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及保證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 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www.jcic.org.tw)「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借 款 契 約 書 (汽車貸款專用-連帶保證人)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邀同 、 、
、 等為連帶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借款契約書並提供汽車為擔保品,約定凡甲方向乙方一切借款,於後列所載借款額度範圍內,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共同約定遵守下列各約款之約定: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 元整,由乙方按下列第 款之方式撥付,作為借款之交付:
元整,一經收取,概不
x借款乙方收取之費用,含徵信查詢費、開辦費及其他經甲、乙雙方約定之費用,金額共計新臺幣
得以包含提前還款在內之任何理由請求返還。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同意乙方得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甲方所簽發票據遭退票且未經註銷者。
(一)
甲方所提供備償票據到期未能兌現者。
(二)
諾之事項,而致乙方認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
甲方與xx授信往來,授信前所為xx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致乙方為錯誤評估者,或違反約定或承
(三)
(甲方及保證人確認內容並同意,特此簽章: )
五之二、保證人個別磋商條款【保證人具「借款人(限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代表權人」身分簽署】,
(一)撥入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存款第 號帳戶。
(二)轉開乙方為發票人之台灣銀行支票或乙方銀行支票(受款人: )交付予受款人。
責,概與乙方無涉,並同意不得以上開事由對抗乙方。
依甲方指示撥款,一切有關買賣擔保物(汽車)之瑕疵、保固、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契約上之責任,仍應由擔保物(汽車)出賣人負
甲方及保證人瞭解,甲方請求乙方將借款金額匯(存)入上述帳戶,乙方僅係提供貸款服務並
(三)匯(存)入 銀行 分行 辦事處 存款第 號帳戶(戶名: )。
(四)
二、本借款之借款期間自實際借用日(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共 年 個月。
三、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依下列第 款,各期攤還金額將隨後述利率變動而浮動調整: (一)自實際借用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 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目前每月攤還新臺幣 元)。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甲方請求時,乙方並應告知查詢方式。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借用日起,依年金法平均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本契約除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係按日計算外,借款利息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借款期間在一年以內者,按日計息,其利息計算公式為:每日利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借款年利率÷365 日
(二) 借款期間逾一年以上者,足月部分按月計息,如繳息期間遇借款年利率調整時,以調整前、後利率天數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不足月部分及非於約定還款日提前攤還部分本金者,按日計息,其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1、每月利息(足月)=借款本金×借款年利率÷12 月
2、不足月之畸零天數利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借款年利率÷365 日×畸零天數
3、非於約定還款日提前攤還部分本金之當期每日利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借款年利率÷365 日四、本借款之利息,依下列第 款計付,並按一年(三六五日)為計息基礎,逢閏年時亦同:
◆單段利率
(一)按年利率 %固定計算。
(二)按年利率 %固定計算;自實際借用日起,如有第五條之一第四項、第九條或第十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改按年利率 %固定計算。
(三)按乙方定儲利率指數(現為 %)加年利率 %(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 %)計算,並隨乙方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
◆分段利率
(四)第 個月至第 個月按年利率 %固定計算;第 個月至第 個月按乙方定儲利率指數(現為 %)加年利率 %
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 %),並隨乙方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
(五)
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 5%計算。
本借款適用之利率隨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者,自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日起 □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適用利率計算,惟該調整日適逢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為調整生效日。
五、個別磋商條款 (甲方及保證人確認內容並同意,特此簽章: )
五之一、提前清償本金方式,依下列第 款辦理:
(一)甲方得隨時清償本借款本金,惟另須給付借款金額 %之開辦費予乙方。
(二)甲方同意限制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期限,若於實際借用日起六個月內清償者,應按提前清償借款本金之 %計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至一年內清償者,應按提前清償借款本金之 %計付違約金,但借款已屆滿一年且提前 日通知乙 方,或因下列事由而提前還款者,免收提前清償違約金:
1、法令另有規定或應乙方之要求者。
2、甲方發生死亡或重大傷殘情事,並取得證明文件者。
逾期償還違約金: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者,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本借款相關費用之計收,甲方應於本借款撥付同時,依下列事項之約定支付予乙方:
)
(保證人確認下列內容並同意,特此簽章:
保證人係因任甲方董事、監察人或其他代表權人而為本借款提供保證,並明瞭民法第 753 條之 1 規定,特此同意於卸任上述職務同時通
知乙方,倘怠於通知者,對於本人卸任後至通知乙方時止甲方所生債務,本人仍願續負保證責任。
六、本借款關於乙方定儲利率指數之約定︰
(一)定儲利率指數之訂價方式︰
1、 定儲利率指數係按中央銀行公告之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及華南銀行等五家金融機構(以下各別簡稱參考金融構構)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利率訂定。
2、 參考金融機構如發生下列任一情事者,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逕行變更定儲利率指數之參考金融機構,並另指定其他本國金融機構代之︰
(1)有合併、停業、重整、破產、消滅等情事,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受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處分之情事者。 (2)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商品者。
(二)定儲利率指數之調整︰
1、 定儲利率指數之牌告調整,自乙方開辦日起,每屆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定期調整公告,牌告調整基準日為每屆應調整月份當月之十五日,定儲利率指數調整之取樣標準為調整日前一個營業日中午十一點三十分中央銀行公告之所有參考金融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固定利率之平均值(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2、 因重大不可抗力情事之發生,或乙方定儲利率指數明顯偏離市場利率水準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於十日前通知甲方後,逕行變更適用其他適當之利率計息。
(三)定儲利率指數調整之通知︰乙方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應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告知甲方,如未告知,利率調升者,按利率調升前之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利率調降者,則按調降後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前揭告知方式,甲方同意乙方除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並另佐以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簡訊、登載於甲方授權轉帳之帳戶存摺、繳息收據、自動化設備螢幕顯示或於報紙公告等任一方式告知。
(四)乙方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
七、甲方為方便繳付本借款之有關債務(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及依第五條第三項各款約定所應繳付之貸款相關費用,特授權乙方就甲方存於乙方之 存款第 號帳戶內,逕行提領轉帳繳付,並以本契約書作為授權之證明,但乙方前述逕行提領轉帳行為,無須向甲方補徵取款憑條或支票;如甲方證明乙方提領轉帳有錯誤時,乙方應更正之。如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扣償時,甲方應就不足之金額立即償還且依約負擔遲延利息;又甲方更換繳款轉帳帳戶時,承諾隨即通知乙方並辦理變更手續。
八、本契約所稱一切債務,係指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借款之實際借用款項之餘額,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乙方墊付擔保物之保險 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債務。
九、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同意乙方得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 時。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十、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合理期間之通知或催告後,甲方同意乙方得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三)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十一、有關抵銷之方法如下:
(一)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或有第五條之一第四項、第九條、第十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並經乙方依約 主張視為全部到期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性質、期間如何, 乙方有權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依本條第二款約定辦理)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除法令或雙方約定禁止外,主張逕行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
(二)甲方及保證人了解並同意與乙方簽定有關支票存款之約定/契約,於甲方發生任何違約情事並經乙方依約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時自動終止,乙方並得將所應返還之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如甲方及保證人有他項財物存於乙方,乙方均有權主張留置或抵銷。
(三)乙方前二款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經乙方通知甲方後,溯及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乙方發給甲方之存款憑單、摺
之作業項目委外處理。如乙方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本契約訂定時應告知甲方及保證人,本契約訂定後,乙方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
簿或其他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金額不足抵償甲方所負全部債務時,依第十二條約定抵充之。
,亦同。乙方未依約告知者,應就甲方及保證人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三一、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將本契約所生債權資產證券化或轉讓時,本債權逕自移轉讓與受託人或受讓人,及將前揭移轉讓與情事刊登於乙
十二、甲方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時,如甲方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由xxxx抵充之,並依各項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
三十、基於本借款所衍生之任何交易需簽具之契約、約定書、附件或附約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具相同效力。
保險費)、違約金、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原本之順序抵充,但乙方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前述更有利於甲方者,則從乙方之指定。
方網站或於營業場所公告以代通知。
十三、如甲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生訴訟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為行使或保全對甲方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倉儲費、運輸費、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甲方及保證人連帶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乙方敗訴確定時,不在此限。
十四、甲方所簽發、背書、承兌或保證之票據、借據及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毀損、滅失時,或遇借據等債權證書被變造而乙方並無重大過失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其他憑證、往來文件或其影印、縮影本之記載經甲方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外,甲方對上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照乙方意旨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票據、借據或其他債權證書,絕無異議。
十五、甲方自借款起始日至借款清償日止,每日應為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或乙方所要求之其他保險(如信用保險、…等),並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附加抵押權特約條款,以乙方為擔保物之抵押權人,其保險費由甲方負擔。如甲方怠於投保或續保時,乙方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之保險費應由甲方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乙方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甲方所欠金額並按本契約之約定利率計息。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墊付保險費之義務,亦無須將未代為投保或續保之情事通知甲方,如於未投保期間,因任何事故致擔保物毀損或滅失,即應由甲方及擔保物所有權人承擔一切損失,概與乙方無涉。如於保險期間內擔保物不幸遭遇損失,保險公司無論因何事由拒絕或延遲或賠償不足時,甲方負責立即清償債務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或另外提供乙方認可之擔保品,以為借款之擔保,絕不藉口意外損失圖卸責任。
十六、甲方及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及乙方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通訊方法通知對方,如未為通知,當事人將有關 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通知對方之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同已送達對方。
十七、 凡持有乙方發給甲方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或甲方之留存印鑑,前往乙方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甲方之代理人,乙方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
十八、保證人就甲方依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均願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與甲方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
十九、保證人同意,乙方無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保證人求償。但若甲方係辦理消費性貸款且符合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者,不適用 之,乙方應先踐履相關求償程序(例如對甲方進行催收、調查財產狀況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等),證實甲方確已無資力或不能償還對於乙方之一切債務後,始得逕向保證人求償。
二十、 保證人代甲方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或損及乙方之權益。
二一、本借款如甲方不履行契約,經保證人或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時,甲方同意乙方得將所收執之車籍資料等證件,逕行交與該代為清償債務之人保管,絕無異議。
二二、乙方基於具體事實(或乙方依據第五條之一第四項、第九條、第十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認為保證人信用欠佳,而有追加或更換保證人之必要時,甲方一經乙方通知,當即照辦。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不論係一人或數人,其保證責任,於新保證人簽妥保證契約,並徵得其他未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之同意時,應即由乙方通知免除。但新保證人對換保前已發生之主債務如約定不負保證責任
,則該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應俟換保前已發生之主債務完全清償,且換保手續業已辦妥時,方得免除。
二三、乙方在甲方清償其全部債務前,基於甲方之申請或乙方認為適當時,得允許甲方延期清償、分期清償,或拋棄一部、全部擔保物權,乙方並應以書面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同意於乙方書面通知送達或視為送達,依本契約續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四、債務未清償時,乙方除依法實行抵押權外,若乙方催告甲方或保證人清償債務而無法送達,或甲方、保證人拒絕出面處理時,甲方及 保證人同意乙方得逕由第三人受償一部或全部之債權,並視為實行抵押權方式之合意,乙方得併註銷動產抵押之設定;其餘未受償部分,甲方及保證人仍不免除其清償之責任。
乙方於甲方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後,應協力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
二五、保證人同意在經其保證之債務未全部清償以前,其因一部代償而對甲方所取得之求償權(以承繼原屬乙方之債權為限)及代位權,應次於乙方對甲方所執有之剩餘債權(該債權以經保證人保證全部或一部者為限)而受償。
二六、 甲方與保證人授權乙方於本契約書上填載實際借用之起訖日,及如有第五條之一第四項、第九條或第十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 時,於本件併附之本票填載到期日及免除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並以本契約書作為授權證明,絕無異議。
二七、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惟乙方提供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有錯誤時,乙方應主動更正並回復原狀。乙方以電腦處理甲方及保證人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時,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
二八、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及保證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二九、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因業務需要,將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逾期繳款之尋車與車輛拍賣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
三二、甲方如對本契約有疑義,可逕與乙方服務專線聯絡。(乙方服務專線:00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 )。
三三、 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上開約定不排除消費者
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三四、本契約條款如較「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所訂標準更有利於甲方時,從其契約條款。三五、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本契約之繕本供保證人收執,以資信守。
甲方及保證人對前開全部約款內容業已於簽署前經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間審閱確認且充分瞭解及同意,特簽
章於後,並同意嗣後與乙方有關本借款之一切往來均憑後列欄位內之簽名或留存印鑑任擇一式有效(如有 疑問請勿簽章):
立 契 約 書 人 | 留 存 印 鑑 | 對 | 保 | ||
甲 方︰ (親簽及加蓋留存印鑑) | 對保日期︰ | 年 | 月 | 日 | |
( 即 借 款 人 ) | |||||
身 分 證 字 號︰ | 對保地點︰ | ||||
住 所 地 址︰ | 對 保 人︰ | ||||
甲方之連帶保證人︰ (親簽) | 對保日期︰ | 年 | 月 | 日 | |
身 份 證 字 號︰ | 對保地點︰ | ||||
住 所 地 址︰ | 對 保 人︰ | ||||
甲方之連帶保證人︰ (親簽) | 對保日期︰ | 年 | 月 | 日 | |
身 份 證 字 號︰ | 對保地點︰ | ||||
住 所 地 址︰ | 對 保 人︰ | ||||
甲方之連帶保證人︰ (親簽) | 對保日期︰ | 年 | 月 | 日 | |
身 份 證 字 號︰ | 對保地點︰ | ||||
住 所 地 址︰ | 對 保 人︰ | ||||
乙 方︰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長︰李 增 昌 上 代 理 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分行 經理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契約內容甲方及甲方之保證人業已知悉並各收執乙份。 甲 方︰ 簽章 保證人: 簽章 | 核准號碼 | ||||||
授信號碼 | |||||||
業務分類編號 | |||||||
經辦 | 覆核 | 指定對保人員主管 |
100 年 11 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