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信人可通过天津农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天津农商银行唯一官方客服电话为 022-96155 , 唯一官方网站为 www.trcbank.com.cn,官方名称为‘天津农商银行’,其他均与天津农商银行无关。
合同编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授信合同
授信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信人: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受信人的利益,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一、受信人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免除或减轻天津农商银行责任的条款,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二、受信人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并明确知悉签署本合同将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三、受信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天津农商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授信信息约定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受信人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请及时向天津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经办部门咨询;
六、受信人可通过天津农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天津农商银行唯一官方客服电话为 022-96155 , 唯一官方网站为 www.trcbank.com.cn,官方名称为‘天津农商银行’,其他均与天津农商银行无关。
本个人最高额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授信信息约定第 1 项中所列的各方签署。
受信人(以下简称“乙方”)向授信人(以下简称“甲方”)申请最高额授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本最高授信额度,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 1 条 定义和解释
除非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1.1 最高授信额度:指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可向甲方申请授信所形成的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并非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历次使用额度的累计额。
1.2 已用授信额度: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尚未清偿的债务本金余额之和。
1.3 备用授信额度:指最高授信额度与所有已用授信额度之和的差额。
1.4 具体借款合同:指甲、乙双方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就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签订的相应借款合同。
1.5 授信期限:指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
第 2 条 最高授信额度
2.1 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见本合同授信信息约定第 2 项。
2.2 本合同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授信承诺,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调整。
第 3 条 最高授信额度的使用
3.1 最高授信额度的授信期限见本合同授信信息约定第 3 项。
3.2 最高授信额度项下具体借款支用期限约定见本合同授信信息约定第 4 项。在支用期限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逐笔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授信额度,该书面申请应载明用途、使用期限、金额等内容;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和乙方的信用状况,结合甲方的信贷政策,根据本合同约定具体确定乙方申请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3.3 乙方的已用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3.4 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签订具体借款合同,在本合同与具体借款合同不一致时,以具体借款合同为准。
第 4 条 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的调整
4.1 在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均有权单方面调整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并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最高额授信,且有权随时宣布授信提前到期,收回未届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部分或全部授信金额及应收利息:
4.1.1 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动、国家的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4.1.2 乙方所在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4.1.3 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4.1.4 乙方正在或即将遭受重大经营困难或风险;
4.1.5 乙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强制执行、财产状况的恶化等;
4.1.6 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4.1.7 乙方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4.1.8 乙方违反本合同、具体借款合同、担保文件约定的承诺事项或发生违约的;
4.1.9 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下降,危及甲方的债权安全;
4.1.10 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发生毁损、灭失、权属争议等,危及甲方的债权安全;
4.1.11 本合同、具体借款合同或担保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4.1.12 发生任何其它的事件或产生任何其它的情形,依甲方的分析或判断,已经导致或即将导致乙方的偿债能力下降或甲方权益的损害。
对上述事实和情形的分析、认定由甲方实施和决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和保证,如乙方未能及时答复并合理解释的,甲方可直接认定本条款情形达成,并采取对应措施。
上述调整一经甲方实施即可生效,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及担保人的同意或给予通知。
第 5 条 担 保
5.1 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授信信息约定第 5 项。
5.2 虽然本条约定了债权的担保方式,但甲、乙双方在办理具体借款时,如甲方认为必要,仍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担保,乙方不得以本合同对担保已有约定为由拒绝提供其他担保。
第 6 条 税 费
6.1 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承担本合同及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相关税费。
6.2 因乙方未履行本合同及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纠纷的(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或有关担保人或乙方的债务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执行等),则甲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应由乙方承担。
第 7 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在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和形式使用该额度;每次使用该额度时必须遵照甲方的规定提出申请,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办理甲方要求的各项手续,签订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等文件。
7.2 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各种形式授信用途的合法性,并保证按照申请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7.3 主动(并非必须收到甲方通知)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具体借款合同的
约定向甲方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7.4 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资金使用、消费和经济收入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7.5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经济收入、资产转让等重要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发生或变更后 5 日内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甲方。
7.6 授信期限内,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甲方,且不得影响按期向甲方清偿债务的能力。
7.7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济收入构成威胁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仲裁、强制执行、破产重整、财产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7.8 应在甲方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提款、还款,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该账户上划收借款本金和利息;若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需要变更扣款账户,应到甲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应到甲方的网点办理柜面或其他可行方式完成还款。若乙方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甲方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7.9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时,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乙方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乙方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7.10 如乙方为甲方的股东,则甲方有权将乙方应获得的股利分红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甲方扣划股利分红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从扣划的股利分红中优先扣除)。
第 8 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授信本金和利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8.2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授信有关的文件资料。
8.3 有权随时了解、查阅和索取乙方各种消费活动、财产状况及乙方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的文件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及存、借款余额情况、银行进账单)。甲方承诺对乙方的上述资料予以保密,但甲方向业务合作机构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4 有权监督乙方是否按具体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8.5 有权依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从乙方在天津农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划收乙方应偿付的授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应付费用。
8.6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使用授信额度并满足本合同约定条件的,甲方应及时受理并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8.7 有权委托第三方或通过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或短信通知对乙方进行催收或追偿。
8.8 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9 乙方同意在贷款逾期时,甲方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途径发布催收公告,在公告中可以载明乙方名称、债务金额、债务期限、担保情况等信息。
第 9 条 违约事件及救济措施
9.1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发生任一项或多项时均定义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9.1.1 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具体借款合同的任何一项约定的;
9.1.2 乙方违反陈述、保证或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陈述、保证或担保人在有关担保合同项下做出的陈述、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9.1.3 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9.1.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或涉及重大的诉讼或仲裁、执行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9.1.5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贬值、毁损或灭失;
9.1.6 乙方或担保人违反其与甲方之间所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约定的;
9.1.7 乙方或担保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借款、融资或者债务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重大交叉违约事件;
9.1.8 乙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9.1.9 乙方发生任何其他事件或情况,实质性地对甲方在本合同及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
9.2 上述违约事件是否发生,由甲方做出判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或担保人作出说明并最终决定是否追求违约责任。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违约救济措施:
9.2.1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9.2.2 调整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并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最高额授信;
9.2.3 宣布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相应的授信资金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9.2.4 要求乙方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
9.2.5 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从乙方在天津农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乙方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且甲方有权决定具体扣划顺序,如账户中的币种与债权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甲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9.2.6 宣布行使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
9.2.7 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2.8 有权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或短信通知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9.2.9 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9.3 若乙方对甲方负有多笔到期债务,在乙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甲方选择确认该笔给付的具体清偿顺序。
9.4 若乙方在偿还到期债务时以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或非合同约定的币种进行交易,则甲方有权拒绝其履行,或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汇率损失。
第 10 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0.1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10.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合同授信信息约定第 6 项的约定解决。
第 11 条 合同生效、转让、变更与解除
11.1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名之日成立,自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时生效;如本合同未约定担保合同,则自本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名之日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生效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书面协议未变更的本合同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11.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1.4 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予任何第三方,只需在转让后通知乙方。
11.5 如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其部分内容因任何原因而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 12 条 通知和送达
12.1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事项发送至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包括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以专人送递,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送,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以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等)方式发送,以签收日或被拒收之日或被退回之日为送达日。
如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12.2 甲方发生需通知乙方事项时,可采用在甲方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12.3 双方同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受送达人发送诉讼(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
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督促程序以及仲裁。
12.4 如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 5 日内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甲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法律文书,视同送达。
12.5 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完全准确、有效。如因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信息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甲方的,导致甲方各类通知或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相关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 13 条 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13.1 信息收集
为客观、准确地评判乙方的信用情况,履行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甲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乙方了解并同意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且同意并授权甲方为本合同之目的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相关信息,且同意并授权下述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根据甲方的指示提供相关信息:
13.1.1 收集乙方在甲方、甲方关联公司处与贷款相关的必要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资产信息、日志信息、履约信息等。
13.1.2 收集乙方留存在甲方处和甲方合作伙伴,如贷款服务机构、数据服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等处与贷款相关的必要信息,如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乙方同意并确认,在将前述信息提供给甲方之前已清楚知晓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基于前述信息做出的负面评价。
13.1.3 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以下统称“信用服务机构”)查询、核实、打印、留存乙方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
13.1.4 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查询、打印、留存乙方与贷款相关的必要信息,如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诉讼信息等。
13.1.5 向合法留存乙方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与贷款相关的必要信息。
13.2 信息使用
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其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3.2.1 为保护账户及资金安全,对身份进行识别、验证等。
13.2.2 合理评估财务状况,防控风险。
13.2.3 因与甲方的纠纷未能够协商解决而需要通过借助催收及法律途径解决的,甲方会将乙方的信息提供给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法院、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有权机关。
13.2.4 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13.2.5 经许可的其他用途。
13.3 信息共享
甲方承诺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与本服务无关的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披露相关信息,乙方同意甲方会在下列情况下将必要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13.3.1 某些服务和产品由甲方和/或合作伙伴单独或共同提供(如联合贷款),甲方会与其合作伙伴共享并使用必要信息:同意并授权甲方可在合作伙伴平台展示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服务内容。
13.3.2 为建立信用体系,同意并授权甲方及合作伙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服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或其他合法有权机构发送乙方的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同时同意相关银行业协会可通过适宜的方式将乙方的违约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13.3.3 当违反与甲方的约定时,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意甲方可向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催收公司,及甲方认为可向乙方传达信息的联系人等披露违约信息。
13.3.4 同意甲方根据有关监管及行业协会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供监管部门使用。
13.3.5 为了更好地处理信息,同意甲方将信息提供给甲方委托的数据服务机构进行处理。甲方对受托机构的资质、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13.3.6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13.3.7 同意或授权的其他情形。
13.4 信息保护
13.4.1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之外,甲方对乙方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
13.4.2 甲方承诺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对乙方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第 14 条 其 他
14.1 甲方与乙方根据本合同签订的每一笔具体借款合同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14.2 如乙方不履行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签订的任一具体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可以提前收回所有未到期债权。
14.3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不得做任何性质的冲抵、扣减或预提,亦不得同甲方所欠乙方的任何债务相抵销。如果任何法律要求乙方对其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进行扣减或预提,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笔额外的款项,以保证甲方收到的金额相等于在不做此类扣减或预提时所应收到的款项。
14.4 甲方给予乙方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
何责任和义务。
第 15 条 附 则
15.1 如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本合同即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15.4 合同份数:见本合同授信信息约定第 7 项。
15.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见本合同授信信息约定第 8 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信信息约定
第 1 项 | 签约方信息 | 甲方: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邮箱地址: |
第 2 项 | 授信额度 |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 |
第 3 项 | 授信期限 | 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第 4 项 | 支用期限 | 最高授信额度项下具体借款支用期限约定为:(适用的,在□中打“√”) □ 在授信期限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逐笔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备用授信额度。每笔具体借款合同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 □本合同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提款期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逐笔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授信额度。在提款期内,乙方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提款期届满后自动取消备用授信额度。 每笔具体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 |
第 5 项 | 担保方式 | 本合同及具体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方式为:(适用的,在□中打“√”) □ 最高额抵押担保: a.抵押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b.抵押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 |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c.抵押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d.抵押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e.抵押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 最高额质押担保: a.质押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b.质押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c.质押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d.质押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e.质押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 最高额保证担保: a.保证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b.保证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c.保证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d.保证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e.保证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天津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
第 6 项 | 纠纷 解决方式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壹)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贰)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叁)其他: 。 |
第 7 项 | 合同份数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担保人执 份,抵押/质押登记部门留存 份, 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 8 项 | 补充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