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附件 A、B、C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丝路软件城口袋公园项目监理
工程地点: 西安市xx区
建设单位:西安高科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西安华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 托 人:西安高科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监理人): 西安华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丝路软件城口袋公园项目监理 工程地点:西安市xx区
工程规模:建设天谷三路与云水一路西南角公园等10个口袋公园, 总占地面积约102415平方米。
总 投 资:11609.28 万元 监理范围:天谷三路与云水一路西南角、天谷二路与云水一路西南
角、科技七路与化龙二路西南角、鱼化寨街与鱼化三路西北角、科技六路 与化龙一路西南角、天谷一路与云水一路西南角、科技路与云水一路西南角、天谷六路与云水六路东北角、天谷六路与云水三路东北角、天谷六路与云水四路西北角,共10个口袋公园项目。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丝路软件城口袋公园项目的全过程监理、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及招标人现场管理要求。
工期:15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2 年 06月 13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2 年 11 月 10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专用条款;
③本合同通用条款;
④招标文件及澄清;
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⑥附件 A、B、C
四、受委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受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受委托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监理服务周期涵盖工程建设周期及缺陷责任期,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委托人陆份、监理人贰份)。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八、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委 托 人:西安高科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受委托人:西安华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西安市xx区丈八街办科技六路与xxxxxxxxxxxxx
x x: xxxxxx含光路南段 68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029-89560815
传 真: 传 真: 029-8956081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61050172001500001614
邮政xx: xxxx: 00000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x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 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本合同涉及的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通知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
住房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可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
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的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
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经双方另行书面协商的附加工作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28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协商的金额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完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
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
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
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
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
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xx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xx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x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2、建设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及规定。
3、委托人依法与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4、工程项目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其他经委托人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设计修改通知书。
5、国家和地方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等与本次工程项目相关的国家、地方现行标准规范,但不限于此。 6、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
7、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指令;
8、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规定。
第二条 监理人员、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委托职权:
1、监理人员: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员的配备见附件 A。
1.1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监理大纲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1.2 监理人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1.3 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1.4 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1.5 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1.6 监理工程师在本施工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
1.7 监理人应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竣工、工程质量备案监理工作。
1.8 监理人应对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2、监理范围
x项目包含施工范围内的全过程监理、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及招标人现 场管理要求。
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xx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管理面的协调管理,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关系的协调工作,配合委托人完成建设目标等。
3、监理工作内容
3.1 负责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以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关系的协调工作。
3.2 执行委托人颁发的有关本工程的各项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及委托人代表的各项指令,填制规定表格、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实施各项监理工作,达到监理规划要求。
3.3 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交底,审查施工图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对设计图纸中出现的差、错、漏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人及时提出。
3.4 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 10 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工程特点、 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 3 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
3.5 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开工指令。
3.6 审查监督承包人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指令更换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督xx工地建设的实施情况。审查承 包人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随时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承包人整改。
3.7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需取得委 托人同意)并监督其实施。
3.8 审查承包人机械配置及进场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指令更换不合格的机械设备。
3.9 参与审查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数量及价格清单,审核用于工 程的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对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拒绝进场或指令清退,并签署验收意见,防止不合格的材料等在工程上使用。
3.10 检查、督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和协议,严格执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施工图纸和设计技术文件等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安 装活动,督促其完善各阶段工程技术资料。
3.11 跟踪监督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施工过程的主要部位、环节,按时按实进行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组织验收各分部分项工程,参加有关系统调试运 行并签字确认。
3.12 根据施工工程质量和进度,按实确认工程月进度报量。
3.13 审核有关索赔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委托人审定。
3.14 组织分析及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审查处理方案的实施,并进行 质量验收。
3.15 每月编写监理月报(表),报委托人。“监理月报(表)”内容应以具体
说明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
3.16 及时了解材料价格变化信息,掌握国家、陕西省有关工程费用的调价范围和幅度,并且定期向甲方报告工程投资动态情况。
3.17 督促、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有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根据承包人提出的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责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监理的质量评估报告;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18 完成该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其它监理业务。
3.19 竣工后 28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 2 套。
3.20 监理人根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处罚标准、方式做好记录,处罚通知需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3.21 审查、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需取得委托人同意),并进行监理交底。
3.22 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过建设单位及时向设计部门提出。
3.23 审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凡涉及增加和减少工程费用、合同工期的经济签证,监理人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委托人并按其管理程序签认后生效。
3.24 监理工程师应逐月将所从事的监理工作写入监理日志,特别是涉及设计和需要承包单位返工、改正的事项,应详细作出记录。监理人应无条件按照委托人《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期按要求提交施工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逾期提交、不交、每逾期一日则支付监理费用【1】‰的违约金。提交资料不全且拒不改正的,监理人需支付委托人违约金【10】万元,可从监理费中直接扣除。
3.25 每周召开一次工地例会,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四方参加,总结、安排工作,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专题会议。
3.26 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具体约定,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和签认,协助委托人审查工程竣工结算内容及竣工图,并提出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3.27 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对缺陷进行整改。
3.28 协助委托人协调外部施工环境。
3.29 监理人除承担以上条款监理工作之外,还应承担附表 B 所列监理服务
的范围与内容的相关工作。
4、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4.1 对施工图的变更、修改;
4.2 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补偿;
4.3 工期顺延;
4.4 批准对设计或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的换用;
4.5 现场签证单的确认;
4.6 分包商的确定;
4.7 施工组织设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的审定、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
4.8 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决定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4.9 停工、复工通知
4.10 委托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它重要事项。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应:
1、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项目建审手续;
2、负责协调、联系对外界的有关事宜;
3、与设计单位联系设计修改和变更;
4、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涉及工程有关事宜的单位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十天内向监理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正式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及其他文字资料);
2、工程项目的地质勘察报告;
3、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供货合同;
4、工程项目建设审查批准手续。
第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 ;职务: 。
受托人的常驻代表: 同进西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
第六条 委托人将在施工现场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人员免费的办公用房及晚间值班人员可用于住宿的用房,其他费用自理。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五条的约定,监理人不得向委托人索取任何经济补偿。受托人用于本监理项目的通讯设施、办公室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由受
托人自备,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中。
第七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监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审核权(委托人审批)。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 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4、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监理人应当在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时,则应在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7、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 部工程,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审核权(委托人审批)。
9、监理单位或监理人有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利。
10、对索赔及现场签证有审核权(委托人审批)
11、工程质量与分项分部工程(含隐蔽工程)质量的检验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确认质量的工程,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12、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权和处理建议权。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质量 听证会,结合现场调查的结果,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13、委托人授权监理人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详见附件 C。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x合同的修改、包括服务范围的修改,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由于该项目施工过程的特殊性,委托人有调整局部服务范围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5 条的约定。
第十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6 条的约定。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由其进行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费用自负。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根据其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合同价款中。风险费用未单独计列的,应认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第十五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1、32、39 条的约定,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5.1 依据监理人投标报价,本工程监理费率为 1.100 %,监理费暂定为人民币 1277120.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佰贰拾柒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 ),双方约定最终的监理服务费以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乘以中标费率进行结算。监理费用中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办公费、差旅费(包括进、退场费)、招待费、因公受伤医疗费,以及为施工监理服务人员提供或承担的住房、医疗、保险、交通等福利待遇、税金等所有相关服务费用。
中标费率为中标监理费用占估算建安总投资的比例。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不因工期变化而调整,监理单位根据工程投资规模、现场实际结合投标时的承诺确定
投入监理人员,施工中不因监理人员的增减而调整监理费用。
15.2 工程监理费支付办法:无监理预付款;监理费按照各单项工程进行支付和结算;监理进度款随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以审定完成的月进度款额为基数,按中标费率计取;当监理费累计付至本监理合同总价的 75%暂停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监理资料移交后,支付至监理费结算总价的 97%,剩余 3 %作为工程监理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 60 日内一次付清,无利息,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15.3 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
15.4 在监理服务期内,当设计变更、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15.5 因工程的特殊性,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及其它不可抗的自然原因,造成本工程停建,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应积极配合委托人作好善后工作,按已发生工程数量结清监理报酬,并不要求额外费用及任何形式补偿。结算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报酬(含预付款等)超付,则监理人必须在十四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监理报酬,除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监理报酬外,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报酬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按应退还超付监理报酬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第十六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0 条的约定。
第十七条 双方同意以转账形式支付报酬,每次付款前【10】日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出具税率为【6%】等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受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施工方案合理化建议和设计方案修改、设备选型、变更等),为委托人节约的工程费用,经委托人认可后,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
2、监理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委托人有关项目管理机构规定的约
束,监理人对提供本项目服务的人员应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并且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监理人将对其派驻的监理机构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3、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如需要更换,应至少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如需要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它专业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但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4、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岗不少于 25 日历日。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监理本工程外的其他任何工程,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工地现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地现场期间,必须指定适合的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全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
6、总监理工程师不胜任本职工作,委托人可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更换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更换一次,如更换后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委托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工程师不称职,委托人也可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更换合格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7、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月在岗不少于 25 天,每少一天按照附件 C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8、监理人应在本项目监理服务全过程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同时,监理人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述有关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工程监理活动中,监理人应对本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人员人身事故均由监理人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
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报委托人批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增减和工期延误等,由施工方写出报告,监理确认并提出意见报委托人审批签字,未经委托人签认的任何签证均无效。
10、监理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必须不折不扣履行,不得推托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引起工期延误,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委托人及施工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 2 日内
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 24 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
11、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监理工作延迟时,监理人应继续工作,监理工期相应延长。
12、监理人的服务期为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向监理人向监理人发出进场通知,委托人进场开始,至本项目全部工程施工结束,委托人完成自己的全部合同义务,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结束。
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参见项目招标文件和受托人的投标文件,招投标文件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部分 附件
附件 A:
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 号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学历 | 专业 | 执业资格 | 在本项目 拟任职务 |
1 | 同进西 | 40 | 男 | 本科 | 市政公用 工程 | 国家级注册 监理工程师 | 总监理工程师 |
2 | xxx | 51 | 男 | 本科 | 市政公用 工程 | 国家级注册 监理工程师 | 土建专业监理 工程师 |
3 | xxx | 45 | 男 | 本科 | 市政公用 工程 | 国家级注册 监理工程师 | 土建专业监理 工程师 |
4 | xx | 41 | 女 | 本科 | 水利水电 工程 | 国家级注册 监理工程师 | 给排水专业监 理工程师 |
5 | xxx | 36 | 男 | 大专 | 市政公用 工程 | 省级专业监 理工程师 | 暖通专业监理 工程师 |
6 | xx | 48 | 男 | 本科 | 电力工程 | 省级专业监 理工程师 | 电气专业监理 工程师 |
7 | xxx | 45 | 男 | 本科 | 建筑施工安全/市政公用工程 | 国家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监理工 程师 |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
8 | xx | 36 | 男 | 本科 | 土建 | 国家级注册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9 | 魏海峰 | 40 | 男 | 本科 | 市政公用 工程 | 省级专业监 理工程师 | 绿化专业监理 工程师 |
10 | xxx | 43 | 女 | 大专 | 市政公用 工程 | 省级专业监 理工程师 | 资料员 |
附件 A-1
拟投入本项目通讯、办公设备清单
名称及型号 | 申请单位能达到的程度简述:根据现场实际需要 | |||
拟投入本项目情况(台套) | ||||
名称 | 小计 | 新购 | 自有 | 租赁 |
GPS 测量仪 | 1 | 租赁 | ||
全站仪 | 1 | 租赁 | ||
经纬仪 | 1 | 租赁 | ||
水准仪 | 1 | 租赁 | ||
钢筋位置测定仪 | 1 | 租赁 | ||
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 | 1 | 租赁 | ||
回弹仪 | 2 | 租赁 | ||
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 1 | 租赁 | ||
激光垂准仪 | 1 | 租赁 | ||
游标卡尺、千分尺 | 2 | 租赁 | ||
多功能质量检测工具包 | 5 | 租赁 | ||
平整度检测尺 | 3 | 租赁 | ||
测温仪 | 2 | 租赁 | ||
螺纹通规、止规、环规 | 2 | 租赁 | ||
扭矩扳手 | 2 | 租赁 | ||
有害有毒气气体检测仪体检测 | 2 | 租赁 | ||
测绳 | 1 | 租赁 | ||
坡度尺 | 2 | 租赁 | ||
电子天平 | 2 | 租赁 | ||
裂缝观测仪 | 1 | 租赁 | ||
超声检测分析仪 | 1 | 租赁 | ||
红外测温仪 | 1 | 租赁 | ||
塌落度检测仪 | 1 | 租赁 | ||
土壤养份测定仪 | 1 | 租赁 | ||
土壤含水率快速测定仪 | 1 | 租赁 | ||
工程质量检测尺 | 5 | 租赁 | ||
漏电开关测试仪 | 2 | 租赁 |
万用表 | 2 | 租赁 | ||
兆欧表 | 2 | 租赁 | ||
角尺 | 3 | 租赁 | ||
钢卷尺 | 5 | 租赁 | ||
电脑 | 5 | 自有 | ||
笔记本 | 2 | 自有 | ||
打印机 | 1 | 自有 | ||
照相机 | 1 | 自有 | ||
复印机 | 1 | 自有 | ||
交通车辆 | 1 | 自有 |
附件 B:
监理服务范围与内容
一、监理服务范围:隶属于本项目的所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人防工程以及室内外配套等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xx的施工监理工作。
二、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工作,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与招标人方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监理权力及权限范围内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质量控制目标:一次验收合格。
工期控制目标:按有关部门规定和各承包合同要求工期、通过竣工验收。安全控制目标:无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无亡事故),保证邻近建筑及市政设
施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xx卫生目标:省级xx卫生工地。
其他控制目标: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工程合同、图纸及技术指标,对所有现场发生的一切建安工程从质量上严格把关。
具体内容包括:
1. 施工准备阶段服务内容
1.1 熟悉与项目有关的各类文件;
1.2 熟悉工程设计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
1.3 协助办理施工用水、用电、通讯、消防、绿化、临时道路、交通组织的报批、报建手续及人 防质监手续的办理
1.4 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计划;
1.5 在委托人的总体计划基础上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及必要的各级网络进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1.6 协助委托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1.7 审查承包人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地计划;
1.8 审查承包人的材料进场、以及施工人员、施工装备进场情况等;
1.9 对承包人(包括分包人)的进场队伍的施工技术水准进行评估;
1.10 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
1.11 熟悉施工合同文件的内容;
2. 施工阶段服务内容
2.1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2.1.1 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2.1.2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需 取得委托人同意)并监督其实施。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2.1.3 审查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 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2.1.4 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 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2.1.5 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 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合有关测量成果
2.1.6 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 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2.1.7 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必要时,监理人 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2.1.8 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 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 行拍照或录相
2.1.9 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核事故处理方案报委托人,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2.1.10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2.1.11 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
2.1.13 审查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预验收
2.1.14 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2.2 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2.2.1 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2.2.2 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进度计划
2.2.3 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经委托人同意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
2.2.4 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
2.2.5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
2.3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2.3.1 协助委托人确定合同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
2.3.2 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2.3.3 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
2.4 施工阶段的信息管理
(1)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
(2)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
(3)建立工程会议制度
(4)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2.5 施工阶段的组织与协调
(1)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
(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复核和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
(4)组织、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2.6 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
(1)制订风险管理策略
(2)在合同中采取有利的反索赔方案
(3)制订合理的工程保险投保方案
(4)工程变更管理
(5)协助处理索赔及反索赔事宜
(6)协助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事宜
2.7 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xx管理
(1)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2)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xx保障义务
(3)组织工地安全检查
(4)制订项目委托人方的应急措施
(5)协助处理安全事故
(6)组织工地卫生及xx施工检查
(7)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
(8)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
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约定其他监理人应完成的事项。三、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及行使根据本项目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规 定授予监理人的其它权利。
四、其它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附件 C 监理违约形式与责任认定表
一、监理违约形式与责任认定表
序号 | 违约的形式 | 责任认定 | 累积责任认定 | 违约承担责任 |
1 | 限期改正 | 见表格后责任认定说明 | 三次限期改正则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 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 500 元 /次。 |
2 | 一般违约责任 | 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 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0.5 万元/次 | ||
3 | 严重违约责任 | 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 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2-5 万元/次。 | ||
4 | 部分解除合同 | 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必须在 3 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 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委违约责任, 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同时, 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 ||
5 | 解除合同 | 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 3 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 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 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 ||
6 | 赔偿损失 | 见后附说明 |
二、违约责任认定说明
1. 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费中直接抵扣。
2.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
3. 保证本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监理人严重违约处理。
4. 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
4.1 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 3 日内,监理人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 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委托人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
4.2 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 3 日内,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以及未按承诺按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上述情况每发生 1 次,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 1 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 约责任 1 次,直至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
5. 监理人如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总监理工程师每擅自更换一次,监理单位须向招标人交纳违约金 10 万人民币。
6. 总监理工程师常驻现场,若需离开施工现场,离开的时间段内委托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请假
方式:1 日告知委托人;2 日及以上须向委托人代表书面请假。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在请假期间如现场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须第一时间无条件返回现场,如不返回现场,监理人按严重违约一次处理。
7. 其他监理人员常驻现场,若需离开施工现场,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 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请假方式:3 日以内告知委托人;3 日以上须向委托人代表书面请假。否则, 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8. 委托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者, 监理人应当承担限期改正责任 1 次。
9. 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本款 15 条赔偿委托人损失。监理人应该严格按照本合同以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监理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论何种原因,经过委托人判断,属于情节严重者,经过委托人书面提示,监理人任然拒不执行,监理人应该接受《监理违约形式与责任认定考核表》中的累计处罚。
10. 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监理人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 1 次。
11. 工程施工承包人未按投标书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检查、 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
12.本合同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委托人和政府监督的多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根据本施工监理合同规定负相应的连带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监督机构或委托人在事后的否定。
13. 按照本项目的工期目标,节点工期经委托人、施工方和受托人三方协商
一致确定后,若项目总工期或节点工期未达到目标要求,受托人亦未就此工期的延迟尽到监理工作职责时,受托人应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工期每延迟一天,受托人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壹仟元整;累计延迟达到 30 天时,委托人有权与受委托人终止合同。
14. 工程施工过程中或检查验收时,若发现下列情况,视为受托人严重违约:
(1)以欺诈、隐瞒、弄虚作假等不诚信的方式骗取委托人,与施工单位共同作假;
(2)与施工单位串通,未经委托人同意修改或变更设计图纸;
(3)对隐蔽工程未进行经检查或验收即同意施工单位进行覆盖;
(4)对施工单位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未进行质量认定,检验不合格或明知检验不合格而同意或默许使用;
(5)未尽到监理责任,致使施工单位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材质、外观、性能与施工图不符,品牌与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监理人除应按照严重违约支付违约金外,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按本款 15 条执行。
15. 受委托人在责任期内如果根据本合同失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除税金)]:
赔偿金=合同总额×损失额/工程总造价(扣除税金)
该损失额包含工程直接损失、施工单位的索赔诉求以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索赔诉求。
16. 监理人若接收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除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外,还应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17. 附件 C 与监理单位承诺书不一致时,以两者约定的处罚金额高者为准。
监理单位承诺书
西安高科软件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我是 西安华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x
xx ,为保证我方监理的 丝路软件城口袋公园项目监理 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及xx施工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提高监理服务质量。我方xxxx,将依照项目监理合同对服务范围内的监理工作承担责任。承诺内容如下:
1、不转让监理业务,不承担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决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2、严格按合同条款配备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规定,并保证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3、认真编制监理方案,方案中明确安全、质量以及xx施工的管理要求。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各项保证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4、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好图纸会审与竣工验收和工程档案归档等工作。
5、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决不把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序按照合格标准签字验收。发现施工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
6、严格按规范要求及时审核、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以及xx施工资料,不弄虚作假;针对需要监理审核签字的相关文件,将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负责。
7、工程完工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由施工单位向贵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8、贵方检查发现我方在工程监理中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1)监理投标合同明确的总监不能常驻现场或不能到场的,愿接受 10000—50000 元
处罚,并及时整改到位。
(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不少于 5天;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外出办事超过半日(4 小时)须征得贵方工程管理部(项
目部)负责人的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外出办事超过一日(8 小时)须征得贵方现场负责人的同意。如违反本项规定,愿接受一周内总监理工程师累计缺勤一天处罚 1000—
2000 元,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 500-1000 元;总监代表累计缺勤一天处罚 500-1000
元,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 200-500 元;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缺勤一天处罚 200-500 元,
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 100-200 元。
(3)负责检查施工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同步、完整性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对施工资料审查不认真负责的,对明显错误及失真的,愿接受每次处罚 500-1000 元。
(4)上报贵方的监理大纲、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等资料不及时的,愿接受每项 500-1000 元处罚。
(5)不认真审核进度,未发现或提出施工单位所报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不符,愿接受每次 1000-2000 元处罚。
(6)对于贵方下发的各类整改通知单,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或未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愿接受每次 1000-2000 元处罚。
(7)对施工单位竣工图不仔细审查便上报,经工程管理部门(项目部)审查发现竣工图工作量与实际完成的不符,愿接受 1000-2000 元处罚。
(8)对施工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监督不力,愿接受每次 1000-2000 元处罚。
(9)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愿接受 5000-50000 元处罚,上级部门有要求时按其要求执行。
(10)对项目现场安全、质量及xx施工监督管控不严存在问题较多,愿接受每次 1000-10000 元处罚。
(11)为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性,监理人员应保持xx,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接受施工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或好处,不得在施工单位搭伙吃饭、住宿,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一经发现涉及的监理人员将清退出场,并愿接受每次 1000—2000 元的处罚,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处理意见的遵照执行。
(12)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无故缺席我司主持召开的质量、安全及xx施工会议,愿每次接受 2000-5000 元处罚。
9、自愿遵守贵方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的《施工、监理单位奖惩办法》有关规
定,若违反有关规定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10、本公司承诺:如做不到以上各项,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贵方相关规定的责任、义务,愿接受贵方主管部门依据《监理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会议决议做出的相应罚款处理。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