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 戶 協 議 書 目 錄 頁 碼 證券交易協議 02-10 保證金賬戶補充協議 11-12 互聯網證券交易補充協議 13-15 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 16-23 附錄一:關於證券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24-27 附錄二:關於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28-29 附錄三:期權資料說明書 30-31 附錄四:免責聲明 32 附錄五:客戶持倉限額 33 附錄六:客戶證券常設授權 34 附錄七: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35 附錄八:個人資料收集及《私隱條例》說明 36-37...
客 戶 協 議 書
條 款 及 條 件
客 戶 協 議 書 目 錄 | 頁 碼 |
證券交易協議 | 02-10 |
保證金賬戶補充協議 | 11-12 |
互聯網證券交易補充協議 | 13-15 |
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 | 16-23 |
附錄一:關於證券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 24-27 |
附錄二:關於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 28-29 |
附錄三:期權資料說明書 | 30-31 |
附錄四:免責聲明 | 32 |
附錄五:客戶持倉限額 | 33 |
附錄六:客戶證券常設授權 | 34 |
附錄七: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 35 |
附錄八:個人資料收集及《私隱條例》說明 | 36-37 |
附錄九:有關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條款說明 | 38 |
閱讀說明:
本客戶協議書載有山證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山證國際證券」)及山證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山證國際期貨」)提供所有適用服務之有關條款及條件。本客戶協議書以及其中所有附錄內容連同相關之《賬戶申請表》內的條款及細則均構成閣下在山證國際證券及/或山證國際期貨開設之所有賬戶之協議。閣下(或稱「客戶」)根據協議所簽署之文件均成為閣下與山證國際證券及/或山證國際期貨之間訂立法律關係的證明。在訂立本協議之前,如對本客戶協議書之任何部分有任何疑問,請閣下咨詢閣下之專業顧問意見。閣下完全清楚本客戶協議書是一份構成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請小心細閱並保留作日後參考之用。
證券交易協議
山證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山證國際證券」)獲香港證監會批准註冊為持牌人「中央編號:BEM 330」,從事第 1 類受規管活動,即證券交易,並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之交易所參與者,公司註冊地址位於香港金鐘夏愨道 18 號海富中心一期 29 樓 A 室。
作為山證國際證券同意以閣下之名義或為閣下開設戶口用以購買、出售或交換,或為買賣或交易下文所定義之證券買賣及其它相關交易之代價,閣下謹此同意由山證國際證券根據本協議所載列之條款及受制於其條件而操作及維持戶口。
1. 定義
1.1 在本協議中,除非文意另有要求,否則以下詞語具有下列意義:
「規則」 | 指香港聯交所規則及規例,及兩者不時有效之任何修訂、增補、變更或修改之統稱; |
「山證國際」 | 指 山證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即山證國際證券之控股公司; |
「山證國際集團成員」 | 指山證國際,山證國際之控股公司或山證國際之附屬公司或該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 |
「山證國際網站」 | 指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透過其互聯網站提供的服務及設施,包括電子證券交易服務; |
「閣下或客戶」 | 指按本協議開立及維持戶口的人士(以其名義)包括授權人士。若閣下是個人(等),包括閣下中每一個人及其各自的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若閣下是獨資經營的商號,包括獨資經營者及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以及其業務的繼承人;若閣下是合夥業務,包括現時商號合夥人及其各自的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在其後任何時候將或已成為商號合夥人的任何其他人士及其各自的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以及該合夥業務的繼承人;若閣下是一間公司,包括該公司及其繼承人; |
「吾等」 | 指山證國際證券; |
「該戶口」 | 指閣下在山證國際證券所開設及維持及用作與其買賣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有關之一個或以上戶口; |
「閣下密碼」 | 指與閣下之使用者名稱聯合使用的閣下之個人密碼及閣下用於在電子證券交易服務中取得進入身份和經其發出指令之閣下個人身份識別號碼「PIN」的統稱; |
「代理人」 | 指所有在吾等提供服務時,不時聘用之代理人、相聯者、附屬成員、代名人、交易商、經紀、對手方、承辦商、保管人、資訊服務提供者、執行設施提供者及其它金融產品提供者(包括其各自之授權代表); |
「結算所」 | 就香港聯交所而言,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就其它交易所而言,指向有關的交易所提供跟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相類之服務的結算公司; |
「操守準則」 | 指由香港證監會向持牌人士或其註冊人士發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及經不時修訂及補充版本); |
「證監會」 |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任何其他擁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全部或部分職權、並且根據該等條例對香港聯交所有管轄權的機構; |
「證券」 | 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 571 章) 附表 1 中所賦予之意義; |
「交易所」 | 指香港聯交所或香港境內或境外的其他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或場外市場; |
「香港」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規例」 | 具有香港聯交所規則第 101 條所賦予之意義;及 |
「交易」 | 指簽訂與本協議有關之合約,把與本協議有關之任何證券合約平倉或進行交付及/或結算,即已執行的指令。 |
1.2 各條文之標題均僅供參閱之用,不應視為修改或限制在條文中列明之任何權利或義務。
1.3 對於在本協議中有關「其它」或「包括」之提述,即使其前或後列載字詞或例子標示某一特定類別之作為,事件或事務,不應因而只局部限制地解釋。
1.4 意指單數之字眼包含眾數,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別之字眼包含任何其他性別;意指人士之字眼包含任何商號、獨資經營、合夥經營、一人以上之組織或法人團體。
2. 適用範圍
x協議開列出條款,閣下在符合該些條款的情況下,同意以閣下之名義開設並維持一個或以上的戶口,作為閣下之證券買賣及其它相關交易之交易商及經紀,並為閣下提供服務。所有由x等代表閣下執行之證券出售、購買及其它買賣交易均受制於本協議。
3. 協議
閣下謹此同意遵守並受本協議之條文所約束,而x等具酌情決定權不時對之進行刪除、增補或修改。
4. 本協議之修訂
4.1 修訂方式
吾等可隨時修改本協議條款並會書面通知閣下任何變更。
4.2 閣下之接納
除非吾等在發出修訂本協議的書面通知後三十(30)天內收到閣下的書面反對通知書,否則閣下將視為接受該等修訂。
5. 吾等及代理人之職分
5.1 代理人之聘用
吾等獲授權採用任何代理人之服務及將執行服務之任何部份轉授予任何代理人,而代理人可擔當為委託人或x等或閣下之代理人之身份。
5.2 代理人及交易之風險
閣下需承擔代理人之作為而引致的一切風險及承擔閣下交易之盈利能力或適當性之責任。
6. 交易所之選擇;適用規則及規例
6.1 於任何交易所進行交易
吾等可通過其授權作業務交易之任何交易所直接進行所有交易,而x等亦可具酌情權決定,透過任何代理人直接或間接交易
6.2 交易所之規則
由吾等執行之所有交易均需符合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之章程、規則、規例、慣例及常例所採取之行動的規限,以及(如有的話)對吾等及代理人均具約束力的適用司法管轄區之法律。
7. 非香港居民或公司
7.1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由非香港居民發出指示
x閣下於本港以外之地方居住或發出指示,閣下同意確保及聲明該指示為符合閣下發出指示當地之有關司法管轄區之適用法律,如有任何疑問,需向該有關司法管轄區諮詢及聽取法律意見。
7.2 香港以外地方之徵稅
閣下同意就閣下於香港以外居住而發出的任可指示及為其執行而須向有關當局繳交任何稅額、稅項、徵稅或費用。
8. 聲明、保證及確認
8.1 資料準確
閣下保證並確認閣下不時就本協議及相關之戶口申請表而提供予吾等之資料均為完整、正確及最新。在吾等實際收到閣下以書面或吾等接受的其它方式送來之任何更新資料前,x等有權依賴由閣下之前提供的資料。
8.2 年齡
x閣下為個人,閣下須表明已達可訂立協議之合法年齡。
8.3 非持牌人及註冊人
除非閣下己另行以書面向吾等申報,閣下現xx閣下並非任何交易所、交易委員會、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員工或高級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人或註冊人或任何引薦經紀的連署人、任何證券經紀或交易商的高級人員、合夥人、董事或員工。
8.4 負責人
對戶口內的每宗交易而言,閣下是最初負責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及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除非閣下另行以書面形式向吾等作出知會)。
9. 保證就資料內容之重大變更進行通知
雙方保證通知對方任何根據本協議提供之資料之任何重大變更。
10. 聯名戶口
10.1 生者享有繼承權
x閣下之任何戶口以聯名開立,除非閣下通知吾等並提供吾等所要求之文件,否則該戶口應為所有戶口持有人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生者享有繼承權(給付生者)。
10.2 授權及責任
每一聯名戶口持有人不可撤銷地委任其它持有人為授權人,可代表其作出各種行動,並就本協議所有相關事宜上作其代表。x等獲授權按照聯名戶口持有人不時訂定的戶口操作安排及/或簽署安排(且獲吾等批准的)執行指示或交易,並獲授權向任何聯名持有人發出確認通知、其它通知書或通訊(包括修訂協議通知和任何結單通告,並在
吾等按照閣下告知吾等的通訊方式將該等通知發送給閣下後,即視為每位聯名戶口持有人皆收到該等通知),或在其它情況下與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往來。對於依據本協議規定應向吾等支付的任可款項,不論有關債務是其中一位或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所引起,每位聯名戶口持有人均須共同及個別負責。
10.3 身故通知
閣下保證會就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身故,即時xx等作書面通知。在聯名戶口當中有人身故的情況下,x等可據其酌情決定其認為必須合宜或適宜而作出的步驟、要求提供該等文件、保留任何戶口之任何部份及限制任何戶口之交易,以保護其在現行或以後的法律下,在任何稅項、法律責任、罰則或損失方面之權益。
10.4 繳付稅款或開支
閣下同意因聯名戶口持有人當中有人身故或因動用死者在該戶口中的任何權益之財產,所引致之稅收或其它開支,應就任何戶口而繳付或向在生者之利益及死者財產之利益征取。
11. 不提供意見
11.1 自行判斷
閣下同意吾等(包括董事、高級人員、雇員及代理人)不提供稅務、法律或投資顧問服務,對於任何證券或交易是否適合投資者亦不作任何意見或建議。閣下同意,在完全獨立並未有xxx等的情況下作出閣下自行決定及判斷的指示。
11.2 不具提議或建議之資料
當服務讓閣下透過互聯網或其它媒介(包括網上資料)獲取投資研究報告或代理人的其它資料,該些資料之提供並不構成任何買賣證券之提議、意見或建議。閣下所作之任何投資決定,完全是根據閣下自行評估閣下個人之財務狀況及投資方針後所作出之決定。
11.3 不就資料負法律責任
閣下更同意吾等(包括x等之董事、高級人員、雇員及代理人)不應就任何所提供之資料負上法律責任,不論資料是否因應閣下之要求而提供。
11.4 重大利益
在為閣下執行交易時,吾等或吾等之其中一間聯營公司可能於該項交易或相關證券擁有重大利益、存在關係或安排。尤其,x等、x等之代理人或任何吾等之聯營公司可能;
I. 以主事人身份為自己的利益與閣下進行交易;
II. 持有有關交易涉及的證券的倉盤或為有關證券的包銷商、保薦人或以其它身份參與該等證券之交易;
III. 將閣下之指令與其它閣下之指令配對。
12. 交易上之限制
吾等可隨時按吾等之酌情決定暫時中止、禁制或限制閣下發出指示或取代戶口中證券的能力,而不須向閣下作事先通知。
13. 合併、分拆及優先考慮指令、部份執行指令及發售新股之申請
13.1 合併或分拆指令
閣下授權吾等可隨時酌情決定,代表閣下將閣下的買賣證券或出售、購買或拋售期權合約指示與其它閣下類似的指示合併及/或將其分拆。
13.2 不作不利之買賣執行
吾等將確保該合併或分拆將不會引致執行閣下指示之價位較差於閣下執行獨立指示而能取得之價位。若因所持之證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不足以應付購買指令而進行合併,實際購買之證券、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視乎所屬情況而定)數目將會在經合併的獨立指示間按比例分配。
13.3 優先排列最佳買賣執行
閣下認知並同意吾等及/或吾等代理人可隨時為爭取較佳執行價位而優先排列指示。
13.4 接受較低款項
x特定數量之證券或期權合約(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交易之指示未能全數執行,吾等可酌情決定以較低數量執行證券之交易。在該種情況下,該已執行之部份將對閣下具約束力,而閣下將接受該已執行之部份。
13.5 發售新股之申請
閣下可要求吾等代表閣下認購新發行之證券。吾等可能被要求就該項申請作出保證或作出聲明,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I. x等獲適當授權代表閣下作出該等申請;
II. 除x等代閣下提出之申請外,閣下並無為閣下之利益以自己或通過任何其它人士提出其它申請。閣下謹此表明授權吾等向有關交易所或證券發行人提供該項保證或聲明。閣下知悉有關證券之發行人將依賴上述申述決定是否就x等代閣下作出之申請作出股份分配。
14. 結算
14.1 不履行交付
I. 閣下保證不會發出售賣不屬於閣下的證券之指示(即包含賣空行為);及
II. 如吾等按閣下之指示售賣證券,若因閣下未能依時向吾等交付而致使吾等未能交付證券,這樣吾等已即獲閣下授權借取、購入或以其它方式取得可完成交付所需之證券。
14.2 購買之現金補敷
I. 購入證券指示一經接收,吾等會在戶口存有的現金結餘指撥出由吾等按酌情決定評估為足夠之款額,以作為購入證券之全數價值及所有交易費用之現金補敷;
II. 若戶口中存有之現金結餘不足,x等並無責任執行或回應該指示或就此事實知會閣下;及
III. 閣下確認在xx等發出任何購買證券指示前,確保戶口中存有足夠的現金結餘以支付所有購買證券連同交易費用,為其獨有之責任。
15. 為閣下持有之現金
任何閣下持有之現金,除根據適用法律吾等毋須將之存入閣下信託戶口之現金外,將按法律之要求,不時存入吾等在香港或海外銀行或認可機構或代理人開設之閣下信託戶口。x等為閣下持有之現金(不論是否存於閣下的信託戶口),均會按吾等不時指定之利率及計算基準計息。閣下只會於每月的最後一天方有權收取該月份的利息收入。若於月內的任何時候終止戶口,x等保留權利按比例計算及向閣下發放相關利息。
16. 貨幣兌換
有關以閣下該戶口中所存之貨幣以外的其它貨幣所進行之任何交易,任何因匯率波動而帶來之利潤或損失,將完全計算入該戶口並由閣下承擔風險,而且將由吾等採用之匯率相應地入賬或從該戶口中扣除。如閣下該戶口內某一貨幣結餘不足以進行相關交易,吾等有權對該戶口內任何其他貨幣進行兌換,以結算該交易以及由該交易所產用的所有費用及稅項,當中匯率由吾等全權採用,任何因匯率波動而帶來之損失,將完全由閣下承擔。
17. 費用、稅項及欠款利息
閣下須直接或從該戶口中支付吾等因閣下使用吾等之服務而吾等徵收的,或因吾等執行閣下的指示而恰當地招致由任何第三方收取的,不論附帶或是關鍵之所有征款、稅項、佣金、經紀費或對手方費用、關稅、交易費用、資料牌照費、戶口交流費、維持費、利息、特別權利行政費用、斬倉費用、溢價、罰款、電匯費、保管費、結算費、戶口xx費、戶口轉換費、貨幣兌換費、認購費、保險服務費、保險費及所有及任何其它費用及開支,而吾等獲授權從閣下戶口中扣取有關款項。如閣下欠付吾等任何前述費用、稅項及開支,將按照吾等不時通知閣下的利率收取利息,一般是按照香港銀行不時訂立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上去,請參閱吾等不時提供的費用表,吾等保留不時修改相關費用和費用表的權利。
18. 回佣
吾等有權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吾等執行買賣產生之回佣、經紀佣金、費用、利潤、折扣及/或其它由任何人士提供之好處,作為吾等之得益而無需向閣下披露。x等亦有權酌情決定提供任何利益或好處予交易相關之任何人士。
19. 每日交易總結及結單
19.1 吾等將向閣下分別就證券交易發出每日交易總結,撮要列出在任何一日按指示進行的所有交易,該每日交易總結將在有關交易日期後兩個營業日內發出。
19.2 若適用法律及法規有此要求,吾等將向閣下發出每個戶口的月結單,以總結有關戶口自上一期結單日期後所進行的交易,有關月結單於有關月份結束後五個營業日內發出。除前述的月結單外,x等亦會根據不時生效的適用法律、法規及操守準則的要求向閣下發出其它結單。
20. 通話之記錄與電子郵件之監察
為保障雙方利益,閣下瞭解,同意並明確贊同吾等以電子方式記錄閣下與x等之任何電話對話及閣下使用吾等服務之情況,及監察閣下與x等之間的電子通訊。
21. 通訊接收的推定
21.1 通訊方式
任何吾等發出的通訊可按照閣下記錄在吾等之通訊資料,以郵寄、傳真或以電子郵件方式送至閣下之郵寄位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又或按照閣下不時以書面告知吾等之其它郵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發出通訊。所有通訊一經如上述方式發出,不論是以郵寄、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發出,均應被視作親自交予閣下,不論實際是否被領收。
21.2 每日交易總結及結單
閣下有責任於收到有關該等交易或閣下戶口之通知書、確認書、每日交易總結或戶口結單時立即進行審閱。任何通知書、確認書、每日交易總結或結單內的所有交易及其它資料將對閣下具約束力,除非吾等於閣下收到或被視作收到上述文件 48 小時內收到閣下以書面或電郵形式作出之反對通知。吾等保留決定閣下對有關交易或資料所
作出反對之有效性的權利。在受任何相反的法律或監管規限下,閣下同意每日交易總結或其它確認書或結單均以
電子方式記錄及經由電子媒介收取。對以郵寄接受結單的要求,公司可能收取費用,並不會預先通知。
22. 證券保管
22.1 保管方式
就吾等為戶口所保管之任何證券,x等可酌情:
I. 以閣下或吾等有聯繫實體(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之名義登記;或
II. 存放於吾等香港或海外銀行或認可機構或代理人之指定戶口內保管。
22.2 股息
當x等收到任何因閣下戶口之證券而產生之任何股息分配或其它利益時,會將之存入閣下之戶口。倘閣下的證券為吾等為閣下所持有之較大量相同證券之一部份,閣下有權按比例享有股息、分配或其它利益。
22.3 債券
在沒有收到相反指示的情況下,x等獲授權酌情決定(在費用及支出由閣下支付的情況下):
I. 要求支付及收取與證券有關的所有利息及其它款項或分派(不論屬資本性質或收入性質);
II. 在收到到期日可收到的金額時放棄閣下的證券,或在證券到期日前被要求贖回時放棄閣下的證券;
III. 交換任何與閣下的證券有關的文件(無論該等文件屬中期或臨時或長期性質);
IV. 代閣下以擁有權人的身份填寫及遞交任何與證券有關而在收取收入或促使證券售賣時所需的擁有權書。
22.4 投票及其它股權
I. 如x等得悉代閣下持有的證券將有可行使的投票及/或任何權利或特權(包括但不限於換股、供股及任何因收購、回購或股本重組而產生的權利或特權),吾等會在合理情況下儘快通知閣下。閣下於 14 個工作天
內(或視乎情況下按照指定或合適的較短期限)明確地以書面通知吾等,欲行使權利及/或特權,與此同時,閣下戶口有足夠可動用的資金,吾等會依以合理情況下可接受的書面指示替閣下行使權利及/或特權。否則,吾等不會行使有關權利及/或特權。xx等得悉代閣下持有的證券附有認股權,即使沒有滿意的指示或足夠資金,吾等仍可酌情以吾等認為適合的做法處置認股權。
II. 如x等得xx等代閣下持有證券的公司計畫催收任何尚未繳付的金錢,吾等會在合理情況下儘快通知閣 下。倘若閣下己提供相關的資金,並有足夠時間容許吾等加以處理,吾等會根據合理情況下可接受的書面指示替閣下繳付款項。否則,x等不會代閣下採取任何行動,亦不會負上因未能符合催收而導致的責任。無論
如何,xx等因法律上有責任符合催收而已自動繳付金錢,閣下會依照要求補償吾等。
22.5 抵押或借出證券
I. 在未有閣下的事先書面同意或授權前,x等不得存放任何閣下的證券作為xx等所作出之任何貸款或墊款的保證,亦不得為任何目的而借出或以其它方式放棄管有任何該等證券。
II. 閣下授權予吾等抵押、質押、轉讓或設立任何證券權益或借出或其它情況下放棄管有任何證券,該授權應自當日起持續有效 12 個月,而閣下可按照適用法律,以吾等訂明之形式簽署授權書,以不時進行重訂,該授權亦可按適用法律被視為已獲重訂。閣下可以於不少於 5 個工作天向吾等發出書面通知,隨時撤回授權,以閣下清償所有欠付吾等之欠款為條件。
22.6 統一儲存
吾等可酌情將閣下儲存在吾等或由吾等為戶口而購入的證券,特定撥入戶口、或與其它閣下持有的同樣證券作統一安排。凡已統一安排的有關證券有累算股息或其它分派或利益、或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蒙受損失(包括因可交付之證券數目或數額減少而引起),則應將應支付給閣下的款項記入戶口之貸方,或按應屬戶口之有關證券的數量或數額所占的比例,將虧損從戶口扣除,視情況而定。
23. 結清債項及費用
23.1 在任何時候閣下須:
I. 支付任何在本協議下欠付吾等之款項;
II. 在吾等作出要求下,支付任何戶口引起或有關之欠付吾等之全部債項;
III. 支付每個戶口中因整個或部份平倉而引起或有關之任何餘下為欠付之債項;及
IV. 徵收上述款項時引起之合理的費用及開支,包括吾等以全部彌償標準計算之法律費用。
23.2 吾等獲閣下同意,可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處置及/或促使吾等的有聯繫實體處置閣下戶口持有的證券(如閣下持有「保證金賬戶」,則包括該賬戶以及其中的證券和證券抵押品)之權利,以履行由閣下或代表閣下對吾等、有聯繫實體或其他第三方負有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清償閣下欠付吾等之
款項)。就前述目的而言,x等獲閣下授權,可毋須事先通知閣下,於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時間和以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轉撥、出售,或安排轉撥、出售),採取一切吾等認為合適的行動及/或步驟,進行及/或促使進行前述處置。此外,x等擁有決定處置閣下何等證券之絕對酌情權。
24. 留置權及對銷
24.1 在不損害吾等依照適用法律或本協議下享有的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似的權利之情況下,且附加於前述權利,對於閣下在吾等存放的所有證券、應收賬、以任何貨幣計算的款項及其他財產(不論是閣下個人或是與其他人士聯
名持有),吾等均作為受益人享有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保證,用以對銷及履行閣下因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而對吾等及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負上的所有責任。
24.2 如閣下對吾等及/或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負有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欠付款項),及於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時候,前述留置權便可予立刻執行,吾等可毋須事先通知閣下,於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時間賣出、出售、轉讓、轉移、交易、撥用、處置及/或以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閣下在吾等存放的所有或部分證券、應收賬、以任何貨幣計算的款項及/或其他財產(不論是閣下個人或是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用以支付、履行、抵銷或解除以留置權作保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款項、資金、負債或義務)。就此,x等享有絕對酌情權,
可毋須事先通知閣下,於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時間,於任何市場或以公開或私下形式或其他方法,賣出、出售、轉讓、轉移、交易、撥用、處置及/或以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前述財產。x等獲閣下授權進行與此相關的所有事宜,閣下同意吾等毋須負責閣下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如有),並同意放棄就此向吾等提出或進行任何形式的追討或申索的權利。
24.3 在不損害吾等依照適用法律或本協議下享有的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似的權利之情況下,並在適用法規(包括《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和《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
的制約下且附加於前述權利,吾等可以以吾等及/或作為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之代理人身份,在不通知閣下的情況下,組合或合併閣下在吾等及/或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內開立的任何或全部賬戶,吾等可以將任何此等賬戶內以任何貨幣計算的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對銷或轉讓予吾等或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用以解除閣下的法律責任,不論此等法律責任是確實或偶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
25. 保證金賬戶
在閣下提出請求時,x等可酌情決定接納閣下開立「保證金賬戶」的申請並向閣下提供用以購買證券的保證金信貸(以下簡稱為『保證金信貸』),「保證金賬戶」及保證金信貸必須受「保證金賬戶補充協議」中列出之條款所限制。閣下也可以在「保證金賬戶」中要求吾等提供交易額度信貸。
26.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條款
請閣下仔細閱讀並遵守載於《附錄九:有關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條款說明》的具體內容。
27. 資料不具任何保證
27.1 使用資料之風險由閣下承擔
對於使用透過吾等服務提供之資料及任何供閣下用以使用吾等服務之電腦軟體,閣下明確表示同意獨自承擔所有風險。吾等或任何吾等董事、高級人員及雇員、代理人及該軟體之持牌人及擁有人,包括任何發佈資料或資料之人士(統稱為「發佈資料者」,均不保證他們所提供的服務會不中斷或必然正確無誤;對於使用吾等及吾等服務之結果,或對於透過吾等所提供的資料及資料或交易之及時性、先後次序、準確性、完整性、可信度,或該等資訊、服務或交易之內容,或有關用來使用吾等服務而提供的任何電腦軟體,上述人士亦不作任何保證。
27.2 「現有狀況」基準
透過吾等服務提供之資料及資訊均以「現有狀況」、「既有狀況基準而提供」,除了根據對本協定適用的法律規定而隱含的,及不能免除、限制或修改的保證外,吾等的服務不附帶其它任何性質的保證(不論屬明示或隱含),包括就服務的可商售性或對任何特定目的是否適合的保證。
27.3 無法律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任何發佈資料者均毋須對閣下或其它人士負任何責任;
I. (i)任何資料、資料或訊息或(ii)任何資料、資料或訊息之傳送或送遞有任何不準確、錯誤、延遲或遺漏;或
II. 因下列情況所引起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因發佈資料者之疏忽或遺漏,或因「不可抗力」事故(如:水災、惡劣氣候、地震或其它天災、火災、戰爭、叛亂、騷動、勞工、紛爭、意外、政府決策、停電、設備、電腦軟體或通訊線路失靈或故障等),或任何發佈資料者合理控制範圍外之原因造成之(i)任何在上述 I 條所指的不準確、錯誤、延遲或遺漏;(ii)沒有履行責任;或(iii)任何資料、資料或訊息中斷。
28. 個人資料收集及保障
請閣下仔細閱讀並遵守載於《附錄八:個人資料收集及《私隱條例》說明》的具體內容。
29. 使用服務之限制
閣下有權使用吾等網路所提供之資料,但只限用於閣下本人及非商業用途,且閣下不得將取得該等資料之途徑轉售他人,或將該等資料複製出售。閣下不得將自吾等網頁列印出來之資料上之版權所有或其它智慧財產權之標示刪去。
30. 終止和暫停服務
30.1 I. 停止服務
在吾等懷疑、知悉或被告知閣下違反本協議條款的情況下,吾等毋須事前通知停止閣下使用吾等之服務。
II. 終止戶口
(i) 在償清及解除閣下對吾等的債項、負債或其它債務責任之情況下,閣下可向吾等發出不少於三個工作天事先書面通知,隨時終止戶口。
(xx) x等可向閣下發出不少於三十(30)天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戶口,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III. 終止戶口或停止任何服務不會影響任何方先前因此而產生的權利或責任。
30.2 產生權利
任何在終止前訂立之交易或任何一方在終止前取得之權利、權力,職責及責任,均不應因任何服務成本協議之終止而受影響或妨礙。
30.3 終止之後果
協議一經終止
I. 閣下須即時繳付到期並欠付之任何款額;
II. 閣下須在終止當日起 10 個工作天內提取戶口內之所有現金或證券結餘,否則吾等可出售閣下之證券並將相當於淨售賣得益及閣下戶口之現金結餘以支票或匯款形式交還。
31. 責任,免責及彌償
31.1 閣下對使用戶口之責任
閣下同意就以下情況承擔全部風險及責任;
I. 監察及使用閣下之戶口;
II. 使用及存儲任何資料,包括閣下之密碼、閣下識別字、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活動、戶口結餘及任何其它在閣下之個人電腦中既有之資料或指示;
III. 提供及維持所需用以存取及使用吾等服務之通訊設備(包括個人電腦及資料處理器)及電話或替代服務,及
等再因閣下使用吾等之網路而引至之通訊服務費用及收費;及
IV. 由任何政府禁制、交易規則、證券交易暫停、戰爭、罷工、設備、電腦軟體或通訊線路故障或失靈、未經授權之存取、盜竊及其它在吾等合理控制以外之事故所直接或間接所招致之損失或損害。
31.2 倘若閣下發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閣下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吾等:
I. 密碼、閣下識別字及或戶口號碼有任何遺失、被盜取或遭人未經授權使用;
II. 閣下未能收到吾等發出表示已接獲及或執行指示的通知;
III. 閣下未能收到確認任何交易的正確書面確認通知;
IV. 閣下收到x等就己指示或交易發出之確認通知,但閣下並未發出或授權發出該指示或交易;或
V. 戶口結餘、證券交易或交易紀錄的資料有誤。
x等在實際收到閣下傳送之指示前,不應被視為已經收到有關指示。
31.3 吾等卸棄法律責任
I. 不論任何情況包括任何疏忽,對於使用或未能使用戶口及吾等服務,或因違背任何保證,因而引起之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殊或衍生之損失或損害,吾等(包括代理人及其與吾等各自之董事、高級人員及雇員,
或任何其它涉及創立、作業或運作吾等服務或管理吾等之人士)均不負任何責任。
II. 此項免責條款須在法例所容許之範圍內方適用。在此情況下,因吾等之該作為或不作為所帶來吾等之法律責任,應依據適用之法律或規例就有關交易規定之交易日至結算日期間該交易應獲得之利益為限。
31.4 對x等之保障
閣下須就吾等因下列情況引致之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費用、收費及任何性質之開支在被要求下向吾等作出彌償;
I. 閣下未能或延遲履行就本協議或向閣下提供之保證金信貸之責任下,包括強制執行或xxx等跟本協議有關之權利。
II. 吾等按本協議履行其任何責任或執行其權利或酌情決定權。
31.5 全額彌償
閣下應承擔吾等,x吾等作為閣下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或x等依照本協議條款或閣下的指示行事而蒙受或招致
(不論直接或間接的)之任何費用、收費、損失、損害或其它任何法律責任(包括法律費用),閣下全數彌償吾等該等費用、收費、損失、損害或法律責任,惟因吾等故意違約或嚴重疏忽導致的除外。
31.6 接受傳真及電子通訊之彌償
不論以上條款有任何其它規定,閣下以傳真或以其它電子傳送方式向吾等發出指示,閣下同意就吾等因接受所述之錯漏或掛失或因該指示並非由吾等正式授權發出而引致之申索、損失、賠償、開支、費用(包括彌償所有法律費用)及責任,而xx等作出彌償。每項彌償須成為吾等與閣下所簽訂之任何協定(包括本協定)之獨立及各別的彌償。同時,閣下以傳真或以其它電子傳送方式向吾等發出指示,吾等不會對因傳送過程中造成的錯漏或掛失賠償閣下。
32. 轉讓
x協議xxx等之繼承人及受讓人(不論是經由合併、併購或其它方式產生),且吾等可以將吾等於本協議的權利或義務或閣下的戶口轉讓予吾等認為合適的人士而毋需通知閣下,此外,本協議對於閣下及閣下之後嗣、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及受讓人亦具有約束力。
33. 可分割性
倘若本協議之任何條文或條款被任何法院、監管機構或團體判定為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該項判定應只適用於該條文或條款。其餘條文及條款之有效性將不會因此受到影響,而本協議應繼續執行,猶如該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之條文或條款並未載於本協議內一樣。
34. 規管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協議及其執行均受香港法律管轄。本協議雙方均接受香港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35. 閣下身份
35.1 協議香港監管機構
吾等須在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統稱「香港監管機構」)要求後兩個工作天內向他們提供吾等正代客處理的交易最終涉及的人士以及發出該項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詳情。在特殊市場情況下,有關詳情可能要在作出要求後不久便提供。閣下也可直接向香港監管機構如下述提供所須詳情。
35.2 由閣下披露受益人身份
x閣下代表閣下或其它實質擁有人(以下簡稱為「受益人」進行交易,不論是否獲受益人全權委託交易,及是否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主事人身份與受益人進行對盤交易,閣下同意就吾等接獲香港監管機構查詢的交易而言,閣下須按吾等之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他們要求的有關交易涉及的受益人(或在一對一對背形式的主事人對主事人交易中,與閣下交易的人士)、該項交易的最終受益人及或發起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份詳情。
35.3 閣下就受益人為仲介人而須作之安排
x閣下知悉任何受益人是以作為其本身閣下的仲介人的身份進行交易,但閣下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受益人本身閣下的身份、位址、職業及聯絡資料,閣下確認:
I. 閣下須與該受益人作出安排,讓閣下可按要求立即向該受益人取得上述的資料,及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II. 閣下將按吾等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發出交易指示的受益人提供所須身份詳情,及在收到有關詳情後立即呈交予香港監管機構,或促使呈交該等詳情予香港監管機構。
35.4 受益人放棄權利
閣下確認閣下並未受任何法律規定阻止閣下遵守此條,或如閣下受該等法律限制,則閣下或受益人(視乎情況而定)已經放棄該等法律的保障或已經書面同意遵守此條。閣下亦確認閣下根據此條的責任即使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36. 假如吾等向閣下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 該金融產品必須是吾等經考慮閣下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閣下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吾等可能要求閣下簽署的文件及x等可能要求閣
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37. 關於證券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請閣下仔細閱讀並遵守載於《附錄一:關於證券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的具體內容。
保證金賬戶補充協議
此等「保證金賬戶補充協議」下之條款為閣下向山證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吾等」)申請保證金信貸服務和保證金賬戶而訂立之補充條件及條款,「證券交易協議」同時適用於保證金賬戶。「證券交易協議」的定義及詞語在此將具相同的意義,除非在此另有定義或說明。
除非吾等另有書面同意,x吾等按閣下所要求而為閣下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和向閣下不時提供的任何保證金信貸(以下簡稱「保證金信貸」),閣下須受下述之條件及條款約束:
1. 閣下授權吾等以閣下的名義開立及維持一個或多個保證金賬戶,透過該(等)賬戶向閣下提保證金信貸。 就該(些)保證金賬戶,吾等只可提供利便認購新發行之股票、取得上市證券或繼續持有(如若適用)該等證券的財務通融。
x等獲授權從保證金信貸中提取閣下就任何閣下的交易欠付吾等的金額。閣下將不能根據此信貸安排提取款項,除非得到吾等同意。
2. 在閣下申請「保證金賬戶」時,x等獲閣下同意,x等可與他人交換閣下的信貸資料及個人資料,但只作驗證身份之用,x等亦可向任何閣下開設及維持結算賬戶的金融機構及/或任何其它由閣下指定為諮詢人的人士及機構
獲取閣下的信貸資料及個人資料。為前述目的,閣下確定該等機構及人士獲授權向吾等提供所須信貸資料或個人資料。閣下並同意吾等可以毋須通知閣下而獲取閣下的信貸報告。對於保證金信貸服務,閣下之「保證金賬戶」記錄的每月借方結餘xxx等不時決定並通知閣下的利率計算利息。若閣下不履行在「保證金賬戶補充協議」下之責任,x等除可按相關條文追討欠款、處置閣下的資產(如適用)外,吾等亦可以向信貸調查機構提供反映閣下
不良信貸的任何記錄。閣下明白吾等可能將閣下的資料提供給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閣下欠帳時,將該等資
料提供給收數公司。閣下明白閣下有權向吾等及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
3. x等在任何時間有凌駕權隨時要求閣下還款。吾等並且有酌情權就不時可供借貸的保證金信貸金額訂明限制。x等可於任何時間終止保證金信貸或調整信貸金額而毋需向閣下發出事先通知。
4. 閣下須遵守由x等就保證金信貸而不時需要閣下提供因保證金及抵押而訂明的所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閣下或其它人士須要簽署由吾等不時要求的抵押。閣下將獲不時告知該等要求,但該等要求可在任何時間毋需事先通知作
出更改。
5. 在所有有關時間內,保證金及抵押的形式及價值均必須令吾等滿意,閣下方可提取/使用保證金信貸,閣下並且須要依據吾等不時訂立的程序提取/使用保證金信貸。
6. 閣下須就保證金信貸的任何欠款支付按每日欠款金額逐日計算的利息(及因欠繳而須支付的利息),利率及支付方式由吾等不時決定並通知閣下。閣下須明白每一利息期結束時記錄在閣下的「保證金賬戶」之應付利息,除已經清償外,將自動加入下一利息期開始時之結餘。閣下要在結算日結帳,或者在吾等不時指定的時間內結帳。
7. 如閣下在吾等開立的任何戶口存有借方結餘(即欠款)而閣下同時持有保證金賬戶,計算應繳利息時將會分開處理。
8. 閣下須依據吾等隨時及不時要求的形式及價值及時間內,存入符合吾等要求的初步保證金及/或額外保證金。吾等保留在吾等認為適當時修改任何保證金規定的權利。閣下可以不時向吾等查詢當時適用的保證金規定。
9. 如果閣下未能遵守任何保證金追收通知(包括口頭或書面方式)或未能遵守本補充協議中的任何條款,x等即有權以任何方法並毋須通知閣下代閣下就任何或所有於保證金賬戶的證券進行交易平倉或斬倉。吾等亦有權在未發出
任何保證金追收通知情況下代閣下就任何或所有於保證金賬戶的證券進行交易平倉或斬倉。
10. xxxxx等隨時作出之要求清償所有保證金信貸的本金及利息,並此條文不會妨礙閣下就保證金信貸向吾等提供的任何抵押賦予吾等的權利、權力及補償。
11. 保證金信貸欠款可以隨時清償。在俱備可動用金額的情況下及在本補充協議的約束下,已清償的數額可以再借。
12. 鑒於吾等向閣下提供及不時提供保證金信貸,閣下以實益擁有人身份把閣下就每個戶口包括所有證券,在任何時候因贖回,紅利, 優先權,期權或其它情況產生或累積之股息,利息, 股票, 股份,權益,金錢或財產享有
的權利,業權及權益抵押吾等以作為保證,直至完全清償閣下就保證金信貸虧欠吾等的所有欠款(不論“實際”的或“或有”的),包括應繳利息及吾等因執行及保護本協議賦予吾等的權利而引致的所有的合理支出(合稱「抵押款項」)。
13. 除非及直至被推翻,在任何時候由x等任何獲授權人員簽署給閣下的欠款證明書將構成抵押款項數額的最終證據。
14. 沒有吾等的同意下,任何保證金信貸戶口內的任何數額均不得轉發、提現或以其它方式處理。
15. 上述第 11 條項的抵押屬是一項持續及額外抵押,並可以執行而不受任何吾等就保證金信貸持有的其它抵押影響。任何對合併抵押的權利的限制均不適用於本抵押。如果在上述所指的任何情況發生,x等即有權執行本抵押,
並且可以在未有向閣下發出要求,通知,法律程式或採取任何其它行動的情況下,保留或運用在所有或任何保證金信貸戶口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金及/或閣下在吾等開立的所有或任何其它戶口內的任何貸方結餘(不論何種貨幣單位),清償抵押款項,而吾等就因該保留或運用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毋須負責。
16. 如果吾等因任何與無償還能力、破產或清盤有關的法律或任何其它的原因須要歸還就閣下因抵押款項已向吾等支付的任何款項,吾等有權執行本補充協議,猶如該等款項從未支付一樣。
17. 如果閣下針對任何保證金信貸戶口或列其任何部份製造或意圖製造任何抵押(不論固定或浮動),或如果任何人士針對任何保證金信貸戶口或對其任何部分實施或意圖實施任何形式的法律手段,根據上述第 11 條項下的抵押,
如在任何程度上該保證金信貸戶口可能成為一項浮動抵押,吾等即毋須通知閣下並自動及即時在有關情況出現時作為一項固定抵押般運作。
18. x等茲獲閣下授權在任何時間在毋須事先通知閣下:
I. 依根據本補充協議運用閣下保證金賬戶(包括其中證券);
II. 將閣下任何保證金賬戶內之證券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對吾等提供的財務融通的抵押品;及
III. 將閣下任何保證金賬戶內之證券存放於認可結算所或另一持牌或註冊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及抵償吾等履行義務及責任的抵押品。
本第 17 段所載的授權期限應由本協議訂立日起計首次授權有效期至下一年度的 12 月 31 日終止,並可按適用法例,法規及操守準則的要求於授權的期限屆滿時重續或被視為重續,每次另續十二個月。若閣下已解除所有欠付吾等的責任,閣下可xx等發出不少於 5 個工作天的事先通知取消此授權。
19. 就吾等為保證金賬戶所保管之任何證券,x等可酌情:
I. 以閣下之名義登記;
II. 以吾等或吾等有聯繫實體(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之名義登記:或
III. 存放於吾等之銀行或提供安全保管設施之任何其它合適並為適用法律或法規所允許之機構指定戶口內保管。
20. 閣下不可撤回地委任吾等為閣下的受權人,毋須知會閣下亦毋須得到閣下同意,以閣下的名義及代表閣下(不論
作為閣下的行為或以其它方式)就全面行使本補充協議賦予吾等的所有或任何權力及權力簽署吾等認為適當的所有文件及採取吾等認為適當的所有行動。閣下並且須在吾等要求時,就行使本補充協議賦予吾等的權力及權利簽署吾等認為適當的文件及採取吾等認為適當的行動。
21. 就抵押款項向吾等支付的任何款項可以運用以清償抵押款項,或存放在任何吾等決定的賬戶以求保護吾等的權利或就全部抵押款項提出債權證明。
22. 吾等可以隨時及/或繼續就任何現有保證金賬戶及以閣下的名義開立新保證金賬戶,而涉及該新戶口的交易、收款或付款均獨立於現有保證金賬戶。
23. 閣下成功開立保證金賬戶及使用保證金信貸,本補充協議構成閣下與x等之間的客戶協議的一部份。如本補充協議與「證券交易協議」存有衝突時,就操作保證金賬戶或使用保證金信貸而言,概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1. 互聯網服務
互聯網證券交易補充協議
1.1 閣下明瞭互聯網服務不時提供或可提供各種的服務,以准許閣下透過互聯網以取用及取得有關閣下戶口之資料;使用電子方式落盤買賣證券;取用由閣下運作的電子郵件或資訊設施以交付及獲取確認、結算單、通知及其它文件;及獲取市場訊息及資料。
1.2 閣下同意使用互聯網作為與閣下通訊以及轉遞資訊、資料及文件給閣下的媒體。
1.3 閣下承認有關於任何時候適用的互聯網及戶口的使用、營運、政策及程式的資料已可於服務網址供閣下取得,而閣下已閱讀及明白其條款可能不時被修改,而閣下使用互聯服務及戶口須被視為對閣下具有約束力。倘本協定的條款與該等資料出現任何歧異之處,應以本協議書的條款為准。
1.4 閣下同意只根據本協定的條款使用互聯網服務。
1.5 閣下為互聯網的唯一獲授權使用者,並承認該服務可能需要閣下使用各種識別及存取代碼,包括密碼、私人識別字及其它用戶識別,以取用該服務及閣下的戶口。而閣下對閣下就所有透過該服務而產生的交易之密碼、私人識別字、使用者識別及戶口號碼的保密及恰當使用於任何時間都會負全責。
1.6 閣下同意於閣下知悉出現任何損失、盜竊或未獲授權使用閣下的密碼、私人識別字及其它用戶識別、戶口或戶口號碼,或任何未獲授權使用互聯網服務或以之提供任何市場訊息或資料時,即時通知吾等。
1.7 閣下承認任何透過互聯網服務或另行以電話、電子或其它方式提供的任何有關證券及證券市場的資料及資料(包括新聞及即時報價)乃是吾等從證券交易市場及吾等不時委聘的可能與吾等有關連或沒有關連的其它第三者服務提供者所取得。
1.8 閣下進一步承認及接受:
I. 該等資料及資料受或可能受版權法律的保護,並提供給我們只是作私人及非商業性的用途。
II. 閣下不可以在未經該等服務提供者的准許下使用、再製造、再傳遞、發放、出售、分佈、出版、轉播、散佈或作其它商業用途。
III. 該等資料及資料乃由吾等從相信是可靠的來源所獲取而來的,吾等或該等服務提供者並不擔保任何該等資料及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即時性及先後次序。
1.9 閣下承認同意不論吾等或任何服務提供者均不會就閣下倚賴任何該等透過互聯網服務提供的資料或資料,或該等資料或資料的可用性、準確性、完整性或即時性,或閣下依賴該資料或資料而所採取的行動或作出的決定而對閣下負責。
1.10 閣下承認互聯網服務的一切所有權及版權及其它知識版權為吾等專屬的資產或是屬於有關的服務提供者的,並同意及承諾除本協議所授權外,閣下不得及不得於任何時間企圖竄改、變改、或另行以任何形式更改,或另行取用
或企圖得到取用互聯網服務任何部份。閣下更承諾倘知悉出現任何其它人士的任何該等不獲授權的使用或取用互聯網服務時,即時通知吾等。
1.11 閣下同意支付一切吾等可不時就使用互聯網服務而收取的申領、服務及使用費。
1.12 縱使本協議的任何規定,x等有絕對酌情權於任何時間在毋須任何通知及無任何規限下,不論因任何原因,包括閣下任何未獲授權的使用該等服務及/或任何資料或任何密碼、私人識別字及其它用戶識別或戶口號碼,終止閣下取用互聯網服務或從任何服務提供者處取用任何資料或其任何部份,而毋須對閣下負責。
1.13 閣下將會負擔吾等及於被要求時償付吾等任何及一切因閣下之任何未獲授權而使用互聯網服務及/或任何資料或資料而引起的索償、索求、訴訟、損失、損害賠償、費用(包括律師費)及支出。
2. 戶口
2.1 閣下承認閣下可透過互聯網服務取用戶口。
2.2 閣下確認賬戶申請表所載資料均屬完整、真實及正確。倘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閣下將會迅速的以書面通知吾等。閣下特此授權吾等於任何時間對閣下的信用進行查詢,及與包括閣下的銀行、經紀或任何信貸機構聯絡以核實所提供的資料。
2.3 吾等將會對閣下戶口的有關資料予以保密,但吾等可以根據聯交所、證監會及任何其它監管機構的任何適用的法律或規例或應其要求,將該等資料提交予聯交所、證監會及任何其它監管機構,或提供予任何吾等的聯營公司。
2.4 閣下已從吾等接獲,亦已閱讀並已完全明白及接受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 章)通知的規定。
2.5 閣下僅此聲明閣下為戶口的最終實益擁有人,而閣下與x等之雇員或代理人包括但不限於作為該等雇員或代理人之配偶或18 歲以下子女沒有任何關係或關連。閣下同意倘閣下與該等雇員或代理人變成有關係或有關連,閣下
須迅速通知吾等該等關連的存在及其性質,並承認及同意吾等接獲該通知時有絕對酌情權終止戶口。
2.6 縱使本協議的任何規定,x等有絕對酌情權於任何時間結束戶口,而毋須提出任何理由,亦毋須對閣下以終止本協議而結束戶口的責任。
3. 法律與規則
3.1 吾等按閣下的指示而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交易」,須根據及受制於適用於吾等的有關法律、規則、規例、指示、習俗及常例而進行,包括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不時修改或補充的規則。吾等根據該等法律、規則、規例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4. 交易
4.1 除非吾等(在有關交易或其它情況下於買賣通知中)表示吾等擔任委託人,否則吾等將以閣下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4.2 閣下承認及同意閣下須單獨負責所有透過互聯網服務傳達之指令,而x等及xxx等之董事、高級職員及雇員均不須就接獲及執行任何該等指令所作出的索償對閣下或任何其它經閣下索償的人士負責。
4.3 任何透過互聯網服務給x等的指令將會被當作由閣下發出。
4.4 閣下同意即時通知吾等,閣下:
I. 就任何由閣下透過該服務落盤但其後並無接獲有關其被收到或被執行的任何確認(不論是以複印文本、電子或口頭方式);
II. 接獲有關指令或其被執行之書面確認但發覺有不正確之處,或接獲閣下並無發出指令之交易的書面確認。
4.5 吾等有絕對酌情權接納或拒絕任何指令或執行任何指令直至(視情況而定):
I. 戶口內有足夠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
II. 戶口內有足夠證券作有關交易的交收之用。
4.6 閣下承認及同意吾等及吾等的董事、高級職員、雇員及代理毋須對任何吾等延遲或未有履行其責任,或因互聯網服務或任何通訊儀器或設施之故障、受干擾或傳送失靈,或因任何未獲授權取用、竄改、變改或更改該服務及/或載於其中的資料及資料,或非吾等控制範圍之任何其它原因所造成(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場截
斷、暫時停牌、惡劣天氣、地震及罷工)的任何損失或可能蒙受的損失負上任何責任。倘閣下透過互聯網服務與x等接觸發生任何問題,閣下須使用其它一切可供閣下選擇的替代方式與吾等聯絡。
4.7 閣下同意閣下就每項交易均單獨地依賴閣下的判斷及決定而作出,並無依賴或不會依賴任何吾等的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或代理的意見或資料或建議。
4.8 倘閣下住處或向吾等發出任何指令的地點為香港以外的地方,閣下同意確保及表明該等指令之發出將遵從於閣下發出指令的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及一切適用法律,而閣下更同意閣下遇有疑問時,應於有關司法管轄區諮詢或取得法律及專業意見。閣下接納就閣下之住處或發出指令地點為香港以外地方而該指令被執行可能需要向有關機
構繳付徵稅、稅項、賦稅或收費,而閣下同意繳付該等適用的徵稅、稅項、賦稅或收費。閣下進一步同意於被要求時償付吾等可能因閣下之住處或發出指令地點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引致吾等蒙受的任何索償、索求、法律訴訟、費用及支出。
4.9 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協定外或除非吾等已代閣下持有現金或證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則閣下將會在吾等就該項交易通知閣下的期限之前:向吾等交付可即時動用的現金或可以交付的證券(視情況而定),或以其它方式確保吾等收到該等資金或證券。倘閣下未能這樣做,x等可以毋須負上任何責任下(如屬買入交易)出售買入證券及
/或任何其它吾等代閣下持有的證券以償還閣下對吾等的責任;及(如屬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證券以進行交易的交收。
4.10 閣下將會負擔吾等及償付吾等因閣下未進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及開支。
4.11 閣下僅此同意就有逾期未付款項(包括對閣下裁定的欠付債務所引起的利息),按吾等不時通知閣下的利率及其它條款支付利息。
4.12 就買入交易而言,倘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交付證券,導致吾等須買入證券進行交收,閣下毋須為買入該等證券的費用向吾等負責。
4.13 倘沽盤是有關非由閣下擁有的證券,即涉及賣空交易,吾等將會通知閣下。
4.14 閣下明白及同意為相互的利益及保護,吾等可以電子方式操控或記錄任何閣下與x等以電子、電話或其它形式的通訊及經吾等達成的指令(如需要時)。
4.15 於任何通告、帳單、確認書或其它通訊所指或提及之每一項交易須被視為正確及經由閣下確認,除非吾等於該等通告、帳單、確認書或其它通訊被視為已由閣下收妥後七天內接獲閣下所作與之相反的書面通知。
4.16 在無顯然的錯誤出現下,每一張戶口帳單中之款項須為最終的借方或貸方結存,對閣下均具約束力。
5. 風險披露聲明
5.1 閣下承認證券之價格可能反復波動,任何個別證券之價格皆可下跌,在若干情況下甚至會變得一文不值。因此,閣下明白買賣證券可能須承受引致虧損而非賺取利潤之固有風險。
5.2 閣下亦承認將證券交由吾等保管可能存在風險。例如當吾等持有本人吾等的證券而吾等無力償債時,閣下取回證券時可能會受到嚴重阻延。
5.3 閣下承認及接納通訊的公開性質,互聯網作為通訊媒體及提供資訊服務固有不可靠之處,而該等通訊及提供服務方式的準確性、可靠性及完善性有賴,當中包括,服務提供者以及該等提供者及其它參予者不時使用及操作的電話、數據機、電線、系統、設施等等。閣下承認因該等不可靠,所以採用該等通訊方式存在風險,包括互聯網服務或任何通訊器材或設施的過密、破壞、干擾或傳遞失靈;傳遞及接獲指令及其它資料及資料以及執行及確認指
令時有失誤、錯漏或阻延以及/或執行指令的價格與於發出指令時或從服務所顯示的價格可能有所不同。亦有其它風險如未獲授權的取用、竄改、變改或更改該服務及/或於該服務中使用或組成的系統、零件及軟體可能引致資料及資料包括閣下的個人資料被受使用、操縱、提取或偷竊或遺失。
5.4 此乃閣下準備接受之風險。
6. 賠償基金
6.1 如吾等未有xxx等根據閣下之義務,閣下有權根據賠償基金不時之條款,向按證券條例設立之賠償基金索償。
7. 一般規定
7.1 所有為或代閣下購入或買入或閣下有權益(不論屬個人或與他人共同擁有)及於閣下戶口持有的證券,包括所有權利、股息或利息,以及所有由吾等代閣下不時持有的款項及其它物業均受制於吾等的全面留置權,以確保貴閣下履行對吾等代閣下買賣證券而產生的責任。倘閣下就任何閣下欠吾等的款項未有履行該等責任或於被要求時或
到期付款日未有作出償付,x等可於吾等認為合適的該等時間、方法及價格出售該等證券之全部或任何部份而毋須付上任何責任,並可將該等出售的剩利潤及任何當時由吾等代本人持有的款項用作付清閣下對x等的責任及欠款。
7.2 倘吾等的業務有重大變更,並且可能影響吾等為閣下提供的服務,吾等將會通知閣下。
7.3 單數名應具有複數含義,反之亦然。提及一種性別即涵蓋所有性別,而有關「人士」一詞之提述,應包括商號或獨資經營者、合夥經營者、財團及公司,反之亦然。
7.4 倘本協議之任何條文被任何適合的司法管轄權法院或監管機構或機關判定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該項有關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之判定只適用於該條文。其餘條文之有效性將不會因此受到影響,而本協議將繼續獲得執行,猶如該無效或不能強執行之條文並無載於本協議內一樣。
7.5 倘吾等包括多於一人或一方,吾等每一個人或一方所負之責任為並同及各別,而提述吾等時須被詮釋為吾等任何或每一個人或一方。吾等有權各別與x等任何一人或一方磋商,包括於並無影響其它人之法律責任之情況下解除任何法律責任。
7.6 所有給予閣下之通告及通訊,可用郵遞方式寄往吾等記錄內不時顯示之閣下任何一個商業、住宅或通訊位址,或將該等通告及通訊交付閣下或交付往該位址,或以電傳、傳真、電話或電郵傳送往為此而不時通知吾等之號碼或位址,方為有效地發出。所有給予閣下之通告及通訊,將於(i)郵寄該通知後第二個營業日(於郵寄之情況下),及(ii)於交付時(於當面交付之情況下)、發出時(於使用電傳之情況下)或傳達時(於使用電話之情況下)及接獲或收到的訊息時(於使用傳真或電郵之情況下),均視作已被收妥,而該等通告及通訊毋須由吾等之代表簽署。
7.7 在法律容許之範圍內,x等可不時通知閣下,修訂本協議之任何條件及條款。該等修訂於閣下被視作接獲吾等之通告時立即生效。閣下得悉及同意,倘閣下不接受吾等不時通知之任何修訂,閣下將有權終止本協議。
7.8 吾等於任何時間未能堅持嚴格遵守本協議之任何條件或吾等方面持續該行為,於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或被視為吾等放棄任何吾等之權力、權利、補償或特權。
7.9 除非獲得吾等書面批准,否則閣下不得將本協議下任何閣下之權利及/或義務轉讓予任何人士。
7.10 本協議之任何一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議,惟任何該等終止不會影響吾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前所訂立之任何交易,亦不會損害收到該通知前吾等或閣下之任何交易,亦不會損害收到該通知前吾等或閣下之任何權利、權力或責任。
7.11 本協議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且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及執行。
期貨及期權交易協議
山證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山證國際期貨」)獲香港證監會批准註冊為持牌人「中央編號:BHB929」,從事第 2 類受規管活動,即期貨合約交易,並為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交所」)之交易所參與者及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期貨結算所」)的結算參與者,屬期貨佣金商人類別,公司註冊地址位於香港金鐘夏愨道 18 號海富中心一期 29 樓 A 室。
作為山證國際期貨同意以閣下之名義或代表閣下開設戶口以購買、出售或交換,或為買賣或交易下文所定義之商品、期貨/期權合約之代價,閣下謹此同意由山證國際期貨根據本協議所載列之條款及受制於其條件而操作及維持該戶口。
1. 定義
1.1 在本協議中,除非文意另有要求,否則以下詞語具有下列意義:
「規則」 | 指香港期交所規則及相關規例,及兩者不時有效之任何修訂、增補、變更 或修改之統稱; |
「山證國際集團成員」 | 指山證國際,山證國際之控股公司或山證國際之附屬公司或該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 |
「山證國際網站」 | 指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透過其互聯網站提供的服務及設施,包括電子期貨交易服務; |
「閣下或客戶」 | 指按本協議開立及維持戶口的人士(以其名義)包括授權人士。若閣下是個人(等),包括閣下中每一個人及其各自的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若閣下是獨資經營的商號,包括獨資經營者及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以及其業務的繼承人;若閣下是合夥業務,包括現時商號合夥人及其各自的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在其後任何時候將或已成為商號合夥人的任何其他人士及其各自的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以及該合夥業務的繼承人;若閣下是一間公司,包括該公司及其繼承人; |
「吾等」 | 指山證國際期貨; |
「該戶口」 | 指閣下在山證國際所開設及維持及用作與其買賣商品及期貨/期權合約有關之一個或以上戶口; |
「閣下密碼」 | 指與閣下之使用者名稱聯合使用的閣下之個人密碼及閣下用於在電子期貨交易服務中取得進入身份和經其發出指令之閣下個人身份識別號碼 「PIN」 的統稱; |
「結算所」 | 具有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101 條所賦予之意義; |
「結算所規則」 | 具有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101 條所賦予之意義; |
「平倉」 | 指就任何期貨/期權合約或其任何部份而言,訂立另一份相同規格的期貨 /期權合約而其數額相同但屬相反持倉,以取消以前的期貨/期權合約及 /或使該以前的期貨/期權合約的盈利或虧損明確化,而「平倉」亦按此解釋; |
「操守準則」 | 指由香港證監會向持牌發團或其註冊人士發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及其不時修訂及補充版本); |
「證監會」 |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任何其他擁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全部或部分職權、並且根據條例對香港期交所有管轄權的機構; |
「商品」 | 具有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101 條所賦予之意義,而「商品」亦按此解釋; |
「賠償基金」 | 指根據條例所成立之賠償基金; |
「貨幣合約」 | 指以一種或以上貨幣為基礎商品之交易所合約; |
「EFTA」 | 指閣下所開立及維持的期貨交易戶口,並可透過透過電子期貨交易服務發出指示; |
「電子期貨交易服務」 | 指山證國際期貨提供予閣下的電子期貨交易服務,藉此讓閣下可透過互聯網、流動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電子指示,以及山證國際期貨的資訊服務; |
「交易所」 | 指香港期交所或香港境內或境外的其他期貨/期權合約交易所或市場(及其各自的結算所); |
「交易所合約」 | 指獲證監會及香港期交所認可之商品合約; |
「期貨期權業務」 | 具有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101 條所賦予之意義; |
「期貨/期權合約」 | 指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 |
「香港期交所」 | 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利率現金調整」 | 指就任何貨幣合約而言,根據結算所規則所釐定並代表兩種與合約有關貨幣息差之現金調整; |
「保證金」 | 具有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101 條所賦予之意義; |
「市場」 | 具有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101 條所賦予之意義; |
「條例」 | 指不時被修訂、延伸、重新制定、取代或取消之香港法律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以上條例訂立之任何附屬法例; |
「程序」 | 具有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101 條所賦予之意義; |
「規例」 | 具有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101 條所賦予之意義; |
「交易」 | 指簽訂與本協議有關之合約,把與本協議有關之任何期貨/期權合約平倉或進行交付及/或結算;及 |
「變價調整」 | 具有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101 條所賦予之意義。 |
1.2 意指單數之字眼包含眾數,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別之字眼包含任何其他性別;意指人士之字眼包含任何商號、獨資經營、合夥經營、一人以上之組織或法人團體。
2. 戶口及進行交易
2.1 閣下可以不時指示吾等,作為閣下之代理人,代表閣下進行任何交易。吾等有絕對決定權在無須諮詢閣下下任命任何經紀或代理人代表閣下進行此等交易,在此情況下吾等不須為本協議項下由於任何非其所能控制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傳送或電腦延誤、錯誤或遺漏、罷工或類似工業行動或任何經紀、代理人、香港期交所或任何相關之
交易所在履行其責任及義務上之任何疏忽、失責、作為、不作為、違反或不遵從)所致對其義務之任何違反、不遵守或不履行而負上責任。
2.2 假如吾等相信閣下所發出之任何指示乃(i)不真實,或(ii)可能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規則,或(iii)可能有損吾等之利益,則吾等有權行使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該等指示而無須對任何損失負上責任或法律責任。
2.3 所有由吾等或吾等代理人執行的一切交易,均受進行交易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場(及其各自的結算所,如有)在當時已存在的或當時生效的章程、規則、規例、常規、慣例、規定及闡釋所規限,根據本協議進行的所有交易亦受當時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則或規例所規限,包括但不限於不時修訂的條例、美國聯邦法律中的《商品交易所法令》,
以及其中的規則及規例。
2.4 閣下完全知道與期交所合約有關之交易須受制於規則及程序,知道規則載有要求吾等應香港期交所或證監會要求披露香港期交所或證監會可能要求有關閣下之姓名、實益身份及其他資料之條文,而閣下進一步同意提供吾等為遵守規則、程序及條例而要求之有關閣下之資料,並且同意假如吾等並無遵守規則第 606(a)或 613(a)條之披露規定,則香港期交所行政總裁可以代表閣下平倉或對閣下之持倉施加保證金附加費。
2.5 在無損上文概括性之前提下,閣下承認及接受現貨及期貨價格之快速頻密變化、一般市場條件或香港期交所或執行有關交易之任何交易所或其他市場所施加之約束或限制可能令吾等對執行閣下之指示,或代表閣下以某一時間所報之價格完成交易變得不可能或不切實際。吾等或其經紀不會因未能按閣下之具體指示訂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
約而承擔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2.6 閣下承認並同意每項期交所合約必須受制於賠償基金及根據條例所訂徵費之收費,而兩種費用(與及所有其他可能不時施加之徵費或相等費用)均須由閣下承擔。
2.7 閣下承認及同意,假如閣下因為吾等之失責而蒙受金錢損失,賠償基金之責任只限於條例所規定之有效索償,並將受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賠償上限)規則所指明之金額限制,因此並不能保證因為此等失責而蒙受之任何金錢損失可以自賠償基金取回,或自賠償基金取回其全部或部分。
2.8 吾等可以不時為其本身或為其任何聯營公司而進行交易,而其董事及僱員亦可以為其本身而不時進行交易。
2.9 閣下承認並同意,假如閣下有意於香港期交所經營之市場以外進行期貨/期權業務,則就有關此等期貨/期權合約之交易而言,此等交易將受制於該等市場而非香港期交所之規則及規例,而閣下結果會就該等交易所享有之保障水平及類別與規則、規例及程序所提供之保障水平及類別比較可能有顯著差別。
2.10 閣下承認並同意吾等可以在符合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條文之前提下,就任何香港期交所交易之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不論為吾等本身或其聯營公司或為吾等其他閣下而訂立與閣下指示相反之倉盤,惟此等交易必須根據規
則及程序於或透過香港期交所之設施而予以競爭性地執行,或根據其他交易所之規則及規例於或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之設施而予以競爭性地執行。
2.11 閣下同意閣下須為其戶口之所有損失(不論戶口是否因任何債項或虧絀而被平倉),包括所有因閣下之戶口被平倉而產生之所有債項或虧絀負責。
2.12 閣下謹此授權吾等根據任何有關市場或銀行或政府機關所要求或根據任何法律、規例、命令或合法要求(包括閣下之代理人之合法要求)所要求而披露關於閣下所有開立於吾等及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之戶口及交易之資料。
2.13 閣下同意按吾等不時通知閣下之一種或以上費率向吾等支付經紀費、佣金及其他收費及費用。本協議日期所通用之收費及費用及付款基礎乃載於已向閣下提供之附加說明內。x等可以透過向閣下盡快合理可行地發出書面通知而更改此等經紀費、佣金、收費及費用。閣下進一步同意吾等在處理閣下之戶口所招致之任何其他費用及支出(包
括但不限於交付費用及期權行使及轉讓收費)支付及補還吾等。
2.14 就本協議項下所訂立之所有交易,x等有權根據閣下不時以書面或以其他授權作出指示之方法通知吾等之此等一位或以上人士所作出而吾等為真確相信之任何文件、電話、電傳、傳真或口頭指示行事。
3. 電子期貨交易服務 (只適用於 EFTA)*
3.1 閣下明白,電子期貨交易服務是項半自動設施,讓閣下以電子形式發出指示及收取資訊。閣下同意,x等可隨時而無需預先通知閣下,對設施進行吾等認為適合的任何修改或升級工程,將電子期貨交易服務或改成自動設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
3.2 閣下同意,只會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及吾等不時發給的其他條款及指示使用電子期貨交易服務。閣下只會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及其他吾等不時修訂及通知閣下的條款,使用將來透過山證國際網站提供的任何額外服務。
3.3 閣下乃 EFTA 之電子期貨交易服務的唯一獲授權使用者。閣下將負責並採取一切步驟及預防措施,防止其他人士不當地使用閣下密碼,而閣下就未能防止不當使用閣下密碼令吾等產生的一切損失、控訴、索償、費用及支出而向吾等作出彌償。閣下特此授權及請求x等接受使用閣下密碼而透過電子期貨交易服務發給的所有指示,
而吾等(除核實閣下密碼外)無需採取任何步驟核實有關指示。閣下確認及同意,閣下須獨自負責使用閣下密碼而透過電子期貨交易服務發給的所有指示,並受其約束,而吾等、其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就處理、不善處理或遺失任何指示有關的任何索償,無需向閣下或透過閣下提出任何索償的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
3.4 閣下等確認,山證國際網站乃由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專營。閣下保證及承諾,閣下不得及不可嘗試以任何方式擅自改動、更改、解編譯、反逆工程或以其他方式改動山證國際網站的任何部分,亦不得嘗試未經許可接通山證國際網站的任何部分。
3.5 閣下進一步確認及同意,如有下列情況,閣下將會立即通知吾等,作為使用電子期貨交易服務的條件:
I. 閣下於 EFTA 透過電子期貨交易服務發出指示後,而並無收到落盤編號及/或收到有關指示或其執行的準確確認(不論經硬本、電子或口頭方式確認);
II. 閣下收到交易確認(不論經硬本、電子或口頭方式確認),而閣下並無發出有關指示,或類似的不合規格情況;或
III. 閣下得悉任何未經許可使用使用者名稱、接通密碼或交易密碼,或電子期貨交易服務中出現任何未經許可、不尋常或不合規格的事項或情況,或電子交易服務出現任何錯誤或故障。
3.6 閣下確認,山證國際網站提供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山證國際網站提供的即時報價服務,經吾等不時委任的第三者供應商提供),僅供閣下知照,對於有關資訊中所載的任何錯漏,吾等無需負責。閣下確認及同意,閣下使用有關資訊的風險,由閣下承擔,而有關資訊引致或導致閣下蒙受的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損害或索償,吾等無需負責。
3.7 閣下進一步確認,閣下只可透過山證國際網站接通EFTA 並發出指示。閣下同意,如閣下在透過此方法接通EFTA或發出指示時如遇上任何問題,閣下將立即嘗試使用另一方法與吾等聯絡,將閣下所遇上的困難通知吾等。倘閣下透過山證國際網站以外的方法發出 EFTA 的指示,則吾等可徵收處理有關指示的額外費用。
3.8 閣下明白,x等可釐定任何時間適用並稱為「交易指引」的營運政策及程序,並於山證國際網站上提供有關政策及程序,而就閣下使用山證國際網站而言,有關政策及程序對閣下具約束力。倘有關政策及程序與本協議的條款有所抵觸,則以後者為準。
3.9 閣下確認,由於不可預見通訊擠塞及其他原因,互聯網、流動電話網絡及其他電子通訊設施,均為內在不可靠的通訊媒體,並在吾等控制範圍之外。閣下明白及確認,由於該些不可靠因素,傳送及收取指示及其他資料可能出
現延誤,並由於有關延誤,可能導致未能執行任何指示及/或延遲執行有關指示及/或按與發給指示之時通行的價格不同的價格執行指示。閣下進一步確認及同意,任何通訊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而有關風險絕對由閣下承擔。閣下確認及同意,在發給指示之後,通常不可能取消指示。
4. 保證金
4 . 1 閣下同意應要求向吾等支付或在吾等維持其不時根據吾等絕對之酌情權指定或要求之此等保證金,使吾等能遵守由香港期交所或結算所所施加之保證金、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規定及/或保障吾等免受有關戶口之現在、將來或所擬簽訂交易之任何損失或任何損失風險,連同吾等可能要求以使吾等行使其有關之權利之此等文
件。吾等可能要求交付超過香港期交所、結算所或吾等之經紀(關於任何其他交易所)所指定之保證金、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要求之保證金、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規定之數額,吾等可以通過向閣下發出書面通知而不時更改此等規定。
4.2 假如吾等決定需要額外之保證金、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閣下同意於 24 小時內或吾等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為有需要並已通知閣下之其他時間內把此等額外保證金、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存入吾等。
4.3 閣下無法符合吾等所定之保證金追收、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將導致吾等有權把閣下有關未符合之追收、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規定之未平倉合約平倉。吾等可以隨時根據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改變保證金、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之規定。
4.4 閣下同意閣下必須於 24 小時內或吾等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為有需要並已通知閣下之其他時間內,符合所有保證金追收、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之規定。閣下明白吾等可能須向香港期交所報告有關連續兩次保證金追收、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之規定未於吾等所指定之時間內獲履行之所有未平倉合約詳情,而吾等可能要求交付
超過期交所及/或結算所所指定之保證金、變價調整或利率現金調整之數額,並可以把有關未符合任何保證金追收、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規定之未平倉合約平倉。
4.5 閣下授權吾等隨時或不時將其存放於公司的款項轉至海外交易所,海外結算所或吾等之經紀公司所指定的銀行賬戶,用於進行海外交易。
5. 交付及結算
5 . 1 閣下明白及接受為該戶口所進行之每項交易均預期根據其條款予以實際履行,包括任何商品之交付及收受,及
任何商品之付款。縱使如此並在符合下文第 5.4 項條文之前提下,就該戶口之每份於結算到期日仍然存在之未平倉合約,x等及閣下均無任何義務於到期日作出或取得(視乎情況而定)交易所述商品之交付,假如,根據香港期交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的交易所之規定或通常慣例,此等未平倉合約之買方及賣方之未履行義務必須完全
以現金結算價格或價值之差額來履行,在此情況下吾等或閣下(視乎情況而定)須透過於到期日向另一方支付有關差價而結算或把未平倉合約平倉。閣下須作出所有必需行動令吾等可以根據規則及/或結算所之規則或任何適用的交易所規則為該戶口所進行之每項交易正式結算。
5 . 2 在符合本協議條款及規則及/或結算所之規則(及任何適用的交易所規則,如有)之前提下,閣下可以在該戶口之期貨/期權合約或交易之最後交易日之前任何時間,要求吾等平倉,或在期權合約之情況下,為期權合約對盤(假如對盤乃屬可能)。把任何期貨/期權合約或交易平倉或為任何期權合約對盤所產生並須由閣下支付之
任何金額(包括但不限於須由吾等向香港期交所及/或結算所及/或其經紀或代理人所支付之任何金額),於平倉或對盤後將即時到期並須支付予吾等。
5 . 3 閣下為行使根據該戶口所進行之期權合約之期權必須(在符合規則之前提下)於期權授予人或期交所或結算所
(不論何者指定最早之截止日期)所指定之發出行使指示截止日期之前,不遲於吾等不時指明之時間內,向吾等交付行使通知。此等通知只會在連同以下文件交付時被當為有效:
I. 在認沽期權之情況下,連同基礎商品或交付所需之所有權文件;及
II. 在認購期權之情況下,連同足夠為商品付款之即時可用資金。
除非閣下具體指示及受制於本協議之條款下,x等並無責任代表閣下就任何期權合約發出任何行使指示(不論於適用於期權合約之有關截止日期或之前)。
5 . 4 假如吾等或另一名經紀(視乎情況而定)不論任何理由亦不論如何令致未能收到根據規則及/或結算所之規則
(及/或任何相關交易所之規則,如適用)及/或任何適用法律就該戶口於付款或交付到期日期所到期須向閣下支付或交付之任何金額之任何部份款項,或任何數量之商品(不論自香港期交所、結算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則吾等就此等交易向閣下作出付款或交付任何數量商品之義務,乃隨即並因此等無法取得而成為支付相等於吾等實際收到款項之款項及交付相等於吾等實際收到商品數量之商品數量之義務。
5 .5 吾等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但不受根據閣下任何指示行事之約束)就香港期交所、結算所、任何其他適用之
交易所、其他經紀及/或其他人士無法就上文第 5.4 項條文所提述有關該戶口而訂立之任何交易支付任何款項或交付任何數量之商品,而向香港期交所、結算所、任何適用之交易所、其他經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採取不
論為何或不論以任何方式作出之行動,惟假如吾等採取任何此等行動,閣下須應要求就採取此等行動所產生或與之有關之所有成本、申索、損害賠償、費用及支出充份彌償吾等並維持吾等受到彌償。
5 . 6 吾等如認為有需要時,可以在通知或不通知閣下的情況下,變賣閣下名下或閣下佔有權益的證券或商品、撤銷閣下買賣證券或商品的未完成落盤,吾等又可以洽借或購買所需的任何證券或商品,以作任何出售時交付之用,
包括閣下的賣空交易。如此進行的買或賣可以公開或不公開地進行,無須先登廣告通知或先行通知閣下,並以吾等全權決定的方式進行,而即使吾等有發出要求,或招商標投或發出通告,上文所述閣下放棄權利之舉亦不能因而成為無效。在上述的任何出售中,吾等可以購買並無附帶贖回權利的證券或商品,若因此而招致虧損,
閣下亦同意吾等並無賠償損失的責任,而在不影響上述一般性原則下,閣下對於出售方法或出售時間,概不能提出任何索償。屆時閣下如有拖欠吾等款項,則該交易所得收益即移作扣減閣下債務之用。
6. 資金分開處理
6 . 1 吾等自閣下或自代表閣下之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所收到之所有款項、認可債務證券、認可證券及其他財產,必須由吾等作為信託人持有,並與吾等本身之資產分開,並存入一個獨立銀行帳戶或獨立債務證券帳戶
(可查閱操守準則的附表 4),就破產或清盤之目的而言,由吾等以此方式持有之所有款項、認可債務證券、認可證券及其他財產不得構成吾等之資產之一部份,並必須於就吾等之所有或任何部份之業務或資產任命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之時立即退還閣下。
6 . 2 閣下謹此授權吾等根據操守準則的附表 4 所規定方法應用閣下可能向吾等支付之任何款項或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尤其是吾等可以把此等款項或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用於或用在履行吾等對任何一方之義務,只要此等義務乃與代表閣下交易之期貨/期權業務有關或附帶而產生。
6 . 3 閣下承認及同意,xx等於結算所所維持之任何戶口而言(不論此等戶口是否全部或部份就代表閣下交易期貨
/期權業務而維持,亦不論閣下所支付或所存入之款項或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是否已經被支付或被存入予結算所),就吾等及結算所兩者之間,x等乃作為主事人而交易,因此不得視此等戶口為閣下之任何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戶口,故此已向結算所支付之款項,認可債務證券及認可證券乃不受第 6.1 條條文所提述信託之限制。
7. 留置權及對銷
7.1 在不損害吾等依照適用法律或本協議下享有的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似的權利之情況下,且附加於前述權利,對於閣下在吾等存放的所有應收賬、以任何貨幣計算的款項及其他財產(不論是閣下個人或是與其他人士聯名持
有),吾等均作為受益人享有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保證,用以對銷及履行閣下因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而對吾等及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負上的所有責任。
7.2 如閣下對吾等及/或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負有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欠付款項),及於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時
候,前述留置權便可予立刻執行,x等可毋須事先通知閣下,於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時間賣出、出售、轉讓、轉移、交易、撥用、處置及/或以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閣下在吾等存放的所有或部分證券、應收賬、以任何貨幣計算的款項及/或其他財產(不論是閣下個人或是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用以支付、履行、抵銷或解除以留置權作保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款項、資金、負債或義務)。就此,x等享有絕對酌情權,可毋須事先通知閣下,於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時間,於任何市場或以公開或私下形式或其他方法,賣出、出售、轉讓、轉移、交易、撥用、處置及/或以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前述財產。x等獲閣下授權進行與此相關的所有事宜,閣下同意吾等毋須負責閣下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如有),並同意放棄就此向吾等提出或進行任何形式的追討或申索的權利。
7.3 在不損害吾等依照適用法律或本協議下享有的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似的權利之情況下,並在適用法規(包括《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的制約下且附加於前述權利,吾等可以以吾等及/或作為任何
山證國際集團成員之代理人身份,在不通知閣下的情況下,組合或合併閣下在吾等及/或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內開立的任何或全部賬戶,吾等可以將任何此等賬戶內以任何貨幣計算的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對銷或轉讓予吾等或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用以解除閣下的法律責任,不論此等法律責任是確實或偶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
7. 4 閣下同意假如閣下該戶口之資金不足以滿足任何於本協議授權之轉帳,則吾等有權運用其酌情權不予進行此等轉
帳,在此情況下吾等有權施加閣下須支付之一般收費。
8. 利息
8 . 1 閣下同意為閣下隨時欠吾等之所有逾期結餘按照吾等不時通知閣下之利率及條款支付利息(包括對閣下取得判定債項之後所產生之利息)。
8 . 2 閣下同意凡因其存放於公司的款項所產生的任何利息收入均為吾等所有,並授權吾等隨時或不時將該利息款項轉出閣下任何獨立銀行帳戶。
8 . 3 閣下授權吾等隨時及不時按吾等之絕對酌情權,預扣、提取、向本身支付並為本身絕對用途及利益而保留自隨時或不時保留(i)由x等根據條例所設立之任何獨立銀行帳戶內之任何款項,及(ii)由x等或其任何代名人、代理
人、代表或銀行於任何時間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為任何目的或根據任何交易獲支付或收到或持有之任何款項,而隨時及不時賺取、累算、支付、存入或因持有有關款項而產生利息或溢價。
9. 貨幣兌換
9 . 1 有關以閣下在該戶口中所存之貨幣以外的其它貨幣所進行之任何交易,任何因匯率波動而帶來之利潤或損失,將完全計算入該戶口並由閣下承擔風險,而且將由吾等採用之匯率相應地入賬或從該戶口中扣除。如該戶口內某一貨幣結餘不足以進行相關交易,吾等有權對該戶口內任何其他貨幣進行兌換,以結算該交易以及由該交易
所產用的所有費用及稅項,當中匯率由吾等全權採用,任何因匯率波動而帶來之損失,將完全由閣下承擔。
10. 不可抗力事件
10 . 1 閣下同意吾等及x等之董事、人員、僱員及代理人不必為吾等或其董事、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無法控制之任何條件或環境所直接或間接引致對其於本協議項下之義務延遲或無法履行或引致之任何損失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場裁定、交易暫停、電子或機械設備或通訊線路失靈、電話或其他相聯問題、未經授權
進入、盜竊、戰爭(不論已經宣戰與否)、惡劣天氣、地震及罷工。
11. 授權書
11 . 1 閣下為實行本協議之條文及採取及簽署吾等認為為達致本協議之目的而有需要或可取之任何行動及任何文書,同意並謹此不可撤銷地任命吾等為閣下之真正及合法之業務代理人並擁有法律准許最大程度之充份權能。
12. 失責事件
12 . 1 以下任何一項事件乃失責事件(每項均為「失責事件」):
I. 閣下被要求時無法提供保證金、變價調整或利率現金調整,或無法為該戶口提取任何交易項下所交付之任何商品,或無法為該戶口支付任何交易項下所要求支付之任何購買價格或其他款項,或無法履行或遵守本協議項下閣下之任何義務;
II. 閣下去世或被司法宣告為失去資格;
III. 閣下被提呈破產或清盤呈請或開始其他類似程序;
IV. 有關本協議之任何xx或保證,或由閣下根據本協議xx等所交付之任何證書、聲明或其他文件內之任何xx或保證在重大方面乃或成為不正確;
V. 閣下違反本協議所載之任何條件,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則、結算所之規則或任何適用的交易所規則;
VI. 閣下簽訂本協議所要求之任何同意、授權或決議乃全部或部份被撤銷、中止、終止或不用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及
VII. 該戶口被作出扣押。
12 . 2 假如失責事件發生,則在無損吾等對閣下所可能擁有之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之前提下,並在無須向閣下發出進一步通知之情況下,x等有權(在受制於所有適用法律之前提下)採取以下行動:
I. 以吾等認為合適之方法出售、購買或把任何或所有商品、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及/或為閣下或該戶口所持有或保持之其他財產平倉;
II. 取消根據閣下指示而作出之任何或所有未平倉或未結清指令或合約或任何其他承諾;
III. 租借或購買吾等認為需要之任何財產或租借或購買根據閣下之指示而進行任何出售(包括拋空)所要交付之任何財產;
IV. 行使x等根據閣下指示而持有之任何期權合約所產生之任何期權(認沽或認購);
V. 追討可能作為閣下於本協議項下義務之保證而發予x等之任何抵押品;
VI. 行使本協議或其他所賦與之抵銷及資金轉帳權力;
VII. 立即終止本協議。
吾等及其董事、人員、僱員及代理人無須對由此而xx之任何損失負上任何責任,而閣下亦不得就作出此等行動之方法及時間提出任何申索。
12 . 3 一旦發生失責事件:
I. 閣下所欠吾等之所有款項立即成為到期應付,而未清償金額之利息將不時按吾等所規定之利率累算;
II. 吾等進一步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任何未履行義務(不論乃支付款項或其他義務)之先決條件為閣下已經充份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對吾等之所有義務。
12 . 4 閣下承認並同意,假如吾等作為交易所參與者之權力被暫停或撤銷,結算所可以把吾等代表閣下所持有之未平倉合約及閣下在吾等所開設之戶口中結存之款項及抵押品,轉移到期交所另一交易所參與者。
12 . 5 閣下承認及同意吾等乃受香港期交所規則約束,而香港期交所規則准許期交所或其行政總裁代表香港期交所或其行政總裁認為正在累積對任何一個或以上市場有害或可能有害之持倉之閣下或對任何一個或以上市場公平有秩序運作存在或可能發生不利影響之閣下採取步驟,限制其持倉或要求把合約平倉。
12 . 6 閣下及x等契諾如閣下資料說明及本協議所提供之資料有任何重大變化,將立即通知對方。
13. 終止
13 . 1 本協議可以隨時:
I. 由x等向閣下發出不少於一個星期之事先書面通知而終止;或
II. 由xxxx等發出不少於一個星期之事先書面通知而終止,惟除非吾等以書面表示接受,而且閣下已經正式遵守及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之所有義務,並支付及清償該戶口或在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所
開設之其他戶口之所有未清還結餘,否則此等終止通知乃屬無效。
本協議依照上文所述方法終止不得影響由x等於此等終止之前所訂立之任何交易,並且不得損害吾等或閣下於此等終止之前所擁有之任何權利、權力或責任。
13 .2 一旦本協議根據第 13.1 項條文終止,吾等可以把以閣下名義在吾等設立之所有戶口(包括該戶口)終止,並把此等戶口所持有或為此等戶口而持有之所有款項轉為港元,及把此等戶口之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變現,而在閣下所欠吾等之所有款項已經悉數付清之前提下,吾等必須:
I. 把此等戶口之任何結存額轉入閣下之銀行戶口;
II. 把金額為此等戶口之結存額之支票以郵寄寄往閣下最後為吾等所知之地址,郵遞風險由閣下承擔;或
III. 把金額為此等戶口之結存額之支票以專人交付予閣下或予閣下正式授權代理人或受權人。
14. 個人資料收集及保障
請閣下仔細閱讀並遵守載於《附錄八:個人資料收集及《私隱條例》說明》的具體內容。
15. 規管法律、規則及仲裁
15.1 本協議及其執行,將受香港法例規管,而其條文將屬連續性,個別及共同涵蓋閣下於吾等可能開立或再開立之所有戶口,並將對吾等、其繼任人及受讓人(不論透過合併、兼併或其他)以及閣下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代理人及所許可之受讓人之利益具有效力,且對上述人士具約束力,而閣下謹此願受香港法院之
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15.2 該戶口之運作,須受香港期交所及結算所不時修訂之所有規則、規例、附例、指示、慣例及用法限制。
15.3 本協議之條文,概不得移除、排除或限制閣下根據香港法律之任何權利或吾等根據香港法律之義務。
15.4 x等與閣下之間如發生爭議,須根據有組織的市場、商會或交易所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如有)的仲裁規則以仲裁方法解決,或(不限於前述者)透過其他仲裁解決,但在末開始仲裁之前,x等仍有權以書面通知閣下,對該仲裁或對仲裁原議加以否決。倘若爭議是交由法庭裁判是非曲直,則不論如何判決,x等或閣下所負賠償
責任,仍以不超過根據本條文所訂由仲裁確定的賠償額為限,除非事前吾等己對仲裁加以否決,則當別論。仲裁的裁決不能更改,賠償額定出後,可向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庭申請判決。
16. 整份協議
16 . 1 本協議及附錄(將視為本協議之一部份)載列各方之間有關開立及運作該戶口之整份協議及諒解。
16 . 2 x等可隨時修改本協議條款並會書面通知閣下任何變更。除非吾等在發出修訂本協議的書面通知後三十(30)天內收到閣下的書面反對通知書,否則閣下將視為接受該等修訂。
17. 轉讓
17 . 1 閣下同意其在未得吾等事先書面同意前,無權出讓、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根據本協議之權利及義務。
17 . 2 吾等將有權向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或其絕對酌情認為合適之任何其他人士出讓、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全部或任何權利或義務。
18. 通訊
18.1 任何吾等發出的通訊可按照閣下記錄在吾等之通訊資料,以郵寄、傳真或以電子郵件方式送至閣下之郵寄位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又或按照閣下不時以書面告知吾等之其它郵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發出通訊。如屬聯名戶口,在吾等按照閣下告知吾等的通訊方式將該等通訊發送給閣下後,即視為每位聯名戶口持有人皆
收到該等通知。所有通訊一經如上述方式發出,不論是以郵寄、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發出,均應被視作親自交予閣下,不論實際是否被領收。
18.2 倘閣下以傳真方式發出任何書面指示或任何其他書面通訊,閣下謹此授權吾等接納該項傳真訊息,作為閣下之原本指示或通訊,而閣下亦將於吾等作出要求時,向吾等就可能因其接納或依賴該等指示或通訊或按此行事或因而引致吾等可能招致、承受或蒙受之所有損失、賠償、利息、成本、開支、訴訟、索償、任何法律程序全面
作出彌償。閣下知悉xx等發出之任何通告及通訊,須送出或交付或傳達(視乎情況而定)至吾等不時知會之地址或地點。
18.3 任何通告、聲明、確認或其他通訊以及每一份戶口結單所示或所述之每一項交易,將被視作或當作經閣下許可及正確,以及經追認及確認,除非吾等於閣下被視作收悉該項通告、聲明、確認或其他通訊後五天內,接獲閣下通知有所出入。
19. 延誤
19 . 1 吾等無須因傳送或通訊設施出現任何故障或失靈或因任何其他超出吾等控制或預料範圍之原因導致傳送及/或執行指令出現之任何延誤、故障或不確負責。
20. 不放棄權利
20 . 1 吾等延遲行使本協議所述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概不構成為有關之放棄,而吾等放棄其於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概不妨礙行使任何其他或進一步之權利、權力或特權,或妨礙行使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權力
或特權。
21. 聯名戶口
21.1 倘閣下包括一名或以上人士,則每一名該等人士之法律責任將為共同及各別,而本協議所提述「閣下」一詞,將按文義所需,詮釋為任何或每一名該等人士。吾等有權與任何該等人士獨立商討包括履行任何法律責任之事宜,而不影響其他人士之法律責任。
21.2 倘閣下包括一名或以上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賬戶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士名下,但吾等有權向該已去世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已去世客戶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等)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立即書面通知吾等。
22. 彌償
22 . 1 在無損吾等所屬或所享有之任何權利及任何形式之補償下,閣下xxx等、其代名人、董事、人員、僱員及代理人(惟因彼等或任何彼等作出欺詐或蓄意失責者除外)因下列事項所蒙受、承受或招致之所有損失、索償、訴訟、法律責任、成本、收費、稅項、費用、法律行動、索求及開支而作出彌償及一直作出彌償:
I. 因吾等就商品所進行之任何交易或吾等獲許可或授權或要求從事之事宜;
II. 由於或涉及向閣下或聲稱有權收取有關款項之人士支付或存入或繳付任何款項;及/或
III. 因閣下未能符合、履行及遵守本協議之條款、條件、契諾及義務,且另就抗辯涉及任何上述者之任何索償或法律責任而產生之成本及開支作出彌償及一直作出彌償。
23. 保證、xx及承諾
23 . 1 閣下謹此宣稱、xx、承諾、保證及同意:
I. 閣下資料聲明所提供之所有資料為正確、完整及真確,而本協議中之xx均為正確及準確,而x等有權依賴該等資料,直至吾等從閣下接獲有關上述者任何變動之書面通知,而x等獲授權於任何時間聯絡任何人士,包括閣下之往來銀行、經紀或任何信貸機構,以核實閣下資料聲明所載之資料;
II. 本協議以及適用之風險披露聲明之內容,已經按閣下所明白及所同意之語言,向閣下全面解釋;
III. 閣下有權力及能力訂立及簽立本協議,而本協議將構成對閣下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之義務;
IV. 該戶口並非綜合帳,除非閣下於簽立本協議前以書面知會吾等有所相反者(在此情況下,須另行簽立獨立之綜合戶口協議),而閣下乃以其本身戶口進行買賣,除該閣下外,概無人士於該戶口中或所持有之商品、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款項或財產擁有權益;
V. 已獲得閣下簽立本協議所規定之所有所須同意或授權,並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3 . 2 吾等會向閣下提供合約細則(定義見規則第 101 條)及其他公開說明書或發售文件、保證金程序及在未得閣下同意前將閣下倉盤平倉之情況的詳盡解釋。
24. 假如吾等向閣下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 該金融產品必須是吾等經考慮閣下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閣下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吾等可能要求閣下簽署的文件及x等可能要求閣
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25.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條款
請閣下仔細閱讀並遵守載於《附錄九:有關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條款說明》的具體內容。
26. 關於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請閣下仔細閱讀並遵守載於《附錄二:關於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的具體內容。
附錄一:關於證券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1. 適用於所有證券的一般風險披露聲明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有關創業板市場的風險披露聲明
2.1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2.2 閣下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它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它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2.3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2.4 假如閣下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披露聲明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閣下存放於有關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它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閣下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閣下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閣下將要為閣下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閣下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閣下。
4. 網上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吾等應採取所有合理及實際可行的措施,以保障經互聯網傳送資料及彼此通訊之安全性。然而,閣下承認由於互聯網的開放特性,吾等無法給予完全安全的保證並且任何在網上之交易會因互聯網之交通或不正確之資料傳送而受干擾、傳輸抵制及延遲傳輸影響,對於使用此類傳送及通訊方式之風險須由閣下承擔。閣下進一步承認經互聯網傳送資訊、指示及通訊會有時間上的阻延。
5. 保管、質押、存放或借貸證券的風險披露聲明
5.1 xx等提供授權書,xxx等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5.2 假如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吾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閣下己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閣下是專業投資者,閣下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閣下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5.3 此外,假如吾等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閣下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己續期的提示,而閣下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閣下的授權將會在沒有閣下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5.4 倘若閣下簽署授權書,而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協力廠商,該等協力廠商將對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x等根據閣下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吾等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5.5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戶口。假如閣下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戶口。
6.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一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一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畫(試驗計畫)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計畫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交易商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畫。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畫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機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7. 上市及場外交易衍生產品之風險披露聲明
上市及場外交易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高息票據/股票掛鉤票據及認股權證,統稱『衍生產品』閣下瞭解並同意:
7.1 發行商失責風險: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爲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7.2 非抵押產品風險: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7.3 槓桿風險: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xxx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7.4 有效期的考慮: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7.5 特殊價格移動: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爲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7.6 外匯風險: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7.7 流通量風險: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爲止。
7.8 衍生權證:時間損耗風險—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爲長綫投資。波幅風險—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7.9 牛熊證(CBBC):強制收回風險—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準,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融資成本: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7.10 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市場風險—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爲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I. 追蹤誤差: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II.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III. 外匯風險: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IV. 流通量風險: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7.11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I.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
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II. 綜合複製策略-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爲兩種:a.以掉期合約構成總回報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b.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c.以衍生工具構成: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
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I.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IV. 投資者是否瞭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及特色會有何影響極爲重要。
8. 人民幣產品的主要風險
8.1 人民幣貨幣風險:人民幣現時不能自由兌換,而通過香港特區銀行兌換人民幣亦受到一定的限制。就非以人民幣計值或相關投資並非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產品,進行投資或清算投資該等產品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以及在出售資產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包括清算營運費用)時可能涉及人民幣匯率波動及買賣差價。中
國政府規管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兌換,若其規管人民幣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內地的政策產生變化,則香港特區人民幣市場將可能變得較為有限。
8.2 匯率風險:人民幣兌換港元及其他外幤的價值波動,並受中國及國際政治及經濟狀況的變動以及其他多種因素所影響。以本公司提供人民幣產品而言,當人民幣兌港元的價值出現貶值時,以港元計價的投資價值將會下跌。
8.3 利率風險:中國政府近年已逐歩放寬對利率的管制。進一歩開放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動。對於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該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動影響,因此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亦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8.4 提供人民幣融資的限制:若閣下的帳戶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以認購人民幣產品,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下本公司可以協助閣下以其他貨幣兌換人民幣。但是,基於人民幣資金於香港流通之限制,本公司不能保證可以向
閣下提供足夠的人民幣資金。若閣下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本公司可能對閣下之交易平倉,且閣下可能因為不能作出結算而蒙受損失,從而對閣下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8.5 對於沒有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投資的人民幣產品,它們可以選擇在中國內地以外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8.6 預計回報並不能獲保證:某些人民投資產品的回報不受保證或可能只有部分受保證。閣下應仔細閲讀依附於該等產品的回報說明文件,尤其是有關說明所依據之假設,包括,如任何未來紅利或股息分派。
8.7 對投資產品的長期承擔:對於一些涉及長期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若閣下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如適用)贖回閣下的投資,如收益遠低於閣下所投資的數額,閣下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損失。若閣下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贖回閣下的投資,閣下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贖回之費用及收費以及損失回報(如適用)。
8.8 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對於人民幣產品投資於沒有任何抵押品的人民債務工具,該等產品還將完全面對與有關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亦可能於人民幣產品投資於衍生產品工具時出現,因為衍生產品發行商違約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及引致重大損失。
8.9 流通性風險:人民幣產品在清算相關投資時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尤其是若該些投資沒有一個活躍的第二巿場,且其價格有很大的買賣差價。
8.10 於贖回時未能收取人民幣:對於有重大部分為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人民幣產品,於贖回時有可能未能全數收取人民幣。此種情況在發行人受到外匯管制及有關貨幣限制下未能及時獲得足夠人民幣款項時可能發生。
9. A 股交易之特定風險披露聲明
9.1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閣下須注意,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兩地互通機制下的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閣下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上交易,該券商並非中國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障基金亦不涵蓋兩地互通的北上交易。
9.2 不可進行沽空活動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兩地互通投資 A 股時,不可進行無備兌賣空活動。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兩地互通投資
A 股時,不可參與中國內地的融券計劃。
9.3 額度用盡
當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分別的總額度餘額少於每日額度時,相應買盤會於下一個交易日暫停(但仍可接受賣盤訂單),直至總額度餘額重上每日額度水平。而每日額度用完時,亦會即時暫停相應買盤交易訂單(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但會視乎總額度餘額狀況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買盤交易。
9.4 交易日及交易時間差異
閣下應注意因香港和中國內地的公眾假期安排不同或惡劣天氣等其他原因,兩地交易日及交易時間或有所不同。由於兩地互通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可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中國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通過兩地互通買賣 A 股的情況。閣下應注意兩地互通
的開放日期及時間,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兩地互通不交易的時間承擔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9.5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如遇閣下將 A 股存放於吾等以外的券商,如閣下需沽出所持有的某些 A 股股票,閣下必須在不晚於沽出當日(T日)開始前成功把該 A 股股票轉至閣下於吾等開立之賬戶中。如果閣下錯過上述要求之期限,將不能於 T 日沽出該 A 股。
9.6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及買賣限制
當一些原本為兩地互通合資格股票由於各種原因被調出兩地互通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因此這對客戶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客戶需要密切關注兩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9.7 交易費用
閣下須明白經兩地互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除了需要繳交買賣 A 股的交易費用及印花稅外,還需留意可能會產生新的組合費、紅利稅及針對股票轉讓收益的稅負。
9.8 內地法規外資持股比例及披露責任
兩地互通相關的 A 股上市公司及交易須遵守 A 股的市場法規及披露責任,任何相關法例或法規的改動均有可能影響股價。閣下亦應留意 A 股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因應閣下 A 股所擁有利益及持股量,閣下的交易及收益保留可能受限制,閣下須自行負責所有相關申報、通知及利益披露之合規要求。
根據現行中國內地法律,當任何一名投資者持有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權達 5%,須於 3 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該投資者亦不得於該 3 個工作日內買賣該公司股份。該投資者亦需就其持股量的變化按內地法律進行披露並遵
守相關的買賣限制。香港及海外投資者作為兩地互通機股票的實益擁有人,根據現行內地慣例並不能委託代表代其親身出席股東大會。
9.9 貨幣風險
請參照上述第 8 條人民幣產品的主要風險中的 8.1 至 8.3 條款之內容。
10.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協力廠商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閣下向x等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人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協力廠商,那麼閣下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閣下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11.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閣下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閣下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閣下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閣下資產的相同保障。
附錄二:關於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x聲明旨在概述買賣期貨及期權的風險,並不涵蓋該等買賣的所有相關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閣下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閣下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投資者都並不適合,閣下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1.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閣下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閣下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閣下仍然要對閣下的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閣下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閣下。如果閣下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閣下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2. 期貨
2 . 1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閣下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閣下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閣下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閣下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閣下會遭追收保證金,即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閣下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閣下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閣下承擔。
2.2 減低風險買賣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閣下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買賣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3. 期權
3 . 1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閣下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3.2 購入期權與沽出期權的風險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
(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閣下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閣下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閣下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3.3 特殊情況下的延遲支付權利金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4.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4.1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閣下應向替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甚麼情況下閣下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4.2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 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
果閣下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閣下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平價格」。
4 . 3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閣下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閣下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閣下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閣下。
4 . 4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閣下先要清楚瞭解閣下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閣下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閣下的虧損。
4 . 5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閣下應先行查明有關閣下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閣下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閣下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閣下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閣下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4.6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閣下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4 . 7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閣下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閣下應向為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4 . 8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閣下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閣下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4 . 9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同時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閣下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閣下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5.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閣下存放於有關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閣下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閣下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閣下將要為閣下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閣下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閣下。
6. 於香港境外持有資產的風險
持牌或註冊人士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閣下資產須接受有關之境外司法機關的法律及條例的規管,而這些法律及條例可能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條)及其規則不同。因此,此等閣下資產可能無法享有如在香港境內收到或持有的閣下資產一般的保障。
7.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協力廠商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閣下向閣下的交易商提供授權書,允許吾等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協力廠商那麼閣下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閣下之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附錄三:期權資料說明書
x說明書乃根據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股票指數期權規則所提供。以下所提供之資料乃關於買賣股票指數期權有關之若干習慣用語。此等資料只作闡釋之用,假如閣下對本說明書所載任何內容並不清楚,應該聯絡其法律顧問或山證國際負責其戶口之代表。
1. 合約資料
1.1 敲定價(或行使價)乃行使期權之具體股票指數水平。
1.2 到期日 指緊接合約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之前之營業日。
1.3 基礎商品 指受期權規限之證券或商品。甲公司股份期權之基礎證券為甲公司之股票。
I. 就恒指期權而言,基礎商品為恒生指數
II. 就小型恒指期權而言,基礎商品為小型恒生指數
III. 就國企指數期貨而言,基礎商品為國企指數
1.4 期權種類:期權有兩種:認購期權及認沽期權。認購期權 賦予持有人(於協議日期或之前)以任何協議價格購買基礎商品之權利。就以現金交收之差額合約而言,持有人會收到一筆相等於基礎商品高於敲定價之金額(如有)。認沽期權 賦予持有人於協議日期或之前以任何協議價格出售基礎商品。就以現金交收之差額合約而言,持
有人會收到一筆相等於敲定價高於基礎商品之金額(如有)。
1.5 買盤或賣盤指示 指由期權持有人發出之指示。認購期權之持有人透過發出買盤指示行使購買權利,而認沽期權之持有人透過發出賣盤指示行使出售權利。
1.6 開倉或平倉交易 指有關一項期權或其行使而簽訂之交易。開倉指例如購買一項期權而建立一個倉盤。平倉交易指例如行使認購期權或購買基礎商品以履行認沽期權而結束現存倉盤。
1.7 現時報價 指出現於 HKATS 螢幕之目前正在交易之期權之市價。
1.8 指示類別:以下為常見之指示類別:
I. 市價盤 指當指示抵達交易場時以最理想價格執行之指示。
II. 限價盤 指只限於指定價格或更理想價格執行之指示。
III. 成交或取消盤 指只限按指定價格及數量執行否則便取消之指示。
IV. 成交及取消盤 指按指定價格以指定數量為上限之指示。假如無法於當時市價取得指定數量,則指示之未完成部份被取消。
V. 即日有效盤 指只限於所指交易日有效並自動於該交易日結束時之指示。
VI. 撤銷前有效盤 指在足額執行或取銷前維持有效之指示。
VII. 止蝕盤 指當達到或穿越指定價格水平即成為市價盤之指示。
2. 基礎商品
2.1 交付或結算方法:某些期權於行使時乃透過把基礎商品實物交付而結算。就股票指數期權而言(例如恒指期權),乃以根據合約之內在值及「合約增值率」釐定並以現金結算。
I. 恒指期權之合約增值率為每一指數點 50 港元
II. 小型恒指期權之合約增值率為每一指數點 10 港元
III. 國企指數期權之合約增值率為每一指數點 50 港元
2.2 合約股數 乃該合約之合約規格所指定之合約。
2.3 平倉價之計算 一般乃載列於合約之內。恒指期權之平倉價為一個調節至最近整數之數字,並由香港期交所香港期貨交易結算有限公司(「結算所」)宣佈,一般為恒生指數於到期日每隔五分鐘錄取一次之平均報價,並由恒指服務有限公司編製、計算及發佈。
3. 行使程序
3.1 美式或歐式:恒指期權之主要特色是屬於「歐式」(而非「美式」)現金結算差價合約。雖然歐式意味期權只可以於到期日行使,不過期權倉盤可以於任何交易日開倉或平盤。歐式 指期權只可以於到期日行使而 美式 指期權可以於到期日之前任何時間行使。
3.2 行使 指持有人接受期權內在權利之程序。認購期權持有人將行使以敲定價購買之權力,認沽期權持有人 將行使以敲定價出售之權力。股票指數期權由結算所於到期日自動行使。
3.3 假如個別股票指數之市價與期權之行使價相同,股票指數期權即為 平價 期權。
3.4 如屬認購期權,當個別股票指數之當時市價高於期權之敲定價,如屬認沽期權,當個別股票指數之當時市價低於期權之敲定價,股票指數期權即為 價內 期權。
3.5 如屬認購期權,當個別股票指數之當時市價低於期權之敲定價,如屬認沽期權,當個別股票指數之當時市價高於期權之敲定價,股票指數期權即為 價外 期權。
3.6 結算所於到期日利用交易日每隔五分鐘之指數價格報價平均數釐定指數之結算價(「官方結算價」)。結算所之後自動行使敲定價低於官方結算價之所有認購期權及敲定價高於官方結算價之所有認沽期權。所有其他期權到期後將無價值。
3.7 獲行使之期權為到價期權或有內在價價值之期權。不獲行使之期權為價外期權或無內在價值。
3.8 期權之內在價值乃敲定價及行使期權時指數水平之差異。於到期日,官方結算價會被用作指數水平。於其他交易日,即使內在價值只可以於到期日方可實現,不過仍然會採用當時指數水平。內在價值乃根據指數點而非港元價值而量度。
3.9 沽空期權之投資者,亦稱為期權發行人,可以收到期權金,不過假如期權於到期日獲行使,則須負責支付內在價值。期交所使用之按金計算系統量度此等責任並評估每個倉盤之風險。
4. 期權金
4.1 期權金 乃有關買賣股票指數期權之期權價格,以指數點數為單位,不計任何佣金、交易費用及適用水平。期權金由兩個不同部份組成,即內在價值及時間值。時間值為期權xx逾內在價值之部份。
4.2 合約價值 乃期權金乘以合約增值率而計算。
4.3 期權金結算:股票指數期權之結算乃以現金支付結算價與敲定價之差額,乘以合約增值率。
5. 保證金
5.1 閣下保證金大約要求:經紀必須自閣下收到足以彌補閣下之預期交易負債、最低保證金及變價調整之抵押品。一般來說,所有保證金要求必須以現金結算。所有變價調整必須以現金支付。經紀不得為規避或逃避此等要求而向閣下提供任何信貸或給予閣下任何種類之回佣。經紀有義務不停監察閣下符合任何保證金追收通知及對合約增值
率索求,並在若干情況下必須向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報告閣下未能符合此等追收及索求。期交所可以不時變更最低保證金要求。
5.2 變價調整付款 乃閣下或代表閣下之經紀須向結算所支付之款額,根據結算所規則每日計算。
6. 交易費
6.1 交易費詳情另見參考山證國際網站。
附錄四:免責聲明
有關恆生指數及分類指數期貨的免責聲明
恆生指數及恆生指數之四種分類指數,即恆生金融分類指數、恆生公用分類指數、恆生地產分類指數及恆生工商分類指數(合稱「恆生分類指數」)、其各自之標記、名稱及編制及計算方法為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之獨家財產及專利品,並由恆指服務有限公司刊印、編制及計算,恆指服務有限公司經已以許可證之形式,允許香港聯交所使用恆生指數及恆生分類指數,純粹分別用作設立,推廣及買賣以恆生指數及恆生分類指數為基準之期貨合約(合稱「期貨合約」)之基準。編制及計算恆生指數及恆生分類指數之程式及基準及任何有關公式或各項公式、成份股及系數可在無須通知之情況下由恆指服務有限公司不時作出變動或更改,而香港期交所可不時要求香港期交所可能指定之該等期貨合約之買賣及結算參考一項或多項將會計算之替代指數進行。香港期交所或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或恆指服務有限公司概無就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及其騙制及計算或其任何有關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而給予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亦無就有關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給予或暗示任何該等保證或聲明或任何類別之擔保。此外,香港期交所、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或恆指服務有限公司亦不會就有
關期貨合約及/或買賣期貨合約而使用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 或恆指服務有限公司編制及計算恆生
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之任何不正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斷、暫停、變動或故障(包括但不限於由於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買責期貨合約而直接或問接導致之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本免責聲明所述所產生之事宜向香港期交所及/或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及/或恆指服務有限公司提出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買賣期貨合約之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瞭本免責聲明,並不會對香港期交所、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及/或恆指服務有限公司作任何依賴。
有關買賣指數期權的免責聲明
恆生指數及恆生工商分類指數(合稱「恆生分類指數」)、其各自之標記、名稱及編制及計算方法為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之獨家財產及專利品,並由恆指服務有限公司刊印,編制及計算。恆指服務有限公司經已以許可證之形式,允許香港期交所使用恆生指數及恆生分類指數,純粹分別用作設立、推廣及買賣以恆生指數及恆生分類指數為基準之指數期權合約(合稱「指數期權合約」)之基準。編制及計算恆生指數及恆生分類指數之程式及基準及任何有關公式或各項公式、成份股及系數可在無須通知之情況下由恆指服務有限公司不時作出變動或更改,而香港期交所可不時要求香港期交所可能指定之該等指數期權合約之買賣及結算參考一項或多項將會計算之替代指數進行。香港期交所或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或恆指服務有限公司概無就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及其編制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而給予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其任何第三者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亦無就有關恆生指數及
/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給予或暗示任何該等保證或聲明或任何類別之擔保。此外,香港期交所、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或恆指服務有限公司亦不會就有關指數期權合約/或買賣指數期權合約而使用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或恆指服務有限公司編制及計算恆生指數及/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之任何恆生分類指數,或恆指服務有限公司編制及計算恆生指數/或任何恆生分類指數之任何不正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斷、暫停、變動或故障
(包括但不限於由於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買賣指數期權合約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之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本免責聲明所述所產生之事宜向香港期交所及/或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及/或恆指服務有限公司提出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買賣指數期權合約之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瞭本免責聲明,並不會對香港期交所、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及
/或恆指服務有限公司作任何依賴。
根據香港期交所制定而以現行與日後指數為基礎之期貨及期權買賣合約規則中相關條文而發出之免責聲明
作為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 買賣合約基準之股份指數及其他專利產品可由交易所不時發展。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為交易所發展之首個該等股份指數。可由交易所不時發展之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及該等其他指數或專利產品(「交易所指數」) 為交易所之財產。編制及計算各交易所指數之程式屬及將屬交易所之獨家財產及專利品。編制及計算交易所指數之程式及基準可在無須通知之情況下由交易所隨時作出變動或更改,而交易所亦可隨時要求以交易所可能指定之任何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該等期貨或期權合約在買賣及結算時參考一項將會計算之替代指數。交易所概無就任何交易所指數或其編制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而向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亦無就與任何交易所指數相關之任何事宜作出或暗示任何該等保證或聲明或任何類別之擔保。此外,交易所亦不會就任何交易所指數之使用或交易所或其委任以編制及計算任何交易所指數之任何一名或
多名人士在編制及計算任何交易所指數時出現之任何不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斷、暫停· 變動或故障(包
括但不限於因疏忽所致之事宜) 或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因買賣以任何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期貨及期權合約而直接或問接導致之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與本免責聲明所述有關或因而產生之事宜向交易所提出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參與買賣以任何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期貨及期權合約之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暸本免責聲明,並不會就該等交易而對交易所作任何依賴。
附錄五:客戶持倉限額
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632A 條實施後之客戶持倉限額
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632A 條對一名或一組人士之恆生期貨、期指期權、小型恆指期貨以及小型恆指期權之持倉情況實施上限。本規則旨在避免因個別人士或一組人士過份持倉而導致市場可能出現波動的情況。上述規則詳情如下,若閣下對本文件或對觸犯第 632A 條所涉及之風險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交易商或獨立專業顧問。
1. 無論長倉或短倉,任何人士在恆指期貨,在恆指期權,小型恆指期貨及小型恆指期權所有合約月份內,不得擁有或控制合共超過 10,000 張合約。而且,任何人士亦不得在所有合約月份內擁有或控制超過小型恆指期貨及小型恆指期權 2,000 張合約(不論是長倉或短倉)。計算持倉限額時,每張小型恆指期貨之價值為 0.2,而每張小型恆指期權則為恆指期權內相對應系的持倉限額之五份之一(「持倉上限」)。
2. 在計算每位人士之持倉限額時,該位人士名下所有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或管理之戶口之持倉情況,連同根據明文或隱藏含協議或共識行事之人士之所有戶口持倉情況均會一併整合計算。
3. 凡多個不同戶口或多組戶口均由一位人士管理,或依從同一位人士之投資策略行事,則該等戶口之持倉情況將會視為受該位人士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或管理;並須按交易規則第 632A 條整合計算。此等戶口包括(但不限於)同一位投資顧問,策略人或基金經理提供意見或管理之互惠基金,全權委託戶口或信託基金。
4. 倘若某位客戶之某個戶口或多個戶口合共之持倉情況超出持倉上限,則香港期交所將會要求本公司替該位客戶平倉,以便令該戶口或該等戶口之持倉情況符合持倉上限。
5. 此外,倘若本公司獲悉某位客戶之持倉總數接近持倉上限,而一旦執行該客戶之買賣指令即違反持倉上限,則本公司將不會替該位客戶執行任何買賣指令。
附錄六:客戶證券常設授權
1. 本授權書涉及山證國際證券及/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代閣下購入或持有的證券或證券附屬抵押品。
2. 除非另有說明,本授權書之所有術語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不時修訂之定義具有相同含義。
3. 閣下謹以本授權書授權吾等按下列一種或多於一種方式自行酌情處理任何數額之閣下的證券或證券附屬抵押品而無須事先給予閣下任何通知或事先取得閣下的指示及/或確認:
I. 根據證券借入或借出協議運用任何有關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II. 將任何有關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山證國際證券的財務通融抵押品;
III. 將任何有關證券抵押品存放於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結算所或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中介人,作為解除山證國際證券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山證國際證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閣下獲悉及確認山證國際證券將閣下的證券及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的做法;及
IV. 於顧及任何適用的法律或監管要求的情況下,以山證國際證券認為適當的方式對待及處理有關證券及證券抵押品。
4. 此賦予x等之授權乃鑒於山證國際證券同意維持閣下之證券現金、證券保證金及期貨帳戶。
5. 此賦予x等之授權並不涵蓋山證國際證券借入、借出或存放閣下任何證券而須支付或收取的任何代價。任何代價均須由閣下與山證國際證券另行簽約訂明。
6. 閣下聲明、承諾及保障,在本授權持續有效期間,閣下擁有閣下的證券的絕對擁有權,且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抵押或產權負擔。
7. 閣下的證券可能受制於第三者之權利,山證國際證券必須於抵償該等權利後,方將閣下的證券交換與閣下。
8. 本授權書自簽發日期起有效期為 12 個月。此授權可通過xx等發出書面通知來撤回。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山證國際真正收到該等通知之 14 天起計。閣下xxxx等若在本授權書的有效期屆滿前 14 天之前向閣下發出延續
授權的書面通知,提醒閣下本授權書即將屆滿,而閣下沒有在此授權屆滿前反對此授權續期,本授權書應當作在不需要閣下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有效期為十二個月。
9. 閣下謹此同意就山證國際證券及/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因執行本授權而可能產生、蒙受及/或承受的一切虧損、損失、利息、費用、開支、行動、要求、申索或訴訟等向上述公司作出賠償及持續賠償,並保障上述公司免受損害。
10. 閣下須明白雖然山證國際證券根據閣下的授權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山證國際證券的失責行為可能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閣下同意並確認山證國際證券及/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有權收取及保留任何由於處置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所產生的任何報酬、收入、回佣或其他利益而
無須向閣下負責。
11. 閣下確認x等已向閣下解釋本授權,閣下完全明白本授權的內容,並已經或有機會就其內容及效力尋求法律顧問的意見。
12. 閣下已閱讀並理解及接受此授權書之內容。
附錄七: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1. 本授權書涵蓋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為閣下持有或收取並存放所開立的一個或多個獨立帳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吾等之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其賬戶權益淨額超過對該賬戶的最低保證金要求,該要求會由法律或其他有關監管機構不時規定或修改(下稱「款項」)。
2. 除非另有說明,本授權書之所有術語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不時修訂之定義具有相同含義。獨立帳戶包括任何在香港境內外開立或維持的命名為客戶帳戶的戶口。
3. 閣下謹以本授權書授權吾等按下列方式自行酌情處理任何數額之款項而無須事先給予閣下任何通知或事先取得閣下的指示及/或確認:
I. 組合或合併閣下所有由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所維持的任何或全部獨立帳戶,此等組合或合併活動可以個別地方或與其他賬戶聯合進行,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可將該等獨立賬戶內任何數額之款項做出轉移,以解除閣下對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的義務或法律責任,不論該等義務和法律責任是確
實或偶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擔保或無擔保的,共同或分別的;
II. 從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於任何時候維持的獨立帳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III. 參考市場匯率(包括但不限於由銀行或上家交易商或清算商提供之報價)訂立外幣兌換交易將任何數額之款項兌換為其他貨幣,以作閣下購買證券及或期貨合約之用途或符合交收或保證金要求;及/或
IV. 存入閣下特別指定的銀行戶口內。
4. 此賦予x等之授權乃鑒於吾等同意維持閣下之證券現金、證券保證金及期貨帳戶。
5. 此賦予吾等之授權並不損害吾等可享有有關處理該等獨立賬戶內款項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6. 本授權書自簽發日期起有效期為 12 個月。此授權可通過xx等發出書面通知來撤回,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真正收到該等通知之 14 天起計。閣下xxxx等若在本授權書的有效期屆滿前 14 天
之前向閣下發出延續授權的書面通知,提醒閣下本授權書即將屆滿,而閣下沒有在此授權屆滿前反對此授權續期,本授權書應當作在不需要閣下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有效期為十二個月。
7. 閣下確認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閣下資產(包括款項),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8. 閣下謹此同意就吾等及其上家代理商及/或清算商因執行本授權而可能產生、蒙受及/或承受的一切虧損、損失、利息、費用、開支、行動、要求、申索或訴訟等向吾等及其代理作出賠償及持續賠償,並保障吾等及其代理免受損害。
9. 閣下確認x等已向閣下解釋本授權,閣下完全明白本授權的內容,並已經或有機會就其內容及效力尋求法律顧問的意見。
閣下已閱讀並理解及接受此授權書之內容。
附錄八:個人資料收集及《私隱條例》說明
1. 同意個人資料之處置
1.1 吾等有權收集、使用、移轉(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儲存、處理或以其它方式處理有關閣下之個人資料及資料,包括姓名、位址、聯絡詳情及其他資料如銀行賬戶資料等(以下簡稱為「個人資料」)以方便管理及依本協定提供投資及財務服務。
1.2 閣下明白及同意閣下須應「賬戶申請表」或其他表格有關填寫資料之要求,填寫有關資料;未能填寫有關資料可能導致閣下無法開立或持續使用該戶口,或未能於該戶口中進行交易。
1.3 閣下明白及同意閣下需要或日後可能不時被要求向山證國際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提供有關閣下之個人資料,而吾等在進行本協議所述之交易時,可能根據有關法律、規則、規章、規範或指引的要求收集其他資料。
2. 閣下提供給吾等的個人資料可被用作如下用途:
2.1 透過本港或海外信貸報告機構或任何其他人士,對閣下進行信用調查或檢查,並確定閣下之財務狀況以及投資目標;
2.2 任何有關於執行閣下交易或指示或與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業務或交易有關連的目的;
2.3 持續帳目管理,包括收取欠款,强制執行擔保、執行抵押或其他權利和利益﹔
2.4 向閣下設計提供投資管理、買賣、新產品及相關服務,或向閣下推廣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的產品;
2.5 為了下列目的而進行閣下個人資料的校對、比較、轉換和交換﹙不論收集此等資料的目的及來源,及不論此等資料是向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
I. 信用調查(無論香港境內或海外)﹔
II. 資料核實(無論香港境內或海外)﹔和/或
III. 編製或核實資料,以便採取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認為合適的(無論香港境內或海外);
2.6 行動﹙包括可能與閣下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義務或權益有關的行動﹚;
2.7 用於與閣下有關的任何其他協議和服務之條款所規定之目的﹔
2.8 有關遵守任何法律、規例、法院判決或其他任何監管機構之判決、政府的或監管的任何目的;及
2.9 與任何上述一項或以上有關或附帶之其他目的。
3. 因應上述用途,吾等可向下列之公司或人士提供閣下的所有個人資料:
3.1 任何山證國際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
3.2 任何山證國際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
3.3 就山證國際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的業務運作上提供管理、法律、財務、行政、電訊、電腦、數據處理、付款、證券交收、期貨清算服務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3.4 執行閣下閣下指示及/或從事吾等業務而由x等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托管人等﹚﹔
3.5 與閣下有業務往來或即將有業務往來的財務機構;
3.6 x等持有與閣下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受讓人、參與者、分參與者、代表、繼承人或本協議更替後之人士;
3.7 任何政府、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或團體(無論香港境內或海外),不論是否受法例、適用於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之規定或其他規定所限制;及
3.8 任何負責對山證國際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有保密責任之人士。
4. 有關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
4.1 閣下明白並同意,山證國際證券為了向閣下提供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相關的服務,以及為了遵守不時生效的聯交所與證監會的規則和規定,山證國際證券可收集、儲存、處理、使用、披露及轉移與閣下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在不限制以上的內容的前提下,當中包括
――
I. 根據不時生效的聯交所及證監會規則和規定,向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披露及轉移閣下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
II. 允許聯交所:(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監察和監管市場及執行《聯交所規則》;(ii)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以便他們就香港金融市場履行其法定職能;及(iii)為監察市場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及
III. 允許證監會:(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xx),xxxxxxxxx,xxxxxxxxx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ii)根據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
IV. 向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提供券商客戶編碼以允許香港結算:(i)從聯交所取得、處理及儲存允許披露及轉移給香港結算屬於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向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轉移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以便核實閣下未就相關股份認購進行重複申請,以及便利首次公開招股抽籤及首次公開招股結算程
序;及(ii)處理及儲存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向發行人、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證監會、聯交所及其
他公開招股的有關各方轉移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以便處理閣下對有關股份認購的申請,或為載於公開招股發行人的招股章程的任何其他目的。
4.2 閣下亦同意,即使閣下其後宣稱撤回同意,山證國際證券在閣下宣稱撤回同意後,仍可繼續儲存、處理、使用、披露或轉移閣下的個人資料以作上述用途。
4.3 閣下如未能向山證國際證券提供個人資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著山證國際證券不會或不能夠再(視情況而定)執行閣下的交易指示或向閣下提供證券相關服務,惟出售、轉出或提取閣下現有的證券持倉(如有)除外。
4.4 本條文所述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具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5.6 段所界定的含義。”
5. 有關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5.1 閣下僅此確認山證國際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擬/會成為「FATCA」所定義之美國境外參與金融機構「PFFI」。
5.2 閣下僅此確認並授權山證國際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披露有關閣下、閣下之賬戶、閣下之美國證券相關的資金及其他持有資產的資料:
I. 予任何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因應閣下協議的條款及細則而指定的交易商、託管機構、結算代理或其他人士(無論香港境內或海外);
II. 因應使用之法例或「FATCA」的合規需求,而按指示提供予任何政府、司法部門、監管機構或交易所(無論香港境內或海外);及
III. 任何其他人士(無論香港境內或海外)須遵守適用之法律或「FATCA」。
5.3 如有任何更改從而令到閣下此前提交,由美國國稅局發出的聲明書(例如 W9 或 W8 表格)變得不正確,閣下須於 30 天內就有關更改通知並提交更新而正確的聲明書,或其他合適的文件或表格,予開設有閣下賬戶的預扣代理或 PFFI。PFFI 可依賴閣下所提供的正確填寫的聲明書以判斷您是否美國國籍人士。
5.4 閣下須應 PFFI 提供更新而正確的聲明書,如有違反閣下將被視作不合作方,從而引致來源自美國支付或撥賬予閣下的 30%的收入被當做預扣稅款扣除。
6. 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6.1 吾等可使用及/或轉送閣下的資個人料給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作直接促銷;
6.2 閣下的姓名、聯絡詳情、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財務背景可被用於直接促銷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的投資及有關財務產品及服務;及
6.3 若閣下不願意吾等使用及/或轉送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閣下可選擇不開立帳戶或發出書面通知表明停止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之要求。
7. 查詢及修正個人資料的權利
在符合私隱條例之條款之下,任何個別人士:
7.1 有權查詢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是否持有任何有關閣下的資料;
7.2 有權向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要求查閱及或索取此等資料的副本;
7.3 有權要求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更正此等資料的不正確之處;
7.4 有權查詢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擁有此等資料的政策和應用範圍,並可了解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公司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7.5 如上述人士要求查閱或修正個人資料被拒絕,該人士有權要求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說明被拒絕的理由及反對任何該等拒絕;及
7.6 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有權向上述個別人士收取合理費用以便處理有關要求。
8. 有關查詢個人資料的聯絡方式
8.1 如任何人士如欲查詢或索取個人資料或修正個人資料或停止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之要求或查詢有關政策以及個人資料的種類等資料,請致函並聯絡下述人士查詢:
法律合規部
山證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山證國際期貨有限公司
香港金鐘夏愨道 18 號海富中心一期 29 樓 A 室
附錄九:有關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條款說明
1.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簡介
1.1 「FATCA」指美國國稅局根據收入法第 1471 條至 1474 條,或經不時修訂或補充的任何相關條約規定,或其他官方指引制定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旨在向美國稅務局申報由美國人士所擁有的金融資產。
1.2 「FATCA 預扣稅」指按照 FATCA 的規定稅款或預扣稅款從閣下於吾等的戶口付款。
1.3 「FATCA 可預扣稅款款項」包括源自美國境內的利息(包括初始發行折扣)、股息及其他固定或可厘定年度或定期收益、盈利和收入款項,以及出售在美國境內而可産生利息或股息收入的任何財産而取得的總收益。XXXXX也將規定對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後支付的該等出售總收益款項預扣稅款。源自美國與借貸交易、投資諮詢費、托管費、銀行或經紀費用相關的若干財務款項亦包括在內。
1.4 根據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 FATCA,符合金融機構(FI)廣泛定義的所有非美國實體必須遵守一個廣泛的文件記錄與申報制度,否則從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將須就構成「可預扣稅款款項」的若干美國款項繳納 30%的美國預扣稅(從 2017 年起,30%的預扣稅適用於出售可産生可預扣稅款款項及外國轉付款項的資産的總收益)。並非金融機構的若干被動美國實體必須證明,其不擁有大額的美國實益擁有權,或就其大額的美國實益擁有權申報若干資訊,否則從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將須按上述方式繳納相同的 30%美國預扣稅。FATCA 施加的申報義務一般要求金融機構取得有關某些閣下的資訊並向美國國稅局(國稅局)披露該等資訊。
2. 資料披露
2.1 為了吾等遵守 FATCA 和/或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及/或滿足 FATCA 下,閣下同意並授權吾等可收集,存儲,使用,處理,披露和報告任何個人信息提供給吾等的:分公司、代表處、相關分支機構/子公司、任何地方情況及這可能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和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自律監管或行業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包括任何結算與清算機構。
2.2 吾等保留權利要求閣下及閣下有義務提供給x等的其他書面證據,以驗證美國或非美國的身份,這可能會需要在閣下之申請戶口及潛在美國徵象(FATCA 下定義)時或吾等注意到閣下關係情況有所改變時提供。倘若 30 天內,閣下未能向吾等提供任何必需的個人資訊,吾等應有權得出吾等認為適宜的任何結論,且吾等保留權利結束閣下的帳戶或將閣下的帳戶分類為「不同意美國賬戶」「非參與外國金融機構」,或根據 FATCA 規則預扣稅款及作出申報。
2.3 FATCA 對特定國家之金融機構的影響可經美國與該國訂立的政府間協議(IGA)予以修訂。美國預期將與香港訂立政府間協議(香港政府間協議)。由於吾等位於香港,香港政府間協議將適用於吾等。根據香港政府間協議,x等有義務采納規定的盡職調查程序,並向國稅局申報與「美國帳戶」、「不同意美國帳戶」及「非參與外國金融
機構」相關帳戶資訊。
2.4 閣下僅此確認山證國際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擬/會成為「FATCA」所定義之美國境外參與金融機構「PFFI」。
2.5 x等須就由特定美國人士持有的賬戶申報若干資料。這包括由美國公民和美國居民或美國綠卡持有者、若干在美國設立或組成的企業或合夥公司、某些股東為美國公民或美國居民的被動實體、以及任何信託符合(i)美國法院能夠對信託行政執行主要監督,及(ii)一個或以上的美國人士擁有能控制信託所有重大決定的權利所持有的賬戶。x等也須就沒有向x等提供文件以確認其 FATCA 下的稅務身份的閣下做出若干資料申報。
2.6 爲了確定閣下的稅務居住地,可能要求閣下自行向吾等提供證明或其他文件。此外,倘若情況有任何變化而將影響閣下的稅務居住地狀況,或吾等有理由相信自行證明失實或不可靠,則閣下或須再次自行證明及/或提交額外文件。
3. 居留地聲明
3.1 閣下聲明閣下及/或任何向吾等購買及/或透過戶口處理之衍生產品或其它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股票高息票據)
(「該產品」的實益擁有人(各人均是「該產品的持有人」)不是:I.任何美國人士(根據已修改之 1933 年美國證券法(《證券法》內第 S 條例之詞彙釋義),或任何於美國境內的人士(根據證券法內第 S 條例之詞彙釋義); II.英國境內任何人士;III.日本居民;或 IV.任何受限制買賣該產品的其它人士。
3.2 閣下須以書面即時通知吾等有關該產品持有人居留地之任何改變。除非吾等收到有關任何更改之書面通知,否則吾等可完全信賴閣下在此所給予之聲明及確認作一切用途。
4. 免責聲明
4.1 有關 FATCA 簡介的內容為一般性質及只作信息摘要之用。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就有關 FATCA 事宜不提供任何稅務或法律意見。閣下應向專業顧問就其本身情況尋求專業的法律及稅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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