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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2022 年版产品说明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以出口买方信贷形式提供的贷款,其信贷期限在两年以上。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下列风险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借款人破产、解散或出现其他导致借款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
(二)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二、政治风险
(一)借款人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二)借款人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借款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四)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风险。第三条 责任范围
因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发生的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风险,造成的被保险人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
二、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的利息,但罚息除外。
一般为 2-15 年。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下列风险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因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发生的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风险,造成的被保险人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下
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约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未列明的风险。
第十五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十五日内进行补救,并有权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第十七条 二、被保险人最迟应在相应的应付款日后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针对该等应收款的索赔权利。
四、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十八条 三、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
《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以及本保险单的其他相关
约定,确定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四、履行赔偿义务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宣布执行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加速还款条款,保险人均有权选择一次性提前履行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赔偿义务,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原还款计划分期支付赔款。如选择前者,赔偿金额将不包括未到期利息;如选择后者,赔偿金额将包括相应的贷款本金及应付款日之前利息。
八、在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如发现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二十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对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保险人有权对后续索赔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二十五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保险 人向投保人出具的《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列明的条件未全部满足,则本保险单于《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 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保险责任终止后发生的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保险单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在本保险单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应按在本保险单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