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通过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外汇买卖实时交易,应填写《对公外汇买卖交易/兑换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对凭证各项要素填写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根据中国工商 银行交易系统最新报价作为成交价格向客户报价,客户确认则交易达成。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申请办理外汇买卖实时交易,需登录电子银行系统后进入外汇买卖栏目,选择实时交 易并提交交易指令,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交易系统最新报价作为拟成交价格,客户在有效时间内确认则交易达成,有效时间指客户实时交易时,系统提示完成交易的倒计时时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即期外汇买卖交易规则
(2023年版)
第一条 开办规则
客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前,须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公外汇账户。
申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的客户,须充分了解外汇买卖的产品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即期外汇买卖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买卖交易协议(对公客户)》(以下简称《交易协议》),客户须指定本机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公外汇账户作为外汇买卖交易的资金账户。
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之间不存在咨询或受托关系,除非法律法规认定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给客户的服务为咨询或受托关系。
第二条 交易规则
客户可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外汇买卖交易指令。首次使用电子银行渠道前,客户须向营业网点提交电子银行渠道业务开通申请,在中国工商银行完成对客户交易准入资格审查后,客户才能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须按照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
客户通过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外汇买卖实时交易,应填写《对公外汇买卖交易/兑换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对凭证各项要素填写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交易系统最新报价作为成交价格向客户报价,客户确认则交易达成。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申请办理外汇买卖实时交易,需登录电子银行系统后进入外汇买卖栏目,选择实时交易并提交交易指令,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交易系统最新报价作为拟成交价格,客户在有效时间内确认则交易达成,有效时间指客户实时交易时,系统提示完成交易的倒计时时间。客户实时买入外汇A并卖出外汇B,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外汇B相应金额,同时在资金账户中增加外汇A相应金额(卖出外汇B相应金额乘以B/A的银行买入价或除以货币对A/B的银行卖出价)。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交易系统最新报价作为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有效时间内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当市场波动较大时,中国工商银行有权灵活调整报价买卖价差及报价有效时间。
客户通过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外汇买卖询价成交交易,需提交《对公外汇买卖交易/兑换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对凭证各项要素填写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受理客户询价成交交易,中国工商银行结合实时市场行情向客户报价,客户确认则交易达成,客户未确认或报价时市场波动加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可根据实际需要再次向中国工商银行提起询价。询价成交交易达成后营业网点通过当面送达或安全可追索的邮递方式向客户出具交易证实书。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申请办理外汇买卖询价交易,需登录电子银行系统后进入外汇买卖栏目,选择询价交易并提交交易指令,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报价作为拟成交价格,客户在询价单有效时间内确认则交易达成。客户询价成交买入外汇C并卖出外汇D,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外汇D相应金额,同时在资金账户中增加外汇C相应金额(卖出外汇D相应金额乘以D/C的银行买入价或除以货币对C/D的银行卖出价)。如客户未在询价单有效时间内确认,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当市场波动较大时,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在询价单有效时间内灵活调整对客报价。
客户通过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外汇买卖挂单交易,应填写《对公外汇买卖交易/兑换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对凭证各项要素填写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受理客户挂单交易。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申请办理外汇买卖挂单交易,需登录电子银行后进入外汇买卖栏目,选择挂单交易并提交交易指令。客户挂单买入外汇E并卖出外汇F,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其资金账户中外汇F相应资金,挂单买入成交后,解冻并扣减资金账户中外汇F相应金额,增加资金账户中外汇E相应金额(卖出外汇F相应金额乘以F/E的银行买入价或除以货币对E/F的银行卖出价)。超出挂单有效期而未成交的挂单将自动失效,失效后客户被冻结的资金F将自动解冻。客户可在挂单有效期内撤销尚未成交的挂单。
第三条 结算规则
(一)实时结算和T+1/2结算
1.实时结算。外汇买卖交易成交后,中国工商银行将及时为客户办理相关资金账户的结算。结算完成后,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可即时使用。
2.T+1/2结算。外汇买卖交易成交后,中国工商银行将按照与客户约定的T+1或T+2日为客户办理相关资金账户的结算。结算完成后,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可即时使用。
业务应急结算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启动业务应急结算机制。业务应急结算将取代上述正常的交易成交结算方式。中国工商银行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
(三)业务停办结算
因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等各类情形造成外汇买卖产品全部或部分交易品种关停的,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或在可行的合理时间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为客户办理结算。
第四条 交易取消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取消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违规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中国工商银行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不正当交易与非正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高频交易、巨量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等。
第五条 协议终止规则
协议终止包括客户终止与我行终止两种情况:
1.客户终止协议
客户终止协议指客户不再办理外汇买卖交易,主动申请终止《交易协议》的行为。客户终止协议,须撤销所有挂单指令。客户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提交协议终止申请。客户终止协议后,将无法查询外汇买卖业务历史交易记录或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2.我行终止协议
我行终止协议指客户违反交易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等适用于外汇买卖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或我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经合理评估认为有必要停止办理外汇买卖的客户,终止《交易协议》的行为。
第六条 业务暂停与停办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产品交易品种。中国工商银行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
如遇上述业务暂停或停办,中国工商银行可能立即或分阶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协议等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发布通告为准。
第七条
其他
x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
本规则所列标题仅为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规则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规则的任何内容。
(一)交易规则修改
中国工商银行可能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除特殊情况外,对本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对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规则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通过营业网点渠道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协议终止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终止协议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规则。
(二)产品动态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持续动态调整本产品交易规则,并适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外汇买卖交易品种、终止协议等措施,或在修改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前,对本产品相关交易规则、系统设置等采取临时性或紧急调整,并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通告调整具体内容。临时性或紧急通告内容与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冲突的,以通告内容为准。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官网发布的通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三)通知方式
x交易规则中所述及的有关调整及其他重要事项,中国工商银行将优先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可能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如客户未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导致未能及时知悉通告内容或无法接收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咨询投诉渠道
如有问题,客户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中国工商银行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