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原告支某某与被告xx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 5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游艇销售合同书》,
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一艘游艇,价格 38 万元;被告承诺游艇三证齐全,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价款,双方交付了游艇。2021 年 3 月 10 日,原告使用游艇时,因船上重要设备缺失与适航证书不符,游艇被海事局禁止离港。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游艇销售合同书》,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游艇款 38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游艇买卖的法律事实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施行后,解决本案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解除后的违约责任。交通运输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直至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能提供与其向原告所交付的游艇实际情况相符的游艇适航证书。因被告提供的《游艇适航证书》与游艇实际情况不符,原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并取得合法的游艇检验证书,即无法正常合法地使用游艇,游艇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不能交付合法证书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并合法使用游艇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游艇销售合同应当解除,双方应当依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承担合同解除的后果。
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
款的规定,因双方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亦不存在被告催告原告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故原告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xx的事实,原告最早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游艇被查扣时
知道合同解除事由,故法院认定其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解除权期限。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原告未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解除,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认定涉案游艇买卖合同于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解除。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游艇销售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游艇款及相应利息;被告收回其向原告交付的游艇。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就被告是否违约、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进行分析认定。被告在合同订立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不能满足合同三证齐全的承诺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游艇销售合同书》的合同目的为通过签订合同转移游艇所有权和游艇所有权转移后能用于正常经营。被告的违约行为不影响游艇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目的,但被告未按照合同要求满足三证齐全的违约行为影响到游艇的合法使用,因游艇产权未经登记不可以对抗第三人,游艇产权迟迟不能办理过户,增大了原告所有游艇的风险,也影响到原告对游艇的再处分,原告购买游艇、使用游艇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游艇销售合同书》应当解除,双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承担合同解除的后果。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民法典》较《合同法》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解除情形中的合同解除时间、合同解
除后的违约责任等方面作了实质性修订,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中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有相应变化。
本案通过分析游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根据交通运输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对游艇使用的相关规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游艇卖方未按照合同要求满足游艇法定证件齐全的约定而造成不能办理游艇过户手续的行为是否违约、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进行了分析认定,并确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时间以及合同解除后双方的应承担的责任,是一起典型的适用《民法典》处理合同解除纠纷的案件。本案在规范游艇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游艇交易管理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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