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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月結供應商協議約定書
美商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總公司 | :xxxxxxxxxxx 000 x 00 x | Tel:(00)0000-0000 | Fax :(00)0000-0000 |
中區分公司 | :xxxxxxxxx 000 x 00 x | Tel : (00)0000-0000 | Fax: (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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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品乾冰實業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因材料買賣等交易,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約定書。
本協議約定書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__月起至_ 年 月。合約期限屆滿時,雙方同意續約時,本協議約定書得續約貳年。
1. 雙方同意以簽帳月結方式配合小額材料申購,每筆簽帳含稅金額不得超過 新台幣 萬元整。含稅金額超過新台幣貳萬元則依甲方採購程序,收到正式採購單後方可交貨。
2. 乙方應依照甲方之採購單內容提供服務,採購單並未強制要求甲方承擔向乙方採購約定範圍以外之義務。
3. 採購商品依乙方提供之報價單內容為基準,報價單未列之品項乙方應遵循誠信原則提供甲方符合市場行情的報價。 (大台北地區,基隆,桃園以外運費 1 磅多加收 5 元)
4. 於契約有效之期限內所訂購之產品,因物價波動,經雙方同意得調整價格,如遇特殊專案,甲方得要求以專案議價之。
1. 交貨地點:乙方依甲方之採購單之預定交期將產品送達甲方指定地點或由甲方人員自行至乙方公司領取。
2. 驗收:對於驗收不合格之貨品,甲方保留退貨及取消該批訂單權利,如經甲方同意則不在此限制。
1.乙方依甲方簽認之採購單金額請款,請款時須檢附發票及出貨簽收單(出貨簽收單為雙方交易之重要依據,雙方應妥善留存)。
2.乙方請款時所檢附之文件,必須是合理、詳細、適切、正確說明實際提供之服務或產品。
3.若甲方基於任何資訊或理由認為乙方嚴重違反合約或曾經未遵守甲方供應商行為守則或相關法律規定,甲方得不核准發票付款。
4.甲方於乙方符合上開要件請款後 60 天付款,每月最後一日為標準付款日,採電匯至乙方所提供之銀行帳戶。
四、遵守商業道德合規: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 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所制定之供應商行為準則,包括:隨時且確實遵守當地
法規規定,包括禁止圍標、利益衝突、貪汙賄 賂以及不公平競爭關法令;不論直接或間接,乙方應該隨時避免要求,承諾,提供或企圖提供任何賄賂款項;或給予甲方 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之任何員工或政府官員對乙方享有任何股份、財務或其他之利益(例如:管理職位、受雇、顧問或外包);乙方應該迅速且正確的在其帳簿表冊中記錄所有與甲方 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交易及費用。
五、可歸責於供應商原因終止合約:
如乙方違反道德與合規之相關規定或 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供應商行為準則的要求;乙方喪失清償能力、破產或進入破產管理程序,甲方 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有權單方終止契約並無須繼續付款給乙方以及有權針對乙方違約造成之損害請求賠償。
六、雙方已簽署之合約以及本採購單,並未形成代理關係,供應商為獨立廠商。
七、稽核:乙方商同意於收到甲方 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或經 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授權之通知後,提供足夠權限,以利 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以及其
及與甲方 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有關之會計以及業務操作。
八、其他因供應商原因終止契約之情形:除了乙方因無法履行而終止合約外,如有下列情形發生,甲方 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得單方終止合約:
(1) 供應商或其董事、經理人或員工,不論任何原因,成為在履行工作地管轄範圍內、被任何政府或政府官員或客戶拒絕之人;前述管轄區係指工作之執行地。
(2) 供應商拒絕或無法通過甲方 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的稽核或調查。
(3) 在上述的情況之下,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應:解除其繼續向供應商支付之義務;且有權針對違約造成之損害要求賠償。
九、行為準則:
乙方可以直接使用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制定的供應商行為準則規定;保留其本身所制定符合 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供應商行為準則宗旨及期待標準的規範。達成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對於供應商行為準則的要求。
十、產品保證
1. 乙方保證所交貨產品,均為合格新品,其品名規格、型號、性能、品質數量等均與出廠證明、測試報告、送審資料所載相符且合於甲方與業主所定合約之廠牌及規範要求。
2. 乙方保證本合約標的物來源清楚,絕無第三人主張權利,且均未違反商標法、專利法、或著作權法等,否則應自行負責釐清,並負擔一切民事及刑事責任,及賠償甲方所受損害。
十一、個人資料保護
1. 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雙方將會處理個人資料。雙方承諾遵守適用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所適用的資料隱私法律。
2. 如果供應商應向開利提供受資料隱私法保護的個人資料,供應商應確保所提供的此類個人資料符合所適用的資料隱私法律,包括在需要時獲得相關資料主體的同意或向其提供通知。開利得為此目的向供應商提供隱私權聲明。
3. 供應商不得出售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處理的任何個人資料,亦不能用其交換任何有價物品。十二、雙方因交易所引起之任何糾紛、爭議或歧見,且無法協商解決,致生訴訟者,雙方同意以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簽約人: x x x
地 址: xxxxxxxxxxx 000 x 00 x電話/傳真 :00-0000-0000(代表號)/ 00-0000-0000
乙 方:負 責 人:地 址:電話/傳真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