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公開徵求「新北市棒球隊」冠名契約書(樣稿)
xxxxxxxx(xxxxxx)x (以下簡稱乙方),為共同振興本市棒球運動、實踐企業對於社會之回饋,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約定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字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機關公開徵求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冠名企劃書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機關公開徵求文件之內容優於冠名企劃書之內容。但冠名企劃書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機關公開徵求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機關公開徵求文件如允許廠商於冠名企劃書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查時接受者,以冠名企劃書之內容為準。
(二) 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三)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四)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 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機關文件者,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屬廠商文件者,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五、契約文字:
(一)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第二條 冠名標的
甲方同意乙方於下列標的冠名。標的:「新北○○棒球隊」
第三條 冠名期間
一、甲方授權乙方於本冠名標的之冠名權利,冠名期間自民國(以下同)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日止。冠名期間屆滿且甲乙雙方無待解決事項時,契約關係消滅。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係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三、期日:
(一)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四條 權利金金額與給付方式
一、 乙方應每年支付權利金新臺幣(以下同) 萬元整予甲方。
二、 權利金之繳納方式及期限
□一次繳納 P.S.建議短期或活動冠名時選用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權利金 元整,匯入 甲方指定之帳號。
■分期繳納 總金額 萬元整,分 2 期支付(6個月為 1 期)。乙方應按期於每期第 1 個月 5 日前將權利金 元整,匯入甲方指定之帳號。
第五條 雙方之權利義務
一、 甲方應辦及協助事項
(一) 甲方同意冠名標的納入乙方指定之名稱,納入後名稱以(新北○○棒球隊)命名之,名稱或標誌之揭載方式為: ( 載體、位置、尺寸、字樣、圖樣及其他影音傳遞方式)。
(二) 本契約期間內,甲方同意所屬新北市棒球隊以冠名乙方企業名稱後之「新北○○棒球隊」名稱參加各項比賽、公益活動、執行校園巡迴教育活動及文宣露出。
(三) 由甲方之社群平台提供行銷宣傳露出。
(四) 其他經雙方協議之事項。
二、 乙方應辦事項
(一) 乙方負責設計冠名標的納入乙方名稱後之標誌與冠名後球衣、帽子及相關配件或裝備設計,以上僅含標誌與樣式設計不含成品製作。
(二) 冠名名稱、標誌、揭載方式及相關製作物,其範疇以乙方企業之非營利贈品、廣宣物等為主,且應經甲方事先同意後,始得揭示及對外使用。
(三) 乙方製作物範疇如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概由乙方負責其置換或維護之費用,不在此列者,費用負擔由雙方協議之。
(四) 乙方需提出棒球隊隊職員轉任乙方企業任職之職前訓練與任職規劃方案。
(五) 乙方得視情況提供棒球隊相關場地設施之設備改善。
(六) 甲方如參加乙方所舉辦之公益或行銷活動,活動結束後,由乙方提供甲方相關露出影片、圖片及文字資料供甲方露出。
(七) 冠名乙方企業名稱後之「新北○○棒球隊」,其運作應依甲方年度計畫執行。
(八) 本契約冠名期間內如有第三人對甲方主張冠名標的納入乙方名稱後之冠名名稱、標誌,侵害其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乙方應負責處理及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賠償甲方之損害並負擔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賠償金、和解金及律師費用等。
(九) 乙方於冠名權授權期間,應注意商譽及經營狀況,授權期間倘有發生解散與重大公安、食安、經主管機關查報或裁罰等情事者,應主動通知甲方,甲方得依契約第十條辦理。
(十) 冠名期間,乙方於登記事項變更完成後,應於七日內主動通知甲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 其他經雙方協議之事項。
三、 如冠名標誌相關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以乙方為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甲方取得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十項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並享有不限時間、地域、次數、方式、非專屬、無償利用、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之權利,但不包含商業營利用途及乙方之競品使用,且事前須先告知及與乙方討論。經雙方協議後乙方不得撤銷上開授權。其再授權利用之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須雙方議定之。
第六條 乙方禁止事項
一、 乙方依本契約之冠名名稱、標誌及圖樣不得影響本冠名標的之功能、用途或目的,且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違反法令規定。
(二) 文字或語義粗俗不雅。
(三)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 有侵害他人人格權或智慧財產權之虞。
(五) 具政治性或宗教性。
(六)以此冠名名稱、標誌及圖樣進行違反法令或對雙方造成負面形象之行為。
(七)其他經甲方認定不當。
二、 本契約冠名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變更或轉讓冠名權。
三、 本契約冠名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以冠名名稱註冊商標及發售衍生商品,不包含其 非營利之活動贈品。
四、 本契約冠名期間內,乙方不得因股份或資本額變動而成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業者。
第七條 監督機制
甲方得不定期派員抽查乙方依本契約之冠名名稱、標誌、圖樣及其位置是否與本契約第五條第一款所載內容相符,如有不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日起 15日內改善。
第九條 違約罰責及終止契約
一、 於本契約冠名期間雙方得合意終止契約,終止後之相關權利義務內容,由雙方協議之。
二、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四條,並逾期達 2 個月以上者,甲方得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已收取之權利金不予退還
三、 乙方發生本契約第五條第二款第五目或違反本契約第六條, 甲方得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已收取之權利金不予退還。
四、 除前二款約定外,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除違約情形不能改善或違約情節重大者外,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甲方得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已收取之權利金不予退還。
五、 甲方因政策變更致無法履行本契約,甲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日起 30日內,自終止翌日起算契約賸餘日數,依比例退還乙方權利金。
六、 本契約除前款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本契約,雙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契約。甲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 30 日內,自終止翌日起算契約賸餘日數,依比例退還乙方權利金。
第九條 終止契約或契約關係消滅後雙方權利義務
一、 □本契約冠名期間屆滿或終止時,乙方應於屆滿或終止後 30 日內移除原冠名事項(包括冠名名稱、標誌、圖樣及揭載方式)並回復現地原狀。若由甲方代為移除冠名事項,因此所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本契約冠名期間屆滿或終止時,冠名事項之移除由甲方辦理,費用已包含於權利金中。
二、 原冠名事項雙方均不得於本冠名標的繼續使用。第十條 送達地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
一、 甲方地址:xxxxxxxxxx 000 x 。二、 乙方地址: 。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款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 任何由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雙方同意應以善意盡力協調解決之,於不能解決之情形,得經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 依契約或雙方協商解決。
(二)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三) 提起民事訴訟。
二、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十三條 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任一方,如欲提起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動產有特定管轄法院,請視需要增刪)
第十四條 法令之適用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第十五條 契約修訂
x契約之修正或變更,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第十六條 契約份數
x契約一式 4 份,正本 2 份、副本 2 份,正本由甲乙
雙方各執 1 份,副本由甲方保管。
立書契約人:
甲 方:新北市政府體育處代表人:xxx
地址:22066 xxxxxxxxxx 000 xxx:(00)0000-0000
乙 方:
代表人: 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本契約範本僅供參考,各機關得依業務性質及實際需求增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