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威海市商业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威海市商业银行通达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全部阅读、理解、接受并同意遵守本条款。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持卡人申请本业务,视为其已同意并授权本行信用卡中心在审核其业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审查等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同意并授权威海市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同意并授权威海市商业银行向其他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等)查询、使用本人财产信息、信用信息等个人信息,提供本人信用信息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本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做出了相应的说明。本行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2.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在申请、使用本业务过程中,本条款及细则内容、本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人使用本业务的相关规则,持卡人申请本业务即表示同意接受本业务的所有规则。
3.持卡人承诺:持卡人在使用本业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持卡人利用本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4.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本行非网络服务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本业务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持卡人使用本业务时,结果一律以本行信用卡中心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第二条 名词定义
现金分期是指持卡人向本行申请,经本行审核通过,将其信用卡现金分期额度内款项转至本行同名借记卡上用于本协议所规定的个人合理消费用途,并收取手续费、进行分期偿还本金的业务。
第三条 业务办理
1、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的资格同时受本行风险政策的限制,只有持卡人符合本行风险政策准入条件,方可申请现金分期,持卡人是否具有申请现金分期的资格、可申请的期数及金额等内容,以本行确认为准。
2、现金分期仅限本行具有现金分期额度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信用卡的附属卡持卡人除外,持卡人申请时信用卡须状态正常、无逾期。
3、持卡人可多次申请现金分期,持卡人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
元(含)且每月分摊本金金额达到人民币 5 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持卡人现金分期额度(溢缴款不计入可用额度)。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业务时,需同时受总可用信用额度及现金分期可用额度控制,只有在小于上述两个额度基础上,现金分期业务才可能受理成功,且现金分期与预借现金共享额度。临时额度不能申请现金分期,现金分期仅限人民币币种。
4、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须指定其在威海市商业本行开立的同名借记卡(一类账户)作为现金分期款项的转入账户,借记卡不得为个人类贷款的还款账户,亦不得为证券结算资金三方存管关联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现金分期申请成功后分期款项将于两个工作日内由本行系统自动转入持卡人指定账户。若因持卡人提供的指定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导致转账失败,本次现金分期申请将视为失败,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5、现金分期款项仅能用于持卡人装修、教育培训、医疗费、美容、结婚使用、保险、旅游、家电消费等合理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基金、证券、房产等)、偿还债务、借贷等非消费领域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用途。持卡人须在申请时真实填写分期用途,并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本行拥有随时查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现金款或无法证明上述现金款用于约定用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并采取相应措施。
6、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撤销,不能更改分期期数、分期金额,各期本金不能再进行分期。持卡人在审核确认之前申请撤销的,需要拨打客服热线 40000-96636 进行申请,客服以工单的方式通知信用卡中心,具体是否可以进行撤销,最终以系统审核确认时间为准。
7、对发卡时未给予现金分期额度的持卡人(含公务卡持卡人),申请现金 分期付款业务须致电本行客服热线 40000-96636 进行申请,客服以工单的方式通 知信用卡中心,由信用卡中心统一授信审批后给予持卡人现金分期额度;对新申 请开办信用卡的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统一按持卡人资信状况给予现金分期额度,持卡人无需重复申请。
8、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时,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服中心或者到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核准是否同意该申请。通过柜面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经本行核准后,分期款项于两个工作日内自动转入持卡人指定的借记卡账户,即形成相应的分期账单。
第四条 收费标准
1、可申请的现金分期付款期数为 1 期、3 期、6 期、9 期、12 期、18 期、
24 期、36 期(每期为一个月)。
2、手续费计算公式为:手续费总额=分期本金金额×总手续费率(总手续费率=分期期数×月手续费率)。
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分期期数 | 月手续费率 | 总手续费率 | 分期收取手续费 折算年化利率 |
1 | 0.8% | 0.8% | 9.60% |
3 | 0.75% | 2.25% | 13.45% |
6 | 0.75% | 4.5% | 15.27% |
9 | 0.75% | 6.75% | 15.92% |
12 | 0.7% | 8.4% | 15.16% |
18 | 0.7% | 12.6% | 15.36% |
24 | 0.7% | 16.8% | 15.38% |
36 | 0.6% | 21.6% | 13.17% |
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近似折算年化手续费率。
如本行开展阶段性优惠定价活动,持卡人应按申请分期业务时的手续费率进行还款,不随调整后手续费率规则进行调整,其他业务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 分期入账规则
1、分期每期入账金额为剩余未分摊本金总额除以剩余未还分期期数,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2、分期收取月手续费等于分期总额乘以月分期手续费率,精确到分。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每期应还本金及手续费将 100%计入最低还款额。
4、已成功办理分期业务的持卡人不能变更信用卡账单日。第六条 还款与积分
1、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业务的本金分摊额及手续费用计入每月信用卡账单的 “本期最低还款额”,如逾期还款,本行将依据《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如有)。
2、现金分期业务不参与本行积分计划。
3、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如未提前终止分期,不会提前清偿未分摊的分期的本金和手续费。该溢缴款存放信用卡账户中,不产生利息,可通过我行柜台或自助取款机取出,如不取出,持卡人后期发生消费、取现、手续费、现金分期按期分摊,优先使用溢缴款。
4、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则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参照第六条终止分期还款的规定执行。
5、本行信用卡中心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再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
逾期 91 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再各项费用的顺序偿还。但我行有权单方变更上述清偿顺序。
6、若持卡人与我行在本条款及细则以及其他合同项下存在数笔债务,其中一笔贷款已到期,持卡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该笔债务,我行有权宣布其他贷款提前到期,并决定清偿顺序。
第七条 终止分期还款
现金分期业务提前终止分期还款分为持卡人行为终止和本行主动终止两种情况。
1、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款项,须通过本行客服热线 40000-96636、柜台、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申请提前还款,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分期本金金额,提前还款后已收及已分摊入账单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不再收取持卡人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手续费,但需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剩余未还分期本金款总额 x 提前还款违约费率(提前还款违约费率为 3%),提前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手续费,剩余分期本金及提前还款违约金将一次性计入当期对账单。如本行开展阶段性优惠定价活动,持卡人按申请提前还款当日的提前还款违约金费率执行,其他业务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2、持卡人在分期期间,如发生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业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冻结、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的其它相关规定等有损持卡人信用的情形),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银行有权在无需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提前还款违约金及其他相应费用,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持卡人须依照对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本行将依照《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等约定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其中,如持卡人未依本条款及细则还款,卡中心有权根据持卡人用卡行为对持卡人当期账单的分期本金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含)(折合年化 12.78%-18.25%)范围内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随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若到期日前未还清当期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持卡人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 5 元。
本行信用卡中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
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本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本业务时,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提前还款违约金及其他相应费用。本行信用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如果持卡人还款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应付分期本息的,本行可从持卡人在本行或本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到持卡人在本约定条款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如果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持卡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本行有权决定清偿顺序。因扣收行为给持卡人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也不因为未予扣收,放弃要求持卡人继续清偿并承担扩大损失的权利。持卡人账户发生挂失后,不影响本行行使扣款权,本行仍有权从持卡人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
第九条 其他
1、本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本业务相关条款、收费标准及手续费率等内容,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通知、微信通知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持卡人,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告知。上述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
x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补充条款。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确保自己对以上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