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DZC20210403S
目录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 3
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 6
第三部分磋商须知 11
第四部分 合同书格式 30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 106
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
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
2021 年度佛山市三水区xx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
应在xxxxxxxxxxxxxxx00 xxx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 年 9
月 27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DZC20210403S
项目名称:2021 年度佛山市三水区xx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360560. 24 元
最高限价(如有):3360560. 24 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等)
1、标的名称:2021 年度佛山市三水区xx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标的数量:1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内容主要为土壤改良、田间道路修整及建设宣传栏、竣工公示牌入路桩等其他工程。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
4、其他:详细请参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二章采购项目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成交供应商必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100 个日历天内完成采购项目
内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分包转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20 年(或 2019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咨信证明);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三个月(即 2021年 6 月至 8 月)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近三个月(即 2021 年 6 月至 8 月)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缴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
法人、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并取得营业执照;
(2)供应商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含) 以上资质。
(3)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供应商须已在省水利厅水利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录入信用信息和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 且允许投标。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 credi tchi na. gov. 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 ccgp. gov. 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tchi 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 ccgp. gov. cn) 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
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
始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9: 00 至 12: 00 ,下午 14: 30 至 17: 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 50 号三层方式:现场报名
售价(元):300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 年 9 月 27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
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地点:佛山市三水区xx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佛山市三水区xx镇龙坡一路 1 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1 年 9 月 27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佛山市三水区xx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佛山市三水区xx镇龙坡一路 1 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注:报名登记事项说明:
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后,须到采购代理机构处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参与本项
目的磋商: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省水利厅水利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录入信用信息和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系统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件。
(3)如委托代理人进行报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上述报名资料一式两份,统一用 A4 纸复印装订,每页加盖公司公章。供
应商不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则视为放弃磋商权利。)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佛山市三水区xx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地址:佛山市三水区xx镇
联系方式:0757-87233318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三水区西南街广海大道中 50 号三层
联系方式:0757-87729978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
一、本项目确定供应商数量: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数量:一家。二、采购项目商务技术要求:
1、服务要求:本项目为佛山市三水区xx镇 2021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为 110. 96 公顷(1664. 35 亩),位于xx镇上塘村、四联村、四合村共 3 个行政村。项目主要工程有土壤改良、田间道路修整及建设宣传栏、竣工公示牌入路桩等其他工程,具体工程如下:
(1)上塘村:土壤改良工程:增施石灰 31. 4t 。田间道路工程:整修Ⅰ型田间道(C30 混凝土路面宽 3. 0m) 长度 702. 45 m ;整修Ⅱ型田间道(C30 混凝土路面宽 3. 5m) 长度 412. 82 m ;新修道路交叉口 8 座。其他工程:新修宣传栏 1 座( 规格 2. 0*1. 2m) ,横式竣工公示牌 1 座( 规格 0. 4*1. 8*0. 45m) ,路桩 7 座( 规格 0. 5*0. 0x) 。
(0)xxx:xxxxxx:xx有机肥 6. 02t ;增施石灰 23. 32t 。田间道路工程:整修Ⅰ型生产路(C30 混凝土路面宽 2. 5m) 长度 30m;整修Ⅰ型田间道 (C30 混凝土路面宽3. 0m) 长度776. 73 m ;整修Ⅱ型田间道(C30 混凝土路面宽3. 5m)长度 78. 6m;新修道路交叉口 3 座;新修会车 4 座。其他工程:新修宣传栏 1 座 ( 规格 2. 0*1. 2m) ,横式竣工公示牌 1 座( 规格 0. 4*1. 8*0. 45m) ,路桩 5 座( 规格 0. 5*0. 0x) 。
(0)xxx:xxxxxx:xx石灰 61. 78t 。田间道路工程:整修Ⅰ型田间道(C30 混凝土路面宽 3. 0m) 长度 1130. 02 m ;整修Ⅱ型田间道(C30 混凝土路面宽 3. 5m) 长度 1029. 8 m;新修道路交叉口 6 座;新修会车道 4 座。其他工程:新修宣传栏 1 座( 规格 2. 0*1. 2m) ,横式竣工公示牌 1 座( 规格 0. 4*1. 8*0. 45m) ,路桩 7 座( 规格 0. 5*0. 4m) 。
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
2、项目地点:佛山市三水区xx镇。
3、承包方式:成交供应商工作界面内的工作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
环保。
4、报价要求:本项目最高磋商报价折率为 100%,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供
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以上磋商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磋商。本项目以固定 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承包【综合单价=按照财政局审定预算单价乘以中标成交折率】,包工包料、包材料运输、装卸、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包工程保险、包检测, 工程量按实结算。签订合同价=审定预算价×中标成交折率。
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以设计变更或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的内容为准(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核认才有效)。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调整、施工图发生变更或施工项目发生增减,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减而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项目,承包人须作好现场记录,留下相应影像或实物资料,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并以此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之一;调增金额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结算时统一支付:
1)审定工程预算中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的则按审定的预算综合单价结算×中标成
交折率。
2)如果无法参考合同价格,则按《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 估) 算编制规定与系列定额的通知》(粤水建管〔2017〕37号),计价执行 2017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7年)、《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7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7年)、《土地开发整理定额编制规定》(20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建设完善2019年及以后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的通知》(粤农农〔2018〕124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4月7日)及配套文件为依据,材料价格采用《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中佛山市2021年第二季度工程主要材料参考价格计算工程造价,并乘中标成交折率作为结算价。佛山市材料参考价格中没有适用价格的材料,按施工同期的实际材料价格计算(须经监理单位核实、招标人审定) 。工程结算价=按照财政局审定结算价×中标成交折率。
3)如果无法参考合同价格且在2018年广东省相关工程计价办法及相应工程综合 定额中没有适合的项目价格,则由承包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单价分析( 需提 供承包单位向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的主要材料或设备的询价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
送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定。计算所得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要乘以中标成交折率进
行调整。
4)措施费结算时不作增减(除合同条款10. 变更工程以外,变更工程所引起的
措施费用结算时按实际计算)。
5)工程变更,导致规费、税金按相关规定调整。
5、服务期:成交供应商必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100 个日历天内完成采购项目内容。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节点工期或总体工期延误的,每逾期 1 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工期延误 30 天以上,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图纸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本项目的施工方案及竣工验收必须经使用单位同意确认。
7、 安全xx施工要求: 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xx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8、付款方式:
(1)工程按进度完成总工程量 50%后按程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 80%;
(2)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
至工程结算价的 97%
(3)余下的工程款(扣除审定结算价的 3%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局审定结算后一个月内按程序支付,工程保修金在 12 个月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按程序付清。
(4)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中标人应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在收取工程款时,向招标人提供税款缴纳凭证及增值税发票。
四、人员及驻地要求:
1、项目负责人:1名,须具备注册于供应商本单位的水利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广东省外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是一级建造师;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提供“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的个人详细信息网页打印件),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专职安全人员1名,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
五、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1、如果被选定的成交供应商不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的承诺签订成交
合同,或经核定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与事实不符,从而影响公平、公正及影响成交合同执行时,采购人有权取消该其成交供应商资格,确定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或依法重新招标。
2、如果所有成交供应商均无法签订合同,采购人将依法重新招标或更改采购形
式,对受影响的响应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磋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 1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的政府采购项目。
2. 定义
2. 1 “采购人”是指:佛山市三水区xx镇农业农村办公室
2. 2 “监管部门”是指: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
2. 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4 “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 5 “响应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6 合格的供应商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
2. 7 “成交供应商”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响应人。
2. 8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
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实质性响应文件。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 1 “货物”是指响应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货物等。磋商文件中没有提及采购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货物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3. 2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其中包括:响应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4.磋商费用
4. 1 响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
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2 本项目的成交服务费含招标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招标代理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工程类)收费标准计算。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成交服务费。
二、磋商文件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5. 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 磋商邀请函
2) 采购项目内容
3) 磋商须知
4) 合同书格式
5) 响应文件格式
6)价格部分
7) 在磋商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5. 2 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响应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磋商响应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或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5. 3 磋商文件的澄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并视情况对本项目中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和依法回答响应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及问题。需要采购代理机构澄清和回答的疑问和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按本文件规定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书面的方式予以回复,并在必要时将不标明问题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所有响应供应商。该书面澄清答复将视为本文件的组成部分。
5. 4 磋商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根据项目的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和变更。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的形式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知已购买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所有响应供应商。该修改文件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响应供应商应在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立即以书面形
式予以确认并受其约束。考虑到该修改和变更的影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内容如有实质性的变更,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所有响应供应商。若响应供应商对此类实质性变更不予接受,可以要求退出磋商,否则将被视为接受此变更并受其约束。
5. 5 磋商有效期:从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磋商有效期为90天。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响应供应商延长有效期,延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响应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磋商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的响应供应商原报价有效期内应享之权利及应负之责任不改变,并相应延续。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6. 1 响应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装订和封装。
6. 2 响应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其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6. 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
件进行编制。
6. 4 如因响应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磋商
造成困难的,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
7. 计量单位
7. 1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
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
四、磋商报价要求
8. 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响应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报价中必须包括人工、货物材料购置或制作、安装、包装、运输、 验收、税金等费用及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
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如出现任何遗漏内容需产生额外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将不再另支付任何费用。本项目最高磋商报价折率为100%,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以上磋商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磋商。本项目以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承包【综合单价=按照财政局审定预算单价乘以中标成交折率】,包工包料、包材料运输、装卸、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包工程保险、包检测,工程量按实结算。签订合同价=审定预算价×中标成交折率。
9. 本项目所需人工、货物材料购置或制作、安装、包装、运输、 验收、税
金、含总包配合服务费等等全部工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五、磋商保证金
10. 1 响应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
金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 2 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xxx整(RMB60000. 00 元),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时间之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以银行划帐或电汇的方式到达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名称: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赤岗支行
账 号:4405 0166 7137 0000 0487
请注明事由“xx高标农田”
10. 3 磋商保证金应以报价人的名义转帐,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
10. 4 在递交响应文件时请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封入“报价信封”
内一并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10. 5 凡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
10. 6 如无质疑或投诉,未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0. 7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
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0.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
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六)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
11.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和封装
11. 1 响应供应商应编制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三份,电子文件一份(内有整套文件资料,电子文件要求光盘或 U 盘介质,WORD 或 EXCEL 格式,不留密码,无病毒,不压缩)。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必须用A4规格(除特殊规格的图纸除外)纸打印,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必须按照 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须由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代章)。正副本均需加盖骑缝公章,副本可以为正本复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签名的均必须用黑色墨水填写,并由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的授权代表签名。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须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除响应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改或改写。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签字或加盖公章才有效。另外提交一响应信封用于磋商会唱读,信封上标明“响应信封”,内装以下文
件各一份,以下文件必须与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中的完全一致,签名并加盖
单位公章,按以下顺序排列:
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为非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的还需另外提交供应商授
权委托书);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非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而且须与供应商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一致);
3. 报价一览表(首次报价)
4. 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
5. 电子文件。
11. 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封装袋正面应当标明: 1)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 2)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
3)响应供应商名全称;
4)磋商时间。
1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2. 1 所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于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点前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整个磋商会议全程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 原件、委托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否则作弃权处。
12. 2 迟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点之后收到的任何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七、开标、评标定标
13. 开标程序
13. 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间于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需有供
应商代表参加。参加的代表是法人代表的须当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的代表是授权代表的须当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代表人、授权代表必须与《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上的授权人员一致,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未按上述要求出示有效证明的,其响应文件拒收。
13. 2 并由采购人查验磋商保证金后公布磋商保证金的缴交情况。
13. 3 由供应商代表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及监督机构代表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代理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价格和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当场宣布密封结果。
13. 4 参加开标会的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3. 5 开标结束。
14. 磋商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14. 1 评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 3 名评委组成,采购人代表 1 名,其余 2 名均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14. 2 磋商小组在磋商及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
原则。
14. 3 磋商小组按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依法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进行商务、技术和价格等的磋商评审,提交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5. 磋商原则
(1)磋商基本原则:评审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采购的有关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
(2)磋商评审原则: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 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候选 成交供应商、得分次高的供应商为第二候选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参加磋商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确保竞争性磋商工作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干预磋商小组的正常工作。
16. 磋商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价格、服务等;
17. 磋商次序:以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登记的排名顺序对需要磋商的供应商进行
磋商。
18. 磋商评审的步骤及方法
(1)磋商小组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熟悉采购内容。
(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所有供应商的资格。磋商小组拒绝未
通过资格条件审查供应商的磋商报价。
(3)磋商小组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对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实行现场告知,由磋商小组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该供应商,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
(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以响应供应商签到顺序为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应围绕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供应商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其技术、价格和其他重要信息。如磋商过程中磋商响应文件需要核证、澄清的,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书面说明。
(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7)磋商小组根据上述磋商情况进行符合性评议。
① 审查谈判响应文件差异修正准则:
a)正本和副本之间内容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b)磋商小组对报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单价汇总与总价不一致的,按以下方法更正: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开标一览表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c)对出现以上情况或因笔误而需修正任何报价时,均以谈判小组审定通过方
为有效。
② 无效磋商响应的认定,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报价将被拒绝:
a)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b)供应商未提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c) 磋商响应文件主要资料不齐全或签署不符合规定的;
d) 磋商响应方案或报价有选择性的;
e) 磋商响应文件包括报价及有关承诺不满足《采购项目内容》要求的;
f ) 磋商小组认为其它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8)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时间视磋商进程由磋商小组决定)。
(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0)最后报价对所有响应供应商进行公开唱出。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无效的最终报价,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报价将被拒绝:
a)最终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的;
b)最终报价有重大漏项或重大不合理的(对超出常规、具有特别意义或会引起竞争非议的报价须作出特别说明。如报价低于成本价且供应商无充分理由的)。
c)最终报价大写和小写不一致,不接受磋商小组修正的。 d)磋商小组认为其他最终报价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19.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澄清文件、最终报价文件等,由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当场签字后生效,供应商应受其约束。
20. 磋商小组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 澄清和最终报
价等内容按以下评审细则进行详细评审:
20. 1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评分占 40 分、商务评分占 40 分、价格评分占20分。根据各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及价格得分,计算出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磋商小组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序,推荐综合得分排序第一名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20. 2. 评标步骤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分为初审、比较与评价。
(一)初审
1. 资格性检查;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照投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符合磋商资格,并向磋商小组提交资格性审查结论表。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再进行评标,宣布废标。
2. 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主要内容不满足用户需求书的要求,以及重要指标 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磋商小组可以否决,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对是否实 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有争议的磋商响应,磋商小组将以记名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供应商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否则将被淘汰。
初步评审表
评审内容 | |
资格性审查 | 是否符合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 |
符 查 合性 审 | 磋商响应文件是否没有存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磋商的其它条款的 |
磋商报价是否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报价范围内 |
磋商报价是否是固定唯一 | |
是否满足磋商文件中的用户需求(磋商文件第二章采购项目内容) | |
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
(二)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是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的要求逐条进行评审。
1、技术评分(40 分) :磋商小组各评委就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商务部分各项
条款
的响应程度等因素进行评审和比较,并量化打分。(见附件一《商务技术评分表》)
2、商务评分(40 分) :磋商小组各评委就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服务部分各项
条款
的响应程度等因素进行评审和比较,并量化打分。(见附件《商务技术评分
表》)
3、价格得分(20 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在规定范围内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报价为磋商基准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得分为 20 分;(见附件二)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价格权重占比20%)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 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重(20%)×100
(三)技术、商务得分及综合得分的统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取各评委的技术、商务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供应商的技
术、商务得分(评分按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将供应商的技术、商
务得分和价格得分相加,计算得出各供应商的综合得分。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磋商小组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
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 名,并向采购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一《评分表》
技术部分评分表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范围 |
1 | 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 | 10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方法、工期保证措 施、项目组织机构或主要成员情况)进行打分: 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合理、全面、可行性强的得 10 分; 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较合理、较全面、可行性一般的得 7 分; 3.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合理、不全面、可行性差的得 4 分; 没有该项描述得 0 分。 |
2 |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械设备计划 | 8 |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1、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详细合 理得 8 分; 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一般详细合理得 5 分; 3、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不详细 合理得 2 分;没有该项描述得 0 分。 |
3 | 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 | 8 | 1. 供应商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详细合理得 8 分; 2. 供应商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一般详细合理得 5 分; 3. 供应商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不详细合理得 2 分。 没有该项描述得 0 分。 |
4 | 安全xx施 工措施 | 8 | 1. 针对本项目安全xx施工措施详细合理得 8 分; 2. 针对本项目安全xx施工措施一般详细合理得 5 分; 3. 针对本项目安全xx施工措施不详细合理得 2 分。 没有该项描述得 0 分。 |
5 | 后期服务及质保期后服务承诺 | 6 | 根据供应商对后期服务及人员培训安排承诺、质保期内维修保养及保 期后的服务承诺等服务方案的进行打分: 后期服务及人员培训安排承诺、质保期内维修保养及保期后的服务承 诺等服务方案合理、全面、可行性强的得得 6 分, 后期服务及人员培训安排承诺、质保期内维修保养及保期后的服务承 诺等服务方案较合理、较全面、可行性一般得 3 分, 后期服务及人员培训安排承诺、质保期内维修保养及保期后的服务承 诺等服务方案不合理、不全面、可行性差 1 分。 没有该项描述得 0 分。 |
合计 | 40 分 |
商务部分评分表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范围 |
1 | 企业信誉 | 6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连续三年或以上获得过省级及以上 “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的, 得 6 分,连续二年获得过以上荣誉的得 3 分,一年获得过以上荣誉的得 1 分,其他不得分。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连续三年或以上获得过市级“诚信示范企业 荣誉的, 得 4 分,连续二年获得过以上荣誉的得 2 分,一年获得过以 上荣誉的得 0. 5 分,其他不得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注:本项满分 6 分。提供以上对应证书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加盖公章)。 |
2 | 信用等级 | 6 | 供应商获得施工类企业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得 6 分;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得 3 分;信用等级为 A 级的得 1 分;其他不得分。 注: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作为评审依据; |
3 | 企业业绩情况 | 12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供应商承接过高标准农田项目业绩的每个得 3 分,最高得 12 分。 注:本项满分 12 分。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时间以 合同时间为准。 |
4 | 工程项目获 奖 | 3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曾获得由市级或以上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或“安全xx工地”,得 3 分; 注:本项满分 3 分。上述证明材料时间以颁发时间为准,提供相关证 书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
项目负责人素质(3 分): |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中级职称的得 0. 5 分,水利水电工程类高级或以上职称的得 1 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得 1 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得 2 分;其它不得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素质(3 分): | |||
拟投入本项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中级职称的得 1 分,水利水电工程类高级或以上 职称的得 2 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建造师的得 1 分;其它不得分。 | ||
5 | 目人员综合 | 13 | 项目安全负责人素质(2 分): |
素质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中级职称的得 0. 5 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高级 或以上职称的得 1 分;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得 1 分;;其它不得分。 | ||
项目造价负责人素质(2 分): |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中级职称的得 0. 5 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高级或以上职称的得 1 分;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造价工程师资格得 1 分;其它不得分。 |
其它人员素质(3 分): 本项目拟派水利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 每派一类人员得 0. 5 分,其中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类中级或以上职 称的得 0. 5 分,其它不得分。 注: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在本项目只能一人一岗位任职,经登记确认的人员名单在本次磋商过程中必须保持一致。以上人员提供注册证或岗位证、职称证、近六个月社保证明等相关对应证件证明材料复 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 |||
合计 | 40 分 |
注:综合评议指标表中“优、良、可、差”的评审量化标准见下表: | |
评分级别 | 泛指定义 |
优 | 无任何负偏离/ 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响应程度同比水平最优/ 完整/ 详细/ 准确/ 高/ 程度深等。 |
良 | 基本上没有负偏离/ 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响应程度同比水平相对较优/ 较完整/ 较详细/ 较准 确/ 较高/ 程度较深等。 |
可 | 略有负偏离/ 部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响应程度同比水平一般/ 尚可/ 某部分欠完整/ 程度一 般等。 |
差 | 负偏离严重/ 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响应程度同比水平最低/ 不完善/ 不详细/ 不准确/ 未按要 求提供方案/ 说明/ 演示等。 |
备注:1. 各供应商单位的商务部分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分值四舍五入到小
数点
后两位。
2.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供应商如未
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二: 价格评分(20 分)
1. 价格核准:磋商小组详细分析、核准价格表,检查其是否存在计算上或累
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详见磋商文件相关条款。
2.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在规定范围内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报价( 指修正及价格扣除后报价,下同) 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 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3.供应商所投项目如有国家相关部门或企业对其资助, 资助金额应在磋商一览表备注内注明(需提交国家相关部门或企业对其资金资助证明及资金到位情况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计入其相应的报价内,以全部金额数计算价格分, 且采购人不支付上述资助金额。
4. 价格扣除
(1)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a. 根据财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b.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
微型企业,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
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a.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b.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 并
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人(含 10 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
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⑥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
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 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a.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b.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c.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1 授标
22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名中标候选人名单。
23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发布中标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中标/ 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质疑
17. 如果响应供应商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
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与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当事人。
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5. 合同的订立
25. 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按磋商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5. 2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6. 合同的履行
26. 1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
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机关备案。
26. 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十、适用法律
27. 采购人、采购代理及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工程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十一、中标/ 成交通知书
28.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 《中标/ 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须在正式公告成交结果发出之日 3 天内,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付款通知书》核定的成交服务费汇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凭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
《中标/ 成交通知书》。
29. 1《中标/ 成交通知书》是该项目成交确认合同的法定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9. 2 未交纳成交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向其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
十二、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30. 1 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 经监管部门同意, 成交候选供应商因故放弃中标资格,在采购人愿意采纳替补候选人磋商方案,且报价合理的前提下,可考虑由该替补候选人填补为成交供应商。
30. 2 若没有预设替补候选者,或采购人不同意采纳替补候选人磋商响应方案
时,则本项目作采购失败处理。
30. 3 若成交候选供应商及其响应文件在评审后被审查发现存有重大偏离,
或没有完全实质性响应之处时,则其中标资格无效,本项目直接作废标
处理,替补候选人不得填补。
30. 4 对由于不良行为而被取消中标资格者不得参与重新采购的磋商响应或
投标。
十三、签订合同
31. 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中标/ 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磋商文件指定的时间、地点,派遣其供应商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署合同。
31. 2 合同的组成基于,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31. 3 合同书(内容必须包括财政部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成交供应商的磋商
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条款与承诺);
31. 4 《中标/ 成交通知书》;
31. 5 磋商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
31. 6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
十四、合同的履行
32. 1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签订合同, 采购人有理由取消该供应商的
成交资格。
32. 2 成交供应商必须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 得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如果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时发生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其所有成交服务内容,并终止服务后所需要支付的 任何费用。
32. 3 采购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确定落实成交服务内容。
32. 4 成交供应商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合同范围内服务内容的, 应以书 面形式告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另行采购;另行采购服务范围内容的,参照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采购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另行采购产生的相关费用 以及延误工期导致的相关损失。
第四部分 合同书格式
2021 年度佛山市三水区xx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xxxxxxxxxxxxxxxx
xxxx:
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
佛山市三水区xx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2021
年度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中标成交折率: %
4. 合同形式:本工程以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承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安全与x
x施工、包工程保险、包检测(第三方检测除外)、包竣工验收、包风险因素等。承包人应
按照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施工。
5.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100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建造师):。
7. 工程质量符合 工程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现行质量评定标准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同时
符合《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并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
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玖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招标代理执壹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佛山市三水区xx镇农业农村办公室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x合同条件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文件通用条款,如发现印刷上的
错漏,以原文版本为准。
1. 一般约定
1. 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
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
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
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
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
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
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
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x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
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 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 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 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 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押和拖延,
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 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
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 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
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
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
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1. 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 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
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 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 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界限及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 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 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 7 组织竣工验收( 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 8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 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任务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
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
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 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 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
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 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
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
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
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 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 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
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 5.2 款、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
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
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
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 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 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 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
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 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 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 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
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
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 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
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 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 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 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 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
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 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 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
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 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 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 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 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 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 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 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
x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 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
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
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 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 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
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 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 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 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 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 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 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 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
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
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
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
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
相关备案资料。
9. 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
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 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
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 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
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
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
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 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
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
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 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 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
定的要求。
9. 7 xx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xx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xx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xx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 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
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 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 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
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
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
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0. 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
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 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 款 | 质量保证金 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它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11. 开工和竣工( 完工)
11. 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 2 竣工( 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 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 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 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 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 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 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 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
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 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 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 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
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 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 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 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 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 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 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
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
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
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
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
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
达到约定的标准。
13. 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
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 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 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 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 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 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
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 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 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 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 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
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 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
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 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
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 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 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 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 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 P = P0{A+[ B1 × Ft1/Fo1+ B2 × Ft2/Fo2+ B3 × Ft3/Fo3+ … +
Ftn/Fon]-1}
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Bn ×
P0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调因子
在投标函投标总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17.5.2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 ·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 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 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
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项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
终工程量。
17. 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 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
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 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
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
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 5 竣工结算( 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 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 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 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 验收)
18. 1 验收工作分类
x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
18. 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
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 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
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
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 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
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 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 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 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
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
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 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 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
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 10 竣工( 完工) 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 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 1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 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
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
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 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 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 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
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 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工程质量保修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 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 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
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
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 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等办理保险。
20. 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
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
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
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 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 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
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
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 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
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
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
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
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
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22. 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
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 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 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
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
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 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 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
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 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 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 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
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
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 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补充 1.1.1.10 条内容建造师:由于原有的项目经理证书已于 2008 年 2 月废止,招标文件中所指的项目经理均为建造师。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佛山市三水区xx镇农业农村办公室。
1.1.2.3 承包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建造师):。
1.1.2.5 分包人:。
1.1.2.6 监理人:。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后一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 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在开工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 3 套施工图纸,若承包人需更多份
数时,自费复制。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文件数量: 3 份。监理人批复的时间为: 7 天内。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在 7 天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应在 2 天内送达,送达承包方的指定地点:施工现场,送达发包方的指定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本工程项目地点 。
增加 2.3.4、2.3.5 条款
2.3.4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
2.3.5 双方多外弃土的堆放按下面第(1)目规定的方式处理。
(1)发包人不提供不指定弃土场,需承包方自行解决弃土场,弃土方不得堆放清淤现场。外运弃土堆场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工程量清单中的土方挖运单价已包含弃土堆场租金、平整费用、污染治理费用、施工现场与堆土场间道路通行费等;工程量清单中的土方运距为参考距离,单价不因实际运距的调整而改变。
(2)外运弃土堆场由发包人指定(详见土方堆放点平面示意图),弃土堆场租金、拆迁、青苗补偿费用由甲方负责;场地平整等辅助工作已包含在土方挖运单价中;工程量清单中土方运距为双方认可的距离,不因与实地测量距离存在差异而调整挖运单
价。
2.8 其它义务
工程开工前 14 天内,发包人应委托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 按第 4.3 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 按第 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 按第 15.6 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按第 15.3 款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增加 3.1.4 项: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的权力范 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 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施工用地范围内的拆迁事宜。
(2)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完场清,场地整洁有序,恢复植被;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场地经过的道路上如出现有洒漏废水、废料渣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并应符合有关xx施工的有关规定,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 施工用水及用电的报装、安装费用(包括表前、表后)和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均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4) 承包人在汛期必须做好防御洪水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
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5)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对xx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等加强保护,做好相应的支护、维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地面开裂、下沉或塌陷,或出现其他意外事故,造成xx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的损坏,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6) 承包人须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
要,提供和维修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xx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
(7) 承包人必须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用电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雨季和汛期施工时所需增加的投入,在实施期间负责施工现场及xx的排水、防洪、维护、维修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9) 承包人为保证质量和工期采用图纸要求以外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所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10)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价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除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向
承包人作出扣罚,承包人另外须全额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 承包人移交的档案资料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办
[ 2005] 480 号)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 T1182-2000) 、《技术制图复 制 图 的 折 叠 方 法 》 (GB/ T10609. 3-1989) 及 《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管 理 规 范 》 (GB/ T18894-2002) 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工程承包范围内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承包人负责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备案、归档,完成后联合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给发包人完整的与工程实际相符合的竣工蓝图及其它竣工数据存盘(附电子文件)。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验收资料外,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供足够的验收资料,并提交完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工(竣工)结算文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4.2 履约担保
x款不适用。
4.3 分包
4.3.2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未经发包人批准,工程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4.3.3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等。承包人如不具备本项目
某些专业工程的承包资质,须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且 分包单位必须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同意。承包人需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配合做好施工管理工作。
分包金额要求:分包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工程总合同价款的 30%。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质规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本款修改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天内到职。 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特殊原因更换项目经理,须经发包人同意,可用资历相同并与承包人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以社保证明为准)的项目经理更换,只能更换一次;如第二次及以后再要求更换,视为承包人违约,每更换一次罚款 20000 元,在月进度款中扣除。
补充以下条款:
(1)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每月驻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为:每个自然月的在场时间 不少于施工时间的 80%,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项目负责人不在场 1 次,发包人则按 5000 元/ 次处罚,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累计达到 5 次的,发包人可要求撤换该项目经理,并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将合同价的 5%作为违约金收取。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本款中的“28天内”修改为“7天内”。
4.6.3本款的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
增加4.6.5款、4.6.6款
4.6.5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5天内全部进驻施工现场开展工作,个别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场或中途退出的,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更换与原人员具有相同资历条件的并与承包人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以社保证明为准)的人员,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4.6.6 自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之日后30天内,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仍未能全部进
驻现场,则发包人认定承包人合同履行严重不到位,并将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
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和《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催告后,自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之日后7天内,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仍未能全部进驻现场,则发包人认定承包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 8. 1 将通用合同条款 4. 8. 1 条修改为: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拖欠或克扣雇佣人员的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留相应数额的工程款支付雇佣人员(民工)工资。承包人应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
的通知》(佛人社[2019]52 号)、《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劳务实名制和工资分账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三建发[2018] 357 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佛人社[2019]43 号)设立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和工人工资专户,实施工人劳务实名制和工资分账制管理制度(如有新的政策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5. 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 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承包人采购闸门及启闭机时,应选择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商,并 在采购前报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
5.1.2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供货人资质证明材料,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 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 2. 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 。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 。
6. 2. 1 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的 14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纸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
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要求编制报批。
9.7 xx工地
9.7.1 本合同xx工地的约定:在工程实施、竣工和保修期内的整个过程中,要求承包人xx施工和管理,合理布置、保障施工安全,并在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到:
(1)在进场路口设置明显醒目标志,挂牌施工,现场专人指挥,专人守卫; (2)施工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佩证上岗;
(3)施工设备与运输车辆编号作业,规范操作;
(4)保证现场临时道路的畅通,使工程实施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5)遵守监理人和安全职能部门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并维护所有的照明、
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值班设施;
(6)保持经常洒水、清扫和养护施工道路;
(7)应遵守市政、城管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条例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由于承包人未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措施不当、
管理不善及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材料和设备损失及其他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查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限期停工整改通知单,承包人在限期内无条件进行整改及至达到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的时间为:开工前 7 天。
监理人批复时间为:收到后的 7 天内。
10.1.1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须符合以下要求:
(1)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开工指令为准);
(2)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总工期 100(日历天)。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通用条款第一段修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可顺延,但不作费用赔偿,需要增加费用的,按照第 15 条、第 16 条的约定办理;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 4. 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 200 mm的雨日超过 3 天; (2) 风速大于 33 m/ s的12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大于 3 天;
(5)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50mm及以上大于3天;
(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本条款补充:当施工工期过半时,若承包人施工进度与投标文件施工计划严重不符时,承包人应该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方案上报相关部门审批;整改期限为两个星期,整改期过后施工进度仍未达到整改要求,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离场,同时终止合同,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1.6 工期提前
双方对工期提前的奖励约定:本工程不设工期提前的奖励。
12. 暂停施工
12. 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参照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 7. 7 工程合格标准为:工程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现行质量评定标准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同时符合《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并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第(4)目修改为: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已批准的施工工艺;
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为: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x款修改为:
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调整、施工图发生变更或施工项目发生增减,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减而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项目,承包人须作好现场记录,留下相应影像或实物资料,按
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并以此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之一。所有增加或扣减工程的变更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审定后再行支付,调整后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超过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的改变,则改变的该部分工程造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项目以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承包【综合单价=按照财政局审定预算单价乘以中标成交折率】,包工包料、包材料运输、装卸、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包工程保险、包检测,工程量按实结算。签订合同价=审定预算价×中标成交折率。
2)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按《2017 年广东省水利厅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粤水建管〔2017〕37 号)及其配套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2012》、《关于加快建设完善 2019 年及以后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的通知》(粤农农〔2018〕124 号)为依据,材料价格采用《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中 2021 年第二季度材料信息价计算工程造价,并结合三水区的材料市场价计算,并乘以“中标折率作为结算的综合单价。佛山市材料参考价格中没有适用的材料,按当地市场价计算,管理费按二类地区计算。
3)因修改图纸或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量增减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签证确认
作为结算的依据。
4)工程变更所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计算。
5)工程变更,规费、税金按相关规定调整。
6)工程量的偏差或清单缺项漏项导致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按合同专用条款 15.4 调整。
7)工程量的偏差或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按实结算。
工程变更按政府相关变更工程管理办法执行,作为结算与验收的依据。工程变更增加的
款项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再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合同当事人关于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的约定: / 。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 2. 1 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
17. 2. 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方式:/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7. 3. 2 进度付款申请单
x工程的进度款支付方式如下:
(1)工程按进度完成总工程量 50%后按程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 80%;
(2)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至工程
结算价的 97%
(3)余下的工程款(扣除审定结算价的 3%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局审定结算后一个月内按程序支付,工程保修金在 12 个月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按程序付清。
(4)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中标人应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在收取工程款时,向招标人提供税款缴纳凭证及增值税发票。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审定结算价的 3 %。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7 份。
承包人应提交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完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完工)支付申请和竣工(完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章确认:
(1.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1.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1.3)结算资料须提供原件;
(1.4)变更价款的支付需符合三水区相关规定;
(1.5)竣工图纸。
(2)办理工程结算时限:
(2.1)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天内。
(2.2)本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进行计算。
(2.3)工程的结算以相关财政部门最终核定的结算价为准。
17.5.3 竣工结算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