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与Everything 3D Inc.签订《独家代理经销合作协议书》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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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与Everything 3D Inc.签订《独家代理经销合作协议书》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对贵公司与Everything 3D Inc.签订《独家代理经销合作协议书》事项行了审核,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下列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并列席了贵公司审议上述事项的董事会会议:
1. 贵公司和Everything 3D Inc.签订的《独家代理经销合作协议书》;
2. 贵公司董事会《关于与Everything 3D Inc签订<独家代理经销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与Everything 3D Inc.签订《独家代理经销合作协议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贵公司与 Everything 3D Inc.( 成立于美国内华达州的xx维加斯)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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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代理经销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贵公司授予 Everything 3D Inc.在北美和加勒比地区(包括全球游轮运营商)销售贵公司产品的独家经销权, Everything 3D Inc.以采购订单方式向贵公司进行采购,但须满足最小订购量要求。该协议已经贵公司和 Everything 3D Inc.签署,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以电子邮件、
电话、专人递送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
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 8 人,实际参加董事 8 人,会议由董事长xxx主
持,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美国 Everything 3D Inc.公司签订<独家代理经销合作协议书>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由于在 Everything 3D Inc.满足最小采购额的情况下,该项交易的成交金额约为 1.35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 条、《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之规定,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贵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与Everything 3D Inc.签订<独家代理经销合作协议书>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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