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五灯坡口袋公园/第二电影院口袋公园便民亭租赁合同
租赁方(以下称甲方):玉林市金桂投资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便民亭租赁事项,经友好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第一条 便民亭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五灯坡口袋公园/第二电影院口袋公园便民亭(详见附件1)出租给乙方,用途作为经营 使用,建筑面积共 ㎡(含公摊面积)。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期共3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签署后甲方于 年 月 日起将便民亭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 租金费用
1、租金标准:租金 元/㎡/月,租赁期间租金每年递增5%(即从2022年 月 日起每年递增5%)。
2、租金支付时间、金额: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首期6个月租金,之后按每半年为一期,每期的首月10日前须一次性付清当期的租金,具体支付金额以附件2为准。
第四条 保证金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作为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和将承租的便民亭完好地交回给甲方并结清应交租金及各项费用、违约金之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承担
1、水、电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起七天内,将水、电费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中;
电费计费标准为:当月实际使用量×电费价格×101%(1%的电费损耗费用);
水费计费标准为:当月实际使用量×水费价格×101%(1%的水费损耗费用)。
2、使用该便民亭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行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3、税收按相关规定,依法缴纳。
第六条 租赁期间便民亭的装修与维修
1、便民亭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的,属于甲方维修,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
2、甲方允许乙方按其经营需要,在不影响便民亭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由乙方自行设计并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改变、破坏便民亭结构、用途。装修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服从市政市容管理局、甲方等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
3、乙方在进行装修时,需按建筑安装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在安装与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安装在甲方公共场地的设备设施必须防火、防爆、防雷和防盗。如因乙方安装的设备设施所引发的火灾、爆炸、雷击等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5、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开始进行装修(免租装修期一个月),三个月内须营业。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向乙方收取租金等相关费用。
2、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和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或解除合同等。
3、在租赁开始之日将出租的便民亭交给乙方使用,每逾期一天则按当月租金的万分之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改变便民亭的使用用途;
(2)擅自将其承租的便民亭转租、转让、转借、分租给他人或将便民亭的承租经营权作抵押、质押担保的;
(3)利用便民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4)逾期交纳租金、水电费等,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仍拒不交纳者;
(5)乙方严重违反市政市容管理局等有关行政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制度而不听规劝者;
(6)拒不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的,经甲方3次通知仍不改正的;
(7)因违法、违规经营而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8)侵犯客户权益被多次投诉或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便民亭声誉的;
(9)由于乙方的原因而损坏承租便民亭及附属设备、设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修复的;
(10)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给甲方或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5、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6、甲方保证出租的便民亭具有合法的出租权,如因出租便民亭的产权纠纷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7、甲方有权出售、赠予、转移便民亭产权,但应优先保障乙方在合同期内对该便民亭的承租权及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如在合同期内该便民亭出售给个人后,则乙方支付租金给该便民亭业主,原甲方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转至该业主。
8、如甲方提前收回便民亭,应提前 1 个月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结清各项费用后可解除合同。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便民亭管理制度,xx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3、乙方对于租用的便民亭只有使用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乙方不得利用便民亭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
6、乙方必须爱护便民亭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便民亭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乙方室外广告牌、门牌的设计规格、内容、安装需满足市政市容管理局等有关行政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如出现违规、违建情况,由乙方承担责任。
8、乙方必须按期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和水电费。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提前解除等原因终止的,乙方应当于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起7日内将租赁的便民亭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除继续交纳租金外,每逾期一天按当月租金的 3 %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xx特殊情况而需中途退租,应提前 3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缴清应缴费用后方可解除合同,但已交的租金、租赁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3、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如合同期内经营内容变更的需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4、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5、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 15 天以内,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总额的 1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若乙方无故拖欠租金 15 天以上,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从拖欠租金的第二天起到合同期满之日止租金的 1 %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且租赁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续租
1、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便民亭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七天内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确定租金及服务费标准及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续租。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便民亭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乙方对承租便民亭进行装修,以保持便民亭统一、协调的格局;乙方的装修不得破坏便民亭的结构,装修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退租时,乙方不得拆除已添附在房屋上的装修(空调、店名、品牌、形象、窗帘可以拆除)。乙方在装修中,不按规范操作造成的事故(如:火灾伤亡等)一切由乙方承担后果并追究法律责任。
2、在合同期内属主体质量问题的修缮由甲方负责,如果由于乙方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应由乙方承担其修缮责任。
3、乙方在承租期内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第5项任一项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乙方的租赁,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即行自动解除,乙方所做装修不得拆除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甲方有权将乙方承租的便民亭向他人出租,乙方已交的租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按三个月的同期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须在接到甲方通知起七天内结清租金、水电费、违约金、赔偿款等各项费用,然后自行撤走自有的物品、设备、设施,将承租的便民亭(连同装修)完好地交还给甲方;如乙方未在七天内完成上述工作,则每逾期一天则按所欠费用数额的 5 %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留置乙方自有的物品、设备、设施,所产生的损失费用从乙方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同时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回收乙方承租的便民亭,乙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本合同暂时中止履行,各方均不构成违约,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5天内书面通知对方,通知以证实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在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恢复合同的履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即行终止,甲、乙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2、甲方出租的便民亭因政府行为产生的产权变更、管理权变权、拆迁等政策变更或政府政策要求,发展规划要求等事宜而导致乙方不能继续承租经营的,本合同即行终止,甲、乙方均不构成违约及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任何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便民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其它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留的联系地址及银行账号为各自的通信联络地址及缴费固定账号,任何一方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通信联络方式及银行账号失效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变更方自行承担;各方按所留的通信地址邮寄通知(含其他文件,下同)的,若采取挂号信、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邮件收据、邮戳等邮寄凭证均可作为对方已接到该书面通知的证据。
2、一方对另一方送达的书面通知应予以签收,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可采取公证方式送达,由拒绝签收方承担公证费用;如一方拒绝签收,则公证送达信函发出之日视为送达对方。
3、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最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执行。
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叁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
附件: 1.便民亭平面图
2.便民亭合同期内租金明细表
甲方(盖章):玉林市金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建行玉林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乙方(签字):
身份证: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广西玉林市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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