充文件修訂)(「香港基金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附屬基金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合併至附屬基金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安聯糧食安全基金
敬啟者:
我們知悉 閣下在證券帳戶中持有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的股份,故奉函通知 閣下有關這項基金的建議合併和下述其他事宜。
為何進行合併?
安聯投資不斷檢討為投資者提供的投資機會,以確保產品滿足客戶的需要及目標。
作為本次檢討的一部份,安聯投資認為將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合併至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安聯糧食安全基金,將可進一步精簡產品範圍,並透過符合 SDG 策略類別 A(如本通告附錄一所述),為客戶提供投資於環境、社會和管治(ESG)基金的潛在裨益(有關投資符合證監會的《致證監會認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的管理公司的通函-綠色基金或環境、社會及管治基金》所載的規定),而合併後基金規模將會擴大。
因此,經過審慎考慮後,並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第 24 條,本公司董事會作出結論,認為按照下表所載把附屬基金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被合併附屬基金」)合併至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安聯糧食安全基金(「接收附屬基金」),將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合併毋須獲得股東批准。
基金名稱 | 被合併附屬基金 | 接收附屬基金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糧食安全基金 | |
股份類別 | 股份類別 | 股份類別 |
A(歐元) | A(歐元) | |
AT(歐元) | AT(歐元) | |
AT(美元) | AT(美元) | |
合併日期 | 2021 年 3 月 10 日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的基金規模分別為 8,316 萬美元和 1,344 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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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併附屬基金於 2008 年 4 月推出,而接收附屬基金則於 2020 年 10 月推出。接收附屬基金已獲證監會認可1向香港公眾發售,並將自合併日期起在香港推出。
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附屬基金的比較
下文為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附屬基金於主要方面的整體比較。有關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附屬基金的詳細比較,請參閱附錄三。 閣下亦可參閱現時的香港基金章程及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以了解詳情。
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均為股票基金。
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重點存在差異。被合併附屬基金主要投資於涉及基本資源、原材料、產品加工或分銷範疇,以及(如有需要)其他專注或從事與上述範疇有關的業務或與之有關連的環球公司股票。相反,接收附屬基金主要投資於從事糧食安全核心主題的公司股票,即提供可改善整個供應鏈糧食管理實務措施的產品或解決方案的公司,這些產品或解決方案旨在改善農業實務措施的可持續發展、天然資源效率,以及糧食的可負擔程度和質素。雖然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重點存在差異,但兩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重疊。整體而言,農業領域內的公司可能同時成為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重點。
接收附屬基金是一項 ESG 基金,而被合併附屬基金並非 ESG 基金。隨著接收附屬基金採用符合 SDG 策略類別 A,投資經理物色及投資於在糧食安全領域內經營業務,並以投資經理根據量化及定性分析,判斷為其產品或服務有助實現聯合國大會所訂立的一個或多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的公司。有關符合 SDG 策略類別 A 的詳細策略描述,請參閱本通告附錄一。
o 零飢餓
o 確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各年齡段人群的福祉
o 清潔飲水和衛生設施
o 建造具備抵禦災害能力的基礎設施,促進可持續工業化,推動創新
o 負責任和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
o 採取緊急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
o 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
o 可持續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轉土地退化,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接收附屬基金的新興市場最高風險承擔(最多佔其 50%的資產)高於被合併附屬基金(最多佔其 35%的資產)。
接收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的資產投資於中國 A 股市場,而被合併附屬基金並無投資於中國 A 股市場。
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均為最多佔 50%的資產淨值。
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的風險取向相近。預期風險水平不會因合併而大幅上升。鑑於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重點有別於被合併附屬基金,而且屬於 ESG 基金, 閣下應注意適用於接收附屬基金,並在本通告附錄二詳述的「符合 SDG 策略的風險」及「糧食安全行業相關風險」的額外主要風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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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最高及目前單一行政管理費水平為資產淨值的 2.05%(年率)。接收附屬基金的最高單一行政管理費為資產淨值的 2.35%(年率),高於被合併附屬基金。然而,接收附屬基金現時實際的單一行政管理費率為資產淨值的 1.95%(年率),低於被合併附屬基金。根據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年度的最新經審核財務報表,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每年持續收費比率為資產淨值的 2.12%(AT 類(歐元))及 2.10%(A 類(歐元)和 AT 類(美元))。接收附屬基金於 2020 年 10 月新推出,估計所有股份類別的每年持續收費比率將比前者略低,約為資產淨值的 2%。
被合併附屬基金及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管理職能由安聯投資集團旗下不同實體進行。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投資管理由(i)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及(ii)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 進行,而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管理由(i)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ii)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英國分行;(iii)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及(iv)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進行。
香港股東可於香港和盧森堡的銀行及交易所開門營業的每一日買賣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股份。相反,香港股東可於香港、德國、盧森堡和紐約的銀行及交易所開門營業的每一日買賣接收附屬基金的股份。一般而言,接收附屬基金的交易日數少於被合併附屬基金。
被合併附屬基金及接收附屬基金均採用同一派息政策。派息政策在合併後將不會出現任何變動。
被合併附屬基金及接收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均為美元。被合併附屬基金在合併前的投資組合重新配置
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不一定需要重新配置,從而與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保持一致。如有需要,被合
併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於合併日期前約五個營業日開始重新配置。預期重新配置涉及的費用(如有)並不重大。
購買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股份
自本通告日期起,被合併附屬基金不得再向香港公眾發售,亦不得接受新投資者認購。
被合併附屬基金將自2021年3月3日營業時間結束起停止發行新股份。香港代表於2021年3月3日下午五時正
(香港時間)或之前收到現有投資者認購額外被合併附屬基金股份的申請,將按2021年3月3日當日的股價作最後一次執行。於此交易截止日期後,被合併附屬基金的現有投資者將無法額外購買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股份。請注意,銷售被合併附屬基金的中介機構可能就收取認購、贖回或轉換指示而設定不同截止日期。投資者應留意有關中介機構的安排。
贖回或轉換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股份
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股份可於2021年3月3日下午五時正(香港時間)或之前根據香港基金章程所載程序免費贖回或轉換為本公司獲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附屬基金股份2。香港代表於2021年3月3日下午五時正(香港時間)或之前收到的贖回及轉換申請,將按2021年3月3日當日的股價進行最後一次贖回及轉換。請注意,銷售被合併附屬基金的中介機構可能就收取認購、贖回或轉換指示而設定不同截止日期或費用。投資者應留意有關中介機構的安排。
2 證監會認可並不表示證監會對基金作出推介或保證,亦不就基金的商業優點或表現作出擔保。認可既不表示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亦非保證其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某類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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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程序
於合併日期,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資產及負債將轉移至接收附屬基金。被合併附屬基金將在不進行清盤的情況下解散,並將於合併日期不再繼續存在。若 閣下並無於2021年3月3日下午五時正(香港時間)或之前贖回或轉換 閣下的被合併附屬基金股份, 閣下將於合併日期成為接收附屬基金的股東,而 閣下的證券帳戶將在毋須支付任何銷售費或其他費用的情況下,自動存入某個數量的接收附屬基金以相關貨幣計價的相關股份類別股份,其價值相當於 閣下過往投資於被合併附屬基金以相同貨幣計價的相同股份類別的價值。有關存入 閣下證券帳戶的接收附屬基金實際股份數目的合併確認書一般在合併日期後兩個營業日內發給 閣下。 閣下亦可在合併後參閱 閣下證券帳戶的每月報表,以了解存入 閣下證券帳戶的接收附屬基金實際股份數目。
閣下將獲分配的接收附屬基金各個相關股份類別的股份數目,是以 閣下持有被合併附屬基金各個相關股份類別的股份數目乘以相關換股比率計算。各個相關股份類別的換股比率是以在合併日期被合併附屬基金有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除以接收附屬基金相應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計算。存入 閣下證券帳戶的接收附屬基金股份總值將相等於 閣下在合併日期所持有的被合併附屬基金股份總值。
被合併附屬基金方面,於最後分派日(就A類股份而言即2020年12月15日)至合併日期期間,其將不會就分派股份類別分派任何收入,有關收入(如有)將被納入計算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以釐定於合併日期的換股比率。
被合併附屬基金的累積股份類別將累積由上個財政年度結束日至合併日期期間的收入(如有),有關收入將被納入計算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以釐定於合併日期的換股比率。
有關合併的費用及開支將由管理公司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承擔。於合併前管理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投資管理決策相關費用,包括重新配置費用(預期並不重大(如有)),將由被合併附屬基金承擔。為免產生疑問,被合併附屬基金不會因合併而被收取額外費用。被合併附屬基金並無未攤銷的初期費用。
接收附屬基金在合併日期後的首個交易日
在合併日期後, 閣下因合併而收到的接收附屬基金股份的首個交易日是2021年3月11日。香港稅務
在香港,合併對被合併附屬基金及接收附屬基金並無構成任何稅務影響。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及慣例,只要本公司、被合併附屬基金及接收附屬基金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而獲證監會認可,本公司、被合併附屬基金及接收附屬基金就所收取股息、任何來源的利息及出售證券所獲溢利均獲豁免香港利得稅或其他預扣稅。此外,屬香港居民的股東一般毋須就購入、持有、贖回或出售股份或源自該等股份的收入而繳納香港稅項。若股份交易構成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一部份,則可能須就所得增值繳納香港利得稅。股東毋須就其股份繳納香港印花稅。
各股東應就其特定稅務狀況諮詢其專業顧問。備查文件
香港銷售文件(包括香港基金章程及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副本可向香港代表免費
索取,或於網站(xx.xxxxxxxxx.xxx)下載。請注意,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以下文件亦可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在香港代表辦事處免費索閱:(i)組織章程;(ii)本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財政年度的最新年度報告(僅限英文版);及(iii)本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期間的最新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
(僅限英文版)。
基金合併將由核數師進行審查。我們樂意應要求免費為 閣下提供經核准的合併報告。香港代表將於合併日期後約四個月提供報告(僅限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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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如對本通告內容或 閣下的投資有任何疑問,請徵詢 閣下的理財顧問意見或 閣下可聯絡香港代表(地址為香港中環花園道 3 號xxxxxxxx 00 x,xx:x000 0000 0000 及傳真:x000 0000 0000)。
此致
列位股東 台照
董事會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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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符合SDG策略類別A
根據符合SDG策略類別A管理的附屬基金投資於提供改善環境及社會解決方案的公司股票及/或債務證券,其效果以對實現一個或多個SDG的貢獻程度對有關公司進行評估(「符合SDG策略類別A」)。
根據符合SDG策略類別A管理的附屬基金投資於對一個或多個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作出貢獻的公司股票及/或債務證券。雖然某項附屬基金的主要投資將遵循上述投資規定,但該附屬基金投資組合的部份證券可能會暫時不符合該等準則。不符合上述準則的工具例子包括現金及存款、部份目標基金,以及暫時偏離或並不符合環境、社會或良好管治資格的投資。
根據符合SDG策略類別A管理的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首先識別對實現SDG所述目標作出貢獻的可持續投資主題及議題。
目前的17個SDG包括:
1. 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貧困
2. 零 飢 餓
3. 確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各年齡段人群的福祉
4. 優 質 教 育
5. 實現性別平等,增強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權能
6. 清潔飲水和衛生設施
7. 經濟適用的清潔能源
8. 促進包容和可持續經濟增長,促進就業和人人獲得體面工作
9. 建造具備抵禦災害能力的基礎設施,促進可持續工業化,推動創新
10. 減 少 不 平 等
11. 可持續城市和社區
12. 負責任和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
13. 採取緊急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
14. 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
15. 可持續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轉土地退化,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16. 創建公平、和平和包容的社會
17. 重振可持續發展全球夥伴關係
該等主題及議題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可負擔的健康護理、教育、能源轉型、糧食安全、普及金融服務、水資源及廢物管理。隨著有助實現SDG的新業務活動出現及/或成為策略可投資,預期該等主題將隨著時間而出現變動。
其次,投資經理物色及投資於在已識別主題及議題內經營業務,並以投資經理根據量化及定性分析,判斷為其產品或服務有助實現聯合國大會所訂立的相關SDG的公司。
就量化評估而言,相關附屬基金投資的每家公司的最少20%收益及/或利潤(截至當日或短至中期而言),及相關附屬基金投資組合內所有公司的最少50%加權平均收益及/或利潤,源自有助實現一個或多個SDG的已識別主題及議題。
就定性評估而言,投資經理考慮環境、社會、管治、人權及商業行為等領域,並將排除相關業務可能為環境或社會帶來重大損害的公司。根據符合SDG策略類別A管理的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將根據以下主要不利影響指標,不會投資於對可持續投資目標造成顯著損害的公司:
1. 投資經理審閱個別公司的主要不利影響。重點關注的主要類別例子包括溫室氣體排放表現、生物多樣性相關爭議、水資源和廢物管理措施、社會和僱員公平待遇措施、遵守人權和反貪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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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各個類別而言,根據公司及行業數據及/或外部數據,個別主要不利影響指標將用作釐定可能有害的業務活動。
3. 就並無外部數據供應商提供任何被視為可靠相關評估的公司而言,投資經理將利用公司及/或行業數據,以及直接與管理層互動協作,以進行詳細內部分析。
4. 若投資經理或外部數據供應商識別可能有害的業務活動,投資經理將透過考慮有關損害的嚴重程度及廣度,以評估其重要程度,從而確定其是否嚴重損害可持續投資目標。
5. 任何從事構成一個或多個主要不利影響的業務活動的公司將會被排除。若公司僅出現非主要不利影響的跡象,有關資產仍符合投資資格。投資經理亦將與該公司進行互動協作過程,有關過程針對已識別領域,旨在優化其在上述一個或多個類別中的業務活動。
投資經理利用一系列工具(包括專有工具)及數據來源,包括但不限於專有及外部基本因素研究及外部 ESG 評級,以便在證券或發行機構的揀選過程中作出考慮及/或與發行機構進行互動協作(不論是在投資前或後)。
根據上述的量化及定性評估,投資經理就實現SDG給予公司整體評分(「影響力評分」),透過排除及納入影響力評分低於或高於投資經理不時釐定的指定水平之公司,從而對附屬基金的投資範疇進行負面或正面的篩選。
此外,首先最低排除準則適用於(i)投資經理根據專有及外部數據釐定為嚴重違反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i)業務涉及生產具爭議性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ii)超過10%收益來自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v)超過10%收益來自開採動力煤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超過20%收益來自煤炭的公用事業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i)業務涉及生產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ii)超過5%收益來自分銷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以及(viii)投資經理不時釐定自由之家指數評分不足的主權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自由之家指數是由美國研究機構自由之家編製,有關指數量度不同國家的政治權利及公民自由,並根據有關民主表現及政府運作的一系列準則對國家進行評估。就違反上述第(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若經過互動協作後發行機構仍不願意作出改變,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就違反上述第 (ii)至(vii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請注意,由於接收附屬基金為股票基金,不會投資於主權債券,因此上述第(viii)項並不適用於接收附屬基金。
現 時 的 排 除 準 則 可 能 會 不 時 更 新 , 並 可 於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_Xxxxxxxxxxx查閱。請注意,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附屬基金使用不同的外部數據和研究供應商,以進行上述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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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適用於接收附屬基金的額外主要風險因素與被合併附屬基金相比,以下額外主要風險因素適用於接收附屬基金:
1. 符合SDG策略的風險
• 接收附屬基金採用專有模式、專有及外部ESG研究、外部ESG評級評估及/或最低排除準則,或會對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因為執行接收附屬基金策略可能導致接收附屬基金在有利條件下放棄買入若干證券的機會,及/或在不利條件下出售證券。
• 在根據ESG研究評估一家發行機構的資格時,接收附屬基金倚賴來自第三方研究數據供應商及內部分析的資料及數據,其可能帶有主觀成份、不完整、不準確或無法取得。此外,符合SDG的投資缺乏標準化的分類。因此,接收附屬基金面對不準確或主觀地評估證券或發行機構的風險,或面對接收附屬基金可能投資於不符合相關準則的發行機構之風險。
• 接收附屬基金將重點放在符合SDG的投資,或會降低風險分散程度。因此,接收附屬基金可能特別受此等投資的發展影響。因此,相比投資策略較多元化的基金,接收附屬基金可能更為波動。接收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因此等投資的不利狀況影響而更為波動。這可能對接收附屬基金的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因而對投資者於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
• 在接收附屬基金進行投資後,接收附屬基金所持有的證券可能出現風格改變,因而不再符合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準則。投資經理可能需要在不利條件下出售有關證券。這可導致接收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
2. 糧食安全行業相關風險
• 接收附屬基金集中投資於糧食安全行業,或會加大集中程度風險。因此,接收附屬基金特別易受該行業或與該等行業有關的行業或公司的不利發展及風險所影響。相比多元化基金,接收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更為波動。
• 在糧食安全領域從事業務的公司特別易受國家及國際財政及貨幣政策(例如糧食項目的進出口關稅、農業補貼及稅務寬免)所影響。如該等財政及貨幣政策因政治或其他理由而出現變動,或會對接收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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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附屬基金的比較
基金名稱 | 被合併附屬基金 | 接收附屬基金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糧食安全基金 | |
投資目標 | 投資於環球股票市場,並專注於基本資 | 投資於環球股票市場,並專注於在糧食安 |
源、原材料、產品加工或分銷範疇,以及 | 全領域從事業務的公司,而投資經理認為 | |
(如有需要)其他專注或從事與有關上述 | 該等公司有助實現聯合國大會所訂立的一 | |
範疇的業務,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 個或多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 | |
(即採用本通告附錄一所述的符合 SDG | ||
策略類別 A),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 ||
核准資產類別 | x附屬基金將最少 90%的資產投資於涉及基本資源、原材料、產品加工或分銷範疇,以及(如有需要)其他專注或從事與上述範疇有關的業務或與之有關連的環球公司股票 | x附屬基金將最少 90%的資產投資於從事糧食安全核心主題的公司股票,即提供可改善整個供應鏈糧食管理實務措施的產品或解決方案的公司,這些產品或解決方案旨在改善農業實務措施的可持續發展、天然資源效率,以及糧食的可負擔程度和質素。投資經理採用符合 SDG 策略類別A,物色及投資於在糧食安全領域內經營業務,並以投資經理根據量化及定性分析,判斷為其產品或服務有助實現聯合國大會所訂立的以下一個或多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的公司: 零 飢 餓 確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各年齡段人群的福祉 清潔飲水和衛生設施 建造具備抵禦災害能力的基礎設施, 促進可持續工業化,推動創新 負責任和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 採取緊急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 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 可持續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轉土地退化,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
就量化評估而言,本附屬基金投資的每家公司的最少 20%收益及/或利潤(截至當日或短至中期而言),及本附屬基金投資的所有公司的最少 50%加權平均收益及/或利潤,源自有助實現一個或多個SDG 的糧食安全領域。就定性評估而言,投資經理考慮環境、社會、管治、人權及商業行為等領域,並將根據主要不利影響指標,排除相關業務可能為環境或社會帶來重大損害的公司。根據上述的量化 及定性評估,投資經理按就實現 SDG 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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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稱 | 被合併附屬基金 | 接收附屬基金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糧食安全基金 | |
來最大影響的整體評分挑選公司,透過排除及納入影響力評分低於或高於投資經理不時釐定的指定水平之公司,從而對本附屬基金的投資範疇進行負面或正面的篩選。就評估證券或發行機構而言,投資經理利用一系列工具(包括專有工具)及數據來源,包括但不限於專有及外部基本因素研究及外部 ESG 評級,以便在證券或發行機構的揀選過程中作出考慮及/或與發行機構進行互動協作(不論是在投資前或後)。 此外,最低排除準則適用於(i)投資經理根據專有及外部數據釐定為嚴重違反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 (ii)業務涉及生產具爭議性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ii)超過 10%收益來自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v)超過10%收益來自開採動力煤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超過 20%收益來自煤炭的公用事業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i)業務涉及生產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以及(vii)超過 5%收益來自分銷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就違反上述第(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若經過互動協作後發行機構仍不願意作出改變,本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就違反上述第(ii)至(vi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 本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現時的排除準則可能會不時更新。本附屬基金使用不同的外部數據和研 究供應商,以進行上述排除。 |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的資產投資於非投資目標所述的股票 | x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的資產投資於非投資目標所述的股票,其未必一定為氣候變化或綠色或環境、社會和管治或可持 續發展因素的相關股票。 |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35%的資產投資於 新興市場 | x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50%的資產投資於 新興市場 | |
x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的資產投資於 可換股債務證券及/或應急可轉債 | ||
x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的資產直接持作存款及/或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 及/或(最多 10%的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 | ||
x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的資產投資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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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稱 | 被合併附屬基金 | 接收附屬基金 |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糧食安全基金 | |||
中國A 股市場 | ||||
香港限制適用 | ||||
台灣限制適用 | ||||
股票附屬基金的 GITA 限制適用 | ||||
VAG 投資限制適用 | ||||
TRS/CFDs 及證券 融資交易 | TRS 及CFDs-預期:資產淨值的 0%;最高:資產淨值的 30% 證券借貸-預期:資產淨值的 0%;最高:資產淨值的 0% 購回/反向購回-預期:資產淨值的 0%;最高:資產淨值的 0% | |||
基準指數 | 2/3 DAX 環球農業綜合總回報指數+ 1/3 (加權 MSCI ACWI 主要零售及食品+飲料+食品+煙草+水利淨回報指數)((i) 作為制定附屬基金投資組合構成的參考,及 ╱或(ii)量度和比較附屬基金的表現)。 | MSCI 綜合世界淨回報指數(僅供量度和比較本附屬基金的表現)。 | ||
投資方針 | 投資於環球股票市場,並專注於基本資 源、原材料、產品加工及分銷範疇 | 投資於環球股票市場,並專注於在糧食安 全領域從事業務的公司 | ||
衍生工具風險承擔 淨額 | x附屬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最高可達本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 50%。 | |||
槓桿水平 | - | |||
風險管理方針 | 承擔法 | |||
地區定位 | 全球 | |||
新興市場 | 核准 | |||
外幣 | 核准 | |||
於其他基金的投資 | x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的資產投資於 UCITS 及/或 UCI。 | |||
衍生工具 | 核准 | |||
主要風險因素 | 投資風險/一般市場風險 集中程度風險 新興市場風險 貨幣風險 公司特定風險 流通性風險 衍生工具風險 從資本分派及實際上從資本分派相關風險 | 投資風險/一般市場風險 符合 SDG 策略的風險 糧食安全行業相關風險 新興市場風險 貨幣風險 公司特定風險 衍生工具風險 從資本分派及實際上從資本分派相關風險 | ||
基金名稱 | 被合併附屬基金 | 接收附屬基金 |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糧食安全基金 | |||
單一行政管理費年率 | 股份類別 | (實際/最高) | 股份類別 | (實際/最高) |
A(歐元) | 2.05%/2.05% | A(歐元) | 1.95%/2.35% | |
AT(歐元) | AT(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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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稱 | 被合併附屬基金 | 接收附屬基金 |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糧食安全基金 | |||
AT(美元) | AT(美元) | |||
認購費/轉換費 | 股份類別 | (實際/最高) | 股份類別 | (實際/最高) |
A(歐元) | 5.00%/5.00% | A(歐元) | 5.00%/5.00% | |
AT(歐元) | AT(歐元) | |||
AT(美元) | AT(美元) | |||
贖回費 | 股份類別 | (實際/最高) | 股份類別 | (實際/最高) |
A(歐元) | 無 | A(歐元) | 無 | |
AT(歐元) | AT(歐元) | |||
AT(美元) | AT(美元) | |||
Taxe d’ Abonnement 年率 | 股份類別 | 百分比 | 股份類別 | 百分比 |
A(歐元) | 0.05% | A(歐元) | 0.05% | |
AT(歐元) | AT(歐元) | |||
AT(美元) | AT(美元) | |||
每年持續收費比率 | 股份類別 | 百分比 | 股份類別 | 百分比 |
A(歐元) | 2.10%3 | A(歐元) | 2.00%4 | |
AT(美元) | AT(歐元) | |||
AT(歐元) | 2.12%3 | AT(美元) | ||
派息政策 | 股份類別 | 政策 | 股份類別 | 政策 |
A(歐元) | 收息-每年於 12 月 15 日分派股息 (由本公司酌情決定) | A(歐元) | 收息-每年於 12 月 15 日分派股息 (由本公司酌情決定) | |
AT(歐元) | 累積-所有收入 重新用作投資 | AT(歐元) | 累積-所有收入 重新用作投資 | |
AT(美元) | AT(美元) | |||
最低首次投資額 | 股份類別 | 金額 | 股份類別 | 金額 |
A(歐元) | 5,000 歐元 | A(歐元) | 5,000 歐元 | |
AT(歐元) | AT(歐元) | |||
AT(美元) | 5,000 美元 | AT(美元) | 5,000 美元 | |
最低其後投資額 | 股份類別 | 金額 | 股份類別 | 金額 |
A(歐元) | 1,000 歐元 | A(歐元) | 1,000 歐元 | |
AT(歐元) | AT(歐元) | |||
AT(美元) | 1,000 美元 | AT(美元) | 1,000 美元 | |
法律形式 | 該法例第一部所指的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
3 持續收費比率乃根據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年度的最新經審核財務報表資料,按被合併附屬基金於 12 個月期間所產生的成本除以同期平均淨資產計算。被合併附屬基金內可供認購的各個股份類別均提供這個比率。上述數據可能按年而異,包括單一行政管理費及盧森堡稅(Taxe d’Abonnement),交易成本並不包括在內。基於以四捨五入進位,可能出現偏差。
4 由於接收附屬基金為新成立,因此乃使用最佳估計作為持續收費比率,乃按接收附屬基金於 12 個月期間所承擔估計成本總額除以同期估計平均淨資產計算。
實際數據可能與估計數據不同,並可能按年而異,包括單一行政管理費及盧森堡稅(Taxe d’Abonnement),交易成本並不包括在內。基於以四捨五入進位,可能出現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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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稱 | 被合併附屬基金 | 接收附屬基金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糧食安全基金 | |
管理公司 |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投資管理由管理公司(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德國(總部)及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英國分 行) |
投資經理 |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 | 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及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 |
基本貨幣 | 美元 | |
交易日/估值日 | 盧森堡/香港 | 盧森堡/德國/紐約/香港 |
交易截止時間 | 任何交易日下午五時正(香港時間) | |
公平價值定價模式 | 有 | |
波幅定價機制 | 可適用 | |
存管處 |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 | |
過戶處兼轉讓代理 人 |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 | |
財政年度終結日 | 9 月 30 日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註冊辦事處: 6 A,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R.C.S. Luxembourg B 71.182
股東通告
日期:2021 年 1 月 26 日
重要提示:本通告乃重要文件,務請 閣下即時細閱。閣下如對本通告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徵詢獨立專業意見。
本公司董事會對本通告內容的準確性承擔責任。除本通告另有界定者外,本通告所用界定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 2019 年 12 月 23 日的香港基金章程(經日期為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第一份補充文件修訂)(「香港基金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敬啟者: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SICAV)(「本公司」)董事會謹此作出以下變動的通知,除另有註明外,以下變動將由 2021 年 3 月 10 日起生效(「生效日期」):
1. 更改安聯環球智能城市基金的投資目標及限制
我們對本公司的基金系列進行定期審閱後(旨在確保隨著投資市場變化,該等基金仍然符合投資者需要),決定作出以下變動,以作為安聯環球智能城市基金重新定位及修訂工作的一部份。
附屬基金不僅旨在達致長期資本增值的當前目標,亦旨在達致變動後的長期收益目標。
附屬基金將更改其投資政策,使其由股票基金轉為多元資產基金。現時,附屬基金最少將 70%的資產投資於涉及智能城市和互聯社區的發展或與之有關連的公司的股票。作出變動後,附屬基金最少將 70%的資產投資於業務將受惠於或現時與智能城市和互聯社區發展有關的公司的股票及/或債務證券;而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0%的資產投資於股票或債務證券。附屬基金對各類資產類別的投資配置可不時顯著改變。附屬基金對每類資產類別的投資,乃按投資經理因應其對經濟狀況及市場因素(包括股價水平、利率水平,以及預期股價水平和利率水平是上升抑或下跌)的評估而決定。
就附屬基金在變動後的債務證券投資而言,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20%的資產投資於購入時評級為 BB+或以下(標準普爾及惠譽)或 Ba1 或以下(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或若未獲評級,則由投資經理釐定為具有可比較質素的債務證券。在此限制內,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評級為CC(標準普爾或其他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或以下(包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的資產投資於違約證券)的債務證券。
具體來說,安聯環球智能城市基金的投資目標及限制將作出以下變動:
現時 | 新訂 | |
投資目標 | 投資於環球股票市場的股票,並專注於智能城市和互聯社區的發展,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 投資於環球股票及債券市場,並專注於業務將受惠於或現時與智能城市和互聯社區發展有關的公司,以達致長期收益及資本增值。 |
投資限制 | 與智能城市和互聯社區的發展有關的公司是旨在透過運用科技改善生活質素或提高城市服務的成效或互動性,並主要(但不 僅限於)從事以下領域:基建、建築、交 | 將受惠於智能城市和互聯社區的發展的公司是指(i) 現時在智能城市和互聯社區的發展產生(直接或間接)重大部份業務活動 (銷售、溢利或開支)或(ii)現時(直接或 |
x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香港中環花園道 3 號
xxxxxxxx 00 x
xx:x000 0000 0000
傳真:x000 0000 0000
xx.xxxxxxxxx.xxx
現時 | 新訂 | |||
通、家居、安全和保安、可再生能源、健 | 間接)從事智能城市和互聯社區的發展及 | |||
康護理和共享行業的公司。 | 根據投資組合經理酌情評估,很可能在短 | |||
| 本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期或中期大幅增加從事智能城市和互聯社 | ||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0%的資產投資於中 | 區發展業務重要性的公司。 | ||
國A股市場 | | 現時與智能城市和互聯社區的發展有關的 | ||
| 香港限制適用 | 公司是旨在透過運用科技及/或共享經濟 | ||
| 股票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適用 | 業務模式改善生活質素或提高城市服務的 | ||
| 指標指數:MSCI綜合世界淨回報指數( | 成效或互動性,並主要(但不僅限於)從 | ||
僅供量度和比較本附屬基金的表現) | 事以下領域:基建、建築、交通、家居、 | |||
安全和保安、可再生能源和健康護理業的 | ||||
公司。 | ||||
| 本附屬基金最少將70%的資產,根據投資 | |||
目標投資於股票及╱或債務證券;而本附 | ||||
屬基金最多可將100%的資產投資於股票 | ||||
或債務證券 | ||||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0%的資產投資於高 | |||
收益投資類別1,但在此限制內,本附屬 | ||||
基金亦可投資於評級僅為CC或以下(標 | ||||
準普爾或其他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包 | ||||
括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於 | ||||
違約證券)的債務證券 | ||||
| 本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0%的資產投資於中 | |||
國A股市場 | ||||
| 香港限制適用 | |||
| 多元資產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適用(最少 | |||
25%) | ||||
| 指標:MSCI綜合世界指數(70%)及x | |||
x巴克萊資本環球綜合債券指數(30%) | ||||
(僅供量度和比較本附屬基金的表現) |
以下相應變動亦將適用:
適用於多元資產附屬基金的資產類別原則亦將適用,尤其是:
o 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20%的資產投資於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證券。
o 為進行流通性管理及╱或為防守目的及╱或任何其他特殊情況(例如市場崩盤或重大危機),以及若投資經理認為符合附屬基金的最佳利益,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0%的資產暫時持作存款及╱或直接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最多 10%的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
根據適用於多元資產附屬基金的香港限制:
o 附屬基金不可將其多於 1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由任何信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單一國家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o 附屬基金可將其少於 30%的資產投資於具有吸收虧損特性的工具(包括應急可轉債、高級非優先債務證券、金融機構處置機制下發行的工具以及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其他資本工具),其中有關附屬基金可將最多 10%的資產投資於應急可轉債。在發生觸發事件時,這些工具可能須進行應急撇賬或應急轉換為普通股。
公平價值定價模式將不再適用於附屬基金。
附屬基金投資於 (i) 證券借貸的最 高資產淨值比重將由資產淨值的 0%增至 50%;及(ii) 購回╱反向購
回的最 高資產淨值比重將由資產淨值的 0%增至 30%。為免產生疑問,附屬基金投資於證券借貸、
購回╱反向購回的預
期資產淨值比重將保持為零。
基於上述變動,以下額外主要風險因素將適用於安聯環球智能城市基金:
信貸能力風險/信貸評級風險/評級下調風險
• 資產(尤其是附屬基金持有的債務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發行機構的信貸能力(償債能力)隨後可能下降。這通常會導致有關資產的價格錄得大於一般市場波動所致的跌幅。種種因素均有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 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具有局限性,而且無法時刻保證證券及╱或發行機構的信貸能力。
• 附屬基金持有的附息證券可能被降級,其價值亦可能下跌。這亦將導致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投資經理未必一定能夠出售被降級的債務證券。
利率風險
• 若本附屬基金投資於附息證券(例如企業債券及政府債券),便須承擔利率波動的風險。若市場利率上升,附屬基金所持附息資產的價值或會大幅下跌。若本附屬基金亦持有年期較長及名義利率較低的附息證券,則影響就更大。種種因素均有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違約風險
• 附屬基金須承擔附屬基金可能投資的債務證券之發行機構的信貸及違約風險。
估值風險
• 附屬基金資產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確定因素及判斷性決定。若該估值結果不正確,可能會影響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
波幅及流通性風險
• 相比發展較成熟的市場,新興市場資產可能面對較高波幅及較低流通性。在該等市場交易的證券價格可能波動。該等證券的買賣差價可能較大,使附屬基金招致重大交易成本。
高收益(非投資級別和未獲評級)投資及可換股債券的特定投資風險
• 投資於高收益(非投資級別和未獲評級)投資及可換股債券通常涉及較高的波幅、較大的本金和利息虧損風險、較高的信貸能力及評級下調風險、違約風險、利率風險、一般市場風險及流通性風險(例如資產無法出售或只能以遠低於買入價的價格出售),種種因素均有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 可換股債券是債務與股票的混合資產,容許持有人於指定的未來日子把債券轉換為發債公司的股份。因此,可換股債券將須承擔提前還款風險、並受股票走勢所影響,而且波幅高於傳統債券投資。可換股債券的價值或會受到(其中包括)相關證券(即股票)的價格走勢影響。可換股債券亦可能設有提前贖回條款及其他可能構成提前贖回風險的特色。種種因素均有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資產配置風險
• 附屬基金的表現部份取決於該附屬基金所運用的資產配置策略是否奏效。概不保證附屬基金所運 用的策略將會奏效,因此,附屬基金未必可達致其投資目標。附屬基金的投資或會定期重新調整,以致附屬基金所招致的交易成本或會高於採用固定配置策略的附屬基金。
此外,安聯環球智能城市基金的 A/AM/AMg/AT 類股份的單一行政管理費將由生效日期起下調,詳情如下:
現時費率(佔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年率) | 新費率(佔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年率) |
最高:2.35% 目前:2.05% | 最高:1.90% 目前:1.65% |
2. 修訂安聯全方位中國股票基金及安聯神州 A 股基金的「估值日」定義
目前,安聯全方位中國股票基金及安聯神州 A 股基金的估值日定義為「盧森堡、香港及中國的銀行及交易所開門營業的每一日」。自生效日期起,安聯全方位中國股票基金及安聯神州 A 股基金的估值日定義將改為
「盧森堡、香港及中國的銀行及交易所開門營業的每一日,惟該日亦須為滬╱深港通的北向交易日期」。滬
╱深港通的北向交易日期列表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刊登的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日曆。 有關變動是基於安聯全方位中國股票基金及安聯神州 A 股基金均可透過滬╱深港通進行大量投資。
請注意,滬╱深港通的北向交易在若干日子可能會關閉,即使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銀行及交易所在有關日子照常開門營業,例如香港公眾假期前夕或香港的半天交易日。因此,上述變動可能導致安聯全方位中國股票基金及安聯神州 A 股基金的估值日日數減少。
3. 若干附屬基金增設投資經理
基於安聯集團的內部資源重新分配,由生效日期起,下列附屬基金將委任新的投資經理,詳情如下:
附屬基金名稱 | 新投資經理 |
x聯新興市場精選債券基金 | x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 |
x聯新興市場短存續期債券 基金 | x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 |
x聯新興市場 SRI 企業債券 基金 | x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 |
x聯環球信貸 SRI 基金 |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 |
安聯環球多元資產 50 基金 |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Japan Co., Ltd. 及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
安聯環球浮動息率基金 |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 |
除了新的投資經理外,這些附屬基金的現有投資經理將繼續擔任投資經理。管理公司、現有投資經理及新的投資經理均為安聯集團旗下的公司。
4. 加強可持續及責任投資策略的披露
目前,可持續及責任投資策略(「SRI 策略」)適用於以下附屬基金:安聯新興市場 SRI 企業債券基金、安聯環球信貸 SRI 基金及安聯全球永續發展基金。
為提高投資程序的透明度,以遵守歐盟的《可持續發展金融披露規例》,SRI 策略的描述將作出修訂。有關經修訂 SRI 策略的詳情,請參閱本通告附錄 A。
此外,由生效日期起,若干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投資限制將修訂如下:
附屬基金名稱 | 主題 | |
現時 | 新訂 | |
x聯新興市場 SRI 企業債券 | 修訂投資目標 | |
基金 | 投資於環球新興市場的企業債務證 | 根據可持續及責任投資策略(SRI |
券,而有關債務證券的發行機構及 | 策略)投資於環球新興市場的企業 | |
該發行機構的國家均符合可持續及 | 債務證券,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 |
責任投資策略(SRI 策略)的規定 |
附屬基金名稱 | 主題 | |
現時 | 新訂 | |
(其考慮有關社會與環境政策、人權及企業管治的不同準則),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環球新興市場」是指(a)新興市場或(b)屬xx大通 ESG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廣泛多元化指數的成份國家 的國家。 | 「環球新興市場」是指(a)新興市場或(b)屬xx大通 ESG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廣泛多元化指數的成份國家的國家。 | |
修訂投資限制 | ||
• 本附屬基金最少將70%的資產投資於環球新興市場國家的債務證券,惟債務證券發行機構及有關發行機構的國家均須符合SRI策略的規定 • 本附屬基金最多將30%的資產投資於上述投資目標所述的債務證券以外的債務證券,惟債務證券的發行機構及有關發行機構的國家均須符合SRI策略的規定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5%的資產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 • 本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2 • 非美元貨幣投資最多為20% • 存續期:介乎1至10年 • 香港限制適用 • VAG投資限制適用 • SRI策略適用 • 指標指數:xx大通ESG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廣泛多元化指數 。偏離程度:顯著 | - 本附屬基金最少將 70%的資產投 資於註冊辦事處設於環球新興市場的企業發行機構的債務證券 - 本附屬基金最多將 30%的資產投資於上述投資目標所述的債務證券以外的債務證券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5%的資產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 - SRI 策略(包括排除準則)適用。擬購入的債務證券及其各自的發行機構的國家均須符合 SRI 策略的規定 - 本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最少 90% 須以 SRI 評級方式進行評估。就此而言,投資組合不包括未獲評級的衍生工具及本質上不會獲評級的工具(例如現金及存款) - 本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 2 - 非美元貨幣投資最多為 20% - 存續期:介乎 1 至 10 年 - 香港限制適用 - VAG 投資限制適用 - 指標:xx大通 ESG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廣泛多元化指數。自由 度:顯著。預期重疊程度:重大 - 指標與本附屬基金所倡議的環境或社會特點並非完全一致。本附屬基金及指標均採用 SRI 篩選, 並會排除具爭議性的行業及違反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的選項。指標的具體篩選及排除準則偏離本附屬基金的投資策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查閱。請注意,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 |
安聯環球信貸 SRI 基金 | 修訂投資目標 | |
根據可持續及責任投資策略(SRI 策略),考慮有關社會與環境政策 、人權及企業管治的不同準則,從 而投資於環球債券市場,以達致長 | 根據可持續及責任投資策略(SRI 策略)投資於環球債券市場,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
附屬基金名稱 | 主題 | |
現時 | 新訂 | |
期資本增值。 | ||
修訂投資限制 | ||
• 本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少將70%的資產投資於投資級別債務證券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30%的資產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1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5%的資產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 • 指標指數:xxx克萊資本環球綜合投資級別信貸指數。偏離程度:顯著 • 香港限制適用 • SRI策略適用 | 本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本附屬基金最少將 70%的資產投資於投資級別債務證券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30%的資產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 1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5%的資產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 SRI 策略(包括排除準則)適用 本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最少 70% 須以 SRI 評級方式進行評估。就此而言,投資組合不包括未獲評級的衍生工具及本質上不會獲評級的工具(例如現金及存款) 香港限制適用 台灣限制適用 指標:xx巴克萊資本環球綜合投資級別信貸指數。自由度:顯著。預期重疊程度:重大 | |
x聯全球永續發展基金 | 修訂投資目標 | |
根據可持續及責任投資策略(SRI 策略),考慮有關社會與環境政策 、人權及企業管治的不同準則,從而投資於環球已發展國家股票市場 ,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投資經理可進行外匯重置,因此須就經合組織成員國貨幣承擔額外外幣風險, 即使本附屬基金並未包括任何以此 等貨幣計價的資產。 | 根據可持續及責任投資策略(SRI 策略)投資於環球已發展國家股票市場,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投資經理可進行外匯重置,因此須就經合組織成員國貨幣承擔額外外幣風險,即使本附屬基金並未包括任何以此等貨幣計價的資產。 | |
修訂投資限制 | ||
• 根據SRI策略,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30%的資產投資於非投資目標所述的股票 • 根據SRI策略,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3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於非投資目標所述的股票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於中國A股市場 • 本附屬基金不可將資產投資於超過5%的收益源自(i)酒類、(ii)武器、(iii)博彩、(iv)色情及(v)煙草行業的公司的股票 • 香港限制適用 • 台灣限制適用 • 股票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適用 • 指標指數:道瓊斯可持續發展世界總回報指數。偏離程度:顯著 • VAG投資限制適用 • SRI策略適用 | • SRI 策略(包括排除準則)適用 • 本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最少90%須以 SRI 評級方式進行評估。就此而言,投資組合不包括未獲評級的衍生工具及本質上不會獲評級的工具(例如現金及存款) • 本附屬基金不可將資產投資於超過 5%的收益源自(i)酒類、(ii)武器、(iii)博彩、(iv)色情及(v)煙草行業的公司的股票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3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的資產投資於中國 A 股市場 • 香港限制適用 • 台灣限制適用 • 股票附屬基金的 GITA 限制適用 • VAG 投資限制適用 • 指標:道瓊斯可持續發展世界總回報指數。自由度:顯著。預期 重疊程度:輕微 |
附屬基金名稱 | 主題 | |
現時 | 新訂 | |
• 指標與本附屬基金所倡議的環境或社會特點並非完全一致。本附屬基金及指標均採用 SRI 篩選, 並會排除具爭議性的行業及違反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的選項。指標的具體篩選及排除準則偏離本附屬基金的投資策略。有關指標編製方法的詳情可於 xxx.xxxxxxxx.xxx 查閱。請注 意,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
5. 若干附屬基金增設氣候參與(成效為本)策略
由生效日期起,氣候參與(成效為本)策略(包括排除準則)將適用於以下附屬基金。有關氣候參與(成效為本)策略的詳情,請參閱本通告附錄 B 。
安聯神州 A 股基金
安聯中國股票基金
安聯網絡安全基金
安聯歐陸成長基金
安聯歐洲成長基金
安聯歐洲增長精選基金
安聯歐洲股息基金
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
安聯日本股票基金
安聯多元主題基金
安聯環球浮動息率基金
安聯環球高收益基金
安聯美國短存續期高收益債券基金
安聯歐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為免產生疑問,本通告第 4 至 5 節所述增設及加強披露並不代表相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策略及風險水平出現重大轉變,亦不會對附屬基金現時的管理方式構成重大影響。
6. 加強有關指標運用的披露
投資經理可根據委員會規例(EU) 583/2010 號第 7 條 1(d)項參照指標或指數(「指標」)或不參照指標管理附屬基金。目前,參照指標作管理的附屬基金在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的個別投資限制內載列相關指標。由生效日期起,香港銷售文件將包含有關使用指標以改善透明度及遵守相關監管規定(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所發佈有關 UCITS 指令應用的問答集)的加強披露。詳情請參閱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甲部「22. 管理策略及參照指標」一節,以及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的附屬基金個別投資限制。
7. 修訂台灣限制
正如香港基金章程所述,台灣限制適用於本公司的若干附屬基金。
由生效日期起,台灣限制將作出修訂,以顯示就債券附屬基金而言(根據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 1 及╱或高收益投資類別 2 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的 20%(由之前的 10%上調)。請注意,就若干債券附屬基金而言,台灣限制適用,除非高收益投資類別 1╱高收益投資類別 2 的有關限制另有指明。
有關變動將不會對附屬基金現時的管理方式構成重大影響。
8. 其他雜項變動
附屬基金名稱 | 主題 | |
現時 | 新訂 | |
x聯亞洲多元入息基金 | 澄清投資限制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 |
- 為進行流通性管理及╱或為防 守目的及╱或任何其他特殊情況,以及若投資經理認為符合本附屬基金的最佳利益,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0%的資產暫時持作存款及╱或直接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最多10% 的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貨幣 市場基金。 | - 為進行流通性管理及╱或為防 守目的及╱或任何其他特殊情況,以及若投資經理認為符合本附屬基金的最佳利益,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85%的資產暫時持作存款及╱或直接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或(最多10%的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 | |
安聯神州 A 股基金 | 更改風險管理方針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甲部) | |
承擔法 - | 相對風險值 參考投資組合相當於以 MSCI 中國 A 股境內指數的成份組成。 預期槓桿水平 0-2 | |
安聯中國股票基金 | 更改指標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 |
- 指標:MSCI 中國淨回報指數 | - 指標:MSCI 中國 10/40 淨回報指 數 | |
更改風險管理方針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甲部) | ||
承擔法 - | 相對風險值 參考投資組合相當於以 MSCI 中國 10/40 指數的成份組成。 預期槓桿水平 0-2 | |
安聯中國多元入息基金 | 澄清投資限制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 |
- 為進行流通性管理及╱或為防 守目的及╱或任何其他特殊情況,以及若投資經理認為符合本附屬基金的最佳利益,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0%的資產暫時持作存款及╱或直接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最多10% 的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貨幣 市場基金。 | - 為進行流通性管理及╱或為防 守目的及╱或任何其他特殊情況,以及若投資經理認為符合本附屬基金的最佳利益,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80%的資產暫時持作存款及╱或直接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或(最多10%的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 貨幣市場基金。 | |
安聯新興市場精選債券基金 | 增設投資限制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 |
- | - 台灣限制適用 | |
x聯歐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 增設投資限制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
附屬基金名稱 | 主題 | |
現時 | 新訂 | |
- | - 台灣限制適用,除非高收益投資類別 1╱高收益投資類別 2 的有關 限制另有指明 | |
x聯歐陸成長基金 | 增設投資限制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 |
- | - VAG 投資限制適用 | |
x聯歐洲股息基金 | 澄清投資限制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 |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20%的資產持作存款及╱或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或(最多 10%的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 | - 為進行流通性管理,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20%的資產直接持作存款及╱或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或(最多 10%的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貨幣市場基 金。 | |
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 | 澄清投資限制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 |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持作存款及╱或直接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或(最多10%的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 貨幣市場基金。 | • 為進行流通性管理,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直接持作存款及╱或直接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或貨幣市場基金 。 | |
安聯環球信貸 SRI 基金 | 增設投資限制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 |
- | - 台灣限制適用 | |
x聯環球浮動息率基金 | 澄清投資目標 -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 |
本附屬基金旨在透過環球範疇的浮息票據賺取收益。此外,本附屬基 金或會尋求長遠資本增值潛力。 | 本附屬基金旨在透過環球範疇的浮息票據賺取收益。本附屬基金尋求 長遠資本增值潛力。 | |
安聯環球機遇債券基金 | 增設投資目標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 |
- | - 台灣限制適用 | |
x聯香港股票基金 | 更改風險管理方針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甲部) | |
承擔法 - | 相對風險值 參考投資組合相當於以恒生指數的成份組成。 預期槓桿水平 0-2 | |
安聯東方入息基金 | 澄清投資目標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 |
- 為進行流通性管理及╱或為防 守目的及╱或任何其他特殊情況,以及若投資經理認為符合本附屬基金的最佳利益,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0%的資產暫時持作存款及╱或直接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最多10% 的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 | - 為進行流通性管理及╱或為防 守目的及╱或任何其他特殊情況,以及若投資經理認為符合本附屬基金的最佳利益,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50%的資產暫時持作存款及╱或直接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或(最多 10%的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 | |
安聯寵物和動物經濟基金 | 增設投資限制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
附屬基金名稱 | 主題 | |
現時 | 新訂 | |
- | - 台灣限制適用 | |
x聯環球精選高收益基金 | 更改風險管理方針 (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甲部) | |
相對風險值 參考投資組合相當於以美國洲際交易所美銀美林環球廣泛市場企業指數的成份組成。 | 絕對風險值 - |
變動的影響
除本通告第 1 至 3 節另有披露外,本通告中詳述的變動將不會 (i) 對附屬基金適用的特點及風險構成重大轉變;(ii)導致管理附屬基金的營運及/或方式出現其他轉變。本通告中詳述的變動將不會顯著損害現有股東的權利或利益。除上述有關安聯環球智能城市基金的披露外,落實本通告中詳述的變動後,附屬基金的費用結構及費用水平不會出現任何轉變。本通告中詳述的變動所招致的成本及/或開支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若股東對上述變動未感滿意,可於 2021 年 3 月 9 日下午五時正(香港時間)或之前向香港代表提出要求,按照香港基金章程所述程序贖回其股份,贖回費用全免。請注意, 閣下的分銷商或同類的代理人或會向閣下收取交易費用。 閣下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 閣下的分銷商或同類的代理人。
香港銷售文件(包括香港基金章程及/或受影響附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將作出更新以反映上述變動、其他雜項及澄清修訂。已更新的香港銷售文件可於生效日期當日或前後向香港代表免費索閱及於網站
(xx.xxxxxxxxx.xxx)查閱。請注意,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閣下如對本通告內容或 閣下的投資有任何疑問,請徵詢 閣下的理財顧問意見或 閣下可聯絡香港代表
(地址為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電話:x000 0000 0000及傳真:x000 0000 0000)。
承董事會命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附錄 A – SRI 策略
根據可持續及責任投資策略(SRI策略)管理的附屬基金會考慮以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為基礎的可持續發展因素,並符合「可持續及責任投資」原則。關於責任的部份包括互動協作及代理投票。關於可持續的部份包括以下各方面:
(i) 環境特點-根據發行機構的環境管理評估證券。
(ii) 社會特點-根據發行機構的社會責任評估證券。
(iii) 人權特點-根據發行機構在商業行為上對人權的尊重評估證券。
(iv) 管治特點-根據指導及控制發行機構的規則、慣例和流程系統評估證券。
(v) 商業行為-根據發行機構的業務交易關係及其產品安全性評估證券(此領域不適用於由主權實體發行的證券)。
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會對上述環境、社會、人權、管治及商業行為等領域進行分析,以評估發行機構的策略如何考慮可持續發展及長期議題。
此外,上述領域(包括任何子類別)是由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設定,並界定附屬基金的投資範圍,以符合實施SRI策略的框架。SRI策略將透過排除SRI評級低於或納入SRI評級高於管理公司不時釐定的指定水平之發行機構,根據SRI評級對附屬基金的投資範疇進行負面或正面的篩選。
根據SRI策略管理的附屬基金可按照各自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所述,投資於符合SRI策略的股票及/或債務證券。附屬基金的大部份資產將以SRI評級方式進行評估。預期只有小部份資產並無SRI評級。未獲SRI評級的工具例子包括現金及存款、部份目標基金,以及暫時偏離或並不符合環境、社會或良好管治資格的投資。附屬基金投資經理在應用SRI策略時會考慮的特定限制載列於附錄一乙部所述的附屬基金的個別投資限制。
此外,首先最低排除準則適用於(i)投資經理根據專有及外部數據確定為嚴重違反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i)業務涉及生產具爭議性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ii)超過10%收益來自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v)超過10%收益來自開採動力煤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超過20%收益來自煤炭的公用事業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i)業務涉及生產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ii)超過5%收益來自分銷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以及(viii)自由之家指數評分不足的主權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
。自由之家指數是由美國研究機構自由之家編製,有關指數量度政治權利及公民自由,並根據有關民主表現及政府運作的一系列準則對國家進行評估。就違反上述第(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若經過互動協作後發行機構仍不願意作出改變,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就違反上述第(ii)至(vii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
現時的排除準則可能會不時更新,並可於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閱。請注意,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附屬基金使用不同的外部數據和研究供應商,以進行上述排除。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本公司」)第二份補充文件
重要提示
閣下如對本文件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會計師、律師或其他獨立理財顧問。本補充文件應與本公司於2019年12月23日刊發的香港基金章程(經日期為2020年8月31日的第一份補充文件修訂,「章程」)一併閱讀,並為章程的一部份。除本補充文件另有界定者外,本補充文件內所用定義詞彙與章程所定義者具有相同涵義。
除下文另有註明外,章程將由2021年3月10日起作出下述更改:
I. 加入新附屬基金
x公司董事會謹此宣佈本公司將推出新附屬基金安聯糧食安全基金,以供投資者認購。
因此,章程以下章節將作出如下補充及/或修訂:
1. 附錄一-一般投資原則、資產類別原則及附屬基金特定投資目標和投資限制-甲部:適用於所有附屬基金的一般投資原則(「一般投資原則」)
章程(經第一份補充文件修訂)第 80 頁的附錄一「15.風險管理流程」分節下的表格將按英文字母排序加入以下一列:
附屬基金名稱 | 方法 | 預期槓桿 水平 | 參考投資組合 |
x聯糧食安全 基金 | 承擔法 | - | - |
2. 附錄一-一般投資原則、資產類別原則及附屬基金特定投資目標和投資限制-乙部:資產類別原則及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投資限制
章程(經第一份補充文件修訂)第88頁的附錄一「1.股票附屬基金」分節下的表格將按英文字母排序加入以下一列:
附屬基金 | 投資目標 | 投資限制 |
x聯糧食安全基金 | 根據符合 SDG 策略類別A 投資於環球股票市場, 並專注於在糧食安全領域從事業務的公司,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 • 從事糧食安全核心主題的公司,即提供可改善整個供應鏈糧食管理實務措施的產品或解決方案的公司,這些產品或解決方案旨在改善農業實務措施的可持續發展、天然資源效 率,以及糧食的可負擔程度和質素(以第 2、3、6、9、 12、13、14 及 15 項 SDG 為目標) • 本附屬基金將最少 90%的資產投資於投資目標所述的股票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的資產投資於投資目標所述以外的股票,其未必一定與氣候變化或綠色或環境、社會和管治或可持續發展因素相關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5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的資產投資於可換股債務證券及 /或投資於應急可轉債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的資產直接持作存款及╱或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或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以進行流通性管理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 10%的資產投資於中國 A 股市場 • 符合 SDG 策略類別 A(包括排除準則)適用 • 指標:MSCI 綜合世界淨回報指數(僅供量度和比較本附屬基金的表現) • 香港限制適用 • 台灣限制適用 • 股票附屬基金的 GITA 限制適 用 |
3. 附錄二-交易詳情
章程第109頁的本節下的表格將按英文字母排序加入以下一列:
附屬基金 | 基本貨幣 | 估值日 | 採用公平價值定價模式 |
x聯糧食安全基金 | 美元 | 盧森堡、德國及紐 約 | √ |
4. 附錄三-費用及收費
章程第115頁的本節下的表格將按英文字母排序加入以下數列:
附屬基金 | 股份類別 1 | 認購費 2 | 轉換費 3 | 贖回費 4 | 單一行 政管理費 4 | Taxe d’Abon nement |
安聯糧食安全基金 | A/AM/AMg/ AT | 5.00 % | 5.00 % | - | 年率 2.35% | 年率 0.05% |
P/PT | - | - | - | 年率 1.38% | 年率 0.05% | |
I/IT | 2.00 % | 2.00 % | - | 年率 1.38% | 年率 0.01% | |
W/WT | - | - | - | 年率 1.03% | 年率 0.01% |
5. 附錄四-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投資顧問名錄
章程第122頁的本節下的表格將按英文字母排序加入以下一列:
附屬基金 | 1) 進行投資管理職能的管理公司及/或 2) 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及/或 3) 投資顧問 |
x聯糧食安全基金 | 1) AllianzGI-德國及AllianzGI-英國分行 2) AllianzGI AP及AllianzGI US,各以投資經理身 份行事 |
6. 附錄五-附屬基金投資於 TRS/CFDs 及證券融資交易的資產淨值比重
章程(經第一份補充文件修訂)第124頁的本節下的表格將按英文字母排序加入以下一列:
附屬基金名稱 | TRS 及 CFDs(總和) 預期/最高 資產淨值比重 (%) | 證 券 借 貸 預期/最高 資產淨值比重 (%) | 購回/反向購回預期/最高 資產淨值比重 (%) |
安聯糧食 安全基金 | 0/30 | 0/0 | 0/0 |
II. 新附屬基金的相關變動
1. 章程(經第一份補充文件修訂)第 11 頁的「II 定義」一節下將按英文字母排序加入「SDG」、「符合 SDG 策略類別 A」及「可持續發展投資」的定義:
「SDG
指可持續發展目標(SDG),是由聯合國大會所訂立的一系列不同環球目標。現時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為:
(1) 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貧困
(2) 零飢餓
(3) 確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各年齡段人群的福祉
(4) 優質教育
(5) 實現性別平等,增強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權能
(6) 清潔飲水和衛生設施
(7) 經濟適用的清潔能源
(8) 促進包容和可持續經濟增長,促進就業和人人獲得體面工作
(9) 建造具備抵禦災害能力的基礎設施,促進可持續工業化,推動創新
(10) 減少不平等
(11) 可持續城市和社區
(12) 負責任和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
(13) 採取緊急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
(14) 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
(15) 可持續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轉土地退化,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16) 創建公平、和平和包容的社會
(17) 重振可持續發展全球夥伴關係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不時訂 x。」
「符合SDG策略類別A
根據符合SDG策略類別A管理的附屬基金投資於提供改善環境及社會解決方案的公司股票及/或債務證券,其效果以對實現一個或多個SDG的貢獻程度對有關公司進行評估。
根據符合SDG策略類別A管理的附屬基金投資於對一個或多個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作出貢獻的公司股票及/或債務證券。雖然某項附屬基金的主要投資將遵循上述投資規定,但該附屬基金投資組合的部份證券可能會暫時不符合該等準則。不符合上述準則的工具例子包括現金及存款、部份目標基金,以及暫時偏離或並不符合環境、社會或良好管治資格的投資。
根據符合SDG策略類別A管理的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首先識別對實現SDG所述目標作出貢獻的可持續投資主題及議題。
目前的17個SDG包括:
1. 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貧困
2. 零 飢 餓
3. 確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各年齡段人群的福祉
4. 優質教育
5. 實現性別平等,增強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權能
6. 清潔飲水和衛生設施
7. 經濟適用的清潔能源
8. 促進包容和可持續經濟增長,促進就業和人人獲得體面工作
9. 建造具備抵禦災害能力的基礎設施,促進可持續工業化,推動創新
10. 減少不平等
11. 可持續城市和社區
12. 負責任和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
13. 採取緊急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
14. 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
15. 可持續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轉土地退化,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16. 創建公平、和平和包容的社會
17. 重振可持續發展全球夥伴關係
該等主題及議題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可負擔的健康護理、教育、能源轉型、糧食安全、普及金融服務、水資源及廢物管理。隨著有助實現SDG的新業務活動出現及/或成為策略可投資,預期該等主題將隨著時間而出現變動。
其次,投資經理物色及投資於在已識別主題及議題內經營業務,並以投資經理根據量化及定性分析,判斷為其產品或服務有助實現聯合國大會所訂立的相關SDG的公司。
就量化評估而言,相關附屬基金投資的每家公司的最少20%收益及/或利潤
(截至當日或短至中期而言),及相關附屬基金投資組合內所有公司的最少 50%加權平均收益及/或利潤,源自有助實現一個或多個SDG的已識別主題及議題。
就定性評估而言,投資經理考慮環境、社會、管治、人權及商業行為等領域,並將排除相關業務可能為環境或社會帶來重大損害的公司。根據符合 SDG策略類別A管理的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將根據以下主要不利影響指標,不會投資於對可持續投資目標造成顯著損害的公司:
1. 投資經理審閱個別公司的主要不利影響。重點關注的主要類別例子包括溫室氣體排放表現、生物多樣性相關爭議、水資源和廢物管理措施、社會和僱員公平待遇措施、遵守人權和反貪腐政策。
2. 就各個類別而言,根據公司及行業數據及/或外部數據,個別主要不利影響指標將用作釐定可能有害的業務活動。
3. 就並無外部數據供應商提供任何被視為可靠相關評估的公司而言,投資經理將利用公司及/或行業數據,以及直接與管理層互動協作,以進行詳細內部分析。
4. 若投資經理或外部數據供應商識別可能有害的業務活動,投資經理將透過考慮有關損害的嚴重程度及廣度,以評估其重要程度,從而確定其是否嚴重損害可持續投資目標。
5. 任何從事構成一個或多個主要不利影響的業務活動的公司將會被排除。若公司僅出現非主要不利影響的跡象,有關資產仍符合投資資格。投資經理亦將與該公司進行互動協作過程,有關過程針對已識別領域,旨在優化其在上述一個或多個類別中的業務活動。
投資經理利用一系列工具(包括專有工具)及數據來源,包括但不限於專有及外部基本因素研究及外部ESG評級,以便在證券或發行機構的揀選過程中作出考慮及/或與發行機構進行互動協作(不論是在投資前或後)。
根據上述的量化及定性評估,投資經理就實現SDG給予公司整體評分(「影響力評分」),透過排除及納入影響力評分低於或高於投資經理不時釐定的指定水平之公司,從而對附屬基金的投資範疇進行負面或正面的篩選。
此外,首先最低排除準則適用於(i)投資經理根據專有及外部數據釐定為嚴重違反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i)業務涉及生產具爭議性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ii)超過10%收益來自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v)超過10%收益來自開採動力煤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 (v)超過20%收益來自煤炭的公用事業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i)業務涉及生產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ii)超過5%收益來自分銷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以及(viii) 投資經理不時釐定自由之家指數評分不足的主權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自由之家指數是由美國研究機構自由之家編製,有關指數量度不同國家的政治權利及公民自由,並根據有關民主表現及政府運作的一系列準則對國家進行評估。就違反上述第(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若經過互動協作後發行機構仍不願意作出改變,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就違反上述第(ii)至(vii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
現 時 的 排 除 準 則 可 能 會 不 時 更 新 , 並 可 於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_Xxxxxxxxxxx 查閱。請注意,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附屬基金使用不同的外部數據和研究供應商,以進行上述排除。」
「可持續投資
指投資於有助實現環境目標的經濟活動,例如可透過各主要資源效益指標,以量度能源、可再生能源、原材料、水資源和土地的使用;廢物生產量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或其對生物多樣性和循環經濟的影響;或投資於有助實現社會目標的經濟活動,尤其是有助解決不平等現像或促進社會凝聚力、社會融合和勞工關係的投資;或投資於人力資本或經濟上或社會上的弱勢社群,惟有關投資不得對任何該等目標構成重大損害,而且所投資之公司須遵循良好的管治操守,特別是在健全的管理層結構、僱員關係、員工薪酬及稅務合規方面。」
2. 緊隨章程(經第一份補充文件修訂)第63頁的「XI 風險因素」一節「以主題為基礎的投資策略的風險」此項風險因素後加入以下新風險因素:
「符合SDG策略的風險
採取符合 SDG 策略類別 A 的附屬基金採用專有模式、專有及外部 ESG 研究、外部 ESG 評級評估及/或最低排除準則,或會對附屬基金的投資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因為執行附屬基金策略可能導致附屬基金在有利條件下放棄買入若干證券的機會,及/或在不利條件下出售證券。採取符合 SDG 策略類別 A 的附屬基金可能使用一個或多個不同的第三方 ESG 研究數據供應商及/或內部分析,而不同附屬基金採用若干準則的方式亦可能有別。
在根據 ESG 研究評估一家發行機構的資格時,附屬基金倚賴來自第三方 ESG 研究數據供應商及內部分析的資料及數據,其可能帶有主觀成份、不完整、不準確或無法取得。此外,符合 SDG 的投資缺乏標準化的分類。因此附屬基金面對不準確或主觀地評估證券或發行機構的風險,或面對附屬基金可能投資於不符合相關準則的發行機構之風險。
此外,由於有關附屬基金將重點放在符合 SDG 的投資,或會降低風險分散程度。因此,附屬基金可能特別受此等投資的發展影響。因此,相比投資策略較多元化的基金,附屬基金可能更為波動。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因此等投資的不利狀況影響而更為波動。這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因而對投資者於附屬基金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
在附屬基金進行投資後,附屬基金所持有的證券可能出現風格改變,因而不再符合附屬基金的投資準則。投資經理可能需要在不利條件下出售有關證券。這可導致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
糧食安全行業相關風險
x附屬基金集中投資於糧食安全行業,或會加大集中程度風險。因此,該附屬基金特別易受該行業或與該等行業有關的行業或公司的不利發展及風險所影響。相比多元化基金,該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更為波動。
在糧食安全領域從事業務的公司特別易受國家及國際財政及貨幣政策(例如糧食項目的進出口關稅、農業補貼及稅務寬免)所影響。如該等財政及貨幣政策因政治或其他理由而出現變動,或會對該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2021年1月29日
附錄 B-氣候參與(成效為本)策略
根據氣候參與(成效為本)策略管理的附屬基金透過在投資分析中納入環境因素及氣候參與(成效為本)和代理投票,以推動責任投資。氣候參與(成效為本)策略涉及 (i) 透過最低排除準則挑選投資及 (ii) 投資後互動協作(包括行使投票權)。
根據氣候參與(成效為本)策略管理的附屬基金透過與各自附屬基金的前十大碳排放發行機構互動協作,鼓勵它們就過渡至低碳經濟制定以特定行業為基礎的客觀目標,從而推動環境特點。投資組合的前十大碳排放發行機構是根據投資組合內發行機構的範圍 1 及範圍 2 排放數據,按碳排放量進行排名。範圍 1 旨在
量度由公司活動或在其控制下直接造成的所有排放量。範圍 2 旨在根據溫室氣體協議定義量度公司購買及使用電力而間接造成的所有排放量。
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將透過行使表決權,以確保推動良好管治及改善氣候相關問題。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將與發行機構進行互動協作,以制定邁向低碳經濟的氣候過渡發展路向的目標。
管治特點是根據指導及控制發行機構的規則、慣例和流程系統進行評估。
此外,在挑選投資的階段中,最低排除準則適用於(i)嚴重違反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 券;(ii)業務涉及生產具爭議性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ii)超過 10%收益來自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 行的證券;(iv)超過 10%收益來自開採動力煤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超過 20%收益來自煤炭的公用 事業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i)業務涉及生產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ii)超過 5%收益來自分銷 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以及 (viii) 自由之家指數評分不足的主權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自由之 家指數是由美國研究機構自由之家編製,有關指數量度政治權利及公民自由,並根據有關民主表現及政府 運作的一系列準則對國家進行評估。就違反上述第(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若經過互動協作後發行機構仍不 願意作出改變,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就違反上述第(ii)至(vii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
附屬基金可能投資於證券籃子,例如可能包含符合上述排除準則的證券的指數。
現 時 的 排 除 準 則 可 能 會 不 時 更 新 , 並 可 於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clusion_Specific_Sustainable 查閱。請注意,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附屬基金使用不同的外部數據和研究供應商,以進行上述排除。
附屬基金不會就其資產中所包含的主權發行機構進行互動協作,但附屬基金擬購買的主權發行證券將採用 SRI 評級方法進行評級。附屬基金之間所持有的主權發行機構投資百分比可能各異。部份發行機構及投資無法進行互動協作或根據 SRI 評級方法進行評級。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本公司」)第一份補充文件
重要提示
閣下如對本文件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會計師、律師或其他獨立理財顧問。本補充文件應與本公司於2019年12月23日刊發的香港基金章程(「章程」)一併閱讀,並為章程的一部份。除本補充文件另有界定者外,本補充文件內所用定義詞彙與章程所定義者具有相同涵義。
章程將由2020年8月31日起作出下述更改:
I. 撤回安聯動力亞洲投資級別債券基金及安聯環球基本價值策略基金的認可
香港證監會已撤回本公司附屬基金安聯動力亞洲投資級別債券基金及安聯環球基本價值策略基金的認可。因此,該等附屬基金不再提供予香港公眾人士認購。
章程內有關安聯動力亞洲投資級別債券基金及安聯環球基本價值策略基金的所有提述及披露已完全刪除。
II. 更改安聯環球精選高收益基金的英文名稱
英文章程內對「Allianz Selective Global High Yield」的所有提述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
「Allianz Selective Global High Income」取代。本附屬基金的中文名稱「安聯環球精選高收益基金」將維持不變。
III. 修訂安聯環球浮動息率基金的投資目標
章程第99頁附錄一「2.債券基金」分節下「安聯環球浮動息率基金」一列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附屬基金 | 投資目標 | 投資限制 |
x聯環球浮動息率基金 | x附屬基金旨在透過環球範疇的浮息票據賺取收 益。此外,本附屬基金或會尋求長遠資本增值潛 力。 | • 本附屬基金最少將51%的資產,根據投資目標投資於環球浮動息率票據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49%的資產投資於非投資目標所述的債務證券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50%的資產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1 |
附屬基金 | 投資目標 | 投資限制 |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5%的資產投資於ABS 及╱或MBS。ABS及╱或MBS的相關資產 可包括貸款、租約或應收款項(就ABS而言,例如信用卡債務及全面債務;就MBS 而言,例如來自受監管及認可金融機構的商業和住宅按揭)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5%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指標指數:美元3個月倫敦銀行同業拆息 (僅供量度和比較本附屬基金的表現) • 存續期:介乎0至1年 • 香港限制適用 |
IV. 修訂安聯港元收益基金的投資目標
章程第102頁附錄一「2.債券基金」分節下「安聯港元收益基金」一列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附屬基金 | 投資目標 | 投資限制 |
安聯港元收益基金 | 投資於以港元計價的債務證券,以達致長期收益。 |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3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少70%的資產以港元計價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30%的資產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2 • 本附屬基金最多30%的資產以人民幣及╱或其他貨幣計價 • 本附屬基金不可將資產投資於ABS及╱或 |
MBS • 指標指數:無 • 存續期:10年以下 • 香港限制適用 |
V. 更改安聯動力收益基金的名稱及對其作出修訂
1. 章程內對「安聯動力收益基金」的所有提述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安聯環球收益基金」取代。
2. 章程第105頁附錄一「3.多元資產基金」分節下「安聯動力收益基金」一列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附屬基金 | 投資目標 | 投資限制 |
x聯環球收益基金 | 投資於廣泛資產類別(尤其是環球股票和環球債券市場),以達致長期收益及資本增值。 | • 本附屬基金最多將70%的資產,根據投資目標投資於股票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50%的資產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1,於此限制中,本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評級僅為CC或以下(標準普爾或其他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包括最 多10%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違約證券)的債務證券 • 本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5%的資產持作存款及 ╱或直接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或(最多 10%的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0%的資產投資於中國A股市場及╱或中國B股市場及╱或中國債券市場 • 非美元貨幣投資最多為20% • 香港限制適用 • 台灣限制適用,高收益投資類別1╱高收益投資類別2指明的有關限制除外 • 多元資產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適用(最少 25%) • 指標指數:無 |
VI. 修訂股票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
章程附錄一「1.股票附屬基金」分節下的以下數列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附屬基金 | 投資目標 | 投資限制 |
安聯全方位中國股票基金 | 投資於境內和離岸中國、香港及澳門股票市場,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 • 本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0%的資產投資於中國A股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69%的資產透過FII計劃作出投資 • 香港限制適用 • 股票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適用 • 指標指數:MSCI中國全股票淨回報指數偏離程度:顯著 • VAG投資限制適用 |
附屬基金 | 投資目標 | 投資限制 |
安聯神州A股基金 | 投資於中國的中國A股市場,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 • 本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69%的資產透過FII計劃作出投資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0%的資產投資於中國A股市場以外的其他中國市場股票(例如中國B股及中國H股)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於中國境外股票 • 本附屬基金不可將資產投資於可換股債務證券,包括應急可轉債 • 為進行流通性管理,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直接持作存款及╱或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或債務證券及╱或貨幣市場基金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閉端式基金 • 香港限制適用 • VAG投資限制適用 • 股票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適用 • 指標指數:MSCI中國A股境內淨回報指數。偏離程度:顯著 |
安聯歐洲成長基金 | 投資於歐洲股票市場,並專注於增長股,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 • 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限制適用。本附屬基金具備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資格,直至歐盟與英國協定的過渡期(2020年12月31日)結束為止。目前尚未清楚有關過渡期會否再度延長。在歐盟與英國之間的談判完全敲定當日之後,本公司將發出正式股東通知,說明本附屬基金是否仍具備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資格。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5%的資產投資於非投資目標所述的股票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香港限制適用 • 股票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適用 • 指標指數:標準普爾歐洲大中型企業增長淨回報指數。偏離程度:顯著 • VAG投資限制適用 |
附屬基金 | 投資目標 | 投資限制 |
安聯歐洲增長精選基金 | 投資於歐洲股票市場,並專注於大市值公司增長 股,以達致長期資本增 值。 | • 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限制適用。本附屬基金具備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資格,直至歐盟與英國協定的過渡期(2020年12月31日)結束為止。目前尚未清楚有關過渡期會否再度延長。在歐盟與英國之間的談判完全敲定當日之後,本公司將發出正式股東通知,說明本附屬基金是否仍具備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資格。 • 大市值公司是指於購入時釐定的市值最少達50億歐元的公司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5%的資產投資於非投資目標所述的股票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香港限制適用 • 台灣限制適用 • 股票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適用 • 指標指數:標準普爾歐洲大型企業增長淨回報指數。偏離程度:顯著 |
安聯歐洲股息基金 | 投資於歐洲股票市場內預期可達致持續股息回報的公司,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 • 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限制適用。本附屬基金具備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資格,直至歐盟與英國協定的過渡期(2020年12月31日)結束為止。目前尚未清楚有關過渡期會否再度延長。在歐盟與英國之間的談判完全敲定當日之後,本公司將發出正式股東通知,說明本附屬基金是否仍具備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資格。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5%的資產投資於非投資目標所述的股票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0%的資產持作存款及 ╱或直接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或(最多 10%的附屬基金資產)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 • 香港限制適用 • 台灣限制適用 • 股票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適用 • 指標指數:MSCI歐洲總淨回報指數。偏離程度:顯著 • VAG投資限制適用 |
附屬基金 | 投資目標 | 投資限制 |
安聯全球永續發展基金 | 根據可持續及責任投資策略(SRI策略),考慮有關社會與環境政策、人權及企業管治的不同準則, 從而投資於環球已發展國家股票市場,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投資經理可進行外匯重置,因此須就經合組織成員國貨幣承擔額外外幣風險,即使本附屬基金並未包括任何以此等貨幣計價的資產。 | • 根據SRI策略,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30%的資產投資於非投資目標所述的股票 • 根據SRI策略,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3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於非投資目標所述的股票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於中國 A股市場 • 本附屬基金不可將資產投資於超過5%的收益源自(i)酒類、(ii)武器、(iii)博彩、(iv)色情及(v)煙草行業的公司的股票 • 香港限制適用 • 台灣限制適用 • 股票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適用 • 指標指數:道瓊斯可持續發展世界總回報指數。偏離程度:顯著 • VAG投資限制適用 • SRI策略適用 |
VII. 修訂債券基金的投資限制
章程附錄一「2.債券基金」分節下的以下數列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附屬基金 | 投資目標 | 投資限制 |
安聯美元收益基金 | 投資於美洲債券市場的債務證券,並專注於美國債券市場,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和收益。 | • 本附屬基金最少將70%的資產投資於美國的債務證券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60%的資產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2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3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30%的資產投資於可換股債務證券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0%的資產投資於投資級別ABS及╱或MBS • 非美元貨幣投資最多為20% • 指標指數:無 • 存續期:介乎3至9年 • 香港限制適用 • 台灣限制適用,除非高收益投資類別1╱高收益投資類別2的有關限制另有指明 |
「美洲債券市場」包括位於北美洲(例如美國)及南美洲(例如巴西)的債券市場。 |
附屬基金 | 投資目標 | 投資限制 |
安聯新興市場精選債券基金 | 投資於新興債券市場,以在整個市場週期締造卓越風險調整後回報。 | • 本附屬基金最少將7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或屬xx大通新興市場債券指數環球多元化、xx大通企業新興市場債券指數或xx大通新興市場政府債券環球指數的成份國家的債務證券 • 本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1及評級為CC或以下的債務證券(包括 最多10%投資於違約證券)(標準普爾或其他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5%的資產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 • 指標指數:xx大通新興市場相等比重指數:xx大通新興市場政府債券環球多元化指數;xx大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廣泛多元化指數;xx大通新興市場債券環球多元化指數。偏離程度:顯著 • 存續期:介乎-4至8年 • 香港限制適用 |
安聯新興市場 SRI債券基金 | 根據可持續及責任投資策略(SRI策略),考慮有關社會與環境政策、人權及企業管治的不同準則, 從而投資於環球新興市 場的主權和類主權債務 證券,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 • 根據SRI策略,本附屬基金最少將70%的資產投資於環球新興市場國家的主權和類主權債務證券。類主權債務證券是指由環球 新興市場國家的國家政府擁有50%以上或由其擔保的債務證券。 • 本附屬基金最多將30%的資產投資於投資目標所述以外的債務證券,惟有關投資須根據SRI策略進行。 • 本附屬基金最多將15%的資產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 • 本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2 • 非美元貨幣投資最多為20% • 存續期:介乎1至10年 • 香港限制適用 • VAG投資限制適用 • SRI策略適用 • 指標指數:xx大通ESG新興市場債券全球多元化指數。偏離程度:顯著 |
「環球新興市場」是指(a)新興市場或(b)屬xx大通ESG新興市場債券全球多元化指數的成份國家的國家。 |
附屬基金 | 投資目標 | 投資限制 |
安聯新興市場SRI企業債券基金 | 投資於環球新興市場的企業債務證券,而有關債務證券的發行機構及該發行機構的國家均符合可持續及責任投資策略(SRI策略)的規定(其考慮有關社會與環境政策、人權及企業管治的不同準則), 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 • 本附屬基金最少將70%的資產投資於環球新興市場國家的債務證券,惟債務證券發行機構及有關發行機構的國家均須符合SRI策略的規定 • 本附屬基金最多將30%的資產投資於上述投資目標所述的債務證券以外的債務證券, 惟債務證券的發行機構及有關發行機構的國家均須符合SRI策略的規定 • 本附屬基金最多將15%的資產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 • 本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2 • 非美元貨幣投資最多為20% • 存續期:介乎1至10年 • 香港限制適用 • VAG投資限制適用 • SRI策略適用 • 指標指數:xx大通ESG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廣泛多元化指數。偏離程度:顯著 |
「環球新興市場」是指(a)新興市場或(b)屬xx大通ESG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廣泛多元化指數的成份國家的國家。 | ||
安聯環球機遇 | 投資於環球債券市場,以 |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40%的資產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1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3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0%的資產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 • 本附屬基金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而將資產投資於環球股票指數的期權及╱ 或期貨合約。本附屬基金的資產在任何時候均不得持有任何股票指數的合成淨好倉 • 指標指數:有擔保隔夜融資利率(僅供量度和比較本附屬基金的表現) • 存續期:介乎0至9年 • 香港限制適用 |
債券基金 | 達致長期資本增值及收 | |
益。作為投資程序的一部 | ||
份,投資經理採用機會主 | ||
義策略,尤其提供一系列 | ||
的宏觀和信貸投資機會。 |
VIII. 修訂多元資產基金的投資限制
章程附錄一「3.多元資產基金」分節下的以下一列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附屬基金 | 投資目標 | 投資限制 |
x聯環球多元資產50基金 | 投資於廣泛資產類別,並專注於環球股票、債券及貨幣市場,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從而締造可比擬均衡投資組合(包括50% 環球股票市場和50%環球債券市場)的中期表現。 |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3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此限制包括目標基金投資(若相關已購入目標基金根據Morningstar分類被視為「新興市場基金」)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20%的資產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1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於中國 A股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於UCITS及╱或UCI,其中最多10%的本附屬基金資產可投資於屬交易所買賣基金的UCITS及╱或UCI,以及最多5%的本附屬基金資產可投資於非屬交易所買賣基金的UCITS及╱或UCI • 指標指數:MSCI世界淨回報指數(50%)及xx巴克萊資本環球綜合債券指數 (50%)。偏離程度:顯著 • 存續期:介乎-2至10年 • 香港限制適用 • 多元資產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適用(最少 25%) |
IX. 修訂若干附屬基金的風險管理流程
章程第79頁起的附錄一「15.風險管理流程」分節下的以下數列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附屬基金名稱 | 方法 | 預期槓桿水平 | 參考投資組合 |
安聯網絡安全基金 | 承擔法 | – | – |
安聯新興市場精選債券基金 | 相對風險值 | 0-5 | 參考投資組合相當於以xx大通新興市場相等比重指數的成份: xx大通新興市場政府債券環球多元化指數;xx大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廣泛多元化指數;xx大通新興市場債券環球多元化指數組成。 |
安聯環球農產品趨勢基金 | 承擔法 | – | – |
安聯環球人工智能股票基金 | 承擔法 | – | – |
安聯環球智能城市基金 | 承擔法 | – | – |
安聯寵物和動物經濟基金 | 承擔法 | – | – |
安聯多元主題基金 | 承擔法 | – | – |
X. 修訂若干附屬基金投資於證券融資交易的資產淨值比重
章程第124頁附錄五下的以下數列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附屬基金名稱 | TRS及CFDs (總和)預期╱ 最高資產淨值比重 (%) | 證券借貸預期╱ 最高資產 淨值比重 (%) | 購回╱反向購回預期╱最高資產淨值比重 (%) |
安聯動力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 0/30 | 40/50 | 0/30 |
安聯亞洲靈活債券基金 | 0/30 | 40/50 | 0/30 |
XI. 其他變動
1. 章程第2頁「I 名錄」一節下的監事會成員名單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監事會
Xxxxxx Xxxxxxxxx(主席)管理委員會成員及財務主管
Allianz Asset Management GmbH Munich, Germany
Giacxxx Xxxxxxx
x政總裁
Allianz Bank Financial Advisers S.p.A Milan, Italy
Xxxxxxx Xxxxxxxx博士董事及董事會成員
Institut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 Cologne, Germany
Isalxxx Xxxxxx
x理委員會成員
Allianz Asset Management GmbH Munich, Germany
Xxxxx Xxxxxx
x作委員會成員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英國分行
London, GB
Redwan Talbi
工作委員會成員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Munich, Germany 」
2. 章程第2頁「I 名錄」一節下的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管理委員會
Alexxxxxx Xxxx Xxxo Xxxxxxx Xxxfxxx Xxxxxx x 士 Tobixx X. Xxxss
Xxxxxx Xxxxxxxxxxx Petrx Xxxxxxxxxxx Xxxxx Xxxxxxxx」
3. 章程第2頁「I 名錄」一節下的「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投資顧問」分節第二小節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透過Succursale Française(法國分行)*行事 3, Boulevard des Italiens
75002 Paris France」
4. 章程第5頁「II 定義」一節下的「CIBM」定義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CIBM
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即在中國發行及買賣的債券的場外交易市場。當局於2016年推出一項新計劃(「CIBM方案」),開放CIBM予合資格海外機構投資者,以直接參與境內債券投資。在CIBM方案下,海外機構可直接透過中國境內結算代理人(即銀行)買賣債券。此計劃對海外機構投資者不設任何特定額度限制。」
5. 「投資顧問」的定義將在章程第9頁「II 定義」一節下的「投資級別」定義後插入:
「投資顧問
指如附錄四所列各自獲(i)管理公司委任以附屬基金投資經理的身份行事,或(ii)另一家法律實體委任以附屬基金投資經理的身份行事的投資顧問。」
6. 章程第9頁「II 定義」一節下的「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定義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
指管理公司、附錄四所列的投資經理及╱或副投資經理。」
7. 章程第10頁「II 定義」一節下的「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 Plan d’Epargne en Actions)
限制」定義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lan d’Epargne en Actions)限制
指不論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類別原則、其個別投資目標及其個別投資限制為何而該等資產類別原則、投資目標及投資限制將全面繼續適用,附屬基金將其最少75%的附屬基金資產以實物形式永久投資於企業發行人的股票,而有關發行人的註冊辦事處設於與法國簽訂稅務協議的歐盟成員國(包括英國,直至歐盟與英國協定的過渡期結束為止)及╱或EEA。」
8. 章程第10頁「II 定義」一節下的「中國經紀」定義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中國經紀
指由FII委任的中國經紀。」
9. 章程第10頁「II 定義」一節下的「中國存管處」定義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中國存管處
指由FII委任的中國存管處(即當地託管人)。」
10. 章程第10頁「II 定義」一節下的「QFII」及「QFII規例」定義將完全予以刪除。
11. 章程第11頁「II 定義」一節下的「RQFII」定義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FII
指FII規例下的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12. 章程第11頁「II 定義」一節下的「RQFII合資格證券」定義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FII合資格證券
指根據FII規例獲准由FII持有的證券或作出的投資。」
13. 「FII計劃╱FII制度」的定義將在章程第11頁「II 定義」一節下的「FII合資格證券」定義後插入:
「FII計劃╱FII制度
指中國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包括QFII計劃及RQFII計劃)。」
14. 章程第11頁「II 定義」一節下的「RQFII規例」定義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FII規例
指規管中國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包括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計劃(「QFII計劃」)及人民幣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計劃(「RQFII計劃」))成立和運作的法例及規例,可能經不時頒佈及╱或修訂。」
15. 章程第12頁「II 定義」一節下的「SRI策略」定義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SRI策略
指符合「可持續及責任投資」原則的附屬基金投資策略。「可持續投資」的目的是就 ESG因素考慮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應對一家發行機構證券投資的可持續性風險及實現回報。「責任投資」的目的是透過與高層管理人員及╱或公司董事會進行溝通及╱或代理投票(如屬企業發行機構)及透過與高級政府官方人員進行溝通(如屬主權發行機構)
,以附屬基金投資的盡責管理及╱或互動協作之方式,促進一家發行機構的長期成功,使社會及其投資者(即附屬基金)受惠。SRI策略將透過排除SRI評級低於或納入SRI評級高於管理公司不時釐定的指定水平之發行機構,根據SRI評級對附屬基金的投資範疇進行負面或正面的篩選。SRI評級是管理公司根據SRI研究制訂的內部評級。
此外,最低排除準則適用於(i)違反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i)業務涉及具爭議性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ii)超過10%收益來自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v)超過10%收益來自開採動力煤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超過20%收益來自煤炭的公用事業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i)業務涉及生產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以及(vii)超過10%收益來自分銷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就違反上述第 (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若經過互動協作後發行機構仍不願意作出改變,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就違反上述第(ii)至(vi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現時的排除準則可能會不時更新。附屬基金使用不同的外部ESG數據和研究供應商,以進行上述排除。」
16. 章程第17頁「IV 本公司的管理」一節的「2.存管處」分節下第二段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在1970年1月19日根據德國法律成立為
「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為一家根據德國法律成立的合股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Brienner Str. 59, 80333 Munich。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其股東權益價值1.093億歐元。」
17. 章程第20頁「IV 本公司的管理」一節的「3.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及投資顧問」分節下第四段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投資顧問的角色是就附屬基金的管理,向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提供意見、編制報告及作出建議,並在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為投資組合挑選資產時提供意見。投資顧問將時刻根據本香港基金章程、組織章程及適用法例提供其服務。為免產生疑問,投資顧問並無任何全權委託投資管理職能。」
18. 章程第37頁「IX 稅項」一節下「0.xx」分節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0.xx 企業所得稅
x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企業,須按25%的稅率就其全球應課稅收入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若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被視為在中國設有永久場所或營業地點或場所(「永久場所」)的非稅務居民企業,則只須就該永久場所應佔溢利而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若並無在中國設有永久場所,一般須按10%的稅率就其源自中國的收入(包括但不限於被動收入,例如股息、利息、轉讓資產所得增值等)繳納預扣所得稅(「預扣所得稅」)。
管理公司(就本公司而言)或投資經理(就有關附屬基金而言)擬管理及運作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的方式,不應使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被視作中國稅務居民企業或在中國設有永久場所的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然而由於中國的稅務法律及慣例存在不確定性,此項結果並不能保證。
(i) 利 息
除非特定豁免適用,否則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須就中國稅務居民企業所發行債務票據(包括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所發行債券)所支付的利息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適用的一般預扣所得稅稅率為10%,惟可根據適用雙重課稅協定及中國稅務機關同意而下調。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務院轄下主管財政局所發行政府債券及╱或國務院核准地方政府債券所賺得的利息均獲豁免中國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國財政部(「財政部」)與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於2018年11月7日聯合頒佈的稅項通知(即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108號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於中國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上述暫免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的範圍不包括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境內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債券利息。然而,無法保證有關暫免徵稅將繼續適用、不會被取消及以追溯方式重新徵稅,亦無法保證中國於日後不會頒佈專門針對中國債券市場的新稅務法規及慣例。
(ii) 股 息
根據現行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須就源自中國稅務居民企業的現金股息及紅利分派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適用的一般預扣所得稅稅率為10%,惟可根據適用雙重課稅協定及中國稅務機關同意而下調。
(iii) 資本增值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除非根據適用課稅協定及中國稅務機關同意而獲豁免或下調,否則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源自中國的「轉讓產業所得收入」應按 10%的稅率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聯合頒佈公告,以澄清滬╱深港通的稅項,其中轉讓中國A股所實現的資本增值暫時獲豁免中國預扣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及中國證監會於2014年10月31日頒佈財稅[2014]第79號公告(「第79號公告」),以釐清QFII及RQFII因轉讓中國股本投資資產所得資本增值的稅項。根據第79號公告,若QFII及RQFII並無在中國設有永久場所,或在中國設有永久場所但從中國賺得的收入實際上與該場所無關,凡於2014年11月17日或以後因轉讓中國股本投資資產(例如中國A股)而賺得的資本增值可暫時獲豁免中國預扣所得稅。然而,QFII及RQFIXx0014年11月17日之前實現的資本增值則須遵照法律條文規定而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及中國證監會聯合頒佈財稅[2014]第81號及財稅[2016]第127號公告,以釐清滬╱深港通的稅項,根據有關公告,透過滬╱深港通轉讓中國A股而實現的資本增值可暫時獲豁免中國預扣所得稅。
根據中國稅務機關的口頭意見,海外投資者(包括FII)從中國債務證券投資所實現的增值並非源自中國的收入,因此應毋須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然而,中國稅務機關並無頒佈書面稅務規例以確定該詮釋。以慣例來看,中國稅務機關並無對 FII因買賣債務證券(包括透過CIBM買賣的債務證券)而實現的資本增值徵收中國預扣所得稅。
基於以上各項及專業和獨立的稅務意見後,管理公司及╱或有關投資經理(視情況而定)擬就有關附屬基金:
• 若預扣所得稅並非從源頭上預扣,將按10%稅率為來自中國A股的股息及從中國企業發行的債券票據所收取的利息作出預扣所得稅撥備;以及
• 不就因買賣中國A股及非股本投資(如中國債務票據,例如透過CIBM)而獲得的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增值總額作出任何中國預扣所得稅撥備。
鑑於稅務規則有可能更改或出現不同詮釋及可能以追溯方式徵稅,投資經理於某一時間所作的任何稅務撥備可能過多,又或不足以應付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在中國所作投資的中國稅務負擔。因此,視乎該等增值或收入有多少被計及或須繳稅、投資經理如何作出稅務撥備以及投資者何時認購及╱或贖回其於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的持股而定,投資者或會處於有利或不利形勢。若稅務規定或環境有變,以致投資經理所作撥備少於實際或潛在稅務負擔,將會不利於屆時的現有投資者及新投資者,因為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有必要支付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當時預扣所得稅撥備與新稅制下稅務負擔之間的差額。相反,若稅務規定或環境有變,以致投資經理撥備過多,則會不利於已於舊稅制下贖回股份的投資者,因為該等投資者已就稅務撥備過多而蒙受虧損。在此情況下,屆時的現有投資者及新投資者均會受惠,因
為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將會撥回當時的預扣所得稅撥備與稅務負擔之間的差額
(撥作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
基於上述不明朗因素及為應付出售債務證券所得增值及源自債務票據的利息收入之潛在稅務負擔,本公司保留權利就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增值及利息收入總額的任何潛在稅項,為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改變該等增值或利息收入的預扣所得稅撥備。
若上述不明朗因素日後出現任何決議或稅務法律或政策進一步變動,本公司在認為有需要時將於可行範圍內盡快對稅務撥備金額(如有)作出相關調整。任何該等稅務撥備金額將於本公司帳目披露。
投資者亦應注意,中國稅務機關實施的實際適用稅項可能不同及可能不時改變。規則可能更改及可能以追溯方式徵稅。因此,投資經理為有關附屬基金所作的任何稅務撥備可能過多,又或不足以應付最終的中國稅務負擔。因此,視乎最終稅務負擔、稅務撥備水平及何時認購及╱或贖回附屬基金股份而定,附屬基金股東或會處於有利或不利形勢。
增值稅(「增值稅」)及其他附加稅項(適用於2016年5月1日之後)
根據財稅[2016]第36號公告(「第36號公告」),由2016年5月1日起,將按6%稅率就有價證券的買賣差價徵收增值稅。
根據第36號公告及財稅[2016]第70號公告,買賣有價證券(包括中國A股及其他中國上市證券)所賺得的增值獲豁免中國增值稅。此外,存款利息收入及從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所收的利息亦可獲豁免增值稅。
根據第108號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於中國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然而,無法保證有關暫免徵稅將繼續適用、不會被取消及以追溯方式重新徵稅,亦無法保證中國於日後不會頒佈專門針對中國債券市場的新稅務法規及慣例。從中國賺得的股息收入或股本投資溢利分派並不包括在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內。
此外,城市維護建設稅(現行稅率介乎1%至7%)、教育費附加(現行稅率為3%)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現行稅率為2%)均按增值稅責任徵收。
印花稅
根據中國法律,凡簽訂與接收中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全部應課稅文件一般須繳納印花稅。凡出售中國上市股份,一般須按銷售代價的0.1%繳納印花稅。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每次出售中國上市股份均須繳納此種稅項。政府及企業債券的持有人若並非中國稅務居民,預計毋須就該等債券的發行或其後轉讓而繳納印花稅。
非中國稅務居民股東毋須就收取自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的分派又或出售股份所得增值而繳納中國稅項。中國稅務居民股東應就其在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的投資而自行徵詢有關其稅務地位的稅務意見。
本公司並不保證中國日後不會頒佈具體涉及FII、滬╱深港通或CIBM制度(視情況而定)的新稅務法律、規例及慣例,以及其是否具有追溯效力。基於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在中國市場所作投資,頒佈該等新法律、規例及慣例可能有利於股東,亦可能不利於股東。
投資者應自行瞭解根據其擁有公民權、居住或法定居所或註冊成立的國家的法律下認購、購入、持有、轉換、贖回或以其他形式處置其股份而可能引致的稅務後果,並於適當情況下就此向其專業顧問徵詢意見。」
19. 章程第45頁「XI 風險因素」一節下「安聯綠色債券策略風險」此項風險因素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安聯綠色債券策略風險
就附屬基金應用綠色債券原則及實施安聯綠色債券策略可能導致附屬基金在有利條件下放棄買入若干證券的機會,及╱或在不利條件下出售證券。此舉可能對附屬基金的投資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在評估一家發行機構的資格時,附屬基金倚賴來自外部研究數據供應商及內部分析的資料及數據,其可能帶有主觀成份、不完整、不準確或無法取得,因此附屬基金面對不準確或主觀地評估證券或發行機構的風險,或面對附屬基金可能投資於不符合相關準則的發行機構之風險。此外,綠色債券缺乏標準化的分類。
此外,由於有關附屬基金將重點放在綠色債券,或會降低風險分散程度。因此,附屬基金可能特別受此等投資的發展影響。因此,相比投資策略較多元化的基金,附屬基金可能更為波動。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因此等投資的不利狀況影響而更為波動。這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因而對投資者於附屬基金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
在附屬基金進行投資後,附屬基金所持有的證券可能出現風格改變,因而不再符合附屬基金的投資準則。管理公司可能需要在不利條件下出售有關證券。這可導致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
20. 章程第49頁「XI 風險因素」一節下「透過RQFII制度作出投資的相關風險」此項風險因素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透過FII制度作出投資的相關風險
附屬基金可透過在中國取得FII資格的機構,投資於相關FII規例容許FII持有的證券及作出的投資。除一般投資及股票相關投資風險(尤其包括新興市場風險)外,投資者亦應留意以下風險:
監管風險
FII制度由FII規例所規管。安聯環球投資集團旗下若干實體符合FII規例訂明的相關資格要求,並已獲發或可能獲發FII牌照及額度。有關附屬基金作出相關投資或全面落實或執行其投資目標及策略的能力受限於FII規例,而有關規例可能經不時修訂及可能有潛在追溯效力。該等變動對有關附屬基金的影響是無法預測的。若FII的批文被撤銷╱終止或視為無效,則有關附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虧損,因為有關附屬基金可能被禁止買賣相關證券和匯回該附屬基金的款項。
中國政府對FII實施的投資限制規則及匯回本金和溢利規則可能適用於整體FII,而不僅限於有關附屬基金作出的投資,故可能對有關附屬基金的流通性及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FII投資風險
投資者務請留意,概不保證FII將繼續維持其FII資格及╱或贖回要求可在FII規例出現變動時獲及時處理。因此,附屬基金或不可再直接投資於中國或可能需要出售其由FII持有的中國當地證券市場投資,故可能對表現構成不利影響或招致重大虧損。
若FII本身或當地託管人違反相關規則及規例的任何條文,FII或會被施加監管制裁。
有關限制可能導致附屬基金的申請被拒絕或交易暫停。若FII失去其FII資格或到期或被剔除,有關附屬基金可能無法投資於FII合資格證券,而有關附屬基金可能需要出售其持倉,這可能對該附屬基金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贖回限制
附屬基金可能受FII制度下的規則及限制(包括投資限制、外國擁有權或持股限制)所影響,從而對其表現及╱或流通性構成不利影響。現時從FII匯回資金毋須獲得事先監管批准。然而,FII規例的應用尚未清晰,而日後會否應用其他監管限制或實施匯回限制亦存在不確定性。儘管有關FII規例已在近期作出修訂,以放寬FII管理境內資金的監管限制
(包括取消投資額度限制及簡化匯回投資收益的程序),但有關修訂屬非常新的發展,因此有關規定的實際實施(尤其是在早期階段)存在不確定因素。
對匯回已投資資金及純利施加的任何限制可能影響有關附屬基金滿足股東贖回要求的能力。在極端情況下,有關附屬基金可能因投資能力受限而招致重大虧損,或可能基於FII投資限制、中國證券市場欠缺流通性,以及交易的執行或結算延誤或中斷而無法全面落實或執行其投資目標或策略。
FII制度下的中國存管處風險
x附屬基金透過FII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及╱或合資格證券,該等證券將由當地託管人根據中國規例透過適當的證券帳戶保存,以及透過根據中國法律容許或規定的其他相關存管處以其名義保存。
有關附屬基金可能因中國存管處在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時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蒙受虧損。
存管處將作出安排以確保相關中國存管處具備適當程序以妥善保管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證券及現金帳戶以有關附屬基金的名義保存及記錄,並與同一當地託管人的其他資產分開。然而,FII規例受中國有關當局的詮釋所約束。
有關附屬基金購入並由FII持有的任何證券將由中國存管處保存,並應以FII及有關附屬基金的共同名義註冊,並僅為該附屬基金的利益開立及僅供其使用。在FII將成為對證券擁有權益的一方之情況下,有關證券可能易受FII清盤人申索所影響,獲得的保障亦可能不及僅以有關附屬基金的名義註冊般完善。
此外,投資者務請留意,有關附屬基金存放於在相關當地託管人開立的現金帳戶的現金不會被分開,但將成為當地託管人尚欠有關附屬基金(作為存款人)的債務。該等現金將與當地託管人的其他客戶的現金混合。若當地託管人破產或清盤,有關附屬基金對存放於該現金帳戶的現金並無任何所有權權利,而有關附屬基金將成為無抵押債權人,與當地託管人的所有其他無抵押債權人享有同等權利。有關附屬基金在收回該等債務時可能面對困難及╱或遭到延誤,或未能悉數收回或完全無法收回任何債務,在該情況下,有關附屬基金將會蒙受虧損。
FII制度下的中國經紀風險
交易的執行及結算可能由FII委任的中國經紀進行(視情況而定)。附屬基金可能因中國經紀違約、破產或失去資格而蒙受虧損。在該情況下,有關附屬基金在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時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在挑選中國經紀時,FII將考慮佣金收費率的競爭力、相關指令的規模及執行準則等因素。若FII認為合適及在市場或營運限制下(視情況而定),則可能委任單一中國經紀,而有關附屬基金不一定支付在相關時間點可從市場獲取的最低佣金或價差。
若任何主要營運商或各方(包括中國存管處及經紀)破產╱違約及╱或被取消履行義務的資格(包括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轉移資金或證券),有關附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虧損。」
21. 章程第51頁「XI 風險因素」一節下「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CIBM」)的風險」此項風險因素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CIBM」)的風險概覽
透過CIBM方案投資於CIBM
海外機構投資者透過海外投資渠道制度(例如FII計劃、CIBM方案及╱或滬╱深港通)參與CIBM(如有關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有所提及)須受中國內地機關,即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管局」)頒佈的規則及規例監管。該等規則及規例可能經不時修訂及包括(但不限於):
(i) 人民銀行於2016年2月17日發出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
(ii)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於2016年5月27日發出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iii) 外管局於2016年5月27日發出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以及
(iv) 由有關當局頒佈的任何其他適用規例。
根據中國現行規例,擬透過CIBM方案直接投資於CIBM的海外機構投資者可通過境內結算代理人進行,該結算代理人負責處理有關當局的相關報備及開戶程序。過程並不涉及額度限制。
有關資金匯入及匯出,海外投資者(例如本公司)可以人民幣或外幣將投資本金匯入中國,以投資於CIBM。投資者須通過境內結算代理人將其有關投資的相關資料報備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若已報備的資料出現任何重大變動,則可能需要更新報備。倘若本公司打算從中國匯出資金,人民幣與外幣的比例(「貨幣比例」)一般須對應投資本金匯入中國時的原有貨幣比例,最高可偏離10%。
透過債券通投資於CIBM
債券通是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清算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和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立的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而在2017年7月推出的計劃。
債券通須受中國內地機關頒佈的規則及規例監管。該等規則及規例可能經不時修訂及包括(但不限於):
(i) 中國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於2017年6月21日發出的《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1號)》;
(ii)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於2017年6月22日發出的《「債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資者准入備案業務指引》;及
(iii) 由有關當局頒佈的任何其他適用規例。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規例,合資格海外投資者可透過債券通北向通(「北向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的債券。北向通不設投資額度。根據北向通,合資格海外投資者須委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其他人民銀行認可的機構擔任註冊代理人,向人民銀行申請註冊。
依照中國內地現行規例,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離岸託管代理人(現為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須在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託管代理人(現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
╱或上海清算所)開設綜合代名人帳戶。合資格海外投資者買賣的所有債務證券須登記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名下,並由該系統作為代名持有人持有該等債務工具。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相關風險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內若干債務證券的成交量偏低所致的市場波幅及潛在流通性不足,可能令在該市場買賣的若干債務證券價格大幅波動。因此,有關附屬基金於該市場的投資須承受流通性及波幅風險。該等證券可能存在顯著買賣差價,因而令有關附屬基金於出售該等投資時可能招致重大的交易及套現成本,更可能蒙受虧損。
若附屬基金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則附屬基金亦可能須承受與結算程序及交易對手違約相關的風險。與附屬基金訂立交易的交易對手可能違約,未能履行其透過交付相關證券或支付有關價值而結算交易的責任。
雖然透過CIBM方案投資並沒有額度限制,但若附屬基金有意增加其預期投資規模,必須向人民銀行提交額外報備。概不保證人民銀行將接納該等額外報備。若就增加預期投資規模而提交的任何額外報備不獲人民銀行接納,附屬基金投資於CIBM的能力將會受到局限,有關附屬基金的表現可能因而蒙受不利影響。
投資於CIBM亦須遵守中國內地機關實施有關資金匯入匯出的若干限制,這可能影響附屬基金的表現和流通性。任何違反或未能符合資金匯入匯出要求者,可能會受監管機構制裁,從而對有關附屬基金透過CIBM方案作出的投資部份構成不利影響。此外,概不保證有關投資於CIBM的資金匯入匯出要求不會因政府政策或外匯控制政策的變動而維持不變。當有關投資於CIBM的資金匯入匯出要求改變,附屬基金可能蒙受虧損。
由於透過CIBM方案及╱或債券通投資於CIBM的相關報備、於人民銀行註冊及開戶程序由境內結算代理人、離岸託管代理人、註冊代理人或其他第三者(視情況而定)執行,有關附屬基金須承受該等第三者違約或失誤的風險。有關附屬基金亦可因境內結算代理人在結算任何交易的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蒙受虧損。因此,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蒙受不利影響。
此外,投資者應注意有關附屬基金在有關境內結算代理人的現金帳戶的現金存款並非獨立存放。若境內結算代理人破產或清盤,有關附屬基金對該等現金帳戶內的現金存款將不會擁有任何專有權利,追回該等資產時可能面對困難及╱或遭到延誤,或未能追回全數或完全無法追回,此等情況下附屬基金將蒙受虧損。
透過海外投資渠道制度(例如FII計劃、CIBM方案及╱或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亦須面對監管風險。該等制度的相關規則及規例可能出現具潛在追溯效力的變動。若有關中國內地機關暫停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開戶或買賣,附屬基金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能力將會受到局限,以及當耗盡其他投資選擇時,附屬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虧損。
債券通交易是在新開發的交易平台和操作系統上進行。概不保證該等系統將正常運作或將繼續適應市場的變化和發展。若相關系統未能正常運作,則債券通交易可能受到干擾。因此,附屬基金透過債券通交易(從而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響。此外,若附屬基金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該附屬基金須面對交易指令及╱或結算系統的內在延誤風險。
稅務風險
根據第108號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於中國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然而,無法保證有關暫免徵稅將繼續適用、不會被取消及以追溯方式重新徵稅,亦無法保證中國於日後不會頒佈專門針對中國債券市場的新稅務法規及慣例。有關中國稅務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標題為「稅項」一節下的「中國」分節。」
22. 章程第53頁「XI 風險因素」一節下「運用滬╱深港通的風險」此項風險因素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運用滬╱深港通的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作出投資,該等投資須面對運用滬╱深港通的風險。概覽
滬港通由滬股交易通與港股交易通組成。在滬股交易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有關附屬基金)可透過其香港經紀及由聯交所成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傳遞買賣盤以買賣於上交所上市的合資格中國A股。在滬港通的港股交易通下,中國投資者將可買賣在聯交所上市的若干股票。
在滬港通下,有關附屬基金可透過其香港經紀買賣於上交所上市的若干合資格股份
(「上交所證券」)。此包括所有不時屬上證180指數及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不屬有關指數成份股,但有相關H股在聯交所上市的所有上交所上市中國A股,但不包括下列:
– 並非以人民幣買賣的上交所上市股份;
– 已列入「風險警示板」的上交所上市股份;及
– 進入退市程序或被上交所停牌的上交所上市股份。
預期合資格證券名單將予以檢討。
交易受不時頒佈的規則及規例所約束。通過滬港通進行的交易將受每日額度(「每日額度」)約束。滬港通下的滬股交易通及港股交易通分別受制於不同的每日額度。每日額度對滬港通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買盤淨額設限。
深港通由深股交易通與港股交易通組成。在深股交易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有關附屬基金)可透過其香港經紀及由聯交所成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深交所傳遞買賣盤以買賣於深交所上市的合資格中國A股。在深港通的港股交易通下,中國投資者將可買賣在聯交所上市的若干股票。
在深港通下,有關附屬基金可透過其香港經紀買賣於深交所上市的若干合資格股份
(「深交所證券」)。此包括任何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中市值不少於人民幣60億元的成份股,以及有相關H股在聯交所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中國A股,但不包括下列:
– 並非以人民幣買賣的深交所上市股份;
– 已列入「風險警示板」的深交所上市股份;及
– 進入退市程序或被深交所停牌的深交所上市股份。
深股交易通開通初期,能通過深股交易通買賣深交所創業板上市股份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定義見相關香港規則及規例。
預期合資格證券名單將予以檢討。
交易受不時頒佈的規則及規例所約束。通過深港通進行的交易將受每日額度約束。深港通下的深股交易通及港股交易通分別受制於不同的每日額度。每日額度對深港通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買盤淨額設限。
香港結算(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與中國結算將負責為其相關市場參與者及╱或投資者執行的交易進行結算、交收及提供存管、代名人及其他相關服務。透過滬╱深港通買賣的中國A股以無紙化形式發行,投資者將不會持有任何實物中國A股。
儘管香港結算免除於中國結算綜合股票帳戶內所持的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之所有權權益,中國結算作為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過戶處,在處理該等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時,會將香港結算視為股東之一。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通常於舉行周年股東大會╱特別股東大會前兩至三星期公佈會議資料。所有持有投票權的股東須就所有決議案進行表決。香港結算將通知香港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所有周年股東大會詳情,例如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提呈的決議案數目。
在滬╱深港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於交易及結算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時,須繳付由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香港結算或相關中國內地機構所徵收的費用及徵費。有關交易費用及徵費詳情請瀏覽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 chinaconnect/chinaconnect.htm。
根據UCITS規定,存管處須透過其環球託管網絡保管有關附屬基金位於中國的資產。該等保管乃根據CSSF所訂明的條件進行,有關條件規定託管下所持有的非現金資產必須在法律上獨立,而透過其獲轉授人行事的存管處必須維持適當的內部控制系統,以確保紀錄清楚識別託管下資產的性質及金額、各資產的擁有權及各資產擁有權文件的存放位置。
附屬基金可透過滬╱深港通投資於中國A股。除一般投資及股票相關風險(包括新興市場風險及人民幣風險)外,更應留意以下風險:
額度限制
滬╱深港通設有額度限制。具體而言,滬╱深港通須受每日額度約束,該額度並不屬於有關附屬基金,只可以先到先得方式運用。一旦超過每日額度,買入指令將被拒絕(但不論額度餘額,投資者仍可沽售其跨境證券)。因此,額度限制或會令有關附屬基金及時透過滬╱深港通對中國A股作出投資的能力受到局限,而有關附屬基金可能無法有效地執行其投資策略。
滬╱深港通證券實益擁有人
透過滬╱深港通買賣的中國A股以無紙化形式發行,因此,有關附屬基金不會持有任何中國A股實物,而會通過或在經紀或存管處於中央結算系統(由香港結算操作以結算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開設的股票帳戶持有股份。就上交所證券而言,香港結算透過於中國結算(中國的中央證券存管處)以其名義登記的「單一代名人綜合證券帳戶」持有其所有參與者的上交所證券。香港結算僅為代名持有人,而附屬基金仍是上交所證券的實益擁有人。因此,附屬基金於上交所證券的所有權或權益及應得權利(不論法定、衡平或其他)將會受到適用規定約束,包括有關任何權益披露規定或外資持股限制的法例。《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第824條確認香港結算以代名持有人身份持有的中國A股的所有權權益屬於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或其客戶(視情況而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第824條亦規定,香港結算在必要時會向中國A股的實益擁有人提供以下協助:向中國結算提供證明,證實有關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或其客戶持有中國A股;及經考慮本身法定責任,並在符合香港結算合理要求的條件(包括即時繳付香港結算滿意的費用及成本以及支付賠償)下,香港結算將協助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或其客戶以中國法例要求的方式在中國採取法律行動。
儘管相關中國證監會規例及中國結算規則對「代名持有人」的概念有一般性規定,並確認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有關附屬基金)為最終擁有人,而最終擁有人獲中國法例及規例承認對透過滬港通買賣的中國A股有實益擁有權,但有關附屬基金等投資者作為中國A股的實益擁有人,在滬港通架構下如何在中國法院行使及強制執行其對中國A股的權利,仍然未經考驗。
預期同一代名持有人安排將適用於深港通。
結算及交收風險
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已設立各項結算聯繫,兩者成為對方的參與者,以推動跨境交易的結算及交收。就於某一市場提出進行的跨境交易而言,該市場的結算所將一方面與其本身的結算參與者進行結算與交收,另一方面則承擔履行其結算參與者與交易對手結算所的結算和交收責任。
作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國家中央交易對手,中國結算經營一個全面的結算與交收網絡及持股基礎架構。中國結算已成立一個獲中國證監會認可及監察的風險管理框架和措施。中國結算違約的機會被視為非常罕有。若罕有地發生中國結算違約事件,根據其與結算參與者所簽訂的市場合約,香港結算的上交所及深交所證券責任將限於協助結算參與者向中國結算提出申索。香港結算將本著真誠透過可行法律途徑或透過將中國結算清盤而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欠股票及款項。屆時有關附屬基金或會在追討過程中遭到延誤或無法悉數向中國結算討回其損失。
暫停買賣風險
為確保市場公平有序及風險得到審慎管理,聯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保留在有需要時暫停買賣的權利。在觸發有關暫停前,交易所將先取得相關監管機構的同意。若買賣被暫停,有關附屬基金進入中國市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
交易日期差異
滬╱深港通只於中國及香港市場均有開市及兩地市場銀行於相應結算日均有開放的日子才會運作。因此可能出現中國市場為正常交易日期,但有關附屬基金卻無法透過滬╱深港通買賣任何中國A股的情況。在滬港通或深港通停止買賣期間,有關附屬基金或須承擔中國A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中國規例規定投資者在出售任何股份前,帳戶須有足夠的股份,否則上交所或深交所將拒絕受理有關賣盤指令。聯交所將對其參與者(即股票經紀)的中國A股賣盤指令進行交易前檢查,以確保並無超賣情況。
若某一附屬基金有意出售所持的若干中國A股,則必須在沽出當日(「交易日期」)開市前,把上述中國A股轉移至經紀的相關帳戶。若錯過此期限,附屬基金將無法在交易日期沽出有關股份。基於此項規定,有關附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出售所持的中國A股。
營運風險
滬╱深港通的先決條件是相關市場參與者的操作系統須能配合。市場參與者可參與這項計劃,但須符合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可能指明的若干資訊科技性能、風險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中港兩地市場的證券制度及法律體系不同,市場參與者可能需持續解決因有關差異所引致的問題。概不保證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的系統將正常運作或將繼續適應兩地市場的變化和發展。若相關系統未能正常運作,則兩地市場通過計劃進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擾。有關附屬基金進入中國A股市場(從而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監管風險
有關滬╱深港通的現行規例未經考驗,或會持續演變,其將如何應用亦存在不確定性。此外,現行規例或會改變,並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概不保證滬╱深港通不會被廢除。中國及香港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可能不時就與滬╱深港通有關的操作、執法及跨境交易頒佈新規例。有關附屬基金或會因為該等變動而蒙受不利影響。
剔除合資格股票
x某股票被剔出可透過滬╱深港通買賣的合資格股票範疇,則該股票只可沽出而不得買入。這可能影響有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例如當投資經理有意購入已從合資格股票名單中剔除的某隻股票時。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透過滬╱深港通進行的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投資乃透過經紀執行,並須承受該等經紀未能履行其責任的風險。有關附屬基金透過滬╱深港通的北向交易進行的投資不受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成立目的是當一旦持牌中介機構或認可金融機構因違約而導致任何國籍的投資者蒙受金錢損失,而違約涉及香港交易所買賣的產品,便會就此作出賠償。由於通過滬╱深港通買賣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違約事項並不涉及在聯交所或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買賣的產品,故將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因此,有關附屬基金須承受委託經紀代其透過滬╱深港通買賣中國A股,而該經紀違約的風險。
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市場的相關風險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中小企業板」)及╱或深交所創業板(「創業板」)。投資於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或會導致有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蒙受重大虧損,並涉及以下額外風險:
– 股價波幅較高
鑑於在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一般屬新興性質,而且營運規模較小,因此與在深交所主板市場(「主板」)上市的公司比較,其股價及流通性波幅較大,而且面對較高的風險及xx率。
– 估值╱估值過高風險
在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市場上市的股票可能難以估值及╱或估值過高。因高估而導致異常偏高的估值可能難以持續。此外,由於股份流通量較少,股價可能較易受操控。
– 規 例 差 異
以盈利能力及股本來看,有關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的規則及規例並不如主板及中小企業板市場的規則及規例般嚴格。
– 除 牌 風 險
在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的除牌可能較為普遍及迅速。若有關附屬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對其構成不利影響。
– 小型股╱中型股公司的相關風險
一般而言,與較大型股公司相比,小型股╱中型股公司的股票流通性可能較低,在不利經濟發展情況下,其價格可能較為波動。
稅務風險
透過滬╱深港通作出的投資須受中國稅制約束。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已重申確定引用一般中國印花稅及10%股息預扣稅,而增值稅及資本增值所得稅則在一段未有指明的期間暫獲豁免。稅制可不時更改,因此,附屬基金須受中國稅務負擔的不確定性所影響。有關中國稅務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標題為「稅項」一節下的「中國」分節及風險因素「中國稅務風險」。」
23. 章程第59頁「XI 風險因素」一節下「SRI策略投資風險」此項風險因素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SRI策略投資風險
採取SRI策略的附屬基金採用若干(內部╱外部)ESG評級評估及╱或最低排除準則
(SRI策略),或會對附屬基金的投資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因為執行SRI策略可能導致附屬基金在有利條件下放棄買入若干證券的機會,及╱或在不利條件下出售證券。採取 SRI策略的附屬基金可能使用一個或多個不同的第三方ESG研究數據供應商及╱或內部分析,而不同附屬基金採用若干準則的方式亦可能有別。在根據ESG研究評估一家發行機構的資格時,附屬基金倚賴來自第三方ESG研究數據供應商及內部分析的資料及數據,其可能帶有主觀成份、不完整、不準確或無法取得,因此附屬基金面對不準確或主觀地評估證券或發行機構的風險,或面對附屬基金可能投資於不符合相關準則的發行機構之風險。此外,ESG投資缺乏標準化的分類。
此外,由於有關附屬基金將重點放在ESG投資,或會降低風險分散程度。因此,附屬基金可能特別受此等投資的發展影響。因此,相比投資策略較多元化的基金,附屬基金可能更為波動。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因此等投資的不利狀況影響而更為波動。這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因而對投資者於附屬基金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
在附屬基金進行投資後,附屬基金所持有的證券可能出現風格改變,因而不再符合附屬基金的投資準則。管理公司或投資經理可能需要在不利條件下出售有關證券。這可導致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
24. 以下新風險因素將緊接於章程第64頁「寵物和動物經濟相關風險」此項風險因素後插入:
「地理集中風險
儘管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不同地區及國家,但其可將投資集中於單一地區或單一國家,此舉可能會令附屬基金須承擔於該地區或國家的地理集中風險。在該等情況下,相比於相關時期投資組合較多元化的基金,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更為波動,而且會特別易受影響相關國家或地區的不利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通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所影響。」
25. 章程第66頁「附錄一 – 一般投資原則、資產類別原則及附屬基金特定投資目標和投資限制 – 甲部:適用於所有附屬基金的一般投資原則(「一般投資原則」)」下第二十五段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若附屬基金的特定投資限制註明投資經理可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按附錄一乙部所指明,投資經理可直接或間接透過CIBM方案或透過債券通或透過FII計劃及╱或透過相關規例不時容許的其他方法,投資於在CIBM買賣及╱或獲准於CIBM買賣的債務證券。」
26. 章程第126頁的附錄六將完全予以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附錄六 根據指標規例
於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保存的名冊中載列的指標管理人
於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保存的名冊中載列的指標管理人名單可於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查閱。截至本香港基金章程日期,本香港基金章程曾提述的以下指數和指標的指標管理人已載入該名冊:
於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保存的名冊中載列的指標管理人
BARCLAYS BANK PLC |
BLOOMBERG INDEX SERVICES LIMITED |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 |
歐洲貨幣市場研究所 |
EXANE DERIVATIVES SNC |
FTS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MSCI LIMITED |
NASDAQ COPENHAGEN A/S |
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
IHS MARKIT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
S&P DOW XXXXX INDICES LLC |
STOXX LTD. |
未有於名冊中載列的指標管理人繼續根據指標規例規定於過渡期提供指標指數。管理公司將監察該名冊,如名冊有任何變動,有關資料將在本香港基金章程的下一個版本中更新。」
截至章程日期,本章程曾提述的以下指數和指標的指標管理人並無載入該名冊,因此該等指標管理人處於過渡期:
並無於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保存的名冊中載列的指標管理人(截至章程日期)
日本中央銀行 |
美國聯儲局 |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 |
雅加達證券交易所 |
韓國交易所 |
泰國證券交易所 |
東京證券交易所」 |
2020年8月31日
投資者須知
重要提示 – 閣下如對本香港基金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徵詢獨立專業財務意見。
本香港基金章程載有關於本公司的資料,本公司乃於1999年8月9日根據盧森堡大公國法例以DRESDNER GLOBAL STRATEGIES FUND名義註冊成立為開放式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公司名稱於2002年12月9日改為Allianz Dresdner Global Strategies Fund,再於2004年12月8日改為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於刊發當日,董事會已採取所有合理的謹慎措施以確保本香港基金章程所述事實所有重大方面真確無誤,亦無遺漏任何其他重要事實,以致本香港基金章程所作任何xx(不論屬事實或意見)產生誤導。董事會願就此承擔責任。雖然如此,在任何情況下,交付本香港基金章程或發售或發行股份概不表示本香港基金章程所載資料在該日期後依然正確無誤。本香港基金章程可不時更新。有意認購股份的人士應向香港代表查詢本香港基金章程是否曾刊發任何補充文件或本公司是否曾刊發任何較新的基金章程。
所有認購股份的決定均視為根據本香港基金章程和補充文件,以及本公司最新周年報表和年中報表所載資料作出,有關文件可向香港代表索取。投資者可與香港代表聯絡,以提出有關任何附屬基金的任何查詢或投訴。香港代表將以書面方式回覆任何查詢或投訴。
香港代表:
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xxxxxxxx00x
xx:x000 0000 0000 傳真:x000 0000 0000
xx.xxxxxxxxx.xxx
附屬基金股份的價值及所得收入可升可跌,投資者或會無法收回當初投資的金額。投資者在投資附屬基金前,應考慮該項投資所涉及的風險(見第XI部份「風險因素」一節)。
除本香港基金章程及其中所述文件所載者外,並無任何人士獲授權就本公司提供任何資料或作出任何聲明,任何人士若根據本香港基金章程並無載列或與本香港基金章程所載者有別的xx或聲明而購買任何基金,一切風險概由投資者承擔。請注意,xx.xxxxxxxxx.xxx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本公司及本香港基金章程所指的每項附屬基金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獲證監會認可。本香港基金章程已獲證監會認可。該認可並不表示證監會就本公司或各附屬基金作出推介或保證,亦不就其商業優點或表現作出擔保。認可既不表示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亦非保證其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某類投資者。本香港基金章程以英文及中文刊發。
有意投資人士應自行瞭解根據其公民權、註冊成立、居住權或戶籍所在國家的法例有關其認購、持有或出售股份而(a)可能導致的稅務後果、(b)所涉及的法例規定,及(c)可能牽涉的任何外匯限制或外匯管制規例或規定。
若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要約發售或進行招攬屬違法,或在該司法管轄區要約發售或進行招攬的人士並不符合資格,又或向某些人士要約發售或進行招攬即屬違法,則本香港基金章程並不構成由任何人士要約發售或進行招攬。
管理公司及本公司並無亦不會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經修訂)註冊,投資者將不會獲享該註冊的相關權益。股份並無亦不會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經修訂)(「證券法」)註冊,或符合任何適用州法規的資格,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在美國(包括其領土及屬土)要約、銷售或轉讓,亦不得向任何美國人士
(定義見證券法規例S)或為其利益而要約、銷售或轉讓,惟符合註冊或豁免條件除外。股份未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任何州證券委員會或其他監管機構批准或不批准,亦不獲上述任何機構通過或保證是次發售的優點或此等銷售文件的準確性或充足性。任何相反xx均屬違法。
為遵從FATCA規定,本公司、代名人及╱或轉讓代理人或須向美國國家稅務局或當地稅務機關披露有關若干美國人士及╱或非參與外國金融機構的個人資料。
由於各附屬基金的運作乃於盧森堡進行,所有經香港代表投資於附屬基金的投資者將透過代名人安排買賣其股份(見第V5.5部份「代名人服務」一節)。代名人是一家開曼群島實體,將提供代名人服務以方便投資於各附屬基金。於2013年11月,開曼群島政府與英國訂立跨政府協議(「開曼IGA」),代名人須受其約束。為遵從開曼IGA規定,代名人或須向開曼群島政府申報及披露若干英國(「英國」)稅務居民的個人資料,再由開曼群島政府轉交英國政府。
本公司及╱或管理公司可就相關申請表格所述的目的而收集、使用及披露股東的資料或個人資料。本公司及╱或管理公司亦可將該等與任何股東有關的資料或個人資料轉移至任何國家或其他方或任何服務供應商,包括其相關僱員、高級人員、董事及代理人及╱或其聯屬公司,不論是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區域,以代表本公司或管理公司處理資料。為免產生疑問,在披露或申報任何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及管理公司須遵守和遵從有關使用個人資料及私隱問題的適用法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經不時修訂)以及所有其他不時規管在香港使用個人資料的適用規例及規則。
2019年12月23日
目錄 | ||
I | 名錄 | 1 |
II | 定義 | 4 |
III | 本公司的一般資料 | 13 |
1. 股 東 報 告 | 13 | |
2. 清 盤 與 合 併 | 14 | |
2.1 本 公 司 | 14 | |
2.2 附屬基金╱股份類別 | 14 | |
3. 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 | 15 | |
4. 資 料 | 16 | |
5. 過度買賣及選時交易 | 16 | |
6. 備 查 文 件 | 16 | |
7. 指 標 規 例 | 17 | |
IV | 本公司的管理 | 17 |
1. 管理公司及中央行政代理人 | 17 | |
2. 存 管 處 | 17 | |
3. 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及投資顧問 | 20 | |
4. 香港分銷商兼香港代表 | 20 | |
V | 股份 | 20 |
1. 股 份 類 別 | 20 | |
2. 核 准 投 資 者 | 20 | |
3. 股 份 種 類 | 21 | |
3.1 一般資料 | 21 | |
3.2 參考貨幣 | 21 | |
4. 最低投資額、持股額及轉換金額 | 21 |
5. 交 易 程 序 | 22 | |
5.1 交易截止時間及一般交易程序 | 22 | |
5.2 股份價格 | 23 | |
5.3 認 購 | 23 | |
5.4 支付認購款項 | 24 | |
5.5 代名人服務 | 24 | |
6. 贖 回 | 24 | |
6.1 贖回程序 | 24 | |
6.2 強制贖回股份 | 25 | |
7. 延遲處理贖回及轉換要求 | 25 | |
8. 轉 換 | 25 | |
9. 轉 讓 | 26 | |
10. 收入均分 | 26 | |
VI | 分派政策 | 26 |
1. 收 息 股 份 | 26 | |
2. 累 積 股 份 | 27 | |
VII | 每股資產淨值 | 27 |
1. 計算每股資產淨值 | 27 | |
2.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所導致的交易暫停 | 29 | |
VIII | 費用及收費 | 30 |
1. 投資者應付的費用及收費 | 30 | |
2. 自附屬基金資產撥付的費用 | 30 | |
2.1 應付予管理公司的單一行政管理費 | 30 | |
2.2 香港代表費用 | 31 | |
2.3 額外成本 | 31 | |
2.4 持續收費 | 31 |
2.5 非金錢佣金 | 32 | ||
2.6 佣金攤分安排 | 32 | ||
2.7 董事及高級人員彌償保證 | 32 | ||
2.8 附屬基金的負債 | 32 | ||
2.9 投資於目標基金 | 33 | ||
3. | 管理公司之薪酬政策 | 33 | |
IX | 稅項 | 34 | |
1. | 一般資料 | 34 | |
2. | 香港 | 34 | |
3. | 盧森堡 | 35 | |
3.1 本公司的稅項 | 35 | ||
3.2 股東的稅項 | 35 | ||
4. | FATCA下的美國預扣稅款及申報 | 36 | |
5. | 中國 | 37 | |
6. | 開曼群島與英國協議 | 39 | |
X | 利益衝突及與關連人士進行交易 | 39 | |
1. 利 益 衝 突 | 39 | ||
2. 與關連人士進行交易 | 40 | ||
XI | 風險因素 | 40 |
附錄一 一般投資原則、資產類別原則及附屬基金特定投資目標和投資限制 65
甲 部 : 適 用 於 所 有 附 屬 基 金 的 一 般 投 資 原 則 ( 「 一 般 投 資 原 則 」 ) 65
乙 部 : 資 產 類 別 原 則 及 附 屬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及 投 資 限 制 83
附 錄 二 交 易 詳 情 109
附 錄 三 費 用 及 收 費 112
附 錄 四 投 資 經 理 ╱ 副 投 資 經 理 ╱ 投 資 顧 問 名 錄 121
附 錄 五 附 屬 基 金 投 資 於 TRS╱CFDs 及 證 券 融 資 交 易 的 資 產 淨 值 比 重 124
附錄六 根據指標規例於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保存的名冊中載列的指標管理人 126
I 名 錄
x公司註冊辦事處
6A, route de Trèves
LU-2633 Senningerberg Grand-Duchy of Luxembourg
本公司董事
– Xxxxxxx Xxxxxx(主席)常務董事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Frankfurt/Main
London, GB
– 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常務董事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Frankfurt/Main, Germany
– Xxxxxx Xxxxxxx
董事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盧森堡分行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 Xxxxx Xxxx 獨 立 董 事 Luxembourg
– Xxxxx Xxxxxxx
常務董事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Frankfurt/Main, Germany
– Xxxxxx Xxxxxx
董事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盧森堡分行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 Xxxx Xxxx
董事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盧森堡分行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管理公司兼中央行政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Bockenheimer Landstrasse 42 - 44 DE-60323 Frankfurt/Main
Germany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透過盧森堡分行*行事 6A, route de Trèves
LU-2633 Senningerberg
監事會
Xxxxxxxxx Xxxx(主席)
資產管理及美國人壽保險業務部主管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Munich, Germany
Xxxxxx Xxxxxxxxxx
工作委員會成員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Frankfurt/Main, Germany
Xxxxxxx Xxxxxxx
行政總裁
Allianz Bank Financial Advisers S.p.A Milan, Italy
Xxxxxxx Xxxxxx教授博士董事及董事會成員
Institut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 Cologne, Germany
Xxxxx Xxxxxxx
工作委員會成員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Succursale Française
Paris, France
Xxxxxx Xxxxxx
亞太區財務總監及人壽業務主管
Singapore
管理委員會
Xxxxxxx Xxxxxx Xxxx Xxxxxxx
Xxxxxxx Xxxxxx博士 Xxxxx Xxxxxx Xxxxxx X. Pross
Xxxxxx Xxxxxxxxx博士
Xxxxx Xxxxxxxxxxx Xxxxx Xxxxxxxx
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投資顧問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Bockenheimer Landstrasse 42 - 44
60323 Frankfurt/Main Germany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透過Succursale Française(法國分行)*行事 3, Boulevard des Italiens
75113 Paris, Cedex 02 France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透過英國分行*行事 199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TY United Kingdom
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xxxxxxx0x
xxxxxxxx27樓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Japan Co., Ltd.* 00/X Xxx Xxxxx Xxxxx Xxxxx
0-0-0 Xxxxxxxx, Xxxxxx-xx
Xxxxx 000-0000 Xxxxx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 0000 Xxxxxxxx, 00xx Xxxxx
Xxx Xxxx, XX 00000 USA
600 West Broadway, 00xx Xxxxx Xxx Xxxxx, XX 00000
XXX
555 Mission Street, Suite 1700 San Xxxxxxxxx, CA 94105 USA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12 Xxxxxx View,
#13-02 Asia Square Tower 2
Singapore 018961
* 指安聯環球投資集團(安聯集團旗下公司)成員
存管處、基金會計及資產淨值計算、及過戶處兼轉讓代理人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 49, Avenue J.F. Kennedy
L-1855 Luxembourg
香港分銷商兼香港代表
x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xxxxxxx0x
xxxxxxxx27樓
付款及資訊代理人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 49, Avenue J.F. Kennedy
L-1855 Luxembourg
獨立核數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ociété coopérative 2, rue Xxxxxxx Xxxxxxxx
L-1014 Luxembourg
II 定 義
ABS
指資產抵押證券,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債務抵押債券、信貸掛鉤票據及合成債務抵押債券。ABS相關資產組合可包括貸款(如汽車貸款)、租約或應收款項(如信用卡債務及全面債務)、來自飛機租約、特許使用權付款及電影收益的現金流。
累積股份
指其收入一般不會用作向股東派息,但會保留於相關股份類別的股份,而該等收入於累積股份的價值中反映。
AllianzGI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AllianzGI AP
指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
AllianzGI Japan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Japan Co., Ltd。
AllianzGI Singapore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AllianzGI US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
安聯集團
指Allianz SE,包括其所有直接及間接附屬公司。
附錄
指本香港基金章程的附錄。
組織章程
指本公司日期為1999年8月9日的組織章程,可能經不時修訂。
亞洲╱亞洲國家
指東亞、南亞、東南亞及西亞(包括中東)區域的所有國家。除非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類別原則或附屬基金的個別投資限制另有註明,否則俄羅斯及土耳其不被視為亞洲國家。
亞太區
指東亞、南亞、東南亞及大洋州區域的所有國家。除非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類別原則或附屬基金的個別投資限制另有註明,否則俄羅斯及土耳其不被視為亞太區國家。
澳元
指澳洲的官方貨幣澳元。
基本貨幣
指附錄二所載的附屬基金計價貨幣。
指標規例
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6年6月8日就作為指標用於金融工具和金融合約或量度投資基金表現的指數,以及修訂指令2008/48/EC和指令2014/17/EU及規例(EU) 596/2014號(經不時修訂)而發出的規例(EU) 2016/1011。
董事會
指名錄所列的本公司董事會。
債券通
指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清算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和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立的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而在2017年7月推出的計劃。
債券市場
包括但不限於(i)符合MiFiD指令涵義的受監管市場、(ii)受監管、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人士開放的另一個歐盟成員國市場及╱或(iii)非歐盟成員國交易所或(iv)受監管、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人士開放的非歐盟成員國市場。
營業日
指盧森堡銀行及交易所開門營業的每一日。為免產生疑問,盧森堡銀行營業半天之日被視為非營業日。
加元
指加拿大的官方貨幣加元。
中央行政代理人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透過盧森堡分行行事。
xxxx
指瑞士的官方貨幣瑞士法郎。
中國A股
指由在中國註冊成立及在證券交易所(例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所發行,並以境內人民幣(CNY)買賣的股份。
中國B股
指由在中國註冊成立及在證券交易所(例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所發行,並以美元或港元買賣的股份。
中國H股
指由在中國註冊成立及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所發行,並以港元買賣的股份。
CIBM
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即在中國發行及買賣的債券的場外交易市場。當局於2016年推出一項新計劃
(「CIBM方案」),開放CIBM予合資格海外機構投資者,以直接參與境內債券投資。在CIBM方案下,海外機構可直接透過中國境內結算代理人(即銀行)買賣債券。與QFII及RQFII不同,此計劃對海外機構投資者不設任何特定額度限制。
守則
指證監會所刊發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經不時修訂)。
本公司
指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受CSSF監察。
轉換費
指就轉換股份收取的費用(如有)(載列於附錄三)。
轉換價
指每股轉換價(即股份類別的每股價格,相當於有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加轉換費(如適用))。
CSSF
指金融業監察委員會(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乃盧森堡證券監察機構。
貨幣風險承擔
指附屬基金以附屬基金投資限制所指明的貨幣計價的資產之最高百分比。除非超出該百分比的款額已與上述指定貨幣作對沖,否則不得超過該百分比。在計算此限額時,以相同貨幣計價的資產及負債將互相抵銷或對銷。並無以任何貨幣計價(即無面值股份)的投資工具視作以發行人(如屬股票則為公司)註冊辦事處所在國家的貨幣計價。
交易申請
指任何或所有認購、贖回或轉換申請,視情況而定。
交易日
指可發行、贖回、轉換或轉讓股份,並同為估值日的香港營業日。
交易截止時間
指交易申請須在某一交易日內於第V5.1部份「交易截止時間及一般交易程序」一節所述的有關時間前收妥,以在特定交易日辦理。
債務證券
指任何附息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債券、貨幣市場票據、按揭債券和金融機構所發行的相若外國ABS、公營機構債券、浮息票據、可換股債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可換股債券、認股權證債券和附權證債券)、具有吸收虧損特性的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應急可轉債)、企業債券、ABS和MBS及其他抵押債券。債務證券亦包括指數憑證及其他憑證(其風險取向通常與上述資產或此等資產可配置的投資市場相關),以及非附息證券,例如零息債券。
存管處
指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
收息股份
指一般將收入淨額或(在適用情況下)出售所得收入或其他成份用作派息的股份。
存續期
指附屬基金的債務證券以及存款和貨幣市場票據的平均現金價值加權剩餘期限,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應盡最大可能遵守。
EEA
指歐洲經濟區。
新興市場╱新興市場國家
指不獲世界銀行歸類為高入息經濟體(高人均國民收入總值)的國家。
股票
指所有股票及相若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認股權證、預託證券(例如美國預託證券、全球預託證券)、REIT股票、REIT單位及股票掛鉤票據。股票亦包括指數憑證及其他可比較憑證,以及其風險取向與相關股票或此等資產可配置的投資市場相關的資產。
股票市場
包括但不限於(i)符合MiFiD指令涵義的受監管市場、(ii)受監管、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人士開放的另一個歐盟成員國市場及╱或(iii)非歐盟成員國證券交易所或(iv)受監管、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人士開放的非歐盟成員國市場。
股權參與
指GITA第2條第8部份所賦予的涵義,包括但不限於(1)獲准在交易所或有組織市場交易或屬於該市場的公司股份,及╱或(2)房地產公司以外的公司股份,而該公司為(i)不獲豁免所得稅的歐盟╱EEA居民;或(ii)須繳納最少 15%所得稅的非歐盟國居民及╱或(3) GITA第2條第8部份所指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單位,而其在股權參與的永久實物投資百分比已披露於有關GITA限制或於相應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中指明。
ESG
指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和管治(Governance)。
ESG因素
指量度一家發行機構證券投資的可持續性和道德影響之三項核心因素,分別是環境因素、社會因素和管治因素。環境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氣候變化、污染、水資源管理、廢物管理、生物多樣性和能源效益等主題。社會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人權、勞資關係、健康與安全、社區關係、人力資本管理和資料私隱與保安等主題。管治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結構、行政人員薪酬、董事會問責制度、股東權利、賄賂與貪污和多元化等主題。
歐盟
指歐洲聯盟。
歐盟成員國
指歐盟成員國;若並非歐盟成員國,但屬於建立EEA協議的合約方,並遵循有關協議所載的限制和相關法令,亦被視為等同歐盟成員國。
歐盟儲蓄指令
指有關收取儲蓄收入稅務的理事會指令2003/48/EC(經修訂)。
歐元
指採用歐元為其通用貨幣的歐盟成員國之官方貨幣歐元。
歐洲╱歐洲國家
指歐洲大陸的所有國家。除非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類別原則或附屬基金的個別限制另有註明,否則俄羅斯及土耳其被視為歐洲國家。
歐元區
指採用歐元為其通用貨幣的歐盟成員國之貨幣聯盟。
英鎊
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官方貨幣英鎊。
GITA
指德國投資稅法(可能經不時修訂)。
股票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
指就股票附屬基金而言及不論其資產類別原則、其個別投資目標及其個別投資限制(將繼續適用)為何,附屬基金最少將70%的資產以實物形式永久投資於股權參與。
多元資產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
指就多元資產附屬基金而言及不論其資產類別原則、其個別投資目標及其個別投資限制(將繼續適用)為何,附屬基金最少將25%或51%(視乎其於下文附錄一乙部的投資限制而定)的資產以實物形式永久投資於股權參與。
2008年大公國規例
指有關該法例若干定義的2008年2月8日大公國規例。
綠色債券
指指定債務證券,旨在鼓勵可持續性及支持與氣候相關或其他類型的特別環境項目(例如可再生能源、水資源管理、潔淨運輸)。綠色債券須符合綠色債券原則的四大核心要素。
綠色債券原則
指由國際資本市場協會發佈的一套自願性的流程指引,通過明確綠色債券的發行方法提高資訊透明度與披露水平,提升綠色債券市場發展中的互信程度。綠色債券原則具備以下四大核心要素:(i)募集資金用途,(ii)項目評估與遴選流程,(iii)募集資金管理,及(iv)報告。為符合綠色債券原則的上述四大核心要素,綠色債券的發行機構須(i)表明募集資金將用於「綠色」╱氣候項目;(ii)設有根據合理方法和明確標準以物色合資格項目的流程;(iii)將募集資金分配予已識別項目,而非分配予其他一般開支╱投資;(iv)至少每年報告一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項目狀況和實際環境影響。管理公司根據外部研究數據及進行內部分析後,運用其專有工具評估合資格項目及╱或發行機構的資格。
對沖貨幣
指有別於股份類別的參考貨幣,並將與該股份類別作對沖的貨幣。
高收益投資類別1
指購入時評級為BB+或以下(標準普爾及惠譽)或Ba1或以下(穆迪)或另一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或若未獲評級,則由投資經理釐定為具有可比較質素的債務證券投資。若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規定高收益投資類別1證券的最低╱最高(視情況而定)投資限制,於購入當天可取得的最低╱最高債務證券評級是評估可否購入該債務證券作為高收益投資類別1的決定性因素。一般而言,除非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另有註明,否則不擬購入評級為CC、C或D(標準普爾)、C、RD或D(惠譽)或Ca或C(穆迪)的債務證券。
高收益投資類別2
指購入時評級介乎BB+至B-(包括兩者)(標準普爾及惠譽)或Ba1至B3(包括兩者)(x迪)或另一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或若未獲評級,則由投資經理釐定為具有可比較質素的債務證券投資。若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規定高收益投資類別2證券的最低╱最高(視情況而定)投資限制,於購入當天可取得的最低╱最高債務證券評級是評估可否購入該債務證券作為高收益投資類別2的決定性因素。
港元
指香港的官方貨幣港元。
香港分銷商
指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
香港基金章程
指本基金章程,可能經不時補充或修訂。
香港代表
指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營業日
指香港銀行開門經營一般銀行業務的日子(星期六除外)。
香港限制
指不論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類別原則、其個別投資目標及其個別投資限制為何而該等資產類別原則、投資目標及投資限制將全面繼續適用,(1)附屬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最多為其資產淨值的50%;以及(2)若附屬基金投資於債務證券,則不可將其多於1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由任何信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單一國家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及(3)當附屬基金被視為債券附屬基金或多元資產附屬基金(定義見本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時,其可將其少於30%的資產投資於具有吸收虧損特性的工具(包括應急可轉債、高級非優先債務證券、金融機構處置機制下發行的工具以及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其他資本工具),其中有關附屬基金可將最多10%的資產投資於應急可轉債。
上述第2項中第一句所指的「單一國家」包括某國家、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機關又或該國家國有化行業。
獨立核數師
指PricewaterhouseCoopers Société coopérative。
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該法例第174、175及176條涵義的機構投資者。
投資級別
指購入時評級最少為BBB-(標準普爾及惠譽)或最少為Baa3(x迪)或另一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或若未獲評級,則由投資經理釐定為具有可比較質素的債務證券投資。若債務證券存在兩個不同評級而最少一個為投資級別,該債務證券則被視為投資級別(若根據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該債務證券並不包括在高收益投資類別1及╱或高收益投資類別2(視情況而定)的投資限制)。
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
指管理公司、附錄四所列的投資經理及╱或副投資經理。
日圓
指日本的官方貨幣日圓。
該法例
指有關集體投資計劃的2010年12月17日盧森堡法例(經不時修訂)。
管理公司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受德國聯邦金融事務監察局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監管。
MBS
指按揭抵押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按揭抵押證券、債務抵押債券、房地產按揭投資管道及住宅按揭抵押
證券。MBS相關資產組合可包括貸款(如按揭貸款)、租約或應收款項(如來自受監管及認可金融機構的商業和住宅按揭)。
MiFiD
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4年5月15日就金融工具市場及修訂指令2002/92/EC和指令2011/61/EU而發出的指令2014/65/EU。
貨幣市場票據
指購入時屬短年期的債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國庫券、存款證、商業票據及銀行承兌匯票等)。
資產淨值
指根據第VII部份釐定的資產價值。
每股資產淨值
定義見第VII部份「每股資產淨值」一節。
代名人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Nominee Services Limited。
紐西蘭元
指紐西蘭的官方貨幣紐西蘭元。
經合組織
指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
付款及資訊代理人
指由本公司委任的任何付款及資訊代理人。
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 Plan d’Epargne en Actions)限制
指不論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類別原則、其個別投資目標及其個別投資限制為何而該等資產類別原則、投資目標及投資限制將全面繼續適用,附屬基金將其最少75%的附屬基金資產以實物形式永久投資於企業發行人的股票,而有關發行人的註冊辦事處設於與法國簽訂稅務協議的歐盟成員國及╱或EEA(及╱或註冊辦事處設於英國的企業發行人股票,而有關股票在英國並無根據歐盟條約第50條達成協議下脫離歐盟之前認購或買入,並應在法國經濟部長命令所定義的期間內仍符合資格,而有關期間不得超過三年),因此符合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的資格。
核准投資者
指第V2部份「核准投資者」一節所定義獲准投資於特定股份類別的投資者。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香港基金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及台灣。
中國經紀
指由RQFII委任的中國經紀。
中國存管處
指由RQFII委任的中國存管處。
QFII
指QFII規例下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規例
指規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成立和運作的中國法例及規例,可能經不時頒佈及╱或修訂。
評級機構
指標準普爾(或「標普」)、xx、惠譽、美國銀行及其他國家認可的統計評級機構。
贖回費
指贖回股份時須支付的費用(如有)(載於附錄三)。
贖回價
指每股贖回價(即股份類別的每股價格,相當於有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減去贖回費)。
參考貨幣
指計算股份類別每股資產淨值的貨幣。
名冊
指股東名冊。
過戶處兼轉讓代理人
指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
受監管市場
指設於任何國家,而且根據該法例第41(1)條定義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人士開放的每個受監管市場或證券交易所。
REIT
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為一法律實體,其經營目的以擁有房地產及╱或與擁有房地產相關的業務活動為主,並以公司或基金形式成立(惟附屬基金只可購入閉端式REIT基金)。REIT可發行(視乎其以公司或基金的法律形式成立)股票(「REIT股票」)或單位(「REIT單位」)。
人民幣
指中國的官方貨幣人民幣。除非另有註明,否則「人民幣」一詞指在香港或中國境外市場離岸買賣的離岸人民幣(「CNH」),而非境內人民幣(「CNY」)。
RQFII
指RQFII規例下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RQFII合資格證券
指根據RQFII規例獲准由RQFII持有的證券及作出的投資。
RQFII規例
指規管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成立和運作的中國法例及規例,可能經不時頒佈及╱或修訂。
證券融資交易規例
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5年11月25日就有關證券融資交易透明度及重用和修訂規例(EU) 648/2012號而發出的規例(EU) 2015/2365。
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
新加坡元
指新加坡的官方貨幣新加坡元。
股份
指本公司就股份類別而發行的股份。
股份類別
指附屬基金的股份類別,所具備的特點可能有別於其他股份類別(包括但不限於收費、費用架構、收入運用、認可投資人士、最低投資額、參考貨幣、貨幣對沖、對沖貨幣、認購與贖回程序)。
股東
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人士。
SRI
指可持續及責任投資(Sustainable and Responsible Investment)。
SRI研究
指識別一家發行機構證券投資有關ESG因素的潛在風險和潛在機遇之整個程序。SRI研究數據結合外部ESG研究數據與內部分析。管理公司利用專有工具評估ESG因素的外部及╱或內部分析之整體結果,考慮企業或主權發行機構在五個範疇進行的ESG活動,分別是人權、環境、社會、管治和市場行為,就此對有關企業或主權發行機構給予內部評級(「SRI評級」)。
SRI策略
指符合「可持續及責任投資」原則的附屬基金投資策略。「可持續投資」的目的是就ESG因素考慮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應對一家發行機構證券投資的可持續性風險及實現回報。「責任投資」的目的是透過與高層管理人員及╱或公司董事會進行溝通及╱或代理投票(如屬企業發行機構)及透過與高級政府官方人員進行溝通
(如屬主權發行機構),以附屬基金投資的盡責管理、互動協作及╱或積極擁有權之方式,促進一家發行機構的長期成功,使社會及其投資者(即附屬基金)受惠。SRI策略將透過排除SRI評級低於或納入SRI評級高於管理公司不時釐定的指定水平之發行機構,根據SRI評級對附屬基金的投資範疇進行負面或正面的篩選。SRI評級是管理公司根據SRI研究制訂的內部評級。
此外,最低排除準則適用於(i)違反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i)業務涉及具爭議性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ii)超過10%收益來自武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iv)超過10%收益來自開採動力煤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超過20%收益來自煤炭的公用事業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vi)業務涉及生產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以及(vii)超過10%收益來自分銷煙草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就違反上述第(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若經過積極互動協作後發行機構仍不願意作出改變,本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就違反上述第(ii)至(vii)項的發行機構而言,本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現時的排除準則可能會不時更新。本附屬基金使用不同的外部ESG數據和研究供應商,以進行上述排除。
滬╱深港通
指旨在實現中國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的機制,包括(i)滬港通 – 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以及(ii)深港通 – 由聯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中國結算及香港結算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副分銷商
指股份的副分銷商,已就其股份分銷與香港分銷商簽訂協議。
附屬基金
指本公司各項附屬基金。
認購費
指認購股份時須支付的費用(如有)(載於附錄三)。
認購價
指每股認購價(即股份類別的每股價格,相當於有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加認購費(如適用))。
台灣限制
指
(1) 除非獲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另行豁免,否則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目的而投資的金融衍生工具未平倉好倉不得超過其資產的40%;金融衍生工具的未平倉淡倉總額則不得超過附屬基金需就對沖目的而持有相關證券的總市值(經金管會不時規定);
(2) 就債券附屬基金而言(根據本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1及╱或高收益投資類別2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的10%。若債券附屬基金將其超過6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附屬基金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1及╱或高收益投資類別2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的40%。就多元資產附屬基金而言(根據本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1及╱或高收益投資類別2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的30%,或經金管會不時規定的其他百分比;及
(3) 中國A股及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直接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的20%,或經金管會不時規定的其他百分比。
UCI
指UCITS指令所定義的UCITS以外的集體投資計劃。
UCITS
指根據UCITS指令獲認可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UCITS指令
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09年7月13日就有關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的法例、規例及行政條文之配合而發出的指令2009/65/EC(經不時修訂)。
UCITS規例
指就存管處的責任補充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指令2009/65/EC的2015年12月17日委員會授權規例(EU)2016/438。
美國
指美利堅合眾國、其領土及屬土、美國任何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
美國人士
指任何人士屬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例S第902條規則涵義所指的美國人士,該定義可不時因立法、規則、規例或司法或行政機關的詮釋而更改。
美元
指美利堅合眾國的官方貨幣美元。
估值日
指計算股份類別每股資產淨值的每一天,已載於附錄二。
VAG投資限制
指不論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類別原則、其個別投資目標及其個別投資限制是否全面繼續適用,若附屬基金投資於(1) ABS/MBS,則只可投資於在購入時評級至少為BBB-(標準普爾及惠譽)或至少為Baa3(穆迪)或另一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或若未獲評級,則由投資經理釐定為具有可比較質素,而且獲准或獲接納在正式市場交易,或其發行人在EEA協議締約國或經合組織成員國設有註冊辦事處的ABS/MBS;以及若附屬基金投資於(2)債務證券(不包括ABS/MBS),則只可投資於在購入時評級至少為B-(標準普爾及惠譽)或至少為B3
(xx)或另一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或若未獲評級,則由投資經理釐定為具有可比較質素的債務證券。此外,VAG投資限制指若同時存在兩個不同評級,則以較低評級為準。若同時存在三個或以上的不同評級,則以第二高的評級為準。投資經理的內部評級只有在該內部評級符合BaFin通函11/2017(VA)所列規定的情況下才獲考慮。若上述第(1)項所述資產的評級降至低於最低評級,則所持比重不得超過附屬基金資產的3%。若上句所述資產超過附屬基金資產的3%,則必須在超過3%界限當日起計六個月內出售資產,但只限超出附屬基金資產3%的資產部份。VAG投資限制不包括與特定VAG投資者有關的投資限制。
III 本公司的一般資料
1. 股 東 報 告
x公司的財政年度由每年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止。本公司將於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刊發經審核周年報表,以及於報告期間結束後兩個月內刊發未經審核年中報表。
財務報告副本可免費向香港分銷商或有關副分銷商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請注意,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此等報告將提供予登記股東(只限英文版)。於刊發報告後,股東將被通知可於何處索取該等報告(印刷及電子形式)。
2. 清 盤 與 合 併
2.1 本公司清盤
x公司可隨時由股東大會通過決議案予以解散,惟須受載於組織章程的法定人數及大多數規定所限。
若本公司股本降至低於法例規定最低資本的三分之二,董事會須將解散的問題提交股東大會。屆時大會將不設法定人數規定,可由出席大會人士所代表股份的簡單大多數決定解散。
若本公司股本降至低於法例規定最低資本的四分之一,董事會須將解散本公司的問題提交股東大會。屆時大會將不設法定人數規定,可由出席大會股東所代表股份的四分一決定解散。
解散將由股東大會所委任的一名或多名清盤人(可為個人或法律實體)進行。大會亦會釐定清盤人的委任範圍及費用。
股份類別可攤佔的清盤所得款項將按有關股份類別股東的持股比例向股東作出分派。
若本公司基於任何原因而進行清盤,本公司原則上必須在董事會決定授權清盤當天起計九個月內完成清盤。若本公司未能於九個月內全面完成清盤,須向CSSF提交書面豁免申請,詳列未能完成清盤的原因。任何清盤所得款項付款將遵照有關法例進行。任何在本公司清盤時股東有權攤分的款項,若在清盤程序結束前未獲有權攤分款項的股東認領,該款項將根據該法例為該等獲享有關權利的人士存放於盧森堡Caisse de Consignation。
合併
x本公司以被合併基金身份而涉及合併,並因而不再繼續存在,則由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由會上所投票數的簡單大多數採納決議案方式批准該項合併,並決定其生效日期(大會不設法定人數規定)。
2.2 附屬基金╱股份類別清盤
(1) 倘任何附屬基金的資產值降至低於董事會認為可達致經濟上有效率管理附屬基金的最低款額,或若附屬基金未能達到此最低款額,又或政治、經濟或貨幣狀況出現重大變動,董事會可決定強制贖回受影響附屬基金的全部股份,並按於該項決定生效當天的下一交易日計算的每股資產淨值(經計及資產的實際變現價格及出售資產所需成本)進行。
本公司須於進行強制贖回前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闡述贖回理由及程序:登記股東將獲發書面通知;若本公司不知道股東的姓名及地址,其將由董事會決定的報章或香港基金章程釐定的電子媒體上刊登通告,以通知不記名股票持有人有關強制贖回之事宜。若無其他為股東利益或為平等對待股東而作出的決定,在強制贖回生效日期前,受影響附屬基金的股東可要求免費贖回或轉換股份(經計及資產的實際變現價格及出售資產所需成本)。
在上文規定的相同情況下,董事會可決定強制贖回任何股份類別的全部股份。
(2) 董事會雖已獲賦予上文第(1)段權力,但任何附屬基金所發行的一個或所有股份類別的股東大會亦可決定,按董事會建議及甚至可在並非為本節第1段所述達致經濟上有效率管理的情況,贖回附屬基金所發行的一個或所有股份類別的全部股份,並按股份於該項決定生效當天的下一交易日的資產淨值(經計及資產的實際變現價格及出售資產所需成本)向股東付款。此類股東大會對組成法定人數所需的股東人數不設下限。決定乃由親自或由代表出席的股東的簡單大多數票作出。
(3) 贖回股份後尚未分派予有關獲授權人士的未認領款項將於清盤期間存放於存管處。清盤期間過後,未認領款項將代獲授權人士轉撥往Caisse de Consignation;及若於有關Caisse de Consignation的盧森堡規例所述期間過後未獲認領,該等款項將予沒收。
(4) 所有已贖回股份將予註銷。
(5) 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原則上必須在董事會決定授權清盤當天起計九個月內完成清盤。若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未能於九個月內全面完成清盤,須向CSSF提交書面豁免申請,詳列未能完成清盤的原因。
合併
(1) 董事會可決定將某項附屬基金(「被合併附屬基金」)所發行的一個或所有股份類別的資產併入以下任何一項(各自稱為「接收基金」):
(i) 另一項附屬基金、
(ii) 同一項附屬基金的另一股份類別、
(iii) 另一項UCITS,或
(iv) 另一項UCITS的另一項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
並將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股份易名為接收基金的股份(若於分拆或合併後乃屬必要,並將碎股所涉及的任何差額退回投資者)。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基金的股東將於可要求(視情況而定)免費贖回或轉換股份最後日期前最少30天獲知會有關遵照該法例與適用盧森堡規例而合併的決定。
(2) 董事會雖已獲賦予上文第(1)段所述權力,但任何附屬基金或有關附屬基金之受影響股份類別的股東大會可決定將該附屬基金(或有關股份類別,視情況而定)的資產及負債併入(1)本公司另一項附屬基金、(2)同一項附屬基金的另一股份類別、(3)另一項UCITS,或(4)該UCITS內的另一項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此項行動不設法定人數規定,而合併可由親自或由代表出席大會的股東以簡單大多數票決定。該等股東大會決定對未有在上文第(1)段所述30天期間內行使其贖回或轉換股份權利的股東均具約束力。
3. 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
x屬(i)直接向本公司認購,及(ii)從並非在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或FATF)成員國組成或運作的中介機構收到認購,則須遵從以下鑑別程序。每份由投資者填妥的認購申請表格必須隨附香港及盧森堡適用的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法例及規例所規定的客戶身份證明及核實文件。
在所有情況下,任何已提交的副本須由主管機關(例如有關司法管轄區的大使、領事、公證人或警察或等同人士)認證為真實副本。
本公司及╱或香港分銷商╱香港代表保留權利,可要求股東╱有意投資人士提供及從彼等收取任何遵循適用法例及規例所需的額外資料及文件。該等向本公司及╱或香港分銷商╱香港代表提供的資料乃為遵從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規定而收集及處理。
4. 資 料
申請表格內所載或日後在與本公司的業務關係過程中進一步收集有關投資者本身或作為任何其他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及所有資料(「個人資料」),將由本公司以資料控制人(「控制人」)的身份處理,以符合(i) 1995年10月24日歐洲議會及理事會關於個人資料處理及個人資料自由流動的個人資料保障指令95/46/EC(「資料保障指令」),已納入適用的當地法例;(ii) 2016年4月27日的規例(EU)2016/679
(《一般資料保護規例(GDPR)》),以及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任何適用法例或規例(統稱「資料保障法」)。
投資者明白,因投資於本公司而須提供或收集的個人資料亦可能會由本公司的管理公司、投資經理、存管處、中央行政代理人、分銷商、付款代理人、過戶處兼轉讓代理人、付款及資訊代理人、核數師、法律及財務顧問及其他服務供應商(包括其資訊科技供應商),以及上述任何實體各自的代理人、轉授人、聯屬公司、分包商及╱或其繼任人(「處理者」)處理,並根據其作為控制人或處理者(如適用)的角色進行分配。上述某些實體可能在歐洲經濟區(「EEA」)以外的國家成立,這些國家的當地法例可能無法確保提供足夠水平的個人資料保障。若作出有關資料轉移,控制人須確保有關投資者個人資料的處理程序符合資料保障法,尤其是已採取適當的措施,例如簽訂範本合約條款(由歐洲委員會刊發)或確保接收人已取得「私隱護盾」(Privacy Shield)認證(如適用)。
若投資者提供的個人資料屬於其本身以外的其他個人,投資者須聲明其有權向控制人提供該等個人資料。若投資者並非自然人,則必須承諾(i)通知任何其他資料當事人有關其個人資料的處理及其相關權利,及(ii)在必須和適當的情況下,事先取得處理有關個人資料可能所須的任何同意。
處理有關個人資料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投資者在本公司的持股及履行相關服務。個人資料亦會用作防範欺詐行為,例如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識別和報告、稅務識別和報告(包括但不限於遵守CRS法、FATCA)或類似的法例及規例(例如在經合組織層面)。
基於登記股票的性質,本公司保留權利拒絕向未能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包括交易記錄)的適當資訊予過戶處兼轉讓代理人的投資者發行股份。
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會超過其處理目的所需的時間,惟須符合適用的法定最短保存期限。
有關資料處理目的、投資者個人資料接收者的不同角色、受影響的個人資料類別、投資者對有關個人資料的權利,以及資料保障法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的詳情,請連結以下網址查閱私隱聲明通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5. 過度買賣及選時交易
任何人士不得為選時交易或類似活動而購入股份。本公司明確保留權利,可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其他投資者免受選時交易或類似活動所影響。
6. 備 查 文 件
下列文件可於一般辦公時間在香港代表的辦事處免費查閱或於支付合理收費(如適用)後取得:
(i) 本香港基金章程及已向盧森堡監管機構登記的本公司發行章程;
(ii) 組織章程;
(iii) 由本公司與管理公司訂立的管理協議;
(iv) 由管理公司與每名投資經理訂立的投資管理協議;
(v) 由本公司與存管處訂立的存管協議;
(vi) 由本公司與香港代表訂立的香港代表協議;及
(vii) 最近期報告及財務報表(如有)。
7. 指 標 規 例
根據指標規例已經或擬將納入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保存的名冊的指標管理人載列於附錄六。管理公司保存書面計劃,其制訂指數或指標出現重大變動或不再被提供時將採取的行動。有關書面計劃可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向管理公司免費索取。
IV 本公司的管理
1. 管理公司兼中央行政代理人
管理公司乃德國投資守則涵義所指的投資管理公司,於1955年根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例註冊成立為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其已認購及實繳股本總額為49,900,900.00歐元。
本公司已委任管理公司作為其管理公司兼中央行政代理人。管理公司負責向本公司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行政服務及市場推廣服務。
作為中央行政代理人,管理公司的責任亦包括記帳、計算股份資產淨值、處理交易申請、收取付款、保管股東名冊,以及編列和監督向股東寄發的財務報表、報告、通告及其他文件的郵寄事宜。
管理公司可遵照任何適用法例、規則或規例所施加的限制將其所有或任何管理及行政職責轉授專門服務供應商。
管理公司已將其(i)基金會計及資產淨值計算等中央行政職能和職責轉授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該行亦獲本公司委任為本公司資產的存管處),以及其(ii)過戶處兼轉讓代理人的職能和職責轉授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該行負責發行及贖回股份、保存股東名冊及提供相關輔助服務)。
管理公司可將有關貨幣和存續期監控及交易的若干服務轉授第三者。
2. 存 管 處
x公司已委任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其業務活動包括全球託管及基金服務)作為其資產的存管處。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在1970年1月19日根據德國法律成立為「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為一家根據德國法律成立的合股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Brienner Str. 59, 80333 Munich。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其股東權益價值1.093億歐元。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在慕尼黑註冊法院註冊,註冊編號為HRB 42872。該公司是受歐洲中央銀行、德國聯邦金融服務監督局(BaFin)及德國中央銀行監督的受監管銀行實體。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在2009年10月1日成立,並經金融業監察委員會(CSSF)認可擔任存管處,專門從事存管處、基金行政和相關服務等範疇。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是State Street商業集團的一部份,其集團的上市母公司為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存管處之職能
存管處已獲委託執行以下主要職能:
– 確保按照適用法例及組織章程銷售、發行、購回、贖回及註銷股份。
– 確保按照適用法例及組織章程計算股份的價值。
– 按本公司的指示行事,除非指示與適用法例及組織章程有抵觸。
– 確保在涉及本公司資產的交易中,任何代價均在通常期限內匯給存管處。
– 確保按照適用法例及組織章程使用本公司的收入。
– 監督本公司的現金及現金流。
– 保管本公司的資產,包括保管受託管的金融工具及擁有權驗證以及與其他資產有關的紀錄保管。
存管處之責任
存管處在履行其職責時應以誠實、公平、專業及獨立的態度行事,並僅以本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為依歸。
倘若受託管的金融工具按UCITS指令及特別是UCITS規例第18條確定出現虧損,存管處應及時代表有關附屬基金向本公司退還相同類型的金融工具或相應的金額。
若存管處能證明受託管金融工具的虧損是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外圍事件所致,及其即使根據UCITS指令盡一切合理努力而結果仍將不可避免,則存管處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倘若受託管的金融工具出現虧損,股東可直接或間接通過本公司追究存管處的責任,惟這不會引致重複賠償或股東受不公平對待。
存管處有責任向本公司賠償因存管處疏忽或故意未能妥善履行UCITS指令規定的責任而導致本公司蒙受的所有其他損失。
對於因存管處執行或未執行其職責及責任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隨之而起的或間接或特殊的損害或損失,存管處概不負責。
轉授
存管處可全權轉授其全部或任何部份的保管職能,惟其責任不會因其向第三者委託其保管中的部份或全部資產而受到影響。根據存管協議,存管處的責任將不會因其保管職能的任何轉授而受到影響。
存管處已轉授註冊辦事處位於Copley Place 100, Huntington Avenue,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6, USA的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為其全球副託管人及向其轉授UCITS指令第22(5)(a)條所載的保管職能。作為全球副託管人的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已在State Street Global Custody Network中委任本地副託管人。轉授人及分轉授人名單於網站xxxx://xxx.xxxxxxxxxxx. com/about/office-locations/luxembourg/subcustodians.html1公佈。香港代表可應要求免費提供有關資料的影印本。
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提供有關已轉授的保管職能及相關轉授人及分轉授人身份的資料。
利益衝突
存管處為擁有多家公司及業務的國際集團的一部份,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會同時為大量客戶及其自身行事,這可能會導致實際或潛在的衝突。存管處或其聯屬公司根據存管協議或根據獨立的合約或其他安排從事業務活動會產生利益衝突。該等活動可能包括:
1 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
(i) 向本公司提供代名人、行政管理、過戶處兼轉讓代理人、研究、代理證券借貸、投資管理、財務諮詢及╱或其他諮詢服務;
(ii) 與本公司從事銀行、銷售和買賣交易,包括外匯、衍生工具、本金借貸、經紀業務、莊家或其他金融交易,無論是否作為當事人及為其自身或其他客戶的利益行事。
就上述活動而言,存管處或其聯屬公司:
(i) 將尋求從該等活動獲利及有權以任何形式獲取及保留任何溢利或報酬,而且毋須向本公司披露任何該等溢利或報酬(包括任何費用、收費、佣金、分成收入、息差、標高價、標低價、利息、回扣、折扣或與任何該等活動有關的其他已收權益)的性質或金額;
(ii) 可作為當事人為其自身、其聯屬公司或其他客戶的利益購買、出售、發行、交易或持有證券或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
(iii) 可對進行的交易作出相同或相反的買賣,包括基於本公司未獲得而其擁有的資料進行的買賣;
(iv) 可向包括本公司競爭對手的其他客戶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
(v) 可獲本公司授予可行使的債權人權利。
本公司可利用存管處的聯屬公司為有關附屬基金進行外匯、現貨或掉期交易。在該等情況下,聯屬公司將以當事人身份行事,而非本公司的經紀、代理人或受託人。聯屬公司將從該等交易尋求獲利及有權保留任何溢利而毋須向本公司披露。聯屬公司將按本公司同意的條款及條件訂立該等交易。
倘若屬於本公司的現金存放於作為銀行的聯屬公司,則聯屬公司可能對該帳戶支付或收取的利息(如有),以及作為銀行而非受託人持有該等現金而可能衍生的費用或其他權益將產生潛在衝突。
投資經理、投資顧問或管理公司亦可作為存管處或其聯屬公司的客戶或交易對手。存管處利用副託管人時可能產生的潛在衝突包括四大類別:
(i) 來自挑選副託管人及在多個副託管人之間分配資產的衝突,受到以下因素影響:(a)成本因素,包括最低收費、費用回扣或類似獎勵及(b)廣泛的雙邊商業關係,當中存管處除客觀評估準則外,亦可能基於更廣泛關係的經濟價值行事;
(ii) 其聯屬或非聯屬副託管人為其他客戶及其自身的所有權權益行事,可能與客戶的利益有所衝突;
(iii) 其聯屬或非聯屬的副託管人與客戶只有間接關係,視存管處為其交易對手,因此存管處可能有動機為自身利益或其他客戶的利益行事而對客戶不利;及
(iv) 對在其中擁有權益的客戶資產,副託管人可能擁有以市場為本的債權人權利,能在證券交易未有付款時行使。
存管處在履行其職責時應以誠實、公平、專業及獨立的態度行事,並僅以本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為依歸。
存管處已在職能上及層級上將其他潛在衝突任務從其執行的存管任務中分開。內部控制系統、不同的匯報路線、任務的分配及管理層匯報讓潛在利益衝突及存管問題得到正確識別、管理及監控。
此外,存管處利用副託管人時會施加合約限制,以解決部份潛在衝突及對副託管人維持盡職調查及監督,確保該等代理人提供高水平的客戶服務。存管處亦會就客戶活動及持倉頻密地作出報告,相關職能須受內部及外部監控審核。最後,存管處在內部將其託管任務的執行與其專有活動分開,並遵守規定僱員符合操守及公平透明地為客戶行事的行為標準。
有關存管處、其職責、可能產生的任何衝突、存管處轉授的保管職能、轉授人及分轉授人名單及該轉授可能產生的任何利益衝突的最新資料將可應要求向股東提供。
3. 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及投資顧問
x公司已委任管理公司進行投資管理職能。
管理公司可自費將其所有或任何部份的投資管理職能轉授第三者(例如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以達致有效率管理目的。管理公司亦可向第三者(例如投資顧問)徵詢意見。管理公司須繼續負責、控制及協調任何該等轉授人的作為及不作為。一般來說,就該等轉授第三者的服務而言,股份類別的貨幣對沖並非投資管理職能的一部份。投資管理職能(如有)的轉授詳情已載於附錄四。
在若干情況下(例如某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的投資組合經理無法執行職責),管理公司保留權利從其總部或任何分公司暫時執行附屬基金的投資管理職能。
投資顧問的角色是就附屬基金的管理,向管理公司提供意見、編制報告及作出建議,並在管理公司為投資組合挑選資產時提供意見。投資顧問將時刻根據本香港基金章程、組織章程及適用法例提供其服務。為免產生疑問,投資顧問並無任何全權委託投資管理職能。
4. 香港分銷商兼香港代表
x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已獲本公司委任為香港分銷商兼香港代表,以協助推廣本公司股份。
香港分銷商可委任副分銷商在全球多個國家(不包括美國及其他另有禁制的區域)銷售及配售股份。本公司、香港分銷商及副分銷商將時刻遵守有關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的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尤其是2008年12月19日的CSSF通函08/387號),並採納旨在確保(在適用情況下)該等合規的程序。有關防止清洗黑錢程序,請參閱上文第III3部份。
V 股 份
1. 股 份 類 別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決定增設額外附屬基金,以及在各附屬基金內增設一個或多個股份類別。本公司為單一法律實體,概無任何附屬基金具有獨立的法律身份。然而,對於第三者(尤其是本公司債權人),每項附屬基金只須負責其應佔負債。
各股份類別可能具備不同特點,包括但不限於費用架構、股息政策、核准投資者、最低投資額、參考貨幣及對沖政策)。
“2”至“99”表示股份類別可能具有不同特點(包括但不限於收費、費用架構、認可投資人士及最低投資額)。
各附屬基金均可發行收息股份╱股份類別及累積股份╱股份類別。詳情請見第VI部份「分派政策」一節。有關各股份類別詳情,投資者可參閱附錄三。
2. 核 准 投 資 者
I類、IT類、W類及WT類股份僅供機構投資者購入。I類、IT類、W類及WT類股份不得供自然人購入,若股份認購人並非自然人,但為代表屬於自然人的第三方最終受益人的中介機構,亦不得購入該等類別的股份(除非中介機構本身屬於機構投資者,並以自身名義購入股份)。發行此等股份類別的股份時可能設定條件,要求投資者事先呈交作出示明此事的書面擔保。
香港代表(其決定為最終)可能要求投資者提交額外資料文件(成本由投資者承擔)以(i)證明投資者為法律實體;或(ii)確認投資者的戶籍或居住地。
3. 股 份 種 類
3.1 一 般 資 料
所有股份在發行前必須繳足。股份並無名義價值或優先權利。
碎股以千分之一股的單位發行,更小的碎股將予四捨五入。碎股不獲賦予投票權,但股東有權按比例參與有關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的淨收入分派及清盤所得款項。
3.2 參 考 貨 幣
股份可以其基本貨幣以外的參考貨幣發行。股份類別的參考貨幣以股份類別的名稱表示(例如「A(美元)類股份」表示參考貨幣為美元的「A類股份」)。
本公司可就一個或多個股份類別進行貨幣對沖交易。該等交易所涉及的所有盈虧及開支將全部撥歸有關股份類別。
標 示 特 點 | |
“H”置於參考貨幣之前 | 將貨幣風險與參考貨幣作對沖 例如:A(H – 美元)類股份,參考貨幣為美元 |
“H2”置於參考貨幣之前 | 將基本貨幣與參考貨幣作對沖 例如:A(H2 – 美元)類股份,參考貨幣為美元(有別於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 |
“H”置於參考貨幣與對沖貨幣之間 | 將貨幣風險與對沖貨幣作對沖 例如:A(美元H – 日圓)類股份,參考貨幣為美元及對沖貨幣為日圓 |
“H2”置於參考貨幣與對沖貨幣之間 | 將基本貨幣與對沖貨幣作對沖 例如:A(美元H2 – 日圓)類股份,參考貨幣為美元(有別於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及對沖貨幣為日圓 |
“H3”置於參考貨幣與對沖貨幣之間 | 將參考貨幣與對沖貨幣作對沖 例如:A(美元H3 – 日圓)類股份,參考貨幣為美元(有別於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及對沖貨幣為日圓 |
概不保證對沖貨幣風險的措施會奏效或任何對沖策略可完全消除貨幣風險。下表載列適用於不同股份類別的不同對沖政策:
各附屬基金提供的股份類別及股份類別的參考貨幣詳情,可向香港分銷商索取。
4. 最低投資額、持股額及轉換金額
下表載列現時可供投資的股份類別,以及適用於各股份類別的最低首次和其後投資額及持股額(包括任何認購費)。
本公司或香港代表可絕對酌情決定豁免或更改以下任何股份類別的最低數額。
股 份 類 別 最 低 首 次 投 資 額 1 最 低 其 後 投 資 額 1 最 低 持 股 額 2 | ||||
A類、AT類、AM類、AMg類及AQ類股份 | 美元3 | 5,000美元 | 1,000美元 | 3,000美元 |
歐元 | 5,000歐元 | 1,000歐元 | 3,000歐元 | |
港元 | 50,000港元 | 10,000港元 | 30,000港元 | |
人民幣 | 50,000人民幣 | 10,000人民幣 | 10,000人民幣 | |
P類、P8類、PT類及PT8類股份 | 美元3 | 3,000,000美元 | 500,000美元 | 500,000美元 |
歐元 | 3,000,000歐元 | 500,000歐元 | 500,000歐元 | |
港元 | 30,000,000港元 | 5,000,000港元 | 5,000,000港元 | |
人民幣 | 30,000,000人民幣 | 5,000,000人民幣 | 5,000,000人民幣 | |
I類及IT類股份 | 美元3 | 4,000,000美元 | 500,000美元 | 1,000,000美元 |
歐元 | 4,000,000歐元 | 500,000歐元 | 1,000,000歐元 | |
港元 | 40,000,000港元 | 5,000,000港元 | 10,000,000港元 | |
人民幣 | 40,000,000人民幣 | 5,000,000人民幣 | 10,000,000人民幣 | |
W類及WT類股份 | 美元3 | 10,000,000美元 | 500,000美元 | 10,000,000美元 |
歐元 | 10,000,000歐元 | 500,000歐元 | 10,000,000歐元 | |
港元 | 100,000,000港元 | 5,000,000港元 | 100,000,000港元 |
1 或管理公司絕對酌情准許的較低數額,惟須受適用的最低持股額所限。
2 該最低持股額同樣適用於轉換要求。
3 或任何其他可選貨幣的等值款額。
5. 交 易 程 序
5.1 交易截止時間及一般交易程序
以下程序適用於所有交易申請,即所有股份認購、贖回、轉換或轉讓申請:
5.1.1 交易申請表格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5.1.2 除非香港代表另有決定,否則已填妥的交易申請(或香港代表接受的該等其他書面通知)必須於任何交易日下午5時(香港時間)(「交易截止時間」)前送達香港代表,以在該交易日辦理。凡於交易截止時間後送達的申請,將會撥歸下一個交易日辦理。
視乎投資者╱股東所選擇透過其提交交易申請的副分銷商而定,交易程序可能有所不同。請在提交任何交易申請前諮詢閣下的副分銷商。
5.1.3 交易申請將按有關股份類別在與交易申請相關的有關估值日釐定的有關認購價或贖回價或轉換價(視情況而定)辦理。
5.1.4 除非有關股份的資產淨值計算被暫停,否則交易申請不得撤回。在任何該等暫停期間概不辦理交易申請。詳情請參閱第VII2部份「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所導致的交易暫停」一節。
5.1.5 本公司及香港代表保留權利基於任何原因拒絕任何認購或轉換股份申請,包括若不符合適用的最低投資額。在該等情況下,申請人已付的任何款項或其餘額通常會不計利息退還申請人。本公司亦保留權利暫停發行一項或多項或所有附屬基金或一個或多個或所有股份類別的股份,而毋須事先通知。
5.1.6 若因(i)任何上述認購或轉換申請被拒絕;或(ii)任何交易申請未能送達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虧損或其他後果,本公司或香港代表概不負責。
5.2 股 份 價 格
5.2.1 計算股份價格
認購價、贖回價及轉換價於每個估值日按有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釐定。詳情請參閱第VII部份
「每股資產淨值」一節。認購費、贖回費及轉換費按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的某一百分比徵收,詳情已載於附錄三。
5.2.2 公佈股份價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請注意,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刊登每股資產淨值如有錯誤,本公司、香港代表、任何付款及資訊代理人、過戶處兼轉讓代理人或管理公司概不負責。
5.3 認 購
5.3.1 首次發售股份
董事會及╱或香港代表可決定在招股期(「招股期」)內,按某一固定每股認購價(不包括任何認購費)發售股份。申請股份款項須於招股期結束前付訖(已扣除任何銀行手續費)。香港代表於招股期內收取的任何款項將由香港代表(而非管理公司)持有,直至招股期結束為止。
董事會及╱或香港代表可決定一個在招股期結束前必須達到的最低認購總額。若未能達到此最低總額,又或董事會及╱或香港代表認為繼續推出附屬基金並不符合投資者利益或商業上不可行,則彼等可行使其酌情權不受理所接獲的認購申請。在該情況下,所有已收認購款項(不計利息,並須扣除銀行及╱或其他收費)將於招股期結束後以電匯方式退回申請人。
若決定繼續推出附屬基金,股份將按本公司已接獲的認購申請於招股期最後一天發行。
5.3.2 認購程序
(a) 首次股份申請人須填妥投資帳戶開戶及申請表格(「帳戶開戶表格」),並親自提交予香港分銷商╱香港代表。
(b) 帳戶開戶表格必須連同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一併提交。
(c) 本公司鄭重建議投資者使用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Nominee Services Limited免費提供的代名人服務(「代名人服務」),以便利投資。詳情請參閱第V5.5部份「代名人服務」一節。
(d) 其後的認購申請可透過親自提交、郵寄或傳真已填妥的認購申請表格提出。
(e) 除非認購款項已全數收訖,否則香港代表可選擇不處理認購申請。
(f) 股份將由本公司於每個交易日發行,並以無證書方式根據投資者於帳戶開戶表格所提供的資料登記。股東將獲發出確認書╱成交單據以覆實投資。
(g) 認購款項在扣除認購費(如有)及任何銀行手續費後將用作投資。
5.4 支付認購款項
5.4.1 付款辦法
投資者不應向任何並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發牌或註冊以從事第一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香港中介機構支付任何款項。概不接納任何現金付款或第三者付款(不論以何方式)。
款項可按電匯方式(已扣除所有銀行手續費)匯往帳戶開戶表格或認購申請表格所列的香港代表銀行帳戶,款項須在釐定有關股份類別以認購貨幣計算的認購價後三個估值日內支付。
若付款貨幣有別於有關股份類別的基本貨幣或發行貨幣,則付款會先被兌換為有關基本貨幣然後用作購買股份。貨幣兌換成本及所有其他銀行手續費和開支概由投資者承擔。
5.4.2 逾期付款
逾期未付的認購款項可能會按日計息,直至收到全數款項及╱或將任何暫定配股暫獲配發的股份註銷。在註銷股份的情況下,香港代表有權:–
(a) 向投資者追討原有認購價(連同任何累算利息)高於註銷當日的贖回價之差額(如有);及
(b) 向投資者收取由香港代表不時釐定最高為500港元或等值的註銷費用。
該等成本可從股東的任何現有持股中扣除。在收到匯款前,任何應退回投資者的款項將不計利息。
5.5 代名人服務
由於各附屬基金乃於盧森堡運作,故投資者及股東可能需要使用代名人服務以方便投資於各附屬基金。此服務不會收取任何費用,其標準條款及條件已概述於帳戶開戶表格。代名人乃安聯集團成員公司。
股份將以代名人(作為投資者的代名人)的名義登記。透過代名人服務作出的投資須承受以下風險:
(i) 股份在法律上由代名人所擁有。因此,投資者與本公司之間並不存在任何直接合約關係,因而對本公司並無直接追索權。投資者只可透過代名人提出申索。
(ii) 代名人沒向證監會申請發牌或註冊。因此,證監會向代名人採取行動的權力有限。
6. 贖 回
6.1 贖 回 程 序
(a) 股東可透過親自提交、郵寄或傳真已填妥的贖回申請表格(連同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予香港代表贖回股份。
(b) 若贖回申請將導致股東的持股價值低於相關最低持股額,本公司可視之為贖回股東全數持股的申請。
(c) 股份將參照處理贖回申請的交易日當天的贖回價贖回。
(d) 贖回款項通常會在本公司(i)計算贖回價;或(ii)收到贖回申請後六個估值日內(以較後者為準)以電匯方式支付(風險由股東承擔)。為免產生疑問,贖回申請與支付贖回款項之間的最長相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曆月。
(e) 若贖回透過香港代表提出而由代名人處理,則代名人將安排在收訖資金後第一個香港營業日把贖回款項匯往贖回股東。
贖回款項一般以有關股份類別的發行貨幣支付,但股東可要求以其他貨幣支付。任何貨幣兌換成本及其他相關行政開支(包括銀行手續費)均由贖回股東承擔。
6.2 強制贖回股份
x(i)本公司認為某人士擁有股份違反本公司利益;或(ii)擁有該股份違反盧森堡或其他法例;或(iii)本公司因該人士擁有股份而在稅務或其他財政方面蒙受原本毋須蒙受的不利影響,則本公司可以書面形式指示該股東(「受限制人士」)於其接獲書面通知後30個曆日內出售其所有股份。若受限制人士並未遵守通知規定,本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強制贖回該受限制人士持有的全部股份:
(a) 本公司將向有關股東發出第二次通知(「購回通知」),列明(i)股東姓名、(ii)擬贖回的股份及(iii)贖回價計算程序。
購回通知將以掛號信郵寄至投資者的最後可知地址或名冊所載地址。
(b) 一旦購回通知所指定日期的辦公時間結束,受限制人士即不再擁有指定股份,亦不得再就股份或其任何部份向本公司或與股份有關的本公司資產提出申索,償還此等股份購回價格(「購回價格」)的權利則除外。如屬記名股份,股東名冊內的股東姓名將予刪除。
(c) 購回價格相當於董事會所釐定相關股份類別於交易日的股份價值減去任何贖回費。購回價格相等於(減去任何贖回費)(i)購回通知日期前計算的股份價值或(ii)計算贖回價的有關交易日翌日所計算的股份價值,以較低者為準。
(d) 購回價格將按董事會決定的貨幣支付,並存入購回通知所指的銀行。有權申索所有贖回收入的受限制人士於購回通知內所指的日期起計五年後不得再提出申索,而有關收入將由相關股份類別沒收。董事會已獲授權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交還此等金額,並可授權為本公司採取相應措施。
(e) 任何人士不得就相關股份的擁有權而以任何理由對本公司行使的任何強制贖回提出質疑或宣稱無效。
惟本公司須時刻本著真誠、合理理由及根據適用法例和規例行使其強制贖回權力。
7. 延遲處理贖回及轉換要求
倘於任何交易日接獲的贖回或轉換要求超過某一附屬基金已發行股份的特定水平(香港現時固定為 10%),本公司可宣佈將該等超額申請延遲至下一個估值日。被延遲的超額申請將於下一個估值日優先處理。為清楚起見,有關延遲不得超過兩個估值日。
8. 轉 換
(a) 股東可提交相關申請表格,以於任何香港營業日將一項附屬基金的股份(「原有基金」)轉換為另一項附屬基金的股份,或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擔任香港代表並獲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基金的股份(「選定基金」)。就轉換而言,若股份的差別僅在於分派政策及╱或發行貨幣,則不得視作不同類別的股份。
(b) 轉換將視作贖回原有基金股份及申請認購選定基金的股份。
(c) 一切有關贖回及認購股份的條款及條件均同樣適用於轉換股份。適用於選定基金的最低投資額及任何額外規定必須予以遵從。
(d) 受各附屬基金的估值時間及匯寄贖回款項以在不同附屬基金之間轉換的所需時間所限,選定基金增設股份的交易日可能遲於贖回原有基金投資的交易日或香港代表接獲轉換申請之日(若干情況下屬同一日)。詳情可向香港代表查詢。
9. 轉 讓
轉讓股份申請(可從香港代表取得)須經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簽署。轉讓人簽名須由香港代表所接納的人士核證。
若股份在進行轉讓後會由受限制人士持有,或(若轉讓人為核准投資者)由不屬核准投資者的任何人士持有,又或持股額低於第V4部份「最低投資額、持股額及轉換金額」一節所載的相關最低持股額,則轉讓將不獲受理。
10. 收 入 均 分
x公司將就每個股份類別採用收入均分程序,即設立一項均減帳目,以記錄於某一財政年度累計並列作認購價╱贖回價一部份的收入和已實現資本增值╱虧損。所招致的開支已於計算收入均分程序時一併計算。
收入均分程序旨在交代(i)收入和已實現資本增值╱虧損;與(ii)因出售及贖回股份帶來淨資金流入或流出所致的資產。否則,收入和已實現資本增值╱虧損佔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部份會因每筆現金淨流入而減少,並會因每筆現金淨流出而增加。
VI 分派政策
1. 收 息 股 份
收息股份可按本公司的酌情決定,根據下文所述的淨額分派政策(「淨額分派政策」)或總額分派政策
(「總額分派政策」)支付可分派收入。
在淨額分派政策下,本公司可從(1)淨收入(計算方法乃從所有收入減去所有應付收費、費用、稅項及其他開支,並計及相關收入均分);(2)已實現淨資本增值;(3)未實現淨資本增值;及(4)遵照該法例第 31條規定的資本支付分派。
在總額分派政策下,本公司可從(1)全部可得收入(即總收入,而所有應付收費、費用、稅項及其他開支將從遵照該法例第31條規定的資本中扣除);(2)已實現淨資本增值及其他收入(計及收入均分);(3)未實現淨資本增值及(4)遵照該法例第31條規定的資本支付分派。從總收入撥付股息並從資本扣除或撥付全部或部份費用及開支將導致用作派息的可分派收入增加,此等股份類別因而可實際上從資本分派,並導致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下降。根據總額分派政策將收入用作分派的股份類別額外以“g”字母命名。
就附屬基金而言,AMg2類股份擬為派息率較AM/AMg類股份(如有)低的股份類別。
投資者應參閱基金章程「XI風險因素」下「與從資本分派╱實際上從資本分派相關的風險」分節。
淨額分派政策及總額分派政策訂明作出分派,除非分派會導致本公司的資產淨值降至1,250,000歐元以下。
本公司可修訂分派政策,惟須獲證監會事先批准,並須向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任何分派若未有於五年內認領,則會撥歸所屬股份類別。已宣佈分派不會計算利息。
A類、P類、I類及W類股份為按年派息的收息股份,除非下表所示的相關分派頻率標示另有註明:
標 示 分 派 頻 率 | |
“M” | 按月派息,即正常於每月15日分派。* |
“Q” | 按季派息,即正常於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及12月15日分派。* |
* 如當日並非交易日,分派日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除非本香港基金章程另有註明,按年派息的股份類別一般於每年12月15日分派,或若當日並非交易日,則為下一個適用交易日。
過去12個月的分派成份(即從(i)可分派收入淨額(即淨收入及包括任何已實現淨資本增值),及(ii)資本(包括任何未實現淨資本增值及遵照該法例第31條規定的資本)中撥付的相對款額)可向香港代表查詢,xxxxxxx.xxxxxxxxx.xxx。請注意,網站內容未經證監會審閱。
2. 累 積 股 份
T類股份為累積股份,保留所有收入(並計及收入均分)減去應付收費、費用、稅項及其他開支,再將此等款項再作投資。累積股份持有人預期不會獲得任何分派。累積股份通常於每年9月30日存入。
儘管如此,股東可於股東大會上決定應如何處理收入和已實現資本增值,以至決定分派資本或規定支付現金或發行紅股,又或授權董事會作出該等決定。
在任何情況下,倘若分派會導致本公司淨資產降至1,250,000歐元以下,即不會作出分派。
為清楚起見,為了接收收息股份的分派,股東必須於記錄日期(即上文所述通常是分派日期前的估值日)在股東名冊登記為該等收息股份的股東。
VII 每股資產淨值
1. 計算每股資產淨值
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以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計算。若股份以其他參考貨幣發行,該資產淨值將以該類股份的計價貨幣列示。每股資產淨值乃於每個估值日將附屬基金的淨資產除以有關股份類別於估值日的流通股份數目計算。股份類別淨資產按該股份類別於估值日按比例應佔部份的資產減去按比例應佔部份的負債而釐定。當作出分派時,收息股份應佔淨資產的價值會減去該等分派金額。資產淨值可按董事會決定而上調或下調至下一個適用貨幣單位。
就貨幣市場附屬基金而言,釐定每股資產淨值時可加上╱減去每股截至有關估值日前一個曆日(包括當天)的預期累計收入及開支。
若在計算資產淨值後,該股份類別重大部份應佔資產所買賣或上市的市場出現重大價格變動,則本公司可基於股東及本公司利益而把第一次估值置之度外並進行第二次估值。
資產將按以下原則估值:
(a) 現金、定期存款及類似資產乃按面值加利息估值。若市況出現重大轉變,而若本公司可隨時取消投資、現金或類似資產,則按套現價格估值;在此情況下,套現價格相當於本公司在取消時所獲支付的銷售價或價值。
(b) 於任何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投資乃按組成該項投資的主要市場之證券交易所的最新可知成交價估值。
(c) 於另一個受監管市場買賣的投資乃按最新可知成交價估值。
(d) 倘若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的最新可知成交價並非適當的市場價格,或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並非於交易所或另一個受監管市場正式上市或買賣,則該等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以及所有其他資產均按本公司本著真誠而審慎釐定的可能銷售價估值。
(e) 就證券借貸而提出的退款申索乃按所借出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各自的市值估值。
(f) 若期貨、遠期或期權合約並非在交易所或其他受監管市場買賣,其結算所得款項乃根據董事會所訂定的政策,按一致適用於所有類別合約的計算基準而釐定的淨結算價值估值。若期貨、遠期或期權合約在交易所或其他受監管市場買賣,其結算所得款項則以此等合約在本公司買賣該特定期貨、遠期或期權合約的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的最新可知成交價為準。倘若期貨、遠期或期權合約未能於釐定淨資產當日進行結算,則該等合約的結算價值將按董事會認為公平合理的價值釐定。
(g) 利率掉期將參照適用利率曲線而按其市值估值。
(h) 指數及金融工具相關掉期將按其參照適用指數或金融工具而訂定的市值估值。指數或金融工具相關掉期協議的估值本著真誠按董事訂定的程序就該項掉期交易所訂定的市值為準。
(i) UCITS或UCI的目標基金單位按其最新釐定及可知贖回價估值。
投資經理或有必要應付因投資者的重大買入、賣出及╱或轉換活動而導致附屬基金組合交易牽涉龐大交易成本,附屬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有可能因而下降(「攤薄」)。
因此,為紓緩攤薄影響及保障現有股東的利益,本公司可採納波幅定價機制(「波幅定價機制」),作為一般估值政策的一環。
若於任何估值日,某一附屬基金的合計投資者股份交易淨額超出本公司董事會不時按客觀準則協定的某一預設限額(該限額可釐定為(i)佔該附屬基金淨資產的百分比,或(ii)該附屬基金基本貨幣的絕對款額),若董事會認為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每股資產淨值可上調或下調,以分別反映資金淨流入及淨流出所涉及的成本(「調整」)。資金淨流入與淨流出將由本公司根據計算資產淨值當時的最新可得資料釐定。
波幅定價機制可應用於所有附屬基金。然而,波幅定價機制目前僅應用於網站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中明文載列的若干附屬基金。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調整值將由本公司定期重訂,以反映大約的現行交易成本。調整值的估計流程考慮導致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例如買賣差價、交易相關稅項或徵稅、經紀費等)。該項調整可因附屬基金而異,且不會超過原有每股資產淨值的3%。調整值是由管理公司的估值團隊釐定,並經內部波幅定價委員會批准。管理公司的估值團隊會定期(每年至少兩次)對調整值進行審核,並由波幅定價委員會批准審核結果。
預定水平值(其觸發應用調整)和調整值均視乎當前市況而定,並由多項常用指標(例如引伸波幅、不同指數等)量度。
目前,波幅定價機制適用於截至本香港基金章程日期的所有附屬基金。
投資者務請留意,由於應用波幅定價機制,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波幅未必反映真正的組合表現。在一般情況下,若附屬基金出現資金淨流入,該項調整會令每股資產淨值上升;如出現資金淨流出,每股資產淨值則會下降。附屬基金各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將會分別計算,惟任何調整(以百分比列示)將會對附屬基金各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構成相同影響。
由於此項調整涉及資金流入及流出附屬基金,故不可能準確預計日後會否出現攤薄。因此亦不可能準確預測本公司需要作出該等調整的頻密程度。本公司董事會將保留酌情權以決定須作出該項調整的情況。
價格調整可向香港代表(i)註冊辦事處及╱或(ii)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請注意,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
所有資產與負債的價值若非以相關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列帳,均會按最新可知匯率換算為該貨幣。若無法取得該匯率,則本著真誠按本公司訂定的程序釐定該匯率。
採用公平價值定價模式的附屬基金已載於附錄二。公平價值定價模式是指若符合某些準則,若干資產的價值將會作出調整以更準確地反映其公平價值。倘若(1)附屬基金於監控期(由董事會不時釐定)首個估值日的單一國家或多個國家股票風險承擔(不包括透過目標基金持有的股票風險承擔)到達或超越某一觸發水平(由董事會不時釐定),及(2)於有關附屬基金接收申請的截止時間,有關國家的主要證券交易所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已經收市,則可在監控期內進行該項調整。倘若已符合上述條件,附屬基金資產如屬相關單一國家股票風險承擔當中的一部份,其按有關國家的主要證券交易所收市價計算的價值將會與計算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當時的估計價值進行比較;估計價值乃根據指數工具於相關國家的主要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的變動而作出。倘若該項比較導致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估計部份偏離(最少)某一觸發水平(由董事會不時釐定),而未調整價值無法代表其實際價值,則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有關部份將就此作出調整。
管理公司應與存管處磋商後,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及努力真誠地進行公平價值調整的流程和執行(包括使用或不使用公平價值的任何決定)。
若本公司認為其他估值方法可更公平反映本公司資產的價值,可絕對酌情容許採用該等估值方法。
各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及個別附屬基金的認購價、贖回價及轉換價可於正常辦公時間內於香港代表的註冊辦事處索取。
2.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所導致的交易暫停
經考慮股東的最佳利益及與存管處磋商後,本公司可在出現以下任何情況時暫停計算各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以及任何股份的任何交易:
(a) 某一附屬基金的大部份資產乃在任何主要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場上市或買賣,而該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於任何期間(銀行例假除外)停市,或該交易所或市場的交易於任何期間受到限制或暫停,而該項停市、限制或暫停影響有關附屬基金在該交易所或市場上市資產的估值;或
(b) 董事認為出現緊急情況,以致某一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的出售或估值實際上並不可行的任何期間;或
(c) 某一交易所或其他市場通常用以釐定某一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的投資的價格或價值又或有關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的投資的現行價格或價值的通訊或計算工具失靈;或
(d) 若基於任何其他原因以致無法迅速或準確釐定有關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應佔本公司資產的價格;或
(e) 本公司無法調動所需資金以贖回股份,或董事會認為無法按正常匯率轉移出售所得資金或購入投資項目或支付贖回股份的款項的任何期間;或
(f) 已應投資者要求宣佈召開特別股東大會,目的是將本公司清盤,或將本公司、某一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合併,或將董事會把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清盤,或把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合併的決定告知投資者;或
(g) 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根據其投資目標及政策會於股份類別或附屬基金層面進行貨幣對沖,但貨幣對沖無法進行充份估值或完全無法進行估值的任何期間。
本公司將就任何該等被視為必需的暫停即時給予證監會適當通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除非獲證監會另行同意。請注意,該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本公司可通知股東其申請交易股份的資產淨值計算已被暫停。任何該等股份類別暫停不會影響其他股份類別計算每股資產淨值或交易股份。
若須暫停釐定每股資產淨值以致股份交易暫停,則任何認購、贖回、轉換或轉讓指示將於該暫停期間結束後的首個交易日辦理。
交易申請一經提出將不可撤回,除非正值資產淨值計算被暫停。
VIII 費用及收費
1. 投資者應付的費用及收費
認購費及轉換費詳情載於附錄三。認購費及轉換費乃按各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的某一百分比徵收或計算。目前並無徵收贖回費。
2. 自附屬基金資產撥付的費用
2.1 應付予管理公司的單一行政管理費
x公司從附屬基金的資產支付由附屬基金承擔的所有成本。本公司從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向管理公司支付費用(「單一行政管理費」)。
管理公司委任投資經理的費用由管理公司從其單一行政管理費及(如有需要)其表現費支付。
單一行政管理費每日累計,並於每月到期時按附屬基金相關股份類別的平均每日資產淨值按比例收取。所收取單一行政管理費款額載於附錄三。
管理公司須從單一行政管理費支付以下開支:
– 管理公司兼中央行政代理人費用(不包括管理公司安排、準備及執行證券借貸及╱或購回╱反向購回交易);
– 存管處的行政管理及託管費;
– 過戶處兼轉讓代理人費用;
– 核數師費用;
– 付款及資訊代理人費用;
– 編列(包括翻譯)及分發本香港基金章程、產品資料概要、組織章程、周年報表、年中報表及
(如有)中期報告、其他報告和股東通告的成本;
– 刊發本香港基金章程、產品資料概要、組織章程、周年報表、年中報表及(如有)中期報告、其他報告和股東通告、稅務資料,以及認購價與贖回價和向股東作出官方公佈的成本;
– 將股份註冊以進行公開銷售及╱或維持該項註冊的成本;
– 編列股票及(x有)息票及息票續期的成本;
– 由全國及國際性認可評級機構評估各附屬基金的成本;
– 有關設立附屬基金的開支;
– 有關使用指數名稱的費用,特別是牌照費;
– 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授權的第三者就購入、使用及維持投資經理及投資顧問所使用的內部或第三者電腦系統而招致的成本及開支;
– 有關直接投資於某一國家資產的成本;
– 有關以承包夥伴身份於某一市場直接行事的成本;
– 本公司、存管處或本公司或存管處授權的第三者有關監控投資限制及規限而招致的費用及開支;
– 由獲委任第三者計算風險與表現數據以及計算管理公司表現費的成本;
– 有關取得股東大會或其他大會資料的成本,以及有關直接參與或透過代表參與該等大會的成本;以及
– 郵費、電話、傳真和電傳費用。
管理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徵收較附錄三所載者為低的單一行政管理費。
只要本公司及附屬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於香港進行零售銷售,有關該認可附屬基金的任何宣傳或推廣活動所招致的開支概不會從該附屬基金的應佔資產撥付。為免產生疑問,管理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或管理公司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得就由相關投資計劃或其管理公司徵收的任何費用或收費收取回扣,或就對任何相關計劃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本公司可將管理開支及所有其他定期或經常性開支分配至董事會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財務期間。
2.2 香港代表費用
香港代表將不會憑藉其香港代表身份而收取任何費用。若此項安排有任何更改,股東一般將獲發出一個月的(或證監會所容許的其他通知期間)事先通知。
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或其轉授人╱聯繫人可與第三者服務供應商及╱或向附屬基金轉介投資者的介紹代理人攤分其費用。
2.3 額 外 成 本
所有其他額外成本均從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扣除。此等成本與上文所述成本分開,包括但不限於:–
– 審視、確定與行使有關降低、抵銷或退回預扣稅或其他稅項或財政稅的任何申索的成本;
– 確定與行使本公司的合理法律權利,以及就針對本公司的任何不合理申索作出抗辯的成本;
– 有關行政及託管而招致的所有稅款、費用、公共及相若收費;
– 有關買賣資產(包括任何按照市場慣例而支付的研究及分析員服務、存款利息收費╱費用及提供和支取信貸融通產生的費用)及運用證券借貸計劃和證券借貸經紀而產生的成本以及利息成本;
– 管理公司在並無運用證券借貸計劃及證券借貸經紀下,就安排、準備及執行證券借貸及╱或購回╱反向購回交易收取的報酬,為任何所產生收入的30%。
運用證券借貸計劃和證券借貸經紀的成本,以及管理公司就安排、準備及執行證券借貸及購回╱反向購回交易收取的報酬,就一項個別交易而言只能交替應用,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累積地應用。
管理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就安排、準備及執行證券借貸及╱或購回╱反向購回交易徵收較上述者為低的報酬。
2.4 持 續 收 費
附屬基金(或有關股份類別)於上一財政年度招致的成本(不包括交易成本)會於周年報表內披露,並以佔附屬基金平均資產值(或有關股份類別平均資產值)的某一比率列示(「持續收費」)。除單一行政管理費及Taxe d’Abonnement外,所有其他成本(所招致的交易成本除外)均會計算在內。實際上,持續收費亦不包括運用證券借貸計劃和證券借貸經紀的成本、管理公司就安排、準備及執行證券借貸及╱或購回╱反向購回交易收取的報酬及任何表現費。
若附屬基金將其多於20%的資產投資於其他公佈持續收費的UCITS或UCI,則在計算附屬基金的持續收費時,亦須計及此等持續收費。
2.5 非金錢佣金
x公司投資組合交易的經紀佣金可由管理公司及╱或投資經理支付,以作為其獲提供研究相關服務及執行指令期間的服務的代價。管理公司及╱或投資經理接受投資研究和資料及相關服務,可為其本身的研究和分析提供補充,使其獲得其他公司的個人和研究人員的觀點和資料。
遵照守則規定,管理公司、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及╱或其關連人士不得從經紀或交易商保留現金或其他回佣作為向該經紀或交易商轉介本公司財產相關交易的代價,惟倘符合以下條件,管理公司、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及╱或其關連人士可接受投資研究和資訊及相關服務:
(i) 管理公司、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如有)及╱或其關連人士時刻為本公司及股東的最佳利益行事;
(ii) 有關物品和服務必須與管理公司、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如有)及╱或其關連人士的活動有直接關係,而該等活動均顯然有利於股東;
(iii) 交易執行須符合最佳執行標準,而經紀佣金比率不超出慣常提供全面服務機構的經紀佣金比率;
(iv) 該等經紀╱交易商乃屬公司實體而非個人;及
(v) 非金錢利益的安排並非與該經紀或交易商進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上述的物品和服務可包括(但不限於):研究和諮詢服務;經濟和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和評核業績表現);市場分析、數據和報價服務;與上述物品和服務有關的電腦硬件和軟件;結算和託管服務以及與投資有關的刊物。
該等非金錢佣金不包括由管理公司及╱或其關連人士(視情況而定)所支付有關交通、住宿、娛樂、一般行政物品或服務、一般辦公室設備或處所、會籍費、員工薪金或直接支付款項的成本。
本公司將於其周年報表內以報表方式定期披露該等非金錢佣金慣例。
2.6 佣金攤分安排
管理公司及╱或其關連人士(視情況而定)可就為本公司投資組合交易而支付的經紀佣金而與經紀╱交易商訂立佣金攤分安排。該等非金錢佣金可用作支付研究及╱或研究相關服務,惟管理公司及╱或其關連人士(視情況而定)必須相信該等交易乃本著真誠而進行、嚴格遵守適用監管規定,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最佳利益,且該等安排符合最佳市場慣例。
本公司將於其周年報表內以報表方式定期披露該等佣金攤分安排。
2.7 董事及高級人員彌償保證
任何人士若因其(現在或過去)出任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以致涉及任何法律行動、訴訟或法律程序,則本公司可向該董事或高級人員提供彌償保證,就其合理招致的開支作出賠償,更多詳情已載於組織章程。前述的彌償保證權利並不影響該人士可獲享的其他權利。
2.8 附屬基金的負債
x公司(包括各現有和日後的附屬基金)須視為單一法律實體。然而,對於第三者(尤其是本公司債權人),每項附屬基金只須負責其應佔負債。
2.9 投資於目標基金
x附屬基金投資於目標基金的單位,投資者不僅需要直接承擔本香港章程所述的開支及成本,亦需間接承擔目標基金按比例收取的開支及成本。目標基金收取的開支及成本根據組成文件(例如管理規例或組織章程)釐定,因此無法以抽象的方式預測。然而一般來說,預期目標基金亦會收取本香港章程所述附屬基金收取的費用及開支類型。
若附屬基金購入某UCITS或UCI的股份,而該UCITS或UCI乃直接或間接由同一公司或另一家公司(該公司因與本公司接受同一管理層管理或控制又或根據法律直接或間接具規模參與以致互相關連,包括附屬基金之間的跨附屬基金投資)管理,則本公司或該聯營公司概不得就認購或贖回單位而收取費用。該等UCITS或UCI的管理費或會從附屬基金中扣除。然而,管理公司仍可在考慮不同因素後,例如市場慣例及附屬基金費用的競爭力後,酌情決定從其收取附屬基金的單一行政管理費中扣除該等UCITS或UCI向附屬基金收取的實際管理費。
若附屬基金投資大部份資產於上文定義的其他UCITS及╱或其他UCI,有關UCITS或UCI(不包括任何表現費,如有)可收取年率不超過資產淨值2.50%的管理費。
本公司在年報列明附屬基金本身收取及所投資UCITS及╱或其他UCI收取的管理費最高比例。
3. 管理公司之薪酬政策
金錢薪酬的主要組成部份是基本工資,這通常體現特定職能所需的範疇、責任和經驗,以及酌情可變的年度薪酬獎勵。可變薪酬通常包括各個表現年度結束後以現金支付的年終獎金及向所有可變薪酬超過指定水平的僱員提供的遞延部份。
整家管理公司應付的可變薪酬總額取決於業績和管理公司的風險持倉。因此,可變薪酬會每年變動。就此而言,分配予特定僱員的具體金額建基於該僱員或其部門在回顧期間的表現。
向僱員支付的薪酬水平與量化及定性表現指標有關。量化指標與可衡量的目標掛鉤。定性指標計及反映管理公司的核心價值—卓越、熱情、誠信與尊重—的行動。就全體僱員而言,360°反饋評估是定性資料的一部份。
就投資專業人士而言,其決策對能否為我們的客戶實現成功回報有實質影響,量化指標與可持續投資表現掛鉤。以投資組合經理而言,量化部份與其管理的客戶投資組合的基準,又或按多年框架量度的客戶既定投資回報目標掛鉤。
就服務客戶的專業人士而言,目標包括客戶滿意度(個別衡量)。
最終劃入長期獎勵框架的金額取決於管理公司業績或特定基金在數年內的表現。控制部門僱員的薪酬與受控制部門監察的部門之業績並不直接掛鉤。
按照適用規則,若干類別僱員被界定為「已識別員工」:管理層成員、風險承擔者及具控制權的僱員,以及薪酬總額歸入與管理層成員和風險承擔者相同薪酬類別的所有僱員,管理層成員和風險承擔者的活動對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風險取向構成重大影響。
被界定為已識別員工的僱員受有關表現管理、可變薪酬形式及付款時間的額外準則所規限。
可變薪酬的多年目標與遞延部份旨在確保對長期表現的衡量。具體而言,投資組合經理的表現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多年框架的量化回報業績來衡量。
就已識別員工而言,每年可變薪酬的大部份會從界定可變薪酬水平開始遞延三年。可變薪酬的50%(遞延及非遞延)需包括管理公司所管理基金單位或股份,或可比較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