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2007 年 6 月 27 日发布 2010 年 2 月 20 日第一次修订
2013 年 8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 2014 年 12 月 26 日第三次修订
2015 年 12 月 4 日第四次修订 2017 年 3 月 31 日第五次修订
2018 年 12 月 28 日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国债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品种。
第四条 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条 国债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可交割国债、报价方式、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六条 席位是指会员参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七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行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申请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十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 5 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收费标准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
(一)申请撤销席位并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会员资格终止;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十五条 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 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交易恢复后,交易所可以对指令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
第四章 价格
第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合约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十九条 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第二十条 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第二十一条 最新价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第二十二条 涨跌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第二十三条 最高买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第二十四条 最低卖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第二十五条 申买量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第二十六条 申卖量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第二十七条 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二十九条 持仓量是指期货客户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五章 指令与成交
第三十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一条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
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
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限价指令可以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指令属性是指限价指令中所有数量必须同时成交,否则该指令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属性是指限价指令中无法立即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属性可以指定最小成交数量。当该指令成交数量大于或等于指定最小成交数量时,未成交部分自动撤消。若该指令可成交数量小于指定最小成交数量时,该指令全部数量自动撤消。
第三十二条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
交易所接受以下类型的市价指令:
(一)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
(二)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
(四)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
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方实时最优一档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以对手方实时最优一档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未成交部分自
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
若当日无成交,最优一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委托价的限价指令。
市价指令未成交部分转为限价指令时,不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属性。
第三十三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 1 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
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
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三十八条 集合竞价时间分为指令申报时间和指令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和附加即时全 部成交或撤销、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属性的限价指令申报。
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第三十九条 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当前价格波动限制申报的指令,按照xxxx、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四十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 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 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 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 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一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连续竞价交易。
第四十二条 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
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
第四十三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第六章 期转现交易
第四十四条 期转现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时买入(卖出)交易所期货合约和卖出(买入)交易所规定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客户进行期转现交易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备案。具体条件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交易所办理期转现交易相关业务的,应当是符合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结算会员,并需向交易所进行备案。会员办理期转现交易相关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满足开展期转现交易业务需要的从业人员;
(二)具备满足开展期转现交易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期转现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户应当通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会员参与期转现交易。
第四十七条 会员办理期转现交易业务备案,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期转现交易业务会员备案申请书;
(二)期转现交易业务准备情况说明书;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四十八条 会员不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申请取消期转现交易业务备案。
会员申请取消期转现交易业务备案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取消期转现交易业务备案情况说明。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或者取消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或者取消备案,并通知会员。
第五十条 期转现交易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范围、期货合约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交易双方就期转现交易意向达成一致后,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提交期转现交易申报。
第五十二条 通过期转现交易达成的期货合约交易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交易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交易所确认期货合约交易申报后,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交易所可以对期货合约交易申报不予以确认,期货合约交易申报不生效。交易双方应当妥善处理相关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交易。
第五十三条 通过期转现交易达成的期货合约交易,其成交结果不计入相应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交割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开盘价、最新价、收盘价等价格的计算。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在交易所确认生效后,计入相应期货合约的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
第五十四条 期转现交易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风险规模应当与期货合约的风险规模相匹配。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期转现交易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交易所有权对期转现交易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交易进行检查。
会员应当对期转现交易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妥善保管期转现交易的业务记录、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交易记录及所有权转移证明等相关凭证,防止泄露和不正当利用期转现交易信息。前述记录、凭证应当保留 20 年以上,以备交易所检查。
第五十六条 参与期转现交易的客户、会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一)以非善意的期转现交易行为,影响市场秩序的;
(二)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期转现交易中因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交易发生的纠纷,应当由交易双方自行解决。
第七章 交易编码
第五十八条 交易编码是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
第五十九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开立交易编码。
需要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会员和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分别开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编码。
第六十条 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同一类型交易编码中客户号应当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录入客户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六十三条 会员、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根据交易
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四条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档案,并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 20 年。
第六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注销交易编码: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客户申请注销;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交易编码,同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八条 x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