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湖南东湖渔业有限公司热水鱼(麻鲢)销售合同
甲方:湖南东湖渔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第一阶段热水鱼(麻鲢)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产品名称:热水鱼(麻鲢);
规 格:3市斤/尾以上(含3市斤/尾);
数 量:100万市斤;
价 格:每市斤 元。
二、产品质量要求:
1、甲方应确保热水鱼(麻鲢)的规格、质量;甲方承诺不出售在运输船上过夜的热水鱼(麻鲢)。
2、运输到码头后的热水鱼(麻鲢)原则上不允许打次品(不包括大面积红身、掉鳞、鱼尾开叉、病鱼)。
3、乙方在热水鱼(麻鲢)销售装车前,如果发现热水鱼(麻鲢)的规格、质量有个别不合要求,应现场提出异议。规格不合要求的,立即返湖;质量不合要求的,需甲方通过公司党总支会、经理办公会研究之后再进行销售。
三、热水鱼(麻鲢)的交货地点、方法、时间、数量:
1、交货地点为湖南东湖渔业有限公司销售码头;
2、交货方法为乙方自提自运;
3、产品的交(提)货时间:
合同期间,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尽量给予配合,在甲方网箱中有鱼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甲方的时间要求提运热水鱼(麻鲢);甲方已经装运至销售码头的热水鱼(麻鲢),乙方必须当日全部过磅装车。
乙方如要求变更热水鱼(麻鲢)装运时间和数量,应在约定提货期限前2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调整销售计划。
除因天气或甲方原因不能正常采购外,在甲方网箱中有鱼的情况下,乙方每日最少必须向甲方购买热水鱼(麻鲢)13000斤至50000斤(一车或一车以上),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销售当日甲方起鱼不足13000斤除外)。如乙方连续两次购买数量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根据鲜活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销售原则,活水鱼财务结算按照过磅重量扣除1%的水份后的实际重量结算。
四、保证金及货款结算:
1、乙方须向甲方交纳200万元合同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不冲抵货款。
2、该保证金至本合同终止前,乙方无违约情况,甲方于本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不计息)返还给乙方。
3、乙方每天每车发车前,需结清货款,做到日清日结。
4、甲方收款单位:湖南东湖渔业有限公司
收款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汇款账号:9430 0601 0096 4988 97。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所交付热水鱼(麻鲢)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如果乙方同意购买,应当按甲方通过公司党总支会、经理办公会研究之后的价格再进行销售;如果乙方不能购买的,由甲方自行处理。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唯一销售客户。
3、因不可抗力或上级行政指令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时,甲方需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如有违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全部负责。全额罚扣保证金200万元。
2、乙方若无正当原因,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提鱼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如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因素无法结清当天货款的,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放行,下次提货前补足所欠货款,否则视为违反合同。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订确认的订货单或传真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华容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湖南东湖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华容县禹山镇油榨岭
签订日期:2023年 ___月 ___日
乙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2023年 ___月 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