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xxxxxxxxxx 00 xxxxxxxx 00 xxx:00000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x)
xxxx(0000)第 440-7 号
致: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15)第 440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5)第 440-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15)第 440-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京天股字(2015)第 440-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15)第 440-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产权证书专项鉴证补充意见(一)》、京天股字(2015)第 440-5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京天股字
(2015)第 440-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产权证书专项鉴证补充意见(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 153695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对需要律师补充说明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同时,本所律师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新增期间”)新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相关结论。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作为《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名词释义或简称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意见
一、《反馈意见》“1、关于关联方企业注销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1)绿森林苗木、松峰苗木注销的原因,注销是否履行合法程序,人员及经营性资产处理情况,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逃税行为,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董监高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情形。(2)上述企业基本情况和开展业务情况,报告期内资产负债、利润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资金和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成本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注销规避披露有关交易信息。”
(一)注销原因、注销履行的程序、人员及经营性资产处理情况 1、绿森林苗木、松峰苗木的注销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绿森林苗木经营者xxx、松峰苗木经营者xxx的访谈确认,绿森林苗木和松峰苗木(下称“两个体工商户”)均从事苗木的种植、销售业务,两个体工商户系发行人的关联方(xxxx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的弟媳,xxx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的弟弟),为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办理了相关注销手续。
2、注销履行的程序
x所律师核查了绿森林苗木、松峰苗木的工商注销及税务注销文件,绿森林苗木、松峰苗木注销履行了如下程序:
(1)绿森林苗木
2015 年 12 月 9 日,绿森林苗木取得了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核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津静国税通[2015]23124 号),载明同意注销申请。
2016 年 4 月 1 日,绿森林苗木取得了天津市静海区地方税务局王口税务所核发的《 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静海区 地方税务局注销字 [2016] 第 2231416161633 号),载明准予注销。
2015 年 12 月 11 日,绿森林苗木取得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海分局核
发的编号为(静海)登记个体销字[2015]第 00012131 号的《准予登记通知书》,
准予绿森林苗木注销登记。
(2)松峰苗木
2014 年 11 月 27 日,松峰苗木取得了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核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津静国税通[2014]21067 号),载明同意注销申请。
根据松峰苗木经营者xxx的说明,松峰苗木不涉及地税登记,因此无需履行地税注销程序。
2014 年 12 月 04 日,松峰苗木取得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海分局核发
的编号为(静海)登记个体销字[2014]第 00010722 号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准予xxxx注销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绿森林苗木、松峰苗木注销已经履行了合法程序。 3、人员及经营性资产处理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绿森林苗木经营者xxx、松峰苗木经营者xxx的访谈确认,两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方式主要为雇佣临时人员,注销时不涉及固定人员安置问题;两个体工商户均从事苗木种植和销售业务,其主要经营性资产为苗木,注销时均已全部出圃销售。
(二)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逃税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对绿森林苗木经营者xxx、xxxx经营者xxx的访谈确认、绿森林苗木及松峰苗木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信息,绿森林苗木、松峰苗木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逃税行为。
(三)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情形。
自发行人设立至今,绿森林苗木的经营者xxxx在发行人担任过任何职
务。
自 2011 年 12 月至绿茵景观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松峰苗木的经营者x
xx在发行人前身绿茵景观担任监事职务。
根据xxx出具的《确认函》及本所律师对xxx的访谈确认,xxx在担任监事期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所涉及的情形。
综上所述,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并注销;两个体工商户注销均履行了合法的注销程序;上述两个体工商户注销时人员及经营性资产已经全部处理完结,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根据两个体工商户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两个体工商户不存在逃税行为;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xxx、xxx亦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情形。
(四)企业基本情况和开展业务情况,报告期内资产负债、利润情况 1、绿森林苗木的经营情况
绿森林苗木于 2009 年 7 月 23 日成立, 系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为 000000000000000,经营场所为xxxxxxxxxxxx,xx者为xxx,经营范围为“城镇绿化苗生产、批发、零售”,绿森林苗木在存续期内一直从事苗木生产销售业务,不存在经营其他业务的情形。报告期内(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绿森林苗木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6 年末 /2016 年度 | 2015 年末 /2015 年度 | 2014 年末 /2014 年度 |
总资产 | - | - | 400,638.95 |
总负债 | - | - | 456,486.00 |
所有者权益 | - | - | -55,847.05 |
营业收入 | - | 1,169,525.00 | 1,456,845.00 |
净利润 | - | 83,086.11 | -390,879.35 |
注:绿森林苗木已于 2015 年 12 月注销。
2、松峰苗木的经营情况
松峰苗木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成立, 系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为 120223600140354,经营场所为xxxxxxxxxxxx,xx者为xxx,经营范围为“城镇绿化苗批发、零售”,松峰苗木在存续期内一直从事苗木生产
销售业务,不存在经营其他业务的情形。报告期内,松峰苗木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6 年末 /2016 年度 | 2015 年末 /2015 年度 | 2014 年末 /2014 年度 |
总资产 | - | - | - |
总负债 | -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营业收入 | - | - | 68,000.00 |
净利润 | - | - | -575,170.66 |
注:xxxx于 2014 年 12 月注销。
(五)是否存在资金和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成本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2013 年度,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新大地
养护向松峰苗木预付了 2.58 万元苗木采购款,但上述苗木采购交易并未实际执行。2014 年度,新大地养护收回该笔预付款项(2.58 万元)以及 2012 年预付的苗木采购款(1.50 万元),共计 4.08 万元。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绿森林苗木、松峰苗木未发生其他资金和业务往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绿森林苗木经营者xxx、松峰苗木经营者xxx的访谈确认,除此上述情形外,绿森林苗木、松峰苗木不存在与发行人其他资金、业务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成本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注销规避披露有关交易信息的情形。
二、《反馈意见》“2、关于发行人关联方的披露。招股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披露公司实控人情况,5%以上股东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根据《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核查并补充披露:(1)实控人家庭关系密切成员情况及投资和控制的盈利性组织情况,包括实际从事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2)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个人及经营实体是否与发行人有业务和资金往来,发生业务关系的请说明决策程序及定价机制是否公允。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开展相同或相近业务,存在的话,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一)实际控制人家庭关系密切成员情况及投资和控制的营利性组织情况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及其家庭关系密切成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家庭关系密切成员、投资及控制的营利性组织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 投资和控制的 盈利性组织 | 备注 |
xx | xxx之父 | 无 | - |
xxx | xxx之母 | 无 | - |
xxx | xxx、祁永之女 | 无 | - |
xxx | xxx之弟 | 绿之茵投资 | 绿之茵投资除向发行人投资外,不存在其他业务。xxx持有绿之茵投资 40 万元出资额,占绿之茵投资注册资本的 4%。绿之茵投资持有发行人 249 万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4.15%。 |
xxx | xxx之弟媳 | 无 | - |
xxx | xxx之妹 | 无 | - |
xxx | xxxx妹夫 | 无 | - |
xxx | xxx之弟 | 发行人 | xxxx有发行人 7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1.25%。 |
xxxx | 已于 2014 年 12 月注销,具体情况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一)。 | ||
xxx | xxx之弟媳 | 无 | - |
xxx | xxx姐 | 无 | - |
xxx | xxx姐夫 | 无 | - |
xxx | xxx姐 | 无 | - |
xxx | xxx弟 | 无 | - |
xxx | xxx弟媳 | 无 | - |
xxx | xxx弟 | 无 | - |
xxx | xxx弟媳 | 天津市西青区xxx镇如意大街西面来风餐饮连锁店 | 天津市西青区xxx镇如意大街西面来风餐饮连锁店系从事餐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xxx,该个体工商户与发行人不 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 |
绿森林苗木 | 已于 2015 年 12 月注销,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一)。 |
(二)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个人及经营实体是否与发行人有业务和资金往来,发生业务关系的请说明决策程序及定价机制是否公允。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开展相同或相近业务,存在的话,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及其各家庭关系密切成员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上述披露的情形外,上述关联方个人及经营实体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业务和资金往来,不存在开展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形。
三、《反馈意见》“3、关于公司业务资质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取得的各种经营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能够满足已开展各项业务的需要,是否存在挂靠和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进行招投标或开展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取得的各种经营资质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资质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单位 | 有效期截止日 | 许可内容 |
发行人取得的资质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津)JZ 安许证字 [2013]CS0003384 |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9.01.29 | 建筑施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CYLZ•津•0004•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 | ——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 级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D212002985 |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21.05.17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承包叁级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津交运管许可开字 120104300071 号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8.04.06 | 普通货运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5092520170001 | 凉城县林业局 | 2022.02.14 | 生产经营种类:造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 面积:205 亩 |
百绿设计取得的资质 |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A1120045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 | 2021.03.30 |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 项甲级 |
新大地养护取得的资质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5092520170002 | 凉城县林业局 | 2022.02.14 | 生产经营种类:造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 面积:90 亩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 质证书 | CYLZ•津•0087•叁 |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 委员会 | 2017.06 | 城市园林绿化叁级企 业 |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持有的上述经营资质均系有权部门核发,且均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现有资质是否能够满足已开展各项业务的需要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的记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景观生态修复与治理;水土保持与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及养管工程;市政工程及体育场设施工程;苗木、草培育(种子生产、经营除外);生态环境治理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有机肥、种苗收购;普通货运;土石方工程。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收入来源于生态修复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苗木种植及销售、绿化养护、园林景观设计。发行人持有的上述各项经营资质与发行人已开展各项业务的匹配情况如下:
业务类型 |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相关经营资质 |
生态修复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养护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级)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叁级) |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苗木种植及销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园林景观设计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的上述经营资质能够满足发行人开展上述各项业务的需要。
(三)是否存在挂靠和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进行招投标或开展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业务负责人的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各项业务主要系作为总包方直接从发包方取得项目(约占报告期收入的 90%),其余少量作为分包方从总包方取得项目。
经核查,直接从发包方取得的项目,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不存在挂靠和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进行招投标或开展业务情形;作为分包方从总包方取得的项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总包方签订合同,承接的业务内容为生态修复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苗木种植及销售、绿化养护、园林景观设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经营资质能够满足开展上述业务的需要。因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挂靠和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进行招投标或开展
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出具《确认函》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的项目业务内容为生态修复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苗木种植及销售、绿化养护、园林景观设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持有的经营资质均系有权部门核发,且均在有效期内,能够满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的需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挂靠和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进行招投标或开展业务的情形;并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洽谈的项目及未来承接的项目,不会挂靠和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进行招投标或开展业务。
四、《反馈意见》“4、关于绿地科技租赁天津市宁河县诚惠农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1737 亩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上述土地性质,是否属于基本农田和划拨土地,租赁是否需要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备案或确认,目前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潜在风险。(2)发行人实控人、董监高与天津市宁河县诚惠农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及其负责人是否有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除了协议约定支付价格以外,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实控人通过其他途径补偿租赁费的情况。”
(一)土地性质
2015 年 8 月 28 日,绿地科技与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签订了《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诚合字 [2015]5 号),约定诚惠农中心将其承租的位于xxxxxxxxxxxxxxx(x称“大八亩坨村”)村西的西二区内的 1,737 亩(1,157,859.93 平方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绿地科技从事现代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含苗木)。
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位于大坨村生活路以西的村北和村西西二区内,面积为 5,000亩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七里海镇大八亩坨村村集体,根据《宁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范围土地利用规划为一般耕地。
综上所述,绿地科技租赁诚惠农中心 1,737 亩土地经营权所在土地的性质为集体土地、一般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或划拨用地。
(二)租赁取得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就上述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诚惠农中心事宜,大八亩坨村全体村民以户为单位,超过 85%的户代表签署《征求意见表》予以同意确认。宁河县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出具《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证明》,同意诚惠农中心承包上述土地并转租给绿地科技。宁河县七里海镇人民政府作为见证方在诚惠农中心与绿地科技签订的《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上加盖了公章。
综上所述,绿地科技取得 1,737 亩土地经营权的事宜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三)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潜在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绿地科技与诚惠农中心签订《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后,办理苗圃项目的备案与环评手续过程中,获悉该地块地处生态用地保护黄线区范围内,不但环评过程复杂且周期长,而且该地块取水困难。基于上述原因,绿地科技和诚惠农中心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书》,双方同意解除原签订的《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诚合字 [2015]5 号)。
根据发行人及诚惠农中心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核查,目前双方已经解除了上述租赁事宜,且合同签订后绿地科技未支付任何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或纠纷,亦不存在法律风险或潜在风险。
(四)发行人实控人、董监高与天津市宁河县诚惠农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及其负责人是否有关联关系
根据诚惠农中心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的信息,诚惠农中心成立于 2007 年 6 月 21 日,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宁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法定代表人为xxx。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函》、本所律师对诚惠农中心法定代表人xxx的访谈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信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xxx中心及其法定代表人xxx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租赁价格是否公允,除了协议约定支付价格以外,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实控人通过其他途径补偿租赁费的情况
根据绿地科技与诚惠农中心签订的《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诚合字[2015]5 号),绿地科技租赁诚惠农中心承包的 1,737 亩土地经营权的租赁价格为:前五年 121.59 万元/年(合 700 元/亩/年),中间五年 138.96 万元
/年(合 800 元/亩/年),后三年 156.33 万元/年(合 900 元/亩/年)。经核查,上述租赁价格,与天津市xx区域同期农用地租赁的市场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价格公允。
根据诚惠农中心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对诚惠农中心法定代表人xxx的访谈确认,上述租赁价格系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商定,价格公允,租赁事宜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且合同签订后绿地科技未支付任何款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xxx、xx)不存在通过其他途径支付款项或补偿租赁费的情形。
五、《反馈意见》“5、关于发行人用工情况。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采购劳务所占成本比例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除签订劳动合同正式聘用之外的其他用工方式,包括是否存在派遣用工。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其他用工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相关法律风险或潜在风险,发行人是否存在用工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发行人之外主体或个人支付劳务、用工费用情况。”
(一)发行人的其他用工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
存在相关法律风险或潜在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除签订劳动合同正式聘用之外,其他用工方式包括:
1、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
发行人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主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所律师核查了部分发行人与上述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所签订的相关协议,不存在相关法律风险或潜在风险。
2、工程项目上采购劳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部门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确认,发行人就其承接的绿化工程施工中操作简易部分或纯劳动密集的施工部分(主要为苗木栽植、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给排水、排盐、绿化修剪、养护、土建等工作内容),与相关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施工合作协议进行采购劳务。根据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相关公司的劳务人员仅需要根据发行人专业技术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的指导和要求完成上述简单的体力劳动。发行人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与相关公司结算。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等采购劳务的情形,属于绿化工程行业内较为普遍的情形,双方就劳务采购建立合同关系,主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所律师核查了部分发行人与上述相关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采购内容、价款、支付方式及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风险或潜在风险。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用工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与目前在职的人员均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不存在用工纠纷。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离职人员(包括签署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均在离职时签署《审批表》,由离职人员签字确认薪资结算,并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采购劳务的部分相关公司就是否存在法律纠纷进行访谈核查,发行人与采购劳务的相关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纠纷。
本所律师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信息,发行人不存在用工纠纷、争议、诉讼或仲裁的情形。根据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能够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已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自身用工不存在用工纠纷;发行人采购劳务用工亦不存在法律纠纷。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发行人之外主体或个人支付劳务、用工费用情
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采购劳务的部分相关公司就是否存在体外资金支付进行访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发行人之外主体或个人支付劳务、用工费用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用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相关法律风险或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用工纠纷,发行人亦不存在通过发行人之外主体或个人支付劳务、用工费用的情形。
六、《反馈意见》“6、关于供应商情况。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主要采购包括原材料、劳务费用和机械费用,请发行人按照上述三类补充披露各自前五大客户情况,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实控人、董监高与上述供应商负责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有,请核查与非关联方采购或市场公允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采购(原材料、劳务费用和机械费用)各自前五大供应商情况,采购内容、金额、占比情况及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采购(原材料、劳务费用和机械费用)各自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情况、采购内容及与发行人关联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同类采购 额的比重 | 采购内容 | 与发行人有 无关联关系 |
原材料采购 | ||||||
2016 年度 | 1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26.21 | 3.84% | 灯具、电箱、 电缆配线等 | 无 |
2 | 开原市格瑞苗圃 | 447.00 | 2.74% | 乔木、xx | x | |
3 | 凉城县公路工程队 | 423.60 | 2.60% | 道路材料 | 无 | |
4 | 蠡县政轩绿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399.39 | 2.45% | 乔木、灌木、 地被植物 | 无 | |
5 | 太谷县腾杰苗圃 | 328.51 | 2.01% | 乔木、灌木、 常绿植物 | 无 | |
合 计 | 2,224.71 | 13.64% | - | - | ||
2015 年度 | 1 | 天津市蓟县xxx苗圃 | 425.89 | 2.31% | xx、灌木、 地被植物 | 无 |
2 | 栾城区圣泰农林科学研究所 | 410.86 | 2.23% | xx、灌木 | 无 | |
3 | 天津市博瑞园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 390.97 | 2.12% | 乔木、灌木、 地被植物 | 无 | |
4 | 天津市津兴绿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 作社 | 370.03 | 2.01% | 乔木、灌木、地被植物 | 无 | |
5 | 宋培苹 | 305.50 | 1.66% | 石材 | 无 | |
合 计 | 1,903.25 | 10.34% | - | - | ||
2014 年度 | 1 | 天津市万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712.60 | 4.76% | 乔木、灌木、 地被植物 | 无 |
2 | 丰镇市绿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 446.18 | 2.98% | 乔木、灌木、 常绿植物、地被植物 | 无 | |
3 | 天津市武清区绿棵苗圃 | 421.60 | 2.82% | 乔木、灌木 | 无 | |
4 | 天津xx园林苗木有限公司 | 378.79 | 2.53% | 灌木、地被植 物 | 无 | |
5 | 天津市津兴绿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 作社 | 360.95 | 2.41% | 乔木、灌木、地被植物 | 无 | |
合 计 | 2,320.12 | 15.51% | - | - | ||
劳务采购 | ||||||
2016 年度 | 1 | 兴和县富家林业服务站 | 1,645.67 | 12.48% | 栽植、修剪、 土壤改良等 | 无 |
2 | 天津市安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1,266.45 | 9.60% | 栽植、绿化等 | 无 | |
3 | 凉城县xx绿化种植有限公司 | 908.15 | 6.89% | 栽植、绿化等 | 无 | |
4 | 天津跃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776.54 | 5.89% | 栽植、场地平整、养护、土 壤改良等 | 无 | |
5 | 天津市安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652.07 | 4.95% | 栽植、给排 水、排盐等 | 无 | |
合 计 | 5,248.87 | 39.81% | - | - |
期间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同类采购 额的比重 | 采购内容 | 与发行人有 无关联关系 |
2015 年度 | 1 | 天津芳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964.31 | 10.62% | 栽植、开槽、 铺装等 | 无 |
2 | 天津市安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651.20 | 7.17% | 栽植、排盐等 | 无 | |
3 | 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650.00 | 7.16% | 栽植、填挖 土、土壤改良、养护等 | 无 | |
4 | 天津海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601.30 | 6.62% | 栽植、移树、 修剪等 | 无 | |
5 | 天津市安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548.50 | 6.04% | 栽植、养护等 | 无 | |
合 计 | 3,415.32 | 37.61% | - | - | ||
2014 年度 | 1 | 天津市安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1,255.28 | 17.54% | 栽植、场地修 整、土壤改良等 | 无 |
2 | 天津市安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1,101.87 | 15.39% | 栽植、排盐、 给水等 | 无 | |
3 | 天津市源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792.42 | 11.07% | 劳务服务 | 无 | |
4 | 天津恒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681.28 | 9.52% | 栽植、排盐、 给水、养护等 | 无 | |
5 | 丰镇市兴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538.65 | 7.53% | 栽植、排盐、 回填土等 | 无 | |
合 计 | 4,369.50 | 61.05% | - | - | ||
机械采购 | ||||||
2016 年度 | 1 | 天津市海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1,928.47 | 13.30% | 土方挖填倒 运 | 无 |
2 | 天津市南开区盛达久机械租赁服务 部 | 919.13 | 6.34% | 土方挖填倒运 | 无 | |
3 | 天津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693.93 | 4.79% | 土方挖填倒 运 | 无 | |
4 | 天津市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688.07 | 4.75% | 土方挖填倒 运、土壤改良掺拌 | 无 | |
5 | 天津市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666.15 | 4.60% | 土方挖填倒 运 | 无 | |
合 计 | 4,895.74 | 33.77% | - | - | ||
2015 年度 | 1 | 天津瑞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856.85 | 10.30% | 土方挖填倒 运 | 无 |
2 | 天津市众成景观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737.33 | 8.86% | 土方挖填倒 运 | 无 | |
3 | 天津市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653.67 | 7.86% | 土方挖填倒 运 | 无 | |
4 | 海兴县宝杰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 573.47 | 6.89% | 土方挖填倒 运 | 无 | |
5 | 天津乃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 司 | 308.63 | 3.71% | 土方挖填倒运 | 无 | |
合 计 | 3,129.95 | 37.61% | - | - | ||
2014 年度 | 1 | 天津市众成景观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809.40 | 12.11% | 土方挖填倒 运 | 无 |
2 | 天津市鹏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473.09 | 7.08% | 土方挖填倒 运 | 无 |
期间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同类采购 额的比重 | 采购内容 | 与发行人有 无关联关系 |
3 | 内蒙古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319.06 | 4.77% | 土方挖填倒 运、挖掘机、拖拉机等机 械租赁 | 无 | |
4 | 呼和浩特市光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 责任公司 | 316.47 | 4.73% | 土方挖填倒运 | 无 | |
5 | 天津市津南区xxx机械设备租赁 站 | 312.79 | 4.68% | 装载机、挖掘 机、工程车等机械租赁 | 无 | |
合 计 | 2,230.81 | 33.37% | - | - |
根据上述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个人身份证、工商底档等资料,上述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如下表: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基本情况 |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 股权结构 |
1.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4351 号荔源商 务大厦 A 座 13、14、15 楼 | 照明工程业务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合同 能源管理业务。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SZ:300506)。 |
2. | 凉城县公路工程队 | 成立于 2001 年 7 月 19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城关镇宁 远街(交通局院内) | 公路维修;建筑材料销售。 | 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 800 万元,主管部门(出资人) 为凉城县交通局。 |
3. | 开原市格瑞苗圃 | 成立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经营者xx,经营场所为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靠山镇一面城村四组 67 号。 | 苗木花卉种植销售及外购苗木花卉经销。 | 个体工商户。 |
4. | 蠡县政轩绿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西北街。 | 园林工程设计、施工;造林苗、城镇绿化苗、花卉、经济林苗、果蔬、农作物种植、 销售。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8 万元,xxx持股 100%。 |
5. | 太谷县腾杰苗圃 | 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4 日,经营者 xxx,经营场所为晋中市太谷县小白乡王村。 | 种植、销售:苗木、花卉。 | 个体工商户。 |
6. | 天津市蓟县xxx苗圃 | 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经营者xxx,经营场所为天津市蓟 县东二营镇东一村 4-5-4。 | 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种植、销售。 | 个体工商户。 |
7. | 栾城区圣泰 农林科学研究所 | 成立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经营者xxx,经营场所为石家庄市栾城区夏凉村。 | 苗木种植销售、品种改良。 | 个体工商户。 |
8. | 天津市博瑞园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 成立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法定代表人于泉,住所为天津市宁河县俵口乡安全村东侧 50 米。 | 林木、花卉、蔬菜、水果、谷物种植、销售;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所需的生产 资料;为成员引进种植新技术、新品种;为成员开展种植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 息咨询服务。 | 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成员出资总额 600 万元。 |
9. | 天津市津兴 绿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 | 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天津市宁河县俵口乡兴家坨村村外南侧。 | 谷物、蔬菜、水果、林木、花卉、食用菌种植、销售;水产养殖;组织采购、供应 成员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 | 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成员出资总额 1,001 万元。 |
作社 | 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植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 信息咨询服务。 | |||
10. | xxx | 女,出生于 1974 年,住址为天津 市河西区,身份证号码为 370122197409XXXXXX。 | - | 自然人 |
11. | 天津市万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小韩村西。 |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设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市政工程;管道设计、安装;造林苗、城镇绿化苗、花卉生产;天津市境内:白腊、杨树、国槐、火炬、金枝槐、月季、女贞批发、零售;绿化机械设备销售;国 内劳务服务。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500 万 元,xxx持股 96.82%,xxx持股 3.18%。 |
12. | 丰镇市绿地源种植专业 合作社 | 成立于 2013 年 5 月 21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丰镇市黑土台镇碱滩村。 | 林木种植、销售。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300万元。 |
13. | 天津市武清区绿棵苗圃 | 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经营者xx,经营场所为天津市武清 区xxx镇肖店村。 | 苗木、草坪、花卉种植、销售。 | 个体工商户。 |
14. | 天津xx园林苗木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07 年 10 月 24 日,法定代表人xx,住所为天津市宁河县俵口乡民主村五区一排十二 号。 | 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草坪、菖蒲、水葱、芦苇、水生鸢尾、香蒲、水芋种植、批发、零售。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30 万元,xxx持股 80%,xxx持股 15%, 于文术持股 5%。 |
15. | 兴和县富家林业服务站 | 成立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投资 人xx,住所为兴和县城关镇二台子村。 | 荒山、荒坡绿化、风沙源治 理、园林绿化、机械租赁,劳务服务咨询。 | 个人独资企业。 |
16. | 天津市安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天津市宝坻xxx街 106 号。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 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消防工程、水暖设备管道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除 外);苗木种植、销售。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xxxx股 52%,xxx持股 48%。 |
17. | 凉城县xx绿化种植有 限公司 | 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岱海镇三营行政 村苇占营村。 | 苗木的种植和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园林绿化;劳务服务咨询。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 万元,xxxx股 100%。 |
18. | 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 111 号总部经济大 厦 1202 室。 |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古建筑工 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他土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拆迁工程 (爆破除外);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工程设备租赁;水暖安装;建筑材料(砂石料除外)、消防器材、五金交电销售;工程技术及造价咨询;工程设计;项目管理服务;劳务 服务(劳务派遣除外)。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 元,xxxx股 50%,xx持股 50%。 |
19. | 天津市安顺园林工程有 | 成立于 2011 年 9 月 7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天津市宝坻 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 1 号。 |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 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 xxx持股 52%, |
限公司 | 消防工程;水暖设备管道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除外); 苗木种植、销售。 | xxxx股 48%。 | ||
20. | 天津芳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2 年 3 月 9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 17 号 385 室。 | 园林绿化;土木工程建筑;劳动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安装;管道维修;土基工程施工;桩基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 工。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xxxx股 50%,xxx持股 50%。 |
21. | 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26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南侧赛德广场 5-1-302。 | 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土木工程、水电安装、道路工程;批发兼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装饰装修材料、家俱、机械设备(汽车除 外)、花卉苗木;园林绿化设计服务、建筑景观设计、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劳务 服务、房屋租赁。 |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xxxx股 10%,xxxx股 90%。 |
22. | 天津海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3 年 9 月 9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幸福商业广场 A 区-813 (集中办公区)。 | 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管道安装工程(涉及压力管道容器的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道路工程;市政工 程;水利工程;钢结构工程;国内劳务服务(港区、中介除外);劳务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搬倒装卸服务(港区、运输、涉外除外);自 有机械设备租赁。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xxx持股 60%,xxxx股 40%。 |
23. | 天津市源宝劳务服务有 限公司 | 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法定代表人马世霞,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高家xxx吴村东区 1 排 1 号。 | 劳务服务(中介除外)。 | 该企业已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工商注销,原股东为xxx、马世霞。 |
24. | 天津恒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2 年 5 月 24 日,法定代表人xx,住所为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管委会 5 楼 510 房间。 |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建筑用材料的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租赁;市政道路工程。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 元,xxx持股 85%,xxx持股 15%。 |
25. | 丰镇市兴旺 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丰镇市新城区建设街贵苑阳光城 3 号楼 1 层 18 号。 | 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xxxx股 100%。 |
26. | 天津市海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 27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 | 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施 工;房屋拆迁;机电设备安装;建筑物外墙保温施工;建筑机械租赁;劳务服务;仓储(危险品除外);搬倒装卸服务、起重服务、管道设备安装;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日用 百货、钢材批发兼零售。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 元,xxx持股 80%,xxxx股 20%。 |
27. | 天津市南开区盛达久机 | 成立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经营者xx,经营场所为天津市南开 区临江里 40 号-5-201。 | 机械租赁服务。 | 个体工商户。 |
械租赁服务 部 | ||||
28. | 天津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4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天宝路 2 号 142 室。 |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设计;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 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园林 景观设计、施工;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 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工程设备租赁;水暖安装;通讯工程;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建筑智能化工 程;建筑材料、消防器材、五金交电销售;建筑劳务分 包;房屋拆除(爆破除外); 排水管道安装。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4,200 万 元,xxx持股 100%。 |
29. | 天津市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xxxxxxxxxxxxxxx 0-000x。 | 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公路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土石方工程;防水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人防工程;房屋维修工程;桥梁工程;体育场地工程;弱电工程;土木工程施工;钢结构安装工程;建筑物拆除;水利工程;电力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物加固;金属门窗、机电设备、制冷设备、建筑幕墙、消防设施安装;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城市建筑物、绿地、街景照明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五金交电、建筑 材料批发零售。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元,xxxx股 100%。 |
30. | 天津市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08 年 10 月 21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xxxxxxxxxxxxxxxxxxx 0 x。 | 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力工程及维修;物业管理;机械租赁、房屋租赁;土产杂品、五金电料、办公用品、钢材、装饰装修材料、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农产品、服装、日用百货销售;拆迁工程施工;国内货运代理;劳务服务(涉外服务除外);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 业务;建筑材料、炉料、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批发兼零 售。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600 万元,xxx持股 100%。 |
31. | 天津瑞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拐子沟村中心道以 南。 | 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道桥工程;管道安装工程;景观设计;建筑用材料的批发兼零 售;机电设备、阀门、木制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xxx持股 60%,xxxx股 40%。 |
品、金属制品制造、加工、销售;劳动服务;机械设备 租赁。 | ||||
32. | 天津市众成景观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05 年 3 月 28 日,法定代表人张国旗,住所为武清区黄花店镇政府路西侧。 | 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清淤工程、市政道路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安防工程、弱电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管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施 工,建筑消防设备、水暖设备、金属门窗安装,废旧建筑物拆除,劳务分包,热力、燃气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园林机具、苗木、五金产品、化工产品批发兼零 售。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张国旗持股 60%,xx持股 40%。 |
33. | 天津市xx市政工程有 限公司 | 成立于 2004 年 12 月 14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杨津庄镇马村。 | 公路、桥梁、排水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工程机械租赁服务。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xxx持股 50%, xxxx股 50%。 |
34. | 海兴县宝杰机械设备租 赁中心 | 成立于 2015 年 3 月 9 日,经营者xxx,经营场所为海兴县苏基镇苏西村。 | 机械设备租赁服务。 | 个体工商户。 |
35. | 天津乃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xxxxxxxxxx 00 x。 | 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脚手架租赁;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 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建筑材料、机械配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劳保用品、工程机械 设备销售。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xxx持股 50%,xxx持股 50%。 |
36. | 天津市鹏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23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西青区辛口镇第六埠村迎宾里 4 条 16 号。 | 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 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用苗木、花卉、草 坪的培育、销售;建筑材料、五金制品、金属制品、砂石料、水泥、日用杂品批发兼零售;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园林工具及其配件租赁;劳 务服务(不含涉外劳务)。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xxx持股 92%,xx持股 8%。 |
37. | 内蒙古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x 0 xxx。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园林养护;钢构工程施工;土建工程施工;树木、花草、草 的种植及销售(不含苗木);绿化器械、工具销售;工程 机械租赁;建筑劳务分包。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元,xxxx股 50%,xxx持股 50%。 |
38. | 呼和浩特市光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 责任公司 | 成立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 | 机械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80 万元,xxx持股 50%,xxxx股 50%。 |
39. | 天津市津南 区xxx机械设备租赁 | 成立于 2013 年 7 月 26 日,经营者xxx,经营场所为xxxxxxxxx(xxxxxxxx xxxx)。 | 机械设备租赁。 | 该个体工商户已 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工商注销,原经 营者为xxx。 |
站 |
根据上述供应商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个人身份证、工商底档等资料,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xxx、xx、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供应商负责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部分 因补报2016 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8月18 日向发行人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000712806184T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目前不存在可预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大华审字[2017]001994 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编号为大华核字[2017]000918 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仍满足如下财务指标:
A、2014年至2016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B、2014年至2016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C、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
D、报告期末(2016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E、最近一期末(2016年12月31日)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此外,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规定逐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没有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的变化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动。
(二)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六、 “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资质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单位 | 有效期截止日 | 许可内容 |
发行人取得的资质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津)JZ 安许证字 [2013]CS0003384 |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9.01.29 | 建筑施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CYLZ•津•0004•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 | ——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 级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D212002985 |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21.05.17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承包叁级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津交运管许可开字 120104300071 号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8.04.06 | 普通货运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5092520170001 | 凉城县林业局 | 2022.02.14 | 生产经营种类:造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 面积:205 亩 |
百绿设计取得的资质 |
资质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单位 | 有效期截止日 | 许可内容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A1120045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 | 2021.03.30 |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 项甲级 |
新大地养护取得的资质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5092520170002 | 凉城县林业局 | 2022.02.14 | 生产经营种类:造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 面积:90 亩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 质证书 | CYLZ•津•0087•叁 |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 委员会 | 2017.06 | 城市园林绿化叁级企 业 |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基本构成了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全部,主营业务突出。
(五)基于上述,新增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障碍。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间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变化情况如下(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姓名或名称 | 关联关系 |
xxx | x发行人独立董事,已辞去职务。 |
xxx | 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任职。 |
天津市西青区xxx镇如意 大街西面来风餐饮连锁店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媳xxxxx的个体工商户。 |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16 年 1 月至 12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无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无
3、关联担保情况: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式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期间 | 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
xxx、xx | xx生态 | 抵押 | 2,500.00 | 2015.12.03- 2016.12.02 | 履行完毕 |
xxx | 绿茵生态 | 保证 |
4、关联方资金拆借:无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 2016 年度(单位:元)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3,907,845.60 |
6、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无
(三)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时,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新增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该承诺持续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房产。
编号为房地证津字第 111031525906 号、房地证津字第 111031525905 号、房地
证津字第 111031525907 号、房地证津字第 104031550153 号、房地证津字第
113031520010 号的房产,拟为发行人新增的自身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请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九(四)部分)
(二)发行人拥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土地使用权。
2、注册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商标档案》,
截至上述文件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共计 4 项注册商标,无新增注册商标。
3、专利权及专利实施许可
(1)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截至上述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共计56 项专利权,新增1 项专利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利号 | 专利 证书号 | 申请日 | 专利权人 | 类型 | 取得方式 | 名称 | 他项 权利 |
1. | ZL201310382371.6 | 1705372 | 2013.08.29 | 绿茵生态 | 发明 | 受让 | 一种暗管灌排盐碱地 快速脱盐系统方法 | / |
(2)专利实施许可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专利实施许可。
(3)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植物新品种权。
(三)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办公设备及车辆,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发行人购买取得,资产权属清晰。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的上述主要财产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拥有的一项专利权系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主要财产已取得必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书。
(六)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二)》原披露的发行人将其部分房屋用于为自身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已经解除;发行人因新增自身银行贷款,拟将其部分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但尚未办理抵押手续。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新增期间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并无限制,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房屋租赁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租赁房屋位置 | 租金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1. | 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燕华营村村民 委员会 | 绿茵生态 | xxxxxxxxxxxxxxxxxx 00 x | 无偿 | 约 30 | 2012.04.26- 2017.04.26 |
2. | xxx | 绿茵生态 | 即墨市华山镇华阳路 20 号 1 号楼 3 单元 401 户 | 无偿 | 约 29.88 | 2015.07.31- 2018.07.31 |
3. | xx | xxxx | xxxxxxxxxxx 0 xxxxxx 0 xx0 xx0 x402 | 1,800 元/月 | 151.69 | 2015.08.20- 2017.08.20 |
4. | xxx | 绿茵生态 |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青州豪庭小区 1# 楼 2 单元 902 室 | 1,500 元/月 | 93.67 | 2017.03.12- 2018.03.11 |
5. | xxx | 绿茵生态 |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景观花园 12#楼 1 单元 2 楼西户 | 18,000/ 年 | 132.05 | 2016.08.20- 2017.08.19 |
6. | xxx | 青峰苗木 | 天津市静海县梁头镇 | 5,000 | 180 | 2011.10.01- |
梁头村 | 元/年 | 2021.09.30 | ||||
7. | 天津市蟹源水产养 殖有限公司 | 绿地科技 | xxxxxxxxx xxxxxx | 无偿 | 100 | 2015.08.01- 2025.07.31 |
8. | 甘肃沁园春园林绿 化工程有限公司 | 绿茵生态 | 安定区定西师专对面 办公用房 | 无偿 | 400 | 2014.02.10- 2019.02.09 |
9. | xxx | 绿茵生态 | 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 367 号 | 无偿 | 约 25 | 2015.11.10- 2018.11.09 |
10. | xxx | x同园林 | 大同市御河东路西京街东方名城 1 栋 2 单 元 20 号的商铺 | 无偿 | 168.26 | 2016.08.31 起五年 |
11. | xxx | 绿茵生态 | 贾家营村民用住宅院 平房屋和南房 | 1,000 元/月 | 约 120 | 2016.12.16- 2017.12.16 |
(八)发行人土地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土地变化情况如下:
1、解除与诚惠农中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
2015 年 8 月 28 日,绿地科技与诚惠农中心签订了《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诚合字[2015]5 号),约定诚惠农中心将其承租的位于天津市宁河县七里海镇大八亩坨村村西的西二区内的 1,737 亩(1,157,859.93 平方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绿地科技从事现代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含苗木)。
绿地科技与诚惠农中心签订《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后,办理苗圃项目的备案与环评手续过程中,获悉该地块地处生态用地保护黄线区范围内,不但环评过程复杂且周期长,而且该地块取水困难。基于上述原因,绿地科技和诚惠农中心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书》,双方同意解除原签订的《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诚合字[2015]5 号)。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诚惠农中心负责人的访谈确认,自《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签订后,绿地科技未向诚惠农中心支付任何款项,绿地科技与诚惠农中心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或纠纷。
2、新增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
2016年11月15日,发行人与凉城县六苏木镇大圪楞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
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六苏木镇大圪楞村民委员会下属集体经济组织六苏木西村将其合法所有的位于六苏木西村的约295亩土地的土地经营权租赁给发行人,用于农业的种植生产经营(含草坪、苗木、花卉、农作物种植和苗圃经营等),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租赁费为14,750元/年(因六苏木镇大圪楞村民委员会无银行账户,双方约定租金由凉城县六苏木镇人民政府代收)。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由凉城县六苏木镇人民政府作为见证方加盖了公章。
2016年11月15日,凉城县六苏木镇人民政府出具《花名册证明书》及村民花名册,载明发行人承租的土地经营权所涉土地为六苏木乡(镇)大圪楞村下属六苏木西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六苏木西村共有村民213人。
就上述发行人承租集体土地经营权的事宜,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六苏木西村的村民签署了《征求意见表》,同意将六苏木西村集体所有的295亩土地出租给发行人用于农业的种植生产经营(含草坪、苗木、花卉种植和苗圃经营等)。
2016年11月15日,凉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函》,证明面积为295亩的地块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六苏木乡大圪楞行政村六苏木西村(六西村)的集体土地。经实地勘查,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结果,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该地块为天然牧草地(非基本农田)。
2016年11月15日,凉城县畜牧业局作为凉城县辖区内的草原主管部门出具
《证明函》,证明面积为295亩的土地为农业村庄旁边草地,不属于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亦不属于基本草原。
2016年11月15日,凉城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函》,同意六苏木西村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发行人,用于农业种植生产经营(含草坪、苗木、花卉种植和苗圃经营),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订的协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就上述土地租赁事宜已经履行相关程序:(1)发行人已与凉城县六苏木镇大圪楞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2)凉城县国土资源局和凉城县畜牧业局已分别出具证明,证明上述土地性质
为天然牧草地(非基本农田、非基本草原);(3)发行人承租上述土地经营权用于农业种植生产经营的事宜已经六苏木西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同意;(4)凉城县人民政府已出具《证明》,对发行人承租上述土地经营权用于农业种植生产经营的事宜予以同意。
(九)发行人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八家控股子公司、一家参股子公司。新增期间,发行人新设立三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山西绿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同园林”)
绿同园林现持有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工商资料,绿同园林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山西绿同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200MAOGX24H1U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 00 x商铺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2,000 万元人民币 |
实缴资本 | 未实缴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体育场设施工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土石方工程(以上项目凭此证办理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后方可经营);景观生态修复与治理;水土保持与水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治理相关技术开发及推广;有机肥、种苗采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16 年 9 月 30 日至 2017 年 9 月 29 日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9 月 30 日 |
股权结构 |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
2、天津顺通兴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兴业”)
顺通兴业现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6 年11 月1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工商资料,顺通兴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天津顺通兴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5LK1U2R |
住所 | 天津滨海xx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 20 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 1609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00 万元人民币 |
实缴资本 | 未实缴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机械设备租赁;商务服务业(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16 年 11 月 16 日至长期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11 月 16 日 |
股权结构 | 青川科技持有 80%股权;新大地养护持有 20&股权。 |
3、天津兴源通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通达”)
兴源通达现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6 年11 月1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工商资料,兴源通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天津兴源通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5LK1KOB |
住所 | 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 20 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 1610 |
法定代表人 | x民 |
注册资本 | 100 万元人民币 |
实缴资本 | 未实缴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16 年 11 月 16 日至长期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11 月 16 日 |
股权结构 | 青川科技持有 80%股权;新大地养护持有 20&股权。 |
新增期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青川科技、百绿设计、新大地养护、绿地科技因三证合一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的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
同情况如下:
(一)工程类合同(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
序 号 | 发包方 | 工程名称 | 工程主要内容 | 合同价款 (万元) |
1 | 凉城县林业局 | 凉城县岱海水生态保护绿化 | 绿化苗木、栽植、整地、养护、管理 | 10,118.79 |
2 | 呼和浩特市园林管理局 | 呼市园林局 2014 年第一批 园林绿化工程---京藏高速两侧绿化工程 | 土方平整,绿化栽植等 | 7,241.63 |
3 | 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 海港公园工程(应急绿化工程)施工三标 | 绿化工程、排盐工程、绿化给水工程等 | 6,453.58 |
4 | 呼和浩特市园林 管理局 | 呼和浩特市大黑河生态景观 建设项目 | 土方平整、绿化栽植等 | 6,444.03 |
5 | 丰镇市林业局 | 丰镇市黑河城区段环境治理 工程施工 | 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内容 | 6,437.43 |
6 | 察右后旗园林局 | 2016 年察右后旗城镇绿化和 绿地养护项目第 1 包 | 阿不达营拌合站东路两侧绿化工程;校园街和经十一路两侧、隔离带及人行道绿化工程;地税局小游园园林景观及硬化工程;地税局小游园及带状公园绿化工程;省际通道高速出口至党政大楼段两侧、阿不达营往东延伸段两侧补植及白音宾馆路南绿化工程;银都宾馆东侧街头绿化工程;省际通道白镇城区段南 侧断档补植绿化工程 | 5,444.67 |
7 | 凉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凉城县东茉莉河综合整治工程 | 绿化工程、景观工程、浇灌工程、道路 工程、亮化工程。本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 | 5,421.51 |
8 | 天津兴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津宁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工程 | 津宁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绿化节点内 的种植土改良,平整场地及绿化植物栽植工作 | 5,056.18 |
9 | 乌兰察布综合物 流产业园区管委会 | 乌兰察布综合物流产业园区道路绿化工程(续建) | 绿化面积约 100,400 平方米,包括相关的电气、管道、硬化及土石方工程 | 5,013.00 |
10 | 天津市天政基础 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宁河县桥北新区光明路、滨水路绿化工程 | 宁河县桥北新区光明路、滨水路绿化工程 | 4,813.98 |
11 | 南开大学 | 南开大学新校区(津南校区)景观三期工程 2 标 | 包括理科学院组团、理科生活组团、新兴学科组团、对外办学组团、动物中心、西侧运动场、南校门广场景观土建及装饰、绿化、给排水、景观灯具安装及电 气线缆敷设;总面积 18 万㎡ | 4,362.55 |
12 | 丰镇市建设局 | 丰镇市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 | 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量清单 | 4,237.53 |
(二)采购类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序号 | 供应商 | 工程名称 | 工程主要内容 | 合同价款 (万元) |
1 | 天津市海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天津大学新校区三期景观工程施工 | 土方工程 | 1,928.47 |
2 | 天津市万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津宁高速绿化 | 绿化工程 | 1,052.50 |
(三)银行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合同名称及编号 | 借款方 | 贷款方 | 授信额度 (万元) | 授信期限 | 担保措施 |
《授信协议》 2017 年信字第 G08004 号 | 绿茵生态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3,500 | 2017.03.25- 2018.03.24 | 1、xxx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2、发行人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3、xxx、xx以其自有房 产提供抵押担保。 |
(四)担保合同
合同名称及编号 |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 抵押金额 (万元) | 担保期限 | 抵押物 |
《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7 年信字第 G08004 号 及《补充协议》 | 绿茵生态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3,500 | 2017.03.25- 2018.03.24 | 编号为房地证津字第 111031525906 号、房地证津字第 111031525905 号、房地证津字第 111031525907 号、房地证津字第 104031550153 号、房地证津字第 113031520010 号的房产注 |
注:上述房产尚未办理抵押手续。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项中单笔金额前五名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对方当事人 | 余额(元) | 产生原因 |
1. | 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 2,600,000.00 | 保证金 |
2. | 天津市渤龙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有限公司 | 1,824,918.72 | 保证金 |
3. | 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1,600,000.00 | 保证金 |
4. | 天津雍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440,000.00 | 保证金 |
5. | 天津临港工业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140,000.00 | 保证金 |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采购中心 | 1,140,000.00 | 保证金 |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均是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保证金,合法有效。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项中单笔金
额前五名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对方当事人 | 余额(元) | 产生原因 |
1. | 职工 | 1,630,808.48 | 预提(报销)费用 |
2.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嘉盛德烟酒商行 | 400,000.00 | 往来款注 |
3. | xxx | 300,000.00 | 往来款注 |
4. | 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289,796.00 | 保证金 |
5. | 天津景绿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279,887.18 | 保证金 |
注:第 2 项金额,系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发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嘉盛德烟酒商行向发行人支付施工押金,目前发行人已将该笔往来款返还给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嘉盛德烟酒商行,并由天津市小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新支付。第 3 项金额,系山东青岛绿地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发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委托xxx向发行人支付应退还给发行人的保证金。目前发行人已将该笔往来款返还给xxx,并由山东青岛绿地有限公司重新支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预提(报销)费用、保证金及往来款,系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的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章程没有发生变化。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召开过 2 次股东大会会议,5 次董事会会议,2 次监事会会议。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其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兼职情况如下表:
姓名 | 在发行人担任职务 | 在外单位(不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 | |
单位名称 | 职务 | ||
xxx | 董事长 | 绿之茵投资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xx | 董事、总经理 | / | / |
xx改 | 董事、财务总监 | / | / |
xxx | xx | xxxx(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天津瑞久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经理 | ||
天津拓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xxx | 独立董事 | 汇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xx | 独立董事 | x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合伙人 |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Z.002657) | 独立董事 | ||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SZ.002683) | 独立董事 | ||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SH.600265) | 独立董事 | ||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xxx | 独立董事 | 中国林业科学院荒漠化研究所 | 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
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 | 秘书长 | ||
xxx | xxx主席 | / | / |
xxx | 监事 | / | / |
xxx | 职工代表监事 | 农科科技 | 董事、总经理 |
范美军 | 副总经理 | / | / |
xxx | 董事会秘书 | / | / |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执行的税种、税率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6年度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 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设计收入、苗木、项目工程收入 | 3%、6%、11%、免税 |
营业税注 | 应纳税营业额 | 3%、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5%、7% |
企业所得税注 | 应纳税所得额 | 15%、25% |
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2% |
防洪费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1% |
注:2016年5月1日后营业税已经取消。发行人2014年10月21日取得《xx技术企业证书》,2014年度至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青川科技2016年12月9日取得了《xx技术企业证书》,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百绿设计2016年12月9日取得了《xx技术企业证书》,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发行人其他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二)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收优惠变化情况如下:
1、2014年10月21日,发行人取得了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412000237《xx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就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完成了备案。
2、2016年12月9日,青川科技取得了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612000559的《xx技术企业证书》,青川科技就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完成了备案。
3、2016年12月9日,百绿设计取得了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612000927的《xx技术企业证书》,百绿设计就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完成了备案。
4、发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取得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盖章确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载明优惠事项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补贴依据 | 金额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 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9 号 | 2,000,000.00 |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金[2014]107 号 | 200,000.00 |
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 | 10,842,362.00 |
《任务合同书》合同编号:2014GB2A100516(项目名称:草坪和乔木抗旱节水集成养护 关键技术中试与示范) | 2,634,594.30 |
《任务合同书》合同编号:15YDSSSF00140(项目名称:绿地养护节水抗旱集成化成套产 品研制) | |
《任务合同书》合同编号:15PTSYJC00130(项目名称:天津盐碱地与水环境生态修复职 务材料研发及应用平台建设) |
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任务(项目)合同书 | |
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资助协议书 |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出具的园地证字2017020号《涉税证明》,经在征管系统查询,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无未申报记录,无欠缴税款,未发现因违规受到滞纳、罚款的情况。
根据天津市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涉税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在天津市及各区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上查询的结果,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2017 年 3 月 17 日,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天津绿茵
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函》,证明发行人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今,在市容和园林方面没有违反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和受到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2017年3月13日,天津市林业局出具《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复函》,证明发行人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未因违反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3、2017年2月8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市建委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津建筑便函[2017]11号),证明发行人自2016年7月11日至今,在津参与市政工程建设期间未发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国家建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2017年1月16日,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
《证明》,证明自2016年7月1日至今,未发现发行人在该辖区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无发行人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增期间,发行人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投资金的运用”的变化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投资金的运用变更情况如下:
2017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变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上述议案载明原用于补充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项目投资金额为 38,977.62 万元,变更后的补充
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项目投资金额为 68,896.28 万元,并增加生态建设工程机
械装备购置项目,投资金额为 4,950 万元。上述变更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运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预计募集资金投入 | 拟变更后预计募集资金投入 |
1 | 补充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 | 38,977.62 | 68,896.28 |
2 | 天津绿茵生态研发中心 | 2,968.66 | 2,968.66 |
3 | 生态建设工程机械装备购置项目 | - | 4,950.00 |
合 计 | 41,946.28 | 76,814.94 |
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先期投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投入。若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全部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天津绿茵生态研发中心项目已经取得天津滨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绿茵生态研发中心项目备案的通知》(津xx区发改审[2015]171号),同意上述项目备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变更募投资金的运用已经过股东大会合法批准,其中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的投资项目已获得有权部门的备案,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独立完成,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三)本次股票发行是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涉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问题。
十七、“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仍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一)根据相关各方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
(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检索证明》、xxx、xx的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长xxxx发行人总经理xx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
十九、“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的变化情况
x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阅该《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重点审阅。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上述引用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的变化情况
x所律师确认,已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全面核查和披露,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十一、 “结论意见”的变化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得到有权机关核准后,可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xxx
x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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