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 款)条款目录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 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人保寿险[2017]医疗保险 0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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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的合同 |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1.1 附加合同订立 | 4.1 受益人 |
1.2 附加合同生效 | 4.2 保险金申请 |
4.3 保险金的给付 | |
2. 您获得的保障 | 4.4 诉讼时效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
2.2 保险期间 |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
2.3 保险责任 | 5.1 住院 |
2.4 责任免除 | 5.2 潜水 |
5.3 空中运动 | |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 5.4 攀岩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5.5 探险 |
3.2 效力终止 | 5.6 武术 |
5.7 特技表演 |
条款特别提示
x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
⯎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
⯎ |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1 | |
⯎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3.1 |
⯎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 |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附加合同订立 |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百万身价两全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
1.2 | 附加合同生效 | x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
2 | 您获得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保险期间 |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见 5.1)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 180 日为限。 | |
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全残,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最高以 90 日为限。 | |
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 1000 日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达到 1000 日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但第(三)部分除外; (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5.2)、空中运动(见 5.3)、攀岩(见 5.4)、探险 (见 5.5)、摔跤、武术(见 5.6)、特技表演(见 5.7)、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4)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6)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
(7)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 ||
3 | 您的义务和权利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x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
3.2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
4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4.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申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4)我们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4.3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4.4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 |
5.1 |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
5.2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5.3 | 空中运动 | 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
5.4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5.5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
5.6 | 武术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
5.7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
(条款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