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ZC130800202300029001001
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认定调查服务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ZC130800202300029001001
采购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德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三年一月
河北德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0000-0000000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主要合同条款
第四章 采购标准及要求
第五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项目概况
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认定调查服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宁县)xxxx://xxxxx.xxxxxxx.xxx.
cn/ggzy/index_fn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 年 2 月 7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C130800202300029001001
项目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认定调查服务
预算金额:180.00 万元(每年 60.00 万元)最高限价:180.00 万元(每年 60.00 万元)
采购内容:对丰宁县城乡居民及城镇职工由于遭受意外伤害需要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出具查勘报告,并按实际调查的意外伤害案件收取勘察费。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 年。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获取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 年 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8:30-12:00-12:00-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宁县)(xxxx://xxxxx.xxxxxxx.xxx.xx/ ggzy/index_fn)
方式:其他售 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 年 2 月 7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库通过资格确认(注册登记)并办理数字证书的投标人可直接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宁县)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 下载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
(2)未经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投标人首先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x.xxxxx.xx)”网站进行市场主体注册,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场主体注册地受理大厅完成注册。
(3)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支持 CA 列表:河北 CA、山西 CA、北京 CA、联通 CA、CQCCA、CFCA。已办理以上各家数字证书的外省市场主体均可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活动。CA 证书互认范围: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所有类型介质+腾翔签章)、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介质+北京 CA 签章)、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xxx元介质+吉大正元签章)、联通智慧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龙脉介质+点聚签章)、北京中认环宇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飞天介质+点聚签章)、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河北 CA 000-000-0000 山西 CA 000-000-0000 北京 CA 000-000-0000
联通 CA 0311-85691619 CFCA 000-000-0000 CQCCA 000-000-0000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庆丰东街 26 号
联系方式: xxx 0314-80658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北德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桥东飞机场世纪城二期 2#楼 201 商业联系方式:xxx 0314-25209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0314-2520968
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 认定调查服务 |
2 | 采购人 | 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
3 | 项目地点 |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
4 | 服务标准 | 符合行业标准及年度调查工作中,承办区域年度意外伤害 患者住院案件调查到 100%。 |
5 | 采购内容 | 对丰宁县城乡居民及城镇职工由于遭受意外伤害需要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出具查勘报告,并按实际调查的意外伤害案件收取勘察费。 |
6 | 合同履行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 年 |
7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8 | 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9 | 联合体 | |
10 | 投标报价方式 | 固定总价。 |
11 | 投标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 (小写:¥1800000.00 元)。 注:服务期限 3 年,每年服务费 60.00 万元。 |
12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3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形式:应当以银行电汇、汇票、支票、本票、保函 (含电子保函)、保险形式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采购人不再统一要求。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账户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3050110237800000306-023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丰宁支行 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按废标处理。 |
14 | 投标文件递交 | x项目为电子招标,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投标供应商企业使用机构数字证书登录投标交易系统点击【投标】-【递交投标文件】菜单,选择要投标的标段,点击“递交投标文件”按钮上传投标文件,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并点击“确认并签名”按钮完成递交投标文件操作。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签名确认的,视为未递交,投标供应商如未按要求在新版网站注册并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自负。 |
15 | x项目上传的投标文件不要求加密,如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是加密文件,请在解密指令下达后 10 分钟内使用数字证书完成对其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远程电子解密。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
16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提交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宁县) 截止时间:2023 年 2 月 7 日 9:30(北京时间) |
17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3 年 2 月 7 日 9:3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上开标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宁县) |
18 | 履约担保 | / |
19 | 评标定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六章。 |
20 | ||
21 | 中标结果于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丰宁县)公示 1 个工作日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向中标供应 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 |
22 | 制类) |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 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 为: % |
□对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 |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 号),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 扣除政策 。 | 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10%,微型企业扣除 10%。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 |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文,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 10%。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 |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的 规定,对残疾人企业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 政策。 | □专门面向残疾人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促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 10%。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 |
23 | ||
24 | 2、请使用最新版的承德市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响应文件,于投标截止前登录交易系统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3、开标期间请自行准备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均可)提前登录交易系统,使用 IE11 浏览器操作,确保连接网络 畅通。 |
标响应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如若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致使其投标响应文件未被成功解密的,其本次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术支持电话:000-00000000) | ||
25 | 本招标文件凡是用“黑体”字体标志的内容,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况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按废标处理。 | |
x、xxxxx
(x)总则
1、项目说明
1.1 本采购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4 项。
1.2 本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中标供应商。
2、采购内容
详见第四章采购项目要求 3、合同期限
x采购项目的合同期限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6 项。
4、资金来源
x采购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7 项,该资金用于本项目合同的支付。
5、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x采购项目合格的投标供应商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8 项。
6、投标费用
投标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主要合同条款
第四章采购标准及要求
第五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第六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7.2 除 7.1 内容外,采购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电子版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投标供
应商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遗
8.1 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代理公司。采购代理公司地址:承德市世纪城二期 2 号楼 201 商业,联系电话: 0000-0000000。凡未提出质疑的,视为放弃对本《招标文件》的不明及误解,同意接受《招标文件》所有要求。所有纠正的有关问题是《招标文件》的补充,将以文字形式通知每一位招标文件获得者,作为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
8.2 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在答疑截止时间前(特殊情况可延长,视具体提问情况确定)对投标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将《答疑文件》以及需要修改、补充事项的《补遗文件》公布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宁县),投标供应商应及时查阅。未在规定时间提疑和查阅答疑、补遗文件的,所造成的投标影响和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8.3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采购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8.4 无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或是根据投标供应商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宁县)发布变更公告,请各投标供应商予以关注,采购单位将不再另行通知。
8.5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公告中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8.6 为使投标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 除项目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10.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10.3、投标函;
10.4、投标报价一览表;
10.5、报价明细表;
10.6、供应商资格审查资料;
10.7、总体实施服务方案及工作流程;
10.8、企业综合实力;
10.9、服务能力;
10.10、服务承诺;
10.11、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10 条中规定内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按同样格式扩展)。
12、投标报价、投标最高限价
12.1 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所规定的方式。
12.2 投标报价依据
12.2.1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12.2.2 投标供应商根据自己的技术、管理水平等自身因素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等各方面涉及报价的因素自主报价,自行承担风险。
12.3 投标报价说明
12.3.1 投标报价为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3.2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供应商未填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总价内。
12.3.3 采用固定总价报价形式,除非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除非合同中
另有规定,投标供应商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服务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运输费、技术措施费、风险费伴随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2.4 投标最高限价(拦标价)
12.4.1 投标最高限价(拦标价)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所规定的数额。
12.4.2 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按废标处理。
13、投标货币
x次招标项目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
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3 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投标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及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3 项。
15.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予以拒绝。
15.4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5.4.1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5.4.2 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5.5 如投标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5.1 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5.2 中标供应商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 16、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6.1 投标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16.2 投标文件应编写连续的页码,并编写详细的目录。 16.3“投标文件”的制作、盖章、签署的规定
16.3.1投标供应商必须使用“承德市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16.3.2 投标文件除签字外,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16.3.3 整个投标文件应无改动,应无行间插字或删改,除非这些删改是由采购人提出的,或者是投标供应商造成的必须改正的错误,凡改正处必须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6.3.4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的
17.1 后期若需纸质备案资料,投标供应商应予以提供。 18、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电子版投标文件及
所有资料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迟交的将不于接收。
18.2 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
18.3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TBJ)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宁县)的指定位置。上传完成后必须点击 “确认签名”。请投标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18.4“投标文件”的技术支持
如遇到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等系统技术问题,请在工作时间电话联系: 000-00000000
19、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
x采购项目的解密截止时间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 20、拒收的投标文件
20.1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21、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21.1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供应商可以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21.2 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递交规定的要求编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对其作澄清时,将按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办理。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2.1.1 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交易平台地点的;
22.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符合性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22.2.1 投标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内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2.2.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格式盖章或签字的;
22.2.3 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函未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签字或盖章的;
22.2.4 投标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2.2.5 投标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投标文件雷同、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22.2.6 投标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明显偏离市场价的;
22.2.7 投标文件载明的合同履行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22.2.8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的;
22.2.9 违反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或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的;
22.2.10 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2.2.11 拒绝接受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的;
22.2.12 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的其他行为的。
23、开标
23.1 采购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此次为全过程电子开评标,投标供应商不用到场,可通过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
23.3 开标程序:
23.3.1 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3.3.2 有关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所有投标供应商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当众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宣读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3.4 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标大厅,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供应商解密等事项,无需到开标现场。操作流程详见《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适用)》。
23.5 投标供应商若对本项目在线开标过程有任何异议,应在开标结束指令下达前提出。否则,视为供应商对本项目开标过程无任何异议。投标供应商未参加本项目远程在线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因上述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参加开标活动而带来的所有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4、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4.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4.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
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供应商向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供应商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供应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 28 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7、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27.1 开标后,将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7.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7.3 如果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8.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8.1.1 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一览表为准;
28.1.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8.1.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8.1.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8.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由评标委员会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为参与评标的最终报价,并对投标供应商起约束作用,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9、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9.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7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9.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 3 名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供应商。如果出现并列第一名,报价低者为中标供应商。第一名中标供应商因故弃中
标,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9.4 评标办法和标准(详见第六章)。
(六)合同的授予
30、合同授予标准
x招标服务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29.3 款所确定的中标供应商。 31、中标通知书
31.1 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公告发出 3 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
31.2 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领取《中标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退还其保证金。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 履约担保:个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
32.2 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再进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3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七)质疑
33、质疑
33.1 投标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按本须知第 8.3 条规定提出质疑;提疑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投标供应商认为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规定时间内,就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以书面形式(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出质疑,并履行受理登记程序。
33.2 投标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时,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质疑书原件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行受理登记手续,质疑时间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33.3 投标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
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33.4 投标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4)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3.5 对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3.6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质疑书内容符合本章第 33.4 项的规定;
(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3.7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做出答复。
33.8 未有署名、法人签署、无事实依据的、口头的或电话的质疑、质疑书不予受理;在质疑受理期内,交易中心暂不退还质疑人的保证金;因虚假、恶意质疑给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造成权益损害的,质疑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3.9 投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疑不满意的,可以xxx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法提起投诉,具体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执行。
34、其它
34.1 未尽事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八)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招标产品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2.根据财库[2019]9 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注: 1)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8 文《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9 号文《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 2019 第 16 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3.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 2015〕16 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中标或成交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
4.密码技术设备要求:参与使用密码技术设备政务信息系统的投标、承建及运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家商用密码相关资质;国产密码技术设备必须为经国家密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密码产品。
5.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分支机构参加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须具有其总公司(行)授权,分支机构资质按其总公司(行)授权范围认定。
6. 根据(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 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
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7.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8. 根据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中小企业认定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注:(1)中型企业不享受以上优惠;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包括货物及其提供的服务与工程,无法认定小型和微
型企业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4)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第三章主要合同条款(供参考)
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
认定调查服务合同
甲 方:(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乙 方: ( )
根据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认定调查服务公开招标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和设实务费用,对于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x协议所称的意外伤害认定调查指城乡居民 、城镇职工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对意外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认定、结算工程
乙方负责承办意外伤害认定调查服务,并按照本协议条款履约保险责任。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业务转包第三方。
第二条 服务范围。在丰宁县参保的全部城乡居民、城镇职工意外伤害认定 约定的服务范围。
第三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 3 年,自 2023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承办服务费用:3 年服务费总计 元,其中每年服务费 元。甲方负责协调县财政部门,按季度或半年向乙方进行费用结算。由乙方每季度
前 5 日内将上季度意外伤害认定调查案件数据进行汇总提交至甲方(包括:住院报案登记台账及住院调查记录台账等),经甲方核对后协同县财政部门在下季度或半年内将调查服务费用划转至乙方账户。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权利:(1)负责意外伤害认定调查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权通过日常抽查、定期检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乙方做好意外伤害认定调查工作,维护参保人权益。(2)有权对乙方意外伤害认定调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3)要求乙方按季度提供城乡居民、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住院报案登记台账及住院调查记录台账,对乙方意外伤害患者住院报案登记台账及住院查台账进行抽查,每发现一例虚报、不实调查问题事项。按照协议规定追回违规医保支付基金,并追缴上季度调查服务费的 5%选约金。并责令整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协议并移送公安部门。义务:(1)应积极协调县财政部门,按时结算承办服务费用。(2)根据乙方工作需要,依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授予乙方必要的医疗费用核查权限。(3)负责协调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为乙方提供 1 个或 2 个业务工位。
(二)乙方权力和义务
权利:(1)有权对参保居民遭受的意外伤害进行调查,并出具认定结果通知 (2)有权对甲方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义务:(1)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4 号)实施意外伤害信息管理,对因管理意外伤害获取的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同时承诺不捆绑或强制推销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2) 严格按照承德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待遇落实相关政策开展意外伤害调查认定结算工作。
(3)按照投标文件派县医保经办机构 名业务专员。第六条意外伤害认定调查了流程
(一)报案受理
对于承办区城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发生的各类意外伤害案件,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参保人的报案受理,并对案件及时进行查勘、取证。出具认定结果。
(二)调查实施
乙方按照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意外伤害待遇落实相关政策开展意外伤害调查认定工作。
1、市统筹区内结算案件
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在市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的,乙方应在参保居民报案或在医保系统获得出险记录后 72 小时内派专职调查人员实施查勘。核实当事人身份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信息要素,调取证据,整理证据资料,撰写《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报告》,并经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认定完毕后,向参保人出具《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结果通知》,书面告知参保居民此次就诊认定结果,同时做好向参保人及家属相关解释工作。
2、市统筹区外结算案件
对于异地突发结算案件:参保居民在市统筹区外突发的意外伤害要在 3 个工作
日内向乙方报案。乙方接到参保人报案后立即安排专职调查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并撰写《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报告》。认定完毕后,向参保人出具《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结果通知》,书面告知参保人此次就诊认定结果,同时做好向参保人及家属相关解释工作。
对于转外就医结算案件: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乙方对喜外伤害案件实施调查应与参保人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就医毛续同步进行,对于属于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向参保人出具《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结果通知》,并在参保人治控结束后,通知参保人提供理赔资料。乙方将参保人完整的理路多释连同《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报告》、《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结果通知》同时递交至医保经办机构做结算处理。对于不属于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撰写《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报告》,认定完毕后,向参保人出具《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结果通知》,书面告知参保人此次就诊认定结果,同时做好向参保人及家属相失解程工作。
(三)调查资料交接
意外伤害调查资料应包括《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报告》《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结果通知》及相关支持性材料,乙方应对调查资料原件进行归档、保存。乙方在完成查勘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意外伤害调查报告》、《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果通知》复印件提交至乙方委派到医保经办机构业务专员,由派到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专员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乙方提交案件调查结论做相应的结算处理。
第七条承办服务主要指标
年度调查工作中,承办区域年度意外伤害患者住院案件调查到 100%。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保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 5 相互协助,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第九条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发生有关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认定调查服务的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双方上级主管(或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对于乙方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甲方应积极进行调解。
第十条 协议终止
(一)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因违反合约,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居民权益的情况,甲方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协议,并就违约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乙方利用专业技术和行业信息之便,故意隐瞒和掩自身过失,违背投标承诺和未尽义务,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任,并索取赔偿,且不受本协议时效的限制。
(三)协议期满,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双方可续签本协议。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订立时间:2023 年 月 日
2、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甲乙双方主管部门各备案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一)双方对涉及对方的信息均具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对外披露或用作他途,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执行。
(三)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也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形式修改、完善本协议内容。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 项目中标
(或成交)投标人(公司名称) 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了履约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型号、规格、配置标准 | 金额 |
… | ||||
… | ||||
合计 | ||||
合计金额(大写): | ||||
履约验收具体内容 | (按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投标文件及验收方案) | |||
质量检测机构意见 | ||||
履约验收结论性意见 | (必须由验收小组填写。请注明合格或不合格,如经专家或质量检测机构验收,请附检测报告。) | |||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
采购人代表签字 | ||||
监督人员签字 | ||||
代理机构签字 (xx) | ||||
采购人(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一份。
第四章 采购标准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认定调查服务
服务期限:3 年。本项目每年预算 60.00 万元,三年共计 180.00 万元。
采购内容:对丰宁县城乡居民及城镇职工由于遭受意外伤害需要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出具查勘报告,并按实际调查的意外伤害案件收取勘察费。
二、服务要求:
(1)严格按照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意外伤害待遇落实相关政策开展意外伤害调查认定结算工作。
(2)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4 号)实施意外伤害信息管理,对因管理意外伤害获取的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同时承诺不捆绑或强制推销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3)委派业务专职人员到县医保经办机构。
(4)应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保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三、意外伤害认定调查了流程
(一)报案受理
对于承办区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发生的各类意外伤害案件,供应商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参保人的报案受理,并对案件及时进行查勘、取证。出具认定结果。
(二)调查实施
供应商负责按照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意外伤害待遇落实相关政策开展意外伤害调查认定工作。
1、市统筹区内结算案件
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在市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的,供应商应在参保居民报案或在医保系统获得出险记录后 72 小时内派专职调查人员实施查勘。核实当事人身份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信息要素,调取证据,整理
证据资料,撰写《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报告》,并经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认定完毕后,向参保人出具《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结果通知》,书面告知参保居民此次就诊认定结果,同时做好向参保人及家属相关解释工作。
2、市统筹区外结算案件
对于异地突发结算案件:参保居民在市统筹区外突发的意外伤害要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报案。供应商接到参保人报案后立即安排专职调查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并撰写《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报告》。认定完毕后,向参保人出具《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结果通知》,书面告知参保人此次就诊认定结果,同时做好向参保人及家属相关解释工作。
对于转外就医结算案件: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供应商对喜外伤害案件实施调查应与参保人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就医毛续同步进行,对于属于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向参保人出具《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结果通知》,并在参保人治控结束后,通知参保人提供理赔资料。供应商将参保人完整的理路多释连同《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报告》、《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结果通知》同时递交至医保经办机构做结算处理。对于不属于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撰写《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报告》,认定完毕后,向参保人出具《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结果通知》,书面告知参保人此次就诊认定结果,同时做好向参保人及家属相失解程工作。
(三)调查资料交接
意外伤害调查资料应包括《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报告》《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结果通知》及相关支持性材料,供应商应对调查资料原件进行归档、保存。供应商在完成查勘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意外伤害调查报告》、《承德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果通知》复印件提交至供应商委派到医保经办机构业务专员,由派到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专员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供应商提交案件调查结论做相应的结算处理。
四、承办服务主要指标
年度调查工作中,承办区域年度意外伤害患者住院案件调查到 100%。
第五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给定的全部格式 (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没有给定格式的可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设计表格。
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认定调查服务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三、投标函;
四、投标报价一览表;五、报价明细表;
六、供应商资格审查资料;
七、总体实施服务方案及工作流程;八、企业综合实力;
九、服务能力;十、服务承诺;
十一、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特此证明。
投标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书后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联系电话)为我公司签署 (项目名称)项目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投标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年 月 日
注:如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还需填写此委托书。此授权委托书后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三、投标函
致:采购人名称
1、根据你方采购(项目编号)为的(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过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项目的采购范围内的工作。我方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每年服务费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标准: 。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及有关附件并遵守各项条款约定。
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我们愿意提供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
6、我们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投标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投标报价 (人民币) | 投标总价:大写人民币 (¥ 元); |
合同履行期限 | |
服务标准 | |
备注 | |
盖章 | 投标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 |
五、报价明细表
(自拟)
六、供应商资格审查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2021 年度或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依法缴纳税收的交款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的相关凭据(新成立的公司或不需要缴纳税收的提供相应说明);
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交款凭证或社保局出具的相关凭据(新成立的公司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说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附件四)
7、投标保证金证明资料(缴纳投标保证金证明,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相关单据);
注:以上资料需上传原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
附件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非中小型、微型企业,本声明函内容中横线部分、企业名称和日期无需填写,无需盖章,直接附在响应文件中即可。本声明函未填写内容的,视为非中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本附件响应文件无需放置)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二: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
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期: 年 月 日
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声明函内容中横线部分、企业名称和日期无需填写,无需盖章,直接附在响应文件中即可。本声明函未填写内容的,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附件三: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非监狱企业,本页内容无需填写,无需盖章,直接附在投标文件中即可。本页未填写内容的,视为非监狱企业。
附件四: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纪录,包括: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总体实施服务方案及工作流程
八、企业综合实力
1、综合偿付能力相关资料
2、服务质量指数相关资料
3、风险综合评级相关资料
九、服务能力
1、类似项目业绩指:2020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每有一项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医保意外认定服务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需提供服务合同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2、专业服务能力资料(格式自拟)
十、服务承诺
1、信息化建设方案
2、政策文件执行承诺
3、个人信息保护不泄露承诺
4、启动时间承诺
5、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十一、投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鼓励充分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采购人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招标项目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二、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并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4 人及采购人代表 1 人,共 5 人组成,与供应商有利益或隶属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2、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招标文件及本办法中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议记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4、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优惠政策
4.1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 46 号)文件、《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提供的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有效报价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4.2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请供应商自行下载文件)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严格认真对照,自行认定是否具备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条件。
4.3 供应商若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则承诺本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如果一经核实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的,即可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4.4 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情形的,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视为中小微企业。
4.5 若供应商自身具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提供的
是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则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若供应商自身具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提供的是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则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6 根据(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6.1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中型企业不享受以上优惠;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包括货物及其提供的服务与工程,无法认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4)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7 节能及环保要求
4.7.1 所投产品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类产品的,产品的品牌型号必须在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范围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4.7.2 所投产品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类产品的,产品的品牌型号必须在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范围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4.7.3 所投产品属于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的,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在报价相等的情况下优先中标。对于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或节能产品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环境标志或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定为环境标志产品或节能产品。
5、资格后审
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标准见《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
6、符合性评审:
(1)开标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开标记录以及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按照符合性评审表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3)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供应商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符合性评审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4.1)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4.2)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① 如果数字表示的数额和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②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投标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4.3) 评标委员会对在投标报价审核中发现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书面向投标供应商提出询问。投标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7、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商务部分项目等进行评审,并按评审表设定的评审内容进行评审。
8、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评标,评委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并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9、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采购人递交评标报告。
10、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二)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确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发现某评标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3、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己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4、由采购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过程中采购人的代表不得发表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带有倾向性或引导性的言论,如关于供应商的考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应充分发挥个人技术能力、水平,依据招标文件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否决该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评标报告。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应当回避的评标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不得与任何供应商进行私下接触,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采购人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报价评审(10 分)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 | 10 | 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
说明:
(1)有效投标报价:通过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符合性评审且低于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废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资格后审、符合性评审)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下达指令后 30 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
标处理。
2、综合技术评审(90 分)
序 号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总体实施服务方案及工作流程 | 20 分 | (1)方案科学合理、工作流程清晰、每一工作步骤流程阐述详细有针对性与操作性得 20 分; (2)方案较合理、工作流程较清晰、工作步骤流程阐较有针对性与操作性得 15.01-19.99 分; (3)方案、工作流程可操作性一般得 12.00-15.00分; (4)缺项或方案欠合理得 0.00-11.99 分。 | |
2 | 企业综合实力 | 综合偿付能力 | 12 分 | 投标供应商总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综合偿付能力 230%以上得 12 分;201-230%(含)的得 10 分; 151%-200%(含)的得 8 分;100%-150%(含)的得 6 分;低于 100%的不得分。 【提供投标供应商总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报告或监管部门(或保险行业协会)出具或网上发布的评级结果截图为准。】 |
服务质量指数 | 12 分 | 根据《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5]75 号文件,中国银保信公布的 2022 年上半年保险服务质量指数情况,投标供应商所属总公司 90 分(含)以上得 12 分;90-80 分(含)得 10分;80-70 分(含)得 8 分;70 分以下 6 分。 【提供中国银保信公布的 2022 年上半年保险服务 质量指数结果报告或网站截图为准】 | ||
风险综合评级 | 14 分 | 投标供应商总公司 2022 年二、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评级得分,每季度获得一次 AAA 得 7 分,每季度获得一次 AA 得 6 分,每季度获得一次 A 得 5 分,每季度获得一次 BBB 得 4 分, 每季度获得一次 BB 得 3分, 每季度获得一次B 得2 分,每季度获得CCC 及以下的不得分。加至满分为止。 【以监管部门或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2022 年2 个季度评级评价结果通报文件或监管系统(网站)评级 结果截图为准。】 | ||
3 | 服务能力 | 类似业绩 | 4 分 | 2020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每有一项城乡居民或 城镇职工医保意外认定服务业绩加 2 分,最高得 4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需提供服务合同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专业服务能力 | 9 分 | 投标供应商能够在其所承办行政区域内对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开展实地稽核、医疗费用审核、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等专业化工作。专业能力能够满足上述专业化工作开展要求的,得 9 分;不能在所承办区域 的同时开展上述工作的,每少一项减 3 分。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承诺结合专业团队建设标准 判定其服务能力。 |
4 | 服务承诺 | 信息化建设方案 | 5 分 | 1、投标供应商有意外伤害核查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包括:(1)系统框架结构和主要功能;(2)与市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信息系统的对接处理方案; (3)承担建立城乡居民意外伤害核查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框架和主要功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得 1.00-3.00 分;方案不全或没有方案的不得分。 2、承诺承办工作启动前实现与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并承担相关软件建设费用,承诺得 2 分。未承诺的不得分。 |
政策文件执行承诺 | 3 分 | 承诺中标后,严格按照承德市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待遇落实相关规定进行勘验和调查的,得 3 分;不承 诺得 0 分。 | ||
个人信息保护不泄露承诺 | 3 分 | 承诺对因管理居民意外伤害调查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防止个人信息外泄和滥用,在未经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前不得将相关信息做其他任何用途。承诺得 3 分,不承诺得 0 分。 | ||
启动时间承诺 | 3 分 | 承诺中标后 10 天内全面启动居民意外伤害查勘服 务承办工作 ,承诺得 3 分,不承诺得 0 分。 | ||
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5 分 | 保障措施完善、保障有力、可行性强,与本项目的实际切合度高的得 5 分; 保障措施较合理、可行、基本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的得 4 分; 保障措施一般,基本能满足项目需求得 3 分; 缺项或保障措施欠合理 0-2.99 分。 |
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 审查项目 | 合格条件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 有效 | |
2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有效 | |
3 | 2021 年度或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 | 符合要求 | |
4 | 依法缴纳税收的交款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的相关凭据 | 符合要求 | 新成立的公司或不需要缴纳税收的提供相 应说明 |
5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交款凭证或社保局出具的相关凭据 | 新成立的公司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的提供相应说明 |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有,符合本文件要求 | |
7 | 供应商信用查询情况 | 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 项目 |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开标当日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
8 | 投标保证金 | 缴纳投标保证金证明,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信息相关单据 | |
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书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 有,符合本文件要求 | |
结论 | 通过或不通过 |
注:所有满足以上各项条款,视为合格,可进行下一步评审,有一项不满足,视为不合格,不能进入后续评审。
符合性评审表
项目名称: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供应商 1 | 供应商 2 | 供应商... |
1 | 投标函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 |||
2 |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报价一览表等按要求盖章或签字 | |||
3 | 合同履行期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4 | 服务标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5 | 投标文件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6 | 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 | |||
结论:通过/不通过 |
注:未能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文件不进入下一步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