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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商品指數期貨信託基金(原名:元大寶來商品指數期貨信託基金)投資人須知暨風險預告書
第一部分-元大商品指數期貨信託基金投資人須知
壹、投資人對本基金之權利行使、轉換、申購及買回之方式及限制。一、投資人對本基金之權利行使
(一)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1.剩餘財產分派
請求權。2.受益人會議表決權。3.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1.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3.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之全部年報。
(三)受益人得請求期貨信託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方式及限制
(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填妥申購書(加蓋登記印鑑)、風險預告書(加蓋登記印鑑),首次申購期貨信託公司系列基金前應加填開戶書蓋妥印鑑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法人,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依規定繳納申購價金,辦理申購手續。申購書備置於期貨信託公司、各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二)1.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00 前以電子交易方式(註)及傳真委扣或下午 4:30 分前以書面或傳真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手續,其他由期貨信託公司委任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30。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註)電子交易方式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2.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安全考量,以公告之方式,調整截止時間。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期貨信託公司應公平對待之,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三、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45 日後,始得受理買回申請。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期貨信託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請求。
(二)1.買回截止時間: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前以書面資料或於每營業日下午 4:00 前以電子交易方式《註》辦理買回手續,其他由期貨信託公司委任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30。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註》電子交易方式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2.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安全考量,以公告之方式,調整截止時間。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對於所有買回本基金之投資人,期貨信託公司應公平對待之,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三)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期貨信託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買回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但有從事經金管會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者,得自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貳、期貨信託事業對本基金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期貨信託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雇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期貨信託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期貨信託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期貨信託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期貨信託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雇人有故意或過失或本條第十五項之情形外,期貨信託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期貨信託公司得全權委託複委託機構運用本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並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期貨信託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
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期貨信託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期貨信託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期貨信託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期貨信託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金管會。六、期貨信託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
或修正後十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
七、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申購人,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期貨信託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期貨信託公司接受申購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並由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申購人告知本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該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一份由期貨信託公司留存,一份交付申購人存執。期貨信託公司依上述辦理本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業時,如申購人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期貨信託公司得經申購人之同意,免辦理上述風險告知作業,惟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並留存申購人同意免辦解說之同意書、申購人簽署之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九、期貨信託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一)依規定無
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交易或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三)申購手續費。(四)買回費用。(五)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十、期貨信託公司就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期貨交易市場、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相關交易市場之有關法令,期貨信託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期貨商、證券商、銀行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機構,就為本基金所為之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等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期貨交易市場、證券交易市場及其他相關交易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一、期貨信託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期貨信託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期貨信託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期貨信託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期貨信託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期貨信託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期貨信託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四、期貨信託公司經金管會核准得全權委託複委託機構運用本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符合信託契約第十四條所定之交易或投資方針,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期貨信託公司應於全權委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明定,期貨信託公司對受委任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本基金發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期貨信託公司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受委任機構處理者,就受委任機構或其受雇人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資產時,應負賠償責任。前述期貨信託公司全權委託複委託機構運用本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之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初始募集金額及追加募集發行額度之百分之三十,募集完成後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十五、本基金受益人之責任僅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為負數時,該差額應由期貨信託公司負擔。
十六、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該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針對本基金從事之交易或投資,分別衡量可能之各類型風險,訂定完善之控管計畫。各類型風險之評量方式、參數及評量標準,應依同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辦理。
十七、期貨信託公司之董事會至少應每季檢視本基金及全權委託複委託機構運用本基金之總風險暴露程度、計算風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期貨信託公司全權委託複委託機構運用本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所得之資產價值,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平均淨資產價值較簽訂全權委託契約時受委任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四十,應即將相關資訊傳送至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申報網站公告。
十八、期貨信託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九、期貨信託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期貨信託公司有不
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二十、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期貨信託公司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受雇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二十一、期貨信託公司因破產、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期貨信託公司職務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應由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期貨信託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得由金管會指定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期貨信託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期貨信託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
二十二、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期貨信託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期貨信託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十三、本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跌幅達百分之六十或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時,期貨信託公司應將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四、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本基金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本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四十時,應立即通報金管會及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公司並應即召開董事會,於一週內擬具改善計畫報金管會。
二十五、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期貨信託公司應於清算人
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二十六、期貨信託公司應依法辦理所得申報及扣繳事宜。
參、投資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項目 | 計算方式或金額 | 收取時點及方式 |
申購手續費 |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現行申購手續費率0.8%。 |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基金之指定專戶。 |
經理費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壹點貳參(1.23%),已包含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服務費用(基金淨資產 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零伍(0.05%)) | 1.期貨信託公司之報酬及保管費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左列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本公司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 將扣除前述費用後計算之。 |
保管費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貳貳(0.22%) | |
指數授權費(註一) | 年度指數授權費以最小年費US$15,000或於每季季底按當季日平均基金資產淨值之5bps計算之數額,兩者較高者為給付。最小年費於基金成立時給付, 之後每年度給付乙次。 | 期貨信託公司按季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指數提供者授權費。 |
買回費 | 如期貨信託公司為因應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本基金之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時,於該借款期間,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 付買回價金2%之買回費用。 | 除借款期間及短線交易買回應支付之買回費用外,本基金之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投資人買回如涉及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將自買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x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應併入 x基金資產。 |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伍拾元,但至期貨信託公司申請買回者,免收手續費。 | 由受益人至買回代理機構辦 理申請買回時,交付買回收件手續費。 |
召開受益人會議 費用(註二) | 預估每年新臺幣壹佰萬元。但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若未召開受益人會議,則無此費用。 | 由本基金淨資產直接扣除之。 |
其他費用(註三)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一):指數公司於每年將收取指數授權費用,指數公司保留調整指數授權費用之權利,若指數公司調整指數授權費用,本基金所產生之指數授權費用亦將隨之調整。(註二):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發生。(註三):指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肆、本基金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無。
伍、揭露該基金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基金所涉匯率風險,如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字表達。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故投資人投資本基金之最大可能損失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等於零。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一、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從事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故其具有高槓桿特性,高槓桿可使獲利放大,同時也可能造成損失倍增,將使得本基金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另外本基金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故無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二、從事期貨之交易契約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之風險:本基金將以商品期貨交易及有價證券為主要投資組合,由於本基金投資比重集中於商品相關期貨交易契約或有價證券,商品市場是一個全球市場,頗受經濟變動之影響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將使得本基金投資之證券股價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
三、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之可投資標的價格將受到全球經濟形勢、市場供需基本面等多種複雜因素的共同影響,本基金淨值仍會受到景氣變動之影響,進而產生價格波動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一)本基金以追蹤標準普爾高盛綜合商品指數(S&P GSCI Reduced Energy Index)績效表現
為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期貨交易或有價證券。(二)常態之情況下,指數成分所選定之各商品期貨合約,主要為近月之期貨合約,不論在成交量及未平倉量上均非常足夠因應本基金之交易,並不影響市場價格。舉例來說,依據 2009 年 7 月 31 日之期貨及指數成分資料計算,
若於基金規模為新臺幣 20 億元情況下,需買進 268 口 9 月紐約輕原油期貨合約,市值約 18,612,600 美
金,佔基金總資產淨值 29.86%,約相當於指數成分權重 29.71%。而 2009 年 7 月 31 日 9 月紐約輕原油期貨合約之成交量為 400,836 口,未平倉量為 319,255 口,故在正常狀況下,即使本基金面臨大量買回,亦足夠因應本基金受益人所需之買回價金需求,惟交易對手違約或其他特殊原因,仍可能造成本基金之流動性風險。(三)惟期貨信託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透過對於流動性部位之額度與比例進行適當的管理,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五、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本基金必需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本基金得以從事換匯、遠期外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央行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等交易,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當本基金所投資標的國或地區發生匯率變動之風險時,基金經理人將做專業判斷,對於投資組合中有相關之標的持有部位進行調整,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當匯率變動過大時,亦有可能對追蹤偏離度造成影響。
六、投資地區政治、經濟、法規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標的較不易受單一地區或國家影響,但投資區域間之政經情勢及法規變動及未來發展,可能對本基金之投資及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之影響。本基金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將有助於及早發現所投資地區可能發生之經濟或金融危機,相當程度達到防範於未然的效果。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保證該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七、市場風險:本基金以追蹤標準普爾高盛綜合商品指數(S&P GSCI Reduced Energy Index)為投資目標,本
基金將依照指數成分買進市值約當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商品期貨、商品 ETF 或上市櫃期貨信託基金,若指數之標的價格下跌將造成本基金追蹤標的指數下跌,本基金亦將有損失之情況,故投資人投資本基金之市場風險在於當商品市場下跌時,導致基金產生之損失。另外由於期貨使用保證金交易,亦可能產生追蹤差異擴大,其原因為:1.期貨轉倉期間,滑價所造成。2.可投資標的無法涵蓋指數標的,尋求替代標的所造成。3.若依該標的權重所算出需投資的期貨口數與實際上投資期貨口數之些微差異所造成。4.申贖的影響。5.額外費用的影響。6.其他原因:諸如特殊的交易制度所造成。為避免超額損失及追蹤偏離度擴大,故將其市值控制在合於法令與本公司投資產品中心準則之規定範圍內。
八、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一)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本基金在投資之前或過程中可能及早取得所投資商品的各種訊息,以分散或避開交易對手風險。(二)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無,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九、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風險:無
十、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一)指數型基金特有之風險:1.基金淨資產淨值因調整投資組合等因素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由於本基金需負擔基金之總費用率(如基金經理費、基金保管機構費用)、基金週轉的交易成本等,將造成基金淨值無法完全緊貼標的指數。2.基金經理人缺乏主動式投資操作權以因應市場變化之風險:指數型基金採用被動式管理的觀念,投資目標為貼緊或追蹤標的指數變化,並不會針對市場變化做出主動式操作。因此當市場發生變化時,基金表現將和標的指數走勢一致,不會產生不一致的情形。3.標的指數走勢波動之風險:指數型基金的投資績效將標的指
數的走勢而定,當標的指數波動劇烈或下跌時,指數型基金的價值也會跟著大幅波動或下跌。4.指數
編製公司與期貨信託公司終止授權合約之風險。5.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指數編製公司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標的指數的編製及計算方式。(二)投資商品指數基金特定之風險:基金淨資產淨值因調整投資組合等因素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其可能原因如下:1.Rebalance轉倉期間,滑價所造成。2.可投資標的無法涵蓋指數標的,尋求替代標的所造成。3.可投資口數與由權重計算出之應投資口數有小數點之差異所造成。4.申贖的影響。5.額外費用的影響。6.國外交易所較特殊的交易制度,如 LME 雖為集中市場交易所,但較類似外匯之 OTC 交易採詢價之方式進行,買賣間價差較其他期貨商品大。7.其他。(三)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權債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以避免可能的風險。(四)次順位金融債及附認股權證公司債之風險: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及附認股權證公司債之風險與投資一般公司債之風險相近,惟次順位金融債因受償順位較低於優先順位金融債,因此違約風險較高,但金融機構之違約風險又較一般公司為低。(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1.與表彰標的證券相關聯之風險: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價證券,因此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然而此關連並非絶對相關,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外,尚包括其轉換成證券的風險。2.匯兌風險:如有海外存託憑證需轉換成標的證券時,或有與其標的證券以不同貨幣計價而產生之匯兌風險。3.即時資訊取得落後之風險: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重大訊息,因此,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4.不易正確估計投資價值之風險: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設價通常有所差異,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股價通常較高,因而投資人在評估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價的風險。(六)投資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之風險:由於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推出初期,台灣市場對於此商品熟悉程度
不足,接受程度較其他商品低,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與其他固定收益商品相較,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再投資風險較高,因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借款人(如房貸戶)的借款(如房屋貸款),當利率下滑時,借款人有權利提前將借款償還,當借款人提前清償時,證券投資人亦將提前獲得給付,如此一來,投資人將承受再投資之風險(Reinvestment Risk)。此風險即為提前還款風險 (Prepayment Risk)。因此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所面臨的再投資風險較高。
十一、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之風險:無。十二、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風險:無。
十三、其他風險: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美國政府於102 年1 月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之施行細則,要求外國金融機構(以下稱「FFI」)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之扣繳稅。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故此,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期貨信託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此外,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之風險,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及為遵循 FATCA相關規定,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1)拒絶申購;(2)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3)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致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幅增減,投資人投資基金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投資,並詳讀本公開說明書載示之風險因素等內容。
陸、本基金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本公司客服專線:(00)0000-000-000 ; (00)0000-0000,若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得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0000-000-000,網址(xxxx://xxx.xxx.xxx.xx/)。
x、其他法令就本基金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一、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一)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二)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三)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四)清算本基金剩
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五)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六)指數授權契約終止、變更標的指數或指數提供者。(七)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期貨信託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前項規定之事項。(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經金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三)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四)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五)本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六)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期貨信託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受益人地址有變更時,受益人應即向期貨信託公司或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期貨信託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二)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或傳輸於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一)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二)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傳輸日為送達日。(三)同時以第(一)、(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受益人通知期貨信託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六、本條第二項規定應公告之內容,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第二部分-元大商品指數期貨信託基金(原名:元大寶來商品指數期貨信託基金)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88 條準用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其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可能於極短時間內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而使得期貨信託基金及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大幅波動,申購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 基金之買賣係以申購人之判斷為之,申購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二、 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 申購人應遵守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相關交易規定與限制,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四、 基金資產之投資須負擔之費用已完整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受益人應負擔費用項下,申購人應將此基金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遭受之影響列入考量。
五、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
(一)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令、貨幣等風險;本風險預告書無法完整揭露所有可能影響申購人決定是否投資本基金之風險,申購人於申購前至少應再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風險因素之揭露。
(二) 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憑證申請買回時,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六、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七、 基金之投資標的,除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外,並可能包括國外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故除國內相關法令外,基金亦可能須遵守國外法令,國外法令可能對於基金有不同之規定或對受益人之保護不如國內法令,且我國主管機關亦可能無法要求他國嚴格執行該國之法令規定。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申購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申購元大商品指數期貨信託基金確已明瞭上述說明事項,已收到「元大商品指數期貨信託基金投資人須知暨風險預告書」,並經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解說,特此聲明。
此致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