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绿证是指在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平台购买的绿色电力证书。经广西电网公司校验后,当年核发绿证按照1MWh绿证等同1MWh消纳量计入消纳责任主体本年度的 消纳量核算。
广西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建立广西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市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桂发改新能〔2020〕1202号)、《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广州交易〔2021〕17号)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以下简称“消纳量交易”),是指广西区内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消纳责任主体”)按需求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进行转让的交易。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由广西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本细则,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并通过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市场注册、交易组织、结算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及交易细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对消纳量交易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消纳量账户注册
第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消纳责任主体清单开展账户注册管理,组织消纳责任主体在交易系统进行消纳量账户注册。完成注册的消纳责任主体成为市场主体,市场主体账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基本注册信息。
(二)售电量(用电量)。
(三)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指标、应承担消纳量。
(四)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总量及明细,包括购买或自发自用。
(五)绿证折算消纳量总量及明细。
(六)由电网企业分配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由电网企业传导的消纳量。
(七)购买消纳量凭证总量及明细。
(八)消纳量交易的可交易量、实际交易量及明细。
(九)净消纳量及权重。
第七条 各消纳责任主体均应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正式开始前,在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
第三章 消纳量核算
第八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核算。其中,市场交易购入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以下方式进行核算:
通过市场化交易产生的消纳量,按照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电量进行核算。集中竞价等市场化交易无法确定市场主体结算电量可再生能源成分的,按同一交易序列总成交电量中可再生能源比例,核算市场主体结算电量的消纳量。可再生能源通过发电权交易替代其他能源发电的,按可再生能源实际结算电量,根据出让方出让合同对应的购电主体实际结算电量比例,计入相应购电主体消纳量。发电侧可再生能源电量按实际结算电量计入用电权转让交易受让方的消纳量。
第九条 绿证是指在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平台购买的绿色电力证书。经广西电网公司校验后,当年核发绿证按照1MWh绿证等同1MWh消纳量计入消纳责任主体本年度的消纳量核算。
第十条 广西电网公司按月对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进行核算和汇总,并对消纳量账户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经核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实行凭证管理,由交易中心协同广西电网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码,形成消纳量凭证编码。其中:
(一)每1MWh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生成1个消纳量凭证编码;不足1MWh部分仅在账户中累积,暂不生成消纳量凭证编码。
(二)消纳量凭证编码应准确反映发电类型、核发机构、电量来源以及归属主体等信息。
第四章 监测统计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将各市场主体消纳量交易和转让情况按月报送广西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按月汇总消纳责任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按季度将统计结果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第十三条 广西电网公司协同交易中心动态维护市场主体消纳量账户,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同时提示市场主体查看。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交易时,交易中心应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原则,认定交易结果有效或无效。市场主体违反本细则,严重扰乱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时,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权认定其交易无效或撤销交易结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认定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消纳量交易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消纳量交易的交易品种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和挂牌交易两种。
第十六条 消纳量交易主要按季度(年度)组织,也可根据市场需要按照月度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消纳量类型、数量、价格,形成双边交易初步意向后,经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十八条 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挂牌提出卖出或买入消纳量的类型、数量和价格,其他市场主体根据需要进行摘牌,确认摘牌时的类型、数量和价格形成交易结果,经系统正式发布后生效。其中,根据摘牌对象限制可分为普通挂牌交易和指定挂牌交易,指定挂牌交易是指只允许挂牌时指定的摘牌对象进行摘牌操作。
第十九条 消纳量交易标的是已获得统一编码的消纳量,分为水电消纳量和非水电消纳量两种。交易中心根据广西电网公司提供的消纳量数据信息组织市场交易。
第二十条 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参与消纳量交易。绿证折算的消纳量不参与消纳量交易。由电网公司无偿分配所得消纳量不参与消纳量交易。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在完成自身消纳责任权重前提下,方可出售消纳量凭证,出售消纳量凭证上限为实际超额消纳的指标部分。在总量权重指标完成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超额消纳情况出售水电消纳量凭证或非水消纳量凭证,出售消纳凭证后仍需保证完成自身总量权重指标。
第二十二条 消纳量交易的基本交易单位为1MWh消纳量。市场主体按照基本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同一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周期内,每一消纳量凭证在消纳量市场中只允许交易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同一批次交易中,单个市场主体只允许作为买方或卖方之一。
第二十五条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挂牌交易对挂牌价格设置上下限。
第二节 参与主体
第二十六条 参加消纳量交易的市场主体为区内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具体由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年度全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确定。
第三节 双边协商交易
第二十七条 双边协商交易的合同内容应包括消纳量类型、数量、编码范围、价格。交易量应满足双方可交易消纳量约束。合同价格应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消纳量交易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报起止时间、交易标的。
(二)交易方式、价格机制、交易限制等。
(三)全区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四)区内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双方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后,签订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由卖方在交易系统填报交易信息并上传合同,买方对合同进行确认。
第四节 挂牌交易
第三十条 挂牌交易的消纳量类型、数量、编码范围、价格等信息由挂牌方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消纳量交易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报起止时间、交易标的。
(二)交易方式、价格机制、交易限制等。
(三)全区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四)区内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第三十二条 挂牌交易流程主要包括挂牌申报、摘牌交易、结果发布等环节。
(一)挂牌申报。
市场主体在交易时段内申报挂牌,挂牌内容包括消纳量类型、数量、价格等内容。
消纳量挂牌数量应为基本单位量的整数倍,且满足交易量约束。挂牌价格应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二)摘牌交易。
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系统发布的挂牌信息进行摘牌操作,接受挂牌方挂牌量、挂牌价格等信息。
(三)初步结果发布。
摘牌操作生效后形成初步结果,即时发布。
第三十三条 挂牌交易的成交价格为挂牌价格。
第三十四条 当日挂牌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对挂牌交易初步结果进行校核,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异常成交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挂牌交易正式结果。
第五节 交易结算
第三十六条 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交易结果及结算凭证,市场主体依托第三方存管银行开展资金结算。
第三十七条 消纳量交易买方支出或卖方收入费用R(单位:元)=交易价格(单位:元/MWh)×交易数量(单位:MWh)。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实施及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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