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自願性質的非醫療模式戒毒治療及康復服務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自願性質的非醫療模式戒毒治療及康復服務以非醫療模式為照顧尋求自願住院治療和康復服務以重投社會的吸毒人士的需要。這些服務以宗教信仰和社會工作理念為基礎,為吸毒人士及其家庭提供非醫療模式戒毒治療及康復服務和續顧服務。
目的及目標
2. 自願性質的非醫療模式戒毒治療及康復服務旨在透過戒毒、治療、康復及續顧服務協助吸毒人士戒除毒癮。上述服務的最終目標是幫助吸毒人士展開健康新生活。
上述服務的具體目標是協助吸毒人士:
⚫ 戒除吸毒習慣;
⚫ 接受中途宿舍的持續訓練及續顧服務以重投社會;及
⚫ 重建生命的目標並確立良好的行為。
服務性質
3. 由非醫療模式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
⚫ 為吸毒人士提供住院戒毒及康復療程;
⚫ 為住院者舉辦宗教活動、輔導、朋輩支援、康樂及體育活動、工作治療、職
業及發展訓練等康復活動;
⚫ 為住院者家人提供輔導及支援活動;
⚫ 提供中途宿舍服務,為住院者重投社會,展開新生活作準備;及
⚫ 為戒毒康復人士提供續顧服務,協助他們達致及保持無毒生活。服務對象
4. 自願性質的非醫療模式戒毒治療及康復服務中心的服務對象是濫用毒品或精神藥物的人士。個別中心對於入住的年齡和性別會有所不同。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服務成效
5. 服務營辦者(以機構為整體)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a | 該年度住院療程宿位入住 附註 1的百分率(男性) | 80% |
1b | 該年度住院療程宿位入住 附註 1的百分率(女性) | 65% |
2 | 該年度提供職業訓練 附註 2的總節數 | 400* |
3 | 該年度由註冊社會工作者為住院者提供輔導 /舉辦活動 附註 3的總時數 | 630* |
4 | 該年度為住院者家人提供的活動 附註 4總數 | 36 |
* 每間機構的實際議定水平將按資助宿位的數目及與社會福利署(社署)的協議而定。
(附註請見本協議附錄。)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該年度能完成協訂住院療程 附註 5的百分率 | 50% |
2 | 該年度接受續顧服務後遠離毒品 附註 7個案 附註 6 的百分率 | 60% |
3 | 完成續顧服務後達到以下其中一項目標的續顧個案的百分率: -重返校園/接受培訓 -就業 -重過正常生活 附註 8 | 60% |
4 | 完成住院療程的人士與家人關係得到改善 附註 9 的百分率 | 60% |
(附註請見本《協議》附錄。)
基本服務規定
6. 每日提供 24 小時照顧,所有時間須有至少一名全職工作人員當值。質素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8.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9.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0.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放。
11.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與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12.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2.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3.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的《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則,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特殊或主要資本開支項目如在管理委員會已作充分討論、且理據充足及備存妥善記錄的情況下,方可列入周年財務報告內。
V 其他資料
14.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爲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附錄
附註:
1) 宿位入住的計算是指機構從入住日期起計至正式離院日期的宿位入住數目,包括離院渡假的住院者。
2) 職業訓練包括(i)工作技能訓練,例如電腦訓練、手工製作、多媒體製作等及 (ii)就業援助輔導/活動,例如培養良好工作習慣和建立良好工作態度,從而協助住院者尋找穩定的工作。職業訓練可由有關機構或其他組織提供。一節訓練指為一名或以上參加者提供至少一小時至半日的訓練,例如:全日訓練則作兩節訓練計算。
3) 輔導指為一名或多名的住院者提供為時至少半小時有關戒毒、吸毒問題、其他個人及人際關係問題、新生活適應、離院準備等的服務。活動指為兩名或以上住院者進行一小時或以上有目的的活動。輔導及活動均應由註冊社會工作者進行。
4) 活動指為協助住院者家人加深了解住院者,並改善與他們的溝通而進行的項目。項目應有明確目標,對象為兩名或以上的住院者家人,時間為一小時或以上。
5) 「能完成協訂住院療程」指住院者在協訂期內完成有關住院戒毒及康復療程。
6) 「續顧個案」指住院者在完成訓練中心(只限晨曦會的姊妹之家)或中途宿舍的協訂住院療程後,接受機構提供至少三個月的續顧服務人士。
7) 「遠離毒品」指續顧個案在續顧服務完結時完全戒除毒癮。
8) 「正常生活」指女性服務使用者成為/重新擔當家庭主婦的角色,或長者能夠與家人重聚/生活穩定,包括有穩定居所,如在私人住所或安老院居住等。
9) 家庭關係得到改善指與接受住院療程前的情況相比,完成住院療程的人士能夠與其家人重聚及/或報告他們之間的溝通和了解已有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