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卓越个人家政人员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13 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卓越个人家政人员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第二条 x附加合同的生效
x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第三条 保险责任
x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申报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列明的其所雇用的年龄在18-65周岁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包含司机)在雇佣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以保(险)单上载明本保险责任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部分保险责任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限。
为避免歧义,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未向保险人申报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列明的其所雇用的长期(连续雇佣时间在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家政服务人员。
尽管有上条规定,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应适用于可以以合同证明的属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家政服务人员以外雇佣的任何临时性的(连续雇佣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家庭佣工(非司机)。
此部分保险责任项下所指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个人责任保险金额适用于整个保险期间。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履行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责任。
2. 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财产;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其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3.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蓄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4. 被保险人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所引起的后果。
5. 使用(暂时居住除外)或拥有土地房屋。
6. 拥有、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7. 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任何形式的冬季运动、竞赛或使用武器。
8. 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以及任何刑事诉讼产生的法律费用、罚金、处罚或类似赔款。
9. 被保险人受到药品或兴奋剂影响的。
10. 传播任何疾病。
11. 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自行承担的责任的行为。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x无本公司的书面许可,被保险人不得主动建议、许诺支付、或承认对第三方负有任何责任。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承保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本公司。如因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而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害,则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自行或以相关被保险人名义抗辩及支付赔偿。本公司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费向其他有关各方索偿赔款。相关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调查或执行任何理赔。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事故发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 书面事故报告;
3. 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佣证明;
4. 警方报告复印件(如适用);
5. 目击者证词;
6. 现场照片;
7. 诉状、法院传票(如适用);
8. 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如适用);
9. 赔偿协议(如适用);
10. 赔偿给付凭证(如本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11. 索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2.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3.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4. 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x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第八条 释义
x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家政服务人员:
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但本合同所指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包含以下人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亲属、 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年龄在 18 周岁以下或满 65 周岁以上。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