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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五)
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五)
xx XXXXX0000(非诉)第 070 号-11
致: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x所接受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编号:德恒 DHLSZ2010(非诉)第 070 号-1,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编号:xx DHLSZ2010(非诉)第 070 号-2,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1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编号:xx XXXXX0000(非诉)第 070 号-5,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编号:xx XXXXX0000(非诉)第 070 号-6,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三)》(编号:xx DHLSZ2010(非诉)第 070号-9,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于 2012 年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编号:xx XXXXX0000(非诉)第 070 号-10,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2012 年 2 月 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就发行人 2009 年度、2010 年度及 201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2]
第 310035 号《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及《补充法律意见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发生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事项,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五)》( 编号:德恒 DHLSZ2010(非诉)第 070 号-11,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及《补充法律意见四》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及《补充法律意见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及《补充法律意见四》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及《补充法律意见四》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09 年、2010年以及 2011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 70,326,552.45 元、83,232,634.38 元以及 103,696,552.91元,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 483,562,379.98.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09、2010 年及 2011 年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法律意见》、第三条第一、二项所述的《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上市的相关条件。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发行上市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易事特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持续经营时间从易事特有限成立之日——2001年6月21日起计算已满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验资机构出具的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东莞市工商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松山湖分局、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主营业务等方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2、 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3、 发行人规范运行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 根据立信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订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4)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上市后所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之情形。
(7)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和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4、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2010年和2011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3,232,634.38元、103,696,552.91元,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注册资本为7,806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为483,562,379.98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
(2)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之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3)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4)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5) 根据立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条件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相应事项的要求,结合发行人其他未发生变化的实质性条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 关联关系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2011 年 4 月 2 日,xxx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0011030042),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签署的《授信协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 12,0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1 年 10 月 28 日,xxx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1 年朗保字第 0058 号),为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 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 10,0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情形。
三、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
(一) 注册商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取得了 13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号 | 权利人 | 有效期 | 图形 | 核定类别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8333350 | 2021.07.06 | 寻人调查, 安全咨 询, 工厂安全检查,社交陪伴, 家务服 | 申请 | 无 |
发行人 | 务, 服装出租, 交友服务, 领养代理, 调 解,法律研究 | ||||||
2. | 8329823 | 发行人 | 2021.07.06 | 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审计,商业调查,公共关系, 拍卖, 替他人推销, 文字处理,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 替 他人),寻找赞助 | 申请 | 无 | |
3. | 8315734 | 发行人 | 2021.07.06 | 火器,步枪,子弹袋,发射平台, 引火物,炸药,火药,发令纸, 焰火,烟花 | 申请 | 无 | |
4. | 8326033 | 发行人 | 2021.07.27 | 烟草,香烟,烟末,烟斗, 香烟盒, 烟斗搁架, 火柴, 雪茄烟打火机气体容器,点烟器用气罐,香烟过滤 嘴 | 申请 | 无 | |
5. | 8330336 | 发行人 | 2021.07.27 | 定做材料装配( 替他人),焊接,染色,木器制作,光学玻璃研磨, 面粉加工, 服装制作, 照片冲印, 废物和垃圾的回收,空 气清新 | 申请 | 无 | |
6. | 8319674 | 发行人 | 2021.08.27 | 家具, 竹工艺品, 水晶画, 布告板, 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磁疗枕, 非金属合页, 家 庭宠物箱 | 申请 | 无 | |
7. | 8325747 | 发行人 | 2021.09.06 | 肉, 鱼制食品, 蔬菜罐头, 食用花粉, 腌制蔬菜,蛋,牛奶,食用油脂, 蔬菜色拉, 精制坚果仁 | 申请 | 无 | |
8. | 8330465 | 发行人 | 2021.10.20 |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会议室出租,, 动物寄养, 日间托儿所 (看孩子) | 申请 | 无 | |
9. | 8330492 | 2021.10.20 | 医务室,医院,理疗, | 申请 | 无 |
发行人 | 心理专家,公共卫生浴, 宠物饲养, 园艺学, 植物养护, 风景 设计 | ||||||
10. | 8325840 | 发行人 | 2021.08.20 | 树木,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木植物,活动物, 鲜水果, 新鲜蔬菜,谷种,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 品 | 申请 | 无 | |
11. | 8329872 | 发行人 | 2021.08.06 | 保险, 银行, 公共基金, 金融管理, 珠宝估价, 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信托,典 当 | 申请 | 无 | |
12. | 8329976 | 发行人 | 2021.08.13 | 无线电广播, 新闻社, 通讯社, 电报业务, 电话通讯, 计算机终端通讯,传真发送, 卫星传送, 远程会议服务,提供数据 库接入服务 | 申请 | 无 | |
13. | 8329929 | 发行人 | 2021.11.06 | 建筑施工监督, 建筑,采矿,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家具保养,干洗,消毒,电梯安装和修理,保险柜的保养和 修理 | 申请 | 无 |
(二) 专利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了 11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别 | 专利权人 | 有效期 | 专利号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一种双向 DC/DC 变换器 的拓扑结构及变换器 | 发明 | 发行人 | 2029.12.30 | ZL 200910214411.X | 申请 | 无 |
2. | 一种基于PSoC 的MPPT 型太阳能充电控制器的电源转换电路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2020.12.27 | ZL201020682050.X | 申请 | 无 |
3. | 一种单相并网逆变器的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2020.12.28 | ZL201020684308.X | 申请 | 无 |
逆变电路 | |||||||
4. | 一种不间断电源、稳压电 源的显示装置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2020.12.28 | ZL 201020684263.6 | 申请 | 无 |
5. | 一种具有散热装置的变 压器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2020.12.29 | ZL 201020686455.0 | 申请 | 无 |
6. | 一种不间断电源、稳压电 源的显示表盘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2021.01.14 | ZL 201120011033.8 | 申请 | 无 |
7. | 太阳能充电控制器的功 率开关管的电压尖峰吸收保护电路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2020.12.30 | ZL 201020689565.2 | 申请 | 无 |
8. | 一种智能应急供电系统 的隔离装置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2021.04.19 | ZL 201120115622.0 | 申请 | 无 |
9. | 一种太阳能控制器的太 阳能电池防反接保护电路 | 实用新型 | 发行人 | 2021.04.19 | ZL 201120115623.5 | 申请 | 无 |
10. | 一种自激振荡式 SCR 驱 动互锁电路 | 实用新型 | 易事特电力系统 | 2020.12.28 | ZL 201020684482.4 | 申请 | 无 |
11. | 一种多功能整流逆变电 能回馈负载 | 实用新型 | 易事特电力系统 | 2020.12.30 | ZL 201020689935.2 | 申请 | 无 |
(三) 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取得了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软件名称 | 著作权登记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PV500E 光 伏 并 网 系 统 MPPT控制软件 | 2011SR072588 | 发行人 | 2010.11.10 | 原始取得 | 无 |
2. | PV500E光伏并网系统逆变 控制软件 | 2011SR072528 | 发行人 | 2010.11.10 | 原始取得 | 无 |
3. | PV500E光伏并网系统孤岛 检测控制软件 | 2011SR072526 | 发行人 | 2010.11.10 | 原始取得 | 无 |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 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
(一) 重大合同
1、 销售合同
(1) 2011年8月22日,发行人与湘电风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合同编号:CG2103/11),约定发行人向湘电风能有限公司提供EPS电源柜设备96套,合同价款总额为525.36万元。
(2) 2011年11月3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行签署《网点 基 础 环 境 UPS 电 源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JSABC-62HW2011-056),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行提供UPS电源设备及服务,合同价款总额为587.6209万元。
(3) 2011年12月5日,发行人与湘电风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合同编号:CG2319/11),约定发行人向湘电风能有限公司提供EPS电源柜设备100套,合同价款总额为537.30万元。
2、 授信协议
2011年4月2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签署《授信协议》(合同编号:0011030042),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为发行人提供12,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2011年4月2日至2012年4月2日。
3、 贸易融资协议及出口押汇/贴现协议
(1) 2011年11月4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签订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总协议》(合同编号:2011年朗信保融资字第0020号),发行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申请办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
(2) 2011年11月4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签订了《出口押汇/贴现协议》(合同编号:2011年出口押汇/贴现字第0002号),
发行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
贴现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况。
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2011年度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大会
2011年3月14日,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审议通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2010年度财务报告、2010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近三年发行人关联方交易情况、变更发行人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记载以及《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
2011年4月20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审议通过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成员的议案。
2011年7月14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改聘立信为发行人上市申报会计师。
2011年8月31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审议通过发行人2008年度至2010年度、2011年度1至6月份财务报告、三年又一期发行人关联方交易情况及《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
2011年12月6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审议通
过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修正案。
(二) 董事会
2011年2月21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2010年度财务报告、2010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近三年发行人关联方交易情况、拟变更发行人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记载、《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等议案。
2011年4月4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提名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以及提议发行人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1年4月20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选举xxx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命xxx先生为总经理、任命xxxxx为副总经理、任命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选举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任期均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011年6月30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改聘立信为发行人上市申报会计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1年8月15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发行人2008年度至2010年度、2011年度1至6月份财务报告、三年又一期发行人关联方交易情况、《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及提议召开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等议案。
2011年11月21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修订案及提议召开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 监事会
2011年2月21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2010年度财务报告、2010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预案、近三年关联方交易情况以及发行人2010年度合法合规运作情况等议案。
2011年4月4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提名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1年4月20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选举职工监事唐朝阳先生担任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2011年8月15日,发行人2011年度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2008年度至2010年度、2011年度1至6月份财务报告,以及近三年又一期关联方交易情况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于 2012 年 1 月 4 日出具《证明》(松
国税证[2012]3 号),证明发行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 月 1 日期间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法的涉税行为。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于2012年1月4日出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东地税证字2012000002号),证明暂未发现发行人自 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期间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二) 发行人取得的财政补贴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11年6月30
日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1. 根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式发电电气设备与系统集成制造项目2010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东发改[2010]157号),发行人因分布式发电电气设备与系统集成制造项目获得政府补助250万。
2. 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计划的通知》(东财函[2011]116号),发行人因分布式发电电气设备与系统集成制造获得资助3000万元,2011年度收到1500万元。
3. 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拨付2011年度东莞市政府质量奖奖金的通知》(东财函[2011]1316号),发行人获得政府资助100万元。
4.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1)439号)文件,发行人因500KWP工业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获得补助资金513.50万元,2011年度收到395万元。
5. 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1年省院全面战略合作重大项目(第一批)资金的通知》(东财函[2011]1446号),发行人与广东省科学院自动化工程研制中心、华南理工大学共同合作“多能源分布式智能微电网自动发电控制策略研究及关键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获得100万元补助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确认收入的政府财政补贴经相关部门批复同意或有相应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取得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东莞市环保局于2012年2月8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近三年来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被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2012年1月13日,东莞市质监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行人自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4日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东莞市质监局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产品质量和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被处罚的情形。
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1年10月28日,ELTEK VALERE AS作为原告以发行人的整流电源模块及监控器产品侵犯其子公司易达威锐电源设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09年9月注销)的商业秘密为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权;判令发行人赔偿经济损失(暂定为人民币200万元);判令发行人承担诉讼费用。2012年1月6日,发行人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12年2月1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前述案件已开庭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该案作出判决。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涉诉的上述整流电源模块及监控器,主要用于通信交换机和路由器的直流供电场合,是输出 48V 的直流电源产品,该产品尚处于研发阶段,并未批量生产及销售。2011 年 48V 直流电源产品销售 2 套样品,销售收入为 1.27 万元。
发行人现有主营产品 UPS、EPS 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为交流电源,用于交流供电场合。即使前述案件败诉,发行人停止该型号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工作,该种情形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现有业务及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ELTEK VALERE AS之间的诉讼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情形。
九、 结论意见
结合《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及《补充法律意见四》,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交所审核同意外,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条件,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五)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五)》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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