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 号)核准,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83,381,314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85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 2020-065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 号)核准,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83,381,314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85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
币 706,018,058.90 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 7,060,180.59 元,实际
到账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698,957,878.31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
到位,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
审验字(2020)第 30300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石化”)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渤海石化会同中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储存金额(元) |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行 | 77150078801000001070 | 支付重大资产重组 中介费用 | 698,957,878.31 |
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77150078801500001069 | 渤海石化丙烷脱氢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 | 0.00 |
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 | 02111101040017925 | 渤海石化丙烷脱氢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 | 0.00 |
小计 | 698,957,878.31 |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及渤海石化已在开设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渤海石化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渤海石化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及渤海石化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及渤海石化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渤海石化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及渤海石化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渤海石化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xxx、xxx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渤海石化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渤海石化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渤海石化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个工作日前)向渤海石化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渤海石化 1 次或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渤海石化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中信证券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渤海石化、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及渤海石化、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渤海石化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开户银行按照协议履行的监管义务独立于公司及渤海石化、中信证券之间基础的交易或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如专户的资金被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查询、冻结、扣押及执行,由责任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开户银行有权依法协助执行。
10、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及渤海石化与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中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