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0 年 9 月 1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11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15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纳税报告》”)以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1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等文件,本所根据前述《审计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统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对发行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0 年 9 月 1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11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15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纳税报告》”)以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1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等文件,本所根据前述《审计报告》
《纳税报告》《内控报告》等文件,以及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相关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报告期(以下简称“报告期”),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在有效期内,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继续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xxxxx://xxx.xx.xxx.xx/),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变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份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现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独立董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经上述核查,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以及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并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会议文件、制度文件等,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控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子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通讯器材、电子产品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进准字第(2001)1450 号资格证书’执行);计算机系统集成;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许可经营项目:经营增值电信服务:包括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凭 A2.B1.B2-20070058 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面向企事业客户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及信息系统集成解决方案,以虚拟专用网和企业级互联网接入服务为 主。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说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 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xxxx://xxx.xxxx.xxx.xx
/)、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https:/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没有发生改变,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股东和股本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等资料,《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和股本未发生变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
五、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月,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39%、99.43%、 99.36%、99.35%。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营业执照》等资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未到期债务,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其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法律障碍。
六、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一) 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调查表,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天眼查(xxxxx://xxx.xxxxxxxxxx.x om/)等网站进行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关联方的情况。
(二) 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等资料及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20 年 1 月至 6 月,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报酬费用为人民币 189.13 万元。
2. 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新增的关联担保的情况。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一)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本所律师核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自有房产无变化。
(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书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商标网 ( 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版 权 保 护 中 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知识产权无变化。
(三) 根据发行人的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的租赁物业无变化。
(四) 根据《审计报告》,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投资无变化。
综上,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产权证书,以及本所律师在相关网站进行查阅,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财产无重大变化。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
(一) 新增重大销售合同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新签订的且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业务类型 | 合同有效期 | 合同主要内容 |
2020.4.29- | |||||
2022.4.28(本 |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采购与供应框架协议》 | 系统集成 | 协议到期,双方未提出终止的,本协议有 效期自然顺延 | 视频会议系统采购框架协议 |
至新协议签订 | |||||
之日)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业务类型 | 合同有效期 | 合同主要内容 |
发行人为客户提供 | |||||
2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MSTP 专线接入服务合同书-电子公 文交换系统》 | 增值电信 | 2020.5.19- 2021.5.18 | 福州保险行业、福州银保监、福州人行、上海外汇、北 京银保监专线接入 |
服务 | |||||
3 | 极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 《网络线路 服务合同书》 | 增值电信 | 2020.4.1- 2021.3.31 | 发行人为客户门店提供网络线路的议案设计、实施及运营维护服务 |
4 | 百安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合同》 | 增值电信 | 2020.7.9- 2023.9.31 | 发行人为客户提供年度MPLS VPN 解决方案 |
(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提供的合同资料,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采购合同主要分为基础电信带宽资源采购合同与设备采购合同。发行人新增基础电信带宽资源采购主要仍然是通过向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基础运营商在全国各地的子公司、分公司进行采购,按每条线路带宽按月支付服务费用,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通过订单方式向三大基础运营商采购基础电信资源或是增加原采购线路的带宽。发行人设备采购类合同基本是一次性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期限较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履行的重大设备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及订单,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合同及订单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借款、授信、担保合同。
(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部分所述之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3 次董事会会议、2 次监事会会议,未召开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召开日期 | 会议 | 审议事项 |
1 | 2020.7.29 |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南凌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6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
2 | 2020.7.29 |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南凌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6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
3 | 2020.9.8 |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如发行人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人员参与公司首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
4 | 2020.9.15 |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 6 月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肆仟万元整的议案》《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叁仟万 元整的议案》等议案 |
5 | 2020.9.15 |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 6 月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肆仟万元整的议案》《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叁仟万 |
序 号 | 召开日期 | 会议 | 审议事项 |
元整的议案》等议案 |
十、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政府补贴
(一) 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企业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2020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主体 | 税种 | 业务类别 | 2020 年 1-6 月 |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增值税 | 增值电信 | 6% |
系统集成 | 13% | ||
企业所得税 | / | 15% | |
深圳南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增值税 | 系统集成 | 13% |
企业所得税 | / | 20% | |
青岛南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增值税 | / | 13% |
企业所得税 | / | 20% | |
深圳市南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增值税 | / | 13% |
企业所得税 | / | 20% | |
浙江xxx计算有限公司 | 增值税 | 系统集成 | 13% |
企业所得税 | / | 20% |
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仍然享受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发行人子公司南凌信息、南凌云计算、xxxx、浙江凌聚仍然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税收优惠。
(三) 政府补贴
x《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政补贴文件及入账凭证等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补贴时间 | 补贴 对象 | 依据文件 | 金额 |
1 | 2020 年 | 发行人 |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 [2016]7 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 [2012]168 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员会《关于公示 2019 年企业研究开 发资助计划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名单的通知》 | 71.30 万元 |
2 | 2020 年 | 发行人 |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 [2016]1 号) | 2.12 万元 |
x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 ttp://xxx.xxx.xxx.xx/)、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xxxx://xxxx.xx.xxx.xx/),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涉及污染排放,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生活废水和办公废弃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三、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花名册,以及补充核查期间的社保缴纳明细表、缴纳凭证等资料,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员工总人数 326 人,公司已全部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二)住房公积金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花名册,补充核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缴纳凭证等资料,并经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员工总人数 326 人,除 1 位员工系香港籍员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参与
了简易强积金计划,另 1 位员工系当月入职员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尚未从原单位转入公司以外,公司已为其他全体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并经查询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天眼查
(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四、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
序 号 | 原 告 (申请人) | 被 告 (被申请人) | 主要内容 | 进展情况 |
合同纠纷;2019 年 12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受理该案件,2 020 年 5 月 27 日开庭审理此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还未判决 | |||
月 26 日,原告向深圳 | ||||
1 | 发行人 |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以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支付 原告拖欠的线路服务 | |
月租费用及违约金, | ||||
共计约 17 万元 |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争议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诉讼涉及的合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涉及争议金额较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除上述案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受到了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的 1 次行政处罚。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深福税简罚[2020]33853 号),发行人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版 5 份,被处罚款人民币 500 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纳凭证,相关罚款已于收到处罚决定书当日缴纳。根据发行人的主管税务部门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合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 xx.xx/)、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天眼查(https:
//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进行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天眼查(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 x.xx/)等公开网站查询,补充核查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 xxx.xx/)等公开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十五、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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